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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中国南海石油钻井提抗议,要求中方撤设备。图片来源:搜狐网
本文作者
张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越南在南海进行油气侵权活动的历史及新动向
越南是东南亚地区较为贫困的国家之一。因此,越南把发展石油工业、出口石油作为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越南在进行油气开发区块设计时,并未考虑我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以及我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早在1973年,南越的国家石油公司邀请了27家外国石油公司对近海石油开采特许权进行投标,其招标区块有相当一部分侵入了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的海域。截至2010年12月,得到越南政府授权的60余份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合同所涉及的绝大多数的开发区块都位于我国主张的南海断续线内。近年来,越方油气侵权活动有不断加快步伐之势。2017年,越南与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合作,在我国万安北21号区块内开展钻井作业。有信息显示,2019年以来越方在万安滩又开展了新的为期较长的油气勘探活动。
越南近期油气勘探开发的动向与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南海对我国的油气侵权活动是一脉相承的。首先,越南不断寻求与欧美大国石油公司展开合作,开发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的油气资源,使更多的外部势力卷入到南海事务中,从而导致南海问题国际化的势头更加明显,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面临多方牵制的不利局面。其次,虽然中国政府还没有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指出南海断续线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但一般认为:“‘九段线’在历经60余年演变后,已经成为对历来属于中国的南海诸岛主权的宣示,并包括对在这些岛屿及其周围海域中从事渔业、航行以及包括矿藏等资源勘探开发等其他海洋活动的历史性权利”。因此,越南深入到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的油气开发活动无疑侵犯了中国的海洋权益。最后,越南的上述侵权行为还使得中国与周边国家未来在南海的共同开发活动要解决“先存权”等棘手问题。
二、越南在南海频繁实施油气侵权活动的原因
(一)内政需要:迎合越南国内民族主义情绪
越南与中国历史纠葛既久,双边关系起起伏伏,历史的恩怨情仇中交织着现实的领土、海洋权益争端,导致越南国内对中国存在较为复杂的感情和较为偏激的民族主义情绪。越南政府分别于1979年和1982年发表了“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与“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越南领土”的白皮书,主张整个南沙群岛乃至西沙群岛均属于其“领土”。由此,越南为强化对南海的主权声索和实际控制,迎合国内民族主义需要,频繁实施越界油气侵权活动成为其中重要一环。
(二)外交考量:利用中方求和平求稳定的南海外交政策有利时机
维持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然而,越方充分利用我国政府求稳定、求和谐、避免激烈对抗的心态,其越界油气作业活动往往选择在我国国内举行重大政治外交活动或中越高层交往前后,在整体友好的外交氛围中造成既成事实。针对越南的越界油气资源开发活动,我国政府从未动用军事力量进行维权,有针对性的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也较为有限,且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克制。越方视中国的“自我克制”为软弱,导致越南肆无忌惮地实施侵权活动,不断试探和触及我底线。
(三)法律原因:强化越南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
越南的“油气开发区块”一开始便设定了很多侵入我国南海断续线的区域,而不断地进行油气资源招标、实施具体的勘探开发活动,则更为直观地显示出越南对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经济资源加以“主权性管辖”的决心与意志,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强化越南的主权权利主张。此外,区块开发国际化的特点也日渐突出,除少数区块由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单独执行外,其余区块均为国际合作区块。各国油气公司的参与,不但使得越南的海洋权益主张得到了有限的“国际承认”,而且增加了我国维权执法的难度。因此,如果中国政府针对越界开发活动采取执法行动,这些石油公司为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有可能动用传媒力量或游说本国政府,来支持越南政府的南海主张。
三、越南在南海海域单方油气开发活动的性质分析
(一)越南油气侵权活动侵犯我国的历史性权利
