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马雨聪:意识形态与美国对台湾问题的干预 ——以第一次台海危机为中心的考察

提到台海危机,人们通常会想到炮击金门、马岛等战役,以及中国大陆、台湾当局和美国之间围绕台海问题的争议与博弈。学术界通常以第一次台海危机中美国对华核政策的制定或中…

提到台海危机,人们通常会想到炮击金门、马岛等战役,以及中国大陆、台湾当局和美国之间围绕台海问题的争议与博弈。学术界通常以第一次台海危机中美国对华核政策的制定或中方对台海危机的应对为主要讨论对象。对于冷战时期以意识形态为导向的美国,特别是冷战意识形态因素如何影响美国的对外交往,学界多有探讨,但甚少提及美国国会在第一次台海危机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以及“反共”意识形态因素如何影响了美国对台政策制定等问题。对上述问题的忽视,无助于理解冷战时期中美关系的向背,也无法更好地厘清美国对华政策的意识形态根源。事实上,美国对台海问题的考量有着深刻的历史轨迹,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美国当局对台海危机的辩论上。因此,本文分为四部分,从美国在冷战初期对台湾问题的认识出发,探讨在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下,美国当局如何考量台湾的战略价值、如何就台海危机在国会进行论辩,以及如何利用“反共” 话语构建新的对华战略。

一、 意识形态与第一次台海危机爆发前美国对台湾问题的考量

冷战初期,受冷战意识形态,特别是所谓的“反共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美国当局开始以一种反共主义和反华倾向认识和理解台湾问题。部分美国行政高层认为,台湾地处中国南海和东海的咽喉地带,是西太平洋上的重要交通枢纽,也是美国在此建立的“岛屿锁链”对新中国进行围堵,进而推行其远东和亚太战略的重要据点。因此,台湾对于美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价值。

但受制于冷战初期复杂的国际政治局势,以及与苏联对抗的冷战形势,美国在制定对台政策时,始终着眼于美国的全球战略大局,迟迟不肯将上述认识付诸实践。也就是说,相对于遏制中国,遏制苏联的发展以及阻遏所谓共产主义势力在欧洲的扩张更具优先级,美国并不希望在远东和台湾地区的军事冲突影响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的战略部署。特别是在与苏联对峙的局面形成后,为稳定远东的局势,集中力量对抗苏联,美国力争将台海局势控制在能够掌控的限度内,防止蒋介石集团在台海制造麻烦和事端,从而降低与新中国发生直接军事冲突和对抗的可能性。因此,美国在冷战初期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对台政策。

二、大陆沿海岛屿防卫问题的争议与《共同防御条约》的签订

艾森豪威尔上台之后,对华强硬派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他们对美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讳莫如深颇为不满。在强硬派的官员看来,美国政府应该利用一切办法阻止中国大陆控制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参与大陆近海岛屿的防务工作。而保守派与强硬派针锋相对,主张尽量不要过多参与到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军事冲突之中。保守派认为,金门、马祖等大陆沿海岛屿对于美国来说没有太大的军事战略价值,盲目介入其中只会增加与中国发生全面战争的危险。

面对强硬派和保守派的激烈论争,艾森豪威尔政府采取了相对慎重的态度。虽然以艾森豪威尔为代表的行政高层支持强硬派在台海问题上的大部分构想,但是对派遣美国海军帮助台湾当局防卫大陆沿海岛屿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也有着深切忧虑。在各方观点激烈交锋之后,美国当局最终确立了处理台海危机的政策基调,即在重申全力支持国民党政权的同时,尽量避免做出帮助台湾当局守卫大陆沿海岛屿的承诺。在该思想指导下,1954122,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与台湾伪“外交部长”叶公超正式签定所谓的《共同防御条约》将美国的防卫义务限定在台湾本岛及澎湖列岛的地理范围之内,未将金门、马祖等大陆沿海岛屿纳入到共同防御体系之中。

三、“反共意识形态”的影响与《台湾防卫法》的出台

面对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倒行逆施,以及美国对中国内政的公开非法干涉,中国共产党发起声势浩大的“解放台湾”宣传舆论攻势,还加强了在东南沿海的军事行动。195511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功收复大陈岛外围的江山岛,国民党残余部队仓皇撤退至大陈岛。前线军事进展顺利,给予了中国共产党高层胜利的信心,中国人民解放军也开始为下一阶段的攻势做准备。然而,中国人民捍卫领土主权和完整的行动,却被美国当局解读为对“自由世界”的侵犯和共产主义势力对所谓的“自由世界”的“渗透”。美国行政高层越来越确信中国针对大陆沿海岛屿的攻击,就是全面进攻台湾本岛的前奏。

于是,在这样一种信念之下,美国行政高层逐步搁置在台海问题上的各种争议,对大陆沿海岛屿是否具有军事价值问题,以及防卫大陆沿海岛屿是否会引发中美之间全面战争等问题避而不谈。他们开始利用一套意识形态对抗的话语,从资本主义阵营与社会主义阵营在全球对抗的视角出发,理解中国收复大陆沿海岛屿在意识形态对抗方面的象征意义。为此,美国当局在国会就台海问题进行了辩论。在这次关于台海问题的国会辩论中,绝大部分议员的陈述都遵循着一套“反共话语”。他们很少提及台湾本身对于美国的战略价值,也基本不阐述动用武装部队干预台海危机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与之相反,他们诉诸一套所谓的“共产主义威胁迫在眉睫不得不团结起来应对危机”的话语,强调介入台湾防务以及帮助国民党守卫大陆近海岛屿,就等同于阻止共产主义势力在远东地区的扩张,将中美之间的关系化约为美苏之间的两极对抗,将原本属于中国的内政问题人为操纵为“意识形态问题”。所谓的“共产主义威胁论”在辩论过程中冗长且重复,但是却受到这些政客的特别欢迎。对于他们来说,台海危机本身的意义与价值何在并不重要,只要它能够与“反共”搭上关系,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就是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

1955129日,艾森豪威尔正式签署关于防卫福尔摩沙的联合决议,即所谓的《台湾防卫法》。该法案确立的协助台湾当局防卫大陆沿海岛屿的义务,以及授权总统使用武装部队的条款,为美国当局干涉中国内政大开方便之门。这为此后美国对中国进行核威慑埋下了伏笔。

  • 美国对华核威慑的运用与第一次台海危机的终结

在这样一种冒进的“反共浪潮”的影响下,杜勒斯开始坚定支持政府使用核武器保卫台湾及沿海岛屿。在与艾森豪威尔的私下会晤中,杜勒斯系统阐述了他构想的对华核政策。他认为,解决台海危机最好的办法,是采取“非常规措施”保护台湾及沿海岛屿免受中国共产党的攻击,也就是对核武器的使用。使用核武器不仅得到了总统的认可,还得到了国会的支持。

然而,尽管已制定出核打击的计划,实际运用核武器却并不容易,因为这面临着来自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沉重舆论压力。对此,中情局指出,一旦美国对中国进行核打击,那么国际舆论的反应将会“十分震惊”。同时它还警告称,如果美国在中国全面进攻之前向台海岛屿投放核武器,将会对美国造成不利的政治影响。在国际社会,美国几个主要的盟友对美国政府诉诸核武器解决台海问题的举动反应不佳。而且,美国行政高层在台海危机期间发表的过于激进的言论,引起了这些盟友的深切担忧。面对来自盟友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压力,美国当局认为,如果美国继续做出不肯妥协的姿态,会使美国陷入窘境,这将使美国丢掉“在亚洲的非共产主义朋友和盟友”。因此,在反复磋商之后,艾森豪威尔政府认为,通过外交方式解决台海问题是可行的。195581日,中美大使级会谈在日内瓦举行,随着中美谈判的推进,台海危机迅速降温,核战争威胁也就此解除。

一直以来,美国对台政策都较为保守,不肯过多介入大陆沿海的防务,这种审慎的对台政策基调,在整个杜鲁门政府时期和艾森豪威尔政府初期,都占据主导地位。而历来主张对华强硬的官员,对这种政策十分不满,他们主张在更大程度上介入到国民党当局的防务之中。第一次台海危机的爆发为强硬派在政府内部赢得话语权提供了契机,在他们的渲染下,中国人民解放军收复大陆近海岛屿的行动,被污蔑为对“和平的破坏”和对“自由世界”的侵犯,他们极力夸大来自中国大陆潜在的政治和军事威胁,从而营造了必须反华反共以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政治氛围,为国会通过《台湾防卫法》奠定了政治和舆论基础。不仅如此,以杜勒斯为代表的行政高层和国会议员们一道,建构出一套反共意识形态的话语,极力渲染中国共产党的威胁,竭力强调中国在台海的行动是整个共产主义世界对“自由世界”的威胁。最终,这套“红色恐慌”一般的“共产主义威胁论”产生了较大反响,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对华使用核武器策略的形成。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顾 湘 唐 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北极公海治理的优化路径

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随着北极海冰逐…

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随着北极海冰逐渐融化,北极公海资源的可利用性不断扩大,北极公海治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北极公海治理是超越单一国家管辖范畴的公共资源治理问题,涉及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及国际组织等多个治理主体,治理机制主要依据相关的国际和区域性公约。在治理过程中,各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导致治理困境重重。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北极公海治理,应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完善治理机制,促进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务实合作,化解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合力维护北极公海生态环境,共同增进海洋福祉,避免围绕北极公海资源的大国角力走向无序和恶性竞争。

一、理论视域下的北极公海治理

北极公海治理问题是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针对北极公海生态系统面临的污染和利益博弈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治理建议。其中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可持续发展计划、转变海洋治理观念等。同时,学者们还从不同角度对北极治理机制、国家政策战略、科研能力提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协调各国政策,制定可行的治理计划,提升科研能力等相应的建议和动议。综合来看,北极公海治理需要全球合作和创新治理思路的共同推动。尽管目前的研究在广度与深度上均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仍存在许多有待改进和拓展的空间。本文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探讨北极公海治理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探寻北极公海治理的优化路径。

二、北极公海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第一,北极公海治理机制的滞后与不足。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北极公海的人类活动日益增多,对海洋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现行的北极公海治理机制未能根据其生态环境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如北极理事会在治理过程中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执行机制和长期财政资金匮乏等问题。《极地规则》的不足则是在北极公海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并未严格控制排放和外来物种入侵,并且各国对《极地规则》的参与度并不高,难以实现对北极公海的有效治理。

