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海研究】高圣惕 梅晶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如何处理“争端”

推文时间:2021-05-23     国别类型:    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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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示意图

图片来源:新京报

本文作者

高圣惕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二级教授

梅晶晶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2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前言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76(80)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简称“CLCS”)提供的“建议”是沿海国建立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基础”,可合法化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主张。依照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若是一个陆地或是海洋争端的当事国向CLCS提出划界案(简称“提案国”),CLCS收到其他争端国的照会(简称“照会国”)举报该项争端后,不应审议涉及争端的划界案。CLCS若是得到争端所有当事国的同意,则可以审理涉及争端的划界案。本论文使用条约解释的方法,通过“上下文”来解释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条文意义,并梳理CLCS成立24年来处理涉及争端的所有划界案的实践,分析提案国和照会国的主张,以及在不同情况下CLCS的决定。如此可预测CLCS该如何处理(涉及争端的)2019年12月的马来西亚南海划界案。

一、CLCS议事规则关于“争端”的规定

1、 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原则及例外

“如果已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CLCS不应审理划界案(原则),“争端所有当事国事前表示同意”CLCS仍可审议划界案(例外)。“所有(all)”这个词很重要,意指:不管有其他几个争端当事国同意CLCS审议该划界案,只要有一个争端当事国不同意CLCS审理有争端的划界案,就不能适用例外规定,即不应审议划界案。

2、 该如何做出“同意”

依据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争端所有当事国应该在“事前”表示同意。这里的同意包含几层意思:(1)“同意”须在CLCS决定如何处理特定划界案之前,也就是决定是否设立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之前做出。(2)从上下文来看,“同意”必须由所有争端当事国“明示”表示。

3、 由谁指认“争端”

根据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1条,从“各国”(“states”)这个词可看出:(1)CLCS无权决定“争端”存在与否;(2)“States”这个词是复数,争端“是否存在”不由提案国单独决定。

4、 “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意涵为何

“陆地争端”,从《公约》第76(8)条的上下文来看,代表着对于一个具备领土自然延伸可以产生大陆架的“陆地(或岛屿)”的所有权或主权归属的“争端”。通过检视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a)条的上下文,“海洋争端”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海域划界争端以及“海洋权利依据争端(maritime entitlement dispute)”。

二、CLCS的相关实践

作者梳理CLCS在过去24年面对划界案如何处理举报“争端”的外交照会的种种做法,发现CLCS曾做出以下三类决定:

1、决定“不审议本划界案”

事实上,CLCS只有在少数的案子中做出“不审议”的断然决定:阿根廷(2009/04/21)提出的25号划界案和英国(2009/05/11)提出的第45号划界案;针对南极洲,CLCS收到的第3号澳大利亚(2004/11/15)划界案、第25号阿根廷(2009/04/21)划界案、第30号挪威(2009/05/04)划界案;涵盖日本的北方四岛的第1号俄罗斯(2001/12/20)划界案。前述六个CLCS“不予审理”的实践,直接适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发生该条款原则规定的法律效果,但并未援引第5(a)条。

2、决定“延后处理划界案”

跟前类实践相比后发现,只有当CLCS面临难以解决的陆地争端(领土主权争端)时,才会做出“不予审议划界案”的断然决定。当争端有希望在未来解决时,CLCS可能会选择延后处理。

(1)援引第5(a)条且“不同意CLCS审议”。这类实践的照会如:孟加拉为了阻挡缅甸(2008/12/16)提出的第16号划界案而在(2009/07/23)提出的照会;索马里 (2009/08/19)为了阻挡第18号也门 (2009/03/20)划界案所提出的照会。

(2)援引第5(a)条,避谈是否“同意”。提出反对性照会的国家,有时候除了指出争端、提到第5(a)条外,对于是否“同意”CLCS审议不置一词。这类国家的实践可见第54号丹麦(2010/12/02)划界案、第55号孟加拉(2011/02/25)划界案,遭遇来自印度(2011/06/20)及缅甸(2011/03/31)的照会以及其他划界案抗议照会。

(3)未援引第5(a)条。在少数CLCS决定推迟审议的划界案中,照会国并未提到第5(a)条,但因照会文字充分展现争端的存在与当事国间不妥协的立场,令CLCS无法忽略,例如:针对第53号马尔代夫(2010/07/26)划界案,毛里求斯在(2011/03/24)发出的第二份照会;第60号加蓬(2012/04/10)划界案,遭到安哥拉(2012/06/07)照会的质疑。

