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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关培凤:中印边界东段争端:殖民主义的遗毒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作者:关培凤资料来源:浏览次数:12236

 中印边界东、中、西三段每段都有争议,其中东段争议领土面积最大,约为9万多平方公里。本文主要就其产生和发展进行论述。

 

一、英国炮制所谓的“麦克马洪线”

中印边界东段争端的全部和关键都是围绕“麦克马洪线”展开的。这条线的产生与英国对西藏的侵略和领土野心直接相关。在对印度进行殖民侵略的过程中,英国萌生了侵略西藏的野心。为了建立与西藏地方政府的联系,开辟西藏与孟加拉的贸易关系,1888年和1903年,英国先后发动了两次侵藏战争,最终通过武力打开了西藏的大门,并通过签署不平等条约开始在西藏享受诸多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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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非法的麦克马洪线

来源:《中国近代边界史》吕一燃主编

 

英、俄特别是英国对西藏的侵略,促使清政府于1906年在西藏实施“新政”。其核心是改变西藏政教合一的体制,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直接控制。由于新政损害了西藏上层贵族的既得利益,也没有得到广大西藏人民的支持,最终导致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矛盾上升,为英国采取各种手段笼络达赖、班禅,拉拢和收买西藏官员,在西藏上层培养亲英势力提供了机会。


1910年2月在川军入驻西藏的情况下,十三世达赖喇嘛等人逃往印度,请求英国“保护”。英国趁机对达赖及其亲信积极笼络,使其确立了亲英反汉的政治立场。辛亥革命爆发后,十三世达赖在英印总督支持下,发动军事叛乱,宣告“独立”。民国政府随之采取了武力平叛行动。这时,英国出面干涉中国在西藏行使主权,以承认北京政府为诱饵,提出不允许中国干涉西藏内政、不承认中国视西藏为内地、不允许中央政府在西藏大量驻兵等非法要求,并主张就此等内容另订新约[1]。英国还提出要求西藏方面与中、英一道参加会议。中国政府反对将西藏问题与承认新政府混为一谈,拒绝就西藏问题另订新约。但经过反复交涉,急于取得英国承认的北京政府迫于英国压力最终同意英国所主张的中英藏三方谈判。


1913年10月13日,西姆拉会议开幕。英国代表和西藏地方代表提出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条约草案各6条,其核心内容是要求西藏独立,并将西藏所辖范围扩大到青海、四川的里塘、巴塘及打箭炉(康定)等藏族聚居区;中国不得派人员驻藏等。中方代表陈贻范坚持“西藏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立场,要求西藏在外交、军事和内政方面均服从中央政府管辖,而西藏与内地辖界则维持晚清时期的原状[2]。在中央和西藏地方代表立场尖锐对立的情况下,英国代表在1914年3月11日抛出了 “调停约稿”11条。约稿核心内容有二:一是强调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二是扩大西藏地理范围,并将西藏分为内藏和外藏,外藏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实质仍是要求西藏脱离中国独立。


中、英和西藏地方代表就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中方作了多次让步,英国仍不满意。会议期间,麦克马洪背着中国中央政府代表陈贻范向夏札提出了一条起自不丹东北,东至中国西藏、云南和缅甸接境处的印藏边界线,从而将西藏东南部的门隅、珞渝和察隅地区约9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划入印度境内。麦克马洪提出这条界线时向西藏施压称,如果西藏不同意这条印藏边界线,那英国今后不能再在帮助西藏“反对中国侵略”和西藏“独立”等问题上施以援手。夏札在请示达赖喇嘛后表示:“如……能使西藏获得独立,并使康区的汉军官兵全部撤回汉地”,西藏将接受这条印藏边界。[3]1914年3月24日和25日,麦克马洪与夏札在德里秘密换文,确认了英国提出的这条所谓印藏东段“边界线”。


4月27日,中、英、西藏地方三方会议再次举行,英方拿出最后修正案,其中要求“西藏内政暂由印度政府监督”,并在第9条规定,西藏疆域及内外藏界线分别以红线和蓝线绘明于草约所附地图上,其中的红线就是印藏私自炮制的“麦克马洪线”。英国妄图以此使“麦克马洪线”合法化。在英国的压力下,陈贻范被迫草签条约,但声明一旦政府反对,草签不能发生效力,英国对此表示同意。