第二,北极公海治理的价值取向——私有化倾向。北极公海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但由于北极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主张的重叠,不可避免地存在私有化倾向。一方面,全球气候的变暖使得北极公海的地缘政治价值逐渐显现,一些国家试图利用先进的科技和地理优势,掌控北极公海的治理权,以达到“以治权行主权”的目的,有效控制北极公海,例如,俄罗斯与加拿大在北极航道上的争端就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北极域内国家呈现出“域内自理化”趋势,排斥域外国家参与北极事务。如北极理事会在处理北极事务方面很大程度上依然遵循着“门罗主义”的逻辑,实行排他性开放,使得许多域外国家在参与北极事务时遇到阻碍。

第三,北极公海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北极公海是全球共同的海洋环境,但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其生态环境,导致主权国家在北极公海治理中存在惰性。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合作来管理和保护海洋环境免遭污染,但这些规定难以促使其积极参与北极公海治理和保护。北极公海治理需要各国共同合作,这是一个相容性集体行动的范畴,但北极公海资源的开发属于排他性集体行动的范畴。基于此,一些国家可能采取“搭便车”的策略,对北极公海的治理成效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北极公海环境保护方面,美国的治理政策相对较少,而在北极公海资源开发、利用和主权争夺方面却表现得非常活跃。

第四,北极公海资源开发管理呈现复杂性。首先,各国在北极公海资源开发管理方面存在利益竞争和政策差异,尤其是北极五国为了在北极公海争夺更多的资源利益,形成了“内部斗争、外部排斥”的局面。其次,北极公海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和组织建设不够完善。此外,北极公海资源的发展面临着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气候变化下的北极公海资源结构、分布等变化具有极大的未知性,而现阶段的科学研究还无法给出对资源未来发展的预测。

三、北极公海治理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首先,缺乏专门针对北极公海治理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相关国际和区域条约中的公海环境保护规定,但这些条约多为软性法律,未能形成有效约束力。具体而言,当前国际和区域条约中,涉及公海环境治理的规定大多零散、重复,不够完善,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应对北极公海复杂多变的环境状况。此外,这些条约的内容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也缺乏针对性,并具有一定滞后性,难以保护北极公海生态环境。

其次,北极公海缺乏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治理理念,导致各国在治理认知上存在差异。如北欧五国主张开放的态度,倡导各国合作,而俄罗斯则主张以区域治理为主。加拿大在面对域外国家的参与时,与俄罗斯保持一致的排斥态度。这些因素导致了北极公海治理的混乱状况。各国持有不同的治理理念和策略,这种不兼容性导致了北极公海的无效治理,也是治理过程中难以克服的障碍。

此外,主权国家在北极公海治理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及博弈。北极公海治理的主要责任落在沿岸国家,然而这些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程度不同,导致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北极公海水资源具有流动性,海洋污染的影响相互渗透,虽然各国都致力于治理海洋污染,但收效甚微。除不可控因素外,主要根源在于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沿岸国家在博弈中会选择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在有限次的博弈中,为了避免自己的短期利益受到损害,沿岸国家都会选择不治理北极公海,这最终可能会陷入囚徒困境,从而导致海洋环境的严重破坏。

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北极公海治理的优化路径

第一,明确北极公海治理的价值取向。各治理主体在北极公海治理中需要明确价值取向,以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为其提供规范基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有益的价值取向,包括相互尊重、利益共享、责任担当、义利融合、兼容并蓄、交流互鉴等。首先,北极公海治理需要避免将国内政治议题化,坚持平等身份参与和主权平等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其次,大国应承担更多治理责任,秉持“大国风度”和“大国担当”,以实现义利融合和可持续发展。此外,差异不应成为治理障碍,而应通过兼容并蓄和交流互鉴,协同推动治理进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多边合作和资源共享等方式,推进北极公海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完善北极公海治理的法律规范。北极公海作为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区域,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有效的治理和保护。目前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北极公海治理难以达成共识。为了有效治理和保护北极公海,应补充和完善北极公海治理的法律规范。北极理事会应充分发挥作用,通过补充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的法律法规,打造和谐的协商机制和沟通氛围,以确保各类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同时,应建立以北极理事会为中枢的多方参与监督机制。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规则平台,积极参与北极公海治理法律规则的完善,提议推动北极公海环境治理法律的完善,并参与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推动多边合作,实现对北极公海治理的有效参与。

第三,建立合理的北极公海合作治理模式。目前北极公海的治理模式为区域治理,其缺乏整体性和独立公正性,容易被大国控制和利用。因此,应采取全球——单一区域治理模式和全球治理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使各国行动受到限制,使得普适性问题的治理也具备法律一致性。中国可以通过向北极公海治理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治理模式做出贡献。一方面,中国可以提出建设性的多层面方案,为解决现有治理机制的区域性问题做出努力;另一方面,中国可以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基础,推动构建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北极公海新的治理机制,例如海洋命运共同体机制,实现从治理参与者向引领者的转变。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顾凯辉:我国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路径探析

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在海上维权执法领域的法律规定根据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相互关联的有机体。《海警法》通过界定海上维权执法的范畴,明确海上维权执法的主体,运…

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在海上维权执法领域的法律规定根据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相互关联的有机体。《海警法》通过界定海上维权执法的范畴,明确海上维权执法的主体,运用转引等立法技术确保大量相关法律在涉海领域效能的有效发挥,以独特的发展进路架构起了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

一、“海上维权执法”的规范内涵

《海警法》的颁布搭起了海上维权执法的主梁。通过法律文本的解读,可以看到,海上维权执法的内涵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海上安全保卫;其二,海上行政执法;其三,办理发生在海上的刑事案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以上三者并非是非黑即白的,海上安全保卫与其他两者之间并没有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基于此,笔者同样认为,海上维权执法不能简单地拆分为海上维权或者海上执法,其应当作为一个完整概念予以使用,方能完整、准确地对海警机构担负的职责进行定义和概括。

二、发展和完善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法律体系是分析法律所使用的一个工具。这一分析的前提是将法律看作一个多层次的构造物。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后,对一个逻辑自洽、体系完整的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需求也愈发迫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这是海上维权执法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唯有以体系化视角来考察海上维权执法的立法需求,从成文法和法理论两个体系构建起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使无论谁提出的法案,始终能在逻辑上一致特别是价值上一贯,站在国家战略视角去考量海上维权执法的立法需求,才能为海上维权执法提供切实、管用的法律武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其次,这是整合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依据的现实需要。《海警法》的颁布,实际上已经实现了这些法律法规的初步融合。但是这种融合,需要更高的技术性、更强的粘合性、更具体更微观的细节性,方能满足瞬息万变的海上维权执法现实需要。

最后,这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制度保障。无论是在应对外部挑战上,还是在实现高水平海洋治理上,以及在国家海洋战略发展需求上,我国都需要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撑。

三、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特色构造:《海警法》的三重定位

在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中,《海警法》所扮演的角色,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纽带,在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中具有三重定位。

一是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海警法》明确的海警机构“统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其重大意义即在于这个“统一”。有了《海警法》,海上维权执法职权不再是散落在各个部门的遗珠,而成为串起了一条主线的珍珠项链。

二是不同法律部门在该体系中的联结点。《海警法》将海上维权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一条线牵引至其主体海警机构。这些规定,构建了一种更加开放、灵活的法律体系,当涉海上维权执法的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修改后,通过《海警法》条文的转引,其自动成为海上维权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是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中心。《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海法律在本领域也完整构建了制度体系,但是在与《海警法》的比较中,其实孰轻孰重很难区分,所以笔者不赞成称《海警法》为龙头或者核心。但是因为《海警法》的存在,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有了真正的生命力,所以称《海警法》为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中心是合适的。

四、当前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存在的问题

按照法律位阶这种纵向上的划分,虽然便于了解不同规范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但实际不能准确揭示海上维权执法相关规范的调整对象及内部分工配合关系。所以,按规范事项划分应当是其体系划分的“应然架构”。一是基础性法律制度,诸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岛法》等;二是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三是刑事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四是职权性法律法规,如《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五是军事法规制度。

对于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某领域法律规定的陆海一元化和执法陆上海上二元化之间的矛盾。较为典型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治安管理来说,并不会区分海上治安和陆上治安,但现实是,海洋的地理环境和海洋管理的特征,必然会对海上治安管理产生质的影响。其二,点多面宽且执管分离,造成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且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所面对的不是某一个领域的执管分离,而是数个领域的分离。在这些领域与海上维权执法之间、在这些领域之间,如何实现逻辑的自洽和价值的统一,成为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丰富和发展的重大难题。

五、发展和完善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建议

发展与完善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我国长期立法实践所积累起来的有关经验为基本参照,针对海警机构的体制特点、涉海法律法规的规范特点,以立、改、废、释为基本路径体系设计,突出重点,实现体系内法律规范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构建和完善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原则

其一,立足海警主体,注重协调配合。应当始终坚持以海警机构为主体来设计、规划和发展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用更加体系化的视野来审视涉海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对照海警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及时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其二,坚持门类齐全,注重体系衔接。伴随其他法律体系的发展,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会同步地发展。但是为了发挥好效能,需要加强对海上维权执法法律制度的研究,用好《海警法》赋予的规章制定权,搞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体系化衔接。其三,创新立法模式,释放改革效能。如可以借鉴有的地方探索的“小快灵”立法模式,用好海警规章制定权,针对一个具体问题,三条五条不算多,解决问题就是好。

(二)注重《海警法》的定位明确和功能发挥

涉海法律制定要注重与《海警法》协调统一、和谐自洽。《海警法》使海警机构与海上维权执法天然地联系在了一起,在相关涉海法律制定中,应当让与海警机构相关的内容与《海警法》实现统一。可喜的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均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业务领域海警机构的职责界面,丰富发展了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要通过低位阶的立法活动巩固、放大《海警法》功能。

(三)完善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定

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的“应然结构”是横向的,但是其纵向建设也相当重要。不难看出,在机构体制改革后,海上维权执法法律体系在纵向上,法规层级是缺失的。但是一部海上维权执法方面的专门法规,在内容上可以是《海警法》的重要补充,亦可以弥补规章在立法权限上的不足。此外,海上维权执法规章的制定应当作为另一个重点突出出来,对确需制定规章的,搞好规章起草制定,不断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海上维权执法依据。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杨泽伟:全球治理区域转向背景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成就、问题与未来发展

一、全球治理的区域转向日益凸显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首先,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趋势导致区域合作成为优先选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治…

