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日本防卫省统合幕僚监部发布消息称,中国海军航空母舰“辽宁”舰从冲绳本岛和宫古岛之间穿过后,进入太平洋,于19日在冲绳县的北大东岛东部航行约300公里。防卫省确认了本次航行包括歼-15战斗机和直-9直升机,同时还公布了自卫队拍摄的战斗机自航母甲板滑跃式起飞的图片。
对于中国的本次航行,防卫省表示,中国此举意在将势力范围从东海进一步扩大至太平洋,以提高其机动性,应当保持警惕。为此,海上自卫队的直升机驱逐舰“出云”号一直在监视“辽宁”舰的动向,航空自卫队的战斗机也紧急起飞以备不虞。
舰载机起降的同时,“辽宁”舰与导弹驱逐舰和护卫舰等5艘军舰会合组成舰队。其中,除一艘护卫舰外,“辽宁”舰等均将于本月中旬以后经由冲绳本岛和宫古岛之间的海域进入太平洋。
2021年12月27日,日本防卫大臣岸信夫和中国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魏凤和进行了约两个小时的视频会谈。
双方就中日关系和地区局势交换了意见。对于包括“尖阁列岛”(我国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边海域在内的东海局势,岸信夫对中国军队和海警局所属船只造成的某些问题事态表达了不满,并对企图依靠“强权”单方面改变现有局势的做法表示极其严重的关切,强烈要求中方保持自我克制。
双方还提到了台湾局势。日方表示,台湾海峡的和平稳定不仅对日本的安全,而且对国际社会的稳定都极为重要,日本将继续密切关注台湾海峡的相关动向。
在南海问题上,除了对单方面改变现状的企图以及任何加剧南海紧张局势的行动表示强烈反对外,日方还对今年2月生效的中国海警法表达了严重关切。日方还对中国以不透明的方式增加国防开支、加强军事力量表达了强烈关切。
此外,双方重申,为提高“中日防卫部门海空联络机制”的实效性,尽早建立“中日防务热线”十分重要。两国国防部门一致确认将继续发挥强有力的领导作用,力争明年内投入使用。
会后,岸信夫防卫大臣在记者会上表示,“正因为对中方存在关切,所以双方有必要坦诚沟通。我们将继续推进防务交流,以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
中国国防部长魏凤和在视频会谈中表示,明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双方应按照两国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提升战略互信,妥处矛盾分歧,实现合作共赢。
在东海和钓鱼岛问题上,中方表示,中国将坚定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双方应着眼两国关系大局,努力维护东海局势稳定。魏凤和国防部长还就台湾、南海等问题阐明了中方原则立场。
去年,在冲绳县“尖阁诸岛”(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边海域,中国海警船接近日本渔船的事件有18起,次数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日本专家指出,“未来中国方面的行动可能会更加激进”,日本海上保安厅也一直在加强警戒。
据日本海上保安厅称,在“尖阁诸岛”(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海域,去年中国海警船只“侵入日本领海”的案件有3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10起。尤其是其中有18次在“侵入领海”时作势接近日本渔船,比前年的8次增加了1倍以上。此外,中国船只在“领海”外的“毗连区”水域航行的天数为332天,与创下最多记录的前年的333天基本持平。
去年2月,中国实施了《海警法》,该法允许中国海警对在其管辖海域内不服从停船命令的外国船只使用武器。凭借强权,中国增强了其出入海洋的行动。
专门研究海洋法的神户大学名誉教授坂本茂树说:“中国的意图是通过取缔日本渔船来动摇日本的实际控制。未来中方的动作可能会更加激进”。考虑到“尖阁诸岛”周边的警备需要,日本海上保安厅计划到2025年度增加部署10艘大型巡逻船等,加强了警戒。
据日本海上保安厅介绍,中国海警于2018年编入了中国的武警部队,隶属于军队,除根据《海警法》行使执法权外,还应根据军令执行任务。近年来中国海警的船舶迅速大型化,据日本海上保安厅分析,中国海警去年拥有131艘1000吨以上的大型船只,大型船只的数量比海警编入武警部队前,即2012年前,增加了3倍以上。这几乎是日本海上保安厅拥有的大型巡视船数量的两倍。
据日本海上保安厅消息,近日中国海警的4艘船只被确认“侵入”了“尖阁诸岛”(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的“领海和毗连区”。随着中国海警大型船只的增加,似乎即使在暴风雨等恶劣天气下中国海警船也能继续航行,去年2月至7月其连续航行的天数为157天,远超前年的111天,创下了历史新高。日本海上保安厅长官奥岛隆博在上个月的例行记者会上表示,“尖阁诸岛(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周边的局势仍然严峻”,并表示将继续加强警戒。
美国公共政策研究智库列克星敦研究所副所长丹·古尔(Dan Goure)发表题为《为了与中国竞争,美国务必重振其军事海运》(To Compete with China, America Must Revitalize Its Military Sealift),揭示了美国海运衰落的现状,以及海运实力对于其增强美国军事力量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在发生重大危机的情况下,美国必须确保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调动兵力、武器、材料和物资。在一个大国竞争的时代,美国军队不得不重塑对一系列战略事实的认知。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海运在美国对外展示强国形象时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在冷战时期,美国不仅能够在海外部署大量的军事力量,而且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调动和维系整个军队。今天,美国90%的军事力量驻扎在美国大陆(CONUS),他们将不得不去参加战斗。在过去三十年中,美国的海运船队急剧减少。美国的军事领导人曾不情愿地承认,美国可能会因为缺乏海运而在未来的高端冲突中失败。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美国国防部的一项战略要务。
美国及其盟友和伙伴面临的主要安全挑战是由欧洲和印太地区的大国竞争对手构成的。如果美国要保持世界大国地位并遏制国外威胁,它必须有能力将装备和物资可靠地从美国港口运往世界偏远地区。绝大多数的美国军事装备和物资是通过船舶运输的。这些物资是由归政府所有的海运船队和签约的商业船只共同运输的。美国陆军最依赖海运将其设备和物资运往海外,与此同时,所有在海外行动的军种都依赖海运来提供支持和补给,包括海军舰艇的水下补给。甚至在最近可数的几次冲突中,美国军队的维系主要也是通过建制船舶和商业船舶在世界各地稳定地运输物资来完成的。
近几十年来,归属政府的货船数量已经减少。今天,美国军队达到大规模战斗并在部署后维持自身的能力主要取决于100多艘船:46艘预备役船队(RRF),15艘由军事海运司令部运营的用于增援的船只,以及大约60艘悬挂美国国旗的商业船只。这些商船构成海上安全计划的一部分,意味着在危机中可供军队使用。
但这些船队正在老化,亟需现代化改造。根据美国陆军最近上交给众议院军事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如果不在增援海运舰队方面进行主动的资本结构调整,陆军将于2024年起在派兵能力上面临不可承受的风险。到2034年,70%的建制舰队将超过60年使用年限——远远超过其经济使用寿命,进一步降低陆军部署军队的能力。”
现有的预备役船队需要用更多的现代船舶进行升级,以便随时准备增援。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屈指可数。在美国船厂购买建造的新船是非常昂贵的。在外国船厂建造新船从政治上和战略上而言都是没有吸引力的。考虑到振兴预备役部队的需要和不利于建造新的海运船的预算现实,唯一可行的选择,也是国防部和国会议员支持的选择,就是购买商业船只,然后将其改装为对预备役部队有军事用途的船只。
当国防部着手为预备役船队购买二手商业船只时,需要注意如何对其进行最佳配置。为了实现最大的实用性和灵活性,美国海军和管理预备役军队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应考虑将这些改装的商船设计成多任务补给船,而不是用于单一用途。
多任务设计将提高美国增援舰队应对大规模或复杂军事行动的能力。这种设计结合了集装箱船、滚装船和重载船的优点,从而能够应对各种竞争环境。此外,这种设计还有几个好处。首先,与维系一支单一任务的船队相比,多任务船只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强的战备能力。第二,将现有的商业船只改装成多任务船只将是使预备役船队现代化的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第三,通过使用单一的设计,美国的造船厂将能够及时地执行该计划。第四,该计划可以被设计成“一站式”改造,即它可以在美国船厂进行,90%以上的工作是在 "水线以上 "完成的,因此减少了对宝贵的干船坞资源的需求。第五,二手商业货船的多任务改装将为海事管理局提供一种经济的选择,换言之,充分采用现代技术改装并根据预备役军队的需要进行定制,即可获得多任务船只
1月4日,俄罗斯一体化前景研究中心专家弗拉基米尔·涅日丹诺夫在欧亚与专家网站发表评论文章,分析了中乌关系的未来走向以及两国间贸易的发展趋势。1月4日是中乌建交30周年,在建交初期,双方关系积极发展,经济合作稳步提升。2013年乌克兰危机使得基辅重新靠向欧盟与北约,但中乌关系并未因此断绝,虽然不再活跃,但仍然保持中立和友好。
然而,出于某些政治考虑,基辅在2021年初对收购了马达西奇公司的4家中国企业和3名中国公民实施制裁。与此同时,乌克兰跟随西方国家怀疑中国人权问题。中乌关系因此出现危机,中方也对上述行为表示坚决反对。
然而,北京和基辅之间的相互指责和制裁措施已被新的投资协议所取代,两国在2021年6月30日签署了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两国的公司和金融机构将开始合作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北京将2022年庆祝中乌建交30周年视为加强双方合作的契机。与此同时,基辅宣布愿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国家市场的“桥梁”。
在2019年,中国就成为乌克兰的主要贸易伙伴。2020年,基辅对北京的商品出口比2019年翻了一番,达到71亿美元,而中国对乌克兰的进口额为83亿美元。2020年,中国占基辅贸易额的14.9%,两国合作的主要领域在农业和军事方面。中国将乌克兰视为武器和军事技术的重要来源。自 1992 年以来,乌克兰和中国一直在军事、技术和科学领域开展合作,基辅在苏联解体后继承了这些领域的很多技术。
专家强调,北京与基辅关系的未来走向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中国在克里米亚问题上的立场、美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俄乌矛盾的激化。目前中美关系的恶化以及乌克兰在敏感问题上的行动都使得中乌关系下行,而中俄两国加强友好合作也将影响中国在克里米亚问题上的立场。事实上,乌克兰已受制于本国的政策,本来乌克兰可以加强与中国的互动,获得东西方“桥梁”的地位,不仅可以使政治稳定,还将使得经济繁荣。而目前来看,中乌能否成为真正的战略伙伴还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
12月21日,卡内基莫斯科中心专家纳塔利娅•阿扎罗娃发表评论文章指出,自俄罗斯战略东移后,似乎没有哪个领域不寻求同中国的合作了,甚至是在太空。今年俄罗斯和中国宣布将在月球联合建立一个科研站。目前而言,使两国在太空领域进行合作的主要因素是同美国之间的竞争,但两国是否能克服太空战略计划以及预计投资量之间的巨大差异仍然是个问题。
自上世纪以来,人类活动已经进入外层空间,但外空国际法律框架仍然存在大量空白。美国是第一个制定本国月球探索法律框架的国家,并于2019年宣布了其月球计划“阿尔忒弥斯”。2020年美国宇航局与七个国家——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阿联酋签署了“阿尔忒弥斯”协议,后来巴西、乌克兰等国家也相继加入。该协议以《外层空间条约》为基础,规定了太空探索的一般原则,其中还规定了违约的处罚条款。
专家表示,尽管俄罗斯与美国在太空领域进行了长期合作,但它从未签署该协议。事实上,俄罗斯和美国日益扩大的政治分歧也反应在外层空间合作上。而根据2011年的沃尔夫修正案,中美两国航天领域并未进行合作。此外,中国也有自己的月球计划,俄罗斯也参与其中。
今年春天,俄罗斯联邦航天局与中国国家航天局签署了合作建设月球科研站的谅解备忘录。几年来,俄罗斯和中国一直在推进月球计划的整合。2019年,两国就协同实施俄罗斯“月球-资源-1”轨道器任务和中国“嫦娥七号”月球极区探测任务达成一致(这两个任务现在都包含在一个新的联合项目中)。同年,两国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建立月球和深空探测联合数据中心。现在俄罗斯和中国正在制定一项单独的政府间月球合作协议。
专家指出,中俄项目合作书可能给人的印象是中国正在成为俄罗斯在太空探索方面的优先合作伙伴,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月球站项目只迈出了第一步,两国的月球计划很难整合,俄罗斯刚开始执行的计划在中国则早已经成功实施,并且俄罗斯航空领域定于2028年试射的“叶尼塞”超重型运载火箭项目也陷入了停滞状态;其次,两国航天项目的投入总体上也不成比例。中国的民用航天预算仅次于美国,截止2020年最低估计为89亿美元;而俄罗斯为国家太空计划拨款仅有约27亿美元。虽然自2001年起,俄罗斯和中国便定期签署太空合作计划,然而两国的太空合作依然呈现零散化特点,几乎没有大型联合项目。总之,中俄能否克服重重困难,将协议中的豪言壮语落在实处仍然需要检验。
