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梅森大学莫卡特斯中心(George Mason University's Mercatus Center)高级研究院阿尔登·阿伯特(Alden Abbott)和钟伟峰(Weifeng Zhong)共同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和欧盟不是美国科技创新的榜样》的文章(China and the EU Are No Examples for U.S. Tech Innovation)。他们认为中国、欧盟对科技巨头高度监管的反垄断举措是在自食其果,不利于其科技领域的进一步创新和经济增长,美国效仿前两者毫无意义。
首先,两位作者指出,美国近期“反科技巨头” (rein in Big Tech)运动正在如火如荼,支持者援引中国和欧盟的例子佐证自己的观点,认为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反对科技巨头垄断,从而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而反对者表明,客观上,初创企业由于科技巨头的力量强大不敢对其发出挑战,本身助风险投资一臂之力,而收购这类企业又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其发展。作者在列举了正反两者观点,同时也分析到收购初创企业可以带来三方面的好处,一有利于公司科技创新,二有利于消费者,再者根据“市场激励人“经济学原理,原先致力于科技的小规模企业也会开始建立专门的科技部门。
作者接着将目光转向中国和欧盟。对于中国而言,中国政府为鼓励创新执行宽松的反垄断政策,兼顾宽容与严谨,以至于中国很多科技巨头,譬如滴滴和阿里巴巴,这些公司利用监管漏洞在美国证券公司筹集资金。但是在最近打击科技巨头之前,中国才开始谈及反垄断法条例的修改,比起通过反科技巨头刺激创新,更多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再者,中国逐渐将部分经济从美国撤出,压制与美国有相关利益的巨头以便于建立新红线,这一举措也有可能降低中国平台创新的速度。
除了中国之外,作者还谈及了欧盟在反科技巨头方面的动态。与中国一大不同的是,欧盟始终对“占主导地位”的科技巨头保持严格的反垄断监管措施。近年来,最直接的应证就是美国的四大赢家谷歌、亚马逊、Facebook、高通公司在欧盟被处以高额罚款。尽管该举措未能提升欧洲本土平台的影响力,但是欧盟仍在想方设法设置“预防性措施“加以监管科技巨头。
最后,作者再次强调,美国的科技发展切记不可模仿中国和欧盟反垄断法的措施,因为美国强大的创造力正是在“无允诺即可创新” (permissionless innovation)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同时还指出了模仿中国和欧盟模式——高强度监管科技巨头和预防措施的后果,最终只会导致美国创新能力的止步不前和经济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