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土司和地主作为政治权威主导了我国西南边疆区域的社会发展,使得这一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治安问题凸显,边界冲突不断。新中国成立后,通过肃清匪患、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以及土地改革等方式,稳定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安全形势,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云南红河州江外地区成为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一、红河江外边疆民族地区简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南部,其南部的绿春、金平、河口三县与越南接壤,国境线长达848公里。奔流的红河穿过红河州境,划分出境内两大主要地理区域——江北和江外。江北地理气候条件较为优越,人口较多。江外则气候炎热,山地众多,在历史上以“瘴疠之地”见称,人口较少,大部分居民是哈尼族、彝族、傣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汉族较少。
历史上,我国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社会发展相对缓慢,主要表现为:1.治安较差,社会秩序不稳定,土司内斗及匪患频发,破坏了正常的生产活动;2.土司与流官的剥削统治,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其政治诉求也无法得到满足,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3.列强侵扰,边患不断。
二、新中国对红河江外地区的接管
1949年12月,卢汉起义,云南得以和平解放,江外地区也陆续在1950年1月之前得到解放。新中国接管江外地区之后,通过剿匪、团结少数民族上层等措施稳定了江外地区的社会秩序。
1.剿匪平叛、安定边境。解放初期,逃窜到边境地区的反动势力煽动土匪、蛊惑民众,杀害征粮队员,发动武装暴动,企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1950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三军召开剿匪会议,对剿匪行动进行部署,确定了“军事进剿、政治瓦解、发动群众”的剿匪政策。经过多次大的合围,匪患逐渐平息。1951年4月,中越在边境联合剿匪,剿灭中越混合土匪560人。1952年7月1日,蒙自边防军分区在全区576个乡镇组建乡联防队、民兵联防组,有力地配合了部队剿匪斗争。通过武装剿匪和组织民兵联防,江外地区的社会秩序得以安定,边防也得以巩固,边境地区的社会安全得到保障。
2.加强边界事务管理。民国及其以前,云南边界事务管理较为混乱。新中国建立后,开始开展常态化、系统化地管理边界事务。1955年3月21日,云南省政府颁发《云南省中越边境居民出入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边民出入境事务。在中越两国边界各开设了9个小额贸易口岸,并设有边防检查站和小额贸易联合办事处等管理机构,规范边民之间的小额贸易往来。同时,为了加强边防,云南军区成立边防局,将边防分区由3个增加到6个,边防部队增加到16个团、3个独立营以及13个检查站,将这些部队都推进到边防一线,由此改变了云南省长期“有边无防”的情况。
3.团结、改造少数民族上层。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情况复杂,民族隔阂较深。土司在民族群众中具备一定的号召力,而且土司头人的文化程度相对较高,若能吸收土司头人参加工作,有利于民族地区工作的开展。1951年,中央民族访问团到访红河边疆民族地区。蒙自地委先后组织民族访问团到边境各县访问,宣传云南省军区颁发的《十项公告》,反复讲解外逃人员只要回归一律既往不咎的政策,争取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这一政策使得统战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同时,云南省还分期分批组织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外出参观或到民族学院学习,提高他们对新生人民政权的认同。
三、新中国对红河江外地区的建设
稳固政权之后,新中国政府通过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等措施,废除了落后的土地制度,推动了江外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开始大规模发展、培养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阶级意识,拓宽群众的政治参与渠道。
1.土地改革。1956 年初,红河哈尼族自治区召开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商讨土地改革事宜。会议通过了《红河哈尼族自治区采取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条例》,《条例》共计24条,对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步骤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经过土地改革,金平、元阳、红河、六村办事处、河口县征收征购土地农产等若干,并将其分配给缺地少地的农民,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占有情况。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完成后,传统的剥削制度彻底被废除,各族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和其他一部分生产资料,其生产积极性得以提高。
2.互助合作。土地改革不仅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且为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准备了良好条件。土改后期,各种不同类型的互助组开始建立起来。1956 年底,在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后,江外地区试办互助组3500个,1957年发展到4100个。在互助组中,农业生产普遍获得增产。互助合作是新中国对江外地区的民众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举措。江外地区,农民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个体小农经济较为脆弱,不利于生产活动的进行。互助合作的推行,解决了土改后广大民众发展生产的难题,有力地推动了江外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3.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政治自主性。历史上,中央王朝对红河江外地区的管理方式是“羁縻”,即由土司等头人治理当地民族,土司在其辖境内世袭统治,在名义上臣服于中央王朝即可。直到民国时期,江外地区土司的统治仍然根深蒂固。新中国建立后,在江外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于1953年成立了红河哈尼族自治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与“羁縻而治”不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广大的基层民众获得了参与政治的渠道,真正做到自己管理自己。同时,中共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党员和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是民族平等的体现,也是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和自己管理自己的体现,同时反映出少数民族的政治自主性也在不断的提高。
四、结语
通过红河江外地区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新中国对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政策,呈现出不同于以往政权的三大特点:
1.直接深入地方基层,不扶植代理人。中共在注重统战工作、团结少数民族族上层人士的同时,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通过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废除了土司制度,在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民族杂居区则建立民主联合政府;以区、乡为单位,建设基层行政组织,在乡、镇一级推行直接选举,按照各族人口比例分配选举名额,将内地的行政体系推行到边疆民族地区,使国家权力直接深入到基层。
2.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中上层人士及群众的意愿,坚持民族团结,帮助各族人民发展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团结少数民族上层是新中国在江外地区进行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选择与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协商合作,和平改造土司、头人等上层分子,使其成为在边疆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的人才。同时,面对边疆民族群众对土地改革的迫切需求,中共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在江外地区实施了土地改革。
3.采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治理理念。解放后,蒙自地委根据云南省委的有关决定以及红河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将红河州的土地改革分成三种不同类型来进行。
在边境安全上,红河江外也是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个缩影,边境安全影响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同时,反过来也受到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的影响。新中国建立前,西南边疆地区社会较为动荡,边民为了生存,经常进行互迁、过耕、小规模互市等活动,双方边民间的纷争冲突时有发生。新中国建立后,在西南边疆地区建立了许多国营农场,因地制宜,种植橡胶等适合当地气候环境的经济作物,吸引了大批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农场工作。以此为代表的一系列举措,为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改善了边民戍边的物质条件。此外,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政治自主性的提高以及经济生产的发展,使得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大大加深,提高了其戍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950年5—8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广东万山群岛期间,发生英国军舰闯入万山群岛附近中国领海的海上越境事件。正值中英建交谈判陷入僵局、朝鲜战争爆发和美英对华实施贸易禁运等复杂环境,英国一度主张无害通过权和武装护航,甚至试图将该事件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然而,英国既受制于东亚局势骤然紧张和国际法理不足等因素,又不得不面对新中国成立的事实,其继续凭借炮舰外交维护在华既得特权的企图遭到新中国坚决抵制,只得重新审视中英关系。新中国既坚决反对列强侵犯中国主权,又保持克制和冷静的态度,有助于该事件的解决。围绕该事件的中英博弈亦对推动当前中英关系正常发展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一、英国军舰海上越境事件的发生
1950年5月初,国民党残余海军在广东省万山群岛集中,企图封锁珠江入海口,控制进出香港、澳门的主要航道。5—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起解放万山群岛战役。因与国民党作战和维护领海主权需要,广东省临时关闭万山群岛附近中国海域,外国船只未经许可,不得在这些海域航行。8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席兼广东军区司令员叶剑英重申,所有外国船只(包括军舰)和飞机,除非提前获得中国政府许可,方能进入中国领海和领空。然而,英国无视中方声明,英国船只和飞机继续沿万山群岛附近中国海域和领空进出香港,发生包括英国军舰和空军在内的多次闯入中国领海、领空的越境事件,“和睦号”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坚决反对英方越境行径。首先,包括英国军舰和空军在内的英国船只和飞机进出香港时经过中国领海和领空的事实毋庸置疑。其次,中国抗议主要集中在英方军事力量越境,并未涉及英国商船和民航,表明中国政府不反对正常航运贸易和民航运输需要经过中国领海和领空的惯例,反映了中国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政策初衷。最后,越境事件集中发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与国民党残余军队作战期间。出于安全考虑,中方已经公开声明,要求所有外国船只、飞机必须得到中方许可后,才能进入中国领海和领空,但英方并没有遵守。
二、英国在军舰海上越境事件中的态度
英国外交部认为:“根据惯例,英国船只(包括军舰)进出香港经过中国领海时享有无害通过权。虽然出于国家安全、海关等因素需要,一国政府可以限制或拒绝外国飞机或船只进入其领空、领海,但必须以合理方式使用该权利,如向飞机和船只所属国发出通知;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对未能遵守限制或禁令的船只发出警告。英国不承认中国政府关闭领海的权利,英国船只沿正常航线经过中国海域时不受干扰;反之,英方将予以武还击。”但是,国际相关海洋法尚未对无害通过权做出明确界定,只是国际法院对英国与阿尔巴尼亚在1946年发生的科孚海峡案中就无害 通过权做出裁定,造成很大影响。科孚海峡案发生后,英国和阿尔巴尼亚都将此事诉诸于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根据英国军舰三次通过科孚海峡的情形以及不同结果进行区别性的裁定,前两次英国军舰通过科孚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三次则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英国海军部参照科孚海峡案,提出:首先,无害通过权是英国船只的航行原则和国际惯例;其次,军舰通过海峡的无害通过权,已经在科孚海峡案中做出明确裁定;最后,包括军舰在内所有船只享有无害通过另一个国家领海的权利。英国远东舰队也主张,为确保英国船只经过中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有必要采取除空中行动以外的军事行动,但尽可能不使用武力以实现该目标,以降低由此可能引发的重大危机。胡阶森则表示,英国应坚持无害通过权,但对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来维护无害通过权的正当性表示怀疑。胡阶森提醒英国外交部:“在英国试图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期间,英国航运已经遭到国民党海军和空军的封锁,此时不能再采取针对中国的敌对行动。”
三、英国国内围绕军舰海上越境事件的分歧及政策调整
中国对该事件的严正表态,朝鲜战争爆发后东亚局势日趋紧张,英国国内就军舰海上越境事件中所涉中国领海是否属于“海峡”的问题未达成一致,诸多因素使英国在军舰海上越境事件的态度发生变化,由原先坚持无害通过和武力还击,转变为建议英国船只暂时避开中国领海。首先,英国担心日益紧张朝鲜局势影响其对华政策既定目标。其次,包括军舰在内的英国船只经过万山群岛附近中国领海的事实毋庸置疑。最后,英国政府内部关于英国船只经过的海域是“海峡”还是中国领海,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而且英国政府内部一部分人认为这些海域就是中国领海,这也是英国在该事件上态度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为寻找英国船只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法律依据,英国外交部官员贝克特就军舰海上越境事件咨询英国皇家司法院总检察长肖克罗斯。肖克罗斯认为:“就海峡而言,尽管受到沿岸国家限制,但军舰和商船的无害通过权已得到解决;就领海而言,无害通过也适用商船和军舰。但是,无害通过海峡的权利比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更有说服力。沿岸国家可以安全原因,禁止外国船只进入其领海。”“虽然不等同于关闭相关领海海域,但任何外国军舰和商船都不能要求绝对通行权。如果英国船只被拒绝通过中国领海,正确办法应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作为皇家司法院总检察长,肖克罗斯的态度产生很大影响。10月下旬,英国外交部、海军部、殖民地部等再次召开会议,讨论英国船只经过的中国领海是否属于“海峡”的问题。最后,英国外交部也不得不承认,不能视这些水道为“海峡”。为了避免海上越境事件再次发生,英国外交部向葛量洪建议,进出香港船只暂时不要使用担杆水道;希望胡阶森向中国政府表明,按照国际惯例,英国船只通过中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英国对已发生的军舰海上越境事件,保留适时提出抗议的权利。英国在军舰海上越境事件的态度变化,表明其自知国际法理不足和受自身实力所限,以及受朝鲜战争、美国对华实施经济制裁等外部因素影响,无法展现英国昔日对华强硬政策。
四、结语
1950年英国军舰海上越境事件是继“紫石英号”事件之后、新中国成立之初,中英之间又一次博弈。对于英国而言,反映了其对华政策的矛盾性。在中国问题上,英国寻求在美国遏制中国和维护在华既有利益间的平衡。然而,英国不得不正视旧中国“弱国无外交”时代一去不复返的事实,不得不重新审视中英关系及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立场对西方列强试图继续以炮舰外交维护在华特权的挑战。因此,纵观英国在1950年军舰海上越境事件中的政策变化,既是自身实力衰落的无奈选择,又是其全球战略调整和对华政策的一部分。
对新中国而言,中国始终坚持领海主权不容侵犯,同时又采取克制和冷静的处理方式,有助于事件的解决。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就主张,“坚持在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与世界各国建立新的外交关系”。虽然经历英国在中英建交谈判、“两航”等问题令中国不满的政策,但是出于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新中国采取区别对待策略,主要抗议英国军事力量越境,并不反对英国商船和民航飞机正常通过中国领海、领空。
英国军舰海上越境事件也为新中国提供了维护领海主权的宝贵经验。中央政府不仅建立海关总署统筹海关各项事务,颁布相关管理条例对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进行有效管理。中央政府还颁布一系列涉及领海权益的法律规章制度,初步构建了中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和发展海洋事业进入新时期。时至今日,面对英国不断在南海军事动作频频,其对华“炮舰外交”倾向再次显露。中国在英国军舰海上越境事件中的坚决及克制态度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宝贵经验,为正确处理当前中英关系中的南海争端和推动中英关系正常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随着北极地缘竞争态势的凸显,美俄在北极地区掀起了新一轮的“军事化”进程,两国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安全博弈日益加剧。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博弈加剧使得北极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重要因素;北欧国家纷纷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安全;北极地区发生冲突的风险较以往也有所增加。拜登政府上台后,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博弈仍继续推进,北极安全格局日益向美俄两极发展,但短期内美俄北极安全博弈不会打破北极当前的和平态势。
一、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博弈的新态势
对于俄罗斯而言,北极地区是其振兴经济的希望所在,也是其战略空间的底线。美国方面则看到了北极地区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将其视为推行“航行自由”和遏制俄罗斯的战略重点。利益诉求的冲突与两国在认知上对立的加剧,使得美俄在北极地区日益陷入安全对抗。为争取在北极军事上的主动权,两国在北极军事安全领域展开了激烈的博弈。
1、加强军事战略顶层设计。国家层面上,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加强了对北极军事战略的顶层设计,通过出台一系列北极战略文件将俄罗斯定位为在北极地区的“竞争对手”,强调俄罗斯对美国的安全威胁。美国军队近年来也对北极地区日益重视,各军种纷纷以美俄军事安全博弈为主线制定本部门的北极战略。同样,俄罗斯方面也通过发布相关北极战略,将美国及其盟友在北极地区的相关行动视为对俄国家安全利益的挑战。尽管相较于美国,俄罗斯方面对两国“军事安全博弈”关系的定位较为模糊,但在两国矛盾堆积、关系持续走低的背景下俄罗斯正日益对美国及其盟友的挑战积极做出回应。
2、争先发展北极实战能力。2020年5月,美军“波特”号驱逐舰、“唐纳德·库克”号驱逐舰和“罗斯福”号驱逐舰重返北极附近的巴伦支海,引起了俄罗斯方面的强烈反应。与之针锋相对,2020年8月俄海军在美国阿拉斯加附近举行了自苏联时代以来在该地区举行的最大规模演习。美国在北极地区的军事演习强调北约盟国之间的协作,而俄罗斯在北极的军事演习则主要依靠自身强大的军事实力。
3、强化北极动员能力建设。美国目前只有“极地星”号和“希利”号两艘具有机动能力的极地破冰船,为缩小与俄罗斯之间的差距,美国近年来日益重视破冰船的建设。2020年6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关于在北极和南极地区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备忘录》,以建立一支准备充分、能力强大和随时可用的北极破冰船队,该船队将包括至少3艘重型极地破冰船。俄罗斯目前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破冰船队,但这些破冰船多建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面临船只老化等问题,为此俄方也加快了建造破冰船的步伐。
4、增强北极地区军事实力。在北极军事安全博弈不断强化的今天,美俄通过部署先进武器、完善军事机构等方式,争先加强在北极的军事部署。首先,美俄两国争相在北极部署先进武器。美国近年来加快了在阿拉斯加部署先进战斗机的步伐,以加强其在北极的空中打击能力。与之对应,俄罗斯决定为北方舰队海军航空兵装备“匕首”高超音速导弹,该导弹是俄罗斯最新型的战略武器之一。其次,美俄两国加紧完善在北极的军事机构。2018年以来,美国海军先后宣布重建第二舰队和第二潜艇大队,并决定成立泰德·史蒂文斯北极安全研究中心。同样,俄罗斯也通过升级北方舰队建制、成立北极舰队等手段整合北极军事实力。
二、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博弈的影响
1、阻碍美俄两国关系的改善。美俄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安全博弈,是两国自乌克兰危机后关系恶化并“外溢”到北极地区的结果,然而近年来两国对北极地区的“军事化”,反过来又使北极地区成为新的军事焦点。美俄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安全博弈日益加剧,逐渐成为影响两国关系改善的一大难题。在北极与外部联系不断强化的背景下,美俄两国任意一方在该地区的举动都很容易刺激另外一方做出针对性回应。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着较高的“信息误判”的风险,一方的行动容易被另一方“过度解读”,甚至将地区军事安全竞争拔高为两国整体层面上的矛盾,从而人为地将两国之间的分歧“扩大化”。
2、北欧国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安全。美俄关系的恶化,使得北欧国家纷纷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在北极地区的安全。乌克兰危机爆发后,作为北约成员国的挪威和丹麦,呼吁北约加入北极安全事务并在北极地区实现军事存在。瑞典和芬兰作为北约“能力增强伙伴”,近年来也在考虑增强与北约在北极地区的合作。除依靠北约保障国家安全外,北欧国家也重视自身在北极的军事能力建设,被迫卷入北极地区的“军事化”进程。此外,北欧国家也加强了在北极的军事安全合作,以避免过度依赖美国和北约。
3、北极地区发生冲突的风险增加。美俄在北极的军事活动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恶化了地区局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批评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军演侵犯了北欧国家的水域和领空,而俄罗斯则指责美国打算在北方海航道及其周边地区开展“航行自由”行动。目前的北极军事安全治理机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治理赤字”,难以应对美俄日益加剧的北极军备竞赛,也难以降低北极潜在的冲突风险。
三、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博弈的未来走向
1、美俄北极军事博弈将继续推进。拜登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并不代表美国将暂缓在北极地区的军事能力建设。拜登在其竞选计划中曾表示:“将利用北极理事会来关注俄罗斯在北极的活动,与理事会伙伴一起,让俄罗斯对其军事化行动负责。”未来,美国在北极地区将继续坚持对俄罗斯采取强硬政策。
2、北极安全格局向美俄两极发展。近年来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军事建设,使得俄罗斯在北极的军事能力有了长足进步,尽管尚未达到冷战时的水平,但俄罗斯无疑是头号北极军事强国,是北极安全格局中的一极。另外,得益于北约盟友在北极的协作和自身军事实力的增强,美国正成为北极安全格局中的另一极。未来美俄之间的北极安全博弈将继续朝着俄罗斯对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两极”格局发展。
3、短期内北极仍将保持和平与稳定。北极能否保持和平与稳定,取决于各国在北极的军事能力以及使用军事能力的意愿,而美俄两国无疑是决定北极军事安全态势的主导力量。此外,美俄两国在北极治理中的合作也影响着两国军事安全博弈的烈度。从军事能力、军事意愿、共同利益三方面看,目前美俄都没有在北极地区挑起军事冲突的动机。
四、管控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博弈的路径
1、制定北极军事行为准则。在北极进入战略竞争新时代的情况下,可通过制定“北极军事行为准则”来减少北极地区的冲突。制定北极军事行为准则的目的在于:让所有拥有能够在北极开展行动的武装力量的国家共同界定北部高纬度地区军事活动的红线。考虑到当前的地缘政治环境,首要的任务在于“界定不可接受和非法的军事做法”。
2、建立北极军事论坛。北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多个北极国家的担忧,很可能对北极合作产生负面影响,因而需要一个永久性的地区论坛来解决军事安全问题。北极军事论坛是北极安全对话发展的高级阶段和未来目标,应当以各国不断深化的安全合作为基础,实现从“安全博弈”到以“合作”为宗旨的安全机制的过渡。
3、加强北极安全对话与交流。恢复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对话机制,加强北极安全问题磋商是管控美俄北极军事博弈较为务实的选择。其一,北极地区国防参谋长会议和北极安全部队圆桌会议等北极安全对话机制皆是受乌克兰危机影响而搁置,机制本身仍具有效用;其二,重启美俄北极对话机制恰逢其时。俄罗斯方面不断释放出重启美俄北极安全对话的积极信号,拜登政府上台后忙于修复同盟关系,短期内难以在北极地区投入过多精力,这对恢复美俄北极军事安全对话而言无疑是良机,或可使管控两国北极军事安全博弈迎来转圜。
拜登政府在上台之初,提出"外交优先"的原则,明确军事手段被置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拜登政府在防务政策上基本上延续了此前美国政府的基本思路,其继承多于创新。这体现在它继续推进美军战略转型和能力建设、调整在印太地区及全球的军力布局、构建印太多边安全体系、从中国周边热点强化对中国安全压力之中。其对华安全战略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剧中美军事竞争,强化黄海、东海、南海、台海、印度洋的安全联动,恶化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深化印太地区安全困境,引发新一轮军备竞赛和国际关系格局调整。总体而言,尽管拜登政府宣称要找到一条不同于“冷战对抗”的道路,但更多只是一种为塑造战略竞争环境的权宜之计。而从短期战术、方法上看,拜登政府对多边主义、联盟外交的强调,反而使其对中国周边安全和地区稳定造成更大损害。
一、拜登政府对华安全战略的总体构想
拜登政府在遏制中国、保持美国全球主导地位的目标和决心上并不弱于特朗普政府。从根本上说,近年来中美关系恶化是两国结构性矛盾所致。但在与中国战略竞争的具体方法上,拜登政府表现得更加谨慎,更讲策略。这既是出于扭转美国防疫不利局面、重振美国经济、弥合政治分歧的短期需要,又体现了拜登政府以中国为长期战略竞争对手、而非迫在眉睫的敌人的定性。鉴于此,拜登政府对华政策不是备战,而是着眼于在长远战略竞争中获胜,并将希望建立于所谓“中产阶级外交”之上:一是重振美国民主价值观,通过振兴美国民主体制,对内“使美国自我纠正并实现理想”,对外重建美国威信;二是发挥美国创新优势,重视科技、产业竞争;三是开展多边外交,打造价值观同盟和伙伴关系。
在此情况下,拜登政府在安全战略上表现出以下特点和倾向:首先,明确提出“外交优先”的原则,而将军事手段置于从属地位。其次,在安全防范的对象上,拜登政府虽然将中国视为最主要威胁,但也继承了民主党长期以来对俄罗斯的敌视态度,相较于特朗普政府,其对俄安全政策趋向强硬。再次,在军力建设方面,更强调长远能力和战略转型。最后,拜登政府更强调军力的发展与使用要服从和服务于总体对华战略的需要。拜登政府对军事力量的需求主要有三:一是塑造战略环境,强迫中国在不利条件下与美和平竞争。二是防止中国以武力改变现状。三是借军事活动扩大政治影响力,开展多边外交、重建合法性、强化民主价值观。保持“斗而不破”成为拜登政府对华安全战略的主要选择。
二、拜登政府对华安全战略的实施路径
(一)继续推进美军战略转型和能力建设,争夺对华军事优势
为抵消中国“反介入/区域拒止”能力,近年来美军不断创新作战理念,积极推进战略转型,提出“联合全域作战”的指导思想。其核心一是化整为零,二是增强单兵作战能力,三是多域融合。在上述思路指导下,美国各军兵种纷纷发布战略文件,提出和规范未来军队建设、作战、行动方面的战略概念。拜登政府向国会提交2022财年国防部预算响应了增强在拒止环境中“可生存”和“战区外”作战能力(stand-off capabilities)的需求,增加路基常规远程火力、无人平台的投资,积极开展反导能力建设,支持高超音速导弹防御,提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研发经费,体现了其对美军战略转型的总体支持,以及以牺牲部分当前战备,换区美军未来优势的倾向。
(二)调整在印太地区及全球的军力布局,贯彻“分布式作战”构想
美军继续调整在印太及全球军力部署。首先寻求加强西太平洋岛链体系的防御能力和战略地位,优先争取在关岛建立“360度、一体化”的防空反导系统,在夏威夷部署国土防御雷达,在帕劳部署“战术多任务超视距雷达(TACMOR)。同时,积极推进部署“远程精确打击火力”,增加陆基导弹数量和改进空中和海上远程火力,并组建集成的跨军种、跨系统的联合火力网。美军还强调“在国际日期变更线以西”部署联合部队,寻求扩大在阿拉斯加、大洋洲和太平洋岛国以及东南亚地区的军事存在,并继续在全球收缩兵力以集中转移于印太地区。
(三)修复和加强同盟伙伴关系,构建印太多边安全体系
拜登政府上任伊始就着力修复与盟友、伙伴国家的关系。在修复盟友关系的基础上,拜登政府打造印太版“小北约”的思路逐渐清晰。首先,将亚太安全结构由原有的“轴辐式”双边安全同盟升级为多边安全体系。其次,打造“方便联盟”,使各国都可以根据自身方便,在某个对华政策的具体议题上与美国形成松散但实质性的合作关系,从而形成一个针对中国的多层次、多功能的多边安全关系网。再次,进一步将北约引入印太地区。为增强同盟威慑力和战斗力,美印太司令部特别重视与盟友及伙伴国家的互操作性建设。
(四)以中国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问题为抓手,从多点强化对中国安全压力
在对钓鱼岛和南海岛礁主权争端的立场表述上,拜登政府几乎全盘接受了特朗普政府的“遗产”。上任以来,拜登政府多次就钓鱼岛问题与日本发表联合声明。在南海问题上,拜登政府炒作“南海仲裁案五周年”,重申2020年7月13日蓬佩奥南海政策声明。拜登政府还打着维护人权、民主价值观、国际秩序、同盟外交 的旗号,将原本不同地域、不同性质的南海、东海、台海、涉港、涉疆、涉藏等议题捆绑在一起,相互借力,公开干涉中国内政。拜登政府在中美关系中最敏感的台湾问题上也动作不断。拜登政府虽然表面上仍声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实际上却不断发展与台湾的“非正式关系”,一步步架空“一个中国”的内涵,造成“事实台独”。
三、拜登政府对华安全战略的影响
(一)打破现有中美军事平衡,围绕中国近海区域的控制权与反控制权的斗争将更加激烈
分布式作战的构想使美军内部认为找到了既能应对中国近岸优势、又能在政治上机动灵活的办法,并积极将其付诸实施。近期美军跃跃欲试,在我周边海域和空域的挑衅行动将增多并升级,以检验新的概念、战术、战法。在此情况下,中美一线部队发生擦枪走火事件的可能性显著升高。美军在第一、第二岛链以内防御和生存能力的增强,也将使美军敢于在关岛附近部署更多进攻性武器,威胁中国安全。
(二)黄海、东海、南海、台海、印度洋的安全联动凸显,恶化中国周边长期安全环境
拜登政府力图在印太地区构建多边安全机制,将导致美国与盟国伙伴之间的安全义务相互关联,中国周边多个潜在热点的联动态势愈发明显。拜登政府对盟友关系的重视,也使美国更容易被盟友利用,卷入对盟友的安全义务。拜登政府强调中美之间的意识形态对抗,将两国战略竞争描述为所谓民主与专制、自由与威权两种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二元选择,这种非黑即白的意识形态对立比单纯的国家利益之争更难妥协,更容易受舆情影响,也更容易酿成危机和冲突。
(三)深化地区安全困境,引发新一轮军备竞赛
近年来朝鲜半岛、南海、东海、中印边界等地区热点此起彼伏,并日益相互捆绑。高超音速弹、无人机、激光武器、空间武器等新技术、新装备的到来也催生着新一轮军事革命。拜登政府继续火上浇油,不仅加快自身军队战略转型,着力打造明显针对中国的军事能力,还挑动和帮助中国周边邻国发展“不对称军力”,甚至公然发展与台湾的防务关系,中美在争夺中国近海区域军事优势的竞争势必升级。美国对外军售和防务技术的输出还将打破印太地区力量平衡,刺激各国军力发展,加大核扩散风险,危害地区稳定。AUKUS协定的签署更加剧了东北亚、东南亚到印度洋的紧张形势。
(四)印太地区国际关系格局面临深刻调整
由于拜登政府更顾及盟友立场,在分担美军驻军费用、安全承诺、经贸关系等议题上向盟友让渡利益,美国与日、澳等传统盟友伙伴摩擦减少,并加强了政策协调。拜登政府在对华政策上表现强硬,也减少了日、澳等国被美国抛弃的顾忌,更坚决地站在美国一边。其他印太国家、包括东盟在内将面临更大的在中美之间选边站队的压力。
四、关于中国应对思路的思考
拜登政府的如意算盘未必能够完全实现。中国正应保持战略定力,以我为主,不为外力干扰,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大力开展公共外交,倡导和平、开放、包容、平等、互惠的地区秩序。
陆地国界事务涉及政策、法律和地理等多角度,边界、边境和边疆多层面,以及地方、国家和国际多维度。2021年10月,我国历经20多年制定的《陆地国界法》出台,至此陆地国界立法体系形成。目前,学界对陆地国界立法问题的研究不多,有必要以《陆地国界法》为中心,对我国陆地国界立法的实践历程及内在逻辑全面梳理,并对相应的规范体系及其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陆地国界立法的发展脉络
我国陆地国界立法的历程与国家建构与发展密切相关。陆地国界管理逐渐从政策主导迈向依法而治,立法的位阶越来越高,体例越来越专门,实现了由分类立法、单行立法、地方立法向统一立法、综合立法和国家立法的重大转变,形成以《陆地国界法》为基础的陆地国界立法体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陆地国界是国家安全的防火墙,主要发挥屏蔽效应。直到1990年,我国陆地国界管理主要靠政策,以灵活多样处理突发事件,只是在以刑法为代表的一般立法中包含陆地国界条款,所以可称之为一般立法时期(1949-1990)。一般法律规定虽然也逐渐涉及边境管理问题,但主要是对人员进出、边防治安和军事安全等问题的规范。即使这样,这一时期已经有建议主张制定涉陆地边境的综合管理法律,并且有关部门专门研讨相关可行性甚至内容。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地国界成为国家开放的桥头堡,中介效应越来越明显。陆地国界管理逐渐改变了原来严密管控的理念,开始强调安全与发展的均衡。随着陆地国界事务的特殊性越来越显现,更多立法涉及陆地国界事务,并不断修改完善已有法律。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出台陆地国界安全、边防管理和边境经贸等专门部门规章。沿边省、自治区陆续制定或修改了边境管理、边防管理、边民互市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同时,以《陆地国界法》为代表的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立法议案是该时期我国涉外立法讨论的重要内容。所以,这段时间可以称之为分散立法时期(1991—2012)。
