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海研究】周健: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实践(一)

推文时间:2019-10-17     国别类型:    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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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海上分界线,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6月30日,双方在河内互换关于《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批准书并就《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互换照会。同日,上述两协定生效。《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是中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成果。中越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先后签订《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解决了长期困扰两国关系的两个重大问题。同时,这也是中国同周边邻国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一次国际法实践。这一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诞生。中越通过谈判成功解决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划界问题,这一实践符合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一)北部湾的自然地理概况

北部湾位于南海西北部,为一向西凸出的半封闭海湾,大体位置在北纬17°至21°30′、东经105°40′至109°50′之间。北部湾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土由东北西三面所怀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最宽处为184海里,最窄处为112海里,海域总面积约128000平方公里。


(二)历史上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管辖实践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越两国在北部湾不存在争议。中越两国政府曾先后于1957年、1961年和1963年三次签订渔业协定,对涉及两国各自领海(3—12海里)的渔业管辖权以及双方渔业合作问题做出规定。对于距离双方领海基线3—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上述三个渔业协定均规定为两国渔民的共同捕鱼区。此外,1959年6月27日,中越在河内还签订了关于两国合作进行北部湾海洋综合调查的议定书。据此,双方于1959年12月—1960年12月、1961年12月—1963年4月两次合作。


(三)中越北部湾海洋管辖权争议的起源

随着现代海洋开发技术的进步和沿海国对海洋资源需求的发展,现代海洋法律制度发展迅速,越南于20世纪70年代初同日本、意大利的石油公司达成协议,委托上述石油公司对北部湾海域进行地震调查作业。对此,中方通过外交途径表示:第一,北部湾为中越两国的共同海域,两国有共同利益,越方把第三国引进北部湾从事勘探活动,不利于两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利益。第二,中方建议,双方在划界前均暂不进入北部湾的中间海域进行调查和勘探活动。第三,北部湾就大陆架来说,应属于中越两国,两国之间应参照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公平合理地划分北部湾,包括划分北部湾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对于中方上述意见,越方做了记录,未作出回应,但是暂停了同日本、意大利等石油公司的油气勘探谈判。至此,由于中越双方主张存在分歧,两国之间关于北部湾海洋划界的争议事实上已经产生。


(四)20世纪70年代中越划分北部湾的两次谈判

1974年谈判。1974年谈判之初,越方以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以下简称《专条》)法文本关于“巴黎子午线东经105°43′”和“构成边界”字样及附图在北仑河河口标示的一小段红线为依据,提出北部湾业已由两国划分的主张。越方主要依据和观点是:(1)此段红线所在经度,即东经108°03′13″,是中越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2)“近百年以来法国殖民政权和越南一直是按照这一条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北部湾是中、越两国的“历史性海湾”;(3)中越两国应以《专条》及红线为依据,正式确定两国在北部湾属于每一方的天空、水域、海底及底土。(参见图1)。

图1  中法界约附图所示红线位置图

对于越南主张,中方根据历史条约、客观事实和国际法指出:(1)《专条》附图标示的一小段红线,约12公里,是确定沿海岛屿归属的线,不能把它解释为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更不能把它任意延伸至海南岛南端约500公里处;(2)中越之间从未划分过北部湾,两国之间不存在一条所谓的“海上边界线”,历史上中越双方也从未按东经108°03′13″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3)中方不接受越方关于北部湾是中越两国历史性海域的说法。鉴于上述,中方主张,中越应根据国际法公平划分北部湾。

1977-1978年谈判。中越1977—1978年划分北部湾谈判是在两国关系开始紧张的形势下举行的,双方主要是重申各自立场,就1974年谈判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和立场进行辩论,未就海洋划界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讨论。两次谈判均未能取得结果,除中越关系原因外,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仍在发展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却仍在形成和确立过程中,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国际法基础尚未完全确立,法律依据尚未明朗化。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争议的发展

