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作者:资料来源:浏览次数:6648
发言人:霍姆斯利英国外交部前副法律顾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争端我刚刚在《中国国际法论刊》上发表了一篇26页的论文,并在该文中对南海仲裁案提出了一些有趣的看法。今天,我不会逐一讨论文中的观点,我想讨论其中的一个问题。如果你想了解我对该案的总体看法,请阅读我的论文。实际上,我想讨论一些基本概念的解释问题。众多多边公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使用了这些概念,但却没有对它们做出解释。所以,对于这些重要的术语,我们需要考察有关的法理和实践,并准确界定他们的内涵。第一个术语是争端。关于什么是争端,我们已经有很多法理。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常设国际法院成立之初。法院和法庭也一直试图回答是否存在某个争端的问题。在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中,仲裁庭参考了之前的判例,认为需要客观判定是否存在某项争端,而且一方的主张必须遭到另一方的积极反对。因此,仲裁庭在本案中界定了争端一词的内涵。第二个术语是“相关”(Concerning)。易显河教授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使用的该词的意思。国际海洋法法庭在Louisa案中对它做出了解释,虽然语境不同,但与南海仲裁案密切相关。事实上,法庭对“相关”一词的解释非常宽泛,认为它的意思是“与某事有关系”(have a bearin upon),至少在英语语言中,这种解释是非常宽泛的。第三个用语是公约。在南海仲裁案中,它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其它公约的争端不属于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范畴。所以,《公约》自身对此已经做出了限制。在Southern Bluefin Tuna案中,仲裁庭确实指出,在某些情形下,某种义务可能来自两部不同的条约。在这种情况下,一国似乎可以将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义务的争端提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第四个概念是解释/适用,它位于争端和公约两个概念中间。经过调查,出乎我意料的是,对于这两个重要概念,相关的法理却非常少。可能法庭一直在解释事情,它们根本没有注意到需要解释“解释”一词本身。“适用”一词也是这种情况,我也发现有关它的法理非常少。我找到唯一的案例是Chorzow Factory案,法院认为条约的适用包括有关因一方未适用条约而引发的赔偿争议。在Georgia v. Russia案中,国际法院在多数意见判决中认定格鲁吉亚提出对诉求涉及非法使用武力。科洛马法官在其发表的特别意见中指出,争端与条约规定的事项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否则该条款可能被有些国家当作一种工具,而把某个完全无关的争端强行提交给国际法院。换言之,一国提出的诉求与其所依据的公约之间必须存在某种适当的关联。科洛马法官发表对上述意见被Mauritius v. U.K.案引用。我认为科洛马法官提出了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我们不妨把他称为科洛马原则。然而,在最近的案件中,法庭和仲裁庭却没有依循上述原则。它们讨论了案件所涉的实质争端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裁决中指出,它必须客观确定双方之间的争端。我想这反映了科洛马法官在Georgia v. Russia案中发表的意见。这也反映了傅崐成教授所提出的仲裁庭需要揭开菲方诉求面纱的问题,即认清争端的实质是什么,或者说真正的争端是什么。在Mauritius v. U.K.案中,我认为仲裁庭正确地裁定真正的争端是领土主权问题。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认为真正的问题并非领土主权争端,而是海洋地物的法律属性问题,或者说它们是岛屿、礁石还是低潮高地以及它们可产生的海域。我个人认为将二者区隔开来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海洋地物的法律属性问题不仅与领土主权问题绝对密切关联,也与海洋划界问题绝对密切关联。海洋划界争端已经被中国通过声明排除在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强制仲裁范围之外。仲裁庭强行把海洋地物属性与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区隔开来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仲裁庭称它不会裁判主权问题,菲律宾方面也称自身不请求仲裁庭裁判主权问题。无论最终裁决结果如何,它只会处理南海争端的某些方面,南海断续线不会消失,南海争端的实质,即领土问题和海洋划界争端仍会继续存在。我认为,仲裁庭必须非常谨慎,因为它决定仅处理争端的所谓一小部分,而不处理内在的实质争端。我还想强调,作为国际法上一项基本原则,争端强制解决程序必须基于国家的一致同意。事实上,我认为,它的成功与否更取决于国家对该程序对信心。总之,仲裁庭必须谨慎裁决。发言人:索菲尔美国国务院前法律顾问 南海仲裁案:国际法的局限性再认识我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中玩弄文字游戏,以得到自己想要得出的结论。当然,我所关心的不是海洋法的一些技术性问题,我关心的是国际法治问题,我们必须质问南海仲裁有助于增进国际法治还是相反。大家都知道,作为国际法的鼻祖,格劳秀斯本人深深地介入到现实世界的事务之中。