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之后,陆地国界立法迈入统筹立法时期(2013-)。这一时期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捍卫国家利益,而陆地国界是我国国家安全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涉陆地国界立法开始迈向专门化和综合化,统筹政治军事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规范性、一致性和协调性,解决碎片化、部门化和分散化问题。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陆地国界法》作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纳入立法计划,并于10月23日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二、我国陆地国界立法的逻辑主线
在立法目标方面,我国对陆地国界及边境地区管理秉持安全共存理念,将维护边疆地区稳定和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作为陆地国界管理立法的主要目的。目前,我国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强调发展共生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陆地国界立法在强调推动强边固防的同时重视兴边睦邻。陆地国界立法日益为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推动周边关系改善提供法律保障。如《陆地国界法》出台就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领土完整,规范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管理和建设,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睦邻友好和交流合作。
在立法模式方面,我国早期陆地国界立法的管理色彩过浓,注重对相对人和管理机关行为的规制,多是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将行为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轨道。可以称之为管制型立法。然而,管制型立法在陆地国界领域难以实现抽象性和逻辑性相统一,难以消弭立法稳定性和有效性的张力,无以解决管理机关协调整合等难题。随着陆地国界及边境地区出现新问题新情势,立法要为陆地国界事务管理提供引导、鼓励、支持甚至保障,由注重规制功能转换为发挥治理功能。我国陆地国界立法的重点转向规范管理机关权责配置和制度性保障等问题。这就要求陆地国界立法处理好与政策的关系,进行政策型立法。政策型立法重塑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和政策在陆地国界事务中并不排斥反而是互为融合的。首先,政策是我国陆地国界立法的导引,在法体系外影响边界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其次,陆地国界立法在立法目的、原则规定及具体条文中可以通过授权条款、一般条款和转介条款,或直接规定政策型条款,将相关政策纳入法律规定作为制度性保障内容。最后,政策也是陆地国界法律实施的手段。我国陆地国界立法涉及面比较广,多是原则性规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较多。此外,政策也是陆地国界管理方面司法解释的重要考量。
在内容构造方面,我国陆地国界立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主要是为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规范陆地国界事务主体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它多是侧重行为法方面,集中在跨国婚姻、非法越界、违规生产作业、非法走私和破坏边境地区社会秩序与安全稳定等民事交往、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领域。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化,以及陆地国界管理机关的权力配置问题越来越突出,势必要用法律进行规范。由于我国组织法滞后,很多组织规定都分散在行为法或国家政策中,涉陆地国界的组织法也是如此。所以,《陆地国界法》最为重要的就是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优化权责配置,整合陆地国界及边境地区管控资源,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权能定位,优化管理机关权责配置,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机制。
三、我国陆地国界立法的体系架构
由于我国法治体系的特殊性以及陆地国界事务的复杂性,陆地国界事务的法律规范除以《陆地国界法》为载体外,还源于党内法规、其他法律、国际条约甚至政策文件。只有处理好陆地国界管理的法律渊源问题,理顺《陆地国界法》与相关党内法规、其他国家法律、国际条约甚至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将其作为具有内在结构的整体,进而推进陆地边界事务的规范体系构建及其适用。
首先,《陆地国界法》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治理包括陆地国家与边境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问题。《陆地国界法》相关条文必须与相关党内法规规定衔接协调才能提炼出规范内涵。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二是理顺统筹协调机构的关系;三是规范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上报程序。
其次,《陆地国界法》与相关法律的系统整合。《陆地国界法》是我国陆地国界工作领域的基本法。它与宪法相比是下位法,与刑法等法律相比是非基本法律,与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相比是特别法,是对宪法、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在陆地国界领域的具体化;也作为原则性规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下位法提供依据和预留空间。在很多问题上,与国家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互构成。
最后,《陆地国界法》与国际条约的交互协同。国际法尤其国际条约是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工作的规范依据之一。其中,双边条约主要包括划界、勘界、联合检查及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条约等;多边条约规定了多边协调机制。《陆地国界法》与国际条约在陆地国界管理中形成交互作用,共同为陆地国界事务提供法律依据,在明确条约执行方式、规约跨国实务交涉、细化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构建了面向协同的体制机制。
四、结论
我国初步建成了以《陆地国界法》为基础的陆地国界立法体系,陆地国界管理从政策主导迈向依法而治,从压力型立法转向回应型立法。它的立法历程和具体规定说明陆地国界从屏蔽效应转向中介效应、从一般领域转向专门区域、从政府管理转向合作治理,把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与此同时,《陆地国界法》作为陆地国界管理的基本法,要与党内法规、其他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规范统合,才能真正实现体系化的规范建构,进而推进陆地国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法治话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以下简称《陆地国界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我国出台《陆地国界法》的背景和过程
(一)陆地国界立法的四起四落
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关于国家边境立法的议案,1981年公安部受理五届全国人大交付的代表议案,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法”。因诸多局限,1988年起草工作停止。
1987年,原总参谋部牵头会同公安部和外交部起草了应急的“陆地国界和边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条例草案送审,因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条例制定工作停止。
1991年国家边防委员会作为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议事机构成立后,责成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重新修改上述条例草案。由于理顺边防体制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陆地边境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被迫暂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员会审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的议案。由于权力交叉的边防体制等原因,该立法工作再次被“搁置”。
(二)影响我国推进陆地国界立法的重要因素
1.宪法缺乏关于国土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除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外,总纲里均没有关于领土的专条规定。 “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在序言中增加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的表述。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我国对部分岛礁的主权。
2.严峻的周边地缘环境
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先后与缅甸、尼泊尔、蒙古、朝鲜、阿富汗、巴基斯坦划定了陆地边界,并勘定边界线总长度超过1万公里,与最大的边界邻国苏联进行了边界谈判。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中苏严重对立,有关划界工作被搁置,我国在陆地边境不得不实行高度军事化的防控和严格管理。冷战结束后,周边形势缓和,至2005年我国与老挝、哈萨克斯坦、越南、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彻底解决了划界问题。
3.漫长的立法思路探索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冷战结束,国家兴边稳疆和经略周边的整体战略尚不明确。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员会在牵头立法的初期视野有限,过于侧重边境管理中的具体问题。随着内外形势的发展,反恐稳疆、兴边固边、安邻睦邻富邻等国家战略方针政策的逐渐明晰和完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经过总结论证,将法律草案的名称由“陆地边境法”改为“陆地国界法”。以“界”为核心立法可以规范涉边的各类制度性问题,涉及领土主权属于宪法相关法。
4.边防体制不顺对国家立法的掣肘
边防防卫和管理中存在两支互不隶属的现役部队。1979年国家抽调部分解放军部队组建了一支人民公安边防武装警察部队。这支原与解放军有一定联系的部队后来演化为一支与解放军没有组织联系、享有邻边乡镇民事治安综合管理权并负责绝大多数边防检查站和海警事务的部属部队。2012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后,为加强海上维权执法,公安边防海警转隶2013年重新组建的国家海洋局指挥调度。在边防体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陆地国界法很难向前推进。
(三)陆地国界立法的突破
1.陆地国界立法在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进程中取得突破
从国家安全的政治考量出发,我国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在2014年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2014年9月1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国家安全立法规划(2014—2020年)》任务分工,明确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牵头起草陆地国界法。陆地国界法被提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立法议程。
2.陆地国界立法在边防体制改革后取得重大进展
将全国出入境边检站按专业化要求一律由现役制改为职业制,邻边公安边防派出所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退出现役改由县公安局领导,是改革的方向。2016年1月发布《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彻底解决军、警、民的归属。2018年3月,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边防部队全部退出现役。
二、我国制定和实施《陆地国界法》的意义
(一)适应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服务于维权维稳的历史任务
第一,我国有22200多公里陆地边界,与14个陆地邻国接壤,地缘政治环境复杂。陆地国界法对维护陆地国界和边境地区安全的一系列问题做了法律规定,改变了维护领土主权、处理涉边事件无法可依的不利状况。
第二,维护良好的边界秩序、通过陆地国界发展互利共赢的国家关系。陆地国界法对各类涉边活动作出明确奖惩的法律规定,为各边境地区制定下位法及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二)填补有关领土边界问题的基本法空白
《陆地国界法》属于宪法相关法,该法把我国关于边界问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边界工作制度法律化,把已签订的边界管理制度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纳入国内法,明确我国陆地国界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对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和管理、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制定具体涉边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
(三)提高陆地国界治理能力
国防和军队改革彻底解决了两支边防部队并存的情况,国家移民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基本完成。一个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陆地国界和边境管理体制初步确立。《陆地国界法》对上述成果予以了法律确认。可以预期,陆地国界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大大提高我国在陆地国界问题上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四)助力固边兴边,实现边疆地区长治久安
治疆稳边关系国土安全,不仅需要维稳的手段,更需要长治久安之道,如边界工作经费的保障、促进富民兴边的政策、增进民族和国家认同的教育,这些需要用法律固定下来。《陆地国界法》对上述问题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促进富民兴边对增进边境民族地区繁荣、实现共同发展、反对民族分裂具有深远意义。
(五)服务于推进“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战略
《陆地国界法》促进兴边固边、边疆治理体系和陆地国界管理体系的完善、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将助力西部疆域的长治久安和与陆地邻国的互利共赢,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为我国走向海洋、成为海洋强国提供有利条件。
三、我国《陆地国界法》的主要内容
(一)《陆地国界法》的体例
一般而言,我国周边国家的国界法是根据“守土”的主旨进行立法,包括总则、职责、国界的确定(和变更)、国界防卫、边境管理、经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义务、罚则、附则(越南增加了“边境建设”部分)等内容。我国《陆地国界法》的内容在定边、防边、管边三方面与他国有共性,但在用边方面则有独特之处,非常重视通过陆地国界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睦邻友好。
(二)《陆地国界法》的总体规定
总体规定主要包括总则和附则,其中总则最为重要。《陆地国界法》的总则部分有十五条(第1-15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职责分工、重要政策、对外的政策和原则等。
(三)陆地国界法的具体规定
这部分是对定边、防边、管边和用边的具体规定,总体上分为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两部分。第一,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是对我国“定边”制度问题的规定。第二,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是对我国“防边”制度问题的规定。第三,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是对我国“管边”制度问题的规定。第四,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是对我国“用边”制度的规定。最后是法律责任部分。
四、我国《陆地国界立法》所涉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陆地国界工作的领导体制问题
国界问题和主权密切联系,鲜明体现一个国家外交权、防卫权和行政管辖权的行使,同时还涉及立法权。我国的国界及边境问题,是党中央通过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三个法定权力实体行使相关权利,党的核心领导不仅决定国界和边境问题的重大外交、军事和行政管辖问题,而且我国的武装力量接受党的绝对领导。陆地国界法规定我国陆地国界的领导体制,即 “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二)我国陆地国界工作的协调机制问题
我国陆地国界工作的协调包括宏观政策协调、应急反应协调(处置边界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边防管理和实际执法的协调等方面。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统筹协调宏观政策,但为此工作的国家边海防委员会不是法定实体单位,难以入法。因此第九条规定“军地有关部门、单位依托有关统筹协调机构,合力推进强边固防,组织开展边防防卫管控、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工作,共同维护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与正常秩序”。
(三)关于国界安全和边境管控问题
《陆地国界法》没有将防边、管边的职责赋予单一的“执法主体”,坚持从我国的武装力量和治安管理体制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与相关法律的职责规定充分衔接;坚持从我国陆地国界和边境问题多元管理的实际出发,明确了根本领导体制、各方面的职责,规定了统筹协调、合力管边的重大原则,也明确了具体工作的牵头方和协助方。
(四)关于兴边固边问题
我国陆地国界长度和复杂程度世界第一,固边不可能仅依靠军力和警力以及国家投入。固边必须兴边。总纲第十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边防建设,支持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提高边境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水平,改善边境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和支持我国边民在边境生产生活,推进固边兴边富民行动,促进边防建设和边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关于我国信守陆地国界条约的问题
陆地国界法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陆地国界事务的条约”。作出我国对陆地国界条约信守的规定,即以国内法的形式肯定已签订的国界条约及相关协定,表明我国对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是真诚和负责任的,有助于消除陆地邻国因中国崛起而产生的疑虑。
2021年初拜登入主白宫,大国关系开启新一轮深入复杂互动,各方博弈空前激烈,各种矛盾错综交织。新冠疫情蔓延呈现常态化、长期化、反复化态势,加速世界百年变局。全球经济复苏不平衡,经济增长面临严重不确定性。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挑战不断增大。我们要顺应历史潮流和时代要求,透过变乱交织的表象,牢牢把握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规律,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促进人类共同进步。
一、国际形势深刻演变
(一)大国关系更加复杂,各种力量博弈日益激烈
拜登政府强化对中国和俄罗斯的遏制。中美关系迈入全面激烈较量新常态和战略相持新阶段,美俄关系降至冷战结束以来的新低点。全球军备竞赛升级,科技创新竞争更趋激烈。美国在欧洲和亚太地区部署先进军备,搞多国联合军演。美国力促陆、海、空、天、网络和电磁频谱等领域一体化运作,打造全域作战优势。
传统及非传统安全问题此起彼伏。美国强化 “印太战略” 以及在台海及南海的军事存在感,试图搅乱亚太地区形势,谋求通过北约插手亚太事务。同时极端天气与自然灾害频发,并与疫情交织,加深人类健康危机、粮食危机与生存危机。
(二)美国竭力运作新旧机制,谋求维护全球霸权地位
美国大力激活冷战残余机制,七国集团受到新的重视。拜登政府试图借助同盟关系服务于自身利益。美国重新强化北约军事及政治功能,试图将之改造成新形势下维护美国霸权的工具。美国推动美日印澳“四国机制”(QUAD)实化,四国成立疫苗专家工作组、气候工作组、关键和新兴技术工作组、高级网络小组。美英澳宣布建立“三边安全伙伴关系”(AUKUS)并签署《海军核动力信息交换协议》,就澳大利亚获得核潜艇达成协议,此举将引发大国矛盾激化和地区军备竞赛,加剧地区局势紧张。
(三)新冠疫情蔓延肆虐,美国成为世界疫情灾难中心
全球疫情延宕,呈长期化、反复化态势。美国是世界疫情的中心,无论是确诊感染人数,还是因病死亡人数,均为世界第一。全球疫苗分配不公,助长病毒不断变异,大批感染者被夺走生命。世界卫生组织(WHO)称,到2022年3月,欧洲死于新冠肺炎的总人数可能突破 200万人,新冠肺炎成为该地区头号死因。全球范围内的人员流动受到极大影响,线上办公成为常态化选择。疫情还减缓劳动力流动,导致人才互动及工作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使全球人口失衡变得更加明显。迅速老龄化的富国拥有的新工人太少,而年轻人口过剩的国家无法为所有人提供就业。
(四)全球经济复苏不平衡,经济增长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2021年以来,世界经济呈现复苏态势,但复苏不均衡性突出。中美等少数主要经济体引领世界经济复苏,发达国家复苏进程快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美欧等经济体史无前例的“印钞放水政策”刺激下,全球通胀压力急剧增加。全球供应链安全问题愈发严峻,尤其是2021年第四季度全球能源严重短缺,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都供不应求,能源危机风险显升。
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暴露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面临严重困难。根据亚行发布的《2021年亚太地区关键指标》,截至2020年预计疫情已导致亚洲发展中经济体约7500万至8000万人口陷入极端贫困。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必答题,而不是选择题。
二、中国外交成果丰硕
(一)稳妥应对中美关系,对美霸凌行径坚决斗争
中方坚决反击美国损害中国核心利益、破坏双方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的言行。同时,中方致力于推进大国协调合作,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美国不适应中国发展壮大,担心自身霸权地位遭到挑战,不甘心承认并接受中国在国际上应有的大国地位;继续在台湾问题上损害中国主权利益,借所谓民主、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大肆纠集反华新同盟,中美将在复杂的互动中探索新的相处模式。
(二)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更加充实牢固
中俄两国经贸合作不断扩大,双边贸易额屡创新高,达到历史性的1300亿美元。《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宣布延期,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基础更坚实,内涵更加丰富。能源合作是两国务实合作重要方向。
(三)上海合作组织扩员提质,在全球和地区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上升
2021 年 9 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启动吸纳伊朗为上合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进程,正式接纳埃及、卡塔尔、沙特阿拉伯为对话伙伴国。面对阿富汗局势剧变,各成员国加强协作,用好“上海合作组织—阿富汗联络组”等平台,积极推动阿富汗局势平稳过渡,同周边国家实现友好相处,真正走上和平、稳定、发展的道路。
(四)中国积极引领中欧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中欧在抗疫、宏观政策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务实合作深化,中欧班列成为全球产业链“大动脉”和疫情防控“生命线”。通过持续高层对话,增进了解互信,减少误解误判,妥善管控分歧,加强对中欧关系的政治引领,确保中欧关系行稳致远,为世界局势注入更多稳定因素。
(五)中国周边外交更加走实向深,睦邻友好合作深入人心
日本新首相岸田文雄上台,中日关系迎来改善契机,两国一致同意推动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双边关系,明确两国关系发展大方向。中韩两国外事外交部门负责人多次面对面沟通,两国致力于积极构建政治互信,大力加强各领域务实合作,开展联防联控合作,加快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11月,中国与东盟正式宣布建立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成为双方关系史上新的里程碑。
(六)亚太区域经贸合作逆势发展,全球经济中心继续东移
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15个国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深刻表明经济全球化浪潮不可阻挡,体现了地区国家追求自由贸易、维护多边贸易体系、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共同意愿,标志着亚太区域经济合作迎来新的里程碑。以RCEP为代表的亚太区域经济合作协定将大大加快成员之间的商品和其他要素流动,提升整个地区产业和经济竞争力,更有利于在后疫情时代增加国际社会对经济全球化的信心,对全球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七)中国与中东地区国家深化战略互信,推进各领域务实合作
2021年是中国—科威特建交50周年、中国—黎巴嫩建交50周年和中国—叙利亚建交65周年。中国为实现中东安全稳定提出“五点倡议”;为解决叙利亚问题提出“四点主张”;为落实“两国方案”以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提出“三点思路”,为推动热点问题政治解决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与中东地区国家相互支持,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第76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等场合,携手挫败美西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企图,维护了国际公平正义。
(八)中国加大对非洲国家支持,中非合作关系进一步巩固
2021年11月, 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将同非洲国家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卫生健康、减贫惠农、贸易促进、投资驱动、数字创新、绿色发展、能力建设、人文交流、和平安全等“九项工程”。疫情对非洲经济、政治、安全、民生等领域造成破坏性影响,加剧非洲冲突局势,使中非合作面临安全隐患。美国全方位打压中国发展,对中非经贸互利合作横加指责,中美战略博弈逐渐向非洲传导。
(九)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务实合作关系不断加强
目前中国继续保持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双边贸易额已连续三年超过3000亿美元。拉美也是中国对外投资的第二大目的地,在拉美中资企业已超过2700家。随着中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拉美国家纷纷“组团”到中国营销,中拉经贸合作焕发新活力。
(十)中国坚定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中国发起全球疫苗合作行动倡议及“一带一路”疫苗伙伴关系倡议,向世界提供大量抗疫物资,与美西方国家“疫苗民族主义”狭隘做法形成鲜明对比。中国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释放全球最大自贸区红利。中方承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推动达成《昆明宣言》,为未来1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绘制新蓝图。中国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三、展望未来砥砺前进
展望未来,中国外交将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原则,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努力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观察分析国际形势,要把握正确的历史观、大局观、角色观。我们要学深悟透习近平主席对国际形势的深刻阐述,学懂弄通习近平外交思想贯穿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我们要顺应历史潮流和时代要求,透过变乱交织的表象,牢牢把握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规律,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发展,促进人类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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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印度联合研制的“布拉莫斯”超声速导弹
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曾祥裕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副研究员
张春燕
四川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4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一、近年来印俄
海上安全合作的新进展
印俄(苏)海上安全合作有深厚的历史根基。近年来,印俄海上安全合作进一步深化。美国在2017年底正式推出“印太”战略,既对印俄海上安全合作构成了压力,也从侧面推动印俄两国加大战略平衡。印俄海上安全以双边合作机制为引领,以深入的军备合作为重点,也涉及海军演习和海上安全协定等多个领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海洋安全合作机制
以良好的政治互信为基础,印俄海洋安全合作机制多年来取得了长足进展。两国海军高层互访不断。2017年3月,俄罗斯联邦海军司令率俄海军5人代表团访印;2018年11月,印度海军参谋长回访;2019年7月,印度西部海军司令部司令率团赴俄参加俄罗斯海军节庆祝活动;11月,俄北方舰队副司令回访印度并参观了印度海军在卡尔瓦尔的基地设施。两国建立了印俄政府间军事技术合作委员会,下设海军分委会。2019年2月18—21日,委员会召开第29次会议,重点讨论了“超日王”号航母维护、“欣都戈什”级潜艇改装和舰载飞机与潜艇的生产支持,俄制海军装备的全生命周期支持等问题,一大批俄制装备的生产厂商首次参会。印俄建立了海军参谋对话机制,2019年10月30日在孟买举行第四轮会谈,讨论了“因陀罗”系列演习、人员培训、经验共享、医疗后勤合作与高层交往等事宜。两国海军舰船互访较多,有力地增进了两军交往。
(二)军备合作
印俄海军军备合作涉及采购、租借、维护、改造升级、联合生产与联合研发等环节。印俄两国国防部长在2004年1月20日签署协议,确定由印方购买俄方“戈尔什科夫海军上将”号航母(改名“超日王”号,又译“维克拉玛蒂亚”号)。2018年,印方又同意以9.5亿美元从俄方采购2艘“塔尔瓦”级(俄方称11356型)护卫舰。印度从俄采购大批“米格—29K”舰载机和“卡—31”与“卡—28”直升机,其中的“米格—29K”还根据印度海军所需专门改制。
印度最早的潜艇部队由1965年起采购的苏(俄)制“狐步”级构成,20世纪80年代又从苏(俄)采购“基洛”级潜艇并改称“欣都戈什”级,构成其常规潜艇部队的骨干。2017年,印方邀请包括俄罗斯的红宝石设计局阿穆尔船厂在内的多家国际知名潜艇生产商竞标合作建造6艘潜艇。印度早在1988年1月至1991年1月就从苏联租借第1艘核潜艇,2009年起租借第2艘核潜艇,2019年3月又与俄方商定再租借一艘核潜艇。
苏(俄)制装备的维护与升级改造也成为印俄之间的一大纽带。按印方要求,俄方耗时六年对“超日王”号航母进行了重大改装。2018年,印度海军与俄方签定500亿卢比合同,为“欣都戈什”级潜艇提供改装服务,将4艘潜艇的服役时限从20年提升至35年并加装新型装备。印方本土的信实海军工程公司(Reliance Naval and Engineering Limited)与俄方兹韦兹多奇卡船厂建立了合资企业,联合从事8艘俄制潜艇改造工作。
(三)技术合作与技能培训
印俄的海军技术合作进展较大。1998年,印俄两国联合研制海军用“布拉莫斯”导弹,2005年开始装备印度战舰,印方后来一度与越南讨论销售事宜,现在又与印尼就此进行磋商。印度塔塔电力战略工程公司(TPSED)与俄罗斯M/s MARS公司联合研发的航母作战管理系统(CMS)已于2019年3月28日交付印度政府。两国在军备生产领域也有合作,如2018年11月,印俄签署协议联合建造4艘“塔尔瓦”级护卫舰,其中两艘在印度果阿船厂建造。两国国防部长2018年12月还讨论了“卡—226”直升机和护卫舰等装备的联合生产项目。2010年,印方再次派遣船员赴俄接受潜艇操作培训。
(四)海上联合演习
印俄“因陀罗”(Indra)系列演习是两国海上安全合作的重头戏。经俄方主动提议,印俄两国在2003年4月举行首次“因陀罗”联合海军演习,2005年10月又有俄太平洋舰队一个中队与印度海军举行“因陀罗—2005”演习。2018年12月,两国在维沙卡帕特南和孟加拉湾举行“因陀罗—18”演习,俄方4艘舰艇和印方5艘舰艇与1艘潜艇参演。
二、印俄海上安全合作中的问题
(一)“印太”战略上的分歧