(4)国际司法仲裁的裁决是否被CLCS视为“争端已不存在”或“当事国同意”的证据?对此,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在孟缅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决定行使其管辖权对于孟加拉湾做出的划界判决,并不能在CLCS场域中证明孟缅之间“争端”已经消失。相同情况在CLCS第48号印度(2009/05/11)划界案中也可见一斑。

3、决定“未来设立小组委员会审议划界案”

(1)   外交照会不彰显争端。例如:针对第1b号俄罗斯(2015/08/03)修正版划界案,丹麦、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提出的照会;针对第5号新西兰(2006/04/19)划界案,斐济提出的照会;对于第4号爱尔兰(2005/05/25)划界案,冰岛提出的照会。这些照会的关键在于:既然不援引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也不将情况定性为“争端”,照会所描绘的情况就不构成CLCS审理划界案的障碍。但这类照会并不必然导致CLCS推进审议划界案,关键仍在于“争端”是否存在或其他争端当事国是否表示“同意”。

(2)   外交照会指出“争端”但表示“同意”。有几个划界案遭遇照会国指出:存在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所称的“海洋争端”,但是“同意”CLCS审议划界案。例如针对第7号挪威(2006/11/27)划界案,俄罗斯(2007/02/21)提出的照会。

(3) 照会国举报的“争端”因提案国立场修正而消除。第8号法国(2007/05/22)划界案遭遇到瓦努阿图(2007/07/11)照会,后法国代表要求CLCS不审议瓦努阿图照会提到的两个岛屿所牵涉到的大陆架,CLCS于是决定在未来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法国(修正的)划界案。

三、结论

将CLCS对划界案的做法分类,追踪不同决定的原因,便可找到特定的国家实践与特定的CLCS决定的关系。

CLCS所做的第一类决定即“不审议也不认定该划界案”。这种决定背后的提案国与照会国的实践是:(1)两种国家的照会往来充分展现存在于彼此的难以解决的领土主权争端;(2)第5(a)条几乎未被照会国援引;(3)照会国断然要求CLCS不能审理该划界案;(4)提案国与照会国之间的争端闹得举世皆知,不需要援引第5(a)条来提醒CLCS争端的存在。

CLCS做出的第二类决定是“延后处理划界案”。这种决定背后的国家实践的特点是:(1)照会国援引第5(a)条,并且表示“不同意”CLCS审理该划界案;(2)照会国援引第5(a)条,对于“同意与否”未置一词;(3)照会国不援引第5(a)条,但是通过照会国与提案国的意见交换看出两国间存在争端,而且照会国不同意CLCS考量该划界案。

CLCS做出的第三类决定就是“在未来将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该划界案”。两种不同的提案国与照会国的互动模式导致CLCS如此作为:(1)提案国与照会国不将彼此的重叠海域主张或是海域划界谈判定性为“海洋争端”,既然争端不存在,自然无需适用第5(a)条;(2)照会国或提案国指出存在第5(a)条意义下的争端,但是照会国表示“同意”CLCS考量该划界案。

基于前述三种不同类型的CLCS决定,本文提出下列观察:

第一,CLCS一直非常尊重国家对于“情况”的定性。当提案国或是照会国将彼此的情况定性为“陆地或海洋争端”时,CLCS皆给与尊重。

第二,海域主张重叠的情况或是海域划界的谈判情况,是否被定性为“海洋争端”,完全由“国家”来决定。

第三,适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不以该条款被划界案或照会援引为条件。

第四,一旦存在符合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定义的争端,CLCS的决定为何,有赖于争端国的态度。

第五,CLCS是否可以改变“延后处理划界案”的决定有赖于提案国跟照会国彼此“争端关系”的良性发展。

第六,不同类的争端将导致CLCS不同类的决定。

第七,海洋权利依据争端(maritime entitlement dispute),作为被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涵盖的海域划界争端的固有部分,屡次被照会国提出,用以抗议划界案并阻挡划界案在CLCS的审议。

第八,从CLCS过去24年处理照会国跟提案国争论的实践,可以看出委员会持续地适用并尊重其议事规则附件一与附件一第5(a)条的规定,并发展出折中方案:就是“延后处理划界案”,适用于存在海洋争端而当事国有可能改善关系的情况。

最后,ITLOS在孟缅案的裁决仍有疑问。国际司法仲裁机关对于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划定,若缺乏CLCS这样的科学与技术专业机构的“建议”的支持,裁决可能在科学与技术层面站不住脚,也会损及CLCS职能的行使。

END

编辑 | 付姗姗

排版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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