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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任筱锋:对《国家海洋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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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护卫舰抵达青岛访问,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任筱锋

海军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求研究(1927-1949)”(16BZS09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民政府对琉政策的演变—兼议钓鱼岛列屿主权”(2014M550404)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制订《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动议已有多年,相关研拟工作亦已进行了多年,但始终未能出台。究其原因,似有如下几点:一是我海洋管理体制改革速度快。中央国家机关新一轮改革使原来立法动议中关注的海洋自然资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基本法律关系得以调整,许多老大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二是我海上执法力量整合成效大。“九龙闹海”、没有统一海上执法队伍一直是人大代表呼吁制订海洋基本法的重要动因。经过此轮改革,海警作为我国统一的综合性海上执法队伍目前已经“在岗履责”。三是我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理念新。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理念,这些新思想和新理念既是相关立法工作的新遵循和新指导,当然也是制订海洋基本法的新要求。四是我国主权海域和管辖海域的海上安全环境改善大。我国海上综合实力的增强和维权能力的提升,正在悄然改变着我国近海海域乃至更广阔海域的海上安全环境。海洋基本法立法需要对海上安全问题有新认识和新判断。五是我参与多双边国际海洋事务广。在中央统筹下,近年来我与所有海上邻国都相继建立了双边高级别海洋事务对话机制,参与了所有的多边海洋事务磋商,正在以一个全新姿态全面致力于全球和区域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这无疑也对海洋基本法立法产生影响。六是我国立法工作整体水平质量提档升级。立法工作同样需要依法进行,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专业性显著增强。凡此等等,都影响着海洋基本法立法进程。在这样新的时代背景条件下研究拟制海洋基本法,需要我们再进一步思考下列基本问题:①海洋基本法的立法意图;②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③海洋基本法中的权责制度设计;④海洋基本法的框架。下面是笔者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海洋基本法的立法意图。我们为什么要制订海洋基本法?这是一个既好回答又难回答的问题。之所以好回答,是因为可以给出简单答案:我们缺这样一部法律,所以要制订。之所以难回答,是因为答案可以很多很复杂,如我们虽然没有这样的法律,但似乎这部法律应该涵盖的基本海洋管理体制制度和法律法规都已经存在,甚至运行良好。还有立法必要吗,有立法空间吗;这部法律可以包罗万象,成为我国海洋法法典;这部法律应该简单,只规范基本海洋法律制度;这部法律可以是宣示性的,只宣示我国海洋权益及其范围即可,等等。这些答案虽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仍然没有完全回答“为什么要制定海洋基本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制定海洋基本法,并不是因为别国有而我们没有,我们也要有;也不是因为我现有海洋立法不够、有罅隙或缺陷、无法适应新情况,我们就必须用海洋基本法予以补充完善或调整。制定海洋基本法,是立足我国国情政情,根据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发展战略,针对现有海洋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不足和漏洞,着眼构建完善我国海洋治理管理体制、有效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安全、推动海洋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全面参与地区和全球海洋治理、促进我国海洋事业进步、提升我国海洋法制建设水平等基本问题,对我国海洋法律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体系重塑和高端构建。
二、关于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学术界以往认为,我国海洋法制建设整体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海洋基本法》,因而在法律层面上,未能对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进行全面界定,对海洋管理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对海洋管控、海上执法和海上安全力量建设进行合理统筹,对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科学规划,对海洋产业和海洋经济进行战略规划,对海上平台(在海上活动的各类船舶和平台)进行综合管控,对涉海国际事务进行统一管辖等。二是现有法律漏项而且不配套。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海洋大法,如《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但都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国现有海洋立法中仍有缺项,如没有海上防空识别区法律、统一海上执法条例等。三是部门规章多。我国以往分散的海洋管理体制,使得涉海部门只能就本部门所辖事务进行部门立法或行业立法。这些规章,仅就特定部门而言,或许体系完整并合理成章,但放在国家层面和海洋综合管理层面,就显得重叠交叉。因此,要通过海洋立法特别是制订海洋基本法解决这些问题。那么,这就涉及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问题,该法到底应包括哪些内容,是详是略,各有其理。
笔者认为,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重在“基本”两字,似应把我国的基本海域制度、海洋管理体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上执法、海洋国际事务等最基础的体制制度确定下来,使其真正引领我国海洋事业协调有序进步和发展。海洋基本法要重点实现以下目标:一是“确权”,即对我国海洋权益进行全面的基本的界定。具体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存在于公海的海洋权益,明确这些权益的具体内行和界限;二是“定制”,即对国家海洋管理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具体包括:对国家海洋管理体制进行科学设计,对国家海上执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对国家海上安全力量建设进行合理统筹;三是“授权”或者“定责”,即明确国家对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管理权责,具体包括海洋环境资源开发规划,海洋产业和海洋经济战略规划等“公权力”的授予和管理。同时也要明确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私权利”的管理和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明确海洋管理的主体和职权,明确海洋使用者的准入资格和用海条件,尤其要在基本法中实现“管”“用”分离,不能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四是“聚力”,即明确对海上平台实施(在海上活动的各类船舶和平台)综合管控的力量构成,执法原则和基本要求,整合现有海上执法力量等;五是“国际事务”,明确对涉海国际事务的处置权分配。
三、关于海洋基本法中的权责制度设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如果没有牙齿,就会流于形式。海洋基本法是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是国家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具体落实途径和实现手段,所维护的是国家所拥有的海洋主权和享有的海洋权益。对于海洋上的“私权”,国内法律比较容易给予保护,但海洋上的“公权”,因其更多地表现为“主权行为”,故国内法律比较容易忽视,因此,我们的海洋基本法应为各级海洋主管机关和维权单位明确授权的同时,明确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问责、法律追责等法律责任制度,确保各涉海部门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有职有权,有所担当,有所作为,让固权、维权、护权真正落到实处。
四、关于海洋基本法的框架。海洋基本法似可包括以下章节:①总则,内容可包括基本海域制度(重点是规定我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范畴而不是地理范围)、基本海洋管理制度(主体、职责、工作原则)、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主体资格、准入条件、基本权利和义务)、海洋国际事务(主体、职责、工作原则)、海上执法力量(力量构成、职责权限、执法原则)、国家海上安全制度(力量构成、职责权限、维权原则);②海洋管理制度。明确由谁来管,管什么;③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④海洋环境生态保护;⑤海洋国际事务;⑥海洋执法制度;⑦海上军事安全;⑧法律责任;⑨附则。最后应有几个附录,包括我国标准海图、各沿海省份海域划界和我国与海上邻国的海上分界线。海洋基本法应是高端和顶层的法律,不应过度地探入各涉海部门和各行业的法律法规,应给各涉海部门和行业在完善部门法规给出指导原则并留下充分的空间。
法律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的关键手段。这一手段的有效运用,必须以“完善齐全的海洋法律制度、综合协调的海洋管理体制、统一响应的海上执法力量”三位一体的海洋法制建设为前提。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对海洋、海权、海上力量都有了新认识,海洋立法观念、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等都在全面提升,海洋立法工作可以说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时代研拟海洋基本法,更要切忌套用陆权观念进行海洋立法,把本质上不能分割的海上领土、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事务分割划片。切忌套用陆地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人类海洋活动必须借助海上平台这一根本特征,将海洋事务的现场监督监管和执法交由统一的综合部门管辖。更要考虑国家海洋事务的综合性、国际法特点,使海洋基本法能够引领各涉海部门法规,创制出符合我国海上利益和安全需求的法律规则。切忌沿用传统的陆防和海防理念将海防管理和海洋管理割裂,用一体化的海洋管理理念打造我国近海海域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切忌只盯家门口一亩三分田,要放眼全球海洋,把我国关于全球海洋治理和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体现在新法中。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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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刘春明:《台海使槎录》所记“钓鱼台”与“薛坡兰”考析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海监编队在中国钓鱼岛领海内驱离日方船只,资料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刘春明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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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编队在中国钓鱼岛领海内驱离日方船只,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春明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求研究(1927-1949)”(16BZS09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民政府对琉政策的演变—兼议钓鱼岛列屿主权”(2014M550404)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钓鱼岛争端发生后,为否定该岛为中国所有,国外尤其是日本有些学者极力否定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链,其中之重点就是针对《台海使槎录》中的相关记载。尽管我国学者做出了一些回应,但仍止不住这种局面。为此,本文就《台海使槎录》所记的“钓鱼台”与“薛坡兰”进行考析。

一、“钓鱼台”今何在?