在1977—1978年的划分北部湾谈判后,中越关系恶化。此后,基于海洋管辖权的争议,双方就北部湾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的纠纷和交涉不断。有关争议从海域划界扩展到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1982年,越南政府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其中第3条宣布“北部湾(东京湾)是位于越南和中国之间的海湾;海湾中的越南和中国海洋边界是按1887年6月26日法国同中国清王朝签订的边界公约划定的。”对此,中国外交部即发表声明指出,1887年《中法界约》未划分北部湾,北部湾海域不存在两国的海上边界线。

二、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过程与划界协定的签署

第一,中越边界专家小组会谈。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中越双方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2月举行第1、2轮边界专家小组会谈,主要就解决两国陆地边界和划分北部湾的原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此外,双方还就在划界协议达成前维护北部湾地区局势的稳定、妥善处理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和油气开发纠纷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

第二,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和基本原则协议。1992年1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就解决两边领土问题达成共识如下:“双方同意,在继续举行专家级谈判的同时尽早开始政府级谈判,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就解决边界领土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达成一致。在谈判解决前,双方均不采取使边界领土争端复杂化的行动。”1993年10月29日,双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在河内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简称《基本原则协议》),并规定:“1.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2.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3.在确立北部湾划界原则后,双方应尽快确定两国在北部湾的界线,起草划界协定,呈交两国全权代表签署。”

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自1993年8月中越政府级第1轮边界谈判起,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整个中越边界谈判分为三个层次,即政府级、工作级和技术专家级。自1993年起,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3轮联合专家小组会谈、6轮渔业专家小组会谈和7轮测绘专家小组会谈。

第四,中越两国领导人的政治决策。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谈判期间,中方曾就越方举行北部湾油气资源招标和越南海军在北部湾抓扣中国渔民事进行交涉,越方也曾就中方在北部湾的油气资源开发活动进行交涉。1995年11月,越南领导人访华,双方发表《联合公报》,“重申1991年以来两国历次高层会晤所达成的原则、协议和谅解。本着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参照国际实践,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两国间存在的边界领土问题,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1998年,中越陆地边界和北部湾划界谈判均进入讨论具体解决方案的实质性阶段,又一次举步维艰。1999年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确定“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发展两国关系16字方针和进入21世纪两国关系的发展框架,力争共同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稳定的边界。

第五,签订《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代表在河内签署《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同时,为解决与谈判结果直接相关的北部湾沿海渔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中越于2000年初适时启动渔业专家小组谈判。自此,中越北部湾联合工作组、渔业专家小组和测绘专家小组三个谈判齐头并进,先后分别举行7次、6次和3次会谈,解决了北部湾划界的所有有关问题。2000年12月25日,两国代表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双方同时还签署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政治框架。《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序言部分宣示了中越处理两国关系和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基础、原则和精神。序言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中越双方北部湾划界谈判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

划界的原则和范围。《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1条第1款引用并重申了《基本原则协议》的有关文字和内容,阐述了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所依据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不仅说明,双方谈判是依据上述原则进行的,而且说明,通过实施上述原则,转化成划界成果,并且原则在划界协定中得到充分体现。此外,第1条第2款还确定了中越两国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划界范围。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协定所确定的北部湾封口线是两国经谈判确定的、仅用于划界目的,它基本上涵盖了北部湾的自然地理范围;第二,协定对这一划界范围的界定本身,包含着对中越在北部湾总体政治地理关系的阐述。

两国海洋分界线。《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2—5条确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分界线。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21个界点及其之间的20段直线连线所组成,全长约500公里,可分为两段:第一段:第1至9界点之间的8段直线连线构成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第二段:第9界点至第21界点之间的12段直线连线构成“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合作开发海洋资源。《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6条确认了两国对各自国家管辖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海洋管辖权以及相互尊重的义务。在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协定第7条和第8条进一步对两国在海洋资源开发上合作的义务作出规定。两条规定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资源,即海底油气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此外,协定还做出一项特殊规定,即“两国根据本协定对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的划定对缔约各方有关海洋法方面国际法规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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