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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刻,习主席和普京总统把中俄关系领进新时代,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匡增军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马晨晨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三、中俄国际法实践的特点和不足
(一)国际法实践与两国关系相互影响又具有独立性
作为中俄关系的载体之一,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了两国关系发展动态,又与两国关系发展相互影响。一方面,中俄关系的亲疏远近对两国国际法实践情况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并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同时,两国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虽然深受双边或多边国际关系影响,但条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边和多边机制的建设、运行本身一旦以法律形式确立就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就能为双方提供联系和沟通的平台。例如,《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中苏同盟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虽名存实亡,但条约条款并不会因此失效,其中时效条款更是为中苏关系的缓和提供了契机。此外,一些组织机构可以自我发展,从而扩展两国关系,作为下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俄罗斯总统普京确定上合组织2019-2020年优先发展方向和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在组织内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地区长官论坛新的合作机制。这不仅完善了上合组织的运行机制,扩展了两国在上合组织平台进行国际法实践的广度,也为提升了中俄关系与合作水平提供机遇。可见,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运行。
(二)两国国际法实践角色有所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国际环境的限制,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席位或被非法占据或被剥夺,参与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较少,中苏之间也主要以双边实践为主。在此情况下,苏联不仅屡屡帮助中国发声,希望恢复中国在各机构的合法席位,同时也邀请中国参加其他重要多边框架活动。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后,中国独立自主地参与多边框架下国际组织事务与实践,放弃了“一边倒”的战略方针,通过联合国舞台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协助解决地区矛盾和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两国关系比较疏远,在双边和多边实践上也缺乏沟通协调。苏联解体以后,中俄两国重新开始协调国际问题立场,但两国国际法实践已与中国跟随苏联的情况截然不同,随着平等互利伙伴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双方在许多事务上增强互信,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以“平等互利”的姿态开展多领域合作。
新世纪以来,中国在联合国、WTO、世界卫生组织、APEC、日内瓦裁军会议等重要国际组织和众多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建设性作用,而受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影响,俄罗斯在多边组织的参与上本来就侧重于安全方面,随着经济上走弱,更是在国际经济合作上参与感较弱,主动性不强,反应也比较迟缓,在一些重要的经济合作平台中俄罗斯的份额和投票权早已被中国超过,在立场上也追求与中国协调。这与冷战初期苏联邀请、帮助中国参与多边平台的国际法实践的情况发生了显著的角色反转。
(三)两国国际法实践兼具务实性与创新性
务实性是指中俄双边国际法实践着眼于发展两国关系及国家发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还扩展到维护地区稳定,推动区域发展,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方面。一方面,虽然中俄在国家战略上存在些许差异,但两国均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宗教主义的威胁,在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方面两国有着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俄正是从自身对世界和平与发展肩负的特殊责任出发,通过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弘扬了和平、合作与发展的时代精神。此外,两国还在关系到国际安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其他方面展开了有效协作。
创新性一方面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推动作用。例如,在苏联的支持下,中俄两国共同参与日内瓦会议,中国在会上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广泛接受并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两国从实践中推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另一方面,中俄两国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所支撑的国际法实践也是创新性的体现。中俄在双边平台及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尤其是两国共同或分别主导建立的新兴多边合作都越来越注重公平、合理、合作、共赢。这大大改善了国际法制定初期,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正当诉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的情况。
(四)两国国际法实践互补但仍不平衡
两国国际法实践显现出很强互补性。中国在资金、市场方面较有优势,俄罗斯则在能源、军事等方面有突出作用,这不仅体现在两国经贸能源等领域的实践中,也体现在二者共同引领、支撑组织或机制的运转中。此外,俄罗斯国土辽阔但人力资源较少,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两国在劳务合作方面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还签订了一些引领两国劳务合作的双边条约。同时,两国的国际法实践也存在一定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是多方面的。第一,相较于政治条约,双边经济条约实践相对不足。第二,中俄经济合作结构也不平衡。目前,中国对俄出口以机电产品为主,自俄进口主要集中在原油、煤、锯材等能源资源类产品,农产品等方面合作较为薄弱。此外,多边框架下国际法实践对两国的影响也有不平衡性。例如,数据显示,加入APEC对中俄双边的进出口贸易额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中国出口到俄罗斯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大于对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贸易总额以及中国从俄罗斯进口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
四、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与启示
(一)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
一方面,进入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阶段,两国在互信基础上奠定两国关系,在互补基础上提升两国关系。两国将在政治、安全、务实、人文、国际协作等方面开展更为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具体而言:政治方面,不断完善高层定期会晤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元首的战略引领作用;文化方面,搭建民间沟通交流的多架桥梁,加强两国人民对彼此文化的认识与理解;经济方面,将深层次整合双方资源,统筹双方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优势,继续推进经贸、能源等传统领域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跨境基础设施等新领域合作,丰富合作路径,充实合作内涵,形成中俄经济合作新常态与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互惠共赢。同时2019年《中俄关于加强当代全球战略稳定的联合声明》也重申两国在维护全球和地区战略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两国维护防扩散和军控、裁军领域战略互信与立场协调。
另一方面,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种更深层次的、稳固的大国关系将给两国国际法实践创造更好的条件,搭建更高的平台。未来,中俄将站在以前国际法实践成果之上,继续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拓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首先是通过双边政治条约对目前已呈现出的不断深化和提高的高层对话机制、逐步完善的地方和各领域对话机制。其次是要推动双边经济等务实合作,落实实践中签订的一系列保障和推动经济合作的双边条约与项目。最后,在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双边国际法实践也将主要以各领域双边条约的签署和实践为主要形式,但条约内容与实践质量将在既有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
(二)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启示
中俄关系从同盟发展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并在近年来不断提升至新的高度,期间两国国际法实践的历程与特征对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启示。第一,发展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协调符合两国利益的战略定位。中俄两国在国际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战略协作伙伴,是地区安全稳定的维护者,同时也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推动者。第二,坚持双多边共同实践,寻求经济合作发展新路径。一方面,中俄应高度重视双边合作与实践,寻求两国共同利益,改善内部合作实践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应推动双、多边经济合作的对接,尤其是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经济合作。第三,协调国际法实践中的立场,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遭遇挑战的背景下,中俄合作的战略价值、两国国际法实践的意义尤为突出。第四,依托两国国际法实践,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俄之间高度互信的政治关系,不断提升的经济关系,多元并存的文化关系,协调相似的国际立场注定了俄罗斯是中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最重要的伙伴,中俄国际法实践历程也很好地体现了两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目前中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方面已有一定进程。
END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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