一、全球治理的区域转向日益凸显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首先,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趋势导致区域合作成为优先选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治理逐渐呈现出区域转向的发展趋势。全球治理区域转向的发展趋势导致区域合作成为主权国家的优先选择。一方面,区域合作日益成为区域内国家外交事务的优先选择,区域性国际组织也逐渐由协调、沟通的平台演变为多重权力交汇的治理机构。另一方面,国际造法也日益呈现出区域化的趋势,《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等

其次,美国升级版的“印太战略”彰显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紧迫性。美国升级版的“印太战略”的推进,特别是诸如“三边安全伙伴关系”等小多边机制的相继出现,一方面引起了东盟国家的高度关注。东盟担心这些针对中国的机制,有可能使东盟主导的地区安全机制及东盟在这些架构中的“中心地”受到挑战,也使东盟在大国间协调“对冲”变得越来越困难。另一方面,美国地区战略的调整同样恶化了中国的外部环境,中国将不得不在安全、经济、社会、人文等领域面对美国全方位竞争,其中包括美国对东盟的争夺。

最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是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不但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应对非传统的海洋危机问题方面的国际合作,缓和错综复杂的南海局势、削弱域外势力对南海问题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利于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落实,从而最终推动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二、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及其主要成就

 

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既源于中国与东盟对话关系,也与中国与东盟互动关系相伴而行。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蓝色经济、产业合作。中国东盟在包括蓝色经济、产业合作在内的经贸方面的合作日益密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发展规划对接不断深化,双方货物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贸易、相互投资蓬勃发展,经贸园区建设合作持续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

第二,海上能源资源开发。2023年中菲两国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也提出,在油气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尽早重启海上油气开发磋商,造福两国及两国人民可见,海上能源资源开发已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减灾防灾。近年来中国分别与泰国、印尼、马来西亚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泰国普吉海洋研究中心、印尼巴东海洋研究所、马来西亚海事研究所在珊瑚礁、红树林以及海草床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2021年中国—东盟设立灾害管理部长级会议机制,并通过了《中国—东盟灾害管理工作计划(2021—2025)》。

第四,海洋数据信息资源管理。近年来,中国通过举办“中国东盟海洋大数据处理管理技术培训”“中国东盟海洋环境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了中国东盟海洋信息技术合作研究;并分别与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等东盟国家在海洋数据产品研发、数据分析技术及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第五,合作机制建设。目前中国东盟的合作机制比较多,主要有中国东盟(10+1)合作、澜沧江湄公河对话合作、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东盟地区论坛(ARF)、东亚峰会、中国东盟各项合作基金以及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等。

第六,区域海洋治理探索。中国和东盟国家一道妥善处理南海问题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为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支持东盟中心地位,支持东盟共同体的建设,支持以东盟为中心的区域合作架构促进地区团结合作

 

三、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合作机制碎片化、作用有限。中国—东盟的合作机制比较多,且类型多种多样。虽然中国—东盟的合作机制并不专门服务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但是不少机制均与它有一定的相关性。然而,这些机制“碎片化”特征较为明显,各机制之间存在功能重叠、互不连属、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等情形,从而造成了机制拥堵、影响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建立及其良性发展。

其次,法律基础以软法为主、约束力不强。包括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在内的中国与东盟合作的法律文件,一般均采用框架协议、愿景、备忘录、宣言、联合声明和行动计划等形式等。从有关建立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法律文件内容来看,它并没有为双方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固然具有能够反映双方的共识、掩盖有关的分歧等优点,但是会影响相关后续行动的效果,并容易落入“共识多、落实少”的尴尬境地。

再次,各国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国内立法体系庞杂东盟10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各国的诉求也不完全一样,也导致共同技术准则与互操作性缺失等技术障碍。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需要中国与东盟各国相关合作领域共同制定明确、合理的法律制度,并将其付诸实践。因此,过程中,各国相关部门法的完备以及国内法规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协调就十分重要。

最后,内部争端的存在、外部势力的影响。中国与东盟一些国家存在岛屿主权、海域划界与海洋权益争端。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无疑会影响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构建。此外,美国一直试图离间中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逼迫东盟成员国“选边站”;美国对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进行控制,通过实施“长臂管辖”来阻碍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展互利合作从而对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四、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的建议

 

第一,理念。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应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因应了当前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现象凸显而亟需新的价值理念的局面,又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欧美国家秉持的“重博弈、轻合作”全球海洋治理观截然不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蓝色伙伴关系的宗旨“共促蓝色繁荣共享蓝色成果共建蓝色家园”是一致的。因此,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无疑有利于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的健康发展和良性互动。

第二,原则。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未来发展还应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首先,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逐步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呈向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之势。其次,“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但深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而且拓展了国际合作原则的具体形式最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契合《蓝色伙伴关系原则》的要求。

第三,路径。首先,利用、协调现有的合作机制。例如,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作用;积极利用现有合作项目及平台的基础上,加强既有合作计划、平台间的对接。其次,推动软法向硬法过渡。再次,拓展“蓝色”合作领域,如“保护海洋生态”“应对气候变化”“防治海洋污染”“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促进蓝色增长”“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等。最后,建设危机预警与管控机制。在中国—东盟蓝色伙伴关系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中国应深入研究东盟成员国的内政走向、影响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因素、蓝色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时关注南海局势的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美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小多边机制的发展动向,通过设置蓝色伙伴关系指数、舆情研判分析等方式,建立危机评估与应对小组,提升危机预警与管控能力,从而为蓝色伙伴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徐 奇 朱佳欣:新时代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正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不断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理应受到高度关注。我国目前…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正在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不断推进海洋治理现代化,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理应受到高度关注。我国目前的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主要以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构成,在规范内容、效力等级、调整领域和执行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与此同时也存在相应的挑战和困境。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仍处于初步阶段,有必要予以更多重视,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海洋治理体系和提升海洋治理能力。

 

一、新时代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之界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针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两者之关系存在诸多争议,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可等同视之,两者在名称、位阶、功能上都具有较大差异。具体到涉海领域,通过对近年来党内法规的梳理,初步结论是目前没有关于海洋问题的专门党内法规,对海洋问题的关注散见于不同的党内法规之中。在缺乏严格意义涉海党内法规情形下,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成为涉海领域党内法规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基于海洋在我国新时代发展中的战略重要性,或可将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纳入广义的涉海党内法规之中。据此,我们可以对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作出如下定义:涉海党内法规制度是在涉海方面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

此外,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也不等同于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涉海党内法规制度是我国有关涉海内容的党内法规的统称,相比之下,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仅包含涉海党内法规具体内容,还要与涉海党内法规的实施和执行联系在一起,二者共同形成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

 

  • 新时代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成和内容

涉海党内法规散见于多个领域文件中,包括国家发展于制度构建领域、农业领域、资源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这些文件共同构成新时代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战略与制度构建领域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从宏观角度规范涉海问题,强调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开发以及海洋环境资源检测等制度。农业领域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由六个意见组成,涵盖两个方面:一是要减少农工业对海洋生态环境负面影响;二是要推进我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我国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资源领域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则重点指向海域权能开发、统筹编制海岸带开发保护规划以及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环境保护领域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涉及立法、执法、督察等多个方面:立法上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健全,执法上定期组织开展海洋资源专项执法行动,督察上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监督责任。国家海洋局党组涉海制度建设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则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法治海洋的全过程。

 

  • 新时代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特点和面临的挑战

首先,海洋方面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实体性规范、惩罚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居多,旨在规定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而实施的措施,针对违反这些措施予以处罚的规定追究官员的党内责任,以及保障上述措施实施而执行的规范较少。此外,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中还存在宣示性规范较多的特点,即文件中仅对海洋方面调整重点进行概括性规定,未做更加细致落实。

其次,从规范位阶来看,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缺乏高位阶党内法规,以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涉海党内法规仅有低位阶。不论是从法规名称角度还是制定主体角度,整体而言,大部分涉海党内法规体系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组成,并未发布严格意义上的涉海党内法规,所以建议发布诸如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类,形式严格明确、效力位阶较高的涉海党内法规。同时,由于海洋隶属生态文明领域,建议在生态文明党内法规体系内将海洋作为一个独立子部门,明确并提高海洋党内法规效力位阶。

再次,从调整领域来看,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领导、监督保障为侧重点,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健全。体系建设强调规范的连贯性、体系的融贯性及理念的融贯性,党内法规体系在融贯性上还有一定改进空间,其中党的领导法规部门内部的分类不尽合理,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应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中独成一个子部门。而涉海党内法规体系则应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子部门中再单列一个领域进行规制。

最后,从执行机制角度看,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协调度需要提升,执行的力度和精细化程度有待加深,监督和保障执行的规范亟待完善。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可避免地面临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衔接度和协调度的问题,我们需要认识到党内法规逐步引领法律制度的发展,成为法律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但这一逻辑的大前提是“国家法律效力上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内容上严于国家法律”。贯彻这一逻辑一方面需要将“党的领导”融入到涉海党内法规建设中,另一方面要强调党政同责,提高地方党委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还可以优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以及立改废释环节、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主体在规范备案审查层面的衔接沟通,在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体系中形成协同配合的“组合拳”。

 

  • 新时代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路径
  • 针对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面临挑战做出应对。由于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中程序性规范、实操性规范偏少问题,需要涉海党内法规制定者在制定时就重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的平衡以及程序性规范是否可世纪落实。其次,鉴于目前缺少严格意义上的高位阶党内法规,对涉海党内法规进行梳理后,提高影响较大的涉海党内法规效力位阶或是重新出台一份更为全面、兼具科学与管领意义的涉海党内法规。同时,贯彻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的立改废释流程、加强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度,最大程度发挥两者顶层设计作用。应对这些诸多挑战,还需要尽快培养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知识涵盖广的复合型涉海人才队伍。
  •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海洋生态环境追责机制。之所以强调生态环境党内追责,是因为当党员干部担任公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时,就应当从环境政策制定到落实整个环节中,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回应人民诉求。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因施政原因导致国家、社会或者人民利益受损,即使没有达到法律追究程度,也需要在政治层面承担责任。总之在生态环境追责环节中,应当做到问责主体明晰、问责事由明确、不重复问责、程序公开,也要重视提高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做到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终身追责”的原则。
  • 党政机关合并合设为海洋治理提供体制保障。之所以还存在“边破坏边治理”发展模式,主要是因为我们没有严格区分国家治理合政府管理有关:一方面,政府承担了过重的责任;另一方面,各治理主体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没有实现协同共治。因此,实现党政机关海洋领域协同,才能分担政府责任,为海洋生态环境提供党政双重保障。
  •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发挥党内法规在海洋治理中的作用。随着生态环境在我国发展地位中不断升级,“海洋强国”战略持续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推进海洋强国建设。从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的报告来看,我国经济、生态、主权安全的保护离不开“海洋强国”战略推进,只有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完善涉海党内法规建设,与海洋法律法规相辅相成,才能为海洋领域多方面建设构筑坚实法治基础。

