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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蒋小翼 何洁:日本海洋自然公园的立法与管理及其启示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小笠原国立公园(南岛和父岛)。图片来源:搜狐网本文作者蒋小翼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何洁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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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笠原国立公园(南岛和父岛)。图片来源:搜狐网

本文作者

蒋小翼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何洁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日本的海洋环境及海洋自然公园

日本国土陆地面积较小,资源有限,但专属经济区面积约是其陆地面积的10倍,因而海洋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丰富,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对日本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在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过程后,日本经济走向转型,政府和公众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因此日本开始重视对海洋环境的治理,海洋保护区建设迅速推进。

日本海洋保护区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旨在保护自然景观的海洋自然公园;第二类,旨在保护自然环境或生物栖息的海洋保护区;第三类,由地方政府或渔民团体设立的旨在保护和培育水生生物的受保护的水面、海岸资源开发区、共同渔业权区域、禁渔区等区域。按照设立和管理标准由高到低,日本的海洋自然公园分为三级:国立公园、国定公园以及都道府县政府自然公园。其中,国立公园设立在日本风景最优美,最具有知名度的区域。这些海洋国立公园内地形地貌复杂,为多种海洋动植物提供了栖息地,同时为日本带来了巨大的旅游收益。海洋自然公园在日本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当前日本受到保护的海草床或珊瑚礁等海洋自然生态环境,有40%—50%都处于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之中。

二、日本建设海洋自然公园的法律依据

(一)日本参与的主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首先,日本于 1996 年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第1款规定“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据此,日本海洋保护区建设是履行其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义务的重要方式。其次,《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栖息地为主要目标,日本作为2010年世界生物多样性缔约国第十次会议主办国,承诺将在2020年之前完成对其管辖的10%的沿海和海洋区域的保护。最后,日本还加入了《港口国措施协议》《拉姆萨尔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与海洋生物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此外,日本还是“国际珊瑚礁倡议”合作组织的发起国,该组织在珊瑚礁保护国际合作、协调和宣传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日本国内海洋保护区立法

海洋综合治理立法。从海洋治理的角度,日本海洋自然公园建设受其《海洋基本法》的调整,该法第17条强调,“为保护海洋环境以及将来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并为推进海洋资源的积极开发和利用……国家应当完善相关体制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由此可见,《海洋基本法》赋予了日本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促进可持续利用和开发海洋资源的职责,是日本政府推动海洋保护区建设的基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立法。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日本海洋自然公园建设受其《环境基本法》《生物多样性基本法》的调整。《环境基本法》是日本环境保护的框架性规定,其所确立的环境保护原则和理念贯穿于日本其他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之中,具体制度的运行依赖于其他配套法律的实施。《生物多样性基本法》是根据《环境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这部法律旨在明晰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是日本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的制定依据。在《环境基本法》第4条的基础上,《生物多样性基本法》第1条、第3条第2—5款均从生物多样性这一特定的角度规定“可持续利用”,重视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生物多样性基本法》第14、15条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直接相关。

《自然公园法》。该法是海洋自然公园建设的直接依据,以《自然公园法》为基础,日本建立了包含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自然公园在内的海洋自然公园体系。《自然公园法》第20—37条规定与自然公园的保护与利用相关,篇幅占比最大,其核心内容是自然公园的分区管控。该法第22条规定了海洋自然公园的分区管控制度。根据该条规定,日本海洋自然公园可以被划分为三个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利用管理区以及普通区域。

三、日本海洋自然公园管理的经验

政府协调合作。作为一个岛国,日本国内许多事项都与海洋事务密切相关,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日本在内阁设立了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并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本部部长,其他内阁阁僚为成员,由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对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在内的所有涉海事项进行协调,并制定统一的海洋治理政策。

多主体参与海洋自然公园建设。首先,日本将一部分社会团体纳入海洋自然公园管理主体。《自然公园法》授权环境省和都道府县知事可以根据一般社团法人或非盈利组织的申请,指定申请者作为海洋自然公园日常事务的管理者。并且,法律禁止公园管理部门以创收为目的制定公园管理计划,海洋自然公园的运营费用主要来自政府财政补贴。其次,鼓励公民参与海洋自然公园建设。如成为志愿者、海洋自然公园指导员、作为学者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制定海洋自然公园的管理计划等,这降低了海洋自然公园管理的人力和资金成本。最后,重视海洋自然公园管理计划。管理计划是海洋自然公园管理的重要部分,它不仅是自然公园日常管理的直接依据,也是评估自然公园管理效率的重要参考。根据《自然公园法》,海洋自然公园的管理计划由监管计划和设施计划两部分组成,每5年更新一次。

四、日本海洋自然公园建设存在的问题

首先,日本在海洋自然公园建设中更注重开发相关海域的旅游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较低。日本试图通过保护海洋自然公园内的生物资源,以其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吸引游客,从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效果。但事实上,日本海洋自然公园中海洋特别保护区、利用管理区的实际面积较小,大多数保护的自然生境处于海洋自然公园的普通区域中,主要以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为目的,内部环境经常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其次,在这些侧重于开发生态旅游活动的海洋自然公园中,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非常重视对植物的养护,与之相比,动物保护却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他们缺乏对生态系统性的考虑,仅仅对某些物种进行特殊保护,这就导致部分物种的数量剧增对区域内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破坏。最后,尽管日本在法律层面构建了海洋自然公园的分区管控制度,以平衡海洋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但实践中这项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生态旅游是海洋环境的利用方式之一,这种活动也会对海洋自然公园造成生态压力,在以“利用”为出发点的海洋自然公园建设中,仅仅在理论层面平衡“利用”与“保护”的关系无法真正达到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目的,海洋自然公园中严格限制人类活动的区域面积需要进一步扩大,管理者需要将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放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及其栖息地的养护上。

五、日本海洋自然公园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将生态保护置于海洋保护区建设的首要地位。确保生物种群的多样性和生物链的完整性,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同时,中国应当在立法层面确立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为海洋自然公园建设的首要目标,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第二,完善海洋自然公园分区管控。在将生态保护置于海洋保护区建设首要地位的前提下,平衡养护和利用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海洋自然公园的利用价值,是中国未来海洋自然公园建设的方向。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在海洋自然公园内划分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缓冲区。第三,提高海洋自然公园的立法层级。当前,中国海洋自然公园的直接设立依据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立法层级较低,海洋自然公园与海洋特殊地理条件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区和海洋资源保护区同属于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下位概念,从立法的角度看,海洋自然公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需要更高层级和更具有专业性的法律文件支撑。 第四,完善涉海政府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多头管理”是中国自然保护地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完善涉海政府机构间的协调管理机制,综合海洋治理符合当前的国际海洋治理趋势。第五,为多主体参与海洋自然公园建设创造条件。鼓励当地公民参与海洋自然公园建设,注重吸纳社会力量,并妥善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第六,制定并及时更新海洋自然公园管理计划。

END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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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张晟:越南在南海油气侵权活动的新动向及中国的应对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越南对中国南海石油钻井提抗议,要求中方撤设备。图片来源:搜狐网本文作者张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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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对中国南海石油钻井提抗议,要求中方撤设备。图片来源:搜狐网

本文作者

张晟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越南在南海进行油气侵权活动的历史及新动向

越南是东南亚地区较为贫困的国家之一。因此,越南把发展石油工业、出口石油作为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越南在进行油气开发区块设计时,并未考虑我国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以及我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早在1973年,南越的国家石油公司邀请了27家外国石油公司对近海石油开采特许权进行投标,其招标区块有相当一部分侵入了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的海域。截至2010年12月,得到越南政府授权的60余份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合同所涉及的绝大多数的开发区块都位于我国主张的南海断续线内。近年来,越方油气侵权活动有不断加快步伐之势。2017年,越南与西班牙雷普索尔公司合作,在我国万安北21号区块内开展钻井作业。有信息显示,2019年以来越方在万安滩又开展了新的为期较长的油气勘探活动。

越南近期油气勘探开发的动向与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南海对我国的油气侵权活动是一脉相承的。首先,越南不断寻求与欧美大国石油公司展开合作,开发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的油气资源,使更多的外部势力卷入到南海事务中,从而导致南海问题国际化的势头更加明显,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面临多方牵制的不利局面。其次,虽然中国政府还没有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指出南海断续线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但一般认为:“‘九段线’在历经60余年演变后,已经成为对历来属于中国的南海诸岛主权的宣示,并包括对在这些岛屿及其周围海域中从事渔业、航行以及包括矿藏等资源勘探开发等其他海洋活动的历史性权利”。因此,越南深入到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的油气开发活动无疑侵犯了中国的海洋权益。最后,越南的上述侵权行为还使得中国与周边国家未来在南海的共同开发活动要解决“先存权”等棘手问题。

二、越南在南海频繁实施油气侵权活动的原因

(一)内政需要:迎合越南国内民族主义情绪

越南与中国历史纠葛既久,双边关系起起伏伏,历史的恩怨情仇中交织着现实的领土、海洋权益争端,导致越南国内对中国存在较为复杂的感情和较为偏激的民族主义情绪。越南政府分别于1979年和1982年发表了“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与“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越南领土”的白皮书,主张整个南沙群岛乃至西沙群岛均属于其“领土”。由此,越南为强化对南海的主权声索和实际控制,迎合国内民族主义需要,频繁实施越界油气侵权活动成为其中重要一环。


(二)外交考量:利用中方求和平求稳定的南海外交政策有利时机

维持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是中国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然而,越方充分利用我国政府求稳定、求和谐、避免激烈对抗的心态,其越界油气作业活动往往选择在我国国内举行重大政治外交活动或中越高层交往前后,在整体友好的外交氛围中造成既成事实。针对越南的越界油气资源开发活动,我国政府从未动用军事力量进行维权,有针对性的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也较为有限,且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克制。越方视中国的“自我克制”为软弱,导致越南肆无忌惮地实施侵权活动,不断试探和触及我底线。


(三)法律原因:强化越南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主张

越南的“油气开发区块”一开始便设定了很多侵入我国南海断续线的区域,而不断地进行油气资源招标、实施具体的勘探开发活动,则更为直观地显示出越南对我国南海断续线内经济资源加以“主权性管辖”的决心与意志,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强化越南的主权权利主张。此外,区块开发国际化的特点也日渐突出,除少数区块由越南国家石油公司单独执行外,其余区块均为国际合作区块。各国油气公司的参与,不但使得越南的海洋权益主张得到了有限的“国际承认”,而且增加了我国维权执法的难度。因此,如果中国政府针对越界开发活动采取执法行动,这些石油公司为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有可能动用传媒力量或游说本国政府,来支持越南政府的南海主张。

三、越南在南海海域单方油气开发活动的性质分析

(一)越南油气侵权活动侵犯我国的历史性权利

首先,我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中国自古以来就在南海持续开展了捕鱼、航行等活动,这得到南海沿海国的长期认可。1948年我国标有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出版后,“包括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特别是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明确指出:“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其次,历史性权利涵盖了我国开发油气资源等非生物资源的权利。我国开展海上油气开发活动的时间较晚,只能归因于科学技术,并不对权利的内容有所损益,这些油气开发活动仍可视作中国行使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实践。最后,虽然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呈现为不同的规则形式,且存在“先法”与“后法”的适用冲突,但«公约»并未排除其他已有的海洋法规则。


(二)越南油气侵权活动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依据«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越南有义务保持克制,尽一切努力促进临时安排的达成,避免开展“危害”或“阻碍”未来划界的活动。在司法判例中主要判断“油气开发活动是否对争议海域的物理状况造成重大和永久性的改变”,对海底地质地貌没有影响的招标活动以及对海底地质地貌影响较为有限的地震作业,在国际司法机构看来并不违法,但对海底地质地貌产生了改变的钻井活动,无论是处于勘探期的钻井,还是开发阶段的钻井,则侵犯了另一方当事国在争议海域的权益。越南相当一部分的单边勘探开发活动,已然进入钻勘探井甚至实际盈利的开发阶段。越方的这些活动,违背了«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项下的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国际责任。


(三)越南油气侵权活动背离“公平原则”

如果一国对他国在争议海域的单边开发活动不予以明确反对,那么亦有可能构成“权利的放弃”。实践中,多数国际司法案例并未完全否认油气开发活动成为影响划界因素的可能性,只是要求双方当事国就油气开发活动签署特殊协议或双方以很高的标准形成“默示同意”。典型的案例如美国诉加拿大的缅因湾划界案。因此,如果我国不对越南的侵权活动及时予以反对,越方的活动仍有可能构成我方“默示同意”的证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已有少数案例(如也门诉厄立特里亚案)认定“油气活动”可以影响划界,这也表明较高的“默示同意”标准并非完全不可达到,我国必须对越南的单边开发活动时刻保持警惕。

四、中国应对越南在南海油气侵权活动的法律政策建议

(一)追踪研究争议海区油气开发活动的法律论据

单边开发活动涉及多项国际法规则,目前仍存在一些有待澄清之处。国际司法判例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我国不应忽视新判例中可能出现的变动。最近的一项相关案例是科特迪瓦诉加纳的大西洋划界案。科特迪瓦诉称:加纳在双方未划界的情况下进行了单边油气开发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却认定:加纳的行为属于在其善意主张的管辖海域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这一结论与之前的判例有较大出入,也极具争议,探讨单边越界油气开发活动相关规则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反制越南在南海油气侵权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断丰富争议海区油气开发的维权手段

其一,当越南开展单边油气开发活动之后,我国应及时发出强硬的外交抗议。其二,对于参与单边油气开发活动的他国石油公司,我国政府应予以及时制止。其三,我国应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动用各类海上执法力量,扩大巡逻范围、增加巡逻频率、优化执法模式,使越南政府充分感受到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决心。


(三)逐步放宽对争议海区油气开发的自我限制

首先,我国在南海中南部南海断续线内开展的油气开发活动,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要求。其次,如果我国继续保持沉默,越方并不会心存感激,而即便我国实施的油气开发活动符合国际法,越方也不会停止抗议。再次,我国应从“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考虑南海的油气开发问题。我国应完全放开南海开发的自我限制,充分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


(四)自主开发与共同开发并举,以自主开发推动共同开发

现今越方在南海断续线内大力推动其单边主导的油气勘探开发,像极了北美油气开发第一次浪潮中依据“捕获原则”而引发的“野蛮开发”,不仅损害了中方的主权权益,而且对于地下资源、地质构造和海洋环境均可能产生破坏性影响。如果中方能够放开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采取针锋相对的有效措施,形成“相同海域,各自开发”的竞逐情势,从长远看,当对方看到其单方面开发得不偿失或难以为继,只能与中方合作才有出路时,反而会对其形成真正有效的触动,迫其转向与我寻求共同开发之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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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刘磊 王晓彤:论特朗普政府的新海洋政策——基于特朗普与奥巴马两份行政令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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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加大海洋油气开采。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磊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王晓彤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特朗普总统第13840号行政令的发布与新海洋政策的出台