首先,我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在南海持续开展了捕鱼、航行等活动,这得到南海沿海国的长期认可。1948年我国标有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出版后,“包括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明确指出:“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其次,历史性权利涵盖了我国开发油气资源等非生物资源的权利。我国开展海上油气开发活动的时间较晚,只能归因于科学技术,并不对权利的内容有所损益,这些油气开发活动仍可视作中国行使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实践。最后,虽然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呈现为不同的规则形式,且存在“先法”与“后法”的适用冲突,但«公约»并未排除其他已有的海洋法规则。
(二)越南油气侵权活动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依据«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越南有义务保持克制,尽一切努力促进临时安排的达成,避免开展“危害”或“阻碍”未来划界的活动。在司法判例中主要判断“油气开发活动是否对争议海域的物理状况造成重大和永久性的改变”,对海底地质地貌没有影响的招标活动以及对海底地质地貌影响较为有限的地震作业,在国际司法机构看来并不违法,但对海底地质地貌产生了改变的钻井活动,无论是处于勘探期的钻井,还是开发阶段的钻井,则侵犯了另一方当事国在争议海域的权益。越南相当一部分的单边勘探开发活动,已然进入钻勘探井甚至实际盈利的开发阶段。越方的这些活动,违背了«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项下的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国际责任。
(三)越南油气侵权活动背离“公平原则”
如果一国对他国在争议海域的单边开发活动不予以明确反对,那么亦有可能构成“权利的放弃”。实践中,多数国际司法案例并未完全否认油气开发活动成为影响划界因素的可能性,只是要求双方当事国就油气开发活动签署特殊协议或双方以很高的标准形成“默示同意”。典型的案例如美国诉加拿大的缅因湾划界案。因此,如果我国不对越南的侵权活动及时予以反对,越方的活动仍有可能构成我方“默示同意”的证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已有少数案例(如也门诉厄立特里亚案)认定“油气活动”可以影响划界,这也表明较高的“默示同意”标准并非完全不可达到,我国必须对越南的单边开发活动时刻保持警惕。
四、中国应对越南在南海油气侵权活动的法律政策建议
(一)追踪研究争议海区油气开发活动的法律论据
单边开发活动涉及多项国际法规则,目前仍存在一些有待澄清之处。国际司法判例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我国不应忽视新判例中可能出现的变动。最近的一项相关案例是科特迪瓦诉加纳的大西洋划界案。科特迪瓦诉称:加纳在双方未划界的情况下进行了单边油气开发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却认定:加纳的行为属于在其善意主张的管辖海域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这一结论与之前的判例有较大出入,也极具争议,探讨单边越界油气开发活动相关规则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反制越南在南海油气侵权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断丰富争议海区油气开发的维权手段
其一,当越南开展单边油气开发活动之后,我国应及时发出强硬的外交抗议。其二,对于参与单边油气开发活动的他国石油公司,我国政府应予以及时制止。其三,我国应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动用各类海上执法力量,扩大巡逻范围、增加巡逻频率、优化执法模式,使越南政府充分感受到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决心。
(三)逐步放宽对争议海区油气开发的自我限制
首先,我国在南海中南部南海断续线内开展的油气开发活动,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其次,如果我国继续保持沉默,越方并不会心存感激,而即便我国实施的油气开发活动符合国际法,越方也不会停止抗议。再次,我国应从“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考虑南海的油气开发问题。我国应完全放开南海开发的自我限制,充分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
(四)自主开发与共同开发并举,以自主开发推动共同开发
现今越方在南海断续线内大力推动其单边主导的油气勘探开发,像极了北美油气开发第一次浪潮中依据“捕获原则”而引发的“野蛮开发”,不仅损害了中方的主权权益,而且对于地下资源、地质构造和海洋环境均可能产生破坏性影响。如果中方能够放开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采取针锋相对的有效措施,形成“相同海域,各自开发”的竞逐情势,从长远看,当对方看到其单方面开发得不偿失或难以为继,只能与中方合作才有出路时,反而会对其形成真正有效的触动,迫其转向与我寻求共同开发之路。
END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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