9月22日,俄罗斯国际事务委员会专家安德烈·卡赞采夫针对阿富汗局势发表评论文章,指出了俄罗斯和中国在阿富汗及周边国家的如下共同利益:一是确保阿富汗的中立及其领土上没有外国军队,二是确保中亚国家的安全,三是打击跨境恐怖主义威胁,四是确保中亚经济稳定发展,化解非传统安全威胁。五是保障移民和人际流动安全。
专家对俄罗斯和中国可能采取的联合行动的建议有:协调与塔利班和阿富汗邻国之间的立场。一般要求可能包括将国际恐怖组织驱逐出该国、维护阿富汗边境的和平稳定,创建包容性政府等等;在阿富汗境内的冲突群体(例如普什图人和塔吉克人)之间和不同国家间为了维护地区和平而进行调解;统筹协调在阿富汗存在利益的地区大国间的活动——包括通过上合组织和其他地区组织加以协调;加强俄中两国特种部队以不同形式开展的联合军事合作与互动;在双边层面和国际组织层面共同向阿富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加强俄罗斯和中国在中亚问题上的专家合作等等。
日本官房长官松野博一在24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对有关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和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的线上协商进行了说明。针对中国政府向日本方面提出的抗议,松野博一表示日本方面“进行了适当的反驳”。他说:“台湾海峡的和平与稳定对于日本的安全保障和国际社会的安定来说是很重要的。”并补充道,“我期待通过对话和平解决有关台湾的问题。”此次线上协商由超党派议员联盟“日华议员恳谈会”组织,安倍晋三担任该会顾问。
3月24日报道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ZQOUA242Z50U2A320C2000000/
韩国外交部官员20日表示,外交部高官当天再次向中国驻韩大使邢海明就其日前针对韩国下届总统人选、前检察总长尹锡悦涉“萨德”反导系统发言的驳论阐明了韩方立场。
据悉,外交部次官补(外长助理)余承培当天在外交部大楼同到访的邢海明举行礼节性会面,并再次阐明韩方对邢海明上述发言的立场,即驻外外交机构对驻在国政坛人士的发言发布立场时应采取谨慎态度,以免影响到两国关系发展。
尹锡悦15日接受一家韩媒采访时表示,部署“萨德”反导系统是国家主权行为。若中国想要求撤销“萨德”部署,应先撤销在本国边境部署的远程雷达。之后,邢海明在同一媒体上发表署名文章反驳称,尹锡悦的发言难以理解。部分人士指出,邢海明的相关言论“有干涉韩国大选之嫌,亦是外交失礼”。
9月21日至22日,应塔利班方面的邀请,俄罗斯总统特别代表卡布洛夫、中国外交部特别代表岳晓勇和巴基斯坦总理特别代表萨迪克访问了喀布尔。塔利班代理总理哈桑、代理外长穆塔基、代理财长巴德里及其他高级官员与三国特使进行了会面。
会上,各方就阿富汗近期局势发展问题,特别是关于包容性、人权、经济和人道主义问题、阿富汗与外国包括其邻国的友好关系、维护阿富汗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等进行了深入和建设性的讨论,并表示支持打击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
塔利班方面强调高度重视阿富汗与俄罗斯、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关系,并肯定了三国在巩固阿富汗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三国和塔利班当局同意将保持建设性接触,以促进阿富汗和平繁荣及地区稳定发展。
访问期间,三国特使还会见了阿富汗前总统卡尔扎伊,以及前民族和解高级委员会主席阿卜杜拉,探讨了促进阿富汗和平稳定问题。
https://www.mid.ru/ru/foreign_policy/news//asset_publisher/cKNonkJE02Bw/content/id/4864113
11月30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俄外贸银行以线上方式举办的“俄罗斯在召唤”年度国际投资论坛上回答了几个关于中国的问题,表达了俄罗斯在中俄合作上的态度。
普京表示,俄罗斯支持中国在创建全球贸易基础设施框架下的工作,支持中方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努力。他指出,俄罗斯与中国在该框架下有许多合作,包括双方在第三国的工作。这些工作已经在进行中,有可能进行扩大。“因为中俄持有几近相同的立场和原则。”
普京指出,中俄关系将进一步深入发展,对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是保持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因素。
普京认为,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制裁和限制是毫无道理而且违反国际法的,这些国家在对华竞争中的所作所为令人“难以理解”,有时甚至“令人反感”。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组成的三方安全联盟(AUKUS)就是西方对中国采取行动的一个例子。他说,此举“并不会使地区局势得到改善,相反只会加剧局势更加紧张。”
普京表示,中俄两国关系正处在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俄罗斯并不担心中国军事能力的提升,况且俄方也正在发展自己的军事潜力。普京强调,中国实力的增长举世瞩目,但俄方不会根据第三方的利益调整外交政策,将按照俄罗斯自身利益发展对华关系。
10月2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索契举行的瓦尔代国际辩论俱乐部年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与北约不同,俄罗斯和中国的友好关系是互利的,且不和任何国家敌对。俄罗斯和中国之间不存在封闭的军事集团,也没有建立俄中军事同盟的想法,所有关于这方面的猜测都是没有根据的。
10月22日,在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汪文斌回应了普京的表述,指出中方高度赞赏普京总统在“瓦尔代”国际辩论俱乐部年会上对中俄关系的积极评价。王文斌指出,“今年是《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20周年。20年来,在中俄两国元首的擘画引领下,双方始终坚持在“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的基础上发展长期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树立了新型国际关系的典范。中俄两国不是盟友,胜似盟友。”
汪文斌表示,“世界是各国人民的世界,世界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各国人民携手应对。要开放不要封闭、要合作不要对抗、要共赢不要独占,这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中方愿同包括俄方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携手践行合作共赢的思想理念,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谱写二十一世纪国际关系的崭新篇章。”
12月3日,美国前国防部阿富汗问题顾问、国际战略研究中心名誉主席安东尼·H·科德斯曼发布报告,指出虽然加强军事存在至关重要,但要想成功应对中国和俄罗斯的竞争威胁,还必须成功应对灰色地带冲突及“白色地带”政治、经济和外交方面的竞争。
专家表示,任何与中国或俄罗斯升级到战区或更高级别的战争,任何涉及核冲突的战争,或任何导致关键设施和基础设施遭受重大破坏的战争,都会给美国及其合作伙伴带来巨大的成本和损失,因此为应对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潜在威胁,以及来自伊朗和朝鲜的较小威胁,美国战略必须超越冷战时期的威慑和作战思想,专注于寻找可以减少紧张局势和战争风险的合作领域,通过盟友和经济伙伴加强威慑力量,并利用外交、贸易、投资和政治影响力来实现美国利益并打击主要竞争对手的敌对行动,削弱对方影响力。
专家认为,在“白色地带”,即政治、经济和外交竞争中,官方研究报告可以作为非机密的“影响力武器”向外界传达中国、俄罗斯等国构成美国主要的安全威胁等信息,以此赢得美国盟友的共识。专家以美国国防部最新发布的2021年《中国军事与安全发展报告》为例,指出该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均来自于非机密的官方报道,并逐渐成为各国的分析参考文件。与中国相比,美国国防部对俄罗斯、伊朗和朝鲜的国家报告覆盖面相对有限,缺乏对特定国家的战略分析或其未来能力和趋势的全面分析。此外,相关报告中均缺少政治、经济和外交竞争,也不包含该国军事和安全活动对邻国和美国战略伙伴的影响。
专家指出,美国应制定俄罗斯、伊朗和朝鲜的官方年度报告,并且需要更多利用其他官方报告和网站,以便影响其他政府、情报分析人员、外国军队和外交官。专家强调指出,官方报告并非反对公共和媒体的公开简报,二者对推广官方政策、塑造美国及其盟友对竞争对手和潜在威胁的一致看法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此外,相较于其他手段和措施,官方报告的成本十分低廉。
吴蔚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于不同历史阶段为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在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以及在对涉海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开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治理实践。为应对目前全球海洋治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习近平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与我国涉海法制建设互为促进,为全球海洋治理和规则制定提供了“中国智慧”。
吴蔚在文章中指出,我国维护全球海洋治理、参与国际海洋法体系完善进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揭示我国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涉海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等,对于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具有的重要历史意义,并阐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构建未来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现实意义。中国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海洋事务,建立健全国家涉海法制,妥善处理与邻国的海洋争端,维护海洋权益,加强海上力量建设,致力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的发展,推动海洋合作等举措,促成了国际海洋法的多项制度形成,对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了创新经验,也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终形成进行了充分的铺垫。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集体会见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就全球海洋治理问题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他表示,各国“应该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进互信,加强海上对话交流,深化海军务实合作,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这一论述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丰富和深刻的理论内涵,包含全球海洋治理所涉及的各个维度,其核心是世界各国在海洋治理中目标一致、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从思想的发展脉络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大愿景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确立了目标。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它不仅包含共同维护海洋和平,更包括共同促进海洋繁荣,同时还包含了共同构筑新型海洋秩序的内容,是中国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的独特“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主要体现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如下内涵中。