他创设了万国法,协助国家开展交往,处理它们之间面临的复杂难题。下面,让我进入今天报告的正题。南海仲裁案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菲律宾在2013年1月单方面提起仲裁,中国始终坚持由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立场。中国一直致力维护南海的现状,不仅维护与菲律宾方面的现状,也维护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现状。菲律宾方面决定放弃与中国之间的外交谈判。支持菲律宾提起仲裁者,包括美国在内,称仲裁的目标包括:(1)仲裁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2)菲律宾已经穷尽了所有可能的其它途径;(3)仲裁可促使中国缓和自身的行为;(4)仲裁可限缩中菲之间的争端,以及中国与南海问题其它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在我看来,上述所谓的目标都不可能实现,而且都是徒劳的。事实上,仲裁带来的伤害远超过所谓的益处。首先,我们来讨论管辖权问题。有人提出,中国根本没办法挑战仲裁庭的管辖权,因为仲裁庭有权裁定自身的管辖权。我不赞同这种看法。一国是否有义务将争端提交强制仲裁取决于《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允许国家将某些争端排除在外,中国在2006年将该条允许排除在外的所有类型的争端都排除出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当然,仲裁庭确实有权裁定自身的管辖权,但是仲裁庭必须给予主权国家的真实意思充分的考虑。争端解决程序的强制性并不能赋予仲裁庭从根本上改变主权国家做出的承诺的权力。只有在反对意见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仲裁程序才得在一国提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向前推进。第二点是必要性。中国在与邻国谈判解决海洋边界问题上确实进展缓慢,但是,单方面强行推进谈判也是错误的。不论是陆地边界争端,还是海洋争端,解决起来耗时很长都不是罕见现象。相较于违背一方的意志强行解决争端,继续进行谈判可能带来更好的结果。在我担任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之初,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存在10项不同的边界争端,涉及的历史可追溯到1812年。虽然有些争端已经持续了150多年,两国的关系却一直挺好。这些争端中一些是海洋边界争端。美国与加拿大同意将其中的两项提交仲裁。但是,当我询问加拿大方面的负责人,一位经验丰富且智慧的外交官,我们为何不一并解决所有的边界争端,他解释道,每一个争端都涉及复杂的政治和经济问题,两国政府需要认真考虑何时以及如何解决它们。如果将争端提交仲裁,我们都不能预知结果,裁决结果可能使一方蒙羞。我们把争端搁置起来,维持争端现状,两国关系发展顺利。另外,认为谈判解决不了争端是短视的。中国已经解决了绝大部分陆地边界争端,解决这些争端耗时很长,但中国妥善解决了它们,而且以非常专业的方式解决它们。中国与邻国都对划定的边界感到满意。截至目前,只有印度和不丹尚未与中国解决陆地边界问题。我期待中国能同它们解决争端。然而,一旦启动了仲裁程序,在政治层面解决争端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第三点是对中国行为的影响。我认为,仲裁大大降低了菲律宾与中国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能性。我看到了仲裁案带来的影响,我感受到了这种影响。由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中国不得不做出反应,开始做本国主张自己有权做的事。不论仲裁庭怎么玩弄文字游戏,也不论裁决结果如何,中国都不会接受。相反菲律宾提起仲裁及仲裁庭的裁决只会引发中国的回应,进一步在南海做自己有权做的事。道理非常简单,对邻居而言也是这样的,一方造成的污染影响到对方,对方肯定会做出反应。霍姆斯利刚才提出的看法我非常赞同,因为仲裁庭的裁决根本不可能解决内在的真实争端。第四点是对南海其它争端当事方的影响。与菲律宾和美国等想要看到的结果不同,我认为仲裁只会导致中国的立场更加坚定,而且中国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越南等国发起新一轮的仲裁。当然仲裁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中国与南海其它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合作。美国趁机加大介入力度,向菲律宾提供军舰,恢复在当地的军事基地,以及开展航行自由行动,等等。我个人的看法是,美国确实会坚持航行自由的立场,但美国绝不需要通过仲裁来保持本国在航行自由上的立场,美国在各地都在坚持这种立场。美国与有关国家存在盟友关系,美国也不需要通过仲裁以及仲裁造成的争端升级来保持或推进美国与它们之间的盟友关系。恰恰相反,仲裁导致美国必须与中国处理升级的冲突。这对美国不利,对中国也不利。实际上,美国并非对中国在南海采取的任何行动都采取对抗措施。最后,我来谈谈仲裁对法治的影响。本案对国际法治有几个方面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作为国际法的律师,我们的目标是促进国际法治,我们希望促进国际法治。但是,判定一个行为是促进了国际法治,还是导致国际法治的退步,我们必须看它所造成的后果,特别是它所造成的真正的后果。我们不能基于仲裁庭有时候解决了政治问题便假定它促进了国际法治。对南海仲裁案而言,我认为,仲裁庭根本不能促进国际法治,相反,它导致国际法治退步,因为我已经谈及仲裁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事实上,仲裁破坏了国际法治的有效发展。