西姆拉会议草约内容和中国代表签字的消息在国内报刊披露后,引起全国舆论的强烈反对。中国政府立即宣布《西姆拉条约》草签无效,并在5月1日照会英国驻华公使,明确表示不接受西藏边界条款。但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仍于7月3日正式签署了《西姆拉条约》。陈贻范奉命拒签并发表声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约,或类似文件,本政府一概不能承认。7月6日,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英国驻华公使“不能承认中国未经承诺之英、藏历签之约或类似之文牍” [4] 。此后,历届中国政府都坚持此种立场。

 

二、无效的“麦克马洪线”

考虑到中英关于西藏交涉中的争夺焦点,本文对该问题的分析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西藏是不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在西藏究竟拥有主权还是宗主权?

西藏自13世纪以来即并入中国版图,18世纪以来,清政府加强了对西藏地方的管理,不仅西藏的两大宗教首领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由清朝皇帝册封,而且设置驻藏正副大臣,分驻前、后藏。并在西藏常驻军队2000人,归驻藏大臣指挥。1793年,清政府颁布《藏内善后章程》,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西藏执政事务,地位与达赖平等,并全权主持西藏对外交涉。


英属孟加拉总督在1774年和1783年先后任命博格尔和忒涅入藏探路后,英国切实了解到,西藏是中国领土,无权擅自与外国缔约;中国中央政府严密有效地监督管理着西藏地方的事务。寇松向达赖喇嘛设法传递信件被退回后,得到的信息也是达赖喇嘛按中国皇帝的规定,没有和驻藏大臣及噶厦商议,不能与外国通信[5]。上述事件表明,从18世纪后期至20世纪伊始,英国非常清楚西藏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实施有效的严密的控制。


20世纪初,随着英国对西藏野心的不断加强,英国开始有意歪曲和破坏中国对西藏长期以来确立的主权。1903年,英印政府在其内部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出中国对西藏只享有“宗主权”的概念。1905-1906年间,中英双方就修订1904年西藏地方与英国擅自签订的《拉萨条约》进行谈判的一年间,斗争的焦点即在于中国对西藏究竟拥有“主权”还是“宗主权”。1906年改定的《北京条约》较之于《拉萨条约》的一个重要成就是处于劣势的中国争取到了在西藏的“非外国”地位;而处于强势的英国没有公开将“宗主权”写进条约中。在1907年的英俄协定中,英俄公然声称只承认中国在西藏的宗主权利,这是英国在得到承认的国际条约中首次也是最后一次称中国对西藏只拥有“宗主权” [6]。



第三款

图/1906中英《北京条约》部分条款

来源:《中外旧约章汇编》王铁崖编

 

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代表再次在与中国代表的谈判中宣扬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并支持和鼓励西藏地方脱离中央。但英国妄图将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歪曲成“宗主权”的野心随着陈贻范奉命拒签《西姆拉条约》而泡汤,但自此后直至退出印度,英国在公开场合都只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宗主权”,同时或明或暗支持西藏的“独立”活动。值得指出的是,《西姆拉条约》的英文本附件中则明确指出“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  [7]


由上可知,在1905年之前,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从未受到国任何国家的质疑,清政府在西藏通过派设驻藏大臣和保持对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的册封权,牢牢控制着西藏地方,而西藏地方长期以来也对中央的管辖和控制没有异议。中国对西藏所谓“宗主权”概念的产生完全是英俄尤其是英国为了侵略西藏和割裂西藏与中国内地的关系而人为炮制出来的。在修订《拉萨条约》谈判和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妄图迫使中国政府接受仅对西藏享有“宗主权”说法的野心也未真正实现。因此,中国自元代以来即在西藏享有的主权绝不会因英国的单方面宣扬就改变性质而降为“宗主权”。


第二,当时西藏地方政府究竟有无缔约权?