第一,在安全层面,中国所倡导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主张构建一个“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的海洋秩序,这与掠夺主义、殖民主义、强权主义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船坚炮利的帝国主义时代,中华民族经历了一段屈辱的历史,对恃强凌弱的霸权主义行径深恶痛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追求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增进互信,以和平的方式处理海上争端和潜在的海上冲突,构建持久和平的海洋秩序。这既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要求,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彰显的海洋规则的原则要求,更是各国开展海洋治理和海洋合作的基础。
第二,在经济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倡导建立“共同繁荣”与“清洁美丽”的海洋秩序。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人类自古以来便认识到海洋不仅有鱼盐之利,也有舟楫之便。各沿海国都将经略海洋、开发海洋资源作为自身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此过程中,也带来各国经济权益的冲突,例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垃圾倾倒、非法或过度捕鱼等问题,复杂的经济利益冲突迫切地需要协调各国利益的海洋秩序。同时,海洋也是国际运输的重要通道,海运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据相当比例,对海洋航道的依赖使得稳定和谐的海洋秩序尤为重要。
第三,在文化与文明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在文化上实现各民族文化和各种文明观念的相互交融,提倡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海洋不仅孕育了多姿多彩、各有特色的世界文明,各种文明自古以来也以海洋为通道和依托进行交流互鉴。但近代以来也出现了文明阻隔、误解甚至冲突的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各文明冲破阻隔,实现交流互鉴、和谐共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海洋命运共同体”在上述三个方面的理念内涵,对于解决当今西方国家主导下的海洋秩序存在着的体系性、制度性和结构性缺陷,即全球重要关注问题上的治理缺位、现行体系制度的执行无力、各国相互利益的冲突矛盾和各国统一共同意识的协调不力等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目的在于解决现行海洋秩序下存在的政治、经济、安全、环境等领域的种种问题。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上述方面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一套有别于传统西方海洋霸权的中国方案选项。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对新中国参与全球海洋规则制定过程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于基于“中国智慧”建设公平公正的全球海洋秩序的长期思考心得实践经验积累进行的升华。与传统海洋霸权国家希望垄断海洋规则的制定和解释权不同,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规则制定过程中显示出对于各国主权平等的尊重,以及对于国家间协商的重视,希望为国际社会提供更为开放和平等的规则秩序。
经过三个阶段涉海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于未来全球海洋治理的认知和主张不断成熟,既呼应了以全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时代潮流,又对基于西方价值建立的既有海洋秩序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填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通过积极参加国际海洋事务,建立健全国家涉海法制,妥善处理与邻国的海洋争端,坚决维护海洋权益,加强海上力量建设,致力于海洋开发和海洋科技的发展,推动开展海洋合作等举措,促成了国际海洋法的多项制度创新。现今的海洋秩序不仅存在着各国的地缘政治冲突和海上军事威胁等传统安全威胁,也伴随着海盗问题、气候变化、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海洋安全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追求,每一个沿海国均对其海洋安全与权益拥有重大利益诉求,同时也是1982年《公约》广大缔约国的基本需求。我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承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倡导加强沟通、增进互信,加强海上对话交流,深化海军务实合作,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义务,保障国际航道安全,努力维护和建立普遍安全的国际海洋秩序。
第二,我国在合理平衡海洋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加强海洋治理机制协同增效和普惠效果方面,有着丰富而广泛的制度实践和行动实践;在海洋全球治理的多元参与中,通过涉海法制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中国经验。现阶段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由于现有秩序的制度缺位和执行机制缺失,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资源浪费现象日益严重,与进入工业革命以来的前200年相比,当前海洋所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和迫切,诸如气候变化、非法捕捞、海水酸化等长期问题与诸如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等突发因素相互影响,使得海洋环境越发恶化。对此,“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不仅指各国共同维护和治理海洋,也强调人类和海洋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倡导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生。“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治理,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
第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终提出并非一蹴而就,这一理念所蕴含的诸多内涵,来源于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间对于海洋事务经验的总结、对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学习与实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各国同舟共济、命运与共,主张“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原则,推动世界各国在海洋领域加强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使海洋成为国家间经济交往的纽带。“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倡导的各国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有利于突破当今海洋治理格局中存在的“零和博弈”的思维,解决公海资源的“公地悲剧”,实现各国自身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自1864年晚清政府最初接触国际海洋法规则,并尝试理解和适应西方国家建立的全球海洋秩序以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独立提出的对于全球海洋秩序的全面且具有“中国智慧”的方案。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在讲话中谈及海洋强国建设和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党的十九大做出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海洋经济发展是顺应海洋强国战略的需要”,“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要顺应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制造业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海洋开发能力,使海洋经济成为新的增长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把我国海洋强国战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应用到全球海洋治理领域,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海洋事务中的升华。“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全人类共同的海洋利益为基础,需要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协调合作,促进交流增强政治互信,共同承担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责任。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涉海法律制度建设起步、逐步完善,到今天全球海洋治理的多元维度参与,推动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协商治理、共担责任。海洋规则和秩序的进步,打破了传统的西方中心主义,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国际合作。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的多元化参与,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铺垫、构建和保障的重要作用。
同时,“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也为深化我国涉海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互动关联和指导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屋建瓴,持续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在承接前人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理念的基础上,我国在对外海洋外交和海洋治理的参与,取得了显著进步和重大成果。
现阶段,除了海底资源之外,还有气候、生态环境等议题,都要求全人类共同保护海洋,利用海洋,共建健康海洋。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与我国涉海法律制度建设互为促进,其科学地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促进了我国海洋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也必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在未来丰富新的内涵。(完)
澳大利亚总理莫里森18日声称,“澳方一直非常期待能够开启中澳对话。只要中国政府愿意与澳大利亚展开高层会晤,澳方就欢迎。”鉴于澳中之间的紧张关系持续已久,莫里森的话语让外界直呼“惊讶”。莫里森应当从几位前任那汲取经验,在与中国打交道的过程中采取理性态度,推动澳中关系重回正常轨道。
澳大利亚总理莫里森18日声称,“澳方一直非常期待能够开启中澳对话。只要中国政府愿意与澳大利亚展开高层会晤,澳方就欢迎。”鉴于澳中之间的紧张关系持续已久,莫里森的话语让外界直呼“惊讶”。
两年来,莫里森政府做了不少伤害澳中关系之事。就在15日,莫里森还在为自由党参议员帕特森打气,支持其所谓“中国政府试图分裂民主国家”之言,主张“应与志同道合的民主政府合作,抵抗来自中国的干预”。那么,此次莫里森话锋转向,真的是迷途知返吗?
