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举办“北极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讲座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作者: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2385

611上午,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张海文教授受邀访问我院,并作北极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专题讲座讲座由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余敏友教授主持,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杨力、海南大学国际司法与仲裁研究中心主任高圣惕、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及国际问题研究院的部分师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张所长从“治理”二字入手,从主体、客体、依据、路径和目标的角度进行分析。极地治理的参与者包括主权国家、缔约方、国际或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方。治理的对象主要是人类活动产生的影响、变化,而非自然现象本身。治理的依据不仅是国际法、国际规则,还有国际社会共识、国内法。治理的主要手段是政治外交,此外还包括相关事项的国际国内立法、政策及体制机制,多边、双边和单边的措施都值得考虑。但目前对于治理的期限、标准、效果等问题的关注还相对较少。而作为影响世界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存的新疆域,极地问题在中国安全战略和外交战略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包含多层次,涉及多领域。

 

(张海文)


张所长认为北极治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南北极地区不同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以陆地为主,冻结原有的领土要求,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主张,适用《南极条约》和其他新的协定组成的南极条约体系。北极以海洋为主,包括陆地、海域和冰盖及海床和底土,适用相关国家国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瓦尔巴德条约》等各类国际条约和其他新的规则。

 

二是北极地区基于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地理范围:地理学上,将北极圈北纬66°33’作为北极地区的界线,总面积是2100km2;物候学上,以7月份平均10℃等温线(海洋5℃等温线)作为北极地区的南界,总面积是2700km2;而以植物种类分布范围划定,将全部泰加林带归入北极范围,总面积超过4000km2

 

三是北极治理的总体形势。北极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内部冲突与共同排外、激烈竞争与合作交流并存。环北极国家之间利益争夺激烈,局部海域存在导致形势突变的潜在可能。北极地区的快速变化发展对全球变化有重大影响。环北极国家对北冰洋的争夺在许多方面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北极利益。

 

四是北极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北极适用的法律多元,国际法、区域协定、双边条约、守则/规则、宣言和国内法并存,软法和硬法并施。从名称上看,有公约、条约、协定、守则/规则、宣言和国内法律等。从效力上看,有具有强制力的硬法和没有强制力的软法。从法律适用上看,这些法律文件的主体、适用范围、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异。目前适用的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的法律文件为主。适用于北极的法律规则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综合性规范,也有航行、资源、环保、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责任和补偿、科考事务等各方面的规范,北极国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也不尽相同。

 

五是北极的外大陆架问题。外大陆架的标准目前并未确定,俄罗斯、挪威、法罗群岛、冰岛等国家提出了200海里外的大陆架主张。

 

另外,张所长还强调北极的治理机构多样,分别在经济科技、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北极航运、海域划界等不同领域发挥着作用,有区域性机构,也有全球性机构,其中北极理事会是最重要的政府间合作机制。在渔业谈判方面,有关国家目前已达成北冰洋公海渔业捕捞国际协定,《防止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积极推动采取预防性措施管理北冰洋公海渔业。在研讨平台方面,有国际北极论坛、北极圈大会、中国-北欧北极合作研讨会等。

 

在互动交流环节,张海文所长与在场师生就如下议题展开了讨论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能否将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张提交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中国对于北极的立场;北冰洋的渔业协定等。


(文:秦泽昊  图: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