康熙末年,清政府在镇压朱一贵之变后,任命黄叔璥为巡台御史,整顿吏治。在台期间,黄氏亲赴各地调查,撰写了《台海使槎录》,作为清政府在台长治久安的资鉴。在该书中,黄叔璥明确记载到了钓鱼岛:
“近海港口哨船可出入者,只鹿耳门、……八尺门。其余如凤山大港、……蛤仔爛,可通杉板船。台湾州仔尾、……崩山港,只容䑩仔小船。再凤山岐后、……穵象岭,今尽淤塞,惟小鱼船往来耳。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杉板。”
从引文可见,黄叔璥把台湾各港口分为两类四等。第一类是“近海港口”。这一类港口,根据水深和可泊船大小,黄叔璥又将其分为四等。第一等“哨船可出入者”,第二等“可通杉板船”,第三等“只容䑩仔小船”,第四等“惟小鱼船往来耳”。第二类,黄叔璥没有用专门的术语概括之。因此,笔者将其称之为其它类型或非近海港口。这类港口不多,仅有“钓鱼台”和“薛坡兰”。“钓鱼台”港口较大,水位较深,因为它可泊大船十艘。而“薛坡兰”则差一些,只可进杉板。
仅凭“钓鱼台”为非近海港口及其可泊性这两点,就不难得出该岛只可能为台湾较大附属岛屿,而不会为台湾之半岛或其它。
为进一步明确“钓鱼台”的所在,下面将会对“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详细考析。这里需关注“山后”、“大洋”和“北”等几个关键词。

(1)“山后”
引文对“山后”没有特定说明,应为泛指,其地“自泖鼻至琅峤,大略与山前千余里等尔”。吴天颖认为“山后”是特指,为“小基隆的山后”。这很牵强,因为上下文没有出现具体的山名。学者郑海麟则认为黄叔璥记载有误,“山后”实为“山前”,“钓鱼台”为凤山之小琉球。这更有舛误。因为“钓鱼台”和“薛坡兰”有密切之关联性,若“钓鱼台”在山前,“薛坡兰”也应如此。

(2)“大洋”
在中国古代语词中,大洋是一个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有时等同大海,有时指远离海岸的水域。若指后者,大洋是否存在一条与我们今天的各种海洋基线相似的起算点?严格说来,没有。但从文献看,古人区分大洋也有一定的判断依据。张学礼在《使琉球记》曰:“水色有异,深青如蓝。舟子曰:‘入大洋矣!’”瞿昌文在《粤海纪事》记载:“次日午刻开帆出洋,漭沧浩淼,逸骇耳目,又非前两昼夜光景,彼中人所谓大洋也。”可见,古人多依经验,或以水色,或以“漭沧浩淼”断之。
《台海使槎录》对“大洋”也有记载:“泛海不见飞鸟,则渐至大洋矣。近岛屿则先见白鸟飞翔。”这说明,“大洋”在“飞鸟”的飞行距离之外,或者说“大洋”的基线是看不到海鸟的地方。根据台湾海鸟的种类和特性,“大洋”当在距离台湾岛海岸数十公里之外。由此一来,“山后”大洋中符合这一标准的岛屿从南至北仅有:小兰屿、兰屿、火烧岛、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

(3)方位“北”
脱离参考坐标,抽象谈方位或方向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引文中方位“北”的参考坐标当为横贯台湾岛的台湾山脉。因此,可以将“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绘成如下位置草图:
从图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山后大洋”的位置及其北部的岛屿,无它就是我们今天所言的钓鱼岛。因此,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台海使槎录》所记之“钓鱼台”就是钓鱼岛。再结合该岛的地理及水深条件,它“可泊大船十余”,与历史记载同。清代方浚颐的《台湾地势番情纪略》非常明确地指出:“鸡笼(基隆)山阴有钓鱼屿者,舟可泊,是宜设防。”凡此种种,皆进一步表明“钓鱼台”为钓鱼岛无疑。

二、“薛坡兰”为何地

“薛坡兰”为非近岸港口,那它又在何地呢?这需要对限定语“崇爻”进行具体分析。
在《台海使槎录》中,有关“崇爻”的记载众多,如:
“山后崇爻黑沙晃诸山,有松有杉有梅”。
“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成盐”。
“崇爻社饷附阿里山,然地最远,……又崇爻山后九社,崇爻社、……筠椰椰社,或云八社之外又有礁那女吗社”。
“卑南觅七十二社,北通崇爻,南极琅峤,……崇爻辖四社”。
“自卑南觅而北,有老郎社……离北路崇爻社地界百余里,人烟断绝。”
从上引可见,“崇爻”有这样几种意谓:第一指山,作此用法时多与山连用,如“崇爻黑沙晃诸山”。第二指番社,既可特指“崇爻社”,也可概指附近之九社或八社。第三指地区,如“崇爻辖四社”。根据这几种情况我们可以基本推定,“崇爻之薛坡兰”中的“崇爻”指地区,意为崇爻诸社所在之地。
蓝鼎元镇压朱一贵之乱时曾派兵到过“崇爻”,这在其所著《平台纪略》中也有记载:
“至沙马矶头,水道一十二更……此皆凤山县界也。沿海北向,直至崇爻之石门港口,水道九更,港内溪滩水急,须待天清气朗风平浪静,用土番牵缆上滩,入于大溪寓湾,而大舟不得达焉。……至欲往上四社,须从原路复出下滩,往北驾驶,水道二更,方至荺椰椰社,……至薄薄社。……又当从水道沿山历哆啰猴猴始到蛤仔难(蛤仔难三十六社,与三朝山鸡笼山近),水道二十一更。”
将上引与《台海使槎录》中记载对照,可以发现,《平台纪略》中所言的“崇爻”与《台海使槎录》中的“崇爻”为同一地区。这表明“崇爻”有一港口,即引文中所说的“石门港”。该港“溪滩水急”,大船不能达,但“可进杉板”。可见,“薛坡兰”似为“石门港”。
不过,从“沿海北向,直至崇爻之石门港口,水道九更”来看,“石门港”很可能位于河口。若此,“石门港”则为近岸港口,黄叔璥对“薛坡兰”就不会那样分类了。鉴此,“薛坡兰”是否为“石门港”,存疑。
从《平台纪略》的记载还可以发现,“崇爻”有一条河流。该河南距沙马矶头二十二更,北距蛤仔难二十一更。因此,这条河应位于“山后”中部。查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册》(清时期),在台湾此位置有河为“秀姑峦溪”。“崇爻”的那条河应该指它。该河“大船”不能进,而底平的杉板则无此种限制。即是说“秀姑峦溪”也符合“可进杉板”的条件。“薛坡兰”为“秀姑峦溪”耶?
尽管存在两种可能,不过笔者倾向于后者。
首先,“秀姑峦溪”是连接崇爻诸社的脉络,也是清军追剿朱一贵余部的交通孔道。控制“秀姑峦溪”,可对整个“崇爻”形成有效威慑和管辖。
其次,“石门港”距河口不远,介于河口与芝武蘭社之间。这种区位很难将清政府的影响力有效辐射到偏远的其他“崇爻”番社。
最后,《台海使槎录》的撰写目的是提醒清政府加强台湾的控制,稳定其在台的统治。黄叔璥提请清政府注意应是能够深入“崇爻”腹地的“秀姑峦溪”。