数年来,澳大利亚忙着站队,以得到美国的支持。自美国特朗普和拜登两届政府将美中关系定性为竞争关系之后,美国政府十分强调借助盟友的力量,维持有利于美国的权力平衡。美国特朗普政府公布的2018年《国防战略》报告明确指出,盟友为帮助美国“威慑侵略”和维护全球有利的力量平衡提供了“不对称优势”。美国拜登政府延续了这一思路,并于今年9月与澳大利亚、英国确立了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对华意涵自是不言而喻,澳大利亚也从美国那得到了获取核潜艇技术的承诺。
正是由于澳大利亚对国家利益的自我设定,使得2020年5月以来澳中高层对话大门一直处在关闭状态。无怪乎莫里森说道,“我们将始终坚持利益,在这方面永远不会有任何妥协。”
但是,国家利益是多方面的,当澳大利亚为了其眼中的安全利益而伤及其经济利益时,澳方其实也难以接受。
因此,当莫里森公开驳斥了“尽管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但政府已放弃与中国进行深度沟通” 的说法时,意味着澳大利亚不得不承认一个基本事实,即澳大利亚与中国的经贸关系很难撼动。于是,澳大利亚总理向外界呼吁澳中高层对话,再次释放对华合作信号,既是顺拜登之势而为,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判断。
在澳中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澳已充分认识到,澳大利亚经济对中国的依赖性不容忽视。2010年以来,中国不但是澳大利亚最大贸易伙伴,如今也是澳大利亚最大的国际游客来源国。根据澳大利亚旅游局的数据, 2018年11月至2019 年 11 月,共有 144 万中国游客前往澳大利亚。在此期间,中国游客为澳大利亚经济贡献了大约 120 亿澳元(约合87亿美元)。具体而言,中国游客对澳大利亚经济的贡献更大,占所有在澳游客消费总额的 27%,中国游客在澳人均消费为 9235 澳元(约合6673美元),远高于美国人、日本人和新西兰人。
对于地广人稀的澳大利亚而言,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足以可能让澳大利亚失去一个行业。在疫情对世界经济的冲击仍在继续的背景下,维护澳大利亚与中国紧密的经济贸易关系,也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利益。
澳大利亚四面环海,被称为一座孤岛。在过去的十二年中,澳大利亚已经五次更换国家领导人。当澳前总理基廷等人都出面指出澳方制造了一个原本不存在的“敌人”后,莫里森更应当从几位前任那汲取经验,在与中国打交道的过程中采取理性态度,推动澳中关系重回正常轨道。
在《南极条约》签订前的1816年至1946年,阿根廷以激发国内反殖民为核心的民族主义、构建南极地缘政治想象、组建阿智双边合作关系、援引传统国际法准则等方式参与以领土主权声索为目的的南极权力政治博弈。1946年至1961年,阿根廷开始适应南极政治制度化趋势,跟随议题转变,加大科研力度,定下和平开发南极的基调,反对将南极交由联合国托管,确保自身在南极政治中的特殊地位,并最终顺利成为《南极条约》的原始缔约国。2021年是《南极条约》正式生效的60周年,阿根廷始终没有放松在主权声索方面的实践与铺垫。
一、南极国际制度
与主权声索的逻辑关联
作为南极政治议题的领土主权声索、资源养护和环境保护之间并非历时性的替代关系,而是以共时性为基础并存,这一复杂局面既导致国家政治资源投入分散化,又促使国家南极政治实践目的呈复合态势,故须深入考察南极政策制定的多义性。
首先,尽管《南极条约》已生效,主权声索国仍然使用“条约内主权”(treaty sovereignty)进一步巩固各国主权主张,特别是在公共文化领域。伴随国际格局变迁,主权被创造出更广泛的子类,以便涵盖在原语境中无法被明确言说的实践和意象。在《南极条约》生效后,“主权”在三个层面被巩固:其一是借由媒体、学术界和政治明星反复重申“主权”;其二是通过为科考站等基础设施及地点命名的方式,将法律和行政架构延伸到“南极领土”上;其三是构建碎片化的“管辖”事实加以象征性地巩固。
其次,原主权声索国在没有领土或领土存在未决争议的情况下行使围绕科考站和科学人口的“准管辖权”,是对既成国际制度事实的适应,也便于转化为国际法中领土主权获得和变更所必须的“有效占领”依据。科学人才通过三种方式在南极治理中发挥作用:其一是负责国家内部南极意识构建和科学知识传播;其二是为国际组织输送技术官僚和提供咨询服务;其三是为南极科考基地提供运营和管理配套工作人员。当本国籍人力资源有效渗透到南极的自然及人造实体物或管理机构时,属人管辖可以带动“准属地”管辖能力。
第三,建构“荒野价值”和“保护区理念”。人类的学术介入是赋予南极荒野价值的必要步骤,这使南极治理存在荒野与荒野价值难以并存的悖论。气候变暖导致夏季延长,恶劣环境赋予的非宜居状态被冲击,南极荒野价值依托人为框定的旅游观光区和环境保护区。南极荒野价值的叙事和保护区理念还是对“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概念的抗衡,具有排他属性。《马德里议定书》将南极定义为“自然保留地”。“保护区”是一个具有权力属性的概念,区域被指涉为客体。以科研成果为依据的海洋保护措施,可能使掌握科研特权的国家以研究之名,行垄断生物监测信息和养护话语权之实,自利地诠释可捕捞的生物种群以及禁捕时间和空间。
二、以制度合作
促主权声索的阿根廷南极政策
自1961年以来,南极治理日益依托于南极条约体系,其机制化进程为阿根廷以国际制度合作为明线、以主权声索为暗线的南极政策提供了缓冲空间。
第一,南极治理机构文职化。首先,自《南极条约》签署以来,阿根廷的南极活动从国防问题转变为外交关切。原隶属于国防部的国家南极理事会(DNA)和南极研究所(IAA)并入外交部。南极政策渗透进阿根廷各大机构的日常关切中,以高曝光度活跃于各类跨专业合作中,以天然的地缘优势塑造共商合作南极事务的平台角色。
第二,科学活动的仪式化。阿根廷的南极科研活动出于多重考虑。后主权声索时代,国际法依据主要起建构作用,调节国家对南极议题的认知,指导国家科研方向,作证主权声索正当性。阿根廷以兴建教育的形式完善“管辖”措施,通过学术渠道宣传相关贡献。
第三,设施完善和人才培养。阿根廷建有各类功能的站点30个,特别管理区1处,特别保护区4处。围绕巩固南极政治地位的初衷,阿根廷更加注重人力资源培训,包括学术论文指导、专业授课、发布招聘启事、举办青年知识竞赛、规范工作人员南极活动规范等。
第四,提议建立海洋保护区。阿根廷计划联合智利在斯科舍岛弧共建海洋保护区,提议将斯科舍岛弧67万平方公里的保护区分为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磷虾捕捞的一般保护区(GPZ)和兼顾各国商业利益的磷虾捕捞区(KFZ)。从地图上看,一般保护区的划分与其说是为了保护磷虾,毋宁说是在其陆地主权声索区域的近海所实施的“反商业介入”举措。
第五,与拉美国家合作互助。在阿根廷带动下,《南极条约》54个成员国中有10个拉美国家,其中6个是协商国。阿根廷积极寻求双边合作或“共享主权”模式,将准盟友关系嵌套进南极制度中,与合作伙伴加强两用船只的海上互操作性。阿根廷、巴西、西班牙、智利、乌拉圭携手参与了2021年南极洲青年知识竞赛。阿智两国形成了“大会之前开小会”的双边政策协调默契,在年度协商会议召开前,先行接洽并评估双方在气候变化、古生物学、微生物学、地球科学和地震学等领域的合作潜力。
三、阿根廷
南极政策影响与对华政策启示
阿根廷南极政策的目标聚焦于两点:其一是保障国家在未来南极主权声索问题上的优势,其二是确保在南极条约体系这一国际制度中的话语权,两者互为表里。
阿根廷南极政策对其国内政治和国际制度有效性皆有影响。就对阿根廷国内政治的影响而言,南极政策成功塑造了南极国家意识,结合媒体宣传、学术活动和官方辞令灌输,阿根廷政府将民族意识和集体认同嵌入南极,从官方层面下沉到民间。但同时也加重阿国内政治经济负担,阿根廷在南极科考站众多,军事力量的落后,或将导致后勤保障工作难以维系。就对南极制度有效性的影响而言,阿根廷以消极保护为主,积极治理和开发为辅,对旅游和生物资源养护议题的话语贡献颇为有限。阿军事力量和资源开发技术的不足,客观上迎合了《南极条约》非军事化和环境保护的内涵,弱化了对军事实力的要求。阿智两国的联合巡逻可能提高他国安全焦虑,但客观上对南极非军事化原则的落实起到监督作用。阿根廷南极政策中各种复杂化的“准管辖权”演绎,促使各国效仿,并就“条约内主权”“有限主权”和“共同主权”等博弈方式达成新的默契。
中国是南极制度的后来参与者,也是构建南极命运共同体的积极呼吁者和可靠实践者。中国可在中阿双边互惠合作、国内南极政策法规完善和国际制度博弈三个层次获得启示。
第一是双边互惠合作启示。南极半岛是旅游最热门区域,阿根廷以提供中转服务为主,但在持有旅游资产和运营中高端旅游项目方面能力平平,未来中国可与阿根廷国际旅行社开展船基旅游业合作。中国可将科考与外交有机结合,开展联合海上巡逻,将“冰上丝绸之路”延伸至南极和南美洲,共享环境危机预警信息,提升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二是南极政策法规制定启示。中国政策制定应不拘泥于政府层面,也应对非政府组织及个人进行规制。中国南极立法应兼顾《南极条约》协商国身份和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身份,通过立法促进国际制度良性横向互动,促进政策制定、立法与实践相适应。
第三是国际制度博弈启示。在南极国际制度多层次成员准入体系中,中国是协商国而非主权声索国,因此须警惕原主权声索国不顾其他成员利益的“跑马圈地”行径。基于国际舆论近期对中国设立南极洲第五个研究基地却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等不实指摘,中国须警惕中美战略竞争外溢至南极。加强与以拉美地区为单位的整体合作协商,避免霸权国利用南极“领土”争议离间阿智,考虑与阿根廷、智利、巴西和乌拉圭各国开展小多边合作。
结语
无论是前制度阶段还是后主权时代,阿根廷南极主权声索实践一以贯之。成为《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之后,阿根廷的南极政策以国际制度合作为明线、主权声索为暗线开展。阿根廷在南极事务中之所以能保持特殊地位,成为虽小尤重的参与者,在于美国这一《南极条约》及相关国际制度主导者转换了获取世界霸权的方式,更加注重将权力解读为吸引他国共同遵守规则的能力。阿根廷则能积极适应这一转变,成为国际制度的拥护者。随着阿根廷经济危机、国内民粹主义引发选举政治波动,国家在南极的活动,或将越来越依赖国际制度的庇护,也将越来越难以承受未来国际制度变动带来的损失,未来阿根廷在南极政治中保持特殊地位的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考察。
2020年5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就“意大利诉印度‘艾瑞克∙莱谢号’案”(以下简称“‘艾瑞克∙莱谢号’案”)作出裁决。该裁决以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为载体,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在个案中行使其管辖权的“必要性”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充分的论证。
一、“艾瑞克∙莱谢号”案的事实背景
“艾瑞克∙莱谢号”(Enrica Lexie)是一艘由意大利籍公司所有和运营的、悬挂意大利旗帜的油轮。“圣安东尼号”(St. Antony)是一艘由印度国民所有的渔船。2012年2月15日,两船在位于印度西南方向的印度专属经济区内相遇。“艾瑞克∙莱谢号”油轮上“船舶保护分遣队”(Vessel Protection Detachment, VPD)成员、意大利海军士兵马西米兰∙拉托尔和萨尔瓦托·吉隆两人在误判“圣安东尼号”渔船正试图对“艾瑞克∙莱谢号”油轮实施海盗攻击的情况下,向“圣安东尼号”渔船进行了多轮射击并造成了该渔船上两名印度籍船员的死亡。