特朗普政府执政之后,签发名为《关于促进美国经济、安全与环境利益的海洋政策》的第13840号行政令,取代奥巴马政府的第13547号行政令,公布了美国的新海洋政策。新行政令删除了奥巴马行政令的序言中强调“海洋环境十分脆弱”、呼吁提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的能力”、“制定国家政策以确保保护、维持和恢复海洋、海岸带和五大湖生态系统的健康”的表述,而是着重强调经济和国家安全问题。新行政令开篇将美国的水域视作“推动美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参与全球竞争和保障人民福祉的基础”,强调“海洋产业雇佣了数百万美国人,并支撑强大的国民经济。”

对比特朗普政府和奥巴马政府两项关于海洋政策的行政令,可以发现13840号行政令和13547号行政令是从两个不同的出发点来界定美国的海洋利益从而利用海洋。造成这种政策取向差异的首要原因应该是两项行政令发布时的国内外背景的变化。奥巴马政府的海洋政策发布之际正值2010年4月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期间。这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损失最惨重的一次海上漏油事故。事故发生后,奥巴马政府于7月发布行政命令,并专门成立国家海洋理事会,致力于促进海洋环境修复、保护以及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而特朗普竞选总统期间,美国社会在中下层民众失业、财富分配严重不公、非法移民、种族问题、贫富差距等问题上陷入分裂,民粹主义上升,美国政治日趋极化。在这一背景下,特朗普政府海洋政策专注于海洋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以推动美国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重点,低调处理海洋保护问题。 

在海洋政策方面,特朗普更是不断推翻前任政府的政策遗产。2018年1月,特朗普政府宣布解除海上钻探禁令,计划从2019年起进行美国史上规模最大的油田租赁拍卖交易,在5年内开放90%的海上区块进行石油钻探,同时取消奥巴马时期只开放6%海上区块进行钻探的限制。同年3月,特朗普再次签署行政令,宣布暂停、撤销或评估多项奥巴马政府时期防止海洋、大气等环境污染、阻止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同时放松美国对多种能源的开采限制,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在这种背景下,强调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海洋资源开发的第13840号行政令应运而生。

二、特朗普政府海洋政策目标与原则的设定

特朗普政府第13840号行政令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开发利用海洋为美国安全与经济利益服务。新行政令在政策目的中提出要求联邦机构“改善民众获取海洋数据和信息的途径,对海洋相关事务进行有效的机构间协调,增强与海洋工业、科学技术团体以及其他海洋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以此维护并增强国家的海洋利益和其他利益”。概括而言,特朗普的新海洋政策重点强调通过政府部门、海洋相关产业、社会组织与民众之间的协调合作,发展海洋的经济功能,进而保障国家的安全利益以及其他利益。反观奥巴马政府第13547号行政命令的美国海洋新政策,更多地以生态保护为重点,旨在有效保护、管理和修复美国的海洋、海岸带和五大湖区的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试图正确应对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等环境问题。

将13840号行政令与13547号行政令相比可见,两者的具体优先事项则有很大不同。奥巴马十项政策清单对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而特朗普行政令的七项政策清单基本未体现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等相关内容。新行政令也大大淡化了海洋空间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而这曾是奥巴马政府极力倡导的事业。特朗普政府海洋政策中提到的“区域海洋伙伴关系”也是一大改变。由此,具体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权重由奥巴马政府的联邦主导转向特朗普政府的地方主导,沿海州将在海洋政策和规划方面处于主导地位。

三、特朗普政府海洋政策实施机制调整与其职能设置

为实施新海洋政策中的七项任务,特朗普政府宣布新设立海洋政策委员会,取代奥巴马政府的国家海洋理事会。人员配置方面,海洋政策委员会由环境质量委员会主席和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合主席。除了劳工部和卫生及人类服务部不再有代表外,海洋政策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几乎与国家海洋理事会相同。实施机制方面,2018年8月1日召开的海洋政策委员会会议设立了两个小组委员会——海洋资源管理小组委员会和海洋科学与技术小组委员会。前者负责处理与海洋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政策协调事务,后者主要负责处理跨部门的研究和技术问题。新设立的海洋政策委员继续保持白宫在海洋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但其施政的重点范围相比奥巴马政府的国家海洋理事会而言有所缩小。相比之下,特朗普政府的海洋政策委员会只包括海洋科学与技术小组委员会和海洋资源管理小组委员会。在政策实践方面,特朗普政府陆续推出一些举措,为海洋能源的勘探与开采松绑,推动海洋油气开采。特朗普政府还宣布取消了一些监管海上钻井作业的安全措施规定,这些规定原本旨在防止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重演。海洋政策委员会方面,2019年6月12日,该委员会开会听取了“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科学与技术”两个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在会议期间,能源部还提出了在“国家海洋伙伴计划”框架下开发由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海洋观测新技术的可能性。2018年11月,美国国家科学与技术委员会正式发布《美国国家海洋科技发展:十年愿景》,确定了2018年至2028年间海洋科技企业的迫切研究需求和机会领域,并设立了五个目标:了解地球系统中的海洋,促进经济繁荣,确保海上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发展具有修复能力的沿海社区。可以预见,未来美国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加深美国对海洋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开发利用海洋。

四、特朗普政府新海洋政策的国内外影响

特朗普政府海洋政策得到了渔民和其他商业团体的热烈欢迎。此前,许多渔民和商业团体对奥巴马政府的海洋政策颇有微词,认为该政策妨碍了沿海居民利用海洋从事生产活动。包括全国宪章船运营商协会、休闲渔业联盟、国家海洋产业协会和海湾经济生存队等在内的各种商业团体均发表声明,称赞特朗普的新海洋政策。特朗普政府的新海洋政策也不乏反对之声。环保主义者担心对海洋的利用会导致海洋保护工作的“倒退”,认为这一政策将会破坏奥巴马政府时期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部分从事海洋保护和海洋规划工作的人士表示,以海洋开发利用代替海洋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使生态环境让位于军事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做法是“倒退”的表现。还有部分人士对于新出台的海洋政策持观望态度。

显然,特朗普政府的海洋政策是其“美国优先”战略思维在海洋领域的实践与体现。这一政策对全球海洋治理带来的影响不容乐观。由于全球海洋的连通性,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需要全球共同的努力,需要所有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协力应对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态势,以预防全球性生态危机,其中大国作用尤为重要。而特朗普政府的新海洋政策回避大国责任,单方面强调“美国优先”,将给全球海洋治理带来以下挑战:首先,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不在全球海洋治理中发挥引领作用并提供公共产品,全球海洋治理将难以找到适当的替代者。其次,美国的消极示范将影响其他国家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意愿。即便其他国家愿意参与,治理的效果也将由于美国的缺位而大打折扣。最后,美国掀起的“逆全球化”浪潮使世界各国民粹主义、国家主义暗流涌动,全球格局回归传统大国竞斗。另一方面,特朗普在海洋政策上仍然注重推动海洋科技的发展,先后出台或延续推进了《海洋变化:2015—2025 海洋科学十年计划》《未来十年发展规划》《美国海洋科技发展:十年愿景》等海洋科技发展规划。这些科技成果如果能在全球推广运用的话,也可以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全球海洋治理。因为海洋科技不仅能开发海洋,也能治理海洋。从全球治理的角度调整海洋科技的目的和应用,在促进人类进步与文明提升的同时,防止日新月异的技术对全球海洋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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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王旭:日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政策与实践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G20峰会达成“蓝色海洋愿景”。图片来源:中国海洋报本文作者王旭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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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峰会达成“蓝色海洋愿景”。图片来源:中国海洋报

本文作者

王旭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日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渊源

第一,地理属性:四面环海、依海而生决定了日本“海洋国家”的定位。自古以来,海洋一直是日本对外交流的重要甚至唯一通路。海运长期占日本运输总量的99.6%,海上交通线成为日本的海上“生命线”。日本国土面积仅38万平方公里,但其宣称的海域管理面积达到447万平方公里,日本试图利用地理优势和强大的能力储备,从海洋寻找国家振兴新的突破口,全方位地挖掘“海洋国家”的优势。第二,文化属性悠久而丰富的与海共生的“海洋文化”内化为日本人的民族自觉。日本对海洋的认知与对人海关系的思考贯穿于千年文化中,神话传说中日本国家与天皇王权的“起源”与海洋渊源甚深。不仅是神话,海洋在日本文学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海洋更是日本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正因为“捕鲸是日本传统海洋文化的一部分”,日本才执意退出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并重启商业捕鲸。1996年,“海之日”重新成为日本国家法定节日之一,主旨是“感谢海的恩惠,同时也祈愿海洋国家日本的繁荣”。第三,民族特质:武力扩张型海洋战略的失败促使日本转向现代化海洋外交。向海对岸拓展的“登陆”意愿、控制海上通道的“安全诉求”与尚武、崇拜强者的民族特性融合,促使日本在历史上多次进行以武力谋求海洋霸权和掠夺陆上利益的尝试。至近现代,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再次选择以武力打开与“世界交往”的大门。二战中,日本谋求构建“大东亚共荣圈”,其海洋野心膨胀到极点。而太平洋战争的结局宣告了日本武力扩张型海洋战略的彻底破产,这也成为日本由“强权与掠夺性外交”转向现代海洋外交的起点。

二、日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法制与政策准备

(一)目标演进: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逐步深入,服务于“政治大国”诉求

战后,日本国家战略的发展演变经历了“经济中心”导向型、酝酿转型与新目标确立、“大国化”目标导向等几个阶段,其对海洋战略的谋划亦与国家战略共振。20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达到战后以来的顶点,大国意识复苏进而膨胀,谋求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的愿望日渐强烈。2007年,日本通过《海洋基本法》,规定“国际协调的重点是在国际秩序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日本的主导作用”。2013年,安倍政府出台《国家安全保障战略》,首次确立国家战略及日本版“国家利益”,指出日本作为“海洋国家”的安全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强化美日同盟”频频被提及,被视为确保日本“国家利益”的目标与手段。


(二)法制保障: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海洋立国”的国家战略与全球海洋治理理念

被誉为日本“海洋宪章”的《海洋基本法》指出,日本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国家,应以“海洋立国”使海洋战略以法律形式被确立为国家战略。日本还通过了《海洋建筑物安全地带设置法》,尝试以国内法拓展海洋权益。该法中关于“海洋建筑物”的定义与“安全地带”的地位、授权等规定,明显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管辖权的范围。在东北亚海域,日本与中国、韩国、俄罗斯等邻国均存在领土主权争端。2010年“撞船事件”后日本对中国船长的非法判决以及2012年对钓鱼岛非法“国有化”的闹剧,实质上同样是日本欲以国内法解决有关问题的尝试。


(三)体制建设:成立综合海洋政策本部,统筹国家海洋事务及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合作

为改变“九龙治海”的局面,《海洋基本法》对国家的海洋管理体制做出新的安排,内阁设置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以下简称“本部”)。本部成立以来,向上向本部长即首相汇报,首相参加每年1—2次的本部大会,为国家海洋战略确定方向;本部向下与各省厅协调,每年出台国家涉海预算,并结合《海洋基本计划》发布《海洋状况与海洋政策落实情况年度报告》,实现了海洋内政、外交事务管理向统筹有序、权责明晰方向迈进。

三、日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路径与主要实践

(一)海洋“价值观”:树立国家形象,以所谓“普世价值”与“海洋国家”的身份认同扩大“朋友圈”

二战后,日本一直力求通过“价值观外交”聚合所谓海洋民主国家联盟,现任首相安倍晋三所鼓吹的“钻石菱形构想”和“自由、开放的印太”战略可谓是对以“海洋”与“价值观”为抓手的日本外交思想的继承和发展。2018年,日美公布“印太战略”合作文件,确定重点合作领域为能源、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海洋安保与防灾减灾等,并将东南亚、南亚、南太平洋等区域的“海洋国家”列为“合作对象”。日本惯以所谓“国际规则”与“法治”切入多边外交,伺机扩大影响力与玩弄大国制衡。中日钓鱼岛主权领土争端升温后,日本向美国寻求关于“钓鱼岛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承诺,支持越南、菲律宾等东盟国家的南海立场,将东海、南海局势相提并论,拉拢英国、法国等域外国家关注太平洋与东亚海洋局势,将鼓吹“中国海洋威胁”和“牵制中国”奉为外交目的。值得关注的是,“自由、开放的印太”和“海洋法治”被2018年出台的第三期日本《海洋基本计划》列为政策重点选项,预计它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日本着力推广的价值观旗帜。


(二)航道安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日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优先选项

作为资源贫乏的岛国,对外经济联系依赖漫长的海上运输,海上通道的安全一向是日本经济安全、国家安全中最脆弱的部分。为确保“海上生命线”的安全顺畅,日本在航道数据掌握、反海盗、经营与航道沿岸国关系上最为投入,以马六甲与索马里海域最具代表性。日本长期将对沿岸国的援助作为政策抓手,“软(实力)硬(实力)兼施”,在提高航道掌控力的同时,较为成功地扭转了其二战中侵略东南亚的负面形象,获得了沿岸国的信任。在应对索马里海盗威胁方面,日本通过了《应对海盗法》,向索马里派出舰艇和飞机开展反海盗巡航,同时向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等提供反海盗资金支持,向索马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三)海洋可持续发展:占据道义高点,争夺国际话语权,引导标准制定

日本强调自身“海洋国家”定位,积极在国际合作与双边交往中宣传自身贡献,塑造“守护海洋的国家”形象。同时,日本还不时抛出自身方案,推广自身制度与标准。在2015年的亚太经合组织海洋渔业部长级会议上,日本主持“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资源的影响”工作组报告,“获各方赞赏”。2016年,日本作为G7峰会东道主积极推广国内海运排放税及排放报告制度,介绍自身应对蓝碳的“先进经验”。在全球海洋塑料垃圾治理议题上,日本从“追随者”摇身一变成为“先行者”,在国际与国内层面同时发力,推出多项举措,欲利用该议题在G20大阪峰会上争夺国际引领地位、展示日本的国际协调能力、抢夺标准制定权、宣传日本形象。