美国推出的“印太”战略对俄罗斯持明确的不友好态度,《印太战略报告》将俄罗斯称为“复兴的恶意行为者”,《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指责俄罗斯挑战美国权力、影响与利益,试图侵蚀美国的安全与繁荣,批评俄试图塑造与美国价值观背道而驰的世界。因此,俄罗斯对“印太”必然高度警惕,这就与印度的态度拉开了较大距离。2018年5月印俄领导人非正式会晤期间,印方新闻稿称双方“就印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与协调”,而俄外长回避了“印太”一语。2018年10月普京访印期间,印方新闻稿称两国在反恐、阿富汗局势、“印太”等领域有共同利益,而俄方的新闻稿未提及“印太”。
(二)美印关系和巴俄关系的持续制约
美国长期反对印俄扩大安全合作包括海洋安全合作,美印防务采购很可能大幅提升,从而逐步削弱印俄纽带。近年来,俄罗斯与巴基斯坦关系明显提升,媒体披露巴方可能向俄采购90亿美元的军备。印方对此颇有不满。
(三)军备合作领域喜忧参半,问题日渐积累
印俄军备合作卓有成效,但也积累了很多问题。两国军购领域多次出现交货延误且反复涨价的现象,最典型的是印俄军备合作的样板工程“超日王”号航母的交货延迟了5年,最终价格更是上涨到原价的3倍。印方也多次因要求不当、操作不熟练、管理混乱等人为因素引发装备故障,增加了俄方日常维护与升级改造的难度。两国在防务技术转让领域分歧也不少。
(四)海洋安全合作机制实效有限,进展缓慢
尽管印俄已建立政府间军事技术合作委员会及海军分委会,多次开展海军参谋对话,定期举行“因陀罗”系列演习等,但其总体成效仍有很多不足。除了可称为“硬”合作的军备合作外,可统称为“软”合作的各种有形无形机制均进展缓慢,影响不大,这与印度积极参与的其他合作机制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三、印俄海上
安全合作的影响与未来前景
印俄海上安全合作产生了复杂而重要的战略与安全影响,巩固了印俄双边关系,扩大了印俄两国的外交机动空间,提升了两国海上安全能力,对“印太”战略和四国协调机制构成制约。首先,这一合作极大地巩固了印俄双边关系。印俄两国长期保持密切关系,而包括海军装备合作在内的军备合作是印俄关系最稳定,最见实效的领域。印度海军唯一一艘现役航母来自俄罗斯,8艘俄制常规潜艇占印常规潜艇部队的53%,两艘核潜艇有1艘从俄租借。正是得益于俄方的直接培训和装备租借,印方才得以在推出国产核潜艇的“硬”装备之前,提前掌握了操作核潜艇的“软”技能,快速形成了核威慑力。此外,两年一度的印俄“因陀罗”海军演习已发展为“因陀罗”三军年度演习,成为印俄安全合作的标志性活动。
其次,印俄海上安全合作有力地扩大了两国的安全活动空间。苏联一度将印度洋作为重点扩张区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力下降,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退出了印度洋。印度在90年代初推出了“东向政策”,积极与东方太平洋沿岸地区发展关系,但其重点长期放在偏南的东南亚地区,对偏北的东北亚并没有找到好的抓手。“因陀罗”演习由此成为两国的重要的地缘政治抓手,在从太平洋到印度洋的广阔海域展现了两国的实力,凸显了对印度洋关键地区的持续关注。
再次,这一合作大幅提升了两国的战略灵活性。印度的国际海军军备合作在冷战结束后进入多元化阶段,与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合作明显增加,同时继续高度重视与俄罗斯的合作。如果没有持续的印俄合作为后盾,印度是很难多次拒绝美方军售倡议的,也难以借多国军购竞标谋取最有力的交易包括联合生产和技术转让。21世纪以来的俄美关系持续紧张,乌克兰危机以来进一步恶化。在美国和西方的重重挤压之下,扩大与印度这一新兴大国的关系有助于俄罗斯打破围堵,摆脱孤立。
最后,对“印太”战略构成制约。印度对美国提出的“印太”战略总的说来是支持的,但出于发展印俄关系并维持战略自主的考虑,印方也不愿完全捆绑在美版“印太”战略之上,在制裁俄罗斯的问题上不仅不追随美国,有时候还故意与美方拉开距离。美印围绕印俄合作已多次发生冲突。2018年10月,印度不顾美国反对决定从俄罗斯购买价值52亿美元的S400远程防空导弹;此后两个月,印俄如约举行第11次“因陀罗”演习;2020年9月,两国海军又在孟加拉湾举行“因陀罗”演习。上述举措均引起了美方的不满。
考虑到印俄海洋安全合作对两国的重要意义以及这一合作的现实基础,这一合作必然还会继续发展。两国已商定确定印方以30亿美元向俄方租借第三艘核潜艇10年,预计2025年交付。两国的“因陀罗”三军演习已机制化、稳定化、常态化。尽管如此,美印关系和“印太”战略仍对印俄海上安全合作构成较大制约。当前,美印关系进展较快,印度对美“印太”战略极为热心,美印海军装备合作已取得较大进展,这些因素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会继续甚至加速发展,对印俄合作的制约也会日渐凸显,可能会大大拖累印俄海洋安全合作的前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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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什米尔地理位置
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
本文作者
齐仁达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4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关于克什米尔问题的起源,传统观点认为克什米尔问题是蒙巴顿方案造成的,新的观点则认为《印度独立法案》回避土邦问题才是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克什米尔问题起源于英国政府关于印巴分治的一系列政治安排(包括蒙巴顿方案在内),而根据这一系列政治安排产生的政治实践导致印度在克什米尔问题上面临合法性危机。合法性危机塑造了印度的克什米尔政策,而且将影响印度克什米尔政策的未来走向。
一、印巴分治与英国
关于土邦问题的政治安排
印巴克什米尔主权争端与印巴分治密切相关。印巴分治的关键文件是1947年6月3日公布的蒙巴顿方案及据该方案制定的《印度独立法案》。
1947年6月3日,蒙巴顿方案公布。该方案主要涉及英属印度问题,宣称移交权力“应根据印度人民自身的意愿”,其设计的所谓表达人民意愿的形式是省立法会议代表投票和全民投票两种。涉及到土邦地位问题,该方案不再谈人民的意愿,而是声称“1946年5月12日《内阁使团备忘录》中的土邦政策保持不变”。
《内阁使团备忘录》是专门针对土邦政策提出的一份文件。该文件最突出的特点是赋予土邦在英国撤离后充分的选择权:第一,一旦印度独立,各土邦将重新享有最高主权;第二,各土邦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包括独立的自由。此后英国陆续公布的《内阁使团计划》、《印度独立法案》等均确认了这一点。
但英国的分治方案对谁拥有决定土邦未来政治地位的权力未进一步明确。一般认为这一权力属于土邦统治者,土邦统治者的这一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未受到挑战。但当土邦统治者与土邦人民的意愿出现冲突时如何解决则是有关文件案未予明确的。正是英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立场导致了克什米尔问题的产生。
二、争议土邦政治地位问题
的发展与印度合法性危机的产生
克什米尔、海得拉巴和朱纳加德三个土邦的统治者与土邦主体人口的宗教信仰不一致,双方在加入巴基斯坦还是印度的选择上迅速发生矛盾。1947年8月15日,朱纳加德土邦王公宣布加入巴基斯坦。如从尊重土邦王公决定出发的话,该土邦加入巴基斯坦是合法的。但该邦人口80%是印度教徒,印度政府以应尊重人民意愿为由,拒不承认朱纳加德土邦加入巴基斯坦的合法性,并派军队进入朱纳加德。巴基斯坦对印度的行动提出抗议。在蒙巴顿压力下,尼赫鲁向巴基斯坦承诺举行全民公投,并承诺这一政策适用于其他土邦,“因为印度从来不会强迫一个土邦违背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加入印度。”朱纳加德只是一个较小的土邦,但由于朱纳加德土邦问题暴露最早,因此该土邦归属的解决方式直接影响了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问题的解决方式。
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是印度面积最大的土邦,土邦王公是印度教徒,但土邦人口穆斯林占多数。如比照印巴基于宗教信仰分治的原则,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应归属巴基斯坦。但作为土邦,查谟和克什米尔的地位应根据1946年5月12日《内阁使团备忘录》解决,即决定权在土邦。
1947年10月26日,土邦王公签署了加入印度的《合并协议》。10月27日,蒙巴顿签署了接受该土邦加入印度的文件。当时的印度政府明白在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情况下,仅靠土邦王公签署《合并协议》并不能充分证明该土邦并入印度的合法性。因此蒙巴顿在签署接受该土邦加入印度文件的同时致信土邦王公,承认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土邦王公签署的《合并协议》合法性不足,土邦政治地位应提交土邦人民最终决定。尼赫鲁在致巴总理的信件等文件中均反复确认克什米尔的政治地位应由该土邦人民自己决定。1948年1月1日,印度政府致信联合国安理会承诺“该土邦人民将通过全民公决自由决定他们的未来。”
三、合法性危机
与印度克什米尔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为在未来的公投中获得该邦人民支持,印度政府需得到在克什米尔有广泛影响力的国民会议党领导人谢赫·阿卜杜拉的支持,为此给予该邦多项特殊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出台宪法第370条赋予该邦特殊政治地位。基于宪法第370条,查谟和克什米尔邦享有制定本邦宪法、适用不同于印度本土的法律体系、继续使用邦旗等多项特权。1954年总统令还据宪法第370条之授权增加35A条款,将该邦原有的“土邦臣民”身份转化为“永久居民”身份,并规定该邦“永久居民”可因此享受一系列特权。宪法370条及第35A条款标志着不同于印度本土的二元政治架构的形成,印度的克什米尔政策初步成型。
但由于国际国内和克什米尔地区形势的发展,印度放弃了公投承诺。放弃公投承诺损害了印度主权声索的合法性,印度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弥补这种合法性,主要措施包括:第一,通过克什米尔制宪会议确认印度的主权;第二,强化对查谟和克什米尔的治理和整合。
1971年第三次印巴战争,印度大胜,巴基斯坦被肢解,战略实力严重受损。受此影响,1975年2月24日,谢赫·阿卜杜拉与英迪拉·甘地签订协议,承认克什米尔属于印度,宪法第370条继续有效。该协定的签订实际上意味着谢赫·阿卜杜拉承认了印度政府对克什米尔的主权立场。此后谢赫·阿卜杜拉及其国民会议党参加了克什米尔的政治进程。
1975年协议签订后,印度在印控克什米尔的合法性危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从印度政府而言,虽然放弃公投承诺对其主权声索的合法性造成损害,但其通过邦制宪会议决议、制定邦宪法以及邦内主流政党领袖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法性危机。不过导致印度合法性危机的根本问题仍然存在。
四、废除宪法第370条
与印度克什米尔政策的转型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印度政府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的治理失败引发了新的危机,穆斯林武装崛起和外来极端分子进入克什米尔更是进一步激化了克什米尔问题,从而再次加剧了印度的合法性危机。2016年7月8日,印控克什米尔穆斯林青年武装分子布尔汉·穆扎法尔·瓦尼被印军击毙,第二天超过20万名普通克什米尔人参加了其葬礼,非常典型地反映了印控克什米尔地区的民心向背。
面对日趋恶化的印控克区形势,印度政府关于克什米尔政策的争论也日渐激烈。印度人民党坚持印度已完全地拥有查谟和克什米尔的主权,要求实现查谟和克什米尔与印度本土完全彻底地整合。2019年印度大选,印度人民党进一步巩固了执政地位。莫迪政府在第二任期伊始即强势推动废除了宪法第370条、第35A条款。
印度对查谟和克什米尔的主权主张以1947年10月26日土邦王公签署的《合并协议》为基础,但这一文件的效力需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意愿的确认。印度政府强势废除宪法第370条的行动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印度政府会强化对印控克什米尔的治理绩效以争取更大的统治合法性;一方面,印度的政策损害了其主权声索的国际法依据。印度政府不但放弃公投承诺,而且废除了宪法第370条和第35A条款,印度本土移民将因之有权利涌入印控克什米尔。印控克什米尔人口结构的改变,将使通过公投确认印控克什米尔人民的意愿变得永无可能。
由于在公投问题上面临质疑,印度对查谟和克什米尔的主权主张的论证将更加依赖土邦王公签订的《合并协议》的合法性。但土邦王公签署的《合并协议》是有附加条件的,宪法第370条就是落实这些附加条件的法律保障。废除第370条意味着改变了《合并协议》生效的前提,因而会从根本上冲击印度主权主张的合法性。
根据印度政学两界的认识,查谟和克什米尔王公签订的《合并协议》条款与其他土邦文本一致,既然其他土邦的合并是有效的,那么查谟和克什米尔的合并也是有效的。如果质疑《合并协议》的有效性,那么印度与巴基斯坦对合并的其他土邦的主权效力同样会受到质疑,因而会打开潘多拉的盒子。但这恰好说明签署《合并协议》本身不意味着已决定了土邦的主权归属。
五、结论
印度虽然获得了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王公签署的《合并协议》,但其承诺的公投一直未能举行,为其主权声索埋下了合法性危机的种子。1954年后印度放弃公投承诺,转而通过邦制宪会议和邦政治领导人的合作缓解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根本性危机仍在。
印度克什米尔政策发展的动力在2019年后发生了新的转变。从未来看,印度政府将进一步通过治理绩效强化其对印控克什米尔主权控制,通过事实上的控制强化主权声索。但由于其在国际法上面临的合法性危机,或将不得不弱化对巴控克什米尔的主权声索,当然这一点有赖于印巴间脆弱的不对称的战略平衡的延续。如果印巴战略失衡加剧,印度在克什米尔主权声索上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对其行动的约束力将会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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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张安
法学博士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华中师范大学印度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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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时期,中国与阿富汗的关系从友好逐步走向破裂。在这一历程中,苏联一直是影响中阿关系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苏联在中阿关系的不同阶段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作用。
一、双刃剑:
中苏友好与中阿关系的发展(1949-1962)
近代以来,英俄曾长期在阿富汗博弈,阿富汗一度被迫接受英国的“保护”。一战结束后,英国霸权减趋衰弱,1919年阿富汗借机独立。苏俄第一个宣布承认阿富汗政府并与之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但阿富汗对历史上遭受的俄国的侵略心有余悸,长期对苏联(俄)保持戒心,苏阿关系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
二战后,由于阿富汗频繁“请求美国使阿富汗的军队实现现代化”,但美国“没有人理会这些请求”,且在阿富汗与巴基斯坦的领土争端中,美国公开支持巴基斯坦,这使阿富汗对美国极为失望。因此,鉴于苏联是当时世界上惟一能抗衡美国的国家且近在咫尺,阿富汗不得不向苏联寻求支持。而由于阿富汗是苏联“柔软的下腹部”,具有特殊地缘战略价值,苏联迅速抓住了阿富汗伸出的橄榄枝,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加大了对阿富汗的援助力度,从而使两国关系在短期内飞速发展。
在苏阿关系日益密切的同时,中苏关系也处于蜜月期,从而为中阿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为中阿外交关系的建立及中国打开在阿富汗的外交局面提供了有利条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阿富汗在中国周边外交中的地位并不高。因此,中国对阿富汗的关注也较少,对阿政策主要“以苏为主”。但中国充分利用各种客观有利条件积极开展活动,积极开展了一些“既为阿方所需,又是我们不难办到的工作”。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阿关系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阿富汗的对外战略中,由于苏联与美国是阿富汗中立外交的两大支柱,阿富汗更重视苏联和美国,而将同属于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国和苏联视为一体,且由于中国的实力与国际影响力小于苏联,阿富汗把阿中关系附属于阿苏关系。阿富汗担心社会主义阵营在阿富汗的影响过大而难以控制,但阿富汗不管在获取援助方面,还是在国际事务中又不得不依靠苏联。于是,在某些时候,中国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会被阿富汗有意地有所疏远。因此,这一时期,苏联因素对中阿关系是一把双刃剑。它虽对中阿关系的发展主要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消极影响。
二、绊脚石:中苏关系恶化
与中阿关系的波折(1962-1979)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中苏两党两国之间由于意识形态与国家利益的差异而心生罅隙,双方关系不断恶化。从苏共二十二大结束后的1962年开始,苏联驻阿大使馆“已不再搞多少形式上的团结友好”。也是从这一年开始,中国驻阿大使馆明确将苏联称为“苏修”,在阿富汗开始与苏联进行争夺。
阿富汗对中苏分歧一直保持密切关注。对阿富汗而言,基于传统的中立外交政策,与中苏两国均保持友好,更符合阿富汗的国家利益。因此,阿富汗在苏联与中国之间大多持中立的态度。
面对苏联的挑衅,中国政府做了两手准备。一方面,中国政府决定“正确地加强对阿富汗人士的正面宣传,以抵消一部分修正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以改善中阿关系。1963年,中阿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了边界问题。1965年3月,中阿签订《中阿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国政府给予阿富汗政府一千万英镑的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中国政府还“将派遣专家和技术人员前往阿富汗提供技术援助”。
面对中国的竞争,为维护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成果,苏联持续加强对阿富汗的工作,特别是对阿富汗的援助不断增加。由于担心苏联在阿富汗的影响过大,阿富汗国王查希尔在与中国发展关系的同时,一度加强与美国的关系,这引起了苏联的强烈不满。在苏联和阿富汗亲苏势力的支持下,1973年,有着“红色亲王”之称的阿富汗前首相达乌德发动政变,建立阿富汗共和国。苏联第一个承认了达乌德政权。这决定了达乌德政权建立之初的对外政策必然会受到苏联的影响,从而使极度恶化的中苏关系下的中阿关系必然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但随着达乌德政权的巩固,作为民族主义者的达乌德,并不想彻底投靠苏联,而是力图重拾阿富汗传统的中立外交政策。于是,他试图通过大力发展与美国、中国等国的关系以平衡阿苏关系。在此情况下,中阿关系有所恢复。
达乌德的做法逐渐超出了苏联的容忍限度。1978年4月27日,苏联支持阿富汗人民民主党发动政变,推翻了达乌德政权。塔拉基任阿富汗民主共和国革命委员会主席兼总理。5月7日,应阿富汗的要求,中国承认了阿富汗新政府。被苏联扶持上台的塔拉基,虽然在上任之初口口声声宣布要奉行中立外交政策,但实质上彻底“倒向了莫斯科”。紧随苏联之后,塔拉基政权或影射、或直接攻击中国。面对阿富汗种种破坏中阿关系的言行,一方面,中国政府予以坚决反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又保持克制,“不公开与喀布尔对抗和决裂”。但中国试图挽救中阿关系的种种努力,最终由于苏联入侵阿富汗而失败。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特别是1973年达乌德上台后到1979年底苏联入侵阿富汗,在中苏关系破裂乃至全面对抗的情况下,苏联因素不仅是影响中阿关系最主要的因素,而且基本上是负面因素,是中阿关系绕不过去的绊脚石,极大地阻碍了中阿关系的发展。
三、拦路虎:苏联入侵阿富汗
与中阿关系的中断(1979-1992)
1979年12月27日,苏联正式出兵阿富汗。12月28日,苏联扶植流亡苏联的阿富汗人民民主党原“旗帜派”首领卡尔迈勒组成新政府。
苏联出兵阿富汗这一事件,破坏了地缘政治平衡,对中阿关系造成的影响是致命的。这一时期,不管是基于地缘政治的博弈,还是为改革开放寻求安全的周边环境的考量,或是出于对弱小的阿富汗的同情,中国领导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即阿富汗已经成为中国在估算全球、地区及军事利益时的一个重要因素”。苏联“占领阿富汗可以被看成是苏联包围中国的整个计划的一部分”。由此,中国没有对苏联的侵略行径坐视不理,而是一直表示强烈谴责。中国政府还将苏联从阿富汗撤军当成了中苏关系正常化的必要前提之一。
面对中国对苏联入侵阿富汗的谴责,并为苏联入侵阿富汗提供合法性依据,苏联进行了辩解、反驳和攻击。阿富汗政府也多次攻击中国。面对苏联的诬蔑,中国巧妙地利用国外媒体的报道予以澄清。而针对阿富汗的攻击,中国政府直接予以反驳。不仅如此,中国政府还反守为攻,多次谴责阿富汗傀儡政权对巴基斯坦的入侵。此外,中国政府还既舆论支持阿富汗抵抗组织,又为其提供物资支持。《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多次采访阿富汗抵抗组织及其领导人,不断向国际社会展现阿富汗民众抗苏的不屈意志。中美“两国政府在经巴基斯坦向阿富汗境内的抵抗运动提供援助方面进行合作”。除了物资援助,中国还曾短期培训阿富汗抵抗组织的医务人员。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苏联入侵阿富汗并操纵阿富汗政权,成为中阿关系最大的拦路虎。在苏联的操纵下,阿富汗傀儡政权鹦鹉学舌地攻击中国,导致中阿官方关系实际上停止了。中国对阿富汗傀儡政权不予承认。连苏联自己也承认,从苏联出兵阿富汗开始,“阿中官方关系实际等于零。” 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1992年阿富汗纳吉布拉政权的垮台。这一时期,中国也一直与美国、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国一起积极支持阿富汗人民的抗苏战争,最终迫使苏联从阿富汗撤军。
四、结语
冷战时期的中阿关系,从友好走向破裂,苏联着眼于地缘政治、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采取的种种举措无疑是其中的关键性影响因素。无论中国还是阿富汗在制定对对方的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到苏联因素。换句话说,基于苏联对阿富汗的强大影响力,冷战时期苏联因素是阿富汗对华政策的基础,也是中国制定对阿政策的重要依据。苏联在中阿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冷战时期阿苏关系的变动,尤其是阿富汗对苏联依赖的逐渐加深,使阿富汗对华政策不得不越来越看苏联的脸色行事。另一方面,中苏关系的变化常常对中阿关系带来冲击。冷战时期,特别是中苏关系恶化后,中苏两国存在着战略竞争关系。在阿富汗就是如此。苏联对阿富汗的影响逐渐加大,从通过援助等间接影响到苏联入侵阿富汗时期的直接干预,使其在中苏阿三角关系中处于最有利地位。这深深地体现了苏联的国家战略和不断调整的南亚政策,具有着特殊时代的冷战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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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层战略对话
图片来源:人民网
本文作者
王广涛
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教授
俞佳儒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4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受到日本单方“国有化”钓鱼岛以及历史认识等问题的影响,中日关系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之后一直低空徘徊。2017年左右开始,经历了低谷期后,日本开始了新一轮对华关系的调整。本文首先基于理论视角对国际关系中的“对冲”进行批判性回顾,并在此基础上,从新古典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提出一种新的对冲理论,最后导入比较案例分析,重点考察日本对华政策的新动向。
一、国际关系中的“对冲”
在日本对华政策的研究中,学界逐渐抛弃了传统的“制衡(balancing)——追随(bandwagoning)”的二分法,开始转向“对冲战略”(hedging strategy)的视角。事实上,“对冲战略”是日本在战后外交中长期采用的一种战略。甚至有学者认为,“双重对冲”一开始就是吉田路线的核心要素。 “对冲战略”是国家为了规避风险而采取的一种介于“制衡”和“追随”之间的战略选择。但是,对于“对冲战略”的具体内涵,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
关于对冲战略的讨论或是低估了对冲战略内部的多样性,或是模糊了对冲和制衡之间的界限,或是无法解释不同领域内对冲形态的不同。因此,本文在立足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对冲理论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其应用到日本对华政策调整的分析中。
二、体系对抗性、身份匹配与双层对冲
(一)双层对冲模型
我们认为,双层对冲模型可以弥补上述理论的缺憾。双层对冲模型将一国的对冲战略视为两个层次的集合:“议题内对冲”和“总体性对冲”。
首先,“对冲”是国家采取的介于“敌对”和“追随”两种极端选择之间的战略。其次,“对冲”必须包括相反的行动,这意味着对冲是既包含偏向对抗性的政策又包含偏向合作性政策的一种策略组合。最后,对冲的目的是规避敌对国家成为大国或追随国家明显衰弱的风险。
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可以把“议题内对冲”看作是一国在某一议题内对他国进行对冲所采用的策略组合,包括接触、束缚、防范、牵制和制衡。将不同议题的不同对冲策略组合聚合来看便是“总体性对冲”。一国可能在议题A采用更具对抗性的策略组合的同时,在议题B采用更具合作性的策略组合。
(二)体系对抗性、身份匹配与日本的对冲行为
国家为何会以及会选择何种形态的对冲策略?仅仅从体系层次出发不足以完全解释国家的战略选择,还需要单位层次的变量作为中介变量。体系层次变量指国际体系的对抗性,中美战略竞争的明确化意味着体系对抗性的增强。在单位层面,国家“身份”意味着国家稳定的规范取向,而这些规范取向塑造了国家利益或国家偏好,从而影响了其对外政策和行为。身份应当被放回互动的视角,因此国家间的“身份匹配”可以作为中介变量。
在体系对抗性增强的情况下,国家面临更大的选边站的压力;选边站发生在具体的议题领域内,在这一领域内,国家会偏向身份匹配的一方;与某一大国身份越匹配,总体性对冲越不明显,反之,与两大国身份都有相当程度的匹配,则总体性对冲越明显。
(三)案例选择
本文聚焦日本面临体系对抗性增强的情况下的战略选择,并关注两个最为重要的议题领域:政治安全领域和经济合作领域。政治安全领域的考察以日本的南海政策为中心。日本向来关注海洋安全问题,尤其南海问题是日本近年来《防卫白皮书》的焦点之一。同时,美国也积极介入南海问题。因此考察日本南海政策的新变化,可以反映日本在面临中美战略竞争时的身份匹配和对冲选择。
在经济领域将关注日本对中国倡议的区域合作的态度,尤其是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变化。中美战略竞争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贸易和投资问题,中美贸易战就是中美战略竞争最初的表现之一。
三、走向对抗:日本南海政策的变化
(一)2017年以前日本的南海政策
在冷战时期,日本对于南海问题采取了置身事外的态度。从冷战结束到2012年间,日本逐渐开始了对于南海问题的介入,但总体仍然保持克制。总之,在体系的对抗性增强、中美战略竞争明确化之前,日本在南海问题上的对华政策主要是束缚(在多边场合推进讨论南海问题)和牵制(与东南亚国家展开海上防务合作),并辅以一定的间接制衡(引入印度、澳大利亚等域外国家),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但仍未发展到直接制衡的程度。
(二)南海问题上的身份匹配
在海洋安全问题上,日本将自己的身份定位为“公海自由原则”的坚定守护者,强调“公海自由原则”是日本的《防卫白皮书》和《外交蓝皮书》在论及海洋问题时的一贯做法。
日本认为中国是“改变现状国家”,是自由国际秩序的挑战者。在海洋问题上,日本指责中国是“公海自由原则”的破坏者,日本认为南海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中国单方面挑战现状。
概而言之,在政治安全领域,日本的身份认同是现状维护者,而中国的身份是现状改变者,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两国身份匹配较低。
(三)2017年以后日本南海政策的变化
2017年以后日本在南海问题上延续了原有的牵制和束缚政策,而变化的核心在于其开始直接参与在南海的军事行动。2017年前日本对美国在南海行动的支持仅限于提供后勤保障;而直接参与美国主导的南海联合演习是2017年才开始的。而且从联合演习的路径来看,日本参与其中不仅意在日美双边合作,而且有意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防务交流。
可见,在中美战略竞争的新环境下,日本在政治安全领域的对华政策中依旧保持了相反的策略(偏向对抗性的制衡和牵制,中间性质的束缚和防范,偏向合作性质的接触),可以认为仍然是对冲,但是对冲正在往对抗性质偏移。
四、走向合作:
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变化
(一)2017年以前日本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
2013年到2017年,日本对“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态度总体上是消极的。日本不仅选择不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和亚投行,还试图与之展开竞争,夺取相关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导权。
(二)在经济问题上的身份匹配
日本在经贸和投资问题上的身份认同是自由贸易和投资的引领者。而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开始“向内转”,日美两国在贸易问题上已经走向了身份不匹配。相反,中国则强化了“自由贸易的维护者”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与中国的身份匹配更高。但是,中日之间的身份并非完全一致。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上,中日两国仍然是竞争的关系。尽管如此,中日之间的身份匹配仍然高于日美之间的身份匹配。
(三)2017年以后日本对“一带一路”态度的变化
2017年中美战略竞争明确化后,日本改变了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
以2017年5月,自民党干事长二阶俊博以首相特使的身份来华参加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起点,日本开始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相关讨论。此后,中日两国就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进行第三方市场合作展开讨论。2018年10月,中日两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第三方市场合作开始落地。
但是,日本对“一带一路”的参与仍然附加了许多限制,还在继续推进对其他平台的参与,例如继续进行“高质量基础设施出口战略”以保持自身领导者的地位,试图以CPTPP、印太战略等融合“一带一路”,以此推行自己的价值观等。总而言之,在经济领域日本依旧采用了相反的策略,但在总趋势上更加偏向合作。
五、比较与总结:
日本的身份困境与对冲的未来
2017年中美战略竞争明确化以后政治安全领域和经济领域内日本对华政策发生了新变化。虽然在两个领域内日本仍然保持了对中国的对冲,但在对冲的具体选择上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在政治安全领域加强了对华对冲的对抗性质;经济领域加强了对华对冲的合作性质。日本的对华政策同时向“对抗-合作”频谱两端扩展,在开始采用直接制衡的同时,与中国展开了更广泛的接触。这使得日本的对冲战略同时在相反的方向上走得更远,对冲更加明显。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日本面临着一种身份难题。在政治安全问题上的身份更接近美国,而在经贸等问题上的身份更接近中国。事实上,这也反映了日本对中国身份认知的难题——在政治安全领域是挑战者,在自由贸易问题上又是维护者。这使得日本不得不加强自己对华战略的对冲性质。
拜登执政后,美国总体的对外政策向现行国际秩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回归。在这一背景下,无论是在政治、安全还是经济贸易领域,日美两国的身份匹配都重新回升,从拜登执政后日本的表现来看,可以预计,如果拜登政府延续已有的“回归路线”,日本对中国的对冲可能会向对抗的方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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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遥感影像
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
本文作者
邵景楷
日本早稻田大学大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科博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4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固有领土”是具有东亚文化特色的领土观念,二战后最早积极构建“固有领土”话语并将其应用于领土政策中的东亚国家是日本,该词在日本的政治话语中存在五种含义:国土、本土、乡土、生活圈、原住民领地。但与其他领土争端相比,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使用的“固有领土论”无论基于哪种角度分析都无法成立。
一、国家中心式“固有领土观”:国土、本土
(一)国土
“国土”视角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官方”领土观,即一国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地域空间,这一视角最契合现行的威斯特伐利亚式领土主权观。从这一视角出发,如要证明某一领土为“日本固有领土”,日本中央政府既需要基于东亚式的“固有领土观”证明该领土在历史上始终是日本“永久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需要使用西方式的领土主权观证明该领土在法理上是以合法的手段被日本这一主权国家所获得。当前,日本政府对所谓“日本固有领土”下的定义为:“从未成为过别国领土的日本领土”。起初,“固有领土”一词只是日苏(俄)北方四岛/南千岛问题的“专属词汇”,而后又扩散到多个日本领土问题中,如今仍被用于北方四岛问题、日韩竹岛/独岛问题和中日钓鱼问题中。
(二)本土
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来自于二战末期日本高层使用的“固有本土”一词。在1945年7月二战末期由前首相近卫文麿提出的“和平谈判大纲”中有这样的内容:“关于国土问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要满足保全固有本土即可”。而所谓“固有本土”的含义为:“最低限度是舍弃冲绳、小笠原、桦太(库页岛),千岛群岛只保留南半部分的程度”。也即,彼时已被美国占领的冲绳、小笠原群岛,以及日苏(俄)曾有争端或进行过领土交换的南库页岛、北千岛等领土在日本高层的眼中并非日本不可分割的“固有本土”。而战后美国向日本移交所占领土行政权的行为,也被日本称为“本土复归”。
二、民间“固有领土观”:
乡土、生活圈、原住民领地
(一)乡土
“乡土”视角下的日本“固有领土”指的是曾有日本人定居,但在战后居民被驱逐、土地被别国占领或“托管”的领土,符合这一条件的领土主要是小笠原群岛和北方四岛。
小笠原群岛的原日本人居民在战时被强制疏散回日本本土,直到1968年美国返还小笠原后才得以还乡。这期间原日本人岛民曾发起“归岛运动”,要求日美两国交涉,允许原岛民返回故乡生活。1954年2月10日,民间组织“小笠原岛·硫磺岛归乡促进联盟”的代表藤田凰全曾在国会做如下陈词:“(小笠原群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是我们生长的故乡。与台湾、朝鲜的情形完全不同,它是我们的乡土”。
二战后,南千岛群岛(后被日本称为“北方四岛/北方领土”)的原日本人居民全部被苏联强制遣返回日本本土。战后,以北海道根室町为中心,日本出现了“千岛及齿舞群岛复归恳请同盟”等民间“领土返还运动”组织,主张“北方领土是我们的祖先倾注心血开拓的、我国的固有领土”,要求苏联(俄罗斯)返还四岛。而北方四岛也被一些政治人物或团体描述成日本人的“精神故乡”,四岛的“回归”也成了全体日本人的共同愿望。
(二)生活圈
