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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应得到救助,学者:体现大国担当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作者:资料来源:浏览次数:982

【本文受访对象】吴蔚,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近来因国际上发生多起邮轮乘客及船员集体感染新冠病毒事件,使得船员群体备受关注。


受国内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在船伤病船员难以紧急送岸接受治疗,直接威胁到在船船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力做好在船发生伤病的船员的紧急救助,保障好船员基本权益。


《指导意见》指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船员需要送岸紧急救助的,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我驻外使领馆将协调当地政府和医疗部门进行救助。如果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沿岸国或港口国家拒绝提供救助,我国将通过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实施紧急救助。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如果有在船中国籍船员发生伤病情况,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求助,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协调处置。


《指导意见》要求,中外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进行救治,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需救助船员信息以及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向海关、边检、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果有关部门确认存在疫情后,将遵循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疫情发生涉及外国籍船员,除妥善做好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地方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做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工作。


“至少,以后再也不会有中国籍的船舶及船员得不到救治了。同时,对别国的船员进行伤病救助,保障‘健康权’、‘生命权’,体现了中国在履行有关人权公约、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大国担当。”4月14日,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吴蔚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解读由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如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对话】


澎湃新闻:疫情发生以来,国外对于疫情蔓延的邮轮上船员和乘客的隔离、救助处理现状是怎么样的?


吴蔚:
疫情发生以来,海外各国对疫情蔓延的邮轮,采取的通常做法都是隔离、禁止入境、采取紧急救助等措施。


这些行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卫生条例》中必要的卫生隔离措施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各国国内法的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卫生检疫、传染病防治法规来进行。此类行动对船员和乘客救助的措施欠妥。主要是依据其国内法的隔离方式值得商榷。例如,有些国家将伤病船员乘客放在邮轮隔离,不允许其上岸。


以如今的船舶科学技术,医疗船可以靠近邮轮进行救助,可以用直升机传递核酸测试结果,以及将船员乘客接到岸上的港口临时“方舱”进行医学隔离,而不是任其留在邮轮上进行“集体免疫”。有些国家采取“任其自生自灭”的“阻断式”隔离方式,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极大争议。当然,岸上实施救助与隔离对邮轮母港本身的公共卫生及医疗条件有很高的要求。如今,世界上很多邮轮母港是国际卫生港口,从理论上来说,能够申请成为国际卫生港口的邮轮母港,应该在公共卫生设施方面具备岸上隔离的条件。


澎湃新闻:新冠肺炎疫情下,同样作为邮轮母港,中国天津港积极应对“歌诗达赛琳娜”号邮轮疫情,但国外也出现了一些邮轮被拒绝靠港的情况。船员或游客的国籍国对他们是否承担救助义务?


吴蔚:
船员或游客的国籍国承担怎样具体的救助义务,并没有一个国际上有拘束力的法律规约。而我国在天津港进行邮轮救助体现了大国风范,是中国践行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抗疫中的出色表现,在国际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我国《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针对伤病船员救助的,是对船员“公民权”的保护。对中国国籍的船舶在国外出现船员伤病的情况进行救助,以及对外国船舶上中国国籍的伤病船员进行救助,是我国对船员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


澎湃新闻: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如何保障船员基本权益?其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吴蔚:
《指导意见》的出台,积极回应了国际航运工会与国际运输劳工协会对船员合法权益保障的呼吁,明确了新冠疫情期间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船员的救助办法,如沿岸国或港口国家拒绝提供救助,我国应采取外交救助;也规定了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在船中国籍船员的救助办法。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中国国籍船员“公民权”的保护、将“人的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的理念以及国际法“普遍义务”,也体现了港口国与船旗国对船员进行联合救助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中外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进行救治,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对别国的船员进行伤病救助,保障“健康权”、“生命权”,体现了中国在履行有关人权公约、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大国担当。


面对疫情,中国全力以赴整合资源进行国内疫情防控,同时竭尽所能向其他需要帮助的国家伸出援手。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曾表示,“中方愿意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分享中国抗疫经验,与国际社会团结应对疫情对国际航运带来的挑战。”


澎湃新闻:在船舶及船员公共卫生防疫救助机制建立上,您有什么样的呼吁和建议?


吴蔚:
鉴于全球90%的贸易依靠海上运输,在当前疫情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应该响应国际航运工会(ICS)与国际运输劳工协会(ITF)的呼吁,建议各会员国给予国际海运船员以与国际航班机组人员、医护人员同等的待遇,赋予其“关键工作人员”(key workers)的地位,并在其离开船舶时予以部分豁免,且对船员换班相关事宜予以特别对待,免除相关限制。在疫情向全球蔓延的严峻局面下,我国五部门的《意见》出台是非常及时的。


邮轮的疫情防控问题以及船员的权益保障是一个牵涉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涉海各部门以及邮轮行业群策群力来解决,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和研究的课题。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