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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图片来源:外交部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四、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中国际法原则的适用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两国政府级谈判代表于1993年10月签署《基本原则协议》,其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海洋法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与此呼应,中越两国于2000年12月达成的《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规定:“缔约双方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对于《海洋法公约》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海岸相邻相向国家之间海洋划界的规定,中越双方自启动北部湾海洋划界谈判起即进行了讨论,首先,双方就领海划界问题基本没有争议。其次,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双方一致认为,《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适用于中越北部湾划界。
越方在1994年批准《公约》后,放弃了多年来关于东经108°03′13″线的立场,重申将致力于通过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双方一起再次确认《海洋法公约》及其确立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构成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问题的基础。
(二)谈判也适用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针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体划界原则和方法。中越在谈判过程中深入讨论并一致同意,可根据习惯国际法,参考国际实践,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双方首先就北部湾划界的有关情况交换意见,包括:北部湾两国海岸相邻又相向的基本地理情况,北部湾对两国国防和安全的重要性,北部湾沿岸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及其同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衔接及影响,以及中越在北部湾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历史和现状。
其次,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益主张的法律基础,因此划界考虑的有关情况,应予以区分赋予其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确认“陆地统治海洋”原则,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础。
第二,“陆地通过海岸统治海洋”。鉴于中越双方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相差不大,将北部湾海域5.9万和6.6万平方公里海域分别划归中国和越南这一结果体现了海洋划界不是“重塑地理或现实状况”,“不是海洋区域平均分配”等在国际海洋划界案例中为国际法院所确认的法律原则。
第三,根据“一国自然延伸不侵犯他国自然延伸”和“减轻偶然的特殊特征所引起的后果”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海洋划界实践,双方以海岸线一般走向为基础,处理不规则的海洋地形可能造成的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问题。其中,又考虑了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还涉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国防安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渔业资源的利用养护,航道利用及沿岸人民经济生活需要等等。
对于上述有关情况,双方同意,两国政府应基于对北部湾沿岸地区人民负责的态度,考虑划界可能对沿岸人民生活的直接影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双方合作,对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取得了公平的结果
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确定了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海洋边界线,划定两国在北部湾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区域,并以合作共赢的精神,妥善解决了两国之间关于包括石油、天然气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议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审视和评价这一结果及其公平性:
总体面积比例问题。 中越双方的北部湾海域面积分别是5.9万平方公里和6.6万平方公里。根据越方资料,中越面积比例是46.77:53.23。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虽然与越方数字有所差异。但,判断结果公平性的依据和标准是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从这一视角看,中越北部湾划界的结果法律上是公平的、政治上是友好的,经济上是合理的,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其结果在法律上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这一结果,是双方根据国际关系准则,通过外交谈判,在互谅互让基础上取得的。第二,这一结果,界定并维护了两国各自对北部湾海域享有的领海主权以及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即通常所说的海洋权益。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是以两国面临北部湾的海岸线为基础划定的。第四,中越在划界过程中还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对偏离海岸线一般走向的岛屿可能产生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进行了妥善处理。
此外,越方专家阮洪涛运用接近比例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对中越海洋划界结果进行检测。他认为,越中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比是1.1:1,划归双方各自海域面积比是1.135:1,检测结果,两者大致接近。他的结论是:越中海洋划界结果符合接近比例性原则,是公平的、可以接受的。
渔业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传统捕鱼权同现代海洋法制度的衔接问题作出一个较好的回答。此后,中越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补充议定书和《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妥善解决了北部湾渔业安排事宜。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法律基础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两国渔业合作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第一,确定协定的目的、法律原则和基础。
第二,划定了共同渔区、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第三,双方设立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并就渔业联合委员会的机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以及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利用等作出规定。第四,对于海上救助和紧急避难,以及海上航行安全等事项作出规定。第五,确立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的精神。
此外,《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于调整两国渔业关系,逐步实现由传统捕鱼权的法律制度向现代国际法上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油气问题。中越在北部湾油气资源的争议主要涉及北部湾中间海域,即莺歌海盆地的油气构造划分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以两国各自对大陆架主权和管辖权为基础,划定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妥善解决这一争议。同时,进一步对跨界构造开发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基础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越南石油总公司于2005年底在河内签署《关于北部湾油气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将联合对北部湾的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就开采跨界油气资源进行合作,并探讨两国石油公司互相参与对方大陆架油气资源开采的商业合作形式。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启示
第一,政治保障。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问题,均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涉及民族感情,谈判要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决定因素是当事国国内政治稳定,当事国领导人和政府对内具有权威,能以高度的政治智慧,从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出发,兼顾两国关系现状和发展需要,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两国之间争议的大方向,并在关键时候,果断地做出政治决策,有效地推动了北部湾划界谈判进程向前迈进。谈判最终取得成功。
第二,建立谈判机制有助于缓和冲突,逐步缩小分歧,维护当事国双边关系的稳定,为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争端,是当事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如迟迟不解决,时隐时显,此起彼伏,将始终困扰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和平稳发展,长此以往,争议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甚至可能成为两国关系难以逾越的障碍。
因此,从防患于未然考虑,只要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应考虑尽早启动致力于解决有关争议的谈判,使有关争议成为两国外交当局正视、对话的正常议题。
第三,坚持在国际法基础上,参照国际实践,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考虑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寻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办法,达成双赢的公平结果。首先,公平结果必须、也必然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其次,要达成公平结果,当事国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最后,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是实现公平结果的必要手段。
边界、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对于中国如此,将心比心,对于周边邻国同样如此。无论在谈判过程中还是最后结果,都必须结合争议实际情况,兼顾当事国正当、合法的利益,在双方正当、合法利益之间找出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只有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才能够实现。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是中国同邻国第一次海洋划界实践,在如何组织和驾驭谈判上,为中国同其他海洋邻国进行海洋划界,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海洋划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谈判工作,需要内外统筹兼顾。对外,既要坚定地维护正当权益,又要保持两国关系稳定,增进互信,循序渐进并且有效地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对内,划界涉及到政治、安全、渔业、交通、油气资源等利益,需要国内各有关部门之间进行统筹协调,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对外形成国家根本和长远利益,从总体上予以维护,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北部湾沿岸渔民的利益和国营石油公司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民族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国内各有关部门,均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为谈判提供政治、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为今后中国同其他国家进行海洋划界谈判打下了基础。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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