抛开国家中心主义的领土观,对于争议领土周边的居民来说,邻近的岛屿与海域不仅只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固有领土”,更是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固有“生活圈”。日本最早开始关心北方四岛与竹岛/独岛问题的,是邻近这两个争议领土的北海道和岛根县当地居民,关注的焦点也主要在于维护区域利益(主要是渔业)而非国家利益(战后“固有领土”的最早用例也出现在1946年民间组织“北海道附属岛屿复归恳请委员会”向美军提交的北方四岛返还请愿书中)。可以说,这两个领土问题起初只是地区性的经济问题、民生问题,在战后初期的草根社会运动与冷战背景下政府的领土、外交政策的合流中才逐渐升级为全国性的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
近年来,以新崎盛晖为代表的一些日本学者提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成为中日各自声称的本国“固有领土”之前,便早已是冲绳(琉球)和中国台湾等地渔民生死攸关的“地域住民生活圈”。“生活圈论”支持者认为,国家在处理领土问题时不应过度强调“固有领土”的主权排他性,而应该将东亚领土观中的“固有性”相对化,采取开放的“生活圈”视角,实现对争议领土的共同管理,努力打造出“超越国境的共生圈”。
(三)原住民领地
“原住民领地”视角下的“固有领土”指的是个别少数民族原住民在被日本奴役或殖民之前,所占据的传统生活地域或政权的统治范围,符合这一视角的“固有领土”为北方四岛和冲绳(琉球)。一些少数民族原住民和左翼学者提出,“北方领土”和“冲绳县”并非日本的“固有领土”,而是阿伊努人和琉球人的固有领地。
阿伊努人是北方四岛的土著居民,自13世纪开始,不断受到来自和人势力的侵扰、压迫、殖民。1875年日俄《桦太(库页岛)千岛交换条约》签订后,千岛阿伊努人便失去了自己的“固有领地”,成为“日本领土”上的国民。在战后持续至今的北方四岛争端中,阿伊努人也曾作为日苏(俄)之外的“第三方势力”提出过自己的领土主张,强调阿伊努原住民的固有权利,声称日俄都无权宣布对北方四岛的主权。
琉球王国是一个有约五百年历史的古国,1609年起保持着向中日两国朝贡的特殊“两属”地位。但1872-1879年,琉球经历了日本明治政府单方面的“琉球处分”,被迫脱离了与清朝的宗藩关系,成为日本的“冲绳县”。此后,岛内外一直存在着追求琉球自治、独立,甚至“复国”的政治势力。高良仓吉指出,琉球并非和幕藩体制下的其他日本领土一样在“版籍奉还”范围内,而是日本以武力在琉球王国的原有土地上强制实行“废藩置县”而吞并的领土。宫平真弥和松岛泰胜等学者认为,历史上冲绳县是在琉球人民的人权和自治权遭到侵害后,才被迫成为所谓的日本“固有领土”,这在现代人权法中是违法行为。
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绝非日本的“固有领土”
“固有领土”在日本具有五种含义,但钓鱼岛在所有上述五个意义上都不为日本所“固有”。
从“国土”视角看,对于“日本固有领土”的划定,可依据的最有力的法律文件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两个文件体现了反法西斯战争的正义性,也是被日本所接受的投降条件。因此在日本战败后,《马关条约》失效,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的主权一并回归中国。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所谓“无主地先占”法理和“固有领土”话语,其实是为了掩盖其“窃取”中国领土的事实。
从“本土”视角看,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日本政府历史上的所作所为,都证明日本从未将钓鱼岛和冲绳视为其不可割舍的“固有本土”。在1880年日本吞并琉球之初的日清“分岛谈判”中,日本提出将琉球南部划归中国。这一方案如果实施,先岛诸岛将属于中国(日本声称钓鱼岛所隶属的“石垣市”也在此范围内),日本也将无法直接取得对钓鱼岛的“实效支配”。
从“乡土”视角看,少数在岛上生长的日本人的证言反而驳斥了日本的“固有领土论”。例如,1901年出生在黄尾屿的伊泽真伎(最早登陆钓鱼岛的日本偷猎者之一伊泽弥喜太的长女)称,其父曾在岛上的洞穴中发现两具 “身着中国服装的骸骨”,据此可以说明岛上之前已有中国人活动。因此,伊泽真伎呼吁,钓鱼岛“理应归还给它的故乡——中国”。
从“生活圈”视角看,无论对照历史还是现实,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不是琉球群岛居民的传统生产生活地域。钓鱼岛和琉球群岛被“黑水沟”(冲绳海槽)和“黑潮”(台湾暖流)分隔,由中国大陆和台湾自西向东航向钓鱼岛远比从琉球逆流西溯容易。村田忠禧认为,以古代的航海技术条件,琉球人使用的简陋平底船“鱶舟”(サバニ)几乎不可能支持琉球渔民轻松到达钓鱼岛一侧捕鱼,因而琉球人也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没有任何地域认同感。
从“原住民领地”视角看,历史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仅不是琉球人传统的“生活圈”,也不是琉球王国的“中山世土”。中国与琉球的传统分界线在赤尾屿(中)和久米岛(琉)之间,这在中日琉各自的历史记载与古代地图中都可以得到印证。古代琉球人并没有将这些岛屿作为重要渔场使用,琉球王国也并未对其实施有效的管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不属于琉球这一事实,也已被许多日本“尖阁问题”专家和“琉球独立论”提倡者所接受。
综上所述,对于日本来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法理上非其国土,地理上非其本土,现状上非其乡土,历史上也非其生活圈或原住民领地。与之相反,中国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便属中国所有,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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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曹群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
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贾丁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
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4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目前,印度洋沿岸现有9国公开划设防空识别区(ADIZ),包括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伊朗、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该9国防空识别区实践颇具特点,在世界上现今划设防空识别区的27个国家或地区中占比达1/3。印度洋9国防空识别区实践基本囊括了世界已有各种防空识别区类型,其现行规则颇具特点,不仅反映出对美国等较早划设防空识别区之国规则的继承和发展,还包括一些本地区独有的特色条款。
一、印度洋国家防空识别区
均覆盖领空且多数延伸至领空之外
考察印度洋9国所划防空识别区,除斯里兰卡外,各国防空识别区均覆盖其本国领空之外“国际空域”,而且少数国家划设的防空识别区覆盖存在主权争议的领土(比如印度、巴基斯坦、伊朗),甚至还覆盖他国无争议岛屿领海之上空域(比如印度、缅甸)。印度洋9国较少有防空识别区重叠情况,仅印度和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缅甸之间存在小面积重叠,而且皆无涉争议领土或海域划界问题。同时,在9国中,不少国家所划防空识别区超出其本国飞行情报区,或多或少覆盖他国飞行情报区(比如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泰国)。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并无常设防空识别区,但其(为举办重大国际会议或赛事)可根据相关规则划设临时性防空识别区——既覆盖其部分领空,也覆盖“国际空域”,均位于其本国飞行情报区之内。
二、少数印度洋国家防空识别区
规则的适用对象可能包含军用航空器
在印度洋9国中,印尼防空识别区较为特殊,其从未颁布任何识别规则(故不存在识别规则的适用对象问题)——最多表示在该空域操作的民用或军用航空器有被印尼空军“拦截”识别之可能,但这与是否划设防空识别区无关,因为即便不公开宣告防空识别区,印尼空军亦有权在邻近其领空的“国际空域”巡逻对他国航空器进行查证识别(但若非在其领空便难有理由“驱离”)。斯里兰卡的情况也较为特殊,其虽有权将其防空识别区规则适用外国军用航空器(因其防空识别区完全在本国领空内),但却明确规定其防空识别区规则仅适用民用航空器。至于其他7国,除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外,泰国、缅甸、伊朗和澳大利亚颁布的防空识别区规则在适用对象的表述上对“民用”或“国家”航空器未予明确区分,从其实践来看似乎并不包括外国国家航空器。一般而言,若未在“适用性”条款明确提及“国家航空器”,则该国防空识别区规则仅适用民用航空器(除非其实践中有反例)。
在印度洋9国中,仅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的防空识别区规则明确提及“外国”和“军用”航空器(无论该三国识别规则是否适用其本国军机,皆不违反国际法,故本文焦点为外国军机)。该三国防空识别区均大面积覆盖本国领空,若其识别规则仅适用意图进入领空的外国国家航空器,则亦无不妥。但应注意,该三国防空识别区亦皆覆盖“国际空域”。初步来看,目前似乎仅有印度和孟加拉国的防空识别区规则“在理论上”可能适用于无意进入领空的外国军用航空器。
印度现行防空识别区规则增加了一个条款介绍设立“空防许可”(ADC)要求的目的,其涉及适用对象问题:“民间、军方、印度或外国操作人员驾驶飞行(包括航空器、直升机、无人机、超轻型飞行器、动力滑翔机和热气球),若未获空防许可,皆不得在防空识别区范围之内起航和穿入防空识别区。”值得注意的是,印度现行防空识别区规则还似乎在“适用性”上增加了“飞入印度空域”限定条件:“所有飞行皆应在进入防空识别区之前,于进入印度空域10分钟前,由相关飞行情报中心(FIC)获得空防许可。”如果该条是“默认”限定必须飞往印度领空的航空器才适用其“空防许可”要求,那么就适用对象而言,若包含外国军用航空器,亦不会违反相关国际法或妨碍外国军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的“航行自由”,因为印度有权对意图进入其领空的外国军用航空器作出如此规定(事实上,此种权限与是否划设防空识别区并无直接关联,若未划设防空识别区,亦可依据领空主权颁布类似规定)。
巴基斯坦防空识别区规则“适用性”条款在表述上与印度相关条款几乎一般无二:“巴基斯坦或外国、民用/军用飞行,若未获空防许可,皆不得自前述D5.3.2段所界定的防空识别区范围之内起航和穿入这些防空识别区。”不过,与印度对此“模糊”条款缺乏解释的情况不同,巴基斯坦似已颁布相关文件予以“澄清”。巴基斯坦防空识别区规则列于其2009年4月施行的“空中导航指令”,而该指令系针对“民用航空器的拦截”而专设,其在“适用性”上比较清晰(巴基斯坦防空识别区规则附属于该指令,故理当受其“限定”)——该指令“应仅适用于:a)民用航空器,并不应适用于国家航空器;b)拦截机、拦截分队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c)被拦截航空器。”
孟加拉防空识别区规则的“适用性”表述亦受到印度相关条款影响,但措辞上存在差异,且明确提出需要“事先批准”:“民用/军用、孟加拉国或外国航空器在防空识别区范围之内起航和穿入孟加拉防空识别区的所有飞行,皆应获得事先批准和空防许可(ADC)。”由于遭多方批评,孟方在2017年底宣告防空识别区规则之后不久便发布对其调整的“航行通告”,其中亦含对规则适用对象的调整和解释:“目前,国内飞行以及(孟加拉)国家航空器和孟加拉通用航空器飞行,应无需获得ADC号码。”该条表述存在一定模糊性,外国国家航空器是否被该条豁免适用ADC要求(此为孟加拉防空识别区规则之核心)亦尚难确定。
三、多数印度洋国家防空识别区
规则并未明确排除适用“仅穿越”情况
在印度洋9国中,印尼和斯里兰卡防空识别区与本部分议题无关,其他印度洋国家所颁防空识别区规则皆未明确排除适用“仅穿越”情况,但个别国家的具体规则有限定适用“飞往或飞离领空”情况之迹象。
印度早期防空识别区规则较为简略并无任何条款提及“进入或离开印度空域”,但其2005年修订后增加了一些有关“空防许可”(ADC)的具体条款,似有限定于“进入或离开印度空域”之迹象(2018年修订后更加明显)。或是巧合或为有意,某些具体条款论及ADC要求之时仅提及“离开或进入印度空域”,排除了“仅穿越”情况,比如5.2.2.2.3条规定:“离开或进入印度空域航空器的ADC号码应由ATC严格执行,而且若无有效ADC号码则不得批准任何飞行。”综合分析5.2.2.2.3条、5.2.2.3.4条和5.2.2.3.5条,印度防空识别区规则虽未明确不适用“仅穿越”情况,但从其具体规定仅列出飞往、飞离或飞行于印度领空之情况来看,“仅穿越”情况的航空器很可能并非其适用对象,至少不存在有关“仅穿越”航空器事先获得ADC的具体时间限定要求。
巴基斯坦防空识别区规则,与印度类似,总体上亦未明言不适用“仅穿越”情况,在具体规定上虽有迹象,但不像印度那样明显。比如,其D5.3.3.3条规定:“所有飞行皆应在进入巴基斯坦空域/防空识别区之前至少15分钟由相关ACC获得ADC。”对从阿拉伯海方向飞入巴基斯坦南部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而言,“在进入巴基斯坦空域之前至少15分钟获得ADC”和“在进入巴基斯坦防空识别区之前至少15分钟获得ADC”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亦很难说所有从阿拉伯海方向飞入巴基斯坦南部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都要进入巴基斯坦空域,似乎存在“仅穿越”的情况。由于条款表述上存在模糊之处,巴基斯坦防空识别区规则是否适用“仅穿越”情况,便主要取决其实践和官方将来细化解读。
孟加拉防空识别区规则的最初版显然适用“仅穿越”情况,修订版虽有大幅调整但亦未完全排除适用“仅穿越”情况。较之最初版,2019年修订后的孟加拉防空识别区规则在适用“仅穿越”情况上有明显不同,其已排除适用“仅穿越”孟加拉防空识别区、位于他国飞行情报区之内的主要航路(ATS航路P646, N895, M770, L524, W112),但应注意孟方仍坚持(继承自最初版)要求:“偏离ATS航路接近孟加拉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应至少提前10分钟提供其抵达防空识别区边界的预计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孟方所作修订只是将主要的“仅穿越”航路排除在适用情况之外,而并未彻底排除适用“仅穿越”情况——也就是说,不在上述所列ATS航路操作的航空器若属“仅穿越”情况,则依然需要遵守孟加拉防空识别区规则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ADC号码。
缅甸、泰国、伊朗、澳大利亚等国防空识别区规则均无条款明确排除适用“仅穿越”情况,其很多条款均宽泛言之,并无任何条款强调“飞入或飞离领空”。
四、部分印度洋国家
防空识别区规则包含比较特殊的规定
本文所指“比较特殊的规定”并非言其不符合国际法或违反“国际惯例”,而仅以此表示部分印度洋国家防空识别区规则的某些条款较有特色,在其他地区国家的防空识别区实践中很少见或者并无与其相类条款的存在。
首先,印度洋9国中印、巴、孟、斯、缅五国防空识别区规则皆含“空防许可”(ADC)规定且为其识别规则的核心要求,此为其他地区国家防空识别区实践所无。鉴于印度在上述五国中较早划设防空识别区并颁布ADC要求,其他几国很可能是受印度所颁规则影响而根据本国实际需求拟定各自防空识别区规则中的ADC要求。
其次,孟加拉防空识别区规则中的ADC要求相较于他国“异常”繁琐,且似施行较为严格。攸关方并未质疑孟加拉国划设防空识别区之权,问题的关键似乎在于其所颁ADC规定不易操作且致“负担”较重。或因对孟加拉防空识别区规则不够了解,新加坡航空公司一架客机2020年5月为躲避超级气旋风暴安攀而在未获得ADC号码的情况下进入孟加拉空域,其虽已获孟加拉民航局允准,但仍被孟方空管人员批评“未得许可”并险遭战机升空拦截。
最后,绝大多数印度洋国家的防空识别区规则皆会指出若不遵守其识别规则便易遭拦截(且多明确指出适用“民用航空器的拦截”相关规程),但泰国“拦截程序”还明确提及“攻击措施”,甚至还有“拦截花销”问题。关于“拦截花销”由被拦截航空器拥有者负责的规定,泰国防空识别区规则应是全球唯一作如此明确要求者,其是否有对泰国或外国航空器的成功“施罚”实践尚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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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口岸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宗海谊
《边界与海洋研究》特约撰稿人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4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边界海洋工作关乎国家核心利益,是党和国家外交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边界海洋工作,始终把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头等大事,在各个历史时期创造性地解决了各类边界海洋问题,有力维护了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边海外交工作成功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国家谈判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已定边界长达2万公里,占我国陆地边界总长的90%。在海洋问题上,我国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以对话管控分歧,以合作增进互信,周边海上形势总体保持稳定。边海问题的妥善处理增进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政治安全互信,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动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征程,提出要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涉及我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划出红线、捍卫底线,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取得了一系列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重大历史性成就,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边海外交理论和实践。
一、党领导下的边海外交百年历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打败帝国主义侵略,逐步恢复国家主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积极开展反帝反封建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1922年,党第一次提出时局主张,明确要求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纲提出取消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条约。1926年,党在时局主张中提出各阶级共同政纲,再次明确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和收回国权。抗战爆发后,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中深刻指出,企图用牺牲中国的领土主权换取日本停止进攻的想法,只能是一种幻想。在倡导建立抗日国际统一战线时,毛泽东同志强调,“在不丧失领土主权的前提下,和一切反对日本侵略主义的国家订立反侵略同盟及抗日军事互助协定”。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紫石英”号事件发表严正声明,“中国的领土主权,中国人民必须保卫,绝对不允许外国政府来侵犯”。新中国成立前后,毛泽东同志多次表示,中国愿意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这一主张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重要影响。
(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末,巩固边海防安全,保障国内建设,改善周边战略环境
一是边界谈判取得重要成果。我国陆地邻国众多,边界线漫长。由于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与周边国家在陆地边界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20世纪60年代,以中缅边界谈判为开端,我国相继与尼泊尔、朝鲜、蒙古、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划定边界线一万余公里,占我国陆地边界总长的近一半,形成了新中国解决边界问题的第一个高峰期。
二是坚决反击外部侵略挑衅。针对外国势力侵犯我国领土主权,我国政府多次发表严正声明,从历史、舆论、法理等方面,有力驳斥了一些国家侵犯我国领土的野心。同时,党中央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坚决反击针对我国领土的武装侵略,赢得了1962年对印自卫反击战、1974年西沙海战等多场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维权胜利,遏制了有关国家的扩张图谋,有力捍卫了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是初步建立领海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涉海工作的重点是巩固海防、组建海军,开展基本的海洋法制建设。1958年,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确定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声明》中确立的领海制度、基本原则等内容,为我国建立海洋法制打下基础,并在日后的海洋立法中得到不断补充和完善。《声明》是新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重要实践。
(三)20世纪90年代初至党的十八大以前,积极稳妥处理边海问题,推动边海外交迈上新台阶
一是陆地划界再迎高峰。随着冷战结束,国际形势和国际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和平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党中央提出睦邻友好、稳定周边的外交工作方针,为进一步推动解决边界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相继与老挝、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越南等6个国家解决了陆地边界问题,划定边界长达9000多公里,迎来解决边界问题的第二个高峰期。至此,我国陆地边界划定90%,为我国实施稳边固边、兴边富边政策,推进睦邻友好的周边外交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是未定界地区总体保持和平安宁。中印陆地边界至今尚未划定。为有效管控边境局势,中印双方于1993年和1996年分别签署《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和《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3年,中印建立边界问题特别代表会晤机制,并于2005年达成《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明确了边界问题基本原则:一是确保边界问题不影响双边关系整体发展;二是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公平合理以及双方都能接受的一揽子方案;三是在边界问题解决之前,双方尊重和遵守实际控制线,保持边境地区和平与安宁。2012年双方签署《关于建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进一步丰富了会晤机制。中不两国自1984年起举行边界会谈,并于1988年就解决边界问题的指导原则达成一致。1998年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不丹王国政府关于在中不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对维护两国边境地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寻求中不边界问题的解决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是涉海法律日臻完善。我国积极参与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构建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和推进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一时期,我国国内海洋立法不断完善,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发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确认了西沙群岛的领海范围。上述文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海洋权益立场主张,为海上维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是灵活务实处理海洋争端。20世纪80年代末,党中央在坚持“主权属我”的前提下,创造性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为我国同邻国妥善管控处理海上争议提供了指南。进入新世纪,我国同东盟十国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同菲律宾、越南等国缔结双边涉海合作协议,同日本就妥善处理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积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切实维护南海和东海局势稳定。同时,我国积极探讨同海上邻国开展海洋划界。2000年中越成功签署《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划定了中越北部湾海洋界限。
五是边界管理与跨境合作有序推进。随着大部分边界问题的顺利解决,我国陆地边界工作的重心由防边控边转向管边用边。我国与周边邻国签订了多个边界管理制度协定和口岸管理制度协定,并分别建立边界联合委员会、边境口岸管理合作机制、跨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合作机制等。边界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边境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获得制度性保障。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边海外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引,实现以陆地为主向陆海统筹转变、以安全为主向安全与发展并重转变、从规则执行者向规则贡献者转变等一系列历史性转变,开辟了新时代中国特色边海外交新局面
第一,多措并举坚决斗争,成功捍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印边界问题上,稳妥处置中印洞朗对峙事件和加勒万河谷事件,坚决回击印方侵权挑衅行径,有效管控边界危机,遏止事态升级。南海问题上,妥善应对“南海仲裁案”,深入揭批有关“仲裁裁决”的非法本质;邀请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访华,实现中菲关系转圜,推动南海问题重回由直接当事国谈判协商正轨。坚决阻遏域内国家侵权,妥善应对西方所谓“航行自由”行动。设立地级三沙市,加强对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有效行政管理,稳步推进南海岛礁建设,为国内民众和地区国家提供有益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东海问题上,坚决有力应对日本对钓鱼岛所谓“国有化”,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点基线,实现对钓鱼岛海域的正常巡航执法,持续巩固钓鱼岛维权斗争成果。
第二,扎实推进涉海对话合作,主动引领塑造地区规则秩序。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海洋强国战略思想,同地区国家通过对话合作增进互信,妥善管控海上矛盾分歧。中日达成四点原则共识,同意通过对话磋商管控钓鱼岛和东海局势。双方在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框架下,积极探讨开展海上合作。中韩正式启动海域划界谈判,努力通过谈判协商公平合理解决海域划界问题,建立中韩海洋事务对话合作机制,推动涉海务实合作。我国与东盟国家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迈出南海建章立制新步伐。在南海问题上,我国坚持“双轨思路”,与海上邻国发展海洋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提升互信水平与合作意愿,同越南、马来西亚在海上低敏感领域的合作取得新成果,同菲律宾签署《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推动共同开发商谈取得新进展。
第三,助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升边界治理水平。在党中央领导下,我国积极推动边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推动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边境口岸开放升格、跨境经贸交流合作。迄今,我国与邻国协议开放口岸100多对,规划和建设17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与越南签署《中越合作保护和开发德天瀑布旅游资源协定》,推动设立首个跨境旅游合作区。经过长期努力,边境地区互联互通和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陆地边界管理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强边固边、兴边富边提供了强大依托。
第四,筑牢疫情防控堡垒,全力防范疫情从陆地边境输入。新冠疫情暴发以来,边境防疫工作始终处于外防输入第一线。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我国全面构筑出入境管控、边境地区联防联控、邻国防疫合作“三道防线”,加大对陆地邻国防疫物资和疫苗援助投入,不断推动防疫关口前移。根据周边国家疫情变化,中方多管齐下、因国施策,持续完善边境口岸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做好边境口岸通关能力建设,保障边境地区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二、百年边海外交经验与启示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处理与解决边海问题,有力维护了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积累了一系列成功实践和有益做法,经验与启示弥足珍贵。
(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
边海问题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历史背景、国际地区局势以及宗教民族感情等复杂敏感因素。党对外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边海外交的根本特征和优势所在。党成立以来,历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总揽全局,高瞻远瞩,运筹帷幄,披荆斩棘,克服重重困难,坚决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最大程度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 维护主权安全发展是出发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坚决捍卫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始终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在边海斗争中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根本准则,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安全发展两件大事,既坚持斗争原则,又讲求斗争策略,有力维护了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三) 和平解决是基本途径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确定了和平谈判、不诉诸武力的原则,逐步解决边界争端。我们本着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精神,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同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在涉海问题上,我们在坚决维权的同时致力于维护海上和平稳定,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谈判解决争议。这些政策和做法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和认同,展示了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
(四) 保持战略定力是关键
边海工作既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又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边海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复杂过程。党中央准确把握边海工作在国家总体安全战略和发展战略中的定位,既不过分夸大背上包袱,又防止视而不见错失良机,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牢牢把握解决边海问题的主动权。
(五) 加强统筹协调是保障
边海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涉及重大政治外交问题,也涉及战略和策略运用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外交、法理、舆论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把握好“维权与维稳”“机遇与挑战”“安全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确保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回顾百年,党领导下的边海外交波澜壮阔。展望未来,边海外交将迎来更加光明远大的前景。中国的边海外交应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持续推进边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开启依法治边、依法治海新篇章,为推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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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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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挪威海洋划界示意图
图片来源:东方早报
本文作者
闫朱伟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不侵占原则也可以被表述为不截断原则,它是在海洋划界的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和体现。本文从海洋划界的司法实践出发,首先梳理不侵占原则的由来和内涵,然后分析它所要避免的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原因,最后分析如何减轻这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
一、不侵占原则的由来和内涵
(一)不侵占原则的产生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首次出现了“不侵占”的概念,而这一概念的产生实际上是与自然延伸相联系的。国际法院提出,“海洋划界应……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已经决定了海洋权利的归属问题,这说明不侵占指的是一国不应侵犯另外一国根据自然延伸已经享有的大陆架权利。
(二)不侵占原则的发展
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分庭将“不侵占”的对象由自然延伸换成了“非常接近另一国海岸的地区”,不侵占原则由此成为了一个基于距离标准的概念。
