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海观察

【边海研究】赵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权的“必要性”分析——由意大利诉印度“艾瑞克∙莱谢号”案裁决引发的思考

2020年5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就“意大利诉印度‘艾瑞克∙莱谢号’案”(以下简称“‘艾瑞克∙莱谢号’案&rdquo…

2020年5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就“意大利诉印度‘艾瑞克∙莱谢号’案”(以下简称“‘艾瑞克∙莱谢号’案”)作出裁决。该裁决以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为载体,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在个案中行使其管辖权的“必要性”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充分的论证。

一、“艾瑞克∙莱谢号”案的事实背景

“艾瑞克∙莱谢号”(Enrica Lexie)是一艘由意大利籍公司所有和运营的、悬挂意大利旗帜的油轮。“圣安东尼号”(St. Antony)是一艘由印度国民所有的渔船。2012年2月15日,两船在位于印度西南方向的印度专属经济区内相遇。“艾瑞克∙莱谢号”油轮上“船舶保护分遣队”(Vessel Protection Detachment, VPD)成员、意大利海军士兵马西米兰∙拉托尔和萨尔瓦托·吉隆两人在误判“圣安东尼号”渔船正试图对“艾瑞克∙莱谢号”油轮实施海盗攻击的情况下,向“圣安东尼号”渔船进行了多轮射击并造成了该渔船上两名印度籍船员的死亡。

 “艾瑞克∙莱谢号”事件发生后,印度当局对涉事意大利士兵实施了逮捕并进行了刑事审判。就印度对于意大利军人实施刑事审判的行为,意大利当局在与印度当局交涉无果后,将印度诉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请求仲裁庭裁定印度对于意大利军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由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产生。

二、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

产生与仲裁庭的相关裁决

在“艾瑞克∙莱谢号”案中,意大利主张印度无权对于意大利军人行使刑事管辖权。意大利提出该主张的依据之一便是意大利军人在印度享有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对此,印度则指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事项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由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中意大利和印度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便产生,该问题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能否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事项行使管辖权。

对于该问题,“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裁决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无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的直接和明确规定,并因此承认了其无权单独就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行使管辖权。尽管如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指出,该案争端的核心问题是印度是否有权对意大利军人“行使管辖权”(exercise jurisdiction)的问题;而对意大利军人在印度是否享有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问题的处理是完整和彻底地解决印度是否有权对意大利军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一问题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其“有必要”对意大利军人在印度是否享有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问题一并进行处理。据此,管辖权的“必要性”审查便成为“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在论证其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问题享有管辖权过程中的论证进路。

三、管辖权

“必要性”审查的“非理性因素”分析

(一)基于“逻辑必要性”考查的非理性

1.“逻辑必要性”论证的不足和缺失

管辖豁免是一项阻碍“管辖权行使”的因素,而非阻碍“管辖权享有”的因素。因此,“管辖豁免”对于“管辖权行使”而言具有审查的“逻辑必要性”,对于“管辖权享有”的判定而言则无审查的“逻辑必要性”。“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指出,意大利和印度双方的诉求同时涉及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assert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事实上,“艾瑞克∙莱谢号”案涉及的“唯一”关于“管辖权行使”的因素便是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考虑到“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在其裁决中明确承认其无权单独就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行使管辖权,故该案仲裁庭有权管辖的争端仅与“管辖权享有”问题相关。在此情形下,“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论证其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享有管辖权的逻辑前提——仲裁庭有权管辖的争端是关于“管辖权行使”的争端——是不存在的。

2.“审查必要性”与“管辖必要性”的混同

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意味着行使管辖权的主体原则上应当对于其管辖的事项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判,而审查则可以“审而不判”。国际法院在其审理的刚果(金)诉比利时“逮捕证”案(Case Concerning the Arrest Warrant)中指出,虽然其在该案中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即比利时基于其国内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对时任刚果(金)外交部长签发逮捕证的行为是否侵犯后者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问题的论证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比利时依据国际法是否享有“普遍管辖权”这一前提性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能够在其判决中对“普遍管辖权”问题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判(rule)。据此,国际法院只是在“假设”(assume)比利时依据国际法享有“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前提下,对该案中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了审理。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在其审理的“北极日出号”案(The Arctic Sunrise Arbitration Case)中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在其审理的第2号案中的相关判决或裁决亦表明了类似于国际法院的上述立场。相较之下,“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就其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审查必要性的问题进行管辖的做法显然是过分激进和欠缺理智的。

(二)基于“实效必要性”考查的非理性

“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指出,若不对意大利军人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处理,便不能够完整和彻底地解决作为该案争议焦点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此处的对于案件争议问题的“完整和彻底地解决”便是“诉讼实效性”考量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然而,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仅基于“诉讼实效性”考量就其在逻辑上不存在审查必要性的事项行使管辖权,则其管辖权的行使会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误。

以“艾瑞克∙莱谢号”案为例,该案仲裁庭在确定其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享有管辖权后,便在实际上完全脱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而全然援引了其所谓的相关“习惯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了裁判。由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的审查和裁判俨然与其单独就该问题进行的审查和裁判无异。在“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明确承认其无权单独就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下,“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主张的所谓“必要性”审查俨然成为一种迎合和促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不当扩张其管辖权至公约规定外事项的掩人耳目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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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权

“必要性”审查引发的法律困境分析

一是诱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权不当扩张的进程。管辖权的“实效必要性”对其“逻辑必要性”的突破以及管辖权“必要性”审查的应用场景由管辖权的“排除性事由”向“肯定性事由”的转变是促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无限扩张其管辖权的重要致因。

二是暴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裁判的不专业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职能具有处理海洋事务方面的专业性,其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导致其对于相关事项进行处理的“非专业性”,进而导致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的混乱。

三是致使管辖权的行使违背“国家同意”原则。国家同意构成了国际司法机构行使其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的事项,则其管辖的事项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明确同意的范围,从而违背管辖权享有和行使中的“国家同意”原则。

五、结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有权管辖的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予以明确规定的事项,而不包括基于所谓的“必要性”审查而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事项建立起间接联系的其他事项。否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将会无限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其管辖权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限制,从而致使相关的公约规定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