三、黄叔璥关注“钓鱼台”和“薛坡兰”的原因

黄叔璥关注“薛坡兰”的原因,在前文论证它为“秀姑峦溪”时略有阐述,因此不再置喙。至于黄叔璥提请清政府对“钓鱼台”控制的原因,概言之,是因为“钓鱼台”地理位置非常重要。
“山前”的一府三县经过东南沿海移民的多年开发,已成为人口繁盛地区,膏腴之地也基本插占完毕。在此情形下,移民把目光转向“山后”的“噶玛兰”,“康熙末年,蛤仔难之名始见官策,宝则自台湾开通以来,已渐与内地人贸易,内地人稠,见此膏腴,无产之民争趋之,垦田结庐,筑围御患,蚕业未开,官吏不至”。
但是,东南沿海移民要想前往“蛤仔难”或“噶玛兰”并不容易。因为清政府在统一台湾后采取了消极、保守的移民政策。所以,东南沿海移民多采取偷渡方式,较为适合的路线是,规避清政府的各种防堵力量,乘船直接登陆“山后”之地。“钓鱼台”正好可以作为移民船的海上指针和中途候风停泊地。
还需指出的是,“钓鱼台”也是清政府防备日本侵台的重要前哨。

END

编辑 | 刘春明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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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竞超:日本南太平洋战略初探:历史渊源、实施路径与战略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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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欲“蹭”美印军演,印度态度不明,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竞超

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


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印太战略视阈下日本海上通道安保政策及中国对策研究”(18BGJ073)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冷战结束后,南太平洋岛国因其扼守印度洋至太平洋重要海上通道、沟通亚太与北美的地缘优势,一些全球与地区大国开始对其加以重视,日本则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通过制度建设、人文交流、双多边安全合作等路径,大力强化与南太岛国关系,成为在该区域最为活跃的域外大国之一。尤其是2012年末安倍晋三第二次组阁后,伴随着日本印太战略实施进程加快,作为印太核心组成部分的南太地区在日本对外战略谱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历史视角下的日本与南太平洋

自德川幕府末期,日本国内开始萌生对外扩张的思潮,南太平洋遂进入日本的视野。彼时吉田松阴作为日本具有代表性的战略家,提出了“航海雄略论”,将南太平洋广大地区纳入日本潜在的扩张对象中。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正式加入了太平洋地区的争霸,与美国摩擦逐渐加剧,日美开始寻求确保各自权益的折衷方案。1908年11月,日本驻美大使高平小五郎与美国国务卿罗特在华盛顿地区交换了两国关于太平洋地区的换文,规定日美两国在太平洋地区拥有重要的远离本国的岛屿领土,并在该地区有着共同的目标政策和意图。日美妥协方案的达成不仅意味着两国摩擦暂时缓解,也标志着两国在太平洋平等竞争时代的开端,这对此后数十年南太平洋地区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一战”结束后,马绍尔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与加罗林群岛等德属太平洋岛屿正式归日本托管。自此,日本从现实、法理上实现了近代以来染指南太地区的梦想,并以马绍尔群岛等为据点,为“二战”时期全面发动太平洋战争奠定了基础。  
不难看出,自近代以来,日本即将南太地区作为对外侵略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期望以此为跳板挑战美英等在“一战”后确立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因此,南太地区可谓是日本近现代对外扩张、构建政治与军事大国的关键桥头堡与立足点之一,这对探讨当前日本的南太战略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其次,近代以来日本对南太的渗透成为了其实施南太战略的社会基础。自“一战”开始日本对南太地区苦心经营了三十年,不仅造就了日本与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使南太一些国家、地区在经济发展模式、文化、语言、风俗、社会制度等方面留下了较深刻的“日本印记”。这些“日本印记”既成为20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再次强化与南太关系的社会基础,也酿就了日本一些政治家的“南太情节”,成为日本近20年来推进南太战略的“重要动力”。

二、战后日本南太战略的实施路径

战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日本与南太除了同处于美国亚太军事体系外,基本没有更多的联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与南太诸国由于彼此需要,互动才渐趋频繁。冷战结束以后,南太局势进一步缓解,日本也开始经由多重路径深入实施本国的南太战略。


(一)构建专门性制度强化对南太事务的介入
由于国际社会信息不完善性等问题的存在,南太诸国对与域外国家合作颇为戒惧。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对南太各国进行了长期关注,对各国的担忧也比较了解。为了打消南太岛国对日本的疑惧心理,让本国更有效地介入南太事务,日本于1997年创立了“日本和太平洋岛国首脑峰会”(PALM)这一专门性制度。日本在该制度框架下通过领导人峰会、会间会等与南太各国保持常态化沟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阻碍双方合作的信息不完善性等问题,消弭了对方对日本介入南太事务的疑虑。此外,日本在该制度框架下对南太各国提供各类援助项目,大大密切了日本与南太各国的关系。


(二)促进人文交流,培育日本在南太地区的软实力
除了借助PALM对南太各国提供功能性援助、深入介入地区事务外,日本也重视借人文交流培育自身在南太的软实力。一方面,日本利用近代以来自身与南太地区(特别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历史渊源”,强化双边的“文化认同”与“身份认同”。另一方面,日本通过实施“对日理解促进交流项目”(JENESYS),促进与南太各国民间交流。日本官方公开宣称,希望通过JENESYS,邀请一大批具备外宣能力、在未来大有作为的南太国家人才来日交流学习,在政治、经济、对外政策等层面加强对日理解的同时,发掘一批“亲日派”、“知日派”人士,充实日本的外交基础。


(三)强化与美、澳等国安全合作,便利自身对南太平洋地区的渗透
日本在单独介入南太事务的同时,也努力强化与美澳等盟国、准盟国安全合作,意图借助美澳的区域影响力便利自身对南太地区的渗透。第一,日本通过与美国修订1997年《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在南太平洋的双边安全合作不断深化,并借此获得在南太地区的军事立足点。第二,除了日美双边合作,日澳、日美澳在南太平洋的双多边安全合作也逐渐机制化。日本在日澳合作中专门设置了南太相关议题,并促使日美澳三边在南太地区的安全合作步入正轨。2013年10月日美“2+2”会晤中,两国就在亚太地区强化日美澳三边安全合作达成一致。2014年以后,美日澳的联合演习、训练密度不断加大,如美日澳三国联合海上演习、“对抗北方”(Cope North)联合军演等多次在南太地区进行。

三、日本推进南太平洋战略的多重动因

(一)日美同盟向全球拓展、遏制中国的支点
小布什时代开始,日美同盟逐渐由东亚地区军事同盟向全球性同盟关系转变。日本通过对南太地区的渗透,不仅能扩大同盟在亚太的活动范围,更有望配合美国,完善对华遏制体系。一方面,日美可利用南太地缘优势,在强化原有两条岛链防御力量的基础上,大力夯实第三岛链的遏制能力。另一方面,日美在岛链遏制的基础上,可望借助南太完善印太战略,升级对华遏制体系。美日可借南太将对华遏制形式由“线”扩展为“面”,将遏制范围由“岛链”扩大为“菱形”,将遏制方向由东、西发展为东、南、西三大方向,力图打造由西北印度洋至阿留申群岛、夏威夷的对华印太包围圈。而在这个包围圈中,南太地区扼守东缘,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


(二)日本对冲“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平台
     2017年以后,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日本官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由敌视、消极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并在2018年10月与中国召开中日第三方合作论坛,显示其希望多层面对接“一带一路”的立场。然而,应当看到,日本当前更多的是期望借参与“一带一路”助力本国企业获得经济收益。从本质上来看,日本仍未完全放弃对冲 “一带一路”影响的方针。南太地区作为“一带一路”重要组成部分、“海丝路”两大重点方向之一,对“海丝路”最终成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着眼于南太的战略地位,日本利用太平洋基础设施项目集团(PRIF)等机制,与美澳等国意图通过投资南太基础设施等手段对冲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