西藏地方擅签条约始于1904年9月英国发动第二次侵藏战争后签订的《拉萨条约》。该条约的要害是排斥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建立英国对西藏的保护关系。条约第九款中把中国暗列为“外国”,而英国则被排除在“外国”之列,享受诸多特权。也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明确拒绝批准和承认《拉萨条约》,并要求重新进行谈判。最终,英国同意以清政府为谈判对象来修订《拉萨条约》的事实充分表明,当时英国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西藏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缔约权。


 

第九款

图/1904《拉萨条约》部分条款

来源:《中外旧约章汇编》王铁崖编

 

1913年,北京政府虽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有西藏参加的三方会谈,但为了维护和强调对西藏的主权地位,北京政府最初给中国谈判代表陈贻范的头衔是“西藏宣抚使”;并就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的地位和缔约权问题作出明确表示:不承认西藏代表的平等地位;西藏代表不能做全权大臣,不能有缔约权利[8]。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西藏代表无权与英国代表签署《西姆拉条约》,西藏代表夏札与麦克马洪私下换文秘密达成的“麦克马洪线”自然也是非法无效的。


第三,参与炮制“麦克马洪线”西藏地方政府对该线的态度。

对于非法的“麦克马洪线”,西藏地方政府和十三世达赖喇嘛也没有予以批准和承认。在很长时间内,除达赖喇嘛外,其他几位司伦和噶伦并不知道夏札已有条件地答应将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土地割让给英国一事。西姆拉会议后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西藏仍然对“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地区进行征税,行使管辖权。


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二战结束,英印政府与西藏地方多次交涉,要求西藏承认“麦克马洪线”以南领土归属英印。但西藏始终表示,“麦克马洪线”换文是条件的,即英国帮助西藏取得独立,并使汉军从西藏撤出。既然英国未能实现这种承诺,“麦克马洪线”自然也不能作数[9]。这也反映出即便在二战结束前,西藏也未实现独立。1944年12月,西藏就英国要求其承认白马岗(今墨脱县)及门达旺两地以南地方属英问题召开“春都”会议,经过激烈辩论后作出了“藏地决不割让给英国”的决定,并将此决议以文字照会的形式通知了英国驻拉萨的使团,拒绝接受英国对西藏所辖领土的无理要求[10] 。之后,英印政府又以种种手段压迫和利诱西藏地方承认“麦克马洪线”,但西藏始终坚持前述立场,拒不接受。


上述三个方面的考察证明,“麦克马洪线”是非法的,对中印东段边界没有效力。


三、印度妄图继承英国的殖民侵略遗产

印度独立后致力于继承英印政府在中国西藏的一切特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妄图继承英国在西藏的权益,并单方面宣布继承。

印度独立后,原英印政府驻拉萨代表英国人黎吉生继续留任。1947年5月,黎吉生代表印度向西藏噶厦提出备忘录,要求西藏在印藏另订新约前,继续承认和遵守《西姆拉条约》及附订的通商条约,英印在江孜、亚东等地的代表照旧留任[11] 。这遭到西藏地方政府的拒绝。


1948年1月13日,黎吉生再次要求西藏遵守过去英藏条约,并威胁称,如果西藏不答复遵守,将会对西藏本身带来危害。西藏方面坚持要求印度先归还原属西藏管辖的领土[12]。在此之前的1947年10月间,噶厦还致信尼赫鲁,要求归还英国统治印度时侵占西藏的领土和历史上属于西藏管辖的地方,但尼赫鲁对此置之不理。不仅如此,印度政府还在1948年11月经由黎吉生单方面通知西藏地方政府:印度继承了英国对西藏的权利和义务,直至双方均愿达成新的协议为止;通知承诺印度保证“不吞并西藏现有的任何部分”,同时以断绝印藏间现有一切交通往来逼迫西藏继续遵守英藏条约及承认印度对英国在藏权益的继承[13]


第二,妄称“麦克马洪线”是经由合法的国际条约划定的边界线。

早在1946年10月底,英国驻华大使馆就要求中国政府与印度过渡政府直接交涉英印军队在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活动的问题。中国外交部就英印侵占麦线以南地区向印度政府提出交涉后,印度大使馆照会声称英印部队在察隅、瓦弄等地的行动是在本国疆界以内行动[14]。即印度认为“麦克马洪线”是“合法”的,它将保持对“麦克马洪线”以南领土占有。


