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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海牙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研讨会会议实录(二)——“不到庭国际案例比较”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2日作者:资料来源:浏览次数:9158

演讲人:张晏瑲
主持人:斯赫雷弗
评议人:杜贾德、傅崐成

演讲人:张晏瑲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何应对中菲南海仲裁案之裁决
国际法院历史上被告不出庭并败诉不执行的案件

 
1.渔业管辖权案(英国诉冰岛;德国诉冰岛)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 (UK v Iceland) (1972); 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v Iceland) (1972)

案情:1948年以来,冰岛主张要对它大陆架上面的渔业资源实行海上管辖权,因为冰岛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对资源的保护和进行排他性的开发。1952年,冰岛建立了直基线制,并在其海岸周围建立了一个四海里的专属渔区。1958年又把该渔区延伸到12海里。

冰岛这一做法遭到英、德两国的反对,因为英、德两国一向是在这个区域捕鱼的。而在冰岛作出上述决定后,英国继续在该区域捕鱼,结果发生了一系列事件,造成所谓“鳕鱼战争”。后通过互换照会,达成了两个协定:1961年3月11日的《冰岛与联合王国协定》和1961年7月19日的《冰岛与德国协定》,争端得以解决。冰岛在英、德两国不再反对12海里渔区的同时,宣布将继续实行其进一步扩大渔区的政策,它同意:“一旦由于这种扩大而发生争端时,得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

1971年7月14日,冰岛发表一项政策声明,要求终止上述两个协定,并宣布从1972年9月1日起将其专属捕鱼区从12海里扩展到自其海岸基线算起的50海里,禁止所有外国在该区内从事捕鱼活动。

英、德两国反对这个措施,认为它在国际法上毫无根据,双方间因此又引起争端。双方互换外交照会,但冰岛的立场丝毫未变。

英、德两国相继于1972年4月4日和6月5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冰岛宣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拒绝出席诉讼或提交辩诉状。

法院应英、德两国的请求,于1972年8月17日作出指示,并于1973年7月12日批准实行:在终审判决作出前,冰岛不得实行关于其扩大渔区的新规章,也规定英、德两国应限制它们在该渔区内的年捕鱼量,英国限至170,000吨,德国限至119,000吨,这个数字是根据前五年的平均捕鱼量计算的。

英、德两国同意法院提出的捕鱼量限额,然而冰岛却不认为这个指示对它有约束力,并对英、德渔船强制执行它的规章。由此,渔场上事件频频发生(所谓第二次“鳕鱼战争”)。

在1973年11月13日互换的照会中,冰岛和英国达成了一项临时协议,规定英国可以在两年内在50海里的渔区内捕鱼,而英国每年的捕鱼限额应减少到130,000吨。冰岛和德国之间却没有取得临时解决办法,所以德国渔船仍处于冰岛的强制措施的威胁之下。

判决:法院继1973年2月2日裁决法院具有管辖权之后,又于1974年7月25日作出判决:冰岛单方面将专属捕鱼权扩大到50海里的规章不能用来反对英、德两国,以及不顾及两国在该区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因此,冰岛无权单方面把英、德两国渔船排除在50海里的渔区以外。为商定合理安排渔业资源,当事国各方负有共同义务进行诚意谈判,以求公正地解决它们的分歧。

判决执行情况:对法院这一判决,冰岛既不承认也不遵守,它在1975年7月15日建立200海里的专属渔区,于1975年10月1日起生效。冰岛于1975年11月28日和1976年6月1日分别与德国和英国签订协定,这两项协定明确规定了彼此在该海域的法律地位,同意英、德两国渔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捕鱼,并规定限额。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于1977年1月1日建立200海里专属渔区,以及英、德两国决定把对外渔业政策的权力转移给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后,与冰岛进行了关于互相给予捕鱼权的谈判。关于保护既有权利的问题,后反映在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中。


 
2.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U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US v Iran) (1979)

案情: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门前举行示威游行过程中,示威者袭击了大使馆的馆舍。虽然使馆一再要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然而伊朗的卫队却置之不顾。示威者终于闯进使馆,拘捕了使馆人员、领事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当时在使馆的来宾;外交和领事的档案文件遭到洗劫。使馆人员及在袭击中拘捕的其他人员被扣作人质。

对此,美国除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呼吁外,于1979年11月29日向国际法院起诉伊朗,请求法院审理并宣布: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被拘于大使馆内的全部美国人以及被拘于伊朗外交部的三个人,给予他们有权享有的保护和豁免,并为他们离开伊朗作准备;伊朗应就上述侵权行为对美国赔偿损失,并将应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