(三)日本推进海洋安全战略的关键依托
当前,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大体涵盖以下若干目标,南太则是推进各目标的关键依托。第一,维护日本离岛及附近海域安全。孤悬于日本本土东南的小笠原群岛、南鸟岛等离岛及日一直竭力保全的冲之鸟礁距离南太仅咫尺之遥。强化与南太岛国关系有利于日本密切与边远离岛的联系,也便于其维护各离岛及附近海域的安全。第二,维护西印度洋至西太平洋、南太至日本本土这两条海上通道的安全。前者为日本传统对外贸易航线,被认为是其海上生命线,对于维护日本国家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后者则是日本近年来颇为关注的“替代性”海上通道,强化与南太关系则成为维护这一“替代性”海上通道的必要条件。第三,实现日本自卫队“借船出海”、走向全球,南太地区是日本在军事上着力开拓的重要方向。除了向西挺进印度洋、在吉布提构建军事基地,日本也一直努力以“西南群岛”、小笠原群岛等离岛为跳板,积极向东南拓展,意图在南太确认自身军事存在。通过在西印度洋与南太投放军事资源,日本自卫队可望在印太区域的西北、东南两端遥相呼应,将明显拓展日本军事力量的国际活动空间。

END

编辑 | 王竞超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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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夏帆:论民国知识阶层的海权认知与宣传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海军169与171舰执行护航任务,资料来源:中国军网本文作者夏帆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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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169与171舰执行护航任务,资料来源:中国军网

本文作者

夏帆

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中外地图所见中国疆界意识演变及比较研究(1708—1948)”(18BZS167)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民国成立以后,晚清以来持续的海权危机并未得到缓解。本文拟从民国期刊中有关海权问题的报道出发,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海权认知及表达予以考察。总结分析这些文章,除相关新闻报道外,海权理论的译介与探索、主要海洋大国间的海权博弈、中国海权回顾与建言以及海权宣传与爱国教育等都是受到关注的重点议题。

一、海权理论的译介与探索

(一) 海权要素研究

海洋航运是海权要素的核心。马汉的海权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以海洋为核心看待周遭世界。在这种视角下,海洋是连接陆地的道路。海权,“即能控制,最少能利用,世界上最大最广最便利的交通线” 的权利。
为保障海洋航运的畅通,产品贸易的顺利进行,无论平时战时,海上根据地均至关重要。海上根据地,类似于陆地上的交通枢纽,交通枢纽越多代表可以通往的目的地越多,则更能保障海上运输和货物交换越畅通。战争时期,海上根据地则能对于舰艇的救援与补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海权理论背景下的海军研究

根据马汉的海权思想,海权即对海洋的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既指和平时期一国在海洋商贸中的优势地位,又包括国家能在特定海域实施军事上的控制,即制海权。在海权理论背景下的海军研究,也是当时海权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海军的职责阐明,海军的规模及强弱辨析等。
海军职责之根本在于取得制海权,维护本国航道。而有关海军的规模及强弱,则应以能够完成海军取得制海权的职责为判断原则。并且,对于海军发展而言,上述自然条件的比例配合,如海岸线的长短、良港的多少、以及海岸港口与人口的比例等,较条件的绝对数量,如领土面积,要更为重要。


(三)海权与国家盛衰关系探讨

在马汉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一书中,除第一章撰写了海权主要因素外,其余各章节均用史实,讨论自第二次英荷战争起到1778-1783年美国革命海战过程中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美国等主要海洋国家的兴衰之路。海权与国家盛衰间的关联,正如《美国独立战争与海权》一文末尾所总结的那样,“‘为自身而爱海,为祖国而爱海’,吾人应引申其义曰,‘为后世子孙而爱海。’盖由海可增强权力也”。


(四) 海权理论的时代适应性研究

海权理论的时代适应性,是当时人们研究海权理论时关注的另一重要议题。有人通过观察二战战事认为,添加了空中维度后,世界形态发生根本变化,从海权时代进入了空权时代。但当时更普遍的观点则认为,新式武器的加入对世界形势的改变只在战术上,而不在战略上。因此,海权理论在新时代仍然适用。虽然“海上的武器,自从拉法加(Trafalgar)一役以来,已经逐渐在转变了。不过海战的基本原理,大部分仍然是不易的定律”。

二、主要海洋大国的海权博弈

报道关注各国的海军动态。民国时期海权讨论较为集中时为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并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后。各海洋大国一方面为谋求海洋霸权考虑,竞相扩充海军规模;另一方面又担心过度竞争再次引发战争,不得不回到谈判桌前,共同商议控制海军规模。此外,1934年在新加坡召开的英国海军会议,虽然只是单一国家的海军会议,但由于讨论议题涉及太平洋事务,与中国关系密切,且会后未发表公报,也同样引其期刊杂志的高度关注。
报道关注海洋大国的太平洋海权争夺。现代海权争夺起源于地中海,后重心转至大西洋,20世纪后又转至太平洋。我国毗邻太平洋。太平洋的海权问题与我国家命运休戚相关,自然也引起当时知识阶层的高度关注。当时期刊文章的观察普遍认为,太平洋上以美日矛盾为甚。除美日矛盾外,英国的态度是太平洋海权争夺中最值得注意的不确定因素。
报道关注新兴海域的海权博弈。在20世纪30—40年代时,南、北极海域尚属于当时的新兴海域,相对少为人重视。但已经有作者意识到了北极水域的海权战略价值。有刊文指出,属于北极水域的斯毕茨堡,“到伦敦只须用七小时,它到纽约只费十二小时,附近水域终年也不结冰”,属于马汉海权理论中的理想根据地所在。

三、中国海权历史回顾以及现状建言

中国海权的历史回顾。在历史维度,由于我国传统上有“重陆轻海”观念,国人对海权一直未加重视。于事,有人错误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海权思想。民国学者张其昀对此予以旗帜鲜明的反驳,明确指出“外人以中国为一大陆国,鲜至海权之价值者,此系误解”。张其昀先生还曾于民国33年(1944)9月18日在美国哈佛大学地学研究所演讲过,并将演讲稿在杂志中刊发,为中国历史上的海权进行持续宣传。
不同于马汉的海权理论强调对海洋的控制,缪凤林通过梳理历史文献,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海权更注重对海洋的使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形式可总结为三点,即“权力及于海外者”、“权力及于海疆者”以及“能通行海上者”。
中国海权现状建言。在现实维度,当时知识阶层撰文时普遍认可两个大前提。首先,传统上中国并非一个海洋国家。其次,中国如欲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则必须依赖海洋,而欲依赖海洋,则需转换视角,主动参与海洋活动。在此基础上,程璐、邓静中根据马汉海权论海权主要影响因素地理、自然配置、领土、人口、人民性质和政府制度中的前四点,分析了《我国海权建设之地理基础》。
综上分析,虽然我国海权建设地理基础优良,但受限于传统的大陆思维,近百年来海权旁落,受制于人,对此,有识之士纷纷建言献策希望能帮助中国的海权建设。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表述不同、具体包含岛屿不同,数位作者不约而同地提出了颇具民国特色的中国“岛链”建言,即以中国海岸线主要海港,如秦皇岛、连云港、厦门等为核心向外扩散,到刘公岛、舟山群岛、台湾等等近岸岛屿,直至琉球、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远离大陆的岛屿,建立2至3条“岛链”或称海防线,层层拱卫,以为缓冲区守卫国家安全的同时,保障中国通往远洋的航道通畅。 


四、海权宣传与爱国教育

如果说上述几点有关民国期刊载文中对于海权认知的总结,其目标受众更倾向于政府官员或者研究人员的话。民国时期报纸期刊上刊登的另一类文章目的则明显在于对普通民众宣传教育。与前几类文章相比,这一类文章语言或生动活泼,或铿锵有力,以便于为人接受。同时,文章形式更为多样,包括小品文、诗歌、漫画等多种形式。《新诗》、《中国海军》等杂志都曾以“海之歌”为主题开设不定期专栏,专门刊载与海洋有关的诗歌。有关海权的漫画作品多翻译自国外期刊,内容通常为主要海洋国家的海权竞争与海军扩张等。