(四)新疆域:起步早、重科研、稳推进、慎投入

随着全球变暖,北极航道特别是东北航道通航条件改善,近几年日本对北极议题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2013年,日本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2015年发布日本国家《北极政策》,同年开启“深化北极研究”项目,重点是北极航道常态化运行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2019年5月召开的海洋本部会议上,安倍强调北极是下阶段日本海洋政策的三大重点之一。从开始关注到真正在北极议题上重点投入,日本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在深海探索方面,日本一直处于国际领先位置。

四、日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行为特点

第一,政府作为:财、情、人投入并重。日本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起步早、时间长,多年的经营与不断总结经验,使日本较为熟悉全球治理的规律和国际组织的运作特点。日本在提案、协调、人才等方面深度参与,善于在双边、多边合作中宣传日本贡献、推介日本方案,也善于创造平台、扩大日本影响、把握主导权。为了显示其“经济大国”地位、实现其“政治大国”诉求,日本在大多数国际组织中承担着较高的会费。另外,日本经常在外交中打“感情牌”。在国际涉海人才培养上,日本既重视英语与学历教育,更注重人才专业化培养,如依托“日本海洋创新国际财团”项目培养涉海专业人才。在人才选拔中,相关省厅不仅及时发布国际组织详情、空缺职位信息,还在媒体上刊载在国际组织任职人士的履职心得,力图打“感情牌”以吸引高端人才。在人才输送上,日本强调领导岗位与专业职位并重,选派官员、学者、大学生分赴适合岗位。第二,官民一体:将智库纳入决策体系,产学研协同推进。二战后在日本重新寻求“海洋国家”定位的过程中,学者、智库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1世纪以来,以笹川和平财团海洋政策研究所为代表的智库“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提交了《海洋与日本——21世纪海洋政策建议书》《海洋政策大纲》《海洋基本法案概要》等多份研究成果和政策报告,它们直接构成了日本《海洋基本法》的蓝本。国家综合海洋政策本部成立后,智库、专家随即成为日本海洋决策体系的一部分。在争夺新疆域与海洋科技高地过程中,日本行为模式也呈现出产学研一体化特点。日本政府在前期提供了大量资金、技术和制度支持,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学界共同参与,为最终的“商业化”铺路。第三,注重落实:细化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2008年开始,日本每五年出台一期《海洋基本计划》,对《海洋基本法》进行细化、深化,为日本海洋事业的发展规划落实路径和制定中期发展目标。2009年以来,日本每年出台一期《年度报告》,对《海洋基本计划》目标进行再拆解以及跟进、总结。从而构成了从《海洋基本法》顶层设计,到《海洋基本计划》设定中期目标,到《年度报告》逐年落实的逻辑闭环。

END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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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晨光 意大利北极战略:动因、举措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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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理事会扩大成员,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晨光

法学博士、中联部当代世界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意大利北极战略的出台背景

(一)意大利对北极地区的探索历程

基于航海探险的传统和优势,意大利人早在1899年就开始了北极探索。1926年,翁贝托·诺比莱设计并驾驶飞艇从挪威出发经北冰洋前往阿拉斯加,成为首批到达北极点的人。两年后,诺比莱驾驶新设计的飞艇四次飞越北极,为意北极海洋学、气象学、地理学、地球物理学等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战结束后,意大利在北极问题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当属人类学家西尔维奥·扎瓦蒂。除个人行为外,意大利政府的北极活动也不断增加。1989年,意国家海洋和实验地球物理研究所多次在北极海域执行科考任务。1997年,意国家研究委员会在斯瓦尔巴德群岛的新奥尔松建立“意大利飞艇”综合科考站。另外,意国家控股的埃尼集团、芬梅卡尼卡集团等也开始进军北极。


(二)意大利出台北极战略的现实环境

除北极考察历史积淀外,意大利北极战略的出台还受到了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2007年8月,俄罗斯国家科考队在进行北极科学考察时,将一面钛合金国旗插在了北极点附近4200多米深的北冰洋海底。“插旗事件”一方面促使北极国家纷纷从地缘政治、国家安全出发制定或更新北极战略;另一方面则激发了域外国家参与北极科学考察、资源开发、航道利用以及加入北极理事会等事务的兴趣。2013年5月,意大利被接纳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意大利能够被接纳,说明其对北极事务的参与以及所做的贡献得到了北极八国的一致认可。这极大地提高了意大利政府参与北极事务的积极性。随后一段时期,其他域外国家纷纷出台北极政策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意大利政府出台北极战略的紧迫感。

二、意大利在北极地区的利益关切

意大利政府在2015年12月出台了《意大利北极战略:国家指南》,从中可窥见意大利在北极的利益关切。第一,彰显和提升国际影响力。21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意大利国家实力和国际地位都有所衰减。作为一个二流国家,意大利无力像法国、德国那样追求欧洲的领导地位,不过也努力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上有所作为。因此,面对北极这一“战略新疆域”,意大利将参与相关事务视为彰显负责任国家形象、增强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契机。第二,认识和应对气候环境问题。气候环境问题是当前北极治理的首要议题,也是意大利北极政策的优先方向。意大利还特别强调自身所处生态环境与北极地区的相似之处,从而使其对北极气候环境的关切显得更有说服力。另外,意大利政府还关注气候环境变化对其社会造成的影响,并将与北极国家的交流合作视为重要的发展机会。第三,维持北极科研领域的优势。就意大利而言,其之所以能在北极事务中拥有一席之地,得益于早在18世纪末便开始进行北极探索,并在此后保持了一定形式的存在,在相关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新兴国家开始进行北极研究和考察活动,意大利要想巩固或守住这一先发优势,必须在北极科研领域做出新的、更多的贡献。第四,抓住北极经济开发的机遇。据美国地质调查局2008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北极地区蕴藏着全球未探明石油储量的13%、未开采天然气储量的30%和全球煤炭储量的25%。这对能源匮乏,在海上油气开采方面拥有先进技术和丰富经验的意大利而言可谓一大利好消息。另外,意大利国土深入地中海腹地,是地中海航线的重要节点,也是世界航运大国之一。北极航道具备商业通航条件后,将对世界航运和贸易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意大利对此也不得不察。

三、意大利北极战略的推进措施

第一,重视北极理事会的作用。2013年被接纳为正式观察员后,意大利政府向北极理事会任命了一名专职外交代表以更好地参加北极高官会议,并多次委派科研人员参与北极理事会各工作组、任务组的工作。2016年10月,为纪念北极理事会成立20周年,意大利外交部牵头组织了“北极理事会与意大利观点”专题研讨会。同时,意大利还积极通过北极理事会加强或改善与北极八国及其他正式观察员国的友好关系,已在北极科学研究、经济开发等领域建立了一些双边工作机制。第二,在欧盟框架内开展行动。作为欧共体(欧盟前身)的创始国,意大利一直高度重视欧盟的建设和发展,在北极事务上也注意在欧盟框架内开展行动,以更好彰显其影响力。第三,加强对国内力量的整合。这首先体现在意大利政府对北极科研科考活动的大力支持。从2009年开始,意陆续在“意大利飞艇”北极考察站增加了三个综合观测平台,2016年对“探险”号科考船进行了一系列改造升级。此外,还引导国内科研机构在北极问题上扩大影响力。其次,意大利政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关注和参与北极问题。第四,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世界上绿色发展的先锋,意大利在北极战略中特别强调可持续发展,即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北极原住民特殊需求之间的兼容性和协同性。在这一问题上,意能源巨头埃尼集团作出了表率。具体来看,埃尼集团承认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紧密相关,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降低自身生产过程和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四、意大利北极战略的实施困境

《意大利北极战略:国家指南》的出台,为意大利参与北极事务提供了“指北针”,有利于其在北极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受若干国内和国际因素制约,这份北极战略的贯彻落实面临着诸多障碍。第一,政党轮替变幻莫测。这使意大利很难制定并实施连贯、稳定的外交政策,无法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拿这份北极战略来说,它是在民主党人马泰奥·伦齐担任总理时制定的,因而带有多边主义和亲欧的色彩。但随着2018年3月右翼力量在大选中获胜,6月朱塞佩·孔特开始担任总理,其对北极问题的态度势必会有所调整。第二,经济发展长期低迷。 21世纪以来,意大利GDP年均增长率仅为0.2%,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更是经历了二战结束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衰退。2015年,意大利经济虽然开始复苏,但增长率仍低于欧元区平均水平,且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再次出现负增长。迫于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意大利政府势必会把注意力更多置于国内层面特别是经济增长、社会保障等领域,很难增加甚至可能削减对北极问题的投入力度。第三,地中海局势动荡不安。近年来更是愈演愈烈,这使意大利首当其冲地面临着地区冲突、恐怖主义和难民问题等的冲击。相较于北极问题,地中海局势对意大利的影响更为直接且十分棘手,因而更受意国内关注,并会更多地占用本就孱弱的外交资源。第四,北极军事化态势加剧。目前,北极已再次成为俄罗斯与美欧战略博弈的前沿,如果双方继续强化在北极的军事存在,该地区出现军事对峙乃至“擦枪走火”的可能性只会越来越大。意大利在北极问题上强调多边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北极军事化将对其战略目标、执行手段等产生影响。

五、中意北极合作的路径选择

第一,以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为基础,提升北极政治互信。自1970年正式建交以来,中意各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顺利。2004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近年来,双方高层互访不断,政治互信增强。2019年3月,习近平主席对意大利进行国事访问,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达成广泛共识。在此背景下,中意应基于对北极问题紧迫性和复杂性的共同认识,将之置于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一带一路”建设框架之内,提升在北极问题上的政策沟通与政治互信。第二,以双边科技合作为先导,推动北极各领域务实合作。在北极问题上,中意都高度重视科技因素的基础性作用,定期开展北极考察并在斯瓦尔巴德群岛建有北极科考站。今后两国应以相关协议、委员会、论坛等为依托,注意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考察、合作研发、共建实验室等形式加强北极科技交流,进而推动清洁能源、高端制造业等领域的务实合作。第三,以中欧蓝色伙伴关系为指引,共促北极发展繁荣。北极问题属于海洋问题,21世纪以来,中国和欧盟不断探索和深化海洋合作。正如前文所言,意大利在北极问题上高度倚仗欧盟。未来中意可在中欧蓝色伙伴关系及其他伙伴关系框架内,就北极问题展开专题讨论与合作,调动政、商、产、学、研等多方力量促进北极发展繁荣。四,以北极理事会等多边制度为平台,维护北极和平稳定。北极国家特别是北极大国的单边主义行径,使北极政治安全局势日趋恶化,多边治理架构遭到破坏。这不符合中意两国利益,更不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因此,中意需发挥各自影响力,确保北极大国保持克制,维护北极地区和平稳定及北极理事会等多边制度的权威。同时,作为东西方文明的杰出代表,两国应加强交流互鉴,为完善北极治理制度体系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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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冯寿波:海平面上升与国际海洋法:挑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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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易

本文作者

冯寿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海平面上升

海平面上升与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全球变暖有关。“最近关于海平面上升的科学文献表明,在2100年温度上升4度的情况下,全球海平面的上升幅度估计在0.5米到2米之间。”尽管国际社会对海平面上升的幅度有着不同的研究与推测,海平面在上升并对许多国家,特别是低洼的小岛屿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是相对轻微的海平面上升也可能对岛上居民产生重大影响。……降低岛屿的宜居性。”同时,海平面上升将与国家的生存能力、领土完整、“气候难民”人权保护、低洼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海洋边界的稳定性、海洋争端解决等诸多国际法问题,密切相关。“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一般没有预料到海平面上升会使正常基线和岛屿的地位发生如此剧烈的变化。因此,UNCLOS没有提供处理这些新问题的机制。”国际海洋法在应对海平面上升所带来的挑战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海平面上升在未来很可能使全球海洋治理和国际法治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对此,需要未雨绸缪地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二、海平面上升对国际海洋法的挑战

1. 海平面上升对基点和基线的影响。首先,海平面上升将可能使群岛国确定其海洋管辖权范围的群岛直线基线发生变动,因为作为群岛基线基点的岛屿或低潮高地可能会被永久完全淹没。学界对于公约第47.1条中的“干礁(drying reefs)”的含义尚存疑惑,有海洋法权威学者指出干礁应属第13条定义下的“低潮高地”。据此,应受第47条第4款所包含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但如果将第47.1条中的“干礁”的含义理解为“低潮高地”,则该解释与第47.4条的规定不一致,因为第47.4条将低潮高地作为基点是附有条件或限制的。可见,UNCLOS关于低潮高地和群岛水域的规定可能与海平面上升之间具有更大相关性。其次,海平面上升将可能导致作为确立沿海国基线的低潮线发生变动。当海平面上升时,低潮线将向陆地方向推进,沿海国的基线将可能发生变动。沿海国需要在海图上重新予以标注。再次,依据UNCLOS第13条,海岸线因海平面上升而逐步向内陆推进,将可能使得原先可据以确立领海基线的低潮高地与大陆的距离超过领海宽度,甚至该低潮高地被永久淹没,这也将令沿海国管辖的海域范围或位置产生变化。最后,对许多国家来说,失去据以能够向外推移其基线的低潮高地,将对其能够行使管辖权的海域范围产生重大影响。为保持其低潮时高于海面,沿海国可从事一些在低潮期建造人工设施的活动。这里提出的问题是,这些人工设施是否会被合法地接受,并没有改变低潮高地的地位?