“艾瑞克∙莱谢号”事件发生后,印度当局对涉事意大利士兵实施了逮捕并进行了刑事审判。就印度对于意大利军人实施刑事审判的行为,意大利当局在与印度当局交涉无果后,将印度诉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请求仲裁庭裁定印度对于意大利军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由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产生。
二、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
产生与仲裁庭的相关裁决
在“艾瑞克∙莱谢号”案中,意大利主张印度无权对于意大利军人行使刑事管辖权。意大利提出该主张的依据之一便是意大利军人在印度享有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对此,印度则指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事项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由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中意大利和印度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便产生,该问题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能否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事项行使管辖权。
对于该问题,“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裁决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无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的直接和明确规定,并因此承认了其无权单独就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行使管辖权。尽管如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指出,该案争端的核心问题是印度是否有权对意大利军人“行使管辖权”(exercise jurisdiction)的问题;而对意大利军人在印度是否享有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问题的处理是完整和彻底地解决印度是否有权对意大利军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一问题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其“有必要”对意大利军人在印度是否享有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问题一并进行处理。据此,管辖权的“必要性”审查便成为“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在论证其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问题享有管辖权过程中的论证进路。
三、管辖权
“必要性”审查的“非理性因素”分析
(一)基于“逻辑必要性”考查的非理性
1.“逻辑必要性”论证的不足和缺失
管辖豁免是一项阻碍“管辖权行使”的因素,而非阻碍“管辖权享有”的因素。因此,“管辖豁免”对于“管辖权行使”而言具有审查的“逻辑必要性”,对于“管辖权享有”的判定而言则无审查的“逻辑必要性”。“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指出,意大利和印度双方的诉求同时涉及管辖权的“享有”和“行使”(assert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事实上,“艾瑞克∙莱谢号”案涉及的“唯一”关于“管辖权行使”的因素便是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考虑到“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在其裁决中明确承认其无权单独就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行使管辖权,故该案仲裁庭有权管辖的争端仅与“管辖权享有”问题相关。在此情形下,“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论证其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享有管辖权的逻辑前提——仲裁庭有权管辖的争端是关于“管辖权行使”的争端——是不存在的。
2.“审查必要性”与“管辖必要性”的混同
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意味着行使管辖权的主体原则上应当对于其管辖的事项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判,而审查则可以“审而不判”。国际法院在其审理的刚果(金)诉比利时“逮捕证”案(Case Concerning the Arrest Warrant)中指出,虽然其在该案中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即比利时基于其国内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对时任刚果(金)外交部长签发逮捕证的行为是否侵犯后者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问题的论证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比利时依据国际法是否享有“普遍管辖权”这一前提性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院能够在其判决中对“普遍管辖权”问题作出具有拘束力的裁判(rule)。据此,国际法院只是在“假设”(assume)比利时依据国际法享有“普遍管辖权”(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前提下,对该案中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了审理。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在其审理的“北极日出号”案(The Arctic Sunrise Arbitration Case)中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在其审理的第2号案中的相关判决或裁决亦表明了类似于国际法院的上述立场。相较之下,“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就其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审查必要性的问题进行管辖的做法显然是过分激进和欠缺理智的。
(二)基于“实效必要性”考查的非理性
“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指出,若不对意大利军人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处理,便不能够完整和彻底地解决作为该案争议焦点的管辖权行使问题。此处的对于案件争议问题的“完整和彻底地解决”便是“诉讼实效性”考量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然而,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仅基于“诉讼实效性”考量就其在逻辑上不存在审查必要性的事项行使管辖权,则其管辖权的行使会出现难以自圆其说的悖误。
以“艾瑞克∙莱谢号”案为例,该案仲裁庭在确定其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享有管辖权后,便在实际上完全脱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而全然援引了其所谓的相关“习惯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了裁判。由此,“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进行的审查和裁判俨然与其单独就该问题进行的审查和裁判无异。在“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明确承认其无权单独就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下,“艾瑞克∙莱谢号”案仲裁庭主张的所谓“必要性”审查俨然成为一种迎合和促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不当扩张其管辖权至公约规定外事项的掩人耳目的工具。
四、管辖权
“必要性”审查引发的法律困境分析
一是诱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权不当扩张的进程。管辖权的“实效必要性”对其“逻辑必要性”的突破以及管辖权“必要性”审查的应用场景由管辖权的“排除性事由”向“肯定性事由”的转变是促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无限扩张其管辖权的重要致因。
二是暴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裁判的不专业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职能具有处理海洋事务方面的专业性,其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导致其对于相关事项进行处理的“非专业性”,进而导致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实践的混乱。
三是致使管辖权的行使违背“国家同意”原则。国家同意构成了国际司法机构行使其管辖权的基础和前提。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的事项,则其管辖的事项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明确同意的范围,从而违背管辖权享有和行使中的“国家同意”原则。
五、结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有权管辖的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予以明确规定的事项,而不包括基于所谓的“必要性”审查而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事项建立起间接联系的其他事项。否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将会无限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其管辖权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的限制,从而致使相关的公约规定被架空。