判决:国际法院在伊朗未出庭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并在判决中认定伊朗违反了其国际义务,应该承担国际责任,伊朗政府应当与美国达成协议,立即采取一切行动来缓解事件引起的紧张局势,包括释放被扣押的人质、对美国进行赔偿等。

判决执行情况:国际法院的判决并未得到伊朗的执行。直到1981年1月19日,美国、伊朗在阿尔及利亚的斡旋下进行谈判后才终于达成协议,伊朗释放全部美国人质。但是作为交换条件,美国请求国际法院中止关于赔偿的诉讼。该案中,如果不是案件最终通过外交方式庭外解决,国际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得到执行。

 
3. 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尼加拉瓜诉美国)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S) (1986)

案情:尼加拉瓜现政权自1979年推翻索莫查政权以来,采取了亲苏、亲古政策,导致与采取亲美政策的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等邻国的关系渐趋紧张。这些邻国及其后台美国一起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并指责尼加拉瓜对邻国搞武装颠覆活动。

最终事态发展到对尼加拉瓜港口实行水雷封锁,从而迫使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4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美洲争端。

4月6日美国国务卿舒尔茨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关于修改美国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照会,声称1946年的声明在两年期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

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对美国提起诉讼,控告美国在尼加拉瓜进行的反尼军事和准军事行动,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指控美国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间组织宪章》、《国家权力和责任公约》、关于在内乱中《国家权力和责任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法和国际习惯法准则。

起诉书要求赔偿由于上述的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要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美国认为国际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在国际法院作出其有管辖权的判决之后,于1985年1月18日宣布退出该案的诉讼程序。

判决:国际法院在美国未出庭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并认定美国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最终判决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有义务就其对尼加拉瓜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

判决执行情况:在判决作出后,美国拒绝遵守。美国国务院发言人查尔斯•雷德曼(Charles Redman)表示,法庭的判决表明国际法院无法审理案情如此复杂的案件。查尔斯•雷德曼说,美国和尼加拉瓜都认同问题所在并不在国际法,而是案件的事实,是要采取美国所提供的事实还是尼加拉瓜所提供的事实。他说美国政府和国会,基于不能向法庭提交的情报信息,认为尼加拉瓜对其邻国发动了无端的、非法的攻击。同时,美国声称最近尼加拉瓜对反对派的镇压是可预料的,并且谴责了尼加拉瓜总统丹尼尔•奥尔特加(Daniel Ortega)宣布的措施。查尔斯•雷德曼表示,“我们非常关切反对派平民的福祉。”

尼加拉瓜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向联合国安理会请求强制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1986年10月28日,安理会对部分成员国提交的决议草案进行了投票,但是美国行使了否决权,该决议草案未获通过。1986年11月3日,尼加拉瓜向联合国代表大会提交了决议草案,虽然决议草案得到通过,但是美国仍然拒绝向尼加拉瓜支付赔偿。

国际法院历史上被告出庭但败诉不执行的案件
 
1. 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2004)

案情:黑海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在黑海海洋划界问题上长期存在严重分歧。2004年,在两国多轮谈判未果后,罗马尼亚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国际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判决,将争议区域约百分之八十的领域划归罗马尼亚所有。

判决执行情况:乌克兰外交部于次日公开表示,国际法院在该案中的判决“更多地反映了罗马尼亚的利益”。乌克兰外交部副部长库普奇什在新闻发布会上宣称,国际法院的判决采用的是最普通的等距离法,而并未考虑该案中的特殊情况,判决中有很多“令人难以理解”之处。乌克兰前总理尤利娅季莫申科甚至在2010年2月2日表示:“黑海大陆架是我国经济和政治独立的重要条件,决定了我国的实力和竞争力,因此我将为伸张公平正义而努力拼搏,国际法院应该重申对乌克兰的不公平判决。”并承诺如果她在2月7日的总统大选中获胜,则会努力达到要求国际法院重审“黑海海洋划界案”的目标。直至目前,该案仍然未得到当事国的执行。
 
2. 领土和海洋争端案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2001)

案情: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领海争端由来已久。争端的焦点之一是圣安德烈斯群岛的主权归属。该岛位于南美大陆以北、尼加拉瓜以东的加勒比海上,距哥伦比亚海岸约775公里,距尼加拉瓜约230公里。但该群岛自1928年起即由哥伦比亚实际控制,哥伦比亚亦以此为由,主张拥有上述海域及域内岛屿的主权。