2. 海平面上升对岛屿法律地位和海域划界的影响。岛屿或岩礁不仅对于确立基点、基线和沿海国管辖海域范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且在海域划界争端中也时常发挥重要影响。根据UNCLOS第121.2条规定岛屿可像陆地一样拥有相应的管辖海域;该条第3款表明,岩礁法律地位是岛屿的例外。海平面上升导致岛屿/岩礁的部分或全部永久被淹,将使沿海国丧失对原管辖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甚至领海主权和陆地领土主权。岛屿被淹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岛屿因气候变化和海平面上升部分被淹,退化为不能适应人类居住的岩礁;二是岛屿和岩礁全部被永久淹没,成为水下暗礁。在前一种情形下,沿海国可能丧失对基于原岛屿所产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后一种情形下,沿海国将因此完全丧失对原管辖海域的领海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甚至包括对陆地领土的主权。这两种情形无疑都将严重损害岛屿原属国的海洋权益。其中,岛屿的永久沉没还将可能影响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海域划界。

3. 海平面上升对海洋边界条约效力的影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26条体现了“有约必守”这个条约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第62条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情势根本变迁”,作为国家单方面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的情形及例外。依据第62.2条第1项规定,如果一项条约确定一边界,则即使存在情势的根本变迁,也不得援引之作为退出或终止条约的理由,可见,该项规定不支持将情势根本变迁作为国家可单方面退出或终止边界条约的情形。可以说,不管海平面上升是否构成一项海洋边界条约的情势根本变迁,该海洋边界条约都将拘束缔约各方。可见,第62条的规定使国家不太可能单方面终止一项海上边界条约。然而,海平面上升导致的沿海国确立基点和基线的海洋地理变化将可能导致沿海国海洋边界的变动,因为无论是低潮线向内陆方向的持续推进,还是被作为确立直线基线的沿海岛屿的永久沉没、岛屿退化为岩礁,沿海国都将可能丧失其确立基线的UNCLOS依据,使得确定海洋边界的既定条约丧失了海洋法上的合法性,导致UNCLOS关于基点和基线、岛屿制度等与VCLT第62条发生冲突,这意味着VCLT第62条的解释、适用面临新的难题。

4. 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和群岛国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小岛屿国家有可能被永久淹没,国民全部移民他国或者成为“气候难民”,国家在国际法下的主体资格存留值得探讨,或者岛屿退化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即使依据UNCLOS第121.2条仍拥有领海和毗连区,但该小岛屿国家有可能不复为国家,也就可能谈不上对该海域继续行使国家管辖权了,这主要基于如下几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像瑙鲁等地势低洼的小岛屿国家,可能随着其(岛屿)领土退化为岩礁,不再适合其国民定居,可能丧失了国家构成要素中的“定居的居民”之要素;二是随着这类国家所有岛礁都被永久淹没,可能不符合国家构成要素中的“确定的领土”要件;三是该类国家是否仍能够维护其政府的有效性存疑。海平面上升也会对群岛国确立其领海基线产生影响。因为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群岛国被海水淹没的陆地面积将可能持续增加,这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原先依UNCLOS第47.1条所确定的直线群岛基线的稳定性。

三、海平面上升的国际海洋法应对

1. 修订、演进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鉴于除第7.2条外,UNCLOS并无其他条款涉及海平面上升对沿海国海域、边界的确定性产生的影响问题,需要修订该公约,引入新规则。为维护海洋法律秩序,消除或降低因海平面上升给国家既定海洋边界带来新的不确定性,公约应将现有海洋边界予以固定,使之不因海平面上升导致的基点和基线的变动或岛屿的永久沉没或退化成岩礁而导致周围海域法律地位的变化而产生不确定性,并由此增加国家间海洋划界争端。“冻结”既存海洋边界有助于维护历经十年谈判的UNCLOS所确立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和不同利益集团间海洋利益的平衡,各国所享有的海洋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基点和基线、岛屿/岩礁的变迁而有所增加或减少。具体来说,沿海国管辖海域不会因基线向内陆方向推进而有所减少。公海以及国际海底区域范围也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该主张对于可能将被永久淹没或退化为岩礁,并将政府和居民迁移到他国领土的小岛屿国家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通过双边协定确定管辖海域范围。海平面上升将可能带来关涉海域划界的海洋地理变化,包括原被作为基点的岛屿的永久沉没、海岸线向内陆推进等,相关国家可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方式将海洋边界固定下来,从而达到影响基线位置的海洋地理变化不会损及基线的稳定性。UNCLOS尊重历史,鼓励争端当事国通过协商解决海洋边界问题,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即是“立法”例。针对海平面上升给既定基线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UNCLOS应对海平面上升对国家海洋边界的挑战方面的局限性,有国外学者从两个视角提出了建议:一是“冻结”符合UNCLOS第7条规定的既存基点/线,由此使依据UNCLOS已确立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的界限仍维持现状,该主张符合公平要求。二是,“冻结”符合UNCLOS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使之不受海平面上升导致基点和基线变迁的影响,但可以允许基线处于动态之中。上述两个建议具有共同目标,即固定或“冻结”既存的、无争议的海洋边界。

3. 沿海国采取措施维持岛屿/低潮高地的存在或功能。沿海国应加强对关键位置的岛屿或地物的保护。沿海国可采取一定措施,防范或阻止上升的海平面将岛屿淹没或使之演变为岩礁,或依据UNCLOS第47.4条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该低潮高地可作为划定领海基线的起讫点。同时,第47.4条并未规定灯塔必须有人值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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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张克宁 朱珍梅:国际海底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评析——基于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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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张克宁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朱珍梅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区域环境管理计划与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域环境管理计划

1. 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就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性质而言,它是管理局根据《公约》第145条制定出来的环境保护政策,是有效保护海洋环境而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就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制定过程而言,其制定活动需要大量的科学证据作支撑,要利用现有的最佳科学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强有力的科学案例研究。就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内容而言,作为一项由管理局制定的环保政策,它规定了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目标。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国际法基础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支撑国际海底区环境管理计划的现行法律文件主要是《公约》、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及管理局发布的勘探规章中所包含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

2. 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首次实践。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是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首次实践,它于2011年由法技委提出,并于2012年在理事会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生效的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根据《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的规定,在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实施区域环境管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即全部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层次、合同区层次、特别环境利益区层次。其中,特别环境利益区层次的环境管理是整个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核心。在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管理者需建立并且定期更新该地区的环境基线数据,视情况开展累积环境影响评估。在合同区内,管理局和承包商需要“确保采用现有最佳环保做法和技术;汇集和船舶承包者收集的环境数据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定建立环境影响参照区和保全参比区的导则;拟定计划以确保负责任的环境管理,提高生境和动物群落的恢复能力”。特别环境利益区是《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的核心部分。管理局旨在建立一个禁止采矿活动的国际海底区域海洋保护区,即特别环境利益区。需要指出的是,设立特别环境利益区是管理局的义务,承包者对这一特殊区划的设置并无法律义务,而仅对其所申请的矿区之内的具体环境保护事项负有义务。

3. 建立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意义。首先,建立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具有重要的法理意义。“区域”内活动应当符合“全人类的利益”,这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内涵要求。这体现了开发与保护并重的价值理念,实现了当代与后代人类利益的兼容兼顾。其次,建立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现实意义在于,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危害,并且保护和养护地区的自然资源。同时,区域环境管理计划通过对地区进行划区和梯度管理,实现了对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养护。

二、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所面临的问题

1. 海洋管理分割性与海洋环境保护一体性的冲突。《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不仅力求体现《公约》所要求的一般环保义务,还适用了《公约》中对于“区域”活动进行特别规定的条款。根据《公约》第145、157条,以及《公约》附件三第17条,《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指出,管理局必须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以实现下列目标:(a)防止、减少和控制对包括海岸在内的海洋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危害,并对干扰海洋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予以阻止,特别注意使其不受诸如钻探、挖泥、挖凿、废物处置等活动,以及建造和操作或维修与这种活动有关的设施、管道和其他装置所产生的有害影响;(b)保护和养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并防止对海洋环境中动植物的损害。”然而,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资源的一切活动。除此之外,《公约》第133条规定,“区域”的资源是指“区域”内在海床及其下位置的一切固体、液体或气体矿物资源。据此,管理局在组织和控制“区域”内活动时需要达标的环保事项,仅限于“区域”内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过程中的环保事项。因此,《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的目标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为在“区域”内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过程中,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的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环境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公海或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污染源影响,比如来自海岸线的污染和船舶污染等。由于海洋环境的污染源来自不同的海域,因而需要从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对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一体性的考虑。由于《公约》对管理局的管辖权进行了限制,杜绝了一个国际组织因其权限过大而导致滥权的可能性。然而《公约》对海域的分割式管理以及《公约》体系之外的其他国际组织在职权上的分离性,导致了管理局无法对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进行一体性管理。因此,仅规制“区域”内矿物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无法完全实现《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的目标,这显然限制了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在“区域”内的实施。

2. 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缺乏法律拘束力。《公约》是《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重要的国际法基础。除了《公约》,管理局亦考虑了1994年的《执行协定》和《“区域”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但无论是《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还是《“区域”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对当事国和承包者是否应当执行《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都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当事国和承包者并无合同之外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在计划的执行上,《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环境管理计划》仅是一项环保政策文书,对当事国和承包者没有法律拘束力,所以当事国和承包者仅对其所承包的合同区内的具体环境保护事项承担义务。合同区内的数据,是否足以代表整个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生态环境情况,是依然存疑的。而这种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其执行力和强制力也是十分微弱的。

3. 环境数据采集提交与财政的困境。设立区域环境管理计划,需要大量涉及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地理基线、生态系统连通性和物种重新定居潜力的科学信息。然而,正如上文指出,勘探合同的承包者没有收集和提交九个“特别环境利益区“的环境基线数据的法律义务,这项义务是由管理局来承担的。因此,若承包者对管理局收集环境基线数据的活动不予配合,并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迄今承包者向管理局提供的数据质量和数量参差不齐,这必将影响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实施效果。同时,除了承包者主动提交的数据和相关科研机构的主动贡献之外,其余部分并不是无偿的,需要管理局从成员国缴纳的年度会费中付费才能取得。由于科学研究往往耗费巨大,且科学数据的收集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价格不菲,因此,在合同区内为监测、评估、收集环境基线数据所需支出的高昂费用也构成了环境基线数据质量和数量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

三、在“区域”内推行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思考

1. 利用BBNJ立法谈判,协调不同海洋管理机构的职权。海洋是一个整体,海洋的水体和底土与各类海洋生物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影响“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环境的来源并不仅限于“区域”内的活动,同样也包括处于管理局管辖之外的公海或其他海域的影响。作为首个针对国家管辖范围外关于保护和保全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实践,关于BBNJ协议草案的谈判为管理局推行、实施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提供了发展的契机。笔者认为,管理局应利用这一契机,在谈判中积极推动区域环境管理计划与BBNJ协定的互补和协调,从而协调不同海洋管理机构的职权,以减少来自公海和其他海域对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2. 推动《开发规章》立法,强化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法律拘束力。如前所述,无论《公约》、《执行协定》还是三部勘探规章,都没有对区域环境管理计划进行具体的规定。目前《开发规章》出台在即,管理局应在《开发规章》中设置鼓励条款,鼓励缔约国、担保国、承包者积极参与到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构建中来。若在《开发规章》中增设此项规定,可为当事国和承包者执行区域环境管理计划提供一个具有拘束力的法律依据。3. 构建完善的环境数据收集与核证机制。确立区域环境管理计划需要大量的科学数据支撑,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数据收集和共享机制,对于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推动来说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承包者,有必要设立一套完整的数据收集与核证标准,以保证数据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合同义务之外的环境基线数据,笔者认为管理局需要设立一个激励机制,旨在激励承包者、担保国、缔约国和其他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到环境数据的收集工作中来。4. 加快推动环境补偿基金的运行。《开发规章》草案中不乏一些创新型规定,这为解决管理局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时所面临的财政困境提供了机会。《开发规章》借鉴IMO在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过程中的先进经验,根据《公约》第235条设立“环境补偿基金”,以用于防止、限制与修复“区域”内活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害。该基金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年费、罚款、诉讼回收款项、财务委员会存入的资金和基金投资收入。在“环境补偿基金”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加设其用于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支出项。推动“环境赔偿基金”的运行,对于区域环境管理计划的发展以及保护保全“区域”海洋环境的长远目标来说,亦具有重要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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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胡德坤:搁置领土争端,推动东北亚合作发展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钓鱼岛,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本文作者胡德坤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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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胡德坤

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名誉院长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旧金山体制是美国主导的东亚国际秩序,也是东亚冷战体制,它人为地将东北亚国家分裂为两大对立集团长期对峙,乃至兵戎相见,严重伤害了东北亚各国之间的关系,制约了东北亚各国的合作与发展。现在,冷战虽然结束了,旧金山体制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如何超越旧金山体制的制约,对东北亚各国而言都是重要课题。

一、“旧金山和约”造成了东北亚的领土争端

处置被法西斯国家侵占的领土是盟国建立战后秩序的重要内容,《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则确定了战后对日本领土处置的基本原则方针。1943年12月盟国发表的开罗会议宣言明确规定剥夺日本侵略扩张所攫取的领土,其中,“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就是剥夺日本自明治维新后“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自然就包括日本1879年吞并的琉球群岛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占领的太平洋岛屿;还包括日本趁甲午战争打败中国之机,于1895年秘密强占的中国钓鱼岛、韩国独岛,以及通过马关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的台湾等中国领土。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中重申“开罗会议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具体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国土是以四个主岛及其邻接之约1000个小岛、对马岛及北纬三十度以北之琉球(南西)诸岛(不含口岛)构成”。同日,盟总向日本下达《某些外围地区的政府和管理与日本分离的备忘录》(简称《备忘录》),具体规定了日本领土范围。根据盟军总部指令,中国驻日代表团绘制了日本疆域图。(见下图)

这幅地图再现了盟国规定的日本领土范围,由北海道、本州、九州和四国四个主要岛屿和大约1000个较小的邻近岛屿组成,南千岛群岛、独岛、钓鱼岛、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磺岛等都不是日本的领土。但“旧金山和约”却违背盟国的共同规定,不提将钓鱼岛归还中国,对中国已收复的西沙南沙群岛只提日本放弃,不提归属中国,造成了中国与邻国的海洋领土争端。同样,“旧金山和约”改变了盟总训令第677号中独岛归属韩国的规定,造成韩日独岛之争。在盟国《雅尔塔协定》中规定“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但“旧金山和约”将“交予”改变为“放弃”,造成俄日领土争端。可见,正是美国主导的“旧金山和约”造成了东北亚的领土争端,对东北亚国家的合作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领土争端是东北亚走向合作发展的重大障碍

日本外务省在《关于“尖阁群岛”(中国钓鱼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中指出,尖阁群岛“在历史上,一直是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组成部分”,“中国过去从没有认为尖阁群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他们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该诸岛也包括在置于美国施政管辖下地区之内的这一事实,从来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显然不符合事实。

第一, 在1403的中国古籍《顺风相送》中,首次出现了钓鱼屿、赤坎屿(即赤尾屿)的地名。随后,在1556年明朝的《日本一鉴》和1871年清朝的《重纂福建通志》中明确体现了钓鱼岛已纳入中国版图。战后初期,中国驻日代表团在《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琉球与中国之划界问题”中提出:将琉球群岛的八重山、宫古两列岛及其以西岛屿包括钓鱼岛划归中国,如果盟总不同意,则退而求其次,将钓鱼岛划归中国。并制作两幅地图,《琉球领土沿革图》和《琉球原有疆界图》,清晰地表明钓鱼岛显然不在琉球的疆界之内。可见,战后初期中国收复钓鱼岛的诉求是很明确的。但美国出于钓鱼岛在军事上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也为了长期控制琉球,拒不将钓鱼岛交还中国而编入琉球予以管辖,国力羸弱的民国政府无力抗争。1971年,美国不顾中国两岸的反对,在向日本私相授受琉球时,擅自将钓鱼岛交给日本,造成了中日钓鱼岛争端再起。