一、“军事活动自由”与“荷花号”推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一国是否有权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活动,或者说,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国家间存在巨大争议。意欲对本国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发展中沿海国,需要对传统海洋强国所持的对立主张,从国际法的角度予以驳斥。因为公约本身未作出明文规定,所以可以进行不同的法律解读,其中一种是“法不禁止即可为”,这本质上属于“荷花号”推理,以美国为代表的传统海洋强国据此主张在他国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的自由。另一种解读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看似接近发展中国家欲管控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的立场,但实际上二者不同:“法无授权不可为”体现的是一种“禁止”的立场,而“管控”不同于“禁止”,是“自由”和“禁止”之间的一种持中立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沿海国欲从国际法的角度驳斥传统海洋强国的“自由”立场,首先需要指出“荷花号”推理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的种种问题,继而论证“管控”的立场为何更可取。
二、简析“荷花号”推理及其中的问题
法国轮船“荷花号”在公海与土耳其轮船相撞,造成船毁人亡。土耳其依本国法对“荷花号”的船员启动了刑事程序。法国认为土耳其违反了《洛桑条约》第15条的规定,请求常设法院确认土耳其是否违法。法院的多数意见是《洛桑条约》第15条的规定并不存在排除本案涉及的刑事程序的实行的任何国际法原则,土耳其所启动的刑事程序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留给每个主权国家的裁量权,并未违法。
“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就是国际法许可的行为”,这一论断被广泛视为“荷花号”推理的精髓并被用作权利主张的依据。对“荷花号”推理一直存在反思的声音,笔者认为“荷花号”推理最大的问题是:它本质上不是解决争端,而是用新的争端替代原有的争端。法国和土耳其之间本来的争端是法国认为自身具有排他性的刑事管辖权,而土耳其不享有,是一个“有无管辖权”的争端;当常设法院判定两国共享管辖权时,这只是在形式上解决了法国和土耳其之间的争端,因为在双方均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通常有必要考虑“哪国管辖权优先”的问题。因此,“荷花号”推理实质上将“有无权利”这样一种争端演变成“哪方权利优先”的争端。“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就是国际法许可的行为”,这种思路某种意义上会扩张争端双方的权利;当争端双方都依“荷花号”推理主张本方应获得比法律明文确认的范围更广的权利时,权利冲突难以避免。遗憾的是,从这一推理本身无法获得关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任何指引。
三、“荷花号”推理适用于
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的具体问题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活动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所谓“剩余权利”问题:发展中沿海国和传统海洋强国都希望获取尽可能多的“剩余权利”,然而这不可能同时发生,因为二者在特定海域的权利总是互为消长的。主张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享有不受该国约束的“海洋自由”,其实是在推行这样一种“剩余权利”分配方案,即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军事活动自由,但该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不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进行管控的“剩余权利”。根据“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就是国际法许可的行为”,公约并没有禁止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活动,那么认为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军事活动自由这一“剩余权利”不无道理。但是,公约也没有禁止一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对外国军事活动实施管控,因此认为国家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进行管控的“剩余权利”,同样有理。在严格适用“荷花号”推理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既享有军事活动自由这一“剩余权利”,同时一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也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进行管控的“剩余权利”。
有鉴于此,若要否定一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进行管控的“剩余权利”,单纯强调外国在一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军事活动自由这一“剩余权利”,只能选择性适用“荷花号”推理,即对沿海国采取“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标准,而对其他国家采取“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标准。这种做法问题很大:如果允许传统海洋强国采取这种选择性适用“荷花号”推理的做法,那么也没有理由反对发展中沿海国采取同样的做法。发展中沿海国也可以对传统海洋强国采取“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标准,对自身采取“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标准。如果传统海洋强国不能接受这样一种选择性适用“荷花号”推理的做法,那么也没有理由要求发展中沿海国接受自己这么做,否则就是在实施双重标准。而且,考虑到发展中沿海国和传统海洋强国同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对公约条文至少在形式上享有平等的解释权。从主权平等的角度出发,不能认为传统海洋强国可以主张自身具有优先性的法律解释权。
不过,就算严格适用“荷花号”推理,问题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沿海国和其他国家都可以根据“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就是国际法许可的行为”,在专属经济区主张相冲突的权利,即一方主张军事活动管控,另一方主张军事活动自由。“荷花号”推理本身没有为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提供指引,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荷花号”推理之外寻找适合的分配“剩余权利”的方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9条规定:“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这为“剩余权利”的公平分配提供了一定的指引。“荷花号”推理固有的“禁止/许可”二元模式跟公约第59条规定的公平分配“剩余权利”的原则属于两种不同的思路:前者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思路,而后者通常意味着各方享有有限的“剩余权利”并承担有限的义务。实际上,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当前对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的立场,跟公约第59条的规定原则上是相符的,因为“管控”不同于“禁止”,“管控”的前提就是不否认外国享有一定的军事活动自由。尽管这一立场和公约第59条在原则上是相符的,但具体操作上依然存在进一步作为的空间。
四、 公平分配有关
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剩余权利”
根据公约第59条的精神,“公平”强调的是主张管控和主张自由的双方都能接受的“剩余权利”分配方案,所以必须是双方的共同决定,而不能是单方决定。单方决定“剩余权利”分配,在形式上缺乏“公平”的色彩。考虑到主权国家之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59条规定的公平分配“剩余权利”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专属经济区内相关权益分配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依公约第59条的规定,主权国家做出有关彼此之间在专属经济区内“剩余权利”分配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本质上就是条约法所指的“条约”。不论是主张自由的一方还是主张管控的一方,都需要将本方的主张转变为国际法的规定,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就是缺乏明确国际法依据的单方主张,对方能以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由否认这样的主张;缔结条约,将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变成具体的国际法律条文,对双方都有益。
此外,从预防和减少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摩擦的角度看,缔结这样的条约也有必要。事实证明,完全不受约束的海上军事活动自由在当代很可能引发频繁的海上冲突和对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损失,防止危机升级,连美国这样竭力主张“航行自由”的国家都和苏联缔结了《美苏关于防止公海及其上空意外事故的协定》。如果说为了避免在公海上发生军事摩擦,主权国家有必要缔结国际条约加强对军事活动的管控,限制军事活动自由,那么没有理由认为在专属经济区内没有这个必要。这一协定其实也揭示了观察海上军事活动自由和军事活动管控二者关系的新视角:一国的海上军事活动自由可能对另一国的军事活动自由构成妨碍,反之亦然。为了使两个国家各自享有的军事活动自由能够兼容并存,需要一定的国际法规范对此进行调整,尽管这样的规范构成了对军事活动自由的限制。
