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国际论坛”简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5日    作者: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9375

2021年10月29日-30日,第六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国际论坛”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由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主办,由中国南海研究院合作主办,邀请了俄罗斯、英国、美国、荷兰、加拿大、巴西、日本等国,以及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知名专家学者。受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采取线上为主、线下结合的方式。本次论坛共有五个议题,分别是二战遗留——东亚的领土海洋争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与跨境合作、两个变局下的中国与周边关系、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与跨界水合作、全球海洋治理与海洋法。

武汉大学副校长唐其柱、中国南海研究院创始院长吴士存教授、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程雷参赞、巴巴耶夫·基里尔教授及邬霈莎教授参加了开幕式并致辞。

开幕式上,程雷参赞代表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提到,中国在解决边海问题的复杂过程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原则:一是以谈判协商解决争议;二是以务实合作增进互信;三是以规则机制管控争议。中国南海研究院创始院长吴士存指出当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面临周边国家及新成立的联盟组织的挑战,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准则”磋商要有新的时间表和线路图;二是把海上合作的共识和倡议落到实处;三是与东盟国家把南海作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试验田”。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所长巴巴耶夫·基里尔教授,重点讲述了他对中国“一带一路”框架内合作发展的看法,他指出中俄两国是欧亚区域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推动者,两国应专注于建立一个友好合作框架,为中俄战略桥梁开辟道路。

 

议题一:二战遗留:东亚的领土海洋争端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专家胡德坤在发言中指出,东北亚地区应搁置领土争议,合作构建东北亚命运共同体。他认为,与发展利益相比,领土争端在当今国际关系中只是一个次要矛盾,而谋合作、谋发展则是每个国家的首要任务。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历史系教授原贵惠美谈及《旧金山和约》是美国为了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发生,确保日本与共产党势力保持分离而制定的一种策略,显示了美国冷战时期的战略特点。旧金山体制的结构性聚合力根深蒂固,但前景并不光明,各方应通过跨境对话与合作,寻找解决方案。在发言的最后,她总结道:领土争端与历史问题有着深刻的联系,国际关系的复杂线索不容易理清,真正实现问题的解决永不可能。

日本名古屋外国语大学教授、东海日中关系学会副会长川村范行从乒乓外交50周年切入,谈到中美两国应当借鉴半个世纪以前周恩来总理与基辛格的会谈中达成的“平等和相互尊重”理念,形成政治互信,避免对立激化。日本身处中美两国之中,要充分发挥半个世纪前“乒乓外交”的精神,再次团结中美两国,为缓解中美对立搭建舞台。 


议题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与跨境合作

中国社科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院长李向阳从“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内涵、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他指出,“一带一路”发展可持续具有双重含义,对中国而言,可持续意味着目标与手段的匹配、融资来源的可持续性以及企业投资收益的可持续性;对沿线国家而言,可持续意味着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环境的可持续性。在四条基本原则上,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是“一带一路”发展导向的要求,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原则是建设“一带一路”的必然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是“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他同时谈到,“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路径选择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国内外话语体系的统一和聚焦重点。推动机制化建设,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筑制度框架轮子,构建区域价值链,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奠定微观基础。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副会长、研究员李钢认为“一带一路”发展至今,具有合作机制不断深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双向投资持续以及金融合作稳步推进这四点主要特征,同时枚举了具体案例与数据作为分析依据。他指出,共建“一带一路”在发展援助、减债、绿色发展、廉洁发展以及抗疫合作上都需要不断走深走实。在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的经贸合作方面,未来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谋发展的增长之路。他总结了七点发展方向与思路:一是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率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落地;二是强化法律制度建设;三是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四是大力发展市场化投资项目;五是拓展发展领域合作;六是践行绿色发展;七是推动数字化发展。

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欧盟法系主任马克·恩廷(Mark Entin)从三方面谈及“一带一路”倡议对世界经济和全球政治产生了巨大影响:国际贸易、国际发展援助以及西方在这方面的政策。“一带一路”创造新经济,而不是取代新经济。因此,西方对“一带一路”政策表达了积极态度。

美国三一学院讲席教授陈向明围绕“一带一路”带动城市-区域走廊化和边境城市和跨境城市发展展开论述,总结了早期城市走廊主要特征、“一带一路”城市-区域走廊化的主要特征以及“一带一路”和边境城市的互动关系。他谈到,边境城市通过城市-区域走廊化促进“一带一路”,“一带一路”创造新的地缘经济结构,助长了经济-增长-城市-基建-发展走廊的多层多元关系,引领经济走廊走向穿越边境地区和边境城市,给传统边境城市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帮助其增加跨区域跨地点的功能和影响, 成为城市-区域走廊化发展的结点和传送器,同时激发非传统边境城市的崛起并发挥其跨境新功能。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傅梦孜联系实际,从疫情影响介绍了共建“一带一路”经受住疫情的冲击考验。他表示,在疫情冲击下,共建“一带一路”展现出强大韧性,对促进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疫情延宕导致全球经济复苏不确定性高和大国政治操弄,“一带一路”外部风险显著上升。他针对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通过“数字一带一路”建设确立中国在沿线国家中的技术高地优势;二是拥抱全球“碳中和”浪潮,切实履行减排承诺,推动“绿色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三是把应对公共卫生危机作为带路建设重要方向,推动“健康一带一路”深入人心;四是要对疫情引发的全球价值链、产业链调整做好准备,推动“一带一路”产业链布局。