第二,早在1951年,中国政府就宣布“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台湾海峡两岸中国人同声否定和不承认“旧金山和约”。因此,1972年中日复交谈判时,钓鱼岛争端就是横亘在两国间的巨大障碍,中国领导人从中日友好的高度出发,向日方提出将钓鱼岛争端搁置起来的建议,得到日方的同意,中日复交才得以实现。1978年中日签订友好条约时,双方再次同意将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给后代去解决。此后,日本右翼政治家们不顾中日友好大局,为了一党一派私利否认乃至改变中日两国领导人关于搁置钓鱼岛争端的约定,挑动两国领土争端,恶化中日关系,通过激化中日矛盾转移国内视线以维护政权的稳定。2012年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四十周年之际,日本政府竟提出将钓鱼岛国有化,从而单方面改变两国搁置钓鱼岛争端的约定,挑动中日钓鱼岛争端。尽管中国提醒日本不要以“购岛”方式来单方面改变中日老一辈领导人关于“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的谅解和共识,但日本政府依然我行我素,中国不得不采取反制措施,两国关系迅速降到两国复交以来的最低点。

中日钓鱼岛争端严重影响了中日之间的合作关系,尤其是经贸合作。例如,2002年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构想,2012年5月三国在北京签署《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同年11月三国正式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但由于日方挑起钓鱼岛争端,使中日关系迅速恶化,导致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中止,至今没有取得明显进展。从上述不难看出,旧金山体制是造成东北亚领土争端和东北亚分裂的根源,不妥善处置旧金山体制造成的领土争端,东北亚将永远难以走向合作发展。

三、搁置领土争议是东北亚走向合作发展的现实选择

领土与边界争端是国际关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国际关系中最棘手的问题,成为长期影响国际关系的因素。在当今世界,解决边界与海洋争端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和平协商解决,二是武力解决,三是搁置争议。和平协商解决当然是最佳方式,但在和平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武力解决亦非良策。于是,搁置争议的第三种方式便成为最现实的选择。

在当前形势下,学界要努力推动争端各方朝积极方面转化,具体而言:

第一,推动争端各方树立合作共赢的大局意识,营造走向合作的气氛。由于领土与海洋争端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很容易被无限放大而影响到两国间关系的全局,需要争端双方站在合作共赢的高度来处置领土争端。2013年3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中提出了合作共赢的时代观,合作共赢的完整表述为“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与国家发展利益相比,边界与海洋争端在当今国家关系中只是一个次要的矛盾。进入21世纪后,由于经济全球化进程来势凶猛,如何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此外,世界各国还共同面临恐怖活动、非传统安全、资源日渐枯竭、人口增长与粮食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这些关系全人类的命运与前途的重大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各国携手合作应对全球性难题就显得极其紧迫,谋合作,谋发展,就成为每个国家的首要任务。在这种世界大局下,边界与海洋争端就显得极其渺小,极其次要,它不应成为影响各国间合作共赢的障碍。因此,每个边界与海洋争端国都应树立这种合作共赢的大局意识。

第二,推动搁置,促进合作,走向共赢。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解决边界与海洋争端诉诸武力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首选方式当然是双方协商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战后世界上领土与边界争端的解决本质上都是政治解决,都是在包容互信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因此,在搁置争议的基础上,促进合作走向共赢就成为关键。在东亚区域合作发展方面,东盟走在了前面,已建立起中、日、韩与东盟的“10+3”合作机制,但东北亚的合作机制却举步艰难。如前所述,早在2012年11月,中日韩三国就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但由于日方挑起钓鱼岛争端,使中日关系迅速恶化,导致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中止,严重影响了东北亚的合作进程。近年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给世界各国走向合作共赢提供了创新思维。2018年5月9日,在东京举行的第七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一致同意推进三国经贸合作,推动东亚经济共同体建设和区域一体化进程,实现地区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如果中日韩三国经贸合作能够实现,那就为整个东北亚乃至整个东亚经济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基础。2019年以来,中日关系、中韩关系、韩朝关系相继走向好转,让我们看到东北亚区域经贸合作的希望。

总之,事实证明,协商解决是最佳方案,却不能解决所有的边界与海洋争端;用武力解决边界与海洋争端,已不符合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潮流。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应该选择站在合作共赢的时代高度,着眼国家发展大局,运用“搁置争议、合作共赢”的方式,摆脱“旧金山和约”的束缚,共同推动东北亚的合作与发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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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杜博:70年来的人民海军外交:历程、经验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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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关心人民海军建设发展纪实,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杜  博

海军指挥学院讲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人民海军外交的历程

(一)初步探索期

从1949年4月23日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是人民海军外交的初步探索期,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初建的20世纪50年代,在国家“一边倒”的战略背景下,人民海军外交的主要对象是前苏联。这一阶段,双方签订援助协定、协办多所海军学校、培养海军指技人才和进行武器装备建设。后一阶段为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末,在中苏关系恶化的情况下,人民海军重点与第三世界国家开展军事外交。中国不仅援助越南和亚非国家,而且还为第三世界国家培训海军人才。这一时期的人民海军外交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外交目标主要是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二是外交对象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三是外交合作的内容主要在于提升国家海上军事实力。四是外交类型以双边外交为主。

(二)逐渐发展期

在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政策的指引下,人民海军逐步同世界各国开展交往。首先,海军进行高层互访。改革开放前,人民海军仅向苏联、越南和朝鲜派出过4个代表团。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对外军事交流有了突破性的崭新变化,人民海军领导人开始率团访问西方国家。其次,海军舰艇互访。1949年至1979年,人民海军一直没有走出国门。这30年里也仅有8个国家的12艘军舰来华访问。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海军实力的日益增长,我海军的对外交流也日益扩大。1985年,海军首次派舰艇编队出访南亚三国,开启了中外海军舰艇互访互动的新时代。并在1989年和1994年,分别首次访问了美国和俄罗斯。这一时期,我海军也接待多批外国海军特别是西方大国海军舰艇来访。1979年到1999年,人民海军共接待来自亚洲、欧洲等22个国家60余批次舰艇来华访问,极大地促进了中外海军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再次,建立中美海上安全磋商机制。苏联解体后,中国逐步被美国列为国家安全战略中的主要威胁。中美海上军事关系也急剧恶化,海上危机时有发生。1996年,中美双方开始就避免发生海上意外事件进行对话,并于1997年宣布就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达成一致,“该协议将有助于双方海空力量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误解或错误判断。”并于1998年正式签署《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这一时期海军外交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外交目标逐渐转向为经济建设提供和平稳定的海上安全环境。二是外交对象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大国。三是外交合作的内容旨在建立改善亚太周边国家关系的信任措施。四是外交领域向非传统安全领域发展。

(三)全面推进期

进入21世纪,我国海上安全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海军实力有了较大提升。人民海军外交在多个层次多个领域、以多种形式全面展开,进入了一个全面推进的崭新时期。第一,海军高层互访和舰艇访问呈常态化发展。不仅访问频率越来越高、而且访问国家也越来越多,既有英美等西方大国,也有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等中小国家。第二,海军交流不断机制化。建立了中美海空联络机制和中日海上联络机制。这对增进两国防务安全互信、避免因误判引发海空意外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开通海上军事热线。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特别是海上邻国加强海上战略互信的重要举措。第三,亚丁湾、索马里护航持续进行并且参与国际合作更加频繁。包括全方位开展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和广泛进行国际多边对话安排。较具代表性的是人民海军多次派员参加西太平洋海军论坛(WPNS)年会及各项专业性工作小组会议。这一阶段,人民海军外交特征又有了新的变化:一是外交目标致力于塑造和平稳定的海上安全环境。二是外交对象呈全方位多元化发展态势。三是外交合作的内容不断趋于具体和务实。以海上军事安全合作为例,人民海军外交呈现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海上军事安全内容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在海上传统安全领域中有所扩展,在海上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合作则更为丰富。二是海上军事安全合作的海域更加广阔。不再局限在家门口或周边海域,而是向远海推进。三是海上军事安全合作的国际化现象明显。四是外交方式灵活多样。

二、 人民海军外交发展历史的经验

1.必须体现国家意志,坚持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海军是战略性、国际性和综合性军种,现代国际法赋予了军舰特殊的法律地位,使海军具有代表国家开展军事外交的功能。人民海军外交的历程表明,无论是海军高层互访、双边海上军事磋商、海军论坛等战略对话,还是对外军援、军舰互访、海军联演、反海盗护航行动,都是国家行为,它们体现了国家意志,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2.必须坚持斗争原则,讲究斗争策略。海军外交由于涉及国家的海上军事和海洋安全领域,论及的是国家的海洋核心利益和海洋重大利益,加之原有海洋安全秩序的不合理、现有海洋安全制度缺失、西方大国的插手和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就要求我们在海军外交中要坚持斗争原则,如此方可有效维护国家的海洋利益,保持海军外交的正确方向。3.必须紧密围绕军队使命和海军任务,坚持与时俱进。我海军外交要根据国家利益在海上方向安全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根据我军使命及海军任务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在新形势下,人民海军积极开展军事外交活动,不仅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还适应国家战略利益发展要求,有效维护了战略通道和海外利益安全。4.必须与部队战备训练紧密结合,坚持向常态化方向发展。海军外交大量表现为成建制的兵力行动,如舰艇出访、联合军事演习等,这是由海军军种特点所决定的。海军将这些兵力行动与部队的战备训练紧密结合,逐步把专项任务变成常态化兵力行动。5.必须与海军现代化建设相结合,为学习借鉴外军先进经验搭建桥梁。新军事变革迅猛发展,战争形态加快向信息化方向转变,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快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军队现代化建设。海军现代化建设也必须面向世界,以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为桥梁,积极借鉴各国军队特别是发达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有益经验。6.必须遵守并创造性运用国际法和国际规则。海军主要活动空间既然是国际性的,其对外军事交流就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

三、人民海军外交展望

70年来,人民海军外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续开展海军外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深刻认识到,与世界海洋强国的相比,我在提供海洋公共产品、提升世界海洋事务话语权、培塑海洋软实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塑造国家海上安全环境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以搭起海上互信机制平台为重点,塑造和平稳定的周边海上安全环境。其次,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努力提供全球海洋公共安全产品。再次,以推动与后发海洋国家的多边海军外交为纽带,不断推进全球海洋安全治理体系变革。最后,以培塑中国特色海洋海军文化为抓手,持续提升海洋软实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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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卢贾宁:2019-2020年中俄加强欧亚大陆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前景分析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俄全面战略协作携手推动金砖合作前行,图片来源:光明网本文作者[俄罗斯] 卢贾宁•谢尔盖•根纳季耶维奇(Лузянин Сергей Г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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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全面战略协作携手推动金砖合作前行,图片来源:光明网

本文作者

[俄罗斯] 卢贾宁•谢尔盖•根纳季耶维奇

(Лузянин Сергей Геннадьевич)

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所长,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亦是中俄两国建交70周年。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化,其意义和重要性日益显现。在国际局势紧张的背景下,西方企图将自己的意志、安全和经济发展观点强加于俄罗斯和中国,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仅是区域性的,还是全球性的。目前俄罗斯和中国是世界发展的稳定剂,双边议程包括现代世界发展最重要的问题——反对保护主义、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支持平等关系和不干涉他国内政。

一、 加强在军事战略领域的协作

俄罗斯和中国在军事战略领域相互协作,彼此信任,制定并顺利落实全球和区域安全议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促进全球对和平发展与安全共同负责、建立大欧亚大陆等。双方军事技术合作不断深化,陆军、空军和海军举行联合演习。俄中两国军事技术合作的特征是联合生产军事和军民两用产品,在谈判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增强互信。双方定期交换军事代表团并就战略问题举行磋商。无论是中国还是俄罗斯,与其他大国都没有建立这种高层次的合作。中俄在军事和军事技术领域的合作,为两国进一步深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而这种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对于维护地区和全球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这不是要建立俄罗斯和中国之间的军事联盟。从理论上讲,正式联盟可能导致亚太地区和欧洲亲美联盟的扩大和加强,从而使俄罗斯和中国在这些地区受到排挤。这不仅会影响外交政策的实施,带来安全问题,而且会造成负面经济影响。因此,军事联盟只有在美国实际侵略威胁急剧增加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俄罗斯和中国的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双方均坚持多极化的世界秩序、尊重国际法律框架,这使双方能够建设性地解决全球和地区最复杂的问题。双方构建了一个具有灵活性的战略协作体系,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可自主决定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 (2)保持在政治、经济和人道主义方面交流的强度和多样性; (3)作为一个自给自足有影响力的且不针对第三国的地缘政治权力中心,在世界舞台上活动; (4)两国能快速调整伙伴关系以实际解决任何全球或区域任务。 

二、 加快市场开放, 加强制度建设

中俄两国在贸易投资方面建立了成熟的政府间合作机制,拥有五个中俄政府间委员会,涵盖了经贸关系全部议程。2019年,举行了俄罗斯远东和贝加尔地区与中国东北地区合作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两国经贸合作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有企业参与、大型项目为主,中小企业的巨大潜力还待挖掘。为提高中俄合作质量,还需要中国公司和俄罗斯公司联合进入第三国市场,共同发展工业合作。俄罗斯和中国可以分别利用自己在独联体国家和东南亚国家的市场领域。在相互了解和相互交流信息的过程中,两国的咨询公司和分析中心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俄罗斯媒体、中国媒体,以及有前景的联合媒体会使两国关系变得更加亲密。中俄两国应加强市场机制在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和区域合作中的作用。两国政府应积极推进贸易投资管理制度建设。特别是,俄罗斯和中国应保证遵守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有必要加强对双边贸易和投资的保护,建立公司间信息交流的互联网平台。此外,须探讨建立投资风险防范机制。以下措施也有助于推动投资:出台区域投资指南,促进金融合作创新,利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等融资模式,推动各类直接投资,包括跨境兼并和收购。

三、 中俄关系决定未来大欧亚伙伴关系的形成

俄罗斯和中国作为欧亚大国,是欧亚大陆走向“一体化”进程中的天然盟友。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和俄罗斯的“转向东方”战略,增强了地缘经济的利益契合度。中俄双边关系及其战略稳定,对欧亚经济联盟(EAEU)与“一带一路”的对接以及未来大欧亚伙伴关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美国并不是欧亚大陆的一部分,但出于地缘政治和经济利益,其试图进入欧亚大陆某些地区,提供所谓的“金融服务”或“安全服务”。正如近年来实践所表明的那样,这些服务的质量和政治取向违背了俄罗斯和中国的利益,导致美国干预地区的不稳定和冲突激化。特朗普上台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和发展美国国内优先事项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欧亚大陆事务的介入,但并没有完全消除美国与俄罗斯及中国在欧亚大陆的潜在竞争。