在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中,不截断原则是指导法庭选择划界方法的重要原则,本案中的不截断原则旨在避免界线阻碍沿海国的海洋权利扩展到国际法允许的最远距离。
在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指出,不侵占原则是指“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
在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中,不侵占原则同样是法庭确定划界方法的重要依据,而且该原则同样与距离标准相关。
1993年丹麦诉挪威案再次证明了不侵占原则已脱离自然延伸,以距离标准为基础。
1999年厄立特里亚/也门案适用了不侵占原则,最终,法庭确定的界线不仅避免了过于接近厄立特里亚,而且大致位于两国中间位置。
2002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同样提到了不侵占原则,法庭还指出,“这一原则并非仅仅在离海岸很近的地方才适用,在更远的地方就不适用”,这暗示了不侵占原则要求沿海国的大陆架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
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也根据不侵占原则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了修正。由此,哥伦比亚的岛屿以及尼加拉瓜的海洋权利都能扩展到200海里。
2012年孟加拉国/缅甸案和2014年孟加拉国诉印度案也都适用了不侵占原则。由此,中间的孟加拉国得以扩张海洋权利到最远距离,获得了国际法允许的200海里和200海里以外的海洋权利。
(三)不侵占原则的内涵
由司法判例可以看出,不侵占原则要求“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在海岸相邻的情况下,这里的“最大限度”是指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应该不受影响地延伸至公海,或者海岸对面存在与第三国的权利重叠区域时与第三国海洋权利相交。以上结论同样适用于一国大陆与邻近该国大陆的另一国岛屿之间的划界。在其他相向海岸的划界中,对“最大限度”最好的解释是延伸到海域的中间线附近。
对当事国海岸投射的截断是海洋划界固有的。然而,不侵占原则要求双方都有权利将其海洋权利延伸到国际法允许的最远距离,这意味着界线对双方海岸投射的截断应由相关国家合理地分担,而不能只由一国作出牺牲。
实际上,合理分担海洋划界中固有的截断效果不仅是不侵占原则的要求,也是公平原则的潜在内容。不侵占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和体现。
二、产生不公平截断效果的原因
不侵占原则旨在减轻不公平的截断效果,这种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是等距离方法的使用与海洋划界中的特殊情况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等距离方法的使用
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经常与等距离方法联系在一起。等距离线是一条与双方海岸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线。在正常情况下,等距离方法避免了不公平截断效果的产生,保证了不侵占原则的实现。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等距离方法可能会阻碍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
(二)海洋划界中的特殊情况
1. 海岸内凹
就相邻国家之间的划界而言,在海岸严重内凹的情况下,使用等距离方法很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这里的海岸内凹包括两个条件:第一,海岸内凹的程度很严重;第二,海岸内凹的国家位于其他两个邻国之间。
2. 岛屿位置
如果海洋划界的双方是一国大陆与另一国的岛屿,而且该岛屿邻近该大陆国家的海岸,此时如果使用等距离方法也会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该大陆国家的海岸投射不能延伸到国际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
3. 其他特殊情况
等距离线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例如,在2002年纽芬兰和拉布拉多/新斯科舍案中,待划界海域存在加拿大和法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洋界线。本案法庭在建立等距离线的过程中,如果赋予黑貂岛半效力,双方之间的等距离线将与加拿大和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的海洋界线相交,由此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
三、适用不侵占原则的技术方法
如果等距离方法在特殊情况下导致沿海国的海洋权利不能延伸到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就需要对临时等距离线进行修正。在减轻截断效果的过程中,法院或法庭很可能会涉及政治和经济因素的考虑,也可能会考虑界线在管理和操作等方面的便利性需要。
(一)从等距离线上特定点调整边界走向
在相邻海岸的划界中,如果海岸内凹使得等距离线阻碍了一国海洋权利延伸到最远距离,这时较为直观的调整方法是从等距离线上特定点开始转向。这种方法是修正海岸严重内凹造成截断效果的常用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需要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开始转向的点,一个是所选择的方位角。就转向点的确定而言,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参照海岸方向发生明显改变的点,也可能会参照等距离线发生明显转折的点。
就方位角的确定而言,2012年孟加拉国/缅甸案选择了215°角,这可以追溯到孟加拉国主张的215°夹角平分线。可见,虽然当事国的主张对国际法院或法庭没有约束力,但是,为了使其划界判决获得更好地执行,法院或法庭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可能会选择参考当事国的主张。
(二)等距离线结合平行线
在海洋划界仅涉及一国大陆和另一国岛屿且该岛屿邻近该国大陆的情况下,为了使双方海岸的投射都能延伸到国际法规定的最远距离,法院或法庭通常在等距离线的基础上使用平行线方法。
采用平行线方法的关键是确定平行线的位置,司法实践中使用的平行线通常是经度平行线或纬度平行线,而经纬度平行线位置的确定通常与岛屿有关。
(三)限制或忽略岛屿效力
如果海洋划界中存在作为偶然地理情况而出现的岛屿,司法实践可能会采用限制或忽略岛屿效力的方法来避免这种不公平的截断效果。限制或忽略岛屿效力的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方法同时使用。
四、结语
不侵占原则是海洋划界判例中发展出来的一项划界原则,旨在避免海洋划界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确保“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可以到达国际法在相关情况下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它在本质上要求相关国家合理地分担海洋划界中的截断效果,是公平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和体现。一般而言,使用等距离方法可以保证不侵占原则的实现。但是,在特殊地理情况下,例如,在相邻海岸严重内凹且内凹海岸位于其他两国之间的情况下,或者在一国大陆与邻近该大陆的另一国岛屿进行划界的情况下,等距离线通常会产生不公平的截断效果。这时,为了使海洋划界满足公平原则,就需要对等距离线进行修正。司法实践中用来减轻截断效果的方法主要有:使等距离线从特定点开始沿着特定方位角的测地线前进,采用经纬度平行线,限制或忽略岛屿的效力等。
显然,修正临时等距离线的目的是使沿海国的海洋权利到达国际法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然而,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界线有无数条,这意味着法院或法庭在适用不侵占原则调整临时等距离线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裁量权。实际上,即使是最全面的法律规范,也会为司法裁量留出余地,适用不侵占原则甚至是整个海洋划界过程中的主观性都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国际法院或法庭应该将其主观裁量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END
编辑 | 付姗姗
排版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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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技术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王小丁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边界联检工作概述
边界联合检查,指两国依据勘界成果文件,例如国界线走向叙述议定书、载明国界线具体位置和走向的叙述议定书附图等,共同对国界线的位置和走向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国界线在实地的清晰和稳定。在两国勘界结束后,通常会按照约定定期,比如十年,进行一次边界联合检查。
(一) 联检的组织机构
联检委负责确定联检工作的任务、原则和方法,制定工作计划和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文件,协商解决联检中产生的问题,保障按计划完成联检工作。
专家组通常由边界主管部门人员和测绘专家组成,负责联检委日常工作,验收联检组上报成果,起草联检成果文件。
测图组主要由测绘专家组成,负责联检工作用图的测制、共同制定测图所需的技术文件、 联检成果的出版印刷和指导实地联检中的测绘工作。
联检组由辖区外事部门人员和测绘技术人员组成,一般有若干个,负责实地联检工作。
(二)联检的工作文件
(三)联检的具体实施
按照惯例,中方实地联检工作由相关省区外办负责具体实施,省区外办成立边界联检办公室,作为实地联检的协调机构,下设若干个联检组。联检办有1—2名测绘专家,具体负责指导各联检组的业务工作、处理联检组上报的技术问题、组织验收联检组的工作成果,以及与测绘业务主管机关和测绘人员派遣单位沟通协调。每个联检组通常配备3名测绘技术人员,其中一人担任技术副组长,全面负责联检的技术工作。
二、边界联检中的测绘工作
联检中的测绘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国界地图的测绘
测图组的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大地联测技术细则》《大地联测协同工作计划》《航空摄影飞行实施计划》《航空摄影观察员工作细则》《测制地形图野外作业细则》《测制地形图野外作业工作计划》《野外控制点布点方案》《地形图图式》《室内制图作业细则》《测图成果检查和交换规定》等。其具体工作流程包括:
1.大地联测:指在统一的测绘基准下开展联检地形图测绘。测绘基准,是指我国进行测绘的各类起算面和起算点及其相关参数,包括有大地基准、高程基准等。我国已正式启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国内所有的测绘成果都已经统一到这两个更高精度的基准上。为了便于与国内的测绘成果接轨,同时也为了便于边界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在以后的边界联检中,应尽量说服对方采用我们的这两个基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因为我们的这两个基准精度更高、更符合国际上的技术主流,只要跟对方讲清楚道理,虽然过程可能很艰难,但最后通常会得到对方的理解和接受。
2.航空摄影:指将专用的航空摄影相机安装在专门改装过的飞机上,获取某一指定地区(测区)的影像资料。边界地区航空摄影通常是沿着国界线走向,按一定间隔敷设互相平行直线(航线)进行。对于高山地区和实地难以到达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双方共同认可的卫星遥感影像来代替航空摄影。
3.野外控制测量与调绘。获取了航空摄影成果后,一般应根据测图比例尺、地形特点和内业测图需要,野外实测像片控制点;同时,持航空像片到实地,根据影像与现实的地物地貌比较、对照和调查,将地形图上要表示的地物地貌要素和地理名称描绘和注记在像片上,也就是行话所说的调绘。
4.内业测图与出版。内业测图与出版就是以航空摄影获取的立体影像和双方的野外作业成果作为基础资料,在室内测绘地形图,经测图组联合验收合格后,打样印刷提供给各联检组,作为联检工作用图使用。
(二)实地联检中的测绘工作
联检组依据《以界标标示国界细则》、《界标位置测定细则》、《联检组细则》和《过境简化规则》等规定开展工作,联检组的所有技术性工作都是在联检组组长的领导下,由双方测绘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的。
1.联检组的任务。将已确定的国界线走向标绘在联检工作用图上;修复受损界标,原位重竖灭失的界标或对无法在原位重竖的界标移位重竖,竖立的新增界标,测量所有界标的坐标和高程,填写界标登记表、界标坐标和高程一览表,并将界标位置和编号标绘在联检工作用图上;根据已确定的国界线走向,明确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沙洲的归属、地理名称并顺序编号,填写岛屿、沙洲归属一览表;起草本组负责地段国界线走向叙述(草案);根据实地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修改联检工作用图,作为本组负责地段国界线走向叙述(草案)的附件。
2.联检组的工作成果。联检组的工作成果分为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
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联检文件起草的测绘保障
1.工作流程。联检组在完成实地联检后,将成果上报给联检委确认。测图组根据这些成果,组织叙述议定书附图(国界地图的最终版本)的出版和其它附表的整理工作,经双方互相检查后,按分工印刷并交换,上报给联检委确认。专家组负责起草国界线走向叙述议定书和再次核对叙述议定书附图和其它附表成果,以确保两种文版的议定书、附图和附表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专家组确认所有联检成果文件已核对无误后,再由测图组负责正式印刷出版,并制作四套(两种文本倒版)精装本,供双方政府代表签字。
2.工作成果。联检工作通常会形成以下文件工作成果:《国界线走向叙述议定书》《标有国界线、界标的叙述议定书附图》《界标登记表(包括界标位置略图)》《界标坐标和高程一览表》《大地点坐标和高程一览表》《岛屿、沙洲归属一览表》《消失的岛屿、沙洲一览表》《界桩式样图》等。
3.需注意的问题。
(1)国界线走向叙述议定书中所描述的国界线长度都是从叙述议定书附图上量取的。两次标定界线时如果都采用重新测绘的国界地图,由于测量技术的原因,两次量取的国界线长度肯定会有变化,这是正常现象,国界线在实地的位置、走向和长度都不会因此发生变化。
(2)国界线的位置一般都是以某种自然地理特征,如河流、分水岭、山谷等,来确定的,因为如果将国界线设在河滩或山坡上,除非是以直线段划分,否则只有测绘人员使用专业的测量仪器才能实地确定国界线的位置,给双方边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但国界线的位置一旦确定并标绘在叙述议定书附图上,即具有唯一的和不可更改的特点,将不会因为实地地形变化而变化。
(3)因某些原因,勘界或联检各成果文件之间、文件描述与实地现状之间可能会出现矛盾,但这类矛盾可以在后面的国界线联合检查等机制内,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一般来说,当附图上标示的国界线与叙述议定书有矛盾时,原则上应以叙述议定书为准。当界桩实地位置与叙述议定书附图上标示的国界线位置不符时,原则上应以叙述议定书及其附图为准,因为界桩的位置反映的是叙述议定书及其附图标示的界线,并且界桩在实地是可能被移动的,而叙述议定书及其附图是不可改变的文证。
三、界务管理中的测绘工作
(一)界标维护
界桩是国界线的主要标志,一旦竖立即不可单方面随意移动。规范的做法是发现界桩倒塌,应立即拍摄多角度的清晰照片并及时逐级上报,绝对不能擅自扶正,如果单方面在倒塌的地方随意扶正,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对界桩准确位置产生不同意见甚至纠纷。非联检期间如果需要及时原位修复、原位重竖或移位重竖,通常应由双方边界主管部门和测绘技术人员到现场,依据勘界或上一次联检的成果文件,按照界桩竖立流程完成相关工作。
(二)新增单边沿界或跨界设施
非联检期间也可能会因为人为原因修建包括巡逻路、铁丝网、监控探头等在内的单边沿界设施,或跨界设施,如新增口岸、跨界公路或铁路、水利工程等,在这些情况下,为保证单边沿界设施不越界并符合相关边界管理制度、跨界设施不影响界线位置的判定,规范的做法是在开工前应由测绘技术人员到现场依据勘界和上一次联检的成果文件,确认国界线位置并指导施工。
(三)解决界务纠纷
边界工作事关领土主权,是高度敏感的政治工作,双边任何一方的边界管理失误都可能导致界务纠纷的发生,很多情况下界务纠纷主要是确认某一方的固定设施或人员活动是否越界的问题。解决此类纠纷,规范的做法是由双方测绘技术人员依据勘界和上一次联检的成果文件,实地确认国界线位置。因为测绘是世界通用技术,原始测量数据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人为改动的特点,所以一旦双方确认共同的或某一方的测量成果,是否越界的问题通常都可以迎刃而解。
(四)为准备联检所做的边界内部调查
在边界联检正式启动前,通常要组织进行全线的内部调查,以摸清界桩破损情况及相关处理建议。处理建议通常包括,修复、原位重竖、移位重竖等。此外,内部调查还需提出拟新增界桩的数量和概略位置、调查界河改道和相关防护设施情况、弄清越界设施位置和范围等。
内部调查如果有测绘技术人员参加,一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帮助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二是相关的测量数据有助于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三是可以对边界地区可能会在联检时引起争议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四是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联检工作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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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边境东段中部地区作战经过要图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孟庆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特聘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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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以下也称“1962年战争”)对印度的政治、军事、外交、心理、思维方式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印度官方对这场战争的反思具有两重性——既无奈接受了战败的结局,又笼罩上一种浓厚而低沉的阴影。不但增加了解决边界问题的难度,也成为印度在面临边界危机时国内对华一致强硬的“政治正确”的注脚。梳理并分析印度人对1962年战争的总结和反思,既可提供历史参考,也有助于透析印度在涉华议题上强硬、竞争、和缓、合作、纠缠、阻遏的内在原因。印度两份秘密文件《布鲁克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1962年与中国冲突的历史》(以下简称《历史》),加上相关英国档案及其他资料,提供了梳理印度官方对这场战争的看法的基本资料。
一、战争起因和责任
印度把1962年战争的起因和责任完全推给了中国。《历史》说,印中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显露不和,主因是中国修建新藏公路、西藏平叛及达赖喇嘛逃亡印度,而1962年战争则“源于中国的扩张主义和对西藏的占领”。美国中情局说印度总理尼赫鲁把1950—1951年中国解放西藏作为中印争端的起点。《历史》不加掩盖地抱怨:1954年印度虽然很不情愿地“通过一纸条约默认了中国人对西藏的占领,却没有在边境问题上获得任何补偿”,中国“以恶报善”让印度深感失望。中国于1962年10月20日对印发起自卫反击作战后,尼赫鲁指责中国“以怨报德”,称中方提出的1959年11月7日实控线“绝对没有根据”。印度认为战争是中国一步步扩大的“精心准备的大规模进攻行动”,特意趁古巴导弹危机而为之,而“不用担心美苏会插手”。
对于中方解释的中印边界争端的历史原因及原则立场,印度不但予以全然否定,还倒打一耙,称“中国政府1957年侵入印度领土,两年后又对印度大片地区提出要求,才制造了边界问题,在此之前并无边界问题” ,诬称1962年10月中国军队发动了“无耻的大规模侵略”,“使一直集中力量于和平建设的印度政府不得不采取防御措施,利用友邦援助的武器装备来加强防御,保卫印度的领土完整。”
二、印度战败的原因
(一)误判形势
印度高层一味盲目乐观地实施“前进政策”,对中国可能做出的反应不予重视。从国家安全层面看,印度当时重点关注的是巴基斯坦,认为并没有必要投入更多力量和资源来加强中印边境的安全。
(二)准备不足
印度多个方面准备不足。一是情报工作极不得力;二是边境地区基础设施落后;三是军事准备不足,朝鲜战争后印度就没有人去组织研究过中国的战争策略,印军整体规划缺失,资源匮乏,后勤保障严重滞后;四是军队缺乏战斗力,士气不高;五是军队高层重视不够;六是文武要员之间有分歧,军方的意见有时不被重视。
(三)官僚作风严重,作战体系混乱
官僚作风和盲目自信。印度只顾不断实施“前进政策”,根本就不去考虑中国可能采取大规模报复行动,其军事决定均建立在缺乏军事常识的“敌人不会做出过激反应”的假设之上,甚至中国两个阶段自卫反击作战之间的平静竟使印军普遍产生了一种自满的感觉。作战指挥体系混乱,军种之间、军队上下级之间、人事安排等皆存在问题。军种之间缺乏协作,各级军官职责不明或不分,高级指挥官经常插手下级军官的分内之事,战场指挥官屡犯“最终对当次交战乃至整个战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战术错误。
三、战争的影响
(一)夸大中国威胁,张扬印度“骨气”
印度极力夸大战败对世界的影响,拔高它对世界的重要性,故在中国提出三项和平建议后不甘示弱,称将把一切资源用于“抵抗中国的进攻”,在中国宣布停火撤军、呼吁进行谈判后拒不响应。尼赫鲁等领导人还频频发表显得决心满满的讲话,给国人壮胆打气,以图在国际上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同情。
(二)对尼赫鲁沉重的精神打击
1962年战败在身心两方面都击垮了尼赫鲁。尼赫鲁原本风度翩翩,是国内强人和国际“宠儿”,甚至“东方的丘吉尔、罗斯福”,战败后却声望大跌,身心俱疲,几乎每天都在讲印中争端“将是一场漫长而痛苦的争端”。他临死前称此生最不甘心的是未能将中印关系再带回正轨。印度记者说战败“是尼赫鲁难以经受得住的打击”。
(三)极力减小战争对民众的影响
因担心影响民众士气,尼赫鲁和军方有意低报、瞒报战争伤亡情况。中方主动向印方遣返战俘,交还汽车、大炮、枪支等武器装备,被印度认为是为了“争取舆论支持”,中方优待印军战俘竟被说成是洗脑,“实乃对印度军队的一种侮辱”。印度虽承认此战对其声望“造成了沉重打击”,但又说并非“一场全国性的大灾难”。印度军方承认此战是一场军事惨败,但不认为是整个印度军队的失败,理由是卷入其中的部队仅占印陆军的约20%,且大部陆军精锐并未参战,除了空中补给和运输外,海空军也未参战。
(四)拒绝中国的和平谈判建议
中国主动停火撤军后多次呼吁印度举行谈判,但印方要么提出自己的要求,要么不予响应。印度国内虽也有理性声音,但比较微弱:既然中国是真诚停火,“那么最好的做法应该是以一定的代价与中国达成和解”。印度还有人建议由第三者对中印边界问题进行仲裁:一种是由中立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的领袖进行政治仲裁;另一种是由中立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领袖指派高级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司法仲裁。
(五)编造“英雄”和“英雄事迹”,大搞民粹主义爱国教育
印度战败后为了减少负面影响,鼓舞士气,促进和维持国内团结,大造“英雄”、编造“英雄事迹”。其媒体称印度士兵在战斗中展现出 “英雄主义和不屈不挠的精神”,“精神高涨,精力无限”,有的甚至吹嘘印军在瓦弄“进行了史诗般的战斗”,“打破了中国人无敌的神话”,“证明自己比中国士兵优秀”。印度政府还通过抹黑、丑化中国来煽起民粹主义爱国教育氛围,财政部宣布建立可捐钱捐物捐“义务劳动”的国防基金,媒体则在报道捐献行动时极尽渲染之能事。
(六)盲目乐观,自行打气
印度战败后依然不甘示弱、自顾自地壮胆打气。新闻局称中国“面临在共产主义世界与日俱增的孤立”,说中国解决与缅甸和尼泊尔的边界争端是为了“开启反对印度的宣传攻势”,害怕被孤立。1962年战争后,印度在边界问题上的下述言论成为经典官话:“印度自独立以来一直希望同中国保持友好和平的关系”,“令人失望的是中国不仅对印度保持敌意而且还虚伪地掩饰这种行为”,“一个有尊严、热爱自由的印度”,“不论结果怎样都不会对侵略屈服,也不会同意中国占领印度领土并以此作为筹码来强迫印度按照中国的意愿来解决边境分歧”。
(七)对华强硬与“政治正确”
尼赫鲁说1962年战争对印度“是一场永久的教育”,虽然未改变其基本政策,但“确实改变了印度的对华政策”。印度利用战败的“羞辱”,在国内制造悲情,培育复仇“决心”,纵容和支持民族主义情绪,众多政治领袖通过制造边界紧张来维持和提高在国内的支持度,谋取自身和所在党派的私利。在边界问题上对华强硬成为印度国内的“政治正确”。
四、反思和总结
印度的调查报告自称旨在通过重点考察、分析、记录印方各个层级在政治、战略和战术方面的失误,以使其军事计划人员和兵法家们“从中汲取有益的教训”,但又说因“种种原因及诸多敏感性”而不宜公开出版。如此表述实乃不敢给最高领导人定责,更担心若公开会使印度方面更没面子。综合解读印度和英国的档案资料,可对印度官方的反思和总结作以下点评。
(一)应更加自主务实
《历史》说,由于受到公众舆论及部分内阁成员的压力,尼赫鲁被迫对中国采取了强硬立场。在中印关系恶化到爆发边界战争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受到了来自议会、媒体和民众的巨大压力,但它们只知道一味声严厉色地“谴责政府缺乏决心”,“无知而喧嚣的媒体和反对党,在迫使尼赫鲁不情愿走上军事对抗道路方面扮演了极不负责任的角色”。
(二)应适时调整政策,不再做不计后果、力不从心之事
《历史》直接或间接表达了此种观点:印度推行“前进政策”有些过火且太不计后果,故在后期自乱阵脚。高层的判断一旦有误,结果“必然是灾难性的”。然而,1962年战争后印度在对外政策上不计后果、力不从心的言行屡见不鲜,显然未能从那次战争中汲取教训。
(三)要处理好政治与军事的关系
《历史》认为,“1962年的那场惨败,主要还是一场政治上的失败”,印度在国家安全领域“决策全凭个人作风”,1962年惨败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错误的政治估计再加上不正确的情报预测的诱导,使国家在准备最差的时期陷入了战争状态”。这实际上是在揶揄文职人员干预职业军人分内之事。但1962年战争后并未见印度有多少改进,其各军种之间、军方与外交部门、各部门与国家安全委员会之间、总理与内阁各部门之间,在重大事件决策中的作用依然时常混乱不清。
(四)对国防安全应更加重视
关于军事方面,《历史》主要总结了几点。一是军队缺乏战斗力,特别是陆军缺乏团队精神和想象力,行动迟缓;二是严重依赖进口武器和装备;三是国防教育薄弱。然而,纵观世界各大国,国防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主要体现在军队数量和武器装备的优劣多寡。印度在1962年战争后一直将三分之一左右的军队部署在中印边界,既劳民又伤财,国防安全还未必提高多少。
(五)要清楚自己手中的“牌”
印度官方的反思中,认为1962年战争前后没有用好自己手中的牌,这主要指对外宣传方面。英国人认为“印度不知道怎么把其情况解释清楚,没有用好手中的牌”,而“中国在宣传方面更胜一筹,赢了所有的牌”。印度议会领袖巴杰帕伊也觉得“印度政府在中印边界问题上本应做得更好”。
结语
对于1962年的惨败,印度竟总结出了羞辱之外的是四大意外“收获”:一是对印度人的教育意义,二是意外帮助印度解决了内部的“团结”难题,三是提升了民众的爱国主义,四是更加重视军事。
从上述印度官方的总结和反思,结合1962年战争后印度在边界问题上的言辞论调以及在边境争议地区麻烦不断、甚至制造严重事端的所作所为,不难看出它对这场战争的原因和责任的说法和看法迄今基本没变,半遮半掩、一带而过的战败教训难言深刻。近60年来,印度官方借战败煽起的爱国主义、促进国内团结的遗产逐渐固化,并扩大为在中印边界和多个对华议题上一概强硬的“政治正确”。近年来,印度高官对两国关系“深明大义”的言辞屡见不鲜,但务实、互惠、双赢的行动却越来越少见。可见印度官方并没有对那场战争给予历史、理性、客观、全面并具长远战略的评估,该吸取的教训大都变了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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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国互通”计划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胡杰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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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加澳新共同体”的主旨是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个盎格鲁-萨克逊民族国家间建立更为密切的政治和经济联系,特别是促成商品、服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甚至是实现四个国家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个跨洲际的联邦实体。“脱欧”赋予了长期被冷遇的“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获得持续关注的契机。
一、“英加澳新共同体”的历史与基础
(一)“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的由来
“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但长期鲜为人知,直到2016年英国举行“脱欧”公投,这一倡议才逐步进入公众视野。2016年6月24日,美国企业家和作家詹姆斯·贝内特在《今日美国》专栏文章中率先提到“英加澳新共同体”,这是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主流媒体上。2016年6月和8月,英国经济学家安德鲁·利里科也分别在英国《泰晤士报》和加拿大《金融邮报》上撰文,提出英加澳新四个文化和价值观相近的国家应组成一个“紧密的地缘政治联盟”,以增强它们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
目前,在“英加澳新共同体”的倡导者和支持者中,形成了三个最有代表性的组织,即“英加澳新共同体国际”(CANZUK International)、“英加澳新共同体运动”(CANZUK Campaign)、“英加澳新共同体联合阵线”(CANZUK Uniting)。其中,“英加澳新共同体国际”主张四国缔结全面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并建立更为紧密的情报、防务和外交合作关系,扩大四国公民在“英加澳新共同体”国家内的权利。“英加澳新共同体运动”主张英加澳新四国在贸易、人员流动、信托、外交、安全、科研和主权等七个领域加强合作。
(二)构建“英加澳新共同体”的基础
1.历史和文化基础
“英加澳新共同体”的倡议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同历史上的帝国联邦运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19世纪下半叶,面对外部强国的竞争和大英帝国内部的政治不稳定因素,建立“更大的不列颠”(Greater Britain)的构想应运而生,迪尔克、弗鲁德和西利是其中最有代表的三位思想家。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帝国联邦运动,代表性方案主要有三种,即议会制的帝国联邦、以“咨询议会”为中心的帝国联邦和以“联邦议会”为中心的帝国联邦。构建“更大的不列颠”也面临诸多反对声音,特别是以曼彻斯特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强烈反对建立统一的帝国,他们高举自由贸易和道德的大旗,强调英国与殖民地“自由和自愿”的联系。19世纪80年代以后,在列强竞争日趋白热化、殖民扩张浪潮盛行的年代,自由党和保守党都开始追求“有形帝国”。在布尔战争和两次世界大战中,英国都得到其帝国成员的鼎力相助,这一方面增进了各自治领与英国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促成了各自治领民族主义的发展,助长了它们的独立倾向。
2.政治和安全基础
构建“英加澳新共同体”的政治与安全基础,主要来源于“脱欧”后的英国希望借助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地理优势和安全网络资源,提升自己的全球影响力,特别是增强在欧洲以外的地区,尤其是印太地区的政治和安全影响力的动机,以及“盎格鲁文化圈”现有的双边和多边防务与安全合作机制。
首先,英加澳新有着悠久的开展防务与安全合作的历史。其次,在“脱欧”背景下,英国致力于以印太为重点推进防务外交,更需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鼎力支持。第三,“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契合英国日益重视价值观外交的政策取向。
3.经济和贸易基础
相较于历史和文化基础、政治和安全基础,“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的经济和贸易基础是比较薄弱的,这源于无论是加拿大、澳大利亚还是新西兰,在英国的外贸总额中的比重太低。单纯的“英加澳新贸易集团”不足以弥补英国因为“脱欧”而遭到的经济损失。同样地,英国也不是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最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不过,对“脱欧”后的英国而言,构建一个更为机制化的英加澳新自贸区仍然是颇有吸引力的。美国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的反全球化倾向,特别是种种“退群”行为,使得英加澳新与美国的贸易面临显著的不确定性,这也成为了四国结成更为稳定的贸易集团的动力。
二、“英加澳新共同体”获得的机遇
(一)“脱欧”导致英国民族主义情绪高涨
“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契合了“脱欧”背景下英国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这一倡议提供了英国加强与英联邦各国的经贸联系,甚至将英联邦重建成历史上的经济和政治集团的可能性。
(二)加澳新需在美国之外寻找更多选择
二战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对外关系上“疏英亲美”的倾向日趋明显。澳新美同盟(ANZUS)既是美国“岛链战略”的重要一环,更是澳新对外关系的基石。同样地,作为美国最重要的邻国,加拿大在经济、防务等领域也格外倚重美国。不过,随着英国“脱欧”和特朗普政府任内中美冲突的加剧,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有意在对外关系上减少对美国的依赖,将“重启”同英国的传统关系作为新的选择。
(三)可借力“全球英国”获得政策支持
要推进“全球英国”(Global Britain)构想,英国就必须充分利用大英帝国留下的丰厚殖民遗产,特别是要借助“盎格鲁-萨克逊兄弟”的支持。因此,构建“英加澳新共同体”符合落实“全球英国”构想的目标,它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推进“全球英国”构想的五大战略优先选项之一。反过来,“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也有望获得“全球英国”的政策支持。
构建“英加澳新共同体”有助于扩大英国在外交事务、国际条约和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巩固英国在国际法的解释和运用上的优势地位,充分发挥英语媒体强大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顺应了英国决心通过重振英联邦来实现“全球英国”的思路。
三、“英加澳新共同体”面临的阻力
首先,“英加澳新共同体”的保守性、封闭性和排他性特点与“全球英国”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原则存在矛盾,其浓厚的意识形态和种族主义色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英国的国际形象。“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强调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优越性,在意识形态上偏向保守,特别是这一概念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明显的种族优越感,其本质上是“五眼联盟”的继续,而且会以同西方价值观迥异的中俄为假想敌,采取更为直接的意识形态话语表述和政策取向,助推英国的价值观外交。