结语

总结而言,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起,民国期刊开始密集宣传海权,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引起了民国知识阶层在海权认知上的三方面变化:
看待海洋的视角发生变化。历史上,我国有“重陆轻海”的传统。但待到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经过了海权密集宣传后,知识阶层看待海洋的视角发生了完全的变化,不但重视海洋,并且除传统渔业价值外,更着重强调其航道与军事价值。
海权斗争范围和范畴扩大。在海洋疆域方面,20世纪30年代初及40年代末都曾发生日本人侵犯我渔权的案例。而到1948年,由于当时日本战后经济困难,部分日本渔民铤而走险,侵我渔权,中国海军予以缉获。在海洋权利范畴方面,传统国人认为的海洋权利一般局限在渔权、海岛资源等少数几种,而忽视了与利用海洋、控制海洋相关的航运、贸易、防卫及因之需要而派生出的管理、导航、测量等权利。20世纪30年代以后,民国政府逐步收回了航道引水权、海道测量权以及扬子码头等海洋权利。进步的海权思维也反映于海道测量权的收回与维护过程中。
为战后积极收回南海诸岛主权创造了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到二战结束后的20世纪40年代,经过海权宣传高峰后,知识阶层对于海权的重要意义已经有较为统一、深刻的认识。首先,中国欲发展必须面向海洋。其次,体会过战争中由于缺乏制海权而处处受制之苦的国人,断无可能在战胜后又轻而易举地将其放弃,而定会选择更加积极进取的海洋策略。最后,在东沙岛案、九小岛事件以及日常海权的介绍与报道中,都一再向读者普及南海诸岛的历史渊源、地理环境、经济及战略价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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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亚宁:浅析硬边界的内涵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边防战士巡逻在伊犁河畔,资料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王亚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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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战士巡逻在伊犁河畔,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亚宁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一、软边界理论简论

全球市场的构建使得学界对“软边界”理论进行了深化,“无边界世界”(Borderless World)理论把“软边界”理论发挥到了极致。全球化进程对传统边界概念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是对物理边界的冲击,即对边界地理位置的冲击,而是对边界内涵的冲击,即如何解读边界的功能与意义。主权边界的变化折射出一个民族国家核心利益边界的变化,辨识各国不断变化的主权边界的意义就在于,理解各国为保护这些核心利益采取的各种措施,这里的“主权边界”指的是主权国家间的“边界线”,“边界变化”指的是边界功能的变化。国家边界的地理位置基本上是固定的,但是边界的功能却随着社会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硬边界的概念

硬边界(Hard Border)不是指边界线的手感“硬”,而是指边界线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跨越边界的难易程度在人的心理上形成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带有类似于“硬”的属性。硬边界不仅指边界的物理属性,而且指人对边界的心理感受,因此“硬边界”在实质上既指处于恶劣自然环境载体上的物理边界,也指人们“心理认知”的边界。“硬边界”实际上是边界难以跨越的现实在人们心理长久积淀所形成的认知,因此“硬边界”在实质上属于“心理上”的边界,用“硬”来描述边界带有浓郁的感情色彩。虽然“硬边界”具有浓郁的感情色彩,但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硬边界”的内涵却各不相同,因此系统梳理“硬边界”内涵,有助于更加全面的理解“硬边界”。

三、硬边界的内涵

(一)边界线的位置具有难以逾越的自然属性

在武器落后、交通能力有限的历史背景下,硬边界的首要内涵是边界所处的地理位置具有难以逾越的自然属性,这实际上是各国把自然障碍转化为国家防御能力的具体实践。虽然随着武器射程的增加和交通能力的提高,自然障碍的防御能力有所降低,但是自然障碍依然在阻止非法移民、跨境犯罪及恐怖主义活动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因为跨越自然障碍的成本较高,不管是时间成本,还是交通成本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难度。从这个角度看,边界线的位置具有难以逾越的自然属性依然是硬边界的基本内涵。


(二)边界线附近具有浓郁的军事氛围

边界线附近驻有大量军队。邻国间是否存在边界纠纷以及彼此关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边界线的“软硬”度,当邻国间存在边界纠纷时,为了掌握应对边界纠纷的主动权,边界纠纷的当事国都会在边界附近驻扎军队,并修建军事设施,这种情况使得“硬边界”的军事属性凸显;当邻国间关系不友好时,在边界线附近驻扎军队也是邻国间相互防范的自然反应,这种情况也使“硬边界”的军事属性凸显。但是全球化背景下,邻国间相互依赖度的提升使得“军事防边”的属性有所淡化,因此“硬边界”的军事内涵也有所淡化,但是由于边界本身所具有的安全属性,因此“硬边界”的军事内涵不会完全消失,而是会以新的形式体现出来。例如邻国间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合作、联合军事演习、联合执勤执法等的主要目的是联合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边境安全,上述活动依然属于军事活动,因此其以新的形式体现了“硬边界”的军事内涵。
边防管理力量具有军事属性。边界线具有浓郁的军事氛围是“硬边界”内涵的军事属性,主要表现为边界线附近驻有大量军队以及边防管理力量具有军事属性两个大的方面。冷战的结束使得在边界线附近驻扎大量军队成为少数现象,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邻国间关系紧张以及边境地区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时。大多数邻国间都减少了边界线附近的驻军数量,在边界线附近驻军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各种跨境犯罪活动。而边防管理力量具有军事属性则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军事力量是主要边防管理力量,如俄罗斯边防军、蒙古国边防军等,另一种情况为警察为主要边防管理力量,但是军事力量在特殊情况下参与或协助边防警察实施边防管理,或者在边防管理中运用一些军事技术或装备等,这些都属于“硬边界”的军事内涵。需要强调的是,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国家间相互依赖度的提升,因此“硬边界”的军事内涵在大幅度淡化,而“硬边界”的制度内涵却在提升。


(三)边界制度较为严格

现代边界的“硬”主要体现在依据边界制度管理边界上。这里的边界制度指的是广义的边界制度,既包括边界条约、也包括出入境制度、签证制度等。
边界条约是“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由于边界条约确定了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是边界线存在的合法性来源,所以边界条约属于“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边界管理协定以及边境地区合作协定等则是在边界条约的基础上,为了更加细化边界管理或边境地区管理而达成的协定,因此其在性质上属于“硬边界”基本制度内涵的演化内涵,本质上依然可以看作“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需要强调的是,“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指的是边界线本身所具有的制度内涵,由于边界线本身所具有的制度内涵具有很强的恒定性,这种恒定性是边界线“硬质感”的体现,所以将其纳入“硬边界”内涵的范畴下研究。
护照签证制度是“硬边界”的外在制度内涵。护照和签证制度是“硬边界”的外在制度内涵,护照犹如一道严格的边界线,将本国公民与他国公民严格区分开。签证则是一国是否允许他国公民跨进本国边界线以内地方的凭证,因此签证也具有边界的阻拦功能。护照和签证制度共同构成了一道强硬的“制度”边界,只是由于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地方大多位于边界线以外的地方,因此护照和签证制度就成为“硬边界”的外在制度内涵。
边防管理是“硬边界”的实践内涵。边防管理是“硬边界”的实践内涵,这是因为边界是一条静态的抽象的界线,边防管理把静态的边界线变为动态的“屏障”,这个屏障主要用于阻挡那些可能危害本国安全的因素;对于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因素,边防管理则呈现出浓郁的服务本色来,所以说,边防管理成为“硬边界”的实践内涵主要是针对不法行为而言的。


(四)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高

智能边界不仅缓解了边防管理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而且提高了边防管理的速度和效率,使得边防管理越来越现代化。与此同时,智能边界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边界的“硬度”,即现代技术在边防管理中的广泛运用大大提升了边防管控能力,强大的边防管控能力就像一道无形的“技术墙”,不仅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威慑,而且可以预防犯罪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智能边界就是“硬边界”的技术内涵。

