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海研究】跨境流域水资源利益失衡及预防措施研究

推文时间:2021-01-21     国别类型:    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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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大坝项目总览

图片来源:搜狐网

本文作者

张长春

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教授级高工

樊彦芳

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教授级高工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 跨境水资源利益和利益失衡

(1)利益类型

萨多夫和格雷(Sadoff and Grey)认为,跨境水资源利益分为四种:(1)河流本身得到的利益(环境领域的)——流域生态可持续性的提升;(2)河流创造的利益(与经济直接相关的)——因水资源利用产生的效益,如灌溉、水利发电、防洪以及航运等;(3)因河流而降低成本的利益(政治领域的)——各国因河流而从矛盾冲突转向合作发展,从而避免或降低冲突产生的成本;(4)河流之外的利益(间接经济)——因河流带来的利益,如完善的地区基础设施、市场和贸易。也有学者简单地将跨境水资源利益分为三类:安全、经济和环境利益。

(2)利益失衡

利益失衡按原因分有自然原因利益失衡、人类活动产生的利益失衡以及二者叠加作用产生的混合型利益失衡;按跨境水利益类型则可相应分为安全、经济和环境利益失衡三类。

有关流域国用水安全受到威胁,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阿以水冲突。虽然约旦河水量少,但是对于水资源奇缺的约旦、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等国来说,却是有关方面竭力争夺的对象。

有关国家跨境水资源的经济利益关系失去平衡。在跨界河流地区,易于开发的下游一般会得到优先开发,而后开发国家会影响先开发国家既得利益,造成经济利益失衡,引发用水矛盾。

原有的环境平衡由于自然或人类活动被打破而造成环境利益失衡。例如,气候的周期性变化、火山喷发、人类活动也会对跨境流域生态环境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

(3)利益失衡原因

一是无序竞争性利用。由于跨界河流的流动性,各国对跨界水资源的处理,不能对其他国家造成重大伤害。然而跨境水资源管理往往是主权国家在传统主权理念的指引下采取各自为政的方式进行管理,各流域国彼此间存在竞争性,没有全面考虑跨界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导致跨境水资源利益失衡。

二是跨境流域国家利益诉求差异大,考虑彼此间关切不够。由于跨境流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特征的差异,其对跨界河流的开发目标必然存在客观差异,下游国家一般都关注灌溉、防洪、航运和渔业,主张维持或扩大已有的水利用权益,要求共享水文信息等,而上游国家注重发电等。

三是水资源保护不当。如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注意保护,或保护措施不当,也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引起流域利益失衡。

四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利益分配考虑因素不全等。跨界河流水资源合作开发往往能比独立开发产生更多的收益,但新增的利益如何分配却面临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识别合作产生的哪些利益可以分配,谁有权力来参与分配。

五是域国地缘位置、政治、宗教、文化以及对跨界河流水资源的依赖程度等因素也会影响跨境流域水资源利益衡量。有关国家在跨界河流所处位置不同,往往会对同一流域现象形成不同认识。

(4)利益失衡导致的问题

从程度看,可以划分为语言象征性冲突、一般性 ( 准对抗性) 冲突、对抗性冲突、国际水资源危机、国际水资源战争五个不同层次。从争端内容看,则有水量分配争端、水质争端、水利益分配争端、生态保护争端和航运权益争端等。

水量分配问题是干旱、半干旱地区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印度和巴基斯坦关于印度河的分水问题就发生了严重分歧,很难根本解决。水利益分配冲突往往是合作开发跨界河流水资源时对产生哪些合作利益、如何分配产生的合作利益和谁有权利来分享这些利益等发生的冲突。航运权益争端早期主要是国际河流下游国家封锁出海口而引起争议,后来国际河流自由航行权又在世界范围引起了许多争议。水质争端主要是跨界流域水污染导致水质下降引起的争端。生态环境保护争端是由于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引起流域国的强烈不满,如咸海生态环境问题。

二、跨境水资源利益失衡评价标准

由于跨境水资源利益自身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其利益衡量标准也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每个利益相关者心中都有自己的标准,这为利益衡量带来困难。尽管如此,国际社会还是形成了一些跨境水资源利益失衡评价原则和利益衡量方法。

(1)利益失衡评价原则

首先是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近年,国际水法发展迅速,形成了一些重要的规则,如“公平合理利用”和“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这些是评价跨境水资源利益失衡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平等对待原则,一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能因为流域各国国力不同而导致相同情况下的不同对待;二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通过跨境水资源合作产生的利益增量贡献大的流域国家应该获得与其贡献量相当的利益。再次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平衡流域国家的利益时,原则上是流域国家的重要利益要得到满足,而非重要利益也要最少地牺牲。

(2)利益失衡评价标准

首先是替代项目成本收益法。跨境水资源利益相关流域国家就合作项目产生的收益不能直接计算,则采取替代项目成本收益法,即实现同样目标,两个项目之间的成本差就是项目的效益,然后对合作产生的收益进行公平分配。

其次是平均分配收益法。这是国际界河水资源开发利益衡量分配的主要方法。如巴西和巴拉圭在巴拉那河界河段共同建设伊泰普水电站,两国约定水电站共享共建共管,平分电力,同时还兼顾跨界河流下游国家的意愿,规定了发电站正常运行期间的最小流量和最大允许水位波动,有效平衡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再次是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法。即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跨界河流大坝等基础设施的灌溉、防洪、发电等收益。如塞内加尔河流域国家就玛那塔里和贾马水库的建设成本与收益分配达成一致,采用调整可分成本剩余收益法,平衡了流域国的水资源利益。

还有以共同形成的价值体系和主流社会形成的道德标准等来衡量,这两种主要指的是社会共识和常识,如河流应该保证最基本的生态基流,河流开发利用率一般不超过40%等。

 三、利益失衡预防措施

预防跨境水资源利益失衡应针对利益失衡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协调跨境水资源利益,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主要措施包括建立事前通报、协商交流、信息共享、跨界环境影响评估、联合环境监测、联合科研、联合开发、公众广泛参与、生态补偿和利益共享等机制,照顾彼此关切,抑制各方对跨境水资源的不合理需求,合作共赢,找到利益平衡点,有效预防水利益失衡。

END

编辑 | 付姗姗

排版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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