俄罗斯力图通过其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推动欧亚大陆一体化进程。中国完全支持“欧亚经济联盟”倡议,并与该组织在两个方向上推动合作:一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及其成员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该协定内容涵盖海关合作和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部门合作以及政府采购等。不过,经贸合作协定是非优惠性质的协定,没有规定取消关税或自动减少非关税壁垒。二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包括“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上合组织银行间联合体”等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欧亚经济联盟已与越南达成自由贸易区(FTA)协定,与印度、新加坡、韩国、蒙古、柬埔寨等国启动自由贸易区问题谈判。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的深化合作,扩大开放,有助于为构建开放型全球经济提供新的动力,成为推进全球自由贸易的亮点。

四、 扩大两国区域和全球合作领域

中俄合作具有互补性。俄罗斯在军事领域比较强大,中国则在经济和一些技术领域具有优势。两国领导人的个性、他们在国内外的巨大政治资源和影响力,在双方的互补型合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当然,已建立的中俄合作模式并不尽如人意,在区域、金融或技术合作领域存在一些“不一致”。这是一个自然现象,当两个不同的大型国家体系密切协作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空白点和关系不顺问题。但是,彼此之间的高度信任和长期战略利益使双方能够减少或平息个别矛盾。众所周知,双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在2001年7月1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确立的,该条约使双方在国家发展、实现现代化和安全方面形成长期利益平衡。该条约不是联盟,它保留了各方与第三国的关系自由,但其效果巨大,充当了抑制潜在对手的独立地缘政治力量。到2020年,两国都应该延长2001年条约。与此同时,莫斯科相信,延长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基本文件期限,不仅将加强两国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且还将扩大俄中两国的区域和全球合作领域。

基于当今的世界形势,俄罗斯和中国有意扩大伙伴关系的功能——引入和实施全球和区域议程(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扩大合作,在叙利亚、朝鲜、伊朗和其他问题上的协调)。中俄长期以来建立的伙伴关系–具有战略可持续性,双方在国际形势不断变化和两国面对的威胁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延长条约时,可能会结合现实和未来挑战,考虑赋予伙伴关系新的特点为以下几点。1. 当代世界是多元且复杂的。全球治理体系,包括联合国机构和国际法体系,已经不再那么有效,有时无法应对日益严峻的挑战。在美国压力下,经济全球化受到保护主义的冲击,开放遭遇“闭合”的挑战。2. 俄罗斯和中国是当前世界发展的稳定剂。两国合作议程包括当代世界发展涉及的所有关键问题,包括反对保护主义、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坚持平等关系和不干涉内政原则。3. 俄罗斯和中国正在努力推动国际秩序的变革和全球治理结构的优化,使其更具可持续性和有效性,以实现全球和区域稳定。4. 对于俄罗斯和中国来说,欧亚议程是核心。5.俄罗斯总统普京2018年6月访问中国,并于2019年4月参加第二届“一带一路”高端论坛,以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9年6月访问俄罗斯并出席第二十三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彰显了两国领导人之间及两国伟大文明之间的最高战略互信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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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胡江云:中国对外经济合作70年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全面解析中国经贸,图片来源:搜狐网本文作者胡江云经济学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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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全面解析中国经贸,图片来源:搜狐网

本文作者

胡江云

经济学博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主要历程

1. 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初始阶段。第一阶段时间大致是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这一阶段主要是加入社会主义阵营,重点是学习与借鉴。中国合作伙伴从建国初期的18个增加到1976年前的107个。至1978年前,除了美国外的西方大国都与中国建交,但是1972年2月尼克松总统访华,美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大为改善。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了主要的国际组织。首先,联合国恢复了中国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地位。其次,世界银行恢复了中国的成员国地位, 1960年和1969,中国分别加入世界银行的IDA和IFC。

2. 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阶段。第二阶段时间大致是改革开放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阶段主要是部分融入世界,重点是国家间合作。中国建交合作伙伴新增52个,特别是与世界第一大国的美国建交。另外,中国继续加入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1988年和1993年,中国分别加入世界银行下属的MIGA和ICSID。

3. 对外经济合作的成长阶段。第三阶段时间大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到现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全面融入世界经济,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全世界。这一阶段,新增12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包括2019年9月最新建交的所罗门群岛。从新中国成立到2019年,中国建交国从18个增加到180个,并且建立了110对伙伴关系。其中,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中国对外经济合作历史性的重大举措。中国不仅参与IMF、WTO等国际组织的改革,而且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对外经济合作坚持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等原则,深刻影响全世界。

二、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主要成就

1. 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大国。2000-2018年期间,中国GDP规模快速增长,2005年超过法国,2006年超过英国,2007年超过德国,2010年超过日本,自此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发展国家,国内生产总值自2014年起超过10万亿美元。到目前为止,中国成为全球GDP规模超过10万亿美元的两个大国之一,仅次于美国。与此同时,中国经济持续保持增长态势(除个别年份外),远超过世界平均增长。1970-2018年期间,中国经济增速高出世界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的有31个年份。

2. 发展为全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大国。根据WTO的统计数据,1950-2018年期间,中国货物贸易逐步发展,货物进口额从5.5亿美元增加到2.49万亿美元,占世界份额从0.89%增加到12.78%;货物进口额从5.8亿美元增加到2.14万亿美元,占世界份额从0.91%增加到10.75%。中国入世后,货物贸易快速发展,成为全球货物贸易大国。货物出口中,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超过英国、法国、日本,2007年、2009年分别超过美国和德国;货物进口中,2003年超过日本、英国、法国,2009年超过德国。其中,2009年至2018年,中国货物贸易出口持续名列世界第一,进口持续第二;2013年至2015年、2017年至2018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居全球第一。另一方面,中国也成长为服务贸易大国。根据WTO的统计数据,1982-2018年期间,中国服务出口额从24.76亿美元增加到2650.88亿美元,占世界份额从0.67%增加到4.59%;中国服务出口额从18.65亿美元增加到5205.69亿美元,占世界份额从0.46%增加到9.49%。

3. 崛起为全球跨境直接投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吸收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根据UNCTAD的统计数据,1980-2018年期间,中国吸收FDI从0.57亿美元增加到1390.43亿美元,占世界份额从0.1%增加到10.72%。截止到2018年末,中国吸收FDI存量达到1.63万亿美元,位列世界第5位,占世界份额为5.04%,仅次于美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英国、荷兰。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中国开始对外直接投资。根据UNCTAD的统计数据,1982-2018年期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从0.44亿美元增加到1298.3亿美元,占世界份额从0.16%增加到12.8%,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世界排名从第29位上升到第2位。尽管发展历史较短,但是入世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截止到2018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94万亿美元,位列世界第3位,占世界份额为6.26%,仅次于美国、荷兰。

4. 边干边学中掌握并运用国际规则。在对外经济合作发展历程中,中国甘当小学生,边干边学,学习和掌握国际规则,特别是WTO规则。入世前后,中国学习了WTO的规则,例如,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1998-2018年期间,中国对外发起反倾销立案274起,实施220起反倾销措施。其次,中国还积极学习IMF的规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等。再次,2013年,中国领导人提出“一带一路”倡议;2017年、2019年,中国召开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从以“引进来”为主转向“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将中国对外经合作推向新高峰。

5.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长和壮大。世界500强中,中国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最新的2019年《财富》公布,中国企业数量达到129家,比上年增加9家,首次超过美国(121家),成为世界首位。其中,民营企业22家,以华为、恒大、吉利、美的等为代表,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不仅如此,中国基础设施居于世界领军地位,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2018年共有69家企业入围工程新闻记录(ENR)的“全球最大250家国际承包商”。例如,中建、中铁、中铁建、中交建、中电建、上海建工、中国冶金科工等成为全球知名企业。

三、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空间

1. 对外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长期以来,中国成为资源型产品、集成电路、农产品的净进口国。除了产品结构外,中国对外贸易贸易伙伴、国内地区结构也不平衡,与发达国家的双边贸易比重高,国内沿海地区要快于中西部地区。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也需要提高,贸易逆差呈现扩大的发展趋势。不仅如此,服务贸易结构也有待优化,传统的运输、旅行、建筑等服务比重较高,2018年出口结构都超过10%,旅行服务进口比重持续提高,2014年以来占服务进口比重持续超过50%。根据以上分析,中国关键零部件技术被发达国家掌控,服务贸易竞争力不足,资源严重依赖进口,这种对外经济合作方式难以提升经济效率,不利于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2. 吸收外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中国每年吸收FDI超过1300亿美元,利用外资质量仍有较大的提高空间。其次,中国吸收FDI对经济作用呈现下降趋势,反映在吸收FDI流量与GDP的比值上,也反映在FDI流量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比值上。再次,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吸收FDI呈现不平衡性。长期以来,东部沿海地区成为吸收FDI的最主要地区。2017年,中国吸收FDI前5位省市分别为江苏、北京、广东、浙江、山东,合计占全国的份额超过80%。

3. 对外投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也呈现地区不平衡性,沿海发达地区居于领先和优势地位。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前三位省市为广东、上海、浙江,合计占全国份额达到44.44%;第4至第6位分别是山东、北京、江苏,前6位合计占比达到64.04%。更主要的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收益并不十分理想。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风险大,面临各种挑战,除了经济上的风险外,还有其它障碍和挑战,特别是力量强大的工会组织、专业性较强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当地政局动荡等。此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平台数量多,种类繁多,包括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港区等,有待进一步优化整合。

四、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格局展望

经过70年的发展,中国对外经济合作在国内形成了多维、多形式、多层次、内容丰富的发展格局,形成“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边经济开放区——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合作平台,从而变成点、线、面、带、区域相结合的新格局。从对外经济合作平台来看,除了经济特区之外,中国还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边境合作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岛等。从对外经济合作内容来看,不仅是货物贸易,而且包括服务贸易,以及投资、合作等。从国际来看,中国对外经济合作形成了以新兴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中国、广大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之间相互竞争合作的格局。广大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对正在崛起的中国提出了不同的诉求,中国迫切需要准确定位,做好各种预案,积极参与对外经济合作活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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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奚源泽:突出重点全面合作,力推桂越合作走深走实(广西)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友谊关口岸,图片来源:人民网本文作者奚源泽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界省(区)陆地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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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关口岸,图片来源:人民网

本文作者

奚源泽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界省(区)陆地边界管理工作》第三部分。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广西地处祖国南疆,与越南海陆相连。多年来,广西充分发挥地理优势,积极融入国际陆海新通道建设,加强与越南边境省份在经贸、交通、旅游等方面的全面合作,突出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民间交流,厚植中越传统友谊,共同维护边界清晰稳定,力推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广西中越边境基本情况

中越陆地边界广西段边界线长600多公里,竖立界碑1000多块。沿边有防城港、崇左、百色3个地级市的东兴、防城、宁明、凭祥、龙州、大新、靖西、那坡8个县(市、区)与越南广宁、谅山、高平、河江4个省18个县市接壤。广西边境地区多属于喀斯特地貌,地形复杂,山高林密,气候炎热多雨。

二、当前桂越交往合作情况

(一)充分发挥“两晤机制”效能,各层级交往互动频繁

2007年广西与越南边境省建立联合工作委员会,迄今已举行10次会晤;2016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建立党委书记新春会晤机制,迄今已举行4次会晤;2018年起“两晤”同期举办。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党委书记新春会晤联谊是中越两党两国地方交往的一项创新之举,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已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中越地方层面交流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展现出了极大的发展潜力。特别是同期举办新春会晤与联工委会晤,有效地实现了沟通交流的制度化,增强了沟通交流的效果,成为中越两国地方友好交往的典范,得到两党两国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两国边境省区的一致欢迎。

近年来,广西充分利用与越南边境四省党委书记新春会晤和联合工作委员会会晤机制,以及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与越南保持高层密切往来的良好势头。2018年,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党委书记新春会晤暨联工委第九次会晤在桂林举办;广西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会见出席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越南副总理王庭惠;自治区主席陈武成功访越。2019年,鹿心社成功访越并举行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党委书记新春会晤暨联工委第十次会晤,期间会见了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国旺,越南政府副总理兼外长范平明,与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边境四省党委书记等举行会谈。与此同时,越南有关国家部委、省市等多个部级团组访问广西。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双方省部级以上团组互访25批,其中广西出访6批,越南来访19批。边境地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开展互访225批4008人次。

(二)经贸往来密切,合作成果丰硕

越南连续20年成为广西第一大贸易伙伴,越南是广西企业开展“走出去”的主要市场之一,是广西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和办事机构最多的国家,也是广西在东盟的第一大承包工程市场。2014至2017年双方贸易年均增长17.4%。2018年,广西与越南进出口总额1749.4亿元人民币(约合267.39亿美元),对越贸易占广西与东盟贸易的84.9%。广西边境口岸进出口货运量418万吨,出入境人员1585万人次、增长31.6%。广西出口到越南的主要商品有:纺织品、电灯及照明装置、蔬菜、鞋靴、陶瓷产品等;从越南进口的主要商品有:耳机、水果、钛矿砂、鱼粉、红木家具等。

(三)重点合作项目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

1. 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201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保护与开发德天(板约)瀑布旅游资源的协定》生效后,广西与越南高平省成立了省级协调委员会,共同推动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进程。现双方正稳步开展合作区查验点建设工作,争取尽早建成并试运行。

2. 跨境经济合作区:广西和越南广宁省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围绕中越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开展多次对接交流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双方的合作。广西始终高度重视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将之视为中越经贸合作的旗舰项目,全力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各项工作。目前,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中方园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累计投资11.53亿元人民币,口岸综合服务区即将竣工,已建成13栋标准厂房,配套道路实现贯通。

3. 互联互通: 一是南宁—友谊关、南宁—东兴、南宁—龙邦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目前已有三条高速公路抵边。越方河内—北江、河内—海防、海防—下龙—云屯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在建的北江—友谊高速公路将于2019年通车,云屯—芒街高速公路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二是东兴—芒街口岸北仑河二桥2019年3月正式开通;峒中—横模口岸便道桥2018年5月投入使用,口岸桥于2018年底完工;2017年5月我方动工建设水口河二桥。三是南宁—凭祥铁路扩能改造项目于2017年开工建设,防城港—东兴铁路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