 

  • 结语

法治化是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内在要求,是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必然选择,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重要保障,也是增强海洋管控力量有力支撑。仅依靠涉海党内规范性文件无法与涉海法律相衔接,只有严格意义的涉海党内法规才能从法理、规范效力上同涉海法律共同构建海洋法治化发展路径。目前涉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存在程序性规范偏少、缺乏高位阶效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尚未完善、与涉海法律衔接度仍待提升等诸多问题,需要针对这些不足及时予以调整。此外,生态文明党内法规体系,乃至整个党内法规体系均处于探索阶段。总之,涉海党内法规体系之完善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课题。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黄 瑶 陈虹霏:武力攻击的紧迫性问题 ——国家援引自卫权应对紧迫性武力攻击的晚近实践

《联合国宪章》第2(4)条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自卫是该原则的重要例外,也是国家单方使用武力的唯一合法理由。依据《宪章》第51条,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条件是&ldquo…

《联合国宪章》第2(4)条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自卫是该原则的重要例外,也是国家单方使用武力的唯一合法理由。依据《宪章》第51条,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条件是“受武力攻击时”,而在武力攻击并未实际发生时,一国能否行使自卫权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美国2001年的“9·11”事件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国际安全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似乎支持一国以应对“紧迫的武力攻击”为由采取自卫行动的国家在增加。在这一背景下,明确武力攻击紧迫性的标准显得至关重要。鉴于此,本文试图考察近些年来美英等国应对紧迫性武力攻击的所谓自卫实践,聚焦动武国家对武力攻击紧迫性的解说,深入探讨武力攻击的紧迫性标准问题。

 

  • 预先性自卫的相关概念及行使条件

对于国家能否使用武力应对并未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问题,有关看法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宪章》第51条规定的“武力攻击”仅指实际发生的攻击,因此,国家在攻击实际发生后或正在发生时才得行使自卫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第51条是对习惯国际法上国家固有自卫权的确认,通过1837年的“卡罗林号”事件确立的自卫权就是对紧迫攻击的回应,据此,国家有权使用武力应对紧迫攻击。这种应对紧迫攻击的自卫行动通常被称为“预先性”自卫(anticipatory self-defense)或“先发制人”的自卫(preemptive self-defense)。第三种观点认为,为了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带来的新威胁,国家有权在必要时对非紧迫攻击行使自卫权。这种应对非紧迫性攻击的自卫通常被称为“预防性”自卫(preventive self-defense)。美国布什政府在“9·11”事件后提出的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即采第三种观点。

为避免使用过多术语带来的混淆,本文将仅使用“预先性”自卫和“预防性”自卫这两个术语,前者表示应对紧迫性武力攻击的自卫,而后者意指应对非紧迫性武力攻击的自卫。

基于本文的定义方式,预防性自卫比预先性自卫走得更远,预防性自卫并不将紧迫性作为行使自卫权的条件,而允许国家将威胁消灭于萌芽状态,这种几乎不受限制的自卫明显不符合现行国际法。预先性自卫的合法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9·11”事件发生后,支持预先性自卫的国家数量呈增多之势,但仅有极少国家阐明了武力攻击紧迫性的标准。

作为预先性自卫的行使条件,所谓“紧迫性的武力攻击”并未规定于《宪章》之中,相关文件也不曾阐明紧迫性的标准。许多学者认为,依据习惯国际法,武力攻击的紧迫性应被视为一种时间标准。但近些年来,一些国家以时间标准不能满足国家面临的新安全需要为由,提出要对紧迫性进行灵活解释。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动武国家在实践中采取了何种紧迫性标准?是否存在一种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标准?这些问题的答案需要到国家实践中找寻。

二、应对紧迫性武力攻击的国家实践

(一)美国的理论与实践

2016年美国政府发布的一份报告明确采纳了“伯利恒原则”,该原则提出了评估武力攻击紧迫性的五个参考因素和认定紧迫性的证据要求。2020年,美国在未经伊拉克同意的情况下,对伊拉克机场发动空袭,导致伊朗特种部队总指挥卡西姆·苏莱曼尼死亡。事件发生后,美国多次声称其是在行使自卫权,因为苏莱曼尼正在策划发动针对美国的紧迫攻击,但美国不曾为这一说法提供明确的证据。对此,只有少数国家明确谴责了这一行动。

  • 英国的理论与实践

2015年英国使用无人机在叙利亚领土内杀害了英国公民雷亚德·汗,并称雷亚德积极参与规划和指挥了针对英国的紧迫攻击。英国主要基于三个因素作出了武力攻击紧迫性的认定,分别是:攻击能力、攻击意图和攻击发生的可能性。英国为此提供的依据只有雷亚德过去策划的攻击记录。然而,几乎没有国家对这一行动作出明确回应。英国总检察长在2017年的演讲中明确将“伯利恒原则”作为紧迫性的判断标准。

  • 土耳其的实践

2015年土耳其出兵叙利亚打击叙利亚境内的“伊斯兰国”恐怖组织时,称其正在遭受该组织持续攻击带来的“明确和紧迫的威胁”。土耳其意在通过“伊斯兰国”恐怖组织过去的袭击行动来证明这种攻击具有持续性特征,进而声称这种攻击对土耳其带来了紧迫威胁。这种说法实际上混淆了正在发生的攻击和未来的攻击。此次行动仅受到极少数国家的谴责。

  • 印度的实践

2019年印度对巴基斯坦发动了空袭,目标是打击巴基斯坦境内“穆罕默德军”的训练基地。事件发生后,印度在声明中称,“穆罕默德军”正计划在印度实施下一次恐怖袭击,因此,在面对紧迫威胁之时,印度有权进行自卫。对此,多数国家并未对空袭行动作出明确回应,仅表示对印巴局势升级的关切。

三、武力攻击的紧迫性标准及可适用性分析

(一)国家实践中的紧迫性标准及其影响

尽管使用武力的国家为其行使预先性自卫行动提出的具体说法不尽相同,但它们也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其一,没有提到攻击可能发生的时间,即未将紧迫性视为时间标准;其二,认定攻击紧迫性的主要依据是攻击的可能发起者过往所领导或实施的攻击记录;其三,声称有情报证明新的攻击具有紧迫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情报的存在和内容。

动武国家中明确就武力攻击紧迫性作出说明的仅有美英两国,它们将“伯利恒原则”作为紧迫性标准,并试图通过国家实践强化和推广该标准。事实上,“伯利恒原则”仅仅提出评估紧迫性的参考因素,且允许国家在缺乏表明攻击的地点和确切性质的证据时作出紧迫性认定,为紧迫性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实际上,依据该原则的结果是,遥远未来的潜在威胁也能被认定为具有紧迫性。因而可以认为,美英两国支持“伯利恒原则”的目的在于“复活”“9·11”事件后布什政府提倡的预防性自卫。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国际社会对上述行动及其自卫说辞保持沉默,这是否意味着其他国家已经认可动武国家在行动中作出的紧迫性认定呢?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指出,不应简单地将国家的沉默解释为默许,因为沉默不能被视为故意之举,甚至不能被视为有意识之举,当然也不能证明各国的真实想法。尽管如此,需要留意的是,多数国家的沉默将放大少数国家力图扩大诉诸武力的理由之声音,并将间接影响相关国际法规范及其发展。

(二)可适用的武力攻击紧迫性标准

学界提出的有关武力攻击紧迫性的较有代表性的标准,除了“伯利恒原则”之外,还包括“查塔姆原则”和“机会窗口期”标准。从本质上讲,这两个标准均通过自卫的必要性来评估攻击的紧迫性。然而,由于攻击并未发生,国家在评估各种参考因素时,实际上只能进行一种概率分析,当不必要使用武力和因未使用武力导致国家遭受灾难的可能性并存时,一国往往会基于自身利益选择行动,并声称这种自卫具有必要性。不难看出,这两种标准似乎难以在灵活解释紧迫性的情况下,尽量防止紧迫攻击成为国家滥用武力的理由。那么,是否存在能够为紧迫性留下解释空间、同时又能尽量防止国家滥用预先性自卫的标准呢?

从国家实践来看,近年来声称预先性自卫的国家,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声称的自卫行动,而国际社会大多对此保持沉默。证据的缺乏意味着无法进行一种事后评估,这也使得国家能够随意地声称紧迫攻击的存在,因为它们认为这样做不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

实际上,现有的紧迫性标准也很少提出对证据的高要求,主要原因是这些标准的提出者们都认为预先性自卫符合习惯国际法,并将其视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基于此,武力攻击是否紧迫主要取决于行动国的主观认定,而学者们提出的紧迫性标准便是为各国提供的、在行动前评估紧迫性的建议。

可以认为,要使对武力攻击的紧迫性要求真正起到限制预先性自卫行动的作用,应当要求国家为其紧迫性的认定提供充分合理的、能够客观评估的证据,因为证据是问责的基础。为达到此目的,应当在原则上禁止预先性自卫,将这种自卫视为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合法的抗辩),而非一项权利。这种做法意味着,在攻击并未实际发生时,国家使用武力本身并不符合国际法,但该国可以将紧迫攻击作为一种抗辩主张,若这一主张成立,则可以解除武力行动的不法性。基于此,虽然对紧迫性的认定最初是由行动国自己作出的,但只有在这一认定经过第三方评估时,这种行动的不法性才能被解除。此时,可以将“查塔姆原则”和“最后机会窗口期”作为评估标准,即如果一国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国采取武力回应行动的任何迟延都将导致防御失效,则可以解除此武力行动的不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要使评估机制正常运作,一方面,各国应遵守《宪章》第51条规定,主动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自卫行动,并提交评估紧迫性的充分证据,以便安理会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应改进安理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各国所提交的自卫报告的透明度。安理会应主动作为,反对部分国家以自卫为名滥用武力的行动,坚定维护以《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使用武力法。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杨伟峰:印度与尼泊尔卡拉帕尼领土争议之考察