就公平分配有关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剩余权利”而言,用立法解释补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不足比用司法解释更可取。这首先是因为公约第298条规定了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属于强制管辖程序的任择性例外。另外,即使对那些在签署公约时未声明排除对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的强制管辖的国家,用司法解释处理这类问题很多时候也免不了争议,因为所谓的“司法解释”本质上就是“法官造法”。鉴于军事活动所具有的现实威胁以及国家最了解自身的国防安全需要,国家亲自参与有关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国际立法优于“法官造法”。而且,用双边条约这样的立法解释替代国际司法机构的司法解释,对公约进行补充,在现实中还能避免争议较大的司法解释向其他案件拓展。
五、结语
关于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这一问题,适用“荷花号”推理是无法解决的。因为“荷花号”推理本质上不是解决争端,而是用新的争端替代原有的争端。为实现专属经济区内有关军事活动自由和管控的“剩余权利”的公平分配,需要更多地从国际立法的层面进行考虑,用新的国际立法补充现行国际法律体系的不足。
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暴发与持续蔓延,对国际社会形成了从健康到经济、从政治到军事的全面冲击。作为世界最大的政治军事组织和跨大西洋联盟的核心机构,北约也受到新冠疫情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北约的疫情防控政策既有遏制公共卫生危机的安全考量,也有强化其全球扩张的战略意图,势必对未来的欧美合作及国际形势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北约防控新冠疫情的政策调适
新冠疫情在欧美各国迅速传播,造成社会失序且经济衰退。作为全球最大的政治军事组织,北约也难以规避疫情的冲击,北约总部机构及作战、演练部队中的受感染人数比例曾一度持续上升。为防止新冠疫情所形成的公共卫生危机进一步恶化为安全危机,北约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在机构职能、人员调配、军事演练和安全认知等多个方面展开全面的政策调适。
首先,调整机构运行及人员职能。北约支持并遵从世界卫生组织(WHO)与北约总部所在国比利时政府的防控指令,降低被感染风险。其中的防控措施包括组织总部工作人员在线办公、暂停特定工作人员旅行、取消北约总部的团体访问活动等;迅速转变传统运作机制,采取相应的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峰会;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病毒研究及疫情防控,为防控新冠疫情而开展的派遣行动是其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和平状态军事派遣。
其次,开展面向盟友及伙伴国的医疗援助。北约通过成员国提供物资、北约机构调集分配等方式,面向其成员国、伙伴国及其全球范围的部署机构提供多种类型的医疗援助。在机制协调方面,欧洲—大西洋灾难应对协调中心(NATO’s Euro-Atlantic Disaster Response Coordination Centre—EADRCC)是应对民事紧急状态的主要机构。此外,北约建立了大流行病应对信托基金(Pandemic Response Trust Fund),由北约国际职员局(NATO International Staff)负责,保障北约能够快捷获取医疗设备及服务。北约也通过建立战地医院、运送病患和医疗器械等方式,向部署军队所在国提供了疫情防控等民事援助。
再次,持续推进战略扩张和能力升级。北约在疫情期间维持战略扩张的动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维持北约的根本目标与核心要务,也即《北大西洋公约》规定的缔约国须实行“集体自卫”,“保持并加强单独及集体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第二是维持欧美国家对俄罗斯的长期对抗态势。尽管俄罗斯在疫情初期提出暂停军事演习的倡议并向意大利等国提供了抗疫援助,但北约仍保持对俄罗斯的战略警惕和高压。第三来自于以摩尔多瓦为代表的中间地带国家的政策摇摆。2020年12月桑杜执政后,摩尔多瓦外交政策由亲俄急剧转向亲西方,北约成员国在支援摩尔多瓦的议题上迅速达成一致意见。摩尔多瓦外交政策的急剧摇摆为北约提供了新的战略扩张机遇,而疫情防控的安全考量则已经成为其附属品。
总体而言,尽管新冠疫情对北约产生了显著冲击,但北约通过职能调整和开展援助等方式,整体上保持了其确保跨大西洋安全的战略机制和面向全球的战略扩张态势,展示了北约在面对全球大流行疾病挑战方面的机制适应能力和战略能动性。
二、北约防控新冠疫情
的公共卫生安全效能
北约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采取了多元化的应对措施,但欧美各国及北约内部对北约在疫情情势下的角色、权责与未来等问题存在着诸多疑问。
第一,北约公共卫生安全的政治共识存在显著争议。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北约各成员国之间的不合作现象更加突出。欧洲各国涣散的防疫形势导致欧洲一体化机制面临前所未有的质疑,欧美之间的防疫合作也呈现出明显的迟滞现象。在跨大西洋联盟层面,北约举行多次成员国视频会议但未能迅速达成有效共识,即使北约的欧洲—大西洋灾难应对协调中心积极处理成员国之间援助供需,第一批呼吸机运输船也直到2020年9月才由美国运抵北约总部。这种各自为战的状态与其说是北约成员国应对疫情的能力或资源有限,毋宁说是政治合作意愿不足。
第二,北约公共卫生安全的保障能力存在明显不足。首先,北约缺乏迅捷的卫生安全预警效能,这一现象集中出现在新冠疫情传播初期。2020年3月19日发布的北约2019年度报告对于疫情传播和北约应对举措等方面只字未提。其次,北约缺乏稳定的卫生安全协调机制。欧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禁止医疗用品出口和跨国旅行,跨大西洋联盟的安全联系机制也存在着政策反应滞后、协调乏力等缺陷。再次,北约的卫生安全资源储备及调度效能明显不足。作为军事政治组织的北约,其资源和能力优势在于防务力量和国防支出,但缺乏自主的公共卫生物资生产及储备能力。
第三,北约公共卫生安全的转化机制存在较大缺陷。结合新冠疫情防控的实践来分析,尽管北约在应对新型安全挑战的规划方面已有充分进展,但其转化成效仍受制于具体的政策设计和多层面的政治保障。北约虽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全球流行病的潜在风险,但各成员国在疫情初期仍各自为政,彼此严重缺乏合作协调。
北约虽进行多方面部署并参与新冠疫情防控,但其防控过程存在反应迟缓、权能缺失、判断失误等现象,特别是对照冷战结束以来北约所宣称的应对非传统安全挑战的战略发展思路,新冠疫情持续扩散更进一步说明了北约在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政治共识缺失、保障能力不足和转化机制缺陷等问题。
三、超越疫情防控的北约发展趋向
新冠疫情的暴发、蔓延及未来可能的减缓,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北约在此前所面临的安全挑战,因此北约需持续强化安全建设能力,坚守战略扩张态势。
第一,积极恢复欧美合作基础。相比于欧盟和其他国际组织,北约在新冠疫情暴发后的反应速度、协调能力更胜一筹,而这一相对比较优势源自北约自身的物质能力和危机管理经验。从国际组织的角度来判断,北约对欧美合作的价值凝练和维持作用无出其右,依然处于美国战略文化及国际大战略的核心位置。随着拜登政府开始执政,欧美之间强化合作抗疫并修复跨大西洋价值联盟的客观趋向也显著增强。
第二,适度增强欧洲自主防务建设。尽管新冠疫情造成了破坏性的经济和财政影响,欧盟成员国仍积极寻求通过合作来加强欧洲全方位的防御能力,作为欧洲自主防务建设体系关键支柱的永久结构性合作(Permanent Structured Cooperation,PESCO)积极推进“欧洲医务司令部(European Medical Command)”项目,也获得了北约的支持,这对于增强欧洲自主防务的整体能力而言具有显著的意义。拜登政府恢复和强化跨大西洋联盟的意向十分明显,会推动美国及北约以更宽松、包容的立场对待欧洲发展自主防务的政治努力。
第三,有限推进北约战略扩张。北约所依存的西方价值联盟面临广泛质疑,但这些质疑或可转化为北约拓展和完善其权能的外部动力,成为今后北约开展机制改革与能力提升的新方向。斯托尔滕贝格于2020年6月提出了“北约2030倡议”,就未来十年的联盟使命和结构提出三项优先目标:保持军事能力更加强大、政治合作更加强盛、行动路径更加全球化。当然,新冠疫情虽促使北约更加意识到推进战略扩张的迫切性,其实施效果仍存在诸多变数。
第四,加大战略对抗中俄的力度。新冠疫情暴发后,北约及主要成员国不同程度地向“病毒溯源政治化”的战略思维靠近, 更将自身疫情蔓延及防控不力视为中国威胁的佐证,进一步强化了同中国的对抗意识。北约将中国与俄罗斯并列为战略竞争对手,认为俄罗斯所构成的威胁虽客观存在却并非一触即发,但是中俄合作却会“令北约及其成员面临严重后果”。欧美各国及北约在强化同中、俄战略对抗的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北约泛化竞争威胁、捆绑竞争对手、强化竞争意识的安全运作,将会长期影响自身的发展趋势和全球安全形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项发展态势并不能概括北约在后疫情时代的整体发展趋向。拜登政府执政后,美国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社会及经济复苏,加之欧美之间的价值认同有所恢复,欧美双方在应对新冠疫情方面的合作将大大增强,进而推动北约聚焦于战略稳定及扩张,以新冠疫情防控为契机,以应对混合威胁和强化价值与安全联盟为目标,开展更为广泛的非传统安全能力建设。
结语
新冠疫情不但未能阻碍北约的战略扩张,反而有可能为北约继续其战略扩张提供新的发展路径,北约今后将更大幅度地步入内部欧美合作渐进复苏、外部中俄战略对抗加剧的复合发展轨道,这是我国适应后疫情时代外部环境的必要战略认知,更是在保持自身发展与国际合作等战略定力的同时必须冷静而全面应对的客观挑战。
20世纪70年代初,印度在“英迪拉主义”的指引下开始加快吞并锡金的步伐。在印度吞并锡金的策动、实施和完成过程中,中美苏等大国反应及政策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态发展进程。
一、 问题制造者:
印度吞并锡金及其原因
(一)从“王国”到“邦”的转化
锡金在清朝时称哲孟雄,为西藏的属地。1890年,清政府与英印当局签订《中英藏印条约》,锡金沦为英王最高权力下的土邦。1947年,英国退出南亚次大陆后,独立的印度与锡金签订《维持现状协定》,继承了英印政府特权,以填补此地的权力真空。而对于印度来说,这一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的个体权利和义务不能转移给继承国,除非条约对此有明确规定。1950年12月,印度强迫锡金签订《印度-锡金和平条约》,从法理上将锡金置为印度的保护国。1965年第二次印巴战争爆发后,印度进一步强化了对锡金的军事侵略。1966年,英迪拉·甘地上台后,开始着手为吞并锡金创造条件。直到1973年4月,印度政府开始对锡金实行军事管制。同年5月,印度强迫锡金签订《锡金协定》,该协定使印度完全控制了锡金的内政外交。1974年6月20日,印度当局操纵锡金议会,强行通过印度一手炮制的“宪法”草案,据此锡金将完全沦为印度的殖民地。1975年4月14日,印度就“锡金并入印度”在锡金举行全民公投。在97000名选民中,61133 人参加了公投,其中 59637 人投赞同票,1496 人投了反对票,这意味着 97% 的投票者同意将锡金王国并入印度。1975年5月16日,印度签署了宪法修正案,使锡金成为印度的第22个邦,结束了这个古老但鲜为人知的山地王国的独立存在。
(二)印度为何要吞并锡金?