议题三:两个变局下的中国与周边关系

复旦大学“一带一路”及全球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仁伟谈到南海争端、中印间藏南地区争端、克什米尔地区印巴领土争端、中国及中亚国家边境地区、东北亚遗留问题和台海问题等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多重影响。他提到要“求大同、存小异”,重视舆论引导,要用一带一路来化解或冲淡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先易后难,从人员流动、宽窄轨、签证这样的小问题、技术性问题入手。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南亚东南亚及大洋洲研究所所长胡仕胜对1989年以后的二十年间中印互信的不断累积与最近十年中印互信的不断衰减做了对比分析。从1989年到2009年,中印两国间的互信不断累积,从2010年开始,中印互信不断衰减,这主要是受两大战略体系与地缘政治博弈、印度国内生态变化,尤其是民族主义和右翼影响壮大、边界摩擦及中美战略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但中印作为搬不走的邻居,两国关系的总体发展大势应是向前的。在这种背景下要重建互信,就中国而言应避免破坏中印关系,接受中印边界的新常态,保持战略对话;着力培育两国的友好民意;不去干扰两国业已存在的经贸关系。中印可以打造发展的“东方范式”,两国如果合作,中印标准将成为世界标准,真正做到世界格局东升西降。

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孟庆龙创造性地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对中印加勒万冲突的历史根源进行了分析。从思想根源上讲,印度对中印边界西段的领土野心源于其“心理疆域”,中印加勒万河谷对峙和冲突,是印度对“心理疆域”的执念与印军冒进及机会主义政策相结合的产物。要想妥善处理中印关系和中印边界问题,中印两国都需要有平和的正确的心态。

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日本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泉忠分析了拜登政府推动对华遏制的手法,认为拜登表面无意热衷于新冷战,实则不断推进,擅长于“联手西方民主阵营”,共同应对中国。日本岸田政府则配合拜登采取了一系列“制华”的新政策,未来中国需要积极探索能有效应对美日等国家遏制的方案。

 

议题四: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在促进跨界水合作方面的作用——探索机遇和挑战

中国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主任金海总结了中国与周边国家间的跨界水协议和机制,指出中国的跨界水合作方式是建立在其核心外交理念基础之上的,包括友好合作、以人为本、权利义务共担、开发与保护并重四大指导原则。他认为中国将继续努力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和学习从而推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与水相关的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同时,中国将推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其他国际上与水相关的组织的合作和交流,并加强与邻国在和平管理跨界水方面的有计划的合作。

英国诺森比亚大学法学院、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代表Alistair RIEU-CLARKE教授,直接参与审查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6.5.2报告的工作。他强调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6.5.2对跨界水合作的促进作用。此次会上,他介绍了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6.5.2的渊源、标准以及两轮审查工作的主要结论,阐释现有的国家实践并分享经验教训。总体而言,参与第二轮报告的国家数量有所增长,80%以上共享跨界水的国家提交了报告。但是,挑战仍然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国家报告的覆盖范围;提高报告质量;更好的调整流域层面的数据;将报告结果转化为行动。

爱尔兰科克大学法学院教授Owen McINTYRE讨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6.5.2在国际水法实践方面的贡献。他认为,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6.5.2的要求和国际水法的功能之间存在着一个循环。一方面,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6.5.2是关于跨界水合作的。另一方面,作为国际水法最根本原则的合作的义务是所有其他实体和程序义务的基石。国际水法下国家制定合作机制履行义务,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6.5.2界定的跨界水合作四要素则使国际水法的各项原则具有实践意义。

 

议题五:全球海洋治理与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前法官高之国介绍了日本于4月12日做出的核废水排放计划决定后核污水的基本情况,接着,他介绍了福岛核废水排海决定及其行为涉及的国际法原则、规范和义务。他指出核污水排海本质上是一个国际海洋治理问题,应对的路径有两种,一是国际司法与仲裁的法律路径, 二是外交谈判或国际合作的政治路径。他认为“良好排海合作倡议”(Better Discharge Initiative work)可以作为政治路径的一种,这种路径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中国抓住话语权和议题权。

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环境法教授大卫·翁(David ONG)认为BBNJ中的环境影响评估条款设置的门槛过高时,虽然BBNJ借鉴了《海洋法公约》中对环境影响评估的规定。拿国际法院的案例“纸浆厂案”来说,它也只要求“明显的相反效果”,而非“实质污染或明显危害”。他总结认为,有关门槛的问题在BBNJ中将非常重要。

厦门大学法学院南海研究院教授、副院长施余兵从《海洋法公约》的第206条出发,讨论战略性评价规制是否应当被纳入BBNJ协定之中。谈判国的观点分成三派,欧盟、英国、挪威和澳大利亚等国支持将其纳入BBNJ,原因是它有助于实现BBNJ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目标,而美国、俄国、中国、日本等国持相反观点,原因在BBNJ下战略性评价不可实现。他指出,当前的挑战包括战略性评价缺乏国际法律基础、用于模糊、治理框架也非常零散;当前存在的包含战略性评价的两个条约不足以为BBNJ提供参考;在不同国家之间难以保持平衡、寻求一致。他总结到,战略性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EIA)不同,是对其的一种补充,各国之间仍然对于战略性评价是否应当纳入BBNJ条款存在分歧,欲将战略性评价纳入BBNJ存在很多规制上的挑战,从中国的立场出发,他希望在BBNJ未来的谈判中不会出现战略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