2020年5月以来,印度、尼泊尔因一块地处印尼中三国交界处,面积仅370余平方公里的土地产生龃龉,此地即为卡拉帕尼—林比亚杜拉—强拉山口(尼、印称里普列克山口…

20205月以来,印度、尼泊尔因一块地处印尼中三国交界处,面积仅370平方公里的土地产生龃龉,此地即为卡拉帕尼—林比亚杜拉—强拉山口(尼、印称里普列克山口)地区。上述三地彼此相连,在尼泊尔西北部形成一块呈倒钩状前伸的突出部,楔入印度北阿坎德邦。该地区所含强拉山口是南亚多个宗教的教徒们前往中国西藏冈仁波齐、玛旁雍错等宗教圣地朝圣的必经之地,占据卡拉帕尼地区,印度便获得了进出中国西藏阿里地区的重要通道,其战略要冲地位不言自明。时至今日,卡拉帕尼领土争议已成为影响印尼双边关系、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乃至喜马拉雅山脉沿线及周边地区稳定的重要变量。

 

一、卡拉帕尼领土争议的历史由来

卡拉帕尼领土争议因其地缘重要性与处于印尼中三国交界地带的敏感性,在当下印尼关系中俨然成为热点,但这场争议的恶果却并非由当事两国所起,而早在1816年英印殖民当局与尼泊尔签订《萨高利条约》时便已种下。18世纪末,正处盛期的尼泊尔与向北殖民扩张的英印殖民当局矛盾加剧,最终导致1814-1816年英尼战争爆发。战场失利的尼泊尔被迫与英印政府签署《萨高利条约》,该条约第5条规定:尼泊尔放弃马哈卡利河以西领土,英属印度与尼泊尔以马哈卡利河为界河,尼泊尔全境位于马哈卡利河以东。

但上述条款并未明确马哈卡利河的源头,也就无法界定马哈卡利河的具体流向,因而在地图上无法切实划出能使双方信服的边界线,这是造成印度、尼泊尔各执一词,各自提出一种有利于己的河流源头说法的历史根源。印度认为:卡利河发源于里普列克山口;尼泊尔立场则是:卡利河源头在里普列克山口西北的林比亚杜拉。印尼双方都有支持各自说法的历史证据。尼泊尔在卡拉帕尼地区的立场基本上基于1816年《萨高利条约》签订后英国发布的地图。英国在1819年、1827年、1834年、1835年、1837年、1846年、1848年、1850年和1856年出版的地图都标明了卡利河从林比亚杜拉而来;印度政府则认为,由于英属印度直至19世纪70年代才对卡利河上游展开定期调查,因此在决定两国边界时,应该考虑1879年的地图,该地图标明卡利河源于卡拉帕尼山谷中的特彻溪流,如此一来,林比亚杜拉便在印度境内而不在尼泊尔境内。

分析印尼两国提供的历史地理学证据可以发现,直到1857年之前,英国人制作的地图普遍支持尼泊尔的立场。但是,19世纪60年代后发布的地图转而支持了印度的立场。英国改变地图立场的行为有其深层战略动机,即谋求利用强拉山口打通进入西藏的通道,为英国的战略和商业利益服务。为此,英国必然要将印尼边界东移,使卡拉帕尼地区位于英属印度境内,从而将地缘战略价值极高的强拉山口收归手中。

 

二、印度独立后卡拉帕尼领土争议的演变

1947年英国撤离南亚后,印度继承了英帝国留下的殖民遗产。英属印度与尼泊尔的卡拉帕尼领土争议自然也被独立后的印度继承下来,并进入一个新的演变发展时期。

随着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西藏的和平解放,印度加强了对尼泊尔的控制。印方不仅于19507月与尼泊尔签订《和平与友好条约》,控制尼泊尔的外交和防务,还于1951-1952年间,在包括卡拉帕尼-强拉山口在内的尼泊尔北部藏-尼边境沿线设立军事检查站。50年代末期,中印关系紧张,印度对卡拉帕尼-强拉山口这块印尼中三角交界处连通中国西藏的战略要地管控愈加严格。即使是在1962年中印边境战争失利撤军途中,印度仍然不忘继续控制强拉山口战略通道及其附近地区。尼境内印度军事检查站虽于1970年撤出,但印度仍然保留了卡拉帕尼地区的军事存在,尼泊尔对此也只能无奈地“实际默认”。

卡拉帕尼领土争议在60-70年代,并未受到印尼双方的过多关注。直至90年代末期,才成为印尼之间一个“实用的”争议话题。尼泊尔各政党均将卡拉帕尼问题作为彰显尼泊尔民族自尊、捞取政治资本的工具。卡拉帕尼地区因其连通中国西藏的地理优势,使得该地区争议问题成为尼泊尔手中一张牵动三方的“政治牌”,具备了向中印两大邻国展开“政治议价”的功能。

 

三、当前卡拉帕尼领土争议加剧的原因、现状及前景

 2019112日,印度在废除宪法第370条后颁布了包含卡拉帕尼争议地区的新政治地图。202058日,印度国防部长辛格进一步宣布将修建连通北阿坎德邦与强拉山口的战略公路。尼方旋即于2020520日采取反制措施,公布新版政治地图,亦将卡拉帕尼地区包括在内。613日,尼议会确认了新地图的合法地位,并将新地图图案纳入尼泊尔国徽之中。尼泊尔此举广招印度战略界的批评。自此,印尼卡拉帕尼领土争议进入高潮。

目前,卡拉帕尼领土争议呈现出“争论形式复杂”“社会压力巨大”“谈判进程僵持”“武装对抗加剧”的窘境。

首先,卡拉帕尼争议的“争论形式复杂”,出现了争论空间网络化,民间、教育界广泛参与的现象,这种不再局限于两国上层政治精英,而渗入校园、网络等群众社会生活的角力将使争议长期化、深刻化、民粹化;其次,卡拉帕尼争议面临的“社会压力巨大”,印尼两国政府处理该争议时,都面临国内民众及党内外反对派带来的公众压力,均在“不违民意”与“不唯民意”中艰难抉择;再次,卡拉帕尼争议双方“谈判进程僵持”,自卡拉帕尼争议沉疴泛起以来,印尼围绕该争议的谈判与交涉,始终未能形成有效共识;最后,卡拉帕尼争议可能会导致“武装对抗加剧”,两国在争议地区排兵布阵,稍有不慎,便有可能擦枪走火。

虽然印尼两国均有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卡拉帕尼问题的解决之道,但囿于卡拉帕尼地区现状及印尼实力差距,该争议的未来走向很难走出“印方实控、尼方声索”的困局。而卡拉帕尼地区强拉山口的战略重要性,则使中国不得不对印度在该地区的蚕食行为有所警惕,并及早做好战略应对。

 

四、卡拉帕尼领土争议对中国及周边地区的影响

在“双边层面”,卡拉帕尼领土争议使所谓的印尼“特殊关系”出现裂痕,印尼之间的“信任赤字”增大,印尼关系中的“控制与反控制”博弈将更为激烈。但卡拉帕尼争议的存在不会使印尼彻底反目,印尼双边交流与合作仍未中断。印尼两国分别在“地缘安全”与“生存发展”方面互相借重。尼泊尔即使受伤再深,也无法完全与印度决裂而失去“生存利益”;印度出于北部边疆稳固与战略缓冲带的维护,也不可能彻底开罪尼泊尔而失去“安全利益”。

在“对华层面”,印度出于在看待、处理卡拉帕尼领土争议时的对华猜忌心理,对中国采取了“针对性军事部署”“政治污名化”等手段,严重危害中国利益。印度不仅在北阿坎德邦针对中国进行“对等反制”的军事部署,还于2020年争议爆发后展开“秘密外交”,撺掇尼泊尔亲印政客“无中生有”地炒作起中尼边界“问题”,借助尼泊尔对“中国侵占其领土”的控诉,造成一种“侵占尼泊尔领土的不是印度而是中国”的假象。此举既可转移尼泊尔民众对印尼边界争议的注意力,又可博得国际社会对2020-2022年中印边境冲突中印度立场的同情。

在“地区层面”,卡拉帕尼领土争议给了美国等域外大国介入喜马拉雅地区事务以构建“防华链条”的机会,俨然成为影响区域安全的“祸水”。同时,印度此次对强拉山口的争夺,已将其“蚕食邻国领土以利‘绝对安全’”的行为逻辑彻底暴露,这无疑将使印度周边邻国认清其“邻国优先”政策的实质,加重对印度的战略戒心。另外,近期卡拉帕尼领土争议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中印加勒万河谷冲突、印巴克什米尔炮击并行,与同期印中、印巴边境争议产生连锁反应,对印中、印巴、印尼三组双边关系产生联动式负面影响,令喜马拉雅沿线及周边地区陷入体系性对抗格局之中。

卡拉帕尼领土争议涉及印尼中三个喜马拉雅山脉沿线地区国家,且包含中印两大区域主导力量,该问题的走向无疑会对地区安全产生深远影响,只有当印度突破其历史上与周边邻国相处时的逻辑窠臼,不再充当美国战略棋子,以“合作共赢”而非“战略对手”的视角看待邻国时,卡拉帕尼领土争议方有彻底解决之望。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姜 波:“印太战略”视阈下的印度日本清洁能源合作

近年来,印度和日本关系不断发展,两国在战略上进一步趋同。随着“印太经济框架”的提出,“印太战略”的经济框架短板被补齐,脱碳和清洁能源成为该框…

近年来,印度和日本关系不断发展,两国在战略上进一步趋同。随着“印太经济框架”的提出,“印太战略”的经济框架短板被补齐,脱碳和清洁能源成为该框架的重要支柱。印日作为“印太经济框架”的重要参与国,两国国内对能源转型的迫切需求使得清洁能源日益成为两国合作的重要领域。

 

一、“印太战略”的经济化与印日清洁能源合作

(一) 清洁能源合作——“印太战略”经济化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经济因素逐渐超越其他因素主导了主权国家的外交政策。202110月,美国总统拜登首次提出了“印太经济框架”议程。2022523日,“印太经济框架”正式启动,领域涵盖贸易、供应链、清洁能源以及税收和反腐败。其中,清洁能源合作是“印太经济框架”所涉及的重要内容。随着地区内丰富的清洁能源和碳固存潜力被进一步挖掘,各国将寻求扩大清洁能源投资机会,强化技术创新,并以此改善公民的生计。