四、硬边界实践的发展趋势

边界管控手段的军事化属性增强。全球化背景下,边界安全更易遭受恐怖主义活动和跨境犯罪等活动的威胁与挑战。面对上述威胁与挑战,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强化对边界的管控,即边界开始硬化。边界的硬化首先体现为边界管控手段的军事化。在各国的边防管理实践中,派驻军事力量,运用军事技术和装备不仅能够较好地应对各种威胁,同时也能使本国民众产生较好的安全感,进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即政府在面对各种威胁和挑战时,确确实实采取了最为严厉的应对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边界管控的主体是边防警察,在面对恐怖主义等威胁时,其所采取的措施与使用的武器装备等也越来越具有较为明显的军事属性。综上所述,虽然全球化背景下,边界的软化几乎成为一种无法忽视的现实,但是边界管控手段的军事化属性增强同样也是硬边界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
边界管控的法律制度将更加完善。边界线位于国家领土的最外围,最易遭受外部因素的挑战与威胁,因此边界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有效维护边界安全,各国都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边界管控措施。虽然各国的边界管控措施不尽相同,但是依法进行边界管控基本上是各国的共同做法。不管是护照签证制度,还是边境地区通行管理制度,抑或是国界制度以及移民、难民制度等,都是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边界安全,各国将不断完善边界管控的法律制度,这样不仅有助于全面有效地依法管边,而且有助于依法打击各种危害边界安全的犯罪分子。边界管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使边界具有强硬的制度外壳,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边界管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硬边界实践的发展趋势。
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将不断提升。由于边界线大多位于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的地方,再加上威胁边界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因此提升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已经成为各国边界管控的主要做法,因为智能边界不仅可以缓解警力有限的现实困难,降低自然条件对边界管控的制约度,而且可以实现边界管控的可视化与同步化。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有新的技术和装备运用到边界管控中,这样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将不断提升。边界管控的智能化实际上为跨越边界树立起了一道技术壁垒,这道技术壁垒从另一个层面强调边界的“硬”属性。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越高,边界所具有的“硬”属性就会越明显,因为其所蕴含的技术壁垒更为坚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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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莹:“他国的态度”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分析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外交部谈南海问题立场:不接受菲律宾国际仲裁,资料来源:腾讯网。本文作者王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海洋法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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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谈南海问题立场:不接受菲律宾国际仲裁,资料来源:腾讯网。

本文作者

王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海洋法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对我国南海权益的法律意涵”

(14AZD12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目前,距离南海仲裁案已经有一段时间,但国际学界对南海仲裁案以及南海局势的后续发展,仍然保持着高度关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做出了对我国极为不公的仲裁结果,使得我国在南海关于九段线和历史性权利等主张受到挫折。这份不公正的裁决不会影响我国在南海的一贯立场,我国也将继续维护中方在南海应有的海洋权益。历史性权利在现代海洋法制度中,属于一项既被写入到国际公约却又缺乏明确界定的权利。在当前南海争端未获得妥善解决的背景下,持续保持对历史性权利制度的研究,深掘此项法律制度中的外延与内涵,这在理论和实务层面均具有研究价值。

一、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

(一) 国际法律文件中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规定
1957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的《历史性海湾》文件,明确提出一个国家拥有的“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应包括“历史性水域”。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首次将“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所有权”写入国际法律文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上继承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历史性权利”问题上的精神,也以一般规则的例外方式,对历史性权利予以了承认。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文件,虽不是一项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文件,却是一份重要的研究文件,极具指导意义。


(二) 历史性权利的意涵
在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通常是一个与领土取得有关的概念,并且,是从历史性海湾概念当中衍生出来的。可见,历史性权利概念,隶属于国际习惯法,是国际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性权利理论,有其重要的国际法价值。因为,国际法上关于海洋(领土)划界的一般性规定,存在许多矛盾和争议之处。为了减少和替代这类备受争议的关于海洋划界的一般性规定,这才引入了历史性权利规则,将其作为海洋划界规则中的一项例外性规定。

二、“他国的态度”对历史性权利形成的影响性分析

“他国的态度”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学界的普遍观点是:他国对沿岸国在特定海域行使国家权利的行为予以默认,是该沿岸国在这一海域形成历史性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存在一个权利取得、强化和稳固的历史过程。在权利巩固的期间内,其他国家的积极态度,比如:承认,会构成对该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予以正当化的助力因素。同样地,其他国家的某些消极行为,如:抗议和反对,则会构成对权利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干扰与威胁。由此可见,历史性权利的产生并非依据一个业已确立的规则创设一项权利,而是法律依据一项已经长久存在的事实,为了保持一种稳定的秩序,将其确认为一项法律权利。这是历史性权利制度的基本价值。

三、“他国承认”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问题


(一) 源于“承认”自身的问题
直至今日,各国对“他国的承认”是否可以确定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依然没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历史性权利起源于海湾水域,是沿海国原本为了国家的安全、防卫以及沿岸居民的生存需要,而对海湾水域进行长期的和平使用,所衍生而来的权利。正是出于这种重大的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该权利一直被沿岸国所享有,并最终经过权利的累积效力所固化而形成一项惯例。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也是“他国的承认”没有必然成为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之一)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关于他国“承认”态度的解读
或许,我们没必要纠结于“他国的承认”这一要素本身所自有的矛盾之处。因为,在实践中,当涉及到历史性权利的形成问题时,一方面当事国会极力避免将“他国的态度”中的“默许(acquiescence)”与“承认(recognition)”(或“同意(consent)”)相混淆;另一方面,当事国也可以通过对“他国的承认”解读成一个纯然消极的概念,在他国长期缺少反应或是态度含糊的情况下,将沿岸国在特定区域内长期且持续地行使国家权利的现实,作为对该区域主张历史性权利的事实基础。

四、‘他国的反对’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问题

(一) 有效反对的表现形式
反对必须以某种行动表达出来,有效地反对可以构成对历史性权利的阻却。而进一步的行为是指,那些在国际法上所认可了的适当而有效的救济手段,并且其旨在阻止(沿岸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生效。这些手段,可以指代所有通常所进行的积极反对,例如:武力反对;此外,抗议也可以阻止历史性权利的形成,具体形态包括且不限于:通过外交协商或是调查、仲裁、调解等方式所谋求的解决方法。简而言之,他国的反对形式多样,但无论什么行为,它们都必须有效地表达他国对沿岸国在争议领域上行使主权的持续的反对。


(二) 有效反对的适用范围
反对需得达到多大程度,才能产生阻却历史性权利(形成)的效果。这一问题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须得取决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但一般而言,仅一国表达的有效反对不足以阻止历史性权利的产生。其次,另一项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各国情况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反对会具有不同的反对效力。亦即,不能把不同国家的反对都置于同等的地位上来。


(三) 有效反对的提出时间
关于反对提出的时间问题,如无任何意外的情况,其他国家须得在历史性权利形成之前有效地提出反对。此外,关于历史性权利形成的计时问题,只有当主权开始被公开和有效地行使之时,才可以正式开始计算时间。现实中,国际法上并不要求,其他国家把实际知悉沿海国行使权利的行为,作为计时开始的生效要件。因为,这会提高历史性权利制度的可适用性。


(四) 构成“反对缺失”的情况
缺乏正当理由的长期沉默,等同于同意;同时,这也构成前文提到的“容忍(tolerance)”的情形。而这,其实是出于对“不要打扰静止的事物(quieta non movere)”这一法律原则的考量与适用。司法实践中,不乏这类在确立领土(领海)问题时涉及沉默的功能和作用的案例。


五、适用历史性权利规则来解决南海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他国的态度’对历史性权利构成的影响,主张他国的‘容忍’就已然足够
 “容忍(tolerance)”一词,应是用于表示‘他国的态度’关于同意之意的最合适的一个词汇。这也是《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文件所表达出的立场。“为了保证文意的清晰,在行文中最好不要使用“默认(acquiescence)”一词。因为,这个词汇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在表达一种同意的观点,而使用这个词汇可能导致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只有证明了其他国家是持积极同意态度的前提下,才能产生历史性权利。而实际上,若只需考虑到他国态度的消极方面,那么最好用“容忍(tolerance)”一词,这样才能更好地表达他国的想法。”