它把主权国家强行拖入关于高度政治性问题的强制仲裁,而且中国拥有合法的依据拒绝将此类争端提交仲裁庭裁决。大家知道美国至今尚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本人与其他人士一道曾多次提议美国国会批准《公约》。我想强调的是,仲裁庭在本案中推定自身管辖权的做法会成为美国加入《公约》的一个重要障碍。美国会跟中国一样对《公约》做出完全相同的保留。当然,美国可能会选择国际法院。但是,美国的议员们肯定会担心,一旦批准《公约》,仲裁庭将来会玩弄文字游戏,任意扩大自身的管辖权,把美国拖入强制仲裁程序。美国确实会继续坚持航行自由原则。但是,美国需要向中国表明本国理解中国的立场,美国永远也不会接受这样的仲裁。美国准备好了与菲律宾进行交涉,并将南海局势恢复到正常状态。在南海问题上,各方应采取更加理性的政策。我非常赞同邓小平先生在很多年前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这是我会向美国政府建议的措施,但是南海仲裁对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发言人:拉奥国际法研究院主席我想重点谈谈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问题。法治是对各国适用各国一致认可的国际法规则,如果适用的规则不是各国共同认可的,那根本不是国际法治。法律可能存在不明之处,如果裁量权不在当事国,而完全掌握在他人手中,这也不符合国际法治。实际上,早在1995年切尼(Charney)在《美国国际法评论》上撰文,论述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南海问题包含的不同层面,各个层面的问题不是可截然划分开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揽子协议”,《公约》中的众多规则包括海洋划界规则是各方妥协的结果,需要由争端当事国协商解决。协商谈判是解决有关争端的最佳方式。主权的问题,岛礁属性的问题,海洋划界问题等,密切交织在一起,就像在牛奶中注入了水,谁也没有办法再把它们区分开来。五人组成的临时仲裁庭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只有神才能做到。如果我是印度政府的法律顾问,我根本不会建议印度政府对《公约》第298条做出保留,因为仲裁庭会对该条做这种解释。实际上,印度政府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参加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当时,印度政府签署但未批准《公约》,因为《公约》中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假如预料到仲裁庭会像在南海仲裁案一样裁定自身有管辖权,印度政府可能永远都不会加入《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必须依循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规则,参考《公约》的制定历史。海洋划界等众多复杂等问题在《公约》中被留给主权国家谈判解决,谈判也是最好的争端解决方式。现在五人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要对《公约》做出那种解释,我们不需要这样的解释,我们也不需要这样的国际法治。自由讨论杜贾德:在启动仲裁前,当事国应首先进行谈判。索菲尔:菲律宾迟早会对自己启动南海仲裁感到后悔。媒体吹风会出席专家:胡德坤、易显河、高圣惕、拉奥、科洛马主持人:孔令杰主要媒体: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日报》、国际电台、中新社、凤凰、路透社、法新社、普罗派乐、《外交学者》杂志、《联合时报》、《欧洲时报》、荷兰在线 1.《中国日报》:中国和菲律宾对南海争端的性质有不同认识。中国认为争端的实质是领土之争,菲律宾认为争端是关于海洋权利的依据问题。因此我有两个问题,一是此案的根本性质是什么?二是仲裁庭偏袒菲律宾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拉奥:菲政府提交的诉求不是关于领土和划界。菲方认为它是要求判断特定海洋地物的性质,由此来确定地物所能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它能获得的经济利益。我们知道,不同海洋地位所能主张的权利是不同的。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中只考虑了地理等因素。而真正的争议是关于如何使用这个海洋地物。如果之后双方要谈判主权归属,那该仲裁庭的裁决将对此没有任何帮助。科洛马:这位问题非常重要。一般而言,法院有两个职责:裁判和提供咨询意见。提供咨询意见要解决的是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咨询意见没有约束力。我认为该案的仲裁庭更合适的做法是仅给出意见,而不是做出裁判。仲裁庭应当区分咨询管辖和裁判管辖。 2.Propeller TV:怎么理解中国的和平、和谐解决争端政策?科洛马:国际法规定国家有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谈判、仲裁和司法都是争端解决的方式,最终的目标是达成和平解决。南海问题非常复杂,牵涉到众多当事国。因此,南海争议的复杂性质决定了谈判会是解决这一争端的最终方式。涉及的当事国多,牵涉的利益就会多,所以才说和平谈判是解决这类争端的最佳方式。谈判不是违法国际法,相反,它是践行国际法。拉奥:《联合国宪章》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应当选择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这条规定首先给出了谈判、调查、调停、和解等由双方直接参与达成合意来解决争端的方式。