(二) “印太战略”视阈下印日清洁能源合作的领域

1.民用核能合作

民用核能合作是两国间建立的“印日特别战略与全球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2010年,两国开启了民用核能合作谈判。201611月,两国正式签署了双边民用核合作协定,具体内容涉及反应堆建造、核燃料循环利用、核能环境保护、核能和平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核安全等。2017720日,该协议正式生效。

2.氢能开发合作

两国于20192月举办了首届氢气及燃料电池研讨会。与此同时,日本还依托“印度-日本能源对话”等双边对话沟通机制强化同印度的氢能合作。日本大使馆于20222-4月期间连续举办“印度-日本清洁氢月”活动,以促进投资并解决氢能技术问题,同时还举办了多场研讨会,目标是通过学术交流挖掘印度的氢能潜力并分享日本的氢能技术。

3.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合作

可再生能源包含太阳能、风能等形式在内的可以不断得到补充或能在较短周期内再产生的能源。日本相较于印度具备更强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实力。2022年双方表示:“将在电动汽车、包括电池在内的能源存储系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太阳能、绿色氢/氨能、风能、各自能源过渡计划的交流、能源效率提升、二氧化碳捕获利用储存以及碳回收等领域开展合作。”

 

二、印日清洁能源合作的特点与动因

(一)印日清洁能源合作的特点

1.清洁能源合作的泛安全化

近年来“印太”各国在清洁能源合作领域愈发呈现出泛安全化的特点。印度有意加入日本提出的“亚洲能源转型倡议”,该倡议试图拉拢更多的东南亚国家采用日本清洁能源产品技术,进而同中国开展广泛竞争;其次,日本对印度领导的“国际太阳能联盟”表示了支持,该联盟是一个排除中国参与的太阳能技术联盟,旨在削弱中国在该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

2.清洁能源合作的供应链化

供应链合作是日印清洁能源伙伴关系所包含的重要内容:“该伙伴关系还将鼓励印度和日本之间的创新和创建有弹性和值得信赖的供应链。”日本将向印度提供绿色能源支持与投资,帮助后者开发人力资源并进行人员培训,希望借此将印度打造成能够取代中国的清洁能源的制造中心。

3.清洁能源合作的机制化

近年来,印日清洁能源合作的机制化程度不断提升。一方面,双方依托“印日能源对话”这一对话机制开展清洁能源合作。20219月,全新的双边对话机制——印度-日本环境政策高级别对话启动。另一方面,QUAD第一次能源部长会议于20227月召开,会上讨论了QUAD清洁能源创新和部署工作方案的进展,清洁能源供应链和绿色氢气合作。

(二) 印日清洁能源合作的动因

1.印日两国在“印太战略”下的战略趋同

近年来,两国首脑外交不断拓展,双边关系通过印日2+2部长级对话等沟通机制不断深化。其次,两国军事防务合作进一步发展,签署了《相互提供用品和服务协定》等防务协定,并同美澳一起开展马拉巴尔2021年度军事演习。印太视域下印日两国的战略趋同无疑为两国开展清洁能源合作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使得两国能够借助各种平台就推进清洁能源合作开展密切的沟通。

2.印日两国发展清洁能源的共同需求

印日两国同为能源对外依存度较高的国家,在发展清洁能源以实现进口替代,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方面有着相似的需求。日本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到2030年实现36-38%的清洁能源装机比率,并最终于2050年实现碳中和。与日本类似,印度也是一个能源对外依存度很高的国家,其化石能源占总能源供应的比例高达74%

3.印日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对华脱钩的战略需要

“印太经济框架”这一旨在削弱中国经济影响力的经济框架提出后,日本和印度均对此表示欢迎,并积极加入脱碳和清洁能源支柱。印度在清洁能源技术领域相较于中国处于劣势。相较之下,日本在太阳能领域拥有丰富的开发经验,注重挖掘印度的人力资源优势,意欲将后者打造成清洁能源的制造中心以取代中国,因此积极通过人员培训等手段强化印度的清洁能源生产能力。印日两国希望通过双边合作逐渐摆脱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对华依赖。

 

三、印日清洁能源合作的发展前景及对中国的影响

(一)印日清洁能源合作的发展前景

随着“印太战略”的不断推进,加之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议题的全球拓展,印日绿色能源合作的机制化水平将继续提升,供应链合作将更为密切,两国清洁能源合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有望继续得到深化。

尽管展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印日清洁能源合作在未来仍会受到制约。

首先,印度在“印太战略”中的角色定位依旧不够清晰。印度在俄乌冲突中展现出的模糊态度表明美日印澳“四国机制”依旧面临着“印度弱角”的固有战略缺陷。特别是莫迪政府有保留地加入“印太经济框架”,退出四大支柱中的贸易支柱,凸显了印度同美国及其盟友在战略考量上依旧存在分歧。

其次,中日关系依旧“政冷经热”。尽管受政策变动的影响,中日两国在贸易领域的密切往来使得中日不可能完全“脱钩”。具体到清洁能源领域,日本不可能因为印度放弃中国这一清洁能源的庞大市场与产品来源地,因此对印度进行清洁能源技术转移合作的态度将会有所保留。

第三,印日两国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战略分歧。尽管印日两国已经签订了民用核能合作协定,但印度方面坚持认为两国的民用核能合作不受该附加文件约束,这显然同日本坚持核不扩散的核安全政策相违背。与此同时,印度民间长期存在着“反核”呼声。

第四,印日两国在清洁能源领域难以完全摆脱对中国供应链的依赖。供应链的形成是市场规律和长期路径依赖的共同结果,强行在该领域逆而行之无疑会使两国消费者和生产者蒙受巨大损失。印日两国试图让印度取代中国成为清洁能源的制造中心的计划在贸易、市场和技术层面无疑将面临巨大挑战。

最后,印日清洁能源合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内财政状况的制约。日本若要在2030年实现38%的清洁能源发电份额,就需要约6兆日元的巨额开支。对于印度而言,为实现2070年碳中和的目标,印度需要投入近10万亿美元,平均到每年投资额高达2020亿美元,年度投资缺口高达710亿美元。

(二)印日清洁能源合作对中国的影响

首先,我国清洁能源企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由于光伏产品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生产成本的进一步降低,更多生产者的引入无疑将进一步强化市场的竞争,甚至使其进一步演变为恶性竞争,恶化我国清洁能源企业在印度市场的营商环境。

其次,制约我国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的拓展。随着印日两国“亚非增长走廊”、“东向行动论坛”等一系列对冲“一带一路”倡议的基建计划的提出,两国将在清洁能源等领域向亚非国家拓展进一步密切合作,使得我国在这些国家推行的清洁能源合作面临更大的阻碍。

最后,挑战中国在清洁能源领域的领导地位。随着印日两国共同参与“印太经济框架”中的脱碳与清洁能源合作并依托四国同盟等机制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构建排他性的清洁能源产学研体系,中国将在清洁能源领域面临西方国家愈发强烈的“抱团竞争”。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傅梦孜: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与新时代的中国

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时期:国际政治中现实主义回潮,霸权国家对抗性倾向加强;全球化遭遇挫折,世界经济发展趋缓;国际秩序风雨飘摇,面临解构与重塑;非传统安全威胁更为…

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时期:国际政治中现实主义回潮,霸权国家对抗性倾向加强;全球化遭遇挫折,世界经济发展趋缓;国际秩序风雨飘摇,面临解构与重塑;非传统安全威胁更为多元;大国战争的阴影再现。

一、不确定的环境,确定的变化

在复杂的时代变化中,国际政治、经济及安全环境呈现出流变与离散性特征。

  • 现实主义强势抬头,霸权国家对抗性思维泛起

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后冷战时代结束,世界正变得更加分裂,大国冲突增加,全球合作已经破裂。美国曾依靠推动全球化享受着冷战终结的红利,但随着产业外包、国内制造业空心化、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对立、种族矛盾加剧,美国国内社会撕裂严重。拜登政府为维系美国的霸权地位重新凝聚七国集团,重振北约,玩起阵营化,搞起小圈子。与此同时,新兴大国的崛起和东西方力量的消长、战争与冲突、气候变化与传染病扩散等非传统威胁、国际组织或机制无力满足或平衡不同国家多元诉求,国际秩序在全球不同区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 “慢全球化”(Slowbalisation)趋势明显,国际生产分工受到人为干扰

不少国家以国家安全为由脱钩断链,以避免重要产业和资源过于依赖外部某一方。霸权国家或为限制竞争对手而建立排他性集团或贸易协定,或为抑制对手获取竞争优势而限制技术转让,或为限制对手扩大国际影响而排斥人员交流等等,压缩和扭曲了正常国际经贸活动空间。拜登政府通过建立芯片“四国联盟”“互联网同盟”和《芯片与科学法案》在电子、半导体技术方面封杀中国,同时制造“债务陷阱论”“资源掠夺论”“环境破坏论”等造谣中伤中国。欧盟大国如德国也正在考虑出台减少对华依赖的措施,包括取消对华投资和出口担保,不再推动中国的贸易展览和管理人员培训,审查中国在德国的投资及德国对华投资,向世贸组织起诉所谓的中国贸易“不公平”行为。俄乌冲突及西方的制裁,导致资源、能源、粮食供给侧冲击进一步突出。

  • 全球经济增长趋缓,经济矛盾演化为社会矛盾、政治危机甚至地区性动乱的可

能性增大

新冠疫情后各国振兴经济举步艰难,全球通胀居高不下。美国通胀率一度跃上近40年的高位,美国的高利率加剧各国资金外逃,同时推升了各国国际融资成本。2023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测为2.7%。如果俄乌战事升级,通胀预期升高,全球经济增速将进一步滑落至2.0%。发展中国家出口下降,收入减少,债务上升,通胀严重,民生艰难,社会矛盾上升。全球宏观经济从“大缓和”进入大通胀、低增长时代的后果仍会进一步在各国体现出来。

  • 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基础动摇,多边治理合力下降

在安全问题上,联合国既不能制止大国对外发动的战争,也难以消除战争根源。美国官员认为乌克兰危机证明二战后国际秩序濒临崩溃。这种结论既反映国际秩序的现状,也反映美国要求别国遵守国际秩序“规则”却不反思自身绕开联合国对别国发动战争的霸权主义思想。在新冠疫情起源问题上,一度出现污名化、妖魔化中国的声音,联合国个别官员也不时受到霸权国家的胁迫,立场反复。在国际贸易问题上,世贸组织因美国阻挠上诉机构“法官”遴选而实际陷入停摆状态;各成员立场分歧扩大,贸易自由化目标推进艰难。