其次,英国与加澳新不同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加澳新不愿削弱与欧盟的经贸关系,让建立“英加澳新共同体”缺乏足够的共同利益基础。“英加澳新共同体”更多是以血缘、情感、历史和文化等为纽带,而非以现实的利益为最坚实的基础,这一方面给“英加澳新共同体”贴上了理想主义标签,另一方面也使得其在凝聚力和组织性上面临较大的困难。
第三,英国尚未厘清“后脱欧时代”对外关系的思路,突出表现就是迄今仍未对“全球英国”构想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阐释,这决定了“英加澳新共同体”的发展前景存在诸多变数。伴随着“脱欧”,英国建立由盎格鲁-萨克逊白人组成的自由经济区的政策取向符合英联邦中少数经济发达国家的利益,但此举很难取悦英联邦中的诸多欠发达国家,影响英联邦的团结。“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本身也还需进一步凝练方向、细化方案。
四、总论
目前看来,“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还是一个抽象、理想化的构想,它受制于各种障碍、阻挠和挑战,距离实现憧憬中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倡议是遥不可及的幻想。尽管在短期内,英加澳新的合作是松散、碎片化和框架性的,合作的方向、领域和程度未来究竟如何发展也有待观察,我们更不能就此断言英加澳新已踏上了建立联邦制国家的道路,但无可置疑的是,在前景不明的“后脱欧时代”,“英加澳新共同体”倡议为英国巩固全球性大国地位提供了一种可行性思路,它在未来很长时间都会是对英国颇具吸引力的选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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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老街—中国河口口岸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左荣全
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副译审、博士
关兵冰
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讲师、博士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越南于2018年出台了首部边防战略——《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其出台标志着越南在边防理论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边防思想和政策大为完善。还标志着越南的边防建设迈入自觉规范,统一高效的阶段,边防综合实力将获得大幅提升。本文从越南《国家边界保卫战略》的基本情况入手,对越南边防思想的新发展、越南边防政策的新发展以及对邻国边防管控的影响等进行分析。
一、《国家边界保卫战略》
的基本情况
(一)时代背景
越南《国家边界保卫战略》的出台有着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的背景。在国际方面,世界范围内的领土主权争端局势复杂多变,隐藏着爆发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危机。在国内方面,“革新开放”30年后,越南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等领域已取得巨大成就,但在边界安全建设、边界的管理和保卫等方面,尤其是在海上和空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
(二)制订过程
《国家边界保卫战略》由边防部队司令部牵头,负责起草工作。该战略自2010年开始酝酿准备,2018年8月29日正式通过。该战略的制订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2010年至2012年的酝酿,2013年至2014年的草案编撰,2015年至2018年的完善通过。在此期间,越南边防部队司令换了三任(陈华<2008.01-2012.03>、武仲越<2012.03-2015>、黄春战<2015-2020>),该战略的标题五易其名(“至2020年越南边界保卫战略”、“边界战略”、“国家边界战略”、“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和“新形势下的国家边界战略”)。
(三)主旨思想
越南《国家边界保卫战略》的主旨思想是对长期以来边界建设、管理、保卫的经验进行概括、总结和提高,并用于今后相关工作的指导中去。正如越南边防部队前司令武仲越曾指出的那样,边界保卫战略要将越南党和国家有关边界的所有主张、决策进行更高层次、更广泛、更深入的归纳,提出更长期的预测、更同步的措施、更加具有前瞻性的目标以及更加协调的解决措施,制订机制、政策,边建设边吸引资源以管理、保卫边界,同时转变认识、提高责任感、转化为行动,使各级各部门心系边界。
(四)内容框架
《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具体目标指导方针、八项任务、战略环境和配合实施,共五个部分。
(五)地位性质
在越南的国家战略体系中,《国家边界保卫战略》是边防领域的国家部门战略。《新形势下卫国战略》《越南国防战略》和《越南军事战略》等战略与《国家边界保卫战略》之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三个关系:是上位战略与下位战略的关系,是被贯彻落实与贯彻落实的关系,是广泛涵盖与具体化落实的关系。
二、越南边防思想的新发展
《国家边界保卫战略》作为越南在边防领域的首部战略文件,所含各项内容表明越南的边防思想发展到了新高度。
(一)安边固边思想的新发展
越南有重视安边固边的传统。《国家边界保卫战略》的制定,本身就是对传统边防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从历史上看,越南重视边防的思想和传统由来已久。越南认为,国家边界是确定越南民族子孙万代的生存空间的屏障;建设、管理和保卫国家边界,被确定为卫国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共十一届八中全会决议提出《新形势下卫国战略》,其中加强国家边界保卫工作是核心内容之一。越共十二大文件指出,需要“在每个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中,将经济、文化、社会与国防安全相结合,国防安全与经济、文化、社会相结合,重视边远地区、边界、海洋海岛”。
(二)全民边防及其阵势思想
越南在边防领域提出全民边防的思想,建设全民边防体系和全民边防阵势。全民边防体系是指“以全民、全面、独立、自主、自强的方针,建立在政治、精神和各种资源基础上的国家边防力量”;全民边防阵势是指“组织、展开、部署必要的力量和资源,按照《国家边界保卫战略》落实边防任务”。越南以构建边界地区的全民边防阵势为牵引,推进全民边防体系建设,提升边境地区管理水平。
“全民边防阵势”的提出,是继“阵势”和“全民国防阵势”之后的新发展。1995年8月8日,越共七届中央政治局第11号决议明确指出:“边防部队必须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依靠群众来实施任务,同时紧密结合全民国防阵势和人民安全阵势,在边界地区积极建设政治基础,建立强大的全民边防体系和强大的全民边防阵势”。2017年3月,时任越南边防司令部司令黄春战发表《建设强大的全民边防阵势》一文,对“全民边防阵势”进行较为系统完整的阐述。2018年《国家边界保卫战略》载入全民边防及其阵势思想,则表明全民边防及其阵势思想,进一步巩固了其在管理、保卫国家边界、维护领土完整和捍卫主权独立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边防既合作又斗争思想
越共在冷战后认为:侵犯国家边界主权的斗争对象不仅仅是挑起战争、暴乱颠覆的力量,而且还包括以武装或非武装方式,贪求越南领土、侵犯主权、侵害国家民族利益的好战者和国家。2003年制定的《新形势下卫国战略》形成了既合作又斗争的思想的雏形。《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强调:“凡是尊重越南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拥有与越南建设和平、友谊、合作、发展的边界线这一共同目标的人都是合作伙伴。凡是有侵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的阴谋和行动,侵犯并改变国家边界、国界界碑体系、边界线标识、口岸的原状,使用国家边界来破坏越南社会主义祖国建设和保卫事业的人都是斗争对象”。
(四)打造边防专责力量
越南边防部队在1998年白皮书中被划入地方部队,但此后2004年、2009年和2019年的三部白皮书都将其划为主力部队。越南对边防部队的重视有增无减,《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强调,“以人民武装力量为骨干,边防部队是率先投入战斗并坚持战斗到最后的专责力量”。这是对边防部队的新定位,也指出其今后建设的新方向。自《国家边界保卫战略》通过后,越南“边防报”网站报道了大量落实新战略的举措。尽管越南边防部队机关正大幅裁军,但作战单位不改变编制,各边防屯仍保持足够的军额。
三、越南边防政策的新发展
《国家边界保卫战略》首次对越南边防政策的宗旨目标、指导观点和原则方针等进行了全面集中阐述,使其从分散状态到系统具体的过程中获得了新发展。
(一)边防政策宗旨目标的新综合
《国家边界保卫战略》明确提出越南边防的新综合性目标:“建设和平、友谊、稳定、合作的国家边界;牢固保卫和防守国家边界;为边境地区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外交事业的巩固增强做出贡献”。具体目标是“1.预防、阻止、挫败侵犯国家边界,破坏陆地和海洋海岛上的国家界碑、口岸、边境工事的一切阴谋和行动;2.扩大与邻国边防部队和相关国家职能力量的国际合作、国防外交、边防外交关系;3.完成越柬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4.加快与邻国的海上争端解决、海上划界的进程;5.管理和保卫和平、稳定、友谊、合作与发展的边界线”。
(二)边防政策指导观点的新凝练
《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强调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都要建设、管理和保卫国家边界主权,并形成带有新的凝练性的指导观点。具体包括:1.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国家管理的效力效果,发挥全民族大团结的威力,建设牢固的“民心阵势”;2.国家边界的管理和保卫是全党、全民、全军乃至整个政治体系的经常性重要任务;3.将国家边界的管理和保卫置于建设与卫国两大战略任务的总体之中;4.坚决持久斗争,捍卫边界地区的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5.将民族力量与时代力量相结合,以依靠内力为主,建设、管理、保卫和平、稳定、友谊、合作、发展、文明与现代的国家边界。
(三)边防政策原则方针的具体化
《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强调要坚持以下原则:“独立、自主、自立自强;在国际关系中,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参加军事联盟,不与这个国家结盟来对抗那个国家;在越南法律、国际法与越南所签署和加入的有关国家边界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以和平方式解决所有主权、领土、边界争端和分歧”。此原则旨在为越南各级部门行业规范思想和统一认识,便于具体确定国家边界建设、管理和保卫的方式、任务和措施。
四、对邻国边防管控的影响
在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国家边界保卫战略》将在越南边防建设中起着指导性作用。越南边防能力的提高,将对柬埔寨、老挝和中国三个邻国产生影响。在双边合作上,越南在边境地区的各种配套措施建设逐步展开;在处理边界纠纷上,要充分考虑越南全民参与的可能性。
具体到中越边境地区,合作是主流,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不排除长期斗争的可能性。在合作方面,“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跨境经济合作区项目,以及与“两廊一圈”的对接方面,乃至部分海上合作项目,越方会加速推进。但分歧乃至斗争依然存在。有越南军方人员在文章中写到“……大国继续调整战略,激烈竞争,推动干涉别国内政并对其施加压力,甚至企图重新划定边界线”。上文的“大国”暗指中国,可能是担心中国提出白龙尾岛地位未定而重新在北部湾划界等。此外,在战略的具体目标中提出要“加快与邻国的海上争端解决、海上划界的进程”,这也直指中国,斗争将长期存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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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罗斯福”号航母三赴南海
图片来源:参考消息
本文作者
傅梦孜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
陈子楠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海洋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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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朗普政府南海政策着力点
2017年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南海问题成为美国政府对话中国“战略竞争”的抓手,南海局势一度呈现“高开高走”态势,并在新冠疫情期间达到顶峰。特朗普时期南海政策及其造成的现实形势是拜登政府不得不接手的“基本盘”。
(一)强化南海地区军事挑衅
显著提升“航行自由”等军事行动。新冠疫情期间,美军在南海军事活动频率和强度呈现逆势增长。美国在“印太战略”框架下进一步整合美军舰穿越台湾海峡、南海“航行自由行动”和“轰炸机持续存在”等“航行与飞越自由”系列行动的态势突显,制造军事干预海上争端先例。在中国和马来西亚围绕“西卡佩拉”号海上钻井平台的事件中,美海军派遣两栖攻击舰和巡洋舰前往事发海域,声称“支持盟友和伙伴为本国经济利益所做努力”,宣称美国承诺南海“基于规则的秩序”,将继续捍卫海洋自由和法治。推动海警力量向西太平洋和南太平洋延伸。美国有意调整应对南海所谓“灰色区域”行动的策略,试水美国海岸警卫队在南海行动的能力。
(二)围绕“南海仲裁案”挑拨离间,图谋影响地区规则
马来西亚提交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引发南海争端当事国在联合国层面新一轮外交和法律论战。美国看准时机,意图抢先定调南海治理规则,强调美方立场就是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就是南海各方行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尺。
围绕“南海仲裁案裁决”做文章。2019年马来西亚提交南海大陆架划界案后,美国为相关国家非法主张“站台”,意图借机坐实“南海仲裁案裁决”在解决南海争端中的“基本法”地位,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
干扰“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域外国家在“准则”磋商问题上利益高度重合,分头游说东盟国家,利用当前南海争端,宣扬“域内外国家权利和利益一致”,挑拨和煽动部分南海争端当事国抵制中方案文,导致“准则”磋商一再受阻。
(三)拉拢东盟国家施加外交压力
紧盯域内主要国家。近年来,中菲在南海问题上协调合作增多,争端分歧趋缓,而美菲之间就终止《访问部队协议》龃龉不断,区域事务合作拉开距离。美国开始重视越南战略地位和区域影响力,抓住时机深化对越南战略拉拢,极力促成双方外交和安全合作。
迎合域内国家资源诉求。菲律宾目前在南海气田将近枯竭,但菲律宾国内在是否有必要同中方联合开发、是否要为中菲合作设置前提条件等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论。美借机挑起中菲、中越南海资源争端和海上对抗,散布“中国资源掠夺”论调。
整合涉华海陆矛盾。美国强推“美国—湄公河伙伴关系”,煽动湄公河次区域五国围绕跨界水资源治理问题对华追责,意图将湄公河水治理矛盾和南海海上争端相结合,改变东盟非南海争端国对华中立立场。
二、拜登政府南海政策新动向
从拜登政府主要官员言论和美军在南海近期行动来看,拜登不仅继承特朗普政府《印太战略框架》总基调,维持美国在印太地区全面优势,而且还有进一步的具体落实措施。不同的是,拜登在对与中国战略竞争的认知上更为明确,突出借力欧洲盟友实现南海对华“再平衡”。
(一)着力塑造中美地区“竞争为主调+合作关系”
维持特朗普时期对华强硬总体路线。当前美国民主和共和两党在对华“战略竞争”立场上具有较大共识,对华强硬成为某种程度上的“政治正确”。拜登首次外交政策讲话一定程度沿袭特朗普政府对华强硬立场,短期内恐难转变。
强调对华“无害竞争”。尽管拜登团队强调重新评估对华政策并盘整对华政策“工具箱”,但相关表态与特朗普政府后期片面渲染中美敌对的话语倾向存在显著差异,持续推动美国对华政策的“范式转变”。中美“竞争加合作”关系首先能够在一定程度稳定双边互动心态,为南海局势稳定划定战略底线。其次也表明拜登政府上台并非给中美在南海问题博弈画上“句号”,而是新阶段的开始。
(二)注重影响甚至主导区域规则制定
重返多边机制遏制中国影响力增长。拜登政府认为,中国利用新冠疫情和特朗普政府“不断退群”之机实施影响力扩张,进一步寻求重塑印太地区秩序,在南海地区“更加强势和进取”,威胁区域秩序和规则。美国应当努力恢复印太地区原有游戏规则,坚持“基于规则的秩序”,重新接触印太地区多边机制并掌握主动。
迫使中国遵守美国主导下的国际规则体系。拜登政府将着力施压中国“再融入”美国主导制定的全球和地区规则和标准,并联合盟友和伙伴极力说服中方相信“竞争但和平的地区环境”符合各方利益。美国最直接的目标是“阻止中国干涉美国行动自由以及从领土空间上胁迫美国盟友和伙伴的行动”。因此,美国需要以其强大的海空军力量为后盾,反对有关沿海国的海洋权利主张,借助“航行自由行动”进行军事行动威慑和外交抗议,加大目标国与美国咨询和磋商的压力。
(三)加码南海军事力量“再平衡”
继续推动美国军事力量向印太地区转移。沙利文和坎贝尔认为,为了确保美国在印太地区的威慑力,美国应该将其投资的方向从航母等昂贵而脆弱的战力上转移到性价比更高的对华不对称能力上,并且在必要时利用好各类准入协议,而不是设置永久性质的军事基地。美军近期在印太地区低调举行“贵族怒火”、“荒岛求生者”等演习,实际是在验证“远征前进基地”等新作战概念。
针对具体议题“精准建群”,坎贝尔等提出,美国不应该建立涵盖所有议题的“大联盟”,而应该针对不同议题与不同盟友构建“小圈子”,就具体问题凝聚共识和力量,逐步形成美国主导下涵盖各个领域的多维合作架构。2020年“马拉巴尔”演习和2021年“拉彼鲁斯”演习突显“四边安全对话”机制在军事领域向南海快速逼近态势,不排除未来四国借助“四边+”模式,邀请南海域内国家参与演习,直接涉足南海海域的可能。
借助欧洲盟友力量实现南海“再平衡”。布林肯认为,为应对中国挑战,美国需要召集盟友和伙伴,而不是疏远他们。近期,英国、法国、德国等美国在欧洲的传统盟友就纷纷表态并采取实际行动,派军舰通过南海海域,积极响应美国号召。
三、拜登政府
落实南海政策的制约因素
拜登打南海牌的架势确已摆开,南海各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南海域外国家“手长袖子短”,美国维持霸权图谋恐难一呼百应。
(一)南海国家对中美竞争态度暧昧
特朗普政府南海政策的鲜明特点就是拉拢东盟国家,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碰壁。蓬佩奥南海声明发表后,并没有出现美方预想的对华“群起而攻之”的景象,东盟国家仍然持观望态度,不愿在中美之间公开“选边站队”,排斥域外国家抬升南海军事风险之举。东盟国家体现出“横排看齐”的心态,主要南海沿岸国都不希望做“出头鸟”,成为大国博弈牺牲品,在具体问题上倾向首先回归东盟框架协调立场,最终表态一般较为中性温和。东盟国家还存在渔利中美竞争的心态。南海相关争端国对美国等西方仍有较大战略需求,主要体现在政治上要支持,安全上要援助,经济上要投资,其中尤其期待深化对美安全合作,为其自身在南海攫取实际利益谋求安全保障。同时,东盟国家也意识到对华合作是抗疫、恢复经济和维护地区和平繁荣的重要保障,不愿因南海争端与中国关系彻底搞僵,倾向务实推进对华合作。
(二)域外盟友军事介入限度仍待观察
从国际环境来看,美国大国权威和战略信誉因相对实力下降而不断走弱,美国重振对盟友领导力面临修复关系和重塑信誉的艰巨任务。从团结盟友和伙伴来看,当前国际社会对美国政策疑虑并未完全消除,担心拜登承诺的加强同盟关系最终落空,质疑美国履行协议的能力和意愿,担忧美国下届政府再次推翻现有协议,此外美国传统盟友和伙伴介入南海的真实实力也存在一定限度。
(三)区域军事力量转型面临困难
拜登近期宣布美军撤离阿富汗时,就指出会把战略重心转移到印太地区,矛头直指中国。拜登政府认为,如果能够减少在阿富汗地区的军力消耗,可以将重心转移到南海等地区,通过增加在这些地区的军事部署,达到集中精力和资源提升对中国威慑和影响的效果。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也表示,当下的重点应该是对待与中国相关的议题。但是,美国军力转向亚太恐难一蹴而就。美国在印太地区深度推进对华战略围堵和军事包围,但相关国家对实质性介入南海问题仍心有余悸,尚处于逐步试探阶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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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示意图
图片来源:新京报
本文作者
高圣惕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二级教授
梅晶晶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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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第76(80)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简称“CLCS”)提供的“建议”是沿海国建立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基础”,可合法化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主张。依照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若是一个陆地或是海洋争端的当事国向CLCS提出划界案(简称“提案国”),CLCS收到其他争端国的照会(简称“照会国”)举报该项争端后,不应审议涉及争端的划界案。CLCS若是得到争端所有当事国的同意,则可以审理涉及争端的划界案。本论文使用条约解释的方法,通过“上下文”来解释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条文意义,并梳理CLCS成立24年来处理涉及争端的所有划界案的实践,分析提案国和照会国的主张,以及在不同情况下CLCS的决定。如此可预测CLCS该如何处理(涉及争端的)2019年12月的马来西亚南海划界案。
一、CLCS议事规则关于“争端”的规定
1、 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原则及例外
“如果已存在陆地或海洋争端”,CLCS不应审理划界案(原则),“争端所有当事国事前表示同意”CLCS仍可审议划界案(例外)。“所有(all)”这个词很重要,意指:不管有其他几个争端当事国同意CLCS审议该划界案,只要有一个争端当事国不同意CLCS审理有争端的划界案,就不能适用例外规定,即不应审议划界案。
2、 该如何做出“同意”
依据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争端所有当事国应该在“事前”表示同意。这里的同意包含几层意思:(1)“同意”须在CLCS决定如何处理特定划界案之前,也就是决定是否设立小组委员会(Sub-commission)之前做出。(2)从上下文来看,“同意”必须由所有争端当事国“明示”表示。
3、 由谁指认“争端”
根据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1条,从“各国”(“states”)这个词可看出:(1)CLCS无权决定“争端”存在与否;(2)“States”这个词是复数,争端“是否存在”不由提案国单独决定。
4、 “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意涵为何
“陆地争端”,从《公约》第76(8)条的上下文来看,代表着对于一个具备领土自然延伸可以产生大陆架的“陆地(或岛屿)”的所有权或主权归属的“争端”。通过检视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a)条的上下文,“海洋争端”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海域划界争端以及“海洋权利依据争端(maritime entitlement dispute)”。
二、CLCS的相关实践
作者梳理CLCS在过去24年面对划界案如何处理举报“争端”的外交照会的种种做法,发现CLCS曾做出以下三类决定:
1、决定“不审议本划界案”
事实上,CLCS只有在少数的案子中做出“不审议”的断然决定:阿根廷(2009/04/21)提出的25号划界案和英国(2009/05/11)提出的第45号划界案;针对南极洲,CLCS收到的第3号澳大利亚(2004/11/15)划界案、第25号阿根廷(2009/04/21)划界案、第30号挪威(2009/05/04)划界案;涵盖日本的北方四岛的第1号俄罗斯(2001/12/20)划界案。前述六个CLCS“不予审理”的实践,直接适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发生该条款原则规定的法律效果,但并未援引第5(a)条。
2、决定“延后处理划界案”
跟前类实践相比后发现,只有当CLCS面临难以解决的陆地争端(领土主权争端)时,才会做出“不予审议划界案”的断然决定。当争端有希望在未来解决时,CLCS可能会选择延后处理。
(1)援引第5(a)条且“不同意CLCS审议”。这类实践的照会如:孟加拉为了阻挡缅甸(2008/12/16)提出的第16号划界案而在(2009/07/23)提出的照会;索马里 (2009/08/19)为了阻挡第18号也门 (2009/03/20)划界案所提出的照会。
(2)援引第5(a)条,避谈是否“同意”。提出反对性照会的国家,有时候除了指出争端、提到第5(a)条外,对于是否“同意”CLCS审议不置一词。这类国家的实践可见第54号丹麦(2010/12/02)划界案、第55号孟加拉(2011/02/25)划界案,遭遇来自印度(2011/06/20)及缅甸(2011/03/31)的照会以及其他划界案抗议照会。
(3)未援引第5(a)条。在少数CLCS决定推迟审议的划界案中,照会国并未提到第5(a)条,但因照会文字充分展现争端的存在与当事国间不妥协的立场,令CLCS无法忽略,例如:针对第53号马尔代夫(2010/07/26)划界案,毛里求斯在(2011/03/24)发出的第二份照会;第60号加蓬(2012/04/10)划界案,遭到安哥拉(2012/06/07)照会的质疑。
(4)国际司法仲裁的裁决是否被CLCS视为“争端已不存在”或“当事国同意”的证据?对此,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在孟缅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决定行使其管辖权对于孟加拉湾做出的划界判决,并不能在CLCS场域中证明孟缅之间“争端”已经消失。相同情况在CLCS第48号印度(2009/05/11)划界案中也可见一斑。
3、决定“未来设立小组委员会审议划界案”
(1) 外交照会不彰显争端。例如:针对第1b号俄罗斯(2015/08/03)修正版划界案,丹麦、美国和加拿大分别提出的照会;针对第5号新西兰(2006/04/19)划界案,斐济提出的照会;对于第4号爱尔兰(2005/05/25)划界案,冰岛提出的照会。这些照会的关键在于:既然不援引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也不将情况定性为“争端”,照会所描绘的情况就不构成CLCS审理划界案的障碍。但这类照会并不必然导致CLCS推进审议划界案,关键仍在于“争端”是否存在或其他争端当事国是否表示“同意”。
(2) 外交照会指出“争端”但表示“同意”。有几个划界案遭遇照会国指出:存在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所称的“海洋争端”,但是“同意”CLCS审议划界案。例如针对第7号挪威(2006/11/27)划界案,俄罗斯(2007/02/21)提出的照会。
(3) 照会国举报的“争端”因提案国立场修正而消除。第8号法国(2007/05/22)划界案遭遇到瓦努阿图(2007/07/11)照会,后法国代表要求CLCS不审议瓦努阿图照会提到的两个岛屿所牵涉到的大陆架,CLCS于是决定在未来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法国(修正的)划界案。
三、结论
将CLCS对划界案的做法分类,追踪不同决定的原因,便可找到特定的国家实践与特定的CLCS决定的关系。
CLCS所做的第一类决定即“不审议也不认定该划界案”。这种决定背后的提案国与照会国的实践是:(1)两种国家的照会往来充分展现存在于彼此的难以解决的领土主权争端;(2)第5(a)条几乎未被照会国援引;(3)照会国断然要求CLCS不能审理该划界案;(4)提案国与照会国之间的争端闹得举世皆知,不需要援引第5(a)条来提醒CLCS争端的存在。
CLCS做出的第二类决定是“延后处理划界案”。这种决定背后的国家实践的特点是:(1)照会国援引第5(a)条,并且表示“不同意”CLCS审理该划界案;(2)照会国援引第5(a)条,对于“同意与否”未置一词;(3)照会国不援引第5(a)条,但是通过照会国与提案国的意见交换看出两国间存在争端,而且照会国不同意CLCS考量该划界案。
CLCS做出的第三类决定就是“在未来将成立小组委员会来审议该划界案”。两种不同的提案国与照会国的互动模式导致CLCS如此作为:(1)提案国与照会国不将彼此的重叠海域主张或是海域划界谈判定性为“海洋争端”,既然争端不存在,自然无需适用第5(a)条;(2)照会国或提案国指出存在第5(a)条意义下的争端,但是照会国表示“同意”CLCS考量该划界案。
基于前述三种不同类型的CLCS决定,本文提出下列观察:
第一,CLCS一直非常尊重国家对于“情况”的定性。当提案国或是照会国将彼此的情况定性为“陆地或海洋争端”时,CLCS皆给与尊重。
第二,海域主张重叠的情况或是海域划界的谈判情况,是否被定性为“海洋争端”,完全由“国家”来决定。
第三,适用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不以该条款被划界案或照会援引为条件。
第四,一旦存在符合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定义的争端,CLCS的决定为何,有赖于争端国的态度。
第五,CLCS是否可以改变“延后处理划界案”的决定有赖于提案国跟照会国彼此“争端关系”的良性发展。
第六,不同类的争端将导致CLCS不同类的决定。
第七,海洋权利依据争端(maritime entitlement dispute),作为被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涵盖的海域划界争端的固有部分,屡次被照会国提出,用以抗议划界案并阻挡划界案在CLCS的审议。
第八,从CLCS过去24年处理照会国跟提案国争论的实践,可以看出委员会持续地适用并尊重其议事规则附件一与附件一第5(a)条的规定,并发展出折中方案:就是“延后处理划界案”,适用于存在海洋争端而当事国有可能改善关系的情况。
最后,ITLOS在孟缅案的裁决仍有疑问。国际司法仲裁机关对于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划定,若缺乏CLCS这样的科学与技术专业机构的“建议”的支持,裁决可能在科学与技术层面站不住脚,也会损及CLCS职能的行使。
END
编辑 | 付姗姗
排版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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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民秘密进入欧盟的主要路线
图片来源:英国媒体
本文作者
邢瑞利
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讲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2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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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世界主要国家推动“再边境化”的进程中,边境安全治理的日益私人化现象值得关注。越来越多的私营安保公司(Private Security Companies)正参与到边境安全治理中来,它们承担了以往由政府负责的边境监视与控制、拘留、安置、运输、驱逐非法移民等各种职能。目前,国内学界关于边境安全治理的研究较少且主要是以国家行为体为中心的,私人行为体在边境安全治理中的活动常常被忽略。鉴于此,本文主要以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私人化为案例进行专门探究,探究私营安保公司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现状、动因及其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以期对欧盟边境安全私人化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认识。
一、私营安保公司成为
欧盟边境安全治理中的新主体
私营安保公司将欧盟边境管制视为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并积极寻求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它们活跃于欧盟内部边境安全执法、欧盟外部边境监视系统研发以及第三国边境安全合作等各个领域。私营安保公司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执法机构在边境安全治理上各有分工合作。私营安保公司在欧盟边境安全治理中总体起着一种协助性作用并提供辅助性边境安全服务,而欧盟及其成员国仍掌握核心边境安全服务供给的权力。这主要是因为,欧盟边境安全私人化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欧盟及其成员国自上而下推动将边境安全业务外包给私营安保公司的动态过程。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国家只是将某些边境安全业务的执行权委托和外包给私营安保公司,但与此同时国家保留对边境安全管控和垄断的权力。由此可见,私营安保公司主要是作为辅助性的角色参与到欧盟边境安全治理中,帮助警察和公共机构加强执法以更好地应对各类边境安全挑战。
二、私营安保公司参与
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动因
第一,欧盟应对边境安全挑战的能力有限,尤其是协调成员国边境安全政策的能力不足,成为边境安全治理私人化的直接原因。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尽管欧盟为加强边境安全治理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并于2015年5月专门出台了《欧洲移民议程》(European Agenda on Migration),号召成员国以及第三国等所有相关行为体共同合作以推动难民政策的制定。然而,在安全挑战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些试图加强对边境的控制以防止任何未经授权或非法的人员及货物流动的举措不仅效果欠佳,反而还刺激了边境移民及犯罪团伙采取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逃避欧盟的边境管制。为了更有效地应对边境安全威胁,欧盟及其成员国也逐渐改进治理办法并将诸如非法移民驱逐、拘留、遣返、安置、运输等有关的边境管控业务外包给私营安保公司。
第二,欧洲高度发达的私营安保行业为边境安全治理私人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欧洲国家是全球私营安保行业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进入21世纪,欧洲私营安保行业更是蓬勃发展,世界各地无处不在。数据显示,英国拥有欧洲最大的私营安保部门,2018年私营安保人员数量为33.9万人,其次是西班牙,私营安保人员数量为18.8万人,德国私营安保人员数量为16.8万人,法国私营安保人员数量为14.7万人,意大利私营安保人员数量为4.78万人;英国平均每10万人当中就有527.8名私营安保人员,西班牙为404.2人,德国为208人,法国为223.2人,意大利为78.7人。英国私营安保人员数量已经远远超过公共警察数量,两者比率为2.11:1。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私营安保人员数量也非常庞大,私营安保人员数量与公共警察数量的比率相当。高度发达的私营安保行业以及丰富的私营安保经验为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私人化提供了可能。
第三,欧盟受新自由主义革命影响而主动将相关业务外包给私营安保公司是边境安全治理私人化的深层原因。20世纪70年代,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率先推动了新自由主义革命,以私人行为体为标志的私人化浪潮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象征。新自由主义革命掀起的这股私人化浪潮逐渐波及到安全领域,某些特定安全职能的外包变得不再困难。就边境安全治理而言,欧洲国家推行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私人化和安全外包显然也适用于该领域。随着欧盟边境安全治理中的公共和私人合作关系日益密切,欧盟“边界管理新架构”正逐渐显现。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等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开始与私营安保公司签署合同来管理拘押、转移和安置难民及非法移民的场所,就是这一边界管理新架构的具体体现。显然,私营安保公司已经逐渐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并在防止和管制跨境非法人员和货物流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私营安保公司参与