(二) 强调“重大利益”要素对于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作用
对于“重大利益”要素的内涵与外延,还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并且,也还没形成系统性的定义。但不能否认,正是出于对重大的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考量,才促使相关的历史性权利一直被沿岸国(及居民)所享有,并通过权利的累积效力,最终固化成为一项由沿岸国所专享的惯例。我国基于经济、安全方面的利益考虑,主张对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这既是我国对自身海洋权益的合理维护,同时也符合国际法上的规定。因为,对历史性权利和利益的承认与尊重,正是习惯法的核心内容。


(三) 在我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水域内,继续行使有效地管辖
目前,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都是以占有原则作为法律依据,主张各自对于东海、南海海域争议岛屿的主权权利。故而,我国也绝不能放松对国际法上占有原则的适用。而保持占有的前提是主张国对权利主张区域的有效管辖。为此,对于我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水域,我国政府必须持续地行使有效管辖(权)。
中国在南海享有重大的历史利益,并且几乎是唯一符合“自古以来就对南海享有权利”的国家,这是中国政府主张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所拥有的一种天然优势。要保持住这种优势,离不开对历史性权利制度的持续跟进与研究。他国的态度虽是影响历史性权利形成的因素之一。鉴于沿岸国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能力不断提升和各国间海洋利益冲突加剧的现实,适度弱化他国态度中的承认因素,从他国的默认转而强调他国的容忍;同时,重视重大利益因素对于历史性权利构成的作用和意义,这可能更加有利于推动历史性权利制度在国际法上的适用和发展。另外,历史性权利的获得,离不开权利行使的累积效力;因此,需要主张国不断行使所主张的权利,使得这项权利最终能固化下来。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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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付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研究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舟山建首个公海流动基地和南美办事处,资料来源:中国网。本文作者付玉博士,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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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建首个公海流动基地和南美办事处,资料来源:中国网。

本文作者

付玉

博士,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公海上的渔船由船旗国管辖是一项传统国际海洋法原则。为加强公海渔业养护措施,一些区域渔业组织建立并实行针对公海渔船的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授权给其成员国的海军或海警对在该组织管辖的公海区域作业的渔船实施登检。实行此制度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辖区是我国重要远洋渔业作业区域,其登检制度对我国公海渔业具有直接影响,对我国船旗国管辖权等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旨在分析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实施情况和发展态势,提出我国的应对思考。

一、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一)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渊源
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与登临权密切相关。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并充实了公海登临权。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登临权指的是军舰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船舶或飞机,有合理根据认为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海盗、贩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船旗可疑等这五种嫌疑之一,即享有登临并检查该船所悬挂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的权利。《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登临权并未涵盖公海渔业,渔船非法捕捞行为不在上述五种嫌疑行为之列。同时,公海登临权的确立为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国际法基础。


(二)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形成
为确保渔业条约的有效实施,早在《海洋法公约》制定和生效之前,一些双多边条约就已包含有关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的规定。1882年《管理北海渔业警察公约》(Convention for Regulating the Police of the North Sea Fisheries)是已知最早的载有关于非船旗国执法条款的多边条约。《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1993年11月)和《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1995年10月)等国际文书,均强调各国应对在各国管辖范围外水域的捕鱼作业和有关活动进行监测、控制、调查和执法,但未直接确立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依据《海洋法公约》制定的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是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最主要国际法依据,区域渔业管理公约又进一步细化和拓展了此项制度。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得到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支持。联合国大会在其年度“海洋和海洋法:通过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和相关文书等途径实现可持续渔业”决议中,敦促尚未根据《鱼类种群协定》第21和22条建立公海登检程序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尽快行动,并敦促该协定的缔约国参与公海渔业登检行动。

二、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实施

(一)区域渔业组织制定及实施公海渔业登检制度概况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关于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体现出几个重要特征。第一,被登检对象包括《鱼类种群协定》缔约国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员国。《鱼类种群协定》规定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的任何公海区域,该组织的成员可登检悬挂该协定另一缔约国国旗的渔船,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第二,无国籍渔船可被无授权登检。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委员会和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国际委员会都呼吁其成员国登检无国籍渔船。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委员会对无国籍船只实施过登检。第三,双旗船只被视为无国籍船只。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委员会的成员国均同意,在原则上双船籍船只可被视为无国籍船只,可对其采取登临措施。第四,对于船旗国既不是《鱼类种群协定》缔约国也不是区域渔业组织成员国的渔船,区域渔业组织在实施登检时比较慎重,在登检前会取得船旗国的授权。


(二)中西太渔委会公海渔业登检制度
《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WCPFC公约”)依据《鱼类种群协定》第21条和第22条相关内容规定了公海渔业登检制度。中西太渔委会(The 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WCPFC)是根据“WCPFC公约”设立的、世界上最大的金枪鱼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为进一步落实和推进“WCPFC公约”中涉及公海登检的条款,“WCPFC公约”缔约方于2006年12月经协商一致通过了关于公海登检程序的实施细则——《中西太平洋公海登临和检查程序》(以下称《程序》)。中西太渔委会通过“WCPFC公约”引入公海登检机制并制定实施《程序》,建立了完整的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体系,使登检行动具备了详细具体的依据。


(三)中西太渔委会公海渔业登检实践
WCPFC公约缔约方自2008年开始陆续对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作业的渔船实施多次公海登检,检查范围遍布整个中西太平洋作业海域(见表1)。缔约国参与力度加大,登检对象日益多元化,检查的内容和范围针对性增强。中西太渔委会正式实施公海登检制度之后,美国率先实施,然后是在中西太平洋拥有波利尼西亚等岛屿主权的法国,基里巴斯、新西兰、库克群岛等太平洋岛国以及日本、韩国等金枪鱼捕捞国家陆续参与实施,我国台湾省作为捕鱼实体也参与实施公海登检。

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发展态势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
随着管理实践的推进,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作用不断强化,对公海渔业实行严格的精细化管理。与传统的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不一致的是,《鱼类种群协定》规定,只有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国家,或同意适用这种组织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国家,才可以捕捞这些措施所涉渔业资源。按照这一规定,公海捕鱼不再是任何国家都可行使的权利,只有在遵守相关渔业管理组织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制度的条件下,各国才有权进入相关海域利用公海渔业资源,各国的公海捕鱼自由权利受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措施的强制性限制,不仅使“公海捕鱼自由”成为历史,而且突破了“条约效力不及于第三方”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加强公海渔业登检制度实施
在强调船旗国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中的责任义务的同时,扩大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权,以加强监督和执法,已成为国际渔业法发展的一个趋势。除了中西太渔委会,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也建立并实施公海渔业登检制度,由成员国指定的检查员登临悬挂成员国国旗的渔船。2015-2016年期间,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管辖海域对悬挂该委员会成员国旗帜的作业渔船进行了登检。2015年新成立的北太平洋渔业管理委员会也建立了此项制度,目前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从以上区域渔业组织的实践来看,公海登检的力度和范围都在逐步加大。


(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仍是一项条约权利
尽管具备了《鱼类种群协定》等条约规定的法律基础和联大决议的支持,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仍是一项条约权利,而非国际习惯法规则。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是在公海渔业资源衰退、过度捕捞和IUU活动屡禁不止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区域渔业组织加强养护措施监督和执行的一种方式。此项制度的最主要国际法依据是《鱼类种群协定》。目前,在20多个具有管理权限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只有东北大西洋渔业组织、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中西太渔委会和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等建立并在实践中实施此种公海渔业登检制度。因此,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仍缺少作为习惯法规则的普遍性,它成为习惯法规则为时尚早。

四、结语及对策思考

在公海渔业治理体系中,公海捕鱼国参与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一方面,义务体现在船旗国需采取监管措施确保悬挂本国旗帜的公海作业渔船遵守区域管理组织的有关养护措施,并且要求本国渔船在被他国执法船只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登检时予以配合;一旦检查发现渔船存在违规行为,船旗国应立即跟进开展调查,并根据违规事实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船旗国根据登检制度有权派出海军舰艇或政府公务执法船只到公海开展非船旗国登检行动。