  • 非传统安全挑战突出,恐怖主义活动猖獗

在反恐怖方面,美国战略重心由反击恐怖主义转向应付大国挑战。美军从阿富汗撤退后,塔里班迅速杀回喀布尔取得政权,被击溃的“伊斯兰国”极端组织得以喘息。恐怖主义活动从重点地区向全球各地蔓延,表现出扩大化、零散化趋势。其他非传统安全挑战如网络攻击也日益暴露。叠加人工智能驱动的战争也可能成为未来战争演变所倚重的主要方向。

 

二、冷战结束30年后“大国战争”阴影重现

美国冷战后主导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各国卷入自由化、私有化和市场化潮流,利益相互捆绑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依存”有助于一些转型国家中产阶级崛起,有利于扩大民主诉求,从而增强国家和平的基础。但是,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等表明“相互依存”不是安全秩序的保障,战争并未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民主和平论”难以为继。

美国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称中国和俄罗斯为“战略竞争对手”。中国被拜登政府定位为“最严峻的地缘政治对手”。中美之间的冲突可能因为台湾问题而触发。美国的战略目标是维持台湾问题现状,阻扰中国统一,阻止中国获得在亚太的地缘战略优势。这对中国国家核心利益是严重挑战,将成为两国进行战略较量的根本原因。

乌克兰危机爆发后,北约乘机加强了对东欧成员国的军事部署,美欧启动史上规模最大的对俄制裁,各类军援源源不断运到乌克兰,瑞典和芬兰再无羁绊义无反顾地申请加入北约,美国、德国、日本增加巨量军事预算。大规模军事堆积暗示了爆发战争的危险。世界进入了一个更复杂的“类冷战”时期,其特点是世界冲突没有重点但不断发生,包括领土主权争端、宗教对立与冲突、资源争夺、战争危机、恐怖主义、信息战、贸易战等。

 

三、新时代的中国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稳定之锚

面对已然变化的国际安全环境,审视全球战略形势及人类对未来的憧憬,党的二十大报告做出了重要宣示,即“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中国为世界注入稳定性

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动荡的世界注入稳定性。在一些大国单边主义、利己主义、逐利主义、民族主义倾向上升的时下,中国是一个独立、和平的力量,这也正是国际社会期望所在。中国坚定地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既发展巩固合作互惠的区域性或国际多边机制,也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方霸权集团政治。面对复杂的国际冲突与争端问题,中国秉持是非曲直、历史经纬、现实关切及国际法理,站在公平正义的一方、和平的一方、历史正确的一边。

(二)中国为世界注入正能量

在世界经济增长趋缓、国际政治与国际安全面临挑战之际,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通过协商和谈判化解分歧,反对干涉内政,反对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共同创造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中国为世界注入正能量:坚持对话协商,交流互鉴,共建共享、绿色低碳,推动建立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

  • 中国为世界提供大机遇

一是开放的机遇。中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二是大市场的机遇。中国的超大规模人口有助于形成超大规模经济市场,促进中国与各国贸易和金融投资。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转向高质量发展,中国超大规模市场效应将继续放大,为世界各国扩大对华出口和投资增加了容量,也将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动力源之一。

三是创新发展的机遇。中国目前仍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中下游,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依靠自主创新。中国近年来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在载人航天、量子信息、核电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关键领域实现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中国的创新发展也将带动全球产业升级。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徐 步:在动荡不定的世界中把握新的机遇

2022年国际形势呈现出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复杂、动荡的变化:疫情延宕反复,地缘政治形势持续紧张,乌克兰危机搅动欧亚大陆政治安全格局。2023年国际形势将围绕安全与发…

2022年国际形势呈现出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复杂、动荡的变化:疫情延宕反复,地缘政治形势持续紧张,乌克兰危机搅动欧亚大陆政治安全格局。2023年国际形势将围绕安全与发展两大主线深入展开。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中国展现大国担当,引领世界合作,为动荡不定的世界注入正能量,为加强全球治理提供新动力。

一.中美领导人会晤引起世界极大关注

2022年,美国出台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和印太战略报告,明确把中国确定为“系统性战略竞争者”。美国国会众议长佩洛西不顾中方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窜访中国台湾地区,严重冲击中美关系政治基础。2022年11月,中美两国元首举行会晤,习近平针对美方在台湾问题上的错误言行,全面系统阐述中方原则立场,强调台湾问题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是中美关系政治基础中的基础,中美不冲突、不对抗、和平共处,这是两国最基本的共同利益。拜登总统则表示美方不支持“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寻求把台湾问题作为工具遏制中国,美方也无意寻求同中国“脱钩”,无意阻挠中国经济发展,无意围堵中国。

中美关系能否健康稳定发展,仍面临诸多严重挑战:一是美国能否端正对华认知、改变对中国的战略误判;二是美国能否停止干涉台湾问题,恪守一个中国政策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履行“不支持‘台独’”的承诺;三是美国能否秉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将务实合作作为优先选项。

二.乌克兰危机引发冷战后地缘政治新变化

乌克兰危机是2022年国际形势中最为突出的地缘政治事件。美国是致使俄乌爆发冲突的主要外部因素。美国长期以来无视俄乌关系的复杂性,竭力挑拨、激化两国矛盾。美国大力扶持乌克兰的反俄势力,不断拉紧北约同乌克兰的军事合作关系,给乌克兰画“入约(北约)大饼”。

美国一些前重要高官及著名学者认为,引燃俄乌战火的责任归咎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核心的问题是事实上将乌克兰纳入北约。例如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指出,乌克兰作为介于俄罗斯和西方之间的国家,无论倒向哪一方都不是好的选择,而应当成为连结东西方的桥梁。

俄乌冲突发生在欧洲大陆腹地,欧洲受到的伤害突出表现在安全形势恶化、经济发展受阻、能源危机加重、乌克兰难民问题突出等方面。北约东扩是不明智的,对乌克兰输送武器只会延长战争的时间。中国认为要化解乌克兰危机,必须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和保障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必须坚持安全不可分割原则,照顾当事方的合理安全关切;必须坚持通过对话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必须着眼地区长治久安,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欧洲安全机制。

三.中国元首外交全方位重启谱写新篇章

2022年是中国元首外交全面重启、高潮迭起的一年。2月,习近平主席出席北京冬奥会开幕式,密集举行20场双边会见会谈。9月,习近平主席出席在撒马尔罕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并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重启元首外交出访活动。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习近平主席分别出访印尼、泰国和沙特,并出席在印尼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在泰国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沙特举行的首届中国-阿拉伯国家峰会和首届中国-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峰会,期间同多国领导人举行双边会晤,谱写了中国对外友好合作关系的新篇章。

习近平主席开展一系列多边和双边外交活动,突显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7月,印尼总统佐科访华,成功开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元首外交实体来访新篇章。之后,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坦桑尼亚总统哈桑、古巴共产党中央第一书记、国家主席迪亚斯•卡内尔、蒙古总统呼日勒苏赫、老挝国家主席通伦、德国总理朔尔茨、巴基斯坦总理夏巴兹等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一年来,习近平主席以视频连线形式主持金砖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和全球发展高层论坛,出席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30周年视频峰会、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等国际会议,彰显疫情之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宏阔画卷。

各国领导人都积极评价各自对华关系。韩国总统尹锡悦表示愿同中国发展基于相互尊重和互利成熟的关系。日本首相岸田文雄表示愿同中方实现两国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法国总统马克龙、意大利总理梅洛尼都表示,不赞同阵营对抗,应加强对话交流,增进相互了解。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表示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共同推动澳中关系回稳发展。联合国高度赞赏中国坚持践行多边主义,坚定支持一个中国原则,期待中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发挥更重要作用。

四.展望2023年:新挑战孕育新机遇

2023年,国际形势将围绕安全与发展两大主线深入展开。欧洲局势及美欧关系在新的一年里将面临俄乌冲突、经济停滞、能源危机等一系列严重考验。德国朔尔茨政府支持率陷入低迷;德俄关系将难以走出当前困境,德国将进一步减少对俄罗斯的能源依赖;德法关系面临裂痕扩大的危险,朔尔茨和马克龙在能源、国防和经济治理等改革问题上分歧难以弥合;英国苏纳克政府举步维艰;美欧分歧越来越大,美国通过《通胀削减法案》,计划用3690亿美元大幅补贴美国企业,给欧盟清洁能源产业造成沉重打击。

世界经济发展面临严重困难。2023年,全球经济预计将增长2%左右,远低于疫情前的平均水平。美国面临着财政大幅紧缩、经济放缓和失业率上升等问题。欧洲被迫应对严重能源冲击,欧元区将陷入衰退。世界银行称发展中国家面临另一个经济风险,即发达经济体为应对通胀和经济放缓而采取的政策可能导致穷国资金不足。

国际关系越是纷繁复杂、动荡不定,越是需要思想引领和保持战略定力。美国热衷于搞“小圈子”,会把世界推向分裂和对抗。中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尊重各国主权、领士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中国将不断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世界经济复苏发展。

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胡德坤 | 擘画世界:习近平中国共产党二十大报告的世界历史意义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处在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中共二十大报告指明了未来世界的发展方向,擘画了未来世界的发展蓝图,用中国的发展推动世界的发展,必将对世界历史产…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处在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中共二十大报告指明了未来世界的发展方向,擘画了未来世界的发展蓝图,用中国的发展推动世界的发展,必将对世界历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二十大报告正确地回答了时代之问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决定了人类前途终归光明。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世界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取决于各国人民的抉择。”在这关键时期,习近平审时度势及时提出了新的时代观,正确地回答了时代之问,在世界历史处于十字路口的关键节点上拨乱反正,为各国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一,需要在“地球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今世界,各国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宗教信仰和文明文化上都存在种种差异,从而演绎出各种各样的矛盾乃至冲突,但各国仍有共同点即国家利益。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坚持正确义利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和举措,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各国利益,增加了我国同各国的利益汇合点。世界各国都应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只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各国的利益才能都得到保障。于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便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谋和平、谋发展的最佳选择。

  第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美国等发达国家实施的“本国优先,霸道发展”的政策扰乱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战后秩序,导致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使和平与发展受到严重干扰,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性问题加剧,东西南北矛盾再度凸现,将世界推向了扑朔迷离的十字路口。习近平提出的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新的时代观,能通过合作将发展蛋糕做大,使各国都能受益,各国的利益都能通过合作共赢达到最大化,世界市场才能扩大,世界经济才能走出低谷,各国繁荣才能实现,从而达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