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路径
第一,私营安保公司推动欧盟边境问题的安全化,渲染欧洲国家所面临的边境安全威胁,将动用军事手段和依靠先进监测技术作为边境安全治理的解决方案。在欧盟及其成员国内部,边境问题越来越被框定为一种令人担忧甚至破坏稳定的安全问题,这种对边境威胁的担忧某种程度上为私营安保行业提供了市场机遇。在此情形下,私营安保公司也迅速抓住了机遇进一步推动边境问题安全化,将自身定位成“边境管控专家”,并利用这一身份将难民及非法移民涌入欧洲的行为框定为安全威胁,让欧盟及其成员国相信需要更多购买它们出售的安保产品才能有效应对边境安全威胁。最终,私营安保公司成功将欧盟边境问题安全化的结果是促使该问题进入政治议程,使欧盟的边境安全政策建立在加强军事化边境安全、智能化边界拓展、拘留与驱逐、外部化边境安全治理四大支柱之上。
第二,私营安保公司通过积极游说欧盟委员会以及边境机构以影响塑造欧盟的边境安全政策,从而最终获得政府合同。欧洲空中客车集团、意大利莱昂纳多公司和法国泰雷兹集团等在内的私营安保公司目前都在进行广泛的游说。这些私营安保公司与代表它们利益的游说团体,如欧洲航空航天与防务工业协会(Aerospace and Defence Industries Association of Europe, ASD)和欧盟安全组织(European Organisation for Security, EOS)等通过定期参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举办的一系列边境管控会议、参与政策咨询及制定、撰写建议报告等方式与之建立了牢固的合作关系。凭借这种密切的互动关系,私营安保公司在欧盟边境管理局具有极大的影响,其提出的政策建议甚至有时会被欧盟全盘采纳。例如,建立欧洲边境警卫局和欧盟边境监视系统的建议正是由私营安保公司推动的,这些建议最终得到欧盟的采纳,显然也推动了私营安保行业在欧洲边境安全市场的进一步扩张。
第三,私营安保公司通过参与政府机构组织的各种边境安全研讨会或科研项目计划来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3年间,欧盟和欧洲航天局共资助了39个边境安全研究和开发项目,总金额达2.25亿欧元,项目旨在开发机械嗅探犬、监测陆地边界和海上边界的无人机、卫星监测系统等各类先进的监视安全技术。欧洲一些大型国际私营安保公司参与项目研发并从中受益,其中法国泰雷兹集团参与18个项目、意大利芬梅卡尼卡集团参与16个项目、欧洲空中客车集团参与10个项目。除欧盟安全研究咨询委员会外,欧盟还成立了欧洲安全研究创新论坛,鼓励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定期开展公私对话,就欧盟边界安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这表明,私营安保公司不仅仅是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受益者,它们在欧盟的鼓励下也在积极参与维护欧盟边境安全,通过参加欧盟组织的研讨会以及科研项目计划来推介其生产的边境监测技术和产品。
四、私营安保公司参与
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影响
私营安保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为体对促进欧盟边境安全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为:私营安保公司可以与欧洲各国相互促进,共同保障欧盟边境安全。
一是私营安保公司自身具有独特优势,能够弥补欧盟及其成员国在边境安全治理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与缺陷。一方面,私营安保公司能够降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私营安保公司能够提供欧盟所需的各类边境管控服务。私营安保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行为体,为了吸引到更多的客户,私营安保公司往往会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各类专业且优质的安保服务。私营安保公司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且服务质量高这一优势,非常适用于应对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各类挑战。
二是私营安保公司在参与欧盟与成员国、第三国边境合作实践时优势突出,可以绕过政策协调以及领土主权冲突等阻碍国家间合作的敏感性问题。尽管欧盟已经基本实现了申根区内部无边界的自由,但欧盟与申根成员国在边境政策协调上存在内在张力。与此同时,欧盟与非申根邻国也面临共同管理外部边界的问题,边界主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显然也加大了双方进行外部边境安全治理的难度。如果将私营安保公司引入到边境安全治理中,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欧盟与成员国边境政策协调的张力,也可以降低欧盟与第三国在领土主权上可能的冲突。这主要是因为私营安保公司属于私营企业实体,可以将之视为“中立行为体”,从而绕过欧盟与成员国、第三国开展边境安全合作时面临的政策协调、领土主权冲突和执法管辖重叠等敏感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私营安保公司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也存在着诸多的消极影响及潜在风险。第一,私营安保公司在管制欧盟边境非法人员及货物流动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主权相矛盾、利益相背离的趋势。第二,私营安保公司在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过程中,可能会滥用暴力甚至恶化冲突,进而引发人道主义问题。第三,私营安保公司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某种程度上不仅无助于解决跨境威胁,反而会引发新的问题。由此可见,若不能对私营安保公司进行有效的问责和监督,私营安保公司参与欧盟边境安全治理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必将长期遭到质疑。鉴于此,对于欧盟及其成员国而言,构建一套有效规制私营安保公司参与边境安全治理的法律制度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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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政治经济变迁与中国北极战略研讨会
图片来源: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本文作者
王晨光
法学博士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2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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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苏格兰政府在其北部的奥克尼群岛发布了第一份北极政策文件——《北极连接:苏格兰北极政策框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发布北极政策文件的域外国家地方政府。本文将从苏格兰的相关政策实践出发,对其参与北极事务的战略动因、战略举措、主要特征等进行分析。
一、苏格兰参与北极事务的战略动因
苏格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的政治实体之一,近年来其积极关注北极事务并出台北极政策,既有历史文化方面的情愫,也有现实利益方面的考量。
(一)历史文化的联系
苏格兰与北极在历史文化方面具有长期的、多方面的联系,苏格兰政府希望彰显这些联系为当前参与北极事务寻求依据。苏格兰与丹麦本土的纬度基本相当甚至略高,十分接近北极理事会北极监测与评估工作组(AMAP)、可持续发展工作组(SDWG)等划定的北极范围。苏格兰与北极国家的联系可以追溯到公元8世纪北欧维京人入侵不列颠岛,直到15世纪末,苏格兰北部的设得兰群岛、奥克尼群岛等都属于丹麦—挪威联合王国,因此苏格兰境内保留了许多北欧的历史文化痕迹。
苏格兰民族一方面受到北欧的塑造和影响,另一方面也在近代人类探索北极的征程中留下了不少印记。1854年,苏格兰探险家约翰·雷(John Rae)探索西北航道归来,第一次带回了约翰·富兰克林(John Franklin)探险队全部遇难的确切消息,在当时引起轰动。另外,自欧洲殖民者“发现”北美大陆以来,大量苏格兰人西迁至此。加拿大境内有470万苏格兰裔,约占总人口的八分之一,他们成为苏格兰与北极保持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英国“脱欧”的刺激
在英国“脱欧”已成定局的情况下,苏格兰政府希望继续与欧洲特别是北欧国家保持合作关系。英国具有深厚的“疑欧主义”传统,2016年6月英国政府通过全民公投决定退出欧盟。2019年7月,在“脱欧”问题上持强硬立场的约翰逊接替持温和态度的特蕾莎·梅当选首相,英国加快“脱欧”进程。2020年12月24日,英欧双方就包括贸易在内的一系列合作细节达成历史性协议,为英国按计划在2020年结束“脱欧”过渡期铺平了道路。
英国“脱欧”后,国际身份、权利义务等将发生较大变化,对北极事务的参与也会受到影响。如世界上第一份关于北冰洋公海渔业治理的国际协定《防止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就是欧盟作为10个参与方之一参与磋商并在2018年正式签署的。英国“脱欧”后,在一定程度上将失去通过欧盟参与北极事务及同北欧国家交往合作的便利条件,这是本就反对“脱欧”的苏格兰不愿看到的,因而采取行动以减少英国“脱欧”对其参与北极事务的冲击。
(三)争取独立的考量
苏格兰的民族独立运动由来已久,苏格兰政府希望通过参与北极资源开发为争取独立及独立后更好地发展增添筹码。20世纪中后期,英国政府为回应地区民族主义施行权力下放,于1999年恢复了消失近300年的苏格兰议会,允许其享有大部分地方事务的治理权。2007年,主张脱离英国独立的苏格兰民族党成为苏格兰议会第一大党,并在其后一直占据议会多数席位。随着英国一步步脱离欧盟,苏格兰要求独立的呼声日渐走高。
苏格兰争取独立的最大底气来自能源领域,特别是位于其境内的北海油田。北海油田是世界主要油气产区之一,对英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北海油田的大部分工作虽在苏格兰境内完成,但其收入归英国政府统一支配,这引起苏格兰民族党的强烈不满。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北海油田逐渐走向枯竭。苏格兰希望凭借在开发北海油田过程中积累的海上作业经验和开采技术参与北极资源开发,进一步争取民族独立及更好的发展前景。
二、苏格兰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实践
苏格兰根据北极治理发展和自身利益需求,从科学研究、文化联系、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五个方面展开北极政策实践,并就下一步行动做出相应规划。
(一)重视北极科学研究工作
苏格兰拥有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北极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积累和较强实力。苏格兰的北极研究涉及可再生能源、海洋学、气候环境、人类学、考古学、工程学等诸多学科,在蓝色碳、海洋环境监测、水下机器人等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未来一个时期,苏格兰计划通过积极参与北极大学联盟、推动不同学科交叉创新、履行更多国际北极科考义务等加强北极科研工作。
(二)加强与北极的文化联系
苏格兰和北极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联系,与北极国家在文化领域利益相近、合作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发起爱丁堡国际文化峰会等以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第二,保护民族语言和地方方言;第三,推进以传统工艺为主要内容的创意产业;第四,保护北极地区自然和文化遗产;第五,坚持可持续原则发展旅游业。
(三)与北极国家一道完善社区建设
苏格兰与北极国家的一些社区均位于遥远、荒芜之地,目前正通过以社区为主导、人权为基础的方式共同应对就业、社保、基建等挑战。促进就业方面,聚焦提升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和为当地年轻人创造更多工作机会;社会保障方面,积极改善远程医疗服务、居民采暖条件等;基础设施方面,推动建筑设计创新、网络通讯设施建设等。
(四)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
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响应器”和“驱动器”之一,北极地区气温正以世界其他地区两倍的速度上升。苏格兰政府将全球气候变化界定为紧急事件,早在2010年便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性质的气候正义基金,目前正大力减少温室气体零排放。大部分北极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都提出了雄心勃勃的目标,苏格兰呼吁各方分享经验、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
(五)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全球气候变暖使北极进入“开发时代”,但北极自然环境脆弱且正经历快速变化,因而包括苏格兰在内的各方都强调,北极必须坚持负责任、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苏格兰在北极地区的经济活动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一是与北极国家的国际贸易,二是海上交通运输,三是北极油气资源开发,四是海洋渔业,五是数字经济。
三、苏格兰北极政策实践的主要特征
鉴于苏格兰政府的地方自治性质,再加上英国“脱欧”、苏格兰争取独立等现实背景,苏格兰的北极政策实践呈现如下特征:
(一)相对英国保持独立
按照英国权力下放相关规定,苏格兰政府掌握地方经济、教育、卫生、司法、住房、环境、交通等职权。因此,《苏格兰北极政策框架》是相对独立的,其中提到英国的地方屈指可数,更没有出现如何配合或落实英国政府北极政策的内容。而从英国政府2013年和2018年出台的两份北极政策看,其也没怎么提及苏格兰。但这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合作空间,如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重点关注北欧伙伴
在英国“脱欧”背景下,苏格兰的北极政策实践强调同欧盟特别是北欧国家加强合作。《苏格兰北极政策框架》把自己定位为“通往北极的欧洲门户”以彰显欧洲身份,且其中提到北欧五国及欧盟的次数远多于俄、美、加三国。另外,苏格兰政府2017年9月更新的《北欧波罗的海政策声明》用一定篇幅阐述了北极问题,而同年出台的苏格兰对美战略和对加战略都没有提及北极问题。
(三)以北极圈论坛为主要平台
苏格兰积极参加北极圈论坛相关活动,主要通过该平台彰显和扩大在北极问题上的影响力。北极圈论坛成立于2013年4月,苏格兰首席部长斯特金曾于2016年和2017年出席北极圈论坛大会并发表演讲,向国际社会阐述苏格兰的北极政策主张。2017年11月,苏格兰在爱丁堡举办了以“苏格兰与新北方”为主题的北极圈论坛分论坛,正是在分论坛闭幕式上宣布将制定北极战略。
(四)积极倡导创新精神
苏格兰拥有悠久的创新传统,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2019年欧洲地区创新记分牌》中属于较强(Strong+)阵营。同时,北极国家的创新能力普遍位居世界前列,这也为苏格兰在北极问题上重视创新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苏格兰政府努力通过创新来弥补地理位置、政治地位等不足,在北极科研、文化、社区建设、环保、经济等方面都体现了创新精神。
四、结语
总之,面对内外形势发展变化,苏格兰政府已将北极作为重要的战略方向,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实践。同时,作为第一个出台北极政策文件的域外国家地方政府,苏格兰的积极参与也为北极治理注入了新动力。但需注意的是,受英国“脱欧”遗留下诸多问题、苏格兰争取独立前景堪忧、北极经济开发利益有限、北极面临地缘政治“回潮”风险等因素影响,苏格兰参与北极事务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苏格兰高度重视发展与中国的关系,2017年发布《国际政策声明》将中国确定为5个对外交往优先国家之一,2018年6月出台第三份对华战略强调“一带一路”倡议是苏格兰经济发展的宝贵机遇。中国与苏格兰应抓住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机遇,围绕北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共同关心的问题扩大利益交集,开展务实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为构建“北极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END
编辑 | 付姗姗
排版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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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
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11月27日在广西南宁举行
图片来源:新华社
本文作者
陆广济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2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问题的提出
通过梳理和分析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中国—东盟关系研究仍然有需要改进和发展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外交政策、经贸关系、历史发展、机制建设、南海争端等具体问题的分析层面,难以捕捉到中国—东盟关系运行的客观规律。其二,研究方法侧重于现实主义地缘政治、权力平衡、权力转移等角度,或者自由主义相互依存、功能性外溢、地区治理等角度,对于双方关系发展波动起伏、稳中有变的现象未能很好地解释其深层次的动因。其三,对中国-东盟关系中观念性因素研究不够。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二、国际关系中的身份政治
(一)身份的形成
社会建构主义将身份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认为国家在互动中产生的观念结构塑造身份,因此身份和利益都是变动的,内生于国际体系之中。亚历山大·温特的社会建构主义认为国家至少包含四种身份:(1)个人或团体;(2)类属;(3)角色;(4)集体。温特强调宏观(体系结构)层面的互动。其实,互动并不局限于国际体系内部所有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的总和以及国家与体系文化的互动。国家之间的互动也能产生观念性结构,国家关系行为体按照“互应逻辑”形成相互间的共有观念构建出相应的角色。此外,国家身份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内因素的影响。
(二)身份对国家行为的影响
建构主义从观念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内生于国际体系,是由社会实践中的共有观念形成身份,而身份对利益有导向作用。因此,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与对外行为三者之间,国家身份与国家利益是建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家行为之间是因果关系,物质因素的背后其实是观念因素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个体身份向集体身份的进化
集体身份作为国家身份进化的最高层次,是一个相互认知不断突破自我与他者的边界并汇合为集体认同的过程。在国家间的互动层面,双方通过良性互动对传统的国家利益观和交往方式进行反思,建立“以心相交”的互动文化。共同安全的战略文化将一国之安危视为集体之安危,个体利益融汇于集体的利益,安全不是以自助的方式取得,而是通过互助的方式分享对和平的预期,形成一种多元安全共同体机制。此外,集体身份还受到温特提出的“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和自我约束”四个变量的制约。
三、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过程中的身份政治
(一)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过程中的四种角色身份
政治对立时期(1967—1971年):“敌人”。中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形成全面对抗关系—在政治上处于对立状态,在外交上处于隔绝状态。
改善时期(1972—1978年):“利益攸关者”。表现在中国实施对外开放和扩展国际空间需要东盟国家的帮助,而东盟国家内部的华人华侨问题、国内武装叛乱问题以及东盟组织的发展问题需要中国支持。
战略联盟时期(1979-1990年):“战略同盟”。“战略同盟”身份将中国与东盟国家置于同一立场之上,构建了二者共同的战略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来自第三方威胁的安全利益,也包括共同维护地区繁荣稳定的发展利益。
全面发展时期(1991年至今):“合作伙伴”。由于双方政治互信不够,中国与东盟始终没有跨越权力政治“安全困境”的鸿沟,务实主义驱动下的利益交换仍然是一些东盟国家与中国合作的初衷,以至于合作中的猜疑和不信任相伴而生。
(二)推动中国—东盟关系发展的两种动力
利益是推动中国—东盟关系发展最直接的动力。东盟成立之初,中国与东盟之间是利益相悖的。随着中美苏三角关系的逆转,双方出现了相关利益,促使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关系缓和。冷战结束以来,意识形态让位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利益交汇点不断增多,双方从最初对话伙伴关系升级为战略伙伴关系。同时,部分切身利益的冲突又成为影响中国—东盟关系向前发展的障碍,如东盟担忧中国的崛起威胁到自己在东亚地区合作中的领头羊地位、中国担心东盟成为西方围堵中国的工具。
身份是中国—东盟关系发展的深层次的动力。双方之间的角色身份并不是一个稳定的常量,从最初的“敌人”,演变为“利益攸关者”,再到“战略同盟”,最后发展为“合作伙伴”。目前,中国与东盟“合作伙伴”的角色身份是一种复合身份,既包括了朋友的身份,也包括了对手的身份。朋友身份主要体现在低级政治领域,双方在经贸合作、人文交往、地区治理等多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高级政治领域,特别是涉及安全和领土问题,对手身份就会明显体现出来,并左右双方的利益关系。
(三)中国与东盟现有身份的反思
中国与东盟现有角色身份存在局限性。中国与东盟的“合作伙伴”身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朋友关系,这种缺乏政治互信的“合作伙伴”身份在推动中国—东盟关系中的局限性明显地表现出来:在谈及经济合作带来的互利共赢时双方合作的意愿强烈,而遇到敏感的政治问题时双方很难有妥协和让步的空间,经济合作的利益并不能转化为政治合作上的互信。
中国与东盟集体身份缺失。目前,中国与东盟之间没有集体身份存在,“自我”和“他者”的界限泾渭分明,利益不能有效地融合,双方合作停留在利益交换层面,政治互信相对滞后。一些东盟国家以实用主义方式对待与中国的交往,积极搭乘中国经济便车的同时又奉行“大国平衡”战略,与中国近而不亲,双方关系随时面临“利尽人散”的风险。
四、中国—东盟集体身份的建构与
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形成路径
(一)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内涵
“命运共同体”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和地区治理在精神层面上提出的解决方案。目的在于双方通过增信释疑、求同存异,建构起“同呼吸、共命运”的价值观,重新定义集体利益,从而采取更倾向于合作的行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淡化“权力和利益”等物质因素的影响,在双方合作中重新定义身份和利益,通过形成“共同体感”将个体的利益融入集体利益之中,化解合作中的冲突与对抗。
(二)东盟方面对“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认识
东盟对于中国提出的共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给予了积极的回应。但作为单独个体的东盟成员国,对“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一。做出积极回应的有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越南对该倡议态度出现摇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文莱的官方采取务实和有选择性的回答,强调继续深化双边关系,加强与中国经贸和人文交流合作的重要性。
对于构建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东盟学界也出现两种不同的声音。消极的立场认为:中国提出与东盟构建命运共同体是加强政治宣传和软实力的表现,同时也是为了修补中国在处理海权争端和领土问题时采取激进的行为而被破坏的与邻国的关系。积极的观点认为:中国领导人不断强调与东盟构建“命运共同体”,通过各种举措加强中国与东盟以及其他邻国的经济、社会和基础设施联系,表明周边外交已经成为中国的核心关切。
(三)“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作为双方一种集体身份的构建,需要在体系层面、互动层面和单位层面进行努力。首先,中国与东盟集体身份的构建,需要东亚地区形成基于朋友身份的互利共生的地区体系文化。所有成员处于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政治生态系统之中,对前途和命运有着共同的期望。其次,双方需要建立“以心相交”的互动文化。各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展开互动,形成“真正朋友”的角色身份,指向“合而为一”的集体身份。再次,在双方内部还要形成共同安全的战略文化。如果中国与东盟将共同安全作为其战略文化的核心,那么随着双方共同安全利益的强化和集体战略信任的增长,双方之间的“安全困境”将会被“安全共同体”所取代。
“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形成还受到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和自我约束四个变量不同程度的制约。
相互依存是中国东盟集体身份形成的重要条件。客观方面,加强中国和东盟发展战略对接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增强合作动力、促进双方发展方式深度交融。主观方面,双方需要加强政治互信,意识到双方共同利益的存在,树立互利共生的理念,将客观相互依存内化为主观相互依存。
共同命运是中国与东盟集体身份形成的外部动力。随着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凸显以及全球性问题的扩散,中国与东盟所面临的威胁不是以第三方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全球性的形式铺展开来,需要双方长期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治理。如果采取漠视态度,或者以邻为壑,拒绝合作,那么共同命运在中国与东盟集体身份形成的过程中能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
同质性对中国与东盟集体身份的形成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中国与东盟国家客观上缺乏同质性,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却有可能由于各自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不同的文明内涵而产生出某种异性引力,促成彼此在社会与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血脉相亲。华人在当地地位不断提高,成为联系中国与东盟国家的重要纽带,主观上的同质性会得到提高。此外,中国与东盟在交往过程中,随着区域间交往与互动的频繁,逐渐培养出协商一致的处理问题方式、南南合作的发展理念、求同存异的交往方式、被压迫民族的历史记忆、对民主和人权的理解、实现东亚一体化的愿景等等。
自我约束对于中国与东盟集体身份的形成至关重要。东盟主要由中小型国家构成,与中国存在严重的实力不对称问题,在合作中寻求“中国机遇”的同时,也担心“中国威胁”,在共建集体身份的过程中,中国作为强者一方更需要自我约束。同时,中国与东盟双方还致力于安全磋商机制、危机管控机制的建设,这些机制也是双方自我约束的体现,对于增加信息透明度,化解合作中的矛盾与冲突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弱势一方的东盟及其成员国也有自我约束的必要。
(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路径
首先,加强互联互通。发展战略对接方面,双方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节,将政策落实到实处。基础设施连接方面,中国在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同时,还应该在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电信等方面为东盟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东盟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协调方面,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简化通关程序,实现通关口岸便利化,加快人员和生产要素的流动。
其次,促进社会人文合作。双方鼓励支持民间团体进行直接的交流。支持双方国内大众传媒行业与合作。加强互派留学生项目、继续扩大旅游、文化、科技、体育、青少年发展、新冠肺炎防控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在社会治理方面,加强环保、水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人口老龄化、文物保护等的交流合作。
再次,完善安全合作机制。目前,中国与东盟在安全领域建立起一些合作机制,但制度化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完善高层对话机制,建立危机管控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减轻双方的战略误判。双方的智库、政策研究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以私人方式参与非官方的安全对话机制,以“第二轨道外交”的方式就地区安全局势进行磋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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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警局船只在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图片来源:网易新闻
本文作者
张保平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专家组成员
教育部公安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边防系主任、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2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这是一部对于推进海上维权执法和海警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
一、《海警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一)海警立法研究概述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决定重组国家海洋局,整合公安边防海警、海关缉私、中国海监、中国渔政四支海上执法力量,并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以此为起点,中国海警局作为海上维权执法主体力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相关研究多指向两个方向: 一是海上执法体制基本理论;二是海警体制。
更多的学者对海警维权执法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开展了研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基于警察事权的海警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二是海上执法行动和模式问题研究;三是海警与海军关系及海警船舶的法律属性问题;四是维权执法海域问题;五是海警执法监督问题;六是海警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和参与海洋国际治理问题。
(二)《海警法》立法的启动和推进
《海警法》立法是海警体制改革以后正式启动的。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海警转隶武警部队以后,相关部门迅速开启了立法进程,海警立法得以在高起点上运行。
在《海警法》公布施行以前,与海警有关的重要立法有三部:《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及《武警法》。这三部立法提出了制定《海警法》的任务,为《海警法》的制定进行了法律准备,因而也可以被视为《海警法》的前导性法律。
(三)《海警法(草案)》的公布及修改
2020年10月1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海警法草案的议案。11月15日,中国人大网公布《海警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1年1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了《海警法》。《海警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海警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正式公布施行的《海警法》对《海警法》征求意见稿的较多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了关于海警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关于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关于救援救助职责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关于海警执法程序规范的规定;五是修改了关于行政执法证明规则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关于海警在紧急需要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规定;七是增加了关于海警装备建设的规定;八是修改了关于中国海警局立法权的规定。
(四)《海警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海警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海警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海警法》结构完整、内容全面,确立了海警机构设置、属性、任务、权责、警械武器使用、合作、监督、保障等相关制度规则,是一部海警维权执法制度规则的集成之法。
《海警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海上维权执法体制改革和海警指挥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将党的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明确要求。《海警法》不仅是海警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支柱性法律,也是海洋治理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海警法》的颁布对于推动海上执法的国际合作,对于促进海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警法》的重要特色与创新