(四)聚焦开放,提升边境口岸升格和通关便利化水平

1. 口岸升格开放方面:一是友谊关—友谊口岸货运专用通道开通,友谊关—友谊口岸浦寨—新清通道基本建成;二是东兴—芒街口岸北仑河二桥2019年3月正式开通;三是广西与越南高平省已各自向国家申请龙邦—茶岭口岸升格为国际性口岸并扩大开放至那西—那弄通道事宜;四是爱店—峙马口岸2018年9月建成开放,目前与龙邦—茶岭、平孟—朔江等口岸同为已开放的双边性口岸;五是东兴—芒街互市点临时浮桥开通;六是弄平—弄兰互市点力争在2019年内正式开放。

2. 通关便利化方面:一是从2018年6月1日起,在友谊关—友谊口岸货运通道实施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正常通关。二是东兴口岸建成自助查验通道28条,其中入境自助查验通道16条,出境自助查验通道12条。三是双方正在磋商浦寨—新清通道作为友谊关—友谊口岸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四是除东兴—芒街、浦寨—新清、弄尧—弄尧互市点维持原有通关时间外,其余互市点统一通关时间。

(五)依法稳边护边,维护边界清晰稳定

近年来,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双方地方政府和外事、公安、军警等边管部门深入宣传贯彻中越“三个法律文件”,不断完善双方联络会晤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通报,合作开展界务工程建设,开展边界联合巡逻和警务合作,妥善处理各类边境事务,共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保持边界的清晰稳定,维护两国边界的和平、稳定和边境地区的繁荣发展。

(六)边民交往密切,传承发扬中越传统友谊

桂越双方边境地区通过传统节日,共同举办中越边境龙舟赛、足球赛、文艺交流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民间交流活动,传承友谊,促进民心相通,有力地促进了中越边境地区人民间的友谊和互信,维护了边境地区稳定和正常秩序。迄今,广西与越南已缔结国际友好城市关系18对,边境地区缔结友好村屯21对。

三、下一步工作展望

一是双方继续加强高层互访,发挥广西与越南边境四省党委书记新春会晤、联工委会晤等机制效能,深化互利合作,大力推动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互联互通基础设施等重点合作项目建设进程,推动双方社会经济建设长足发展。

二是双方地方政府和外事、公安、军警等边管部门继续严守中越陆界“三个法律文件”有关精神,加强对边民的宣传教育,加强沟通交流和联合巡边执法,保持边界清晰稳定,维护边境地区和谐安宁。

三是双方继续密切人文交流,弘扬传统友谊,增进边民相互了解,为夯实中越关系民意基础作出更大贡献。

END

编辑 | 韩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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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得文:中蒙合作开设口岸加强友好交往(甘肃)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蒙甘肃马鬃山口岸,图片来源:百度本文作者王得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界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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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甘肃马鬃山口岸,图片来源:百度

本文作者

王得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界省(区)陆地边界管理工作》第四部分。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中蒙边界甘肃段线情况

1963年6月30日,中蒙两国签订《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正式划定中蒙边界,甘肃段西起塔拉音默尔特新温多尔敖包(176号界标),东至哈尔陶勒盖(194号界标),全长187公里。其后,由于国内行政区划的变动,中蒙边界甘肃段范围有所变更。1969年7月,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从内蒙古自治区划归甘肃省管辖,甘肃段边界东段延至236号界标,即呼和毛日特乌拉,全长600公里。1979年5月,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复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中蒙边界甘肃段西起177号界标哈尔欣巴润乌蒙敖包,东至184号界标那然色布斯台温多尔敖包山,边界线长65公里。1982年6月,进行了中蒙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2001年5月至2004年12月,中蒙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后,中蒙边界甘肃段西起487号界标,东至500号界标,全长65公里,有花岗岩界标13个,其中大型界标1个,中型界标12个。

二、边界管理情况

中蒙边界第二次联检后,甘肃省中蒙边界工作转入正常管理阶段。近年来,认真履行边界管理协调职责,全面完成边界线巡查、维护,指导边防及边界市、县的边界管理,培训边管人员,开展涉边宣传和处理涉边突发事件以及与蒙方进行边界会晤等任务。

1. 注重统筹规划管理。坚持把边界管理纳入全省外事工作统筹规划、统筹研究、统筹推进,每年年初结合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和全省外事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及时传达学习涉边政策法规和有关会议精神,使“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和管边用边、兴边富边的要求落到实处。

2. 不断完善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由外事部门牵头,军警、边防、口岸和地方政府上下联动的协调机制,坚持每年召开甘肃省中蒙边界联系机制会议,总结阶段工作,协调解决问题,明确重点任务,凝聚思想共识,形成了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合力共管边界工作的良好局面。

3. 加强管理制度落实。本着依法行政和依规管边的原则,甘肃省认真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和《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边管部门深入一线,检查督促,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并制订了甘肃省边界专用车辆管理制度。

4. 开展日常工作调研。把加强管理和促进边境地区的和谐发展列入同等重要的地位,支持边界市县做好“一线”工作,注意及时解决边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影响国界线清晰、界标微损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维护。每年至少两次组织边界管理人员对边界全线进行踏查,对界桩安全、位置,逐一检查,使边界管理连续数年无差错、零事故,保证了边界的清晰和稳定。

5.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把边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管边兴边的关键,积极组织涉边单位边界管理人员集中学习培训;用足用好外交部培训资源,先后选派30余人参加外交部在武汉大学、西安边海防学院等高校及省区组织的边界干部培训班,提高了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6. 组织知识宣传教育。在抓好边界知识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甘肃省先后编印《中蒙边界工作手册》,拍摄专题电视片,并组织全省边界知识竞赛,涉边单位200多名干部职工踊跃参加,掀起了学习边界知识的热潮,使广大边界干部进一步熟悉边界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守边、护边、用边、兴边意识。完成中蒙边界甘肃段1963年历史界标陈列项目,列为文物管理。

7. 维修改造巡查道路。我们在抓好日常检查维护的基础上,先后集中对487、490和491界标上界巡查道路进行了维修改造,对500多个上山台阶和附属行车道进行了整修,并按标准要求对年度界务工程进行了现场验收,及时对个别界标巡视通道进行暴雨后的抢修,极大改善了界务管理的条件,有效提升了边界管理质量水平。

8. 规范财务管理使用。严格贯彻落实边界财务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对边界经费实施“项目制”管理,使边界经费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盘活存量资金,将有限的经费发挥经济效益最大化。严格执行外交部《边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边界日常维护经费管理细则》,严格经费的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努力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三、边境地区合作开发情况

1. 合作开设马鬃山口岸。中蒙马鬃山—那然色布斯台口岸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马鬃山镇。西邻新疆,南接酒泉玉门市和瓜州县,东靠内蒙古自治区的额济纳旗,西北与蒙古国的戈壁阿尔泰省相连,有60公里的边境线。1992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蒙马鬃山—那然色布斯台口岸作为国家一级边境贸易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口岸共季节性开放四次,实现进出口交易额610.5万人民币。1993年8月1日,蒙古国以自然保护区为由关闭口岸。自马鬃山口岸关闭以来,我方多次通过中蒙口岸会晤、中蒙边界联委会等渠道,做蒙方工作,迄今未复通。

2. 加强与蒙友好交往。近年来,甘肃省高度重视与蒙古国地方友好交往。2016年9月,甘肃省与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正式建立友好城市关系。2017年7月,邀请蒙古国大呼拉尔法律委员会主席热德那瑟德和戈壁阿尔泰省省长甘瑟勒木·桑佳访问甘肃;2017年8月,应蒙古国大呼拉尔邀请,中共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率甘肃省政府代表团访问了蒙古国,会见了蒙古国大呼拉尔法律委员会、外交部、戈壁阿尔泰省、南戈壁省负责人,拜会了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走访了南戈壁资源有限公司,与蒙古国甘肃企业代表进行了座谈,就地方友好交往和边界管理、马鬃山口岸复关等问题进行会晤、磋商。2019年7月,应第四届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和第九届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组委会邀请,蒙古国自然环境与旅游部纳·策仁巴特部长一行访问甘肃并参加了“一会一节”开幕式。酒泉市近年加强与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的友好交往,注重人文交流与民间合作,邀请戈壁阿尔泰省人民歌舞团、商贸团、蒙医学术交流团等团组到酒泉市访问,组织肃北县文化交流团、农业技术交流团等团组出访蒙古戈壁阿尔泰省,通过各种民间交流,双方在文化、农业、蒙医、马头琴艺术、民族服装、旅游、商贸等方面的合作呈递增式发展态势。

3.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甘肃省非常重视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先后修建马鬃山口岸新国门、边防综合服务中心、边贸市场、外贸仓库等设施,有效改善了边境口岸地区投资环境。边境所在地马鬃山镇电力、饮水、交通、通讯等设施均有很大程度改善,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一园四区”基础设施逐步推进,京新高速公路、临哈铁路、桥湾-国门公路建成通车,马鬃山边界交通连接到全国道路主干网络,以往行路难的短板得以克服。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有力保障了边界管理及巡检工作,也为口岸复通奠定了基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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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杨卫东:全面提升边界管理水平,保障边疆地区繁荣发展(新疆)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新疆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本文作者杨卫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边界事务处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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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

本文作者

杨卫东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边界事务处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界省(区)陆地边界管理工作》第一部分。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新疆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核心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基地、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更是祖国西北的重要战略屏障。新疆边界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五个最”:一是陆地国界线最长,总长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二是边境地区最广,边境管理区20.8万平方公里。三是毗邻国家最多,与8个国家接壤。四是地理环境最为恶劣,管边守边任务重。五是边境情况最为复杂,新疆是反恐怖反分裂斗争的主战场,边境则是反恐维稳的前沿地带、政治安全的敏感地带、涉外问题的多发地带。近年来,新疆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海空防”“合力强边固防”重要指示精神,构筑强边固防和维护稳定的钢铁长城,确保新疆边界线清晰稳定、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和繁荣发展。

一、充分认清边界工作形势,不断提升边管水平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疆8条边界中的7条(印度边界未定)已划定了界线,解决了领土主权归属问题,边界得到了永久固化。周边形势总体趋于稳定,边界工作的重心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总的来看:一是已勘定边界发生新的领土主权争端可能性不大,但跨界河流及其开发利用方面的纠纷和争端将可能出现,妥善应对和处理跨界水问题将趋于敏感化、复杂化。二是边界管理工作将要继续依据已订相关边界管理制度、协定和边管条例等依法维护界线的清晰稳定,与周边邻国的边管部门合作将更加紧密。三是新疆边境一线发生大规模的军事对抗可能性不大,防范和打击走私、贩毒、偷运武器和涉恐涉暴人员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将长期存在,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任务加重。四是陆地边界将要长期肩负起国家边海外交的战略依托,承担着“稳压器”作用,也就是新疆的边界管理工作要始终保持稳定、不能出问题。五是新疆接壤的其他已定7条边界的联合检查工作将会迎来新一轮联检高峰期。六是周边邻国普遍认同“中国发展模式”,对我国的借重不断上升,在与新疆加强贸易往来的同时,希望共同开展边境合作的期望值和依赖度增强,与周边邻国的边界合作交流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七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后,精力聚焦在东北亚和东南亚地区,对新疆周边的中亚地区有所放缓,引导周边、塑造周边、经略周边的机遇难得,与周边邻国的互联互通跨界基础设施建设将不断增多。八是疆内民族、宗教问题复杂敏感,境内外敌对势力渗透持续不断,边界管控形势十分严峻。总之,新疆的边界工作形势十分紧迫,管理任务十分艰巨,任重道远,但大有可为。这就要紧跟形势任务,理清思路,创新工作,敢于担当,切实把边界管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大做活、做顺做新。

二、积极推进界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全力打造新疆模式

新形势下,边界工作已从过去的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和安全转变到保持边界清晰稳定、维护边境地区秩序以及促进边境地区合作开发上来。在落实加强和改进边界管理方面需要立足新疆区位特色,充分发挥护边员主动作为作用。在界务工程立项、经费预算、项目招标上要按照外交部边界工作总体规划执行,提前上报。要做到立项资料完备,积极落实审批后的维护、执行、检验指导工作,发现问题立纠立改,对重大违规问题与年度考核挂钩。同时,加大边界维护经费的投入力度是做好界务工作的基础。一直以来,国家经费拨款逐年增大,保障了新疆边界日常维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显得尤为重要,需秉持勤俭办外事原则,管好用好边界经费。 

三、妥善应对新疆跨界水问题,主动介入界河整治

新疆与邻国有跨界河流33条,界河23条,大多位于上游,跨界水资源占全疆较大份额,但整体开发利用率较低,年出境流量较大。随着我区对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推进和加大,导致新疆与周边国家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问题的矛 盾日益凸显,引发新的边民纠纷,甚至上升到两国总理层面来处理流量极小的界河水。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跨界水问题是与邻国利益冲突和国际政治因素双重推动下的必然结果。新疆要积极主动参与其中,认真组织上述跨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研判工作,力争为国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新一轮的界河整治工作已全面实施,新疆境内有多条界河纳入整治序列。为更好地把控界河整治工作,新疆成立“新疆界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新疆界河整治工作,强化归口管理功能,主动参与界河整治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界河整治工作动向,确保界河整治立项、组织实施均在可控中。

四、积极防范边境非传统安全威胁,建立健全“六位一体”边管体系

新疆边界线长,南面山高谷深,北面平缓、水系众多,通外山口有400多个,多数地段无任何天然屏障可防,控边形势严峻。目前,新疆主要面临着四种威胁,即:重要威胁、现实威胁、不确定威胁和潜在威胁。境外“三股势力”、“东突”、“东伊运”、伊吉拉特等恐怖组织利用边境通外山口“潜入潜出”或“拉出打入”实施频繁的暴恐活动是重要威胁根源,多发生在南疆边界。非法越界、跨境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活动是现实威胁来源,全线偶有发生。周边国家政局和地区形势动荡起伏构成了不确定威胁,如:印巴“克什米尔”问题。突发的跨境大规模森林草原火灾、动植物疫情、病虫害以及严重的大气和牲畜越界、跨界水争议、跨界河流污染、生态破坏、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是边境地区安全的潜在威胁。因此应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统筹协调,未雨绸缪,充分利用党政军警兵民“六位一体”大边防理念和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情报收集、分析研究能力,有针对性完善应急措施和处理依据,切实提高边界日常管理和管控。确保发生重大事件时,应急预案启动及时,部门协同配合密切,对外交涉和舆论引导到位,切实把新疆边境安全威胁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大力营造边境区域合作良好环境,不断为互联互通设施建设做好服务