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就西加勒比与哥伦比亚两国间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分方面存在的一些与法律有关问题发生的争端,提出了请求书,对哥伦比亚提出诉讼。2003年7月21日,哥伦比亚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哥伦比亚政府认为两国领海边界已在1928年协议中作了明确划定,因此以该条辩称,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政府提起的诉讼并无管辖权。而尼加拉瓜则提出了更鲜明的抗辩意见,主张1928年的协议根本无效,理由在于1928年的协议是在美军占领控制下作出的,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庭经过审理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对双方的主要抗辩理由作出回应,推定尼加拉瓜政府以默示形式承认了此项条约的有效性,尼加拉瓜政府在案件审理中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对于哥伦比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国际法院确定划界问题仍属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内,因而驳回了哥伦比亚的抗辩请求。

判决:2007年12月,国际法院以尼、哥两国于1928年签署的协议为根据,判决将圣安德烈斯群岛中3个较大的岛屿主权判给哥伦比亚,但是另外7个岛屿的主权归属仍未解决。两国政府自然不会接受这一治标不治本的判决结果,甚至曾因这一领土问题于2008年短暂断交。案件由国际法院进一步审理。

2012年11月19日,海牙国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将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存在主权争议的7个岛屿判属哥伦比亚。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实际有效控制原则。根据法院的意见,实际有效控制原则要求一国对争议的领土实施了如下主权行为:公共管理与立法、经济活动管理、公共设施建设、执法以及领事代表等行为。

同时,国际法院亦重订了两国的海上边界,哥伦比亚可获有关岛屿周围半径约20公里的海域主权,而尼加拉瓜的海上边界则可向东扩大,群岛以北及以南部分海域划归尼加拉瓜,从而尼加拉瓜的领海面积相应获得增加,其经济专属区的面积也大幅增加。

判决执行情况:在国际法院发布判决当天,哥伦比亚总统桑托斯就发表了电视讲话,认为海牙国际法院在划定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领海边界一事上“犯了严重错误”,并表示哥伦比亚政府“不接受”法院的部分判决。并且,他拒绝撤回哥伦比亚在相关海域的海军。

桑托斯说:“必须指出,国际法院在裁定领海疆域时犯了严重错误,对我们造成了极大影响。法院错误地将圣安德烈斯群岛以北和以南的部分海域划分给了尼加拉瓜,这与1928年两国签订条约所规定的西经82度海域疆线不符。”桑托斯说,法院的判决“极大减少了哥伦比亚的海域管辖权,并将对当地治安和生态环境保护造成极大影响”。

他强调,哥伦比亚政府不会放弃任何领土和资源。他同时表示,哥伦比亚的国界不会随意改变,任何疆域的改变都必须经过宪法修正案。

11月28日,哥伦比亚宣布退出《波哥大公约》。哥伦比亚总统表示未来领土和海域界线应当通过条约建立,而不是由法庭决定。就哥伦比亚总统的明确表态来看,哥伦比亚政府想必不会执行国际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历史上被告不出庭并败诉的案件
 
“极地曙光”号案 Arctic Sunrise Arbitration (The Netherlands v Russia) (2014)

案情: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国际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船旗国为荷兰的“极地曙光”号,试图登上俄罗斯的钻井平台。俄罗斯逮捕并扣押了船只及其人员。

2013年10月4日,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对俄罗斯提起强制仲裁。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国际海洋法庭作出临时措施的裁决,要求俄罗斯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人员。俄罗斯对此表示其不接受国际海洋法庭的管辖权,并且不出庭应诉。在随后附件七仲裁庭的审理中,仲裁庭将程序分为管辖权审理和实体部分审理,俄罗斯依然没有参加仲裁程序。

判决: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指令中,法庭要求俄罗斯在收到荷兰的银行担保后,应当立即释放“极地曙光”号以及所有船员,并且保证船只和船员被允许离开俄罗斯。

在附件七仲裁庭的审理中,仲裁庭首先认为其有管辖权。在实体部分的审理中,仲裁庭认为,俄罗斯对“极地曙光”号所采取的行动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且,俄罗斯没有履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指令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第6款和第296条第1款。俄罗斯没有支付仲裁保证金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以及第300条。仲裁庭认为,俄罗斯有义务向荷兰支付赔偿,并且向荷兰返还其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

判决执行情况:俄罗斯并没有遵守国际海洋法法庭的临时措施决定:其没有允许船员立刻离开其领土,立即释放船只,并允许船只立刻离开其领土。俄罗斯也没有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要求提交报告。