锡金位于喜马拉雅山脉的心脏位置,与不丹和尼泊尔一起构成了中国和印度之间的战略夹心地带。印度认为,尼泊尔、不丹和锡金在战略位置上都属于印度北部边境,很容易受到来自中国的压力,这种脆弱性直接危及其自身安全。锡金在中印边界的地理位置赋予了其相当大的政治意义。同时,锡金处于印度和东印度之间的西里古里走廊的“卡脖子”位置,是连接印度东西的关键节点。印度要想对印度东部和藏南地区实施有效管辖,就必须保证西里古里走廊的安全,也就是要控制乃至吞并锡金。
二、直接当事方:中国的反应及原因
(一)中国对印度的强烈谴责
20世纪70年代,印度政府公然吞并锡金。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称:“扩张主义者永远不会有好下场,印度政府也不例外。”同时,在1975年4月29日发表的一份政府声明中,中国强烈谴责印度最近对锡金的“合法吞并”,保证中国“坚定支持”“锡金人民”反对印度“扩张主义”的“正义斗争”。这是近几年来北京第一次通过政府声明表达自己的观点,也是自1971年印巴战争以来对印度最高级别的批评。
(二)中国为何要谴责印度?
1.法理依据
印度吞并锡金是循序渐进的,而且还制定了法理依据。印度占领锡金的所谓依据是伪“麦克马洪线”,但中方坚持“麦线”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的“非法条约线”。“麦线”虽然在《西姆拉条约》中以纸质文件形式出现,但从未合法生效。中方认为,所谓麦克马洪线是英帝国主义对中国西藏地方执行侵略政策的产物,是非法的,没有任何一个中国中央政府承认过。
2.道义责任
锡金人民对中国具有一定的认同感,锡金统治者的家族渊源实际上是西藏人。锡金土王曾承诺“无论好坏,我们都不会离开中国西藏的庇护”,并指出锡金在政治、社会和宗教方面与西藏的联系更为密切,锡金人民认可达赖喇嘛为其精神领袖。锡金国内部分民众对中国也存在着民族文化认同,所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有维护锡金独立自主的道义责任。
3.现实处境
20世纪70年代上半叶的中国正处于文革内乱时期,再加上中苏交恶,苏联支持印度吞并锡金,因此,中国无力援助锡金。所以除了发表声明表示“绝不承认印度对锡金的非法吞并”之外,中国并未向锡金提供实质性的政治军事援助。谴责成为当时中国与印度战略竞争的战略性“话语武器”,成为打击印度、建构印度行动非法性、分化印苏同盟与赢得国际支持的主要方式。言语揭露印度政府的本质是当时中国政府基于现实处境的选择。
三、间接参与者:苏联的反应及原因
20世纪70年代初,“苏印特殊关系”进一步发展。1973年,印度挟第三次印巴战争胜利的余威对锡金实行占领,并于1974年在取得苏联“外交默认”及背后支持的情况下加紧了吞并锡金的步伐。
(一)苏联对印度吞并锡金的支持
1.加强军事同盟关系是苏联的介入方式
1971年8月9日印度同苏联签署了为期20年具有军事性质的《苏印和平友好合作条约》。勃列日涅夫定义此条约为“第一个取得社会主义胜利的国家和亚洲最大的爱好和平国家之间的条约,对发展苏印双边关系的影响是怎么估计也不会过高的”,并称这个条约“具有国际意义”。据此条约,苏联会公开在外交、宣传和物质上支持印度,苏联的实力和政策会有效地服务其盟友。军事同盟成为苏联介入南亚的途径,印度业已成为苏联扩张主义和苏联领导反华包围的工具。同时,苏联对印度吞并锡金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也唤起了人们对苏印条约重要性的重新审视。
2.苏联对印度吞并锡金的舆论支持
为了帮助印度与国际上的谴责对抗,“莫斯科社会帝国主义者毫不知耻的把印度吞并锡金说成是‘民主力量’的胜利”。苏联塔斯社的报道中,把世界人民对印吞并锡金的正义声讨说成是“干涉印度的内政”。莫斯科《真理报》指出“中国在奉行大国沙文主义的政策下,中国领导人正在亚洲大小国家尤其是在印度及其邻国间播下敌意和不信任的种子”。在莫斯科的语境里,锡金被认为是中国反印运动中的一个主要目标,还污名化中国“恶意反苏”。同时,莫斯科还对北京在亚洲的所谓“制图侵略”进行指控。莫斯科对中国的言语攻击及对印度的舆论支持,都服务于其在南亚的政治利益。
(二)苏联为何要支持印度?
中苏关系恶化后,无论是基于美苏在南亚次大陆的争夺,还是在苏联对中国实行的遏制战略中,印度都成了苏联重点拉拢的对象。苏联在“打开印度洋走廊的梦想”激励下,充当了“印度扩张主义幕后的老板”,以求印度服务于其在喜马拉雅地区的博弈和角逐。同时,印度也积极寻求苏联的帮助,由于印度与中国、巴基斯坦等邻国之间存在边界问题,为了寻找“靠山”和支持,印度一直视苏联为其战略上的亲密盟友。因此,苏联积极支持印度吞并锡金。
四、均势平衡者:美国的反应及原因
(一)美国的政策选择
1975年4月16日,美国国务院在给驻印大使馆的电报中总结道:“我们业已完成了对锡金局势的审查,并决定继续坚持基本的‘不干涉政策’。”美方认为,自锡金问题开始以来,其采取的“不予置评”的做法是正确的。虽然美国政府公开批评印度或者支持锡金要求联合国调查,可能会受到尼泊尔、巴基斯坦或中国的欢迎,但他们认为这不会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唯一的结果将是与印度产生新的且严重的双边问题,并有可能加剧喜马拉雅地区的紧张局势。
(二)美国不干涉政策出台的战略考量
1.对中国反应的研判
1973年4月10日,美驻印大使馆给国务院的电报中写道:“在印度政府接管锡金并任命印度官员为锡金首席行政官后,锡金似乎正在平静下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国会对锡金的发展态势作出反应。”印度外交部东亚事务联合秘书帕兰杰佩(Paranjpe)认为,“在中国似乎有意逐步改善与印度关系之际,中国不太可能在锡金问题上小题大做”。美国中情局还预测道:“在不久的将来,北京不太可能采取直接的军事行动援助包括巴基斯坦在内的任何南亚国家以抵御印度的攻击。中国可能会继续按照原则行事,就像在印巴冲突时那样,在不直接关乎中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避免与印度产生直接的军事接触。”
2.对印锡形势的研判
对于印度与锡金的发展态势,美驻印大使莫伊尼汉(Moynihan)研判道:“我认为,现在将会发生的是,印度政府将像以前一样由一名印度行政长官掌管锡金。……根据1950年与锡金签订的条约,印度控制着锡金的防御、外交、商贸以及对外通信。印度人可能更愿意保持现有的条约关系,而不是进一步将锡金完全纳入印度宪法框架。”但后期事态发展表明莫伊尼汉的研判出现偏差,印度并不满足于“现有条约关系”的制度约束,而是要完全吞并锡金。偏差的出现是有情可原的,因为时任副总理的邓小平同志也疑惑道:“印度的政策非常奇特。例如,他们已经很好地控制了锡金这个小王国,为什么还要吞并它?”
3.对美国利益的研判
简报备忘录《印度与锡金的合并》中表明:“印度吞并锡金并不直接关涉美国利益。我们从未质疑过印度对锡金的保护权力,印度赋予锡金的新地位也没有提出美国对一个现有主权国家负有直接法律责任的问题。尽管如此,美国公众还是对锡金问题感兴趣,因为乔格亚尔迎娶了美国社会名流霍普·库克(Hope Cooke)。”(可能会有一些领事利益,但没有其他利益。)
由上可见,在中印“锡金问题”中,美国基于自身利益对问题发展的态势及南亚地区的战略形势进行了研判和评估,最终选择了“不干涉政策”,充分体现了美国对于非战略要地采取“维持均势”的基本方针。美国对锡金问题的反应及政策选择是基于对自身利益考量后而采取的博“势”取“实”的“平衡术”,以保证卷入南亚的主要域外大国的“活动”获得某种平衡。
余论
1975年印度吞并锡金,是侵犯国家主权的严重不法行为,以此取得的领土是缺乏法理依据的。虽然目前中国已默认了印度对锡金的主权,但中国与锡金接壤的地理位置仍具地缘敏感性,2017年中印“洞朗危机”的起因就是中印边界锡金段的划分问题。由此可见,锡金的地缘位置决定了印度仍将长期将其视作中印边界的极端敏感与重要区域。同时,印度吞并锡金是继1971年南亚危机后发生在南亚次大陆的又一次地区性危机,也是中美苏“战略大三角”的又一次“均势演习”,锡金的事件表明大博弈在喜马拉雅地区仍然存在,如何在博弈中维护自身利益是中国需要考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