(一)《海警法》是一部调整多重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海警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海警机构,但也包括相关组织和个人甚至国家。不过,相关组织和个人,甚至包括国家都是因为与海警机构在海上维权执法中的关联而成为《海警法》调整的对象。《海警法》以一法之力,围绕海警这一法律关系主体,串联起海警维权执法中所涉及的行政、刑事、组织、涉外、军事、程序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建构在一部法律架构之内,凸显《海警法》的综合性特点。
(二)《海警法》初步建构了系统的海警法概念体系
首次成为法律概念的“海警机构”,在《海警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海警法》因海警而立,相关制度为海警而设。《海警法》不仅再次将“维权执法”作为该法的核心概念,而且明确了“维权执法”的内容包括海上安全保卫、 海上行政执法、 海上犯罪侦查、 海上执法国际合作等。围绕“海警机构”和“维权执法”两大核心范畴,《海警法》初步建构起一套较为完整、系统的概念体系。
(三)《海警法》确立了以海警机构为主体的海上维权执法体制
《海警法》所确立的海上维权执法体制可以概括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合力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具体包含以下五个要素:一是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三是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四是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实行业务指导;五是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对地方海洋执法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四)《海警法》明确了海警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
海警法律地位的确立经过了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在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中国海警局的地位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性一直延续到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发布之时。在该决定草案及说明中,关于海警总队与中国海警局的关系表述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对外称中国海警局”,《决定》正式文本取消了“对外”两个字,微妙的文字调整使中国海警局与海警总队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清晰。
《海警法》所确立的海警的法律地位至少体现两个方面的意涵:一是海警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进一步确立;二是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力量的定位。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海警的法律地位,笔者的看法是:中国海警是一支海上武装维权执法力量。
(五)《海警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管辖海域维权执法制度
在中国海警局建立以前,海上维权执法职能按照条块分属不同部门和力量负责,海上维权执法力量分散、职能分散,体系化水平不高。《海警法》通过大量制度规则基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建立了管辖海域维权执法制度体系。
《海警法》所构建的海上维权执法制度体系包括六大内容:一是海上安全保卫;二是海上行政执法;三是海上犯罪案件侦查;四是海上执法国际合作;五是警械武器使用;六是海上维权执法监督保障。
(六)《海警法》构建了具有海警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规则
《海警法》关于行政执法制度的建构在遵循《行政处罚法》一般原则的同时,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突出特色:
一是特殊的简易程序。《海警法》第29条规定突破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的规定。
二是快速办理程序的设立。《海警法》第30条设定了快速办理程序。这种快速办理程序较原《行政处罚法》是一个突破,但与《海警法》同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60条,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特殊的证据规则。海上案件往往具有现场的流动性,报案、出警、现场勘查的滞后性,重要物证容易灭失等特点,这些特点的综合作用,使得海警在调查案件时,不容易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证据体系容易发生断裂。《海警法》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该法第35条规定,海警机构办理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比起《海警法(草案)》“可以适当降低案件证明标准”的表述严谨了许多,但关于“推定”的规定仍是对现行证据规则的一大突破。
(七)《海警法》赋予中国海警局一定的立法权
《海警法》第82条规定:中国海警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就海上维权执法事项制定规章,并按照规定备案。这表明,《海警法》赋予中国海警局一定的立法权。这一规定与《海警法(草案)》有很大不同,《海警法(草案)》没有出现“规章”字样,而是用的“规定、决定”。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赋予中国海警局规章制定权,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体制机制的一大突破,还需作进一步讨论。
赋予中国海警局一定范围的立法权是需要的,这对于中国海警局更加有力的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将产生重大助益。但是由此产生的中国海警局规章名实不符的问题也应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可从两个方面思考,一是修改《立法法》,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中国海警局规章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和备案。二是按照“改革遇到的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的思路,通过海上维权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化来解决。
三、《海警法》实施后的几个问题
(一)《海警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多重挑战
从海警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角度看,面临着培养和保留执法骨干、加强能力建设的艰巨任务。从执法规范化角度看,海上维权执法涉及多重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管辖海域,以及相互交错的条块关系。从国际上来看,《海警法》的实施将为国际社会,特别是海上邻国和美国等国家所关注,不排除因某项具体制度的落实,某一具体执法行为对我国进行交涉、舆论炒作,或者采取其他针对性措施。
(二)推进海警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
海警法律体系是将海警法律规范按照一定规则结构而成的有机整体。一是《海警法》自身的法律规范体系结构。《海警法》已经建构起一个完整的体系结构,但针对《海警法》自身的体系结构问题的讨论仍将存在。二是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海警法律规范体系。尽管《海警法》内容全面,但仍然不能包罗万象,也无法解决所有的立法需求。以《海警法》的颁布为新的起点,建构和完善以《海警法》为核心的海警法律体系,将成为今后海警法治建设的重点。
作为《海警法》的上位法,《国防法》和《武警法》均已完成了修订。学术界已呼吁多年的《海洋基本法》也应加快立法进程。《治安管理处罚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在修订时应体现海上维权执法体制改革的现状和海警海上维权执法的需求,加强与《海警法》的衔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海警法律体系建构和完善的重点应当是作为《海警法》下位法的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主要包括海警武力使用规范、海警海上行政执法规程、海警海上刑事执法规程、海警海上救助服务勤务规范、海警海上执法国际合作实施办法、海警海上安全保卫勤务规范、海警海上执法监督工作规章、海警执法资质与等级管理规范、海警海上执法协作规范等。
(三)加强海警法理论建设,构建海警维权执法理论体系
毋庸讳言,《海警法》也存在大量需要研究完善之处,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深入研究的:
一是《海警法》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关系;
二是《海警法》中“海洋权益”“统一履行”“维权执法”“管辖海域”“海上安全保卫”“偷渡”“管制权”“推定”“防卫作战”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三是海警的法律地位,海警船舰的法律属性,海警武力使用的性质;
四是海上维权执法体制和海警指挥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关系和“统一”要求;
五是海警维权执法行为的可救济性;
六是海警维权执法程序、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与一般执法程序、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的统一性和特殊性;
七是不同海域可管辖事权范围和可采取措施选项,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
八是平战转换机制的确定,防卫作战行动与维权执法行动的异同与区分;
九是中国海警局立法权及其制定的规章的性质,与现行立法体制机制的衔接;
十是海警在管辖海域外履行使命、海警参与海洋国际治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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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BBNJ政府间谈判会议
图片来源:搜狐网
本文作者
李洁
国际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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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BNJ协定对公海渔业问题的
讨论与处理
在与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紧密联系的诸多因素中,公海渔业可持续发展与之息息相关。随着全球立法进程的开启,BBNJ协定的制定和实施将会缓解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和开发无法可依的现状。但是,对于与海洋遗传资源密切相关的渔业资源,BBNJ协定确定无需一并调整吗?或者说BBNJ协定的调整范畴是否应当包括公海渔业管理呢?上述问题在2006年BBNJ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就被部分参与国和观察者提出,从此,“BBNJ协定是否覆盖渔业活动”便成为后续讨论的争议之一。
从BBNJ谈判进程的实际选择来看,BBNJ协定的前提基调定位于“不损害已有国际机制,尊重现有机构职权”。从目前最新谈判进展判断,BBNJ协定也将对公海渔业问题采取不作直接调整的处理方式。然而,公海渔业管理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在生态系统本质和法律规制等方面的交集和联系客观存在,不应被忽视和割裂。相反,在海洋公域生物多样性统一立法的背景下,如能清晰界定二者的内在关联,在BBNJ立法中积极参考公海渔业领域的优势经验,并推进公海渔业国际规制在BBNJ协定影响下得到进一步完善,则可为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多层面的实施途径和现实保障。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公海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关联
其一,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内涵包括渔业物种多样性,遗传资源的载体也可能与渔业资源发生重合。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定义,“遗传资源”是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而“遗传材料”强调具有“遗传功能单位”。因而当某种公海渔业资源具有特殊“遗传功能单位”时,其作为遗传资源的价值更为明显。此时该生物资源的利用前景就同时涉及到公海渔业领域和BBNJ协定的调整范围。
其二,威胁来源和养护措施高度相似。虽然遗传资源的价值不在于其生物载体本身,但载体的存活和繁衍是其携带的特殊遗传基因保持功用的前提。2011年BBNJ特设工作组就已经将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和环境影响评估认定为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的两大基本措施。而这两项基本养护措施在渔业领域已经适用多年,为促进公海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三,治理目标具有一致性,都是为实现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从联合国大会将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纳入讨论议程之日起,“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都被视为解决方向和最终目标。“可持续利用”强调开发活动过程中应确保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再生,渔业发展也一直强调“在养护中利用”的精神。
三、现有公海渔业制度对
建立BBNJ协定的参考价值
(一)生态系统方法的充分执行
生态系统方法的运用是渔业领域执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体现。《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首次在渔业领域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其实,渔业生态系统方法中所涉及的具体因素和手段并不都是全新的、独有的,其精髓是将这些关键环节集中安排在一个框架下。生态系统方法也是BBNJ协定的应有之意。BBNJ协定旨在将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中的优先考虑事项一并提出,综合解决。基于目前最新的谈判成果来看,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方法都已被列入BBNJ协定草案案文中。
(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广泛运用
《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国际准则》创立的“脆弱海洋生态系统”是公海渔业领域较为成熟的划区管理措施。BBNJ协定旨在建立一个相互连通的、具有生态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系统。在划区管理工具的设定标准和运行监控方面,可以参考已有的“脆弱海洋生态系统”标准特征和数据库建设。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划区措施的适用性因不同鱼类种群而异。因而BBNJ协定一定要重视与管理特定物种的渔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对于渔业组织已经采取和即将采取的相关措施,BBNJ协定应予以充分尊重。
(三)环境影响评估的技术支撑
随着《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国际准则》第47条的实施,在公海渔业环境影响评估中已有不少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依然存在一些挑战。比如,信息和数据不足。这不仅使人们在观察鱼类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现状和衡量今后变化方面仍然面临困难,更进一步对绘制可能出现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海域地图造成阻碍。同时,虽然必须满足区域需求,但也应力求各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方面取得更高的一致性。此外,BBNJ协定还应注意到全球性的科学咨询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估决策进程可能提供的附加价值。
四、BBNJ协定对公海渔业的潜在影响
(一)BBNJ协定的制定与执行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过度捕捞的压力
BBNJ协定关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整体维持,即使不直接调整公海渔业资源的管理,但海洋保护区等养护措施在公海的运用也将对目前的过度捕捞起到一定遏制作用。一方面,BBNJ协定将要求各成员国履行海洋生物养护义务,直接或通过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合作的方式保障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海洋保护区这种综合性的划区管理工具将联合渔业、航行和海底勘探等多个部门对生态脆弱的海域实行高标准保护。
(二)BBNJ协定作为全球性文书可弥补区域性渔业管理的缺陷
虽然各国和各渔业组织在努力控制破坏性捕鱼方式,限制人类活动对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的恶劣影响,但在环境影响评估等养护措施的执行方面依然存在规则空白或地理空白。而BBNJ协定作为一部海洋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的专门立法,可以通过建立更广泛、更有效的决策机制和遵约机制来加强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执行,间接推动区域性渔业组织职权范围和地理覆盖的扩大,使得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海域和鱼类资源以此为契机得到全面保护。
五、BBNJ协定与公海渔业制度的
协调障碍和改善路径
一方面,BBNJ协定强调“不减损现有机构的职权范围”,这虽然保证了现有法律框架的稳定性,但缺乏变革是否会缩小粮农组织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与BBNJ协定的实际合作空间?另一方面,BBNJ协定中以海洋保护区为代表的划区管理工具,虽然在生态维护方面起到了国际普遍认可的积极作用,但却打破了“公海自由”这一基本原则,对充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造成一定阻碍。
如果想要弥合两种制度间的割裂,就需要尽可能地将公海渔业事项纳入BBNJ协定的整体考量。但由于BBNJ协定谈判以“不减损现有国际法相关制度”为前提,因而在协定中直接加入渔业事项章节恐怕很难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协定势必将与公海渔业制度彻底分离,至少可以在协定已经确定的核心内容中定位出与渔业制度相联系的衔接点,并以此为依托,加强交叉议题的有效处理,从关系协调的角度改善单独立法的孤立状态。
六、中国参与公海渔业制度发展及
BBNJ协定谈判的考虑与对策
(一)积极落实公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正在进一步加强公海渔业执法,通过派出舰艇进行公海巡航等方式对渔船的公海捕捞作业进行监管,一方面了解作业方式和渔获量等基本信息,另一方面进行公约法规宣传,严禁违规作业。这些主动举措不仅能够切实促进国际公海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中国参与BBNJ协定谈判等国际海洋治理营造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谨慎对待公海保护区等划区管理措施的设立
随着公海保护区等各类划区管理空间的设立,公海捕鱼自由的权限和范围已经逐步缩小。中国应遵守和配合各类养护手段的实施,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不少公海沿岸国正在通过提交公海保护区提案意图加强对公海海域的管控。中国需要警惕新一轮的“蓝色圈地运动”,面对公海保护区提案时应开展独立、综合的考察,包括该区域的资源开发前景和养护的实际必要性。
(三)支持BBNJ协定体制安排发挥协调合作功能
渔业管理制度的侧重点在于捕捞和利用,而不是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关切。此外,除了渔业活动以外的人类行为,渔业管理组织也无权进行统一管理。正是因为如此,BBNJ协定框架下的体制安排,特别是可能作为决策机构的缔约方会议需要发挥统筹合作的作用,促进包括渔业在内的各领域、各机构间的协调一致。中国在后续谈判中应促进制定缔约方会议与相关全球、区域、次区域和部门机构之间的具体协调合作流程。
(四)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理念创新的国际适用
2019年习近平主席明确提出构建 “海洋命运共同体”,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延展,也是应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立场和中国智慧。无论是公海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还是国家管辖外海域其他生物资源的养护,都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依赖于各层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在积极参与BBNJ国际谈判的同时,还应利用好新的平台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化,提出具体的法律路径,加强中国的海洋话语权。
七、结语与展望
海洋生物多样性规则体系的构建不仅关系到海洋生态系统的维护,还影响到海洋生物资源,特别是深海遗传资源的国际分配。由此触发的国际海洋秩序变革也推动该议题成为全球海洋治理的新疆域。同时,作为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的“元老”领域,渔业资源开发制度已自成体系。当全新议题和既有制度在国家管辖外海域同时出现时,界定关联和寻求协调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中国来说,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对于中国全面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并在海洋事务上获得更多发言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聚焦BBNJ协定的谈判制定不代表可以忽视相关部门性制度的趋势判断和深度参与。以公海渔业领域为例,中国可将自身的公海渔业现状和BBNJ协定中核心议题的谈判紧密结合,主动提出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在保障自身海洋权益的同时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良性发展。
END
编辑 | 付姗姗
排版 | 李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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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对中国的影响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李仁真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包蓉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1年第2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特朗普时期以来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出现了一些变化,包括出台《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下称《现代化法》),发布《确保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的行政命令》(下称第13873号行政命令),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等机构的审查范围和权限,加大对“外国对手”在关键领域投资活动的管控力度,且对中国企业投资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特朗普时期美国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
(一)出台《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及其实施细则,扩大CFIUS的审查范围和权限
第一,扩大管辖的交易范围。《现代化法》在制度上的一项实质性变化,在于将CFIUS的管辖范围从“控制性投资”向“非控制性投资”扩展,以有效识别和处理这类交易可能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至于何谓“非控制性投资”,《关于外国人在美投资的规定》确立了TID概念,用于指代那些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企业或业务。外国投资者的任何投资活动,只要涉及美国TID企业或业务,或结果是获得美国TID企业的某些权益,CFIUS都有权审查。
第二,强化交易强制申报制度。《现代化法》在审查流程上的一大变化,就是在建立新的简易“申报表”的同时,强化了交易强制申报制度,特别是新增了关于涉及TID企业交易的强制申报机制。据此,如果某项交易属于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实质性利益”的外国投资者获得美国TID企业的“实质性利益”的投资,则交易各方都必须就该项交易向CFIUS申报。
第三,加强回溯审查权。《现代化法》强化了CFIUS对外国投资活动的回溯审查权。其主要针对下列已完成交易:一是该交易事先并未向CFIUS进行申报;二是该交易事先虽已申报,但交易方错报、漏报了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或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重要信息;三是该交易在与CFIUS达成缓解协议的条件下完成,但事后交易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缓解协议。
(二)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权颁布行政命令,加大对“外国对手”在关键领域投资活动的审查力度
第一,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威胁。第13873号行政命令明确规定以“国家信息安全遭受威胁”为由可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旨在防止“外国对手”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或服务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非同寻常的威胁”。
第二,严控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第13873号行政命令明确宣布针对“外国对手”,并适用于信息通讯技术与服务的整个领域,且审查和管控的力度明显加大。
第三,加强商务部在外资安全审查中的作用。第13873号行政命令明确授予美国商务部对涉及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的外资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权力。
二、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变化的
特点、原因及影响
(一)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变化的特点
系统梳理自特朗普时期以来美国关于外资安全审查的立法与实践,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的变化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审查重点从传统的国防军事安全向网络信息安全延伸。随着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网络信息安全逐渐成为美国社会对国家安全的重点关切,反映到制度层面就是将对外资安全审查的重点从传统安全延伸到网络信息安全上,以应对那些涉及美国TID企业或业务的外国投资可能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二是审查阶段从外资准入阶段向外资企业经营阶段扩展。《现代化法》及其实施细则不仅增加CFIUS 对“非控制性投资”的管辖权、对涉及TID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强制申报交易的风险识别和处理权,而且还进一步强化CFIUS对已完成交易的回溯审查权;第13873号行政命令更是直接指向外资企业在美的经营活动。三是制度定位从国家安全工具向国际政治工具转变。《现代化法》的出台和第13873号行政命令的发布更多地是出于对国际政治格局的考量,旨在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抑制他国崛起的重要工具。
(二)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变化的原因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变化的原因十分复杂。在此着重讨论三个方面:其一,美国国际地位的日渐下降引起美国对自身霸权地位的强烈担忧。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力量对比“东升西降”加深了美国的危机感,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群体崛起,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进一步加剧了美国对自身霸权地位和安全的忧虑。其二,全球范围内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引起美国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严重关切。进入5G+互联网时代,美国政府开始将网络信息安全视作当代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并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加以应对。其三,中国在前沿技术领域的强势崛起引起美国对其技术优势地位的高度紧张。美国修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意图在于针对中国,通过对中国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活动进行强力限制,以实现对“战略竞争对手”的全面围堵。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变化使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获批难度增大、发展空间受到限制、交易活动成本提高。尤其是,美国政府频繁以“国家安全威胁”为由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经营活动实行限制和打压,致使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也使中美关系遭遇前所未有的严重困难。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如何在世界大变局之下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发展机遇和利益,更好地应对面临的外部风险和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面对中国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强势崛起,以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抓手、以“美国国家安全威胁”为理由,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经营进行限制甚至阻碍,以维护自身霸权和技术优势地位,这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政策选择,而且是美国朝野两党的一致共识。可以断定,拜登政府时期,美国针对中国的战略围堵政策不会转向,针对中国企业在美涉及TID企业或业务投资的安全审查力度还会继续加大。因此,中国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应对。
(一)国家层面的应对
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本着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精神处理中美经贸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并确保中国企业在美合法权益。
第一,加强双边对话与沟通,推动相关投资问题形成共识。具体包括:开展坦诚对话,缓解或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和分歧;加强双边磋商,将“国家安全”的评判标准予以细化;促成政策共识,制定双方均可接受的缓解措施。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为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相关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在审查机构方面,可以制定具体案件的机构召集标准,以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在审查对象方面,可以采取列举方式予以明确,同时适当设置兜底条款,以应对出现的新情况,保证制度发展空间。
第三,适时采取反制措施,制衡美国不合理审查决定。鉴于美国政府频繁以“美国国家安全威胁”为由禁止中国信息技术类企业在美从事交易活动,中国政府在必要时也可以相同的理由对美国相关企业采取对等措施,以对美国的不合理国家安全审查措施予以警告。
(二)企业层面的应对
当前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企业的指向性非常明显,有意或已经在美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应对准备。
一是密切关注制度发展动向,提前做好风险预案。相关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注意识别可能与美国产生关联的交易活动,对美国未来可能实行的安全审查及限制措施做出理性预测,提前做好风险预案,包括应对回溯审查,并根据情势发展做出调整。
二是积极采取缓解措施,适当满足审查要求。企业在赴美进行交易活动前应主动向CFIUS申报交易情况,并尽可能调整交易方式,以保障交易顺利进行;企业在美经营过程中如遇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应积极与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协商采取有效的缓解措施;相关企业可以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淡化企业的中国政府背景,缓解美国政府的安全忧虑。
三是合理运用诉讼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Tiktok诉讼事件表明,美国的司法体制能够对总统行政命令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中国企业应当予以重视,比如,可以在审判之前向法院申请禁止令;可以援引比例原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ND
编辑 | 付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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