附件七仲裁庭做出裁决之后,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玛丽亚•扎哈诺娃(Maria Zakharova)在一次评论中说,“俄罗斯并没有参加仲裁程序,并且俄罗斯仍然认为所成立的仲裁庭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评论还指出一系列仲裁庭裁决中的错误之处。玛丽亚•扎哈诺娃说,“应该认识到,通过一系列的参数来衡量,仲裁庭的裁决并不是无可挑剔的,并且存在明显的错误。比如,其认定俄罗斯的法律地位是苏联的合法继承者。”玛丽亚•扎哈诺娃还说,“在正式收到仲裁裁决之后,俄罗斯会详细研究仲裁裁决。但是已经可能得出结论,该仲裁裁决没有全面考虑事件的所有方面,也没有考虑与该案有关的法律规范和法院实践。”

俄罗斯在2015年8月5日发布的一份文件中阐明了其对此案中主要问题的观点。该文件认为,在该案中,船旗国对船只不拥有专属管辖权。俄罗斯无需向船旗国寻求同意以便登上“极地曙光”号并且拘留船只和船员。该文件引用了大量打击和阻止非法绿色和平海上活动的国家实践。该评论指出,“很遗憾,仲裁庭实际上忽略了这一点。”在文件中,俄罗斯还强调其尊重按照国际法行使的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的自由,包括在海上行使这些自由的权利。俄罗斯当局也愿意与那些对北极地区经济活动抱有顾虑的当事人进行对话。文件同时指出,“但是,如果上述权利的行使与行使者的攻击行为相结合,阻碍执法活动,侵害他人权利,那么按照国际法,其不能被认定是和平的或是合法的。”文件指出,存在其他表达保护北极环境的必要性和在海上抗议的手段,这些手段不会影响到私人和公共权益,不会违反法律,不会使别人处于危险之中。

玛丽亚•扎哈诺娃说,“总的来说,该裁决实际上鼓励了那些远非和平的海上抗议活动,这些抗议活动对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合法活动造成了障碍,因此损害了个人和沿海国家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此表示非常关切。”


我国应对中菲南海仲裁之策略

第一,坚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执行的态度。

第二,借鉴俄罗斯在“极地曙光号”案中的做法,坚持认为附件七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第三,借鉴美国在“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的做法,说明菲律宾提交的事实不全面,导致仲裁裁决错误。

第四,借鉴俄罗斯在“极地曙光号”案中的做法,在收到仲裁裁决文书后,找出其中的错误之处。

第五,提防菲律宾再次以中国不遵守仲裁庭裁决为以理由再次提出诉讼,因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第12条的规定,争端各方之间对裁决的解释或执行方式的任何争议,可由任何一方提请做出该裁决的仲裁庭决定。作为应对,我国可以考虑根据《公约》附件五来成立调解委员会,以解决判决执行与后续争端。

(发言人供稿)


评议人:杜贾德(John Dugard)

莱顿大学国际法教授、国际法院专任法官
 
我非常享受上午的学术研讨。本次研讨会不仅讨论南海仲裁案,还讨论国际法治。我想先对国际法治做一般性的评论,然后讨论国际争端司法解决语境下的国际法治问题。首先,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成立了国联和常设国际法院;然后又发生了二战,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和国际法院。此后,国际社会进入了冷战,且冷战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当前,国际法治处于一个特别糟糕的时期。联合国安理会中的三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俄罗斯在近年来违反了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在欧洲,由于难民危机等问题,国际法治也面临新挑战。因此,我认为国际法治正处在一个非常糟糕的阶段。实际上,相较于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治的情况,中国不参加南海仲裁就显得不值得一提了,因为它是中国基于主权自主做出的决定。

我想谈的另一问题是国际争端司法解决的现状。我们可以看看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国家数量,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有72国接受此项管辖。这表明,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近年来,强制仲裁案件的数量略有增加,如北极日出号案以及当前的南海仲裁案。我们必须接受一个事实,主权国家的同意是国际争端司法解决的前提和基础,这同样适用于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