二、中国式现代化的合作共赢发展模式为世界提供借鉴

 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是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包括:一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所以中国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三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四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自力更生的现代化,在新时代是合作共赢的现代化,在世界历史上创建了一种崭新的发展模式——合作共赢发展模式。

中国式现代化与近现代西方列强的现代化有着本质区别:西方是以侵略掠夺殖民地而实现本国现代化的,中国则是在和平的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实现现代化的中国是合作共赢发展模式的开创者和践行者,也是受益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谷物总产量稳居世界首位,制造业规模、外汇储备稳居世界第一,航空航天、量子信息、生物医药等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合作共赢发展模式能从根本上消除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消极影响,能让世界所有国家受益,能使各国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实现各自的梦想

三、中国的发展是带动世界共同发展的强劲动力

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胸怀天下。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也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我们要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中国共产党胸怀天下,既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也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这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中国对于人类贡献的大小,取决于自身的发展水平,发展得越好,国力越强大,贡献就越大。中国越来越重视以自身的发展带动世界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努力为人类的共同发展做贡献已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是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为全球发展作出贡献。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同时树立世界眼光,世界繁荣稳定是中国的机遇,中国发展也是世界的机遇;要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努力为全球发展作出贡献。

二是根据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期待来尽国际义务,重点是助力发展中国家,缩小南北发展差距。据统计1950年至2016年,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款4000多亿元人民币,实施各类援外项目5000多个,举办11000多期培训班,为发展中国家在华培训各类人员26万多名。

三是愿意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世界之大容得下各国的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就是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目的是同沿线各国分享中国发展机遇,共同繁荣,让世界经济走出低迷状态。在国际关系中应该体现合作共赢,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应该平等相待,共同发展,使各国都能变得更好。据统计截至2022年8月,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累计约12万亿美元,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超过1400亿美元。

四是提出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将中国的发展惠及周边国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周边国家开展合作,把双方利益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让周边国家得益于我国发展,使我国也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中获得裨益和助力。以中国东盟合作为例,据统计截至2021年,双方的贸易额跃升到6846亿美元,东盟已成为中国最大规模的贸易伙伴。

一周边海热点

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就菲律宾公务船非法侵闯黄岩岛发表谈话

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甘羽表示,9月22日,菲律宾渔业和水产资源局公务船未经中国政府批准,非法进入中国黄岩岛附近海域滋事挑衅。中国海警依法采取喊话警告、航路管制等必要…

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甘羽表示,9月22日,菲律宾渔业和水产资源局公务船未经中国政府批准,非法进入中国黄岩岛附近海域滋事挑衅。中国海警依法采取喊话警告、航路管制等必要措施对其有效管控,针对菲船冲闯潟湖临时布放拦阻网具,事后于9月23日主动收回拦阻设施、恢复常态管控,现场操作专业规范、合法合理。菲方所谓拆除中方拦阻网具,完全是捏造事实、自导自演。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海警将依法在中国管辖海域持续开展维权执法活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台海动态

【“中央通讯社”】美共和党总统参选人黑利:乌克兰若胜 将阻中国“侵台”

美国共和党党内总统初选参选人、前美国驻联合国大使黑利(Nikki Haley)表示,如果乌克兰战胜俄罗斯,中国将会“就此罢休”,不会“入侵”台湾。 路…

美国共和党党内总统初选参选人、前美国驻联合国大使黑利(Nikki Haley)表示,如果乌克兰战胜俄罗斯,中国将会“就此罢休”,不会“入侵”台湾。

路透社报导,黑利受访时指出:“我要他们知道,为什么俄罗斯获胜,就是中国的胜利。我要他们知道,我们都想要一场短暂的战争,我们不要漫长的战争。我要他们知道,我们不需送现金到乌克兰,我们不需要派兵。但我们需要让他们有装备及弹药以取得胜利。”

她提及:“我要他们知道,我们在乌克兰的一切花费,只占我们国防预算的3.5%,就这样而已。全都是基于防止战争的名义。”

黑利说:“如果乌克兰战胜,给中国最大的讯息将是-不要向台湾进军。当我在联合国时,中国及俄罗斯最害怕的事情之一是强大的军队。我们需要建立强大的军队,强大到他们不敢得罪。”

她强调:“我们需要让中国知道,如果他们入侵台湾,他们将被究责。所以我们要防卫台湾吗?我们会尽一切所能捍卫我们的朋友,就如我们保卫乌克兰那样。”

海利还说:“看看事实,台湾想要我们捍卫乌克兰,为什么台湾要我们保卫乌克兰?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乌克兰获胜,中国会就此罢休,不会入侵台湾。”

她提到:“这就是为什么自由民主国家间有共识,我们要确保结束(俄乌战争),快速结束这场战争,向想要摧毁我们的国家释出讯息。”

东海动态

【外务省】日本向“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发展中国家委员参会信托基金”捐款

当地时间6月1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33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会议上,日本表示将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设立的“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发展中国家委员参会信…

当地时间6月1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33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会议上,日本表示将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设立的“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发展中国家委员参会信托基金”捐款约五万四千美元。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委员会,承担着审查缔约方根据公约提交的扩展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并提出相关建议的重要职责。“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发展中国家委员参会信托基金”旨在为来自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家的委员参加委员会会议提供经费支持。

日本期待此次捐款将帮助发展中国家委员参加会议,并希望委员会能够顺利且迅速地审查各国关于扩展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申请。

官方动态

【美国国务院】美国助理国务卿将访问中国和新西兰

6月3日,美国国务院称,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丹尼尔·克里滕布林克(Daniel J.Kritenbrink)将于6月4日至10日前往中国和新西兰。访问中国期间,克里滕布…

6月3日,美国国务院称,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丹尼尔·克里滕布林克(Daniel J.Kritenbrink)将于6月4日至10日前往中国和新西兰。访问中国期间,克里滕布林克将同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国大陆和台湾事务高级主任莎拉·贝兰(Sarah Beran)一道,与中国讨论中美双边关系中的关键问题。在新西兰期间,助理国务卿将在新西兰国际事务研究所会议上发言,此外,他还将参加美国-新西兰战略对话,讨论包括气候变化、技术、经济和安全合作,以及两国对太平洋的共同承诺等事项在内的议题。

官方动态

【美国国务院】美国国务卿将访问中国和英国

6月14日,美国国务院称,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将于2023年6月16日至6月21日前往中国北京和英国伦敦进行访问。在北京期间,布林肯国务卿将与中国…

6月14日,美国国务院称,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将于2023年6月16日至6月21日前往中国北京和英国伦敦进行访问。在北京期间,布林肯国务卿将与中国高级官员会面,讨论保持开放沟通渠道对负责任地管理美中关系的重要性。他还将就重要的双边问题、全球和区域问题,以及美中针对共同挑战进行合作的潜在可能性做讨论。在伦敦期间,他将会见来自英国、乌克兰和其他合作伙伴和盟友的同行。

官方动态

【美国国务院】美国国务卿访问中国

6月19日,据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称,国务卿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于6月18日至29日前往中国北京会见了中国国家元首、中共中央外事办公室主任王毅和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秦刚…

6月19日,据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称,国务卿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于6月18日至29日前往中国北京会见了中国国家元首、中共中央外事办公室主任王毅和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秦刚。首先,双方就双边关系中的关键优先事项以及一系列全球和地区问题进行了坦率、实质性和建设性的讨论。其次,双方同意在拜登总统和中国国家元首在巴厘岛的讨论的基础上,继续讨论制定双边关系指导原则。布林肯国务卿强调,美国的首要任务仍然是解决美国公民在中国被错误拘留或被禁止出境的案件。再次,布林肯强调了维护台湾海峡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并重申美国基于《台湾关系法》、《三个联合公报》和六项保证的一个中国政策没有改变。此外,双方还就一系列全球和地区安全问题、美中共同应对跨国挑战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双方同意后续继续进行高层接触,以保持沟通渠道的开放。

官方动态

【美国国务部】美国副国务卿与中国驻美国大使对话

6月27日,美国副国务卿温迪·谢尔曼(Wendy Sherman)与中国驻美国大使谢锋通过电话会议进行了交谈。副国务卿和中国大使讨论了双边关系中的关键优先事项以及一系列全…

6月27日,美国副国务卿温迪·谢尔曼(Wendy Sherman)与中国驻美国大使谢锋通过电话会议进行了交谈。副国务卿和中国大使讨论了双边关系中的关键优先事项以及一系列全球和区域问题。继布林肯国务卿访问北京,谢尔曼副国务卿在当日电话会议中重申了在所有问题上保持沟通渠道畅通的重要性。她指出,美国将继续利用外交手段在令人关切的领域以及中美合作的潜在领域提出意见。

官方动态

【美国国务部】美国国务卿会见中国中共中央外办公室主任王毅

7月13日,美国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和中国中共中央外事办公室主任王毅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会晤。此次会议旨在保持开放的沟通渠道,以澄清美国在…

7月13日,美国国务卿安东尼·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和中国中共中央外事办公室主任王毅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会晤。此次会议旨在保持开放的沟通渠道,以澄清美国在广泛问题上的利益,并通过减少误解和误判的风险来负责任地管理竞争。首先,双方就一系列双边、区域和全球问题进行了讨论。国务卿强调了维护台湾海峡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其次,国务卿表示,美国将与盟国和伙伴一道,推进自由、开放和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愿景的实现。双方同意在未来几周和几个月内保持沟通渠道的开放畅通。

官方动态

【美国国务院】美国总统气候问题特使会见中国副主席

据美国国务院报道,美国总统气候问题特使约翰·克里(John Kerry)于7月19日会见了中国副主席韩正,双方讨论了应对气候危机的具体行动。克里强调,如果没有中国和美国…

据美国国务院报道,美国总统气候问题特使约翰·克里(John Kerry)于7月19日会见了中国副主席韩正,双方讨论了应对气候危机的具体行动。克里强调,如果没有中国和美国这两个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的充分参与和承诺,世界就无法解决气候危机。他提到,将升温限制在1.5摄氏度需要中国做出努力,减少二氧化碳和非二氧化碳排放,并减少对森林的非法砍伐。他还强调,所有国家都需要在这个关键的十年中,以及在第 28 届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会议前,加快行动缓解气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