第1期

边界与海洋研究

志愿船的国际法律规制及中国应对

摘  要:志愿船活动分为以海洋科学研究为目的的活动和以海洋调查为目的的活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形成了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系统规制,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主权权利和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有权利判断志愿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非经济性海洋调查活动是否属于本国管辖ꎮ «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和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归属争议解决应以“公平”为 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专门规定志愿船从事的海洋调查活动,此类活动的规制可借鉴海洋科学研究的有关规定,以有效平衡沿海国和他国之间的利益,与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调查相关的习惯国际法将对志愿船活动产生普遍规制效果。当前我国规制与志愿船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专门海洋调查立法的缺失以及海洋基本法尚未出台等问题亟需解决。


关键词:志愿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调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习惯国际法


作者:白佳玉,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恩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 密晨曦,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武汉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期刊:边界与海洋研究


年(期)页码:2019(1)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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