接下来,我来谈谈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采取了不参与的立场,这一立场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不参与法院或仲裁庭的法律程序过去就有,并非现在才出现的,它是国际关系的特征之一。我们可以看到,法国在1995年的Nuclear Test案中拒绝参与。此后,巴林拒绝参与卡塔尔之间案件。以色列拒绝参与Construction of of Wall案。近年来,俄罗斯拒绝参与北极日出号案,哥伦比亚拒绝参加与智利之间的案件。我的结论是,我们不能在国际法治的一般语境下看待不参与、不到庭问题,而应该在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治语境下看待该问题。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把不到庭视为国家在国际法治发展进程中采取的一种策略。我前面已经提及法国拒绝参与Nuclear Test案。巴林一开始拒绝参加,后来又决定参与跟巴林之间的案件。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不接受、不参与。中国发布了非常详实的《立场文件》,阐明了本国不参与南海仲裁的理由。俄罗斯也在北极日出号案中也采取了完全相同的立场。所以,在不存在普遍性的强制管辖的国际法治中,如果一国有权决定采取不参与、不出庭的策略,该国有时已经准备好承担相应的风险,即,不到庭进行抗辩所带来的风险。让我们回头看看国际法院在1955年受理的埃塞俄比亚和利比亚之间的案件,法院在1962年判定自身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南非政府在当时需要就是否参与案件做出抉择,法庭个别法官的健康状况堪忧,可能没办法审理完此案,这些都是南非政府考虑的因素,后来,法庭组成发生重大变化,南非最终胜诉。

对于南海仲裁案,假设中国参加的话,在指任仲裁员阶段,可坚持指任亚洲的仲裁员。在仲裁庭组建完毕后,中国再选择参与就非常困难了。我完全同意易显河教授的看法,很遗憾,现在的仲裁庭五人中居然有四人来自欧洲,并由他们来审理两个亚洲国家之间的争端。我不知道能否就这一点指责仲裁庭,但这确实是国家做出不参与、不到庭决定可能需要面临的风险。

总之,很遗憾,在国际争端的强制司法解决方面,国际法并未取得实质进展。但是,如果我们看看国际法治的现状以及国际争端司法解决的现状,中国政府完全有权采取不参与、不到庭的立场。


评议人:傅崐成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教授
 
张晏瑲教授谈及的四个不到庭案例中,我发现第一个、第二个和第三个案例对中国而言关联密切,原因也很简单。在1951年的冰岛案中,法院尊重了历史性权利,判定冰岛的国内法违背国际法且侵犯英国的历史性权利。南海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中国的渔民自古在南海享有捕鱼权利,且捕鱼的范围并不限于南海断续线内的海域。

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也很有意思。此案是由国际法院的一个专庭审理的,该临时专庭判定美国非法使用武力。美国先参与管辖权阶段,尔后再退出案件,我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值得中国借鉴,中国决定自始不参与仲裁。但我认为美国一项主张是正确的,即,临时专庭无法处理极度复杂的政治问题。

中国决定不参与的原因很多,一是菲方回避双方之间的真实争端,二是有关争端被中国排除在强制仲裁之外。


自 由 讨 论
拉奥:杜贾德法官刚刚提出一个非常有趣的观点,我非常赞同。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候,选择到庭还是不到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最终是由主权国家决定的。它就像象棋游戏,是国家在游戏中下的一步棋而已。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程序中,国家如何选择,何时选择,怎么选择,甚至是否选择,都是国家自主决定的。我认为,杜贾德法官把这个问题放在争端司法解决的国际法治框架下解释得非常清楚。我想中国政府在南海仲裁案中也是基于这种认识做出了本国的选择。

另外一个问题是国际法治的目的问题。国际法中仍有很多不明之处,仍有很多问题,国际法治的目标不是让有些国家利用它们来实现自身的目的,而是促进争端得以和平合理的解决。可以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治的根本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依据任何法律来随意解决所谓的争端。有关的问题就在那里,但问题是谁有权处理它们,适用什么国际法来处理它们,这才是国际法治和国际争端解决中的核心问题。

高圣惕:南海仲裁案所涉一个问题是中国为何拒绝参与仲裁程序,有人甚至提出参加对中国更有利。作为一名学者,我同意傅崐成教授的看法,即,本案中并不存在真实的争端。如果你认真研究本案,你会发现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是领土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所以,你可以得出结论,不论裁决结果怎样,任何一方仍可以坚持本国的主张。另一方面,菲律宾在诉求中请求仲裁庭裁定南沙群岛中的五个地物属于低潮高地,不属于可占据的领土,位于菲律宾的大陆架之上。如果仲裁庭裁定它们是低潮高地,可能命令中国撤出这些海洋地物。但中国政府自20世纪初期便一直主张这些地物的主权,如果中国遵守所谓的裁决,中国实际上就要放弃本国的主权主张。

科洛马:刚才各位同事谈及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中国决定不参与仲裁是否合法。实际上,国际法上一个基本原则是,国家是否参加争端司法解决程序完全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宜。


(作者: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