1948年11月,印度政府还就中印国界附图照会中国政府,图中所绘的东段边界实质就是“麦克马洪线”[15] 。而此时的国民政府在国内的政权已经不保,无暇无力再处理中印之间的边界问题。中印之间在藏南地区的边界争端也由此延续下来。


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初,尼赫鲁政府一方面主张早日同中国建交,发展友好关系;另一方面却坚持继承印藏非法边界,多次明确宣称“麦克马洪线”为中印东段的合法边界,并在1953年前后逐渐控制到“麦克马洪线“附近。1954年7月,尼赫鲁就中印边界问题向外交部、国防部和内政部发出的秘密通报中称,北部边界应被看作是确定的和明确的边界,不容与任何人进行讨论。他还指示,应当在整个这段边界,尤其是在那些可能被认为是有争议的地区建立一个哨所网。在发布通报的同时,印度还出版了将中印边界东段标为“已定界”的新地图[16] 。到1958年,印度已经侵占了东段“麦线”以南9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并进一步对中国阿克赛钦地区和日土宗部分地区3.3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公开提出要求。


综上所述,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而宣扬所谓“宗主权”是英国为了更方便对西藏的侵略而刻意制造的。“宗主权”是西方强加于中国与西藏关系的一个概念,妄图掩盖自元代开始西藏地区与中国内地真正的关系。“麦克马洪线”是英国以帮助西藏脱离中央政府为饵诱哄西藏地方同意炮制的。英国侵略西藏前后的事实充分表明,西藏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对西藏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西藏地方政府并没有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利,其私自与英国缔结的条约及炮制的印藏边界均为非法。印度独立后,坚持要求继承英国在西藏的殖民利益,视“麦克马洪线”为划定中印边界的合法国际文件,无视中国要求和平谈判边界问题的呼吁,不断侵占“麦克马洪线”以南领土直至逼近该线附近,引发中印边界紧张形势,并最终导致中印边界战争的发生和中印边界东段争端至今悬而未决。


注释:

[1]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11919)》,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30页。

[2]外交部:《西藏问题》,北京,外交部印,1916年。转引自汪朝光著:《中国近代通史 第六卷 民国的初建(1912-1923)》,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0页。

[3]杨公素:《中国反对外国侵略干涉西藏地方斗争史》,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4]北京大学历史系等编:《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300302页。

[5]杨公素:《所谓西藏独立活动的由来及剖析》,《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6]柳陞祺著:《拉萨旧事1944-1949》,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4年,第104页。

[7]张永攀:《柏斯尔·古德与英属印度的西藏政策》,见郝时远,格勒主编:《纪念柳陞祺先生百年诞辰暨藏族历史文化论集》,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年,第469页。

[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6册,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2390页。

[9]Alastair Lamb, Tibet, India&China, pp.439-440.

[10]西藏地方政府原“外交局”档案。转引自杨公素《中印边界问题的真相》,《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第四辑,19895月。

[11]原西藏“外交局”档案。杨公素:《中印边界问题的真相》,《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第四辑,19895月。

[12]原西藏“外交局”档案。杨公素著:《中国反对外国侵略干涉西藏地方斗争史》,第228页。

[13]原西藏“外交局”档案。杨公素著:《中国反对外国侵略干涉西藏地方斗争史》,第228

[14]“中印界务及英印侵略康藏问题研究”台湾“外交部”编印:《“外交部”档案丛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20059月,第165页。“蒙藏委员会关于英人修筑萨迪亚至察隅公路事致监察院函”(194810月),“英印侵略西康边境案”,国史馆藏外交部西藏档,172-1/2670/312/8。转引自陈谦平:《抗战前后之中英西藏交涉》,三联书店2003年,第317页。

[15]陈谦平:《抗战前后之中英西藏交涉》,第319页。

[16]【印】卡·古普塔:《中印边界秘史》,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年,第34页。


 



作者:关培凤

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附:1906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及其附件1904《拉萨条约》

(来源:《中外旧约章汇编》王铁崖编)

1906北京条约

1904拉萨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