第三方解决程序如仲裁和司法等方式与其他方式是不一样的,虽然它可以体现更高的法律价值。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解决争端方式,无论选择哪一种都是践行国际法治。 3.中央电视台:中国不参与仲裁是否违反国际法?易显河: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中已明确指出仲裁庭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当然可以不参与。中国的立场是合法的、合理的、合适的。 高圣惕:菲方诉状表明真正的争端没有被提交。脑癌患者如果只用治疗头疼方式治疗,不会真正痊愈。如果菲输了,菲仍然会坚持现有的立场;如果菲赢了,中方会继续坚持现有的立场,双方的立场不会因裁决而改变。无论谁输谁赢,真正的争端都继续存在。对于中国的立场,我想说,如果在赌场你明知有人抽老千,你绝不会参与这场赌博。 4.新华社:科洛马法官和拉奥博士,两位可以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父。因此,想问下两位认为此裁决会对国际法治产生什么影响?科洛马:正如你所见的,仲裁庭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国际法不是案例法,个案只能当作一个单独裁判,它对其他案件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如果仲裁机构裁判一个案件的资格本来就是存疑的,那么它所做出的裁决的价值也是有限的。拉奥:我们都只是单独的个人,不能代表任何机构。与其说我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父,不如说我们是《公约》的后代。《公约》的谈判历时近十年,到1982终于达成,它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是个一揽子协定。各国对自己的立场都做出了妥协。如果考虑到《公约》是如何诞生的,就知道南海争端根本不是适合用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公约》对特定事项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海洋地物是否是岛屿并不能通过适用《公约》就能获得答案。《公约》从未说它是唯一可适用于这些争端的法律。对于某些问题,特别那些在《公约》之前就存在的权利或主张,《公约》并不是唯一可适用的法律。易显河:南海仲裁庭没有尊重有关国际法案例,仲裁员也没有尊重自己之前所持的有利于中国的观点。这对法治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美国学者索菲尔认为阻碍美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考量就是强制仲裁程序。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管辖破坏了国际法的整体性。 5.《人民日报》:请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一个只有五位仲裁员组成的临时机构是否有足够的权威来裁决此案?争端解决的最佳方式是什么?拉奥:仅有5人不是问题,问题是它是否具有广泛的国际代表性。任何国际裁判机构要涵盖尽可能大的地理范围。中国表明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为中国指任了仲裁员,可以说此案所有的仲裁员都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提名的,其中4位来自欧洲,这代表不了一个大的地理范围和世界上的各大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理由不认可他们的裁判。此案对双方后续谈判的可能性造成重大影响。对于此类复杂的争端,谈判是最佳的且是唯一的解决方式。中菲在同一个地理区域,双方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是最佳途径。仅靠5人组成仲裁庭的来试图裁判此案,我怀疑他们是否有足够的背景知识解决如此复杂敏感的问题。高圣惕:如果中国输掉了菲律宾所提出来的每一个诉求,如果最终要求中国执行仲裁结果,相当于要求中国抛弃主权、抛弃在南海的划界可能。领土和划界问题本就不应提交至该仲裁庭。中国不会放弃不参与的立场。科洛马:谈判是法律解决争端方式之一,也是解决此类复杂案件的最佳方式。鉴于此案的特殊性,仲裁庭应当帮助厘清案件。各国间应当和平相处,对此,仲裁庭肩负保证公正性的重大责任。胡德坤:中菲间南海争议的历史事实是非常清晰的。从历史角度来看,仲裁是没有道理的。南沙群岛无论何时都是中国领土。仲裁庭必须尊重历史事实,法律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否则仲裁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不论此案结果如何,中菲南海争端最终还是要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也只有这样双方才能走向合作共赢。易显河:基于法律,我愿意对此案的前景做出预测。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保留了很多诉求,认为对这些诉求的管辖权判断需要留待至实体审理阶段。仲裁庭没有足够尊重南海的地理宏观背景,仲裁庭在涉及划界问题时,也没有合理解释“相关”一词的意思,没有援引非常重要的“路易莎号”案中对“相关”一词的解释。海洋地物的性质并不构成中菲之间真正的争端。仲裁庭应正视中菲之间真正的争端,正视中国2006年作出的排除性声明。(作者: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