目前是我国开展中西太平洋公海渔业执法的较好时机。为应对公海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给我国公海渔业履约带来的挑战,同时推动我国海上执法力量更多地“走出去”,我国应积极参与公海渔业执法合作,履行国际义务。第一,我国可与中西太渔委会等公海渔业管理组织加强联系,积极承办和参与这些组织的国际合作项目,增强与这些组织的相互了解与信任。第二,我国可尽快参与中西太渔委会的公海登检活动,向其申报注册我国的检查船只和检查员,与具备登检经验的缔约方开展培训合作,建立我国的公海登检执法力量,和其他缔约方在中西太平洋地区联合执法,积极履约并展现我国负责任渔业大国的形象。第三,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精神,完善我国渔业法律制度建设,使国内各项渔业法规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和区域性条约接轨,加强履约工作。第四,继续加强对我国公海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渔民渔船履约意识和能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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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史春林:1900年以来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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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称中国推崇马汉海权论,觊觎美军海洋霸权

资料来源:新浪网

本文作者

史春林

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航道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机制研究”(16BGJ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参与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研究”(15YJAGJW003)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艾尔弗雷德·塞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在1890年出版了第一部关于海权的著作——《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首次正式提出“海权”(sea power)这一概念。马汉的海权论在世界历史上产生了巨大、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以“海军《圣经》”之誉跻身影响人类进程的16部经典之列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出版后就立即在有关国家引起强烈反响,到1895年该书就在美国连续出版了10版。从翻译来看,该书的俄语译本在1895年出版,德语和日语译本都在1896年出版,法语和西班牙语译本分别在1899年和1900年出版。中国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则始于1900年。

一、晚清时期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一)晚清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背景
晚清时期,面对西方列强不断从海上入侵,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兴船政以扩海军”,特别是在洋务运动中建立了庞大的北洋舰队,但北洋舰队在甲午海战中却灰飞烟灭。甲午战争后,西方列强乘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采取各种手段纷纷强租优良的港湾。面对严重危机,清政府开始重建海军。清政府先后从国外购进各类舰艇20余艘,特别是1909-1910年又两次派载洵与萨镇冰等率团前往欧美及日本等国家考察海军建设情况。另外,戊戌变法时期及之后,西方科学文化等方面的论著在中国被大量翻译和传播,中国赴欧美和日本的留学生也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当时正在这些国家盛行的马汉海权论便引起了中国一些有识之士的注意,随之开启了译介海权论的工作。


(二)晚清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表现
1900年3-4月,由日本乙未会主办并在上海出版发行的《亚东时报》中文月刊开始连载由日本人剑潭钓徒节译的《海上权力要素论》,译文原作者署名为“北美海军参将马鸿”,即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第一章,它集中体现了海权论的核心观点。1910年,中国留日海军学生在东京创办的《海军》杂志刊载了中国人齐熙从日文版转译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第一章,改题名为《海上权力之要素》。1909年,清政府海军处三等参谋兼军制司驾驶科科长吴振南完整翻译了马汉在1908年出版的《海军行政管理与战争:一些总原则及其它短文》,当时译称为《海军政艺通论》。


(三)对晚清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评价
第一,马汉特别强调海权与国家兴衰休戚与共,这正是晚清有识之士最感兴趣的地方,他们对此高度认同并予以发挥。第二,马汉认为海权既包括对海洋的军事控制,又包括对商业和航运业的控制。第三,马汉认为地理位置、自然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数量、民族特点、政府性质是影响海权盛衰的主要因素,当时的有识之士对这六点都非常赞同。总之,晚清时期,通过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与引进,中国思想界在一定程度上树立起了经略海洋的观念,并“提出了通过重振中国海军确立和维护中国海权的思想主张,深刻影响了中国海洋观念和海洋意识的转型,而且对清末的海防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久,随着清政府的垮台,海军重建工程夭折,马汉的海权论并未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检验。

二、民国时期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一)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背景
两次世界大战均发生在民国时期。从国际上看,当时围绕海权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且争夺中心正逐渐转向太平洋。从国内来看,1912年民国政府成立后不久,海军便卷入到当时的政治斗争和军阀混战之中,海军建设长期滞后。民国时期,涌现出海军协会等一批学术团体和专门期刊杂志。1912年8月,《海军杂志》在北京创刊,这是中国海军学术界在国内创办的第一本海军杂志。这一时期,海军学术队伍也不断壮大且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此外,民国时期,一批有着强烈济世情怀的知识分子在《东方杂志》《申报》《字林西报》《清华学报》《三民导报》《京报》《大公报》《中山日报》等报刊上也发表了大量探讨中国海权建设问题的文章。


(二)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表现
《海权对历史的影响》是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重点。《海军期刊》从1928年第1卷第6期开始,连续8次刊登了唐宝镐翻译的《海上权力之要素》,第一次完整地把《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核心部分即第一章翻译过来。另外,《海军整建》在1940年第1卷第6-8期又刊登了淳于质彬翻译的《海上权力之要素》。在此基础上,《海军整建》还从第1卷第11期开始连续刊登了由蔡临冰翻译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其他部分。在对《海军战略》的翻译方面,蔡鸿幹主编的《海军建设月刊》在1941年第2卷刊登了由海军部编译处工作人员、《海军建设月刊》编委王师复翻译的《海军战略》一书的第一章“绪论”,题为《海军战略论》。


(三)对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评价
第一,对马汉关于海权与国家盛衰关系的解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第二,对马汉关于海权构成要素的分析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第三,对马汉关于海上贸易与海军发展关系的阐述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第四,对马汉关于影响海权主客观因素的看法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其五,对马汉关于争夺制海权的观点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总之,上述对马汉海权论的解读及运用海权论对国内外海权发展态势的分析,“对提高民众的海权意识,引起民众对海军建设的关注、唤起民众同帝国主义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肆意践踏中国海权的罪行进行坚决斗争,起了积极的作用。”不过,由于民国时期国内政局动荡,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也受到较大干扰,中国学者有关中国海权建设的意见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三、改革开放以来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一)改革开放以来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背景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对海洋的争夺日趋激烈。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中国的海外贸易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中国面临的海洋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日益突出,来自海上的战略压力和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带来的挑战不断加大,这就使得我们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来保卫海上通道和海外利益,必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步伐。为此,我们更需要从马汉海权论中汲取理论养分,为中国的海洋战略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掀起了一个译介马汉海权论的高潮。


(二)改革开放以来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表现
首先,对马汉海权论主要代表作进行完整翻译。第一,对马汉海权论“三部曲”的完整翻译。第二,对马汉《海军战略》的完整翻译。第三,对马汉《亚洲问题及其对国际政治的影响》的完整翻译。第四,对马汉《纳尔逊的生命:大不列颠海权的体现》的完整翻译。其次,对马汉海权论主要代表作进行节选摘译后以合编本形式出版。早在1997年,箫伟中等人就选译了马汉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等4部重要著作,以《海权论》为名由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此后,一兵等人也都节选摘译了马汉海权论“三部曲”等论著,以合编本的形式出版。


(三)对改革开放以来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有关马汉海权论述的译著不仅数量较多,而且翻译质量较高。例如,范祥涛在翻译《亚洲问题及其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一书时,对于那些军事、地理等方面的专业术语更是谨慎查考,以使译名做到准确统一。另外,范祥涛还针对原书中几处较为明显的印刷错误经推敲确认后进行了更正,并对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历史事件、专业术语等在进行考查后做出必要的页下注释,还在书后附上索引,以方便读者查找和阅读。

四、今后译介马汉海权论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扩大马汉有关海权论著的翻译范围。目前国内对马汉其他有关海权的论著还缺少译介,因此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译介。其一,是对马汉自传的翻译。其二,是对马汉论文及论文集的翻译。其三,是对马汉书信的翻译。


第二,提高对马汉有关海权论著的翻译的质量。现在从事翻译的英语专家大都不懂专业知识,因而造成过分拘泥于原文的翻译腔问题。相关领域的专家可携手合作,建立翻译共同体。


第三,正确处理对马汉有关海权论著的译介与研究和运用的关系。首先,正确处理译介与普及的关系。其次,正确处理译介与研究的关系。最后,正确处理译介与运用的关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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