新疆边界线较长,边境地区自然和人文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各异,边境区域合作与开发也呈现不同特点,但大多是起步阶段,合作交流相对较低。因此,应坚持结合本辖区内的特点和优势,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协同安排、务实推进”的原则,努力营造边境合作氛围。一是创造对外合作的良好环境。大力推动民间和人文交流,培养边境地区友好合作的社会基础。二是加强合作开发整体规划和协调。综合运用中央、自治区对外协商机制,重点为能源资源、互联互通、口岸设施、涉边项目以及经贸合作区等领域的合作建设出谋划策。三是多做区域合作与开发的解疑释难工作。周边有关邻国对我国发展壮大心态复杂,在能源资源项目合作上仍存疑虑。边境地区外办在消除猜忌、戒备上做了大量工作,为营造新疆边境区域合作与开发的良好舆论氛围作出了贡献。

六、发挥跨界而居地缘优势,不断加强边境地区社情调研

按照国家总体外交部署,新疆与周边8个邻国交往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引,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周边外交,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凸显“亲诚惠容”理念,坚持睦邻、安邻、富邻。边界线两侧的边境地区是两国密切接触的区域,常常同一民族跨境而居,同宗同族,风俗相近,语言相近,文化相通,跨境交流源远流长,地缘人文优势独特,相互借重、共同发展愿望迫切。新疆借势而为,主动抓好对境内外群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国家观念、国界意识。牢固树立边境社情调研意识,切实将调研工作贯穿于所有涉边工作当中,认真组织开展边情社情调查研究工作,着力在吃透国情、摸清边情、了解邻情上下功夫,努力构建独特的新疆边境地区调研方法和模式,真正掌握边境地区的社会情况、把握民意基调。

七、加强边界工作队伍建设,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交叉锻炼

创新疆边界工作新局面,关键在人才,特别是要造就和保留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边界人才队伍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全疆从事边管工作3年以上的干部不足20%,加强边界业务培训和开展交叉锻炼十分及时和必要。一是督促各级外办注意保留边界管理干部人才,及时选配年青后备力量,对年纪稍大的在职务上适当给予高配或超配保留。二是加大边界管理干部培训力度,力争让所有边管干部都能培训上一至两次,切实培养和造就一批懂边爱边会管的明白人。三是利用专项任务交叉锻炼培养边界干部。四是倡导各级边管干部加强自我学习,从提高应对复杂国际局势、处置涉外边界突发事件、开展对外交往和综合分析调研能力入手,联系边界工作实际边干边学。总之,新疆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组织纪律严、经得起任何风浪考验的边界工作队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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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益西加措: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边疆安全稳定(西藏)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西藏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本文作者益西加措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边界处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界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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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

本文作者

益西加措

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边界处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为《边界省(区)陆地边界管理工作》第二部分。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边界基本情况

西藏自治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与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及克什米尔地区接壤。新中国成立后,已与12个陆上邻国划定国家边界。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与印度、不丹迄今未划定边界,双方在划界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因此,西藏自治区在边界管理中面临着已定边界管理和未定边界管理两个方面。西藏自治区边民以藏族为主,其他少数民族包括:在林芝市和山南市的边境地区生活的门巴族和珞巴族人;在林芝市察隅县生活的僜巴人(僜人);在日喀则地区定结县、聂拉木县和定日县绒辖乡边境地区生活的夏尔巴人。僜人和夏尔巴人族属未定,但在西藏自治区内享有单一民族的有关待遇。

二、边界工作现状

因自然地理原因造成的交通不便、高山缺氧等困难,给边界勘查和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考验和挑战。除了为我国与印度、不丹的边界谈判提供依据,还以此种方式承担了对未定界边境地区各种涉外事务的处理工作。对中尼、中缅已定界的边界管理除承担了日常的界务管理工作外,还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圆满地完成了中尼边界第三次联合检查、中缅边界第三次联检前内部调查工作,为确保我区边界线的清晰稳定以及边境地区的和谐安宁做出了外事边界部门应有的贡献。

1. 不断加强党对边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西藏历来高度重视边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坚持屯兵与安民并举、固边与兴边并重,既治理好边境又稳定好边境,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边境地区建设,夯实守边固防基础,决不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西藏一寸土地从祖国分裂蚕食出去。同时,通过加快边境地区建设、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反蚕食斗争力度,创造于我有利的边境斗争条件。

2.实施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特殊优惠政策。西藏大幅提高边民补贴,加大边境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推进边境小康村建设,2017年至2019年7月已累计开工建设500多个边境小康村。大力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坚持产业发展与小康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原则,着力打造以喜马拉雅横向通道为主线,以吉隆、普兰、樟木等口岸为支撑,以沟域生态经济区、河谷流域经济走廊农牧产品加工基地、百个各具特色旅游村为重点的边境村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边民就近就便、不离乡不离土实现就业、增收致富。大力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事业。高度重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文化惠民。

3. 全面推进边境基础设施建设。紧紧围绕“加快边疆发展、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这条主线,推动边境地区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建设。2017 年以来,整合大量资金,重点实施新建改建边境公路、桥梁、涵洞等项目,目前全区4个边境地市21个边境县全部通公路。同时,加快通用机场及铁路建设,以拉萨贡嘎机场为中心,昌都邦达、林芝米林、阿里昆莎和日喀则和平机场为直线的五大民用机场网络已经形成。

4. 夯实边境基层基础工作。针对反分裂斗争面临着“后达赖”向“达赖后”转变重大挑战的实际,深入开展反分裂、反蚕食、反渗透斗争。加强边境地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施边境地区党政“一把手”建设工程,落实边境乡镇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基层干部扎根边疆、奉献边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边境地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努力把各级党组织建成反分裂、反蚕食、反渗透斗争的坚强堡垒。开展“党员干部进村入户、结对认亲交朋友”活动,狠抓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反分裂斗争教育,强化边境地区群众爱边守边固边意识。坚持点线面结合,一线堵截、二线查控、三线联防,加强边境防控,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出入境活动。认真落实边境地区维稳措施,旗帜鲜明消除十四世达赖利用宗教产生的负面影响,在重要敏感节点前及时分析研判边境地区维稳形势,努力降低安全风险。在外交部的指导下积极组织我边民在中印、中不争议地区和我控制薄弱地区开展反蚕食斗争工作,加强对争议地区实际管控,坚决遏制印度、不丹对我领土的蚕食活动。

5. 推进口岸建设,推动经济合作,不断融入“一带一路”倡议。目前,西藏根据当前国际状况以及自治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与尼泊尔的经贸合作。正在积极推进吉隆、樟木等既有口岸的升级改造和恢复研究及重建工作;积极研究推进里孜—乃琼、陈塘—吉马塘卡、日屋—瓦隆琼果拉的口岸建设和开放工作。此外,西藏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大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建设力度,成功举办各类商贸展销活动,不断深化贸易合作方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西藏边境一线主要处于喜马拉雅山脉,海拔高,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建设起步晚、底子差,公路未成网未到边,通信网络覆盖仍不够。边境县公路等级低、“断头路”多,大雪封山期长。2. 边境地区民事力量建设明显不足。由于印度大肆向所谓的“阿鲁纳恰尔邦”迁入人口,近年来通过采取“前拱战术”“移民”等方式加剧对我领土蚕食,中印边界印方实控线一侧边境居民已达120万人;而我区边境地区总人口较少。同时,印度通过对我边民施以暴力等卑劣手段,压缩我活动范围以控制更多的争议地区。3. 部分边境村(居)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西藏边境地区村(居)分布在偏远山区,聚集度低,农牧业产业结构、边民收入渠道单一,土地集约经营程度低,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势短期内难以形成集聚效应,导致边境村落经济发展整体滞后。4. 西藏开放口岸建设起步较晚,口岸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受客观自然条件影响,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自身财政力量薄弱,口岸建设基本上依赖中央。目前,西藏自治区双边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少,仍只能满足边民互市贸易发展,口岸基础设施条件亟需改善。5. 生态保护与建设任务艰巨。边境地区大多处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一旦破坏,难以修复。同时,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冰川融化、草地退化、冻土消融等问题突出,雪灾、风灾、水灾、旱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亟需抓紧建设生态数字实时监测系统,以便做好应对措施。

四、工作建议

1. 加快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加快边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边境地区医院、学校、电站、自来水、通信基站等民生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边境地区边贸市场建设、升级和开放力度,以点带面拉动区域经济发展,将易地扶贫搬迁与外迁工作相结合,加大边境小康村建设力度,继续鼓励群众向边境一线搬迁。2. 加大边境地区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在确保边民安全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边民前往边境前沿地带开展放牧、采集林下资源等抵边生产生活。3. 营造安全稳定的边境环境。加大边境地区治安整治力度,加强边境常态巡逻管控。在中印、中不未定地段,坚持在外交部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大军地配合力度,不断实现中方在争议地区、控制薄弱区的实际存在。在中尼、中缅已定界地段,加大在通外山口、边民通道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巡查管控力度,严防不法分子伺机潜入潜出,严打边境非法出入境、涉枪、涉爆、涉毒、走私、涉黑等边境违法犯罪活动。4. 推动中央及兄弟省市帮助西藏加强口岸建设。5. 打造边界安全及环境智能化数字监测系统。建议由国家、西藏自治区层面联系相关科研院所建立具备定位系统的边界标志物。西藏自治区军地边防部门可据此设立相应的智能巡边方案。同时,在边界地区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建立相应的环境智能实时监测系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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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朱振:新中国口岸开放发展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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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从瑞丽国门看新中国沧桑巨变,图片来源:搜狐网

本文作者

朱振

经济学博士,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处长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新中国70年口岸开放发展的基本历程

(一)国民经济恢复和借鉴实行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遭受战争摧残,面临经济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当时中国受内外诸多特殊因素影响,迅速走上了“以俄为师”的道路,建立起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统一指令计划、集权式管理的体制。然而,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采取多种手段,长期对中国大陆实行全面经济封锁、商品和设备禁运、限制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等政策,在相当一段时期被迫选择实行对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一边倒”的对外开放,实行进口替代,重点引进发展工业所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资料,开展经贸和科技合作。20世纪60年代后,才逐步转向与日本、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以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为重点发展经贸关系,这为后来改革开放拓展了空间,这一时期对外开放和外贸主要立足于建设独立自主的国内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对外贸易总体在较低水平上发展,货物贸易主要以出口大量农副产品、资源型初级产品来换取外汇用以购买工业设备、工业原料和制品等。当时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数量少、规模小,水运口岸主要集中于沿海、沿江地区,陆路公路、铁路口岸主要集中于沿边边境地区,航空口岸开放主要集中于区域中心城市。据统计,截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对外开放的口岸51个;其中,水运口岸18个(海运口岸17个、河运口岸1个),公路口岸16个,铁路口岸9个,航空口岸8个。改革开放前,口岸基础设施和检查检验设施普遍落后,口岸通行能力较差,外贸运输港口装卸效能低下,沿海主要港口吞吐能力明显不足,时有外贸货物压船、压港和口岸服务较差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等现象发生,亟需改进改善。


(二)改革开放逐步启动和探索前进时期(1979-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明确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中国自此开启了决定国家和人民命运的改革开放新征程,这是新中国成立70年间最重要的里程碑和分水岭。这一时期,改革由农村逐步推向城市,对外开放逐步由沿海地区推向内陆沿边地区。1979-1992年间,国家共批准新开口岸121个,年均新开口岸8.64个;其中,“六五”期间(1981-1985年)新开口岸40个,年均新开口岸8个;“七五”期间(1986-1990年)新开口岸42个,年均新开口岸8.4个。全国口岸开放较好地适应了当时国家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加速对外开放的发展需求。


(三)改革开放快速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时期(1993-2012年)

这一时期对外经贸快速发展,国家探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外开放由区域性转向全方位推进,实施全面协调的区域发展战略,继续鼓励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积极培育新的增长极,截至2012年底国务院共批准设立7个国家级新区和7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后在沿边地区设立东兴、瑞丽、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各类对外开放区域平台进一步拓展。自1999年起,我国实行“走出去”战略。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中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开放环境逐步优化,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1993-2012年间,国家批准新开口岸83个,年均新开口岸4.15个;其中“八五”期间(1991-1995年)批准新开或扩大开放口岸78个,年均开放新开或扩大开放口岸15.6个;“九五”(1996-2000年)期间新开口岸16个,年均新开放口岸3.2个;“十五”期间(2001-2005年)新开口岸10个,年均开放口岸2个;“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新开口岸25个,年均新开口岸5个。自“九五”起国家对口岸开放实行规划管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期编制口岸发展规划,并有序组织实施,口岸开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相互促进。


(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开放新格局形成时期(2013至今)

以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站在了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2013-2018年,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年均增长率达7%,高于世界同期2.9%的平均增长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口岸开放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政治外交大局,紧紧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深化沿海地区口岸开放,扩大内陆和沿边地区口岸开放,不断优化调整全国口岸开放布局,年均新开放口岸约5个,口岸扩大开放和临时开放有序推进,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新中国70年口岸开放发展的主要成就

(一)全方位立体化口岸开放格局已经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间,我国口岸走过了由少到多、由点到面、由被动开放到主动谋划、由沿海沿边到内陆地区、由重数量规模到重科学布局规划的渐进发展过程。据统计,我国口岸数量从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51个增加到2018年底的306个。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经国务院批准开放的306个口岸;其中,水运口岸138个(海运口岸83个、河运口岸55个),航空口岸73个,铁路口岸20个,公路口岸75个。目前全国已经形成了沿海、沿江、沿边水运口岸密集分布,各省份重点开放城市和旅游城市航空口岸基本覆盖,沿边铁路和公路口岸多点开放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口岸开放格局。


(二)全国外贸进出口和口岸通行能力不断迈上新台阶

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1950年仅为11.3亿美元,1978年为206.3亿美元,2018年已提升至46230.3亿美元;1978-2018年40年间,我国货物进出口增长223倍,年均增速达14.5%,高出同期全球货物贸易平均增速7.5个百分点。到2018年,货物贸易占全球份额已达11.8%、进出口份额分别占全球12.8%和10.8%。同时,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迅猛,2018年服务进出口达5.24万亿元,同比增长11.5%,已连续5年位居全球第二。从进出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看,据统计,从1978年到2017年,我国出入境人员由565.8万人次增加到5.98亿人次,增长了104.7倍;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由32.5万艘(架、列、辆)次增加到3892万艘(架、列、辆)次,增长118.8倍。


(三)各项口岸改革创新富有成效,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全国口岸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口岸机制创新,以推动口岸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为重点,着力加强口岸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协同提高口岸整体通行效率,积极推动落实进出口企业减负增效系列政策措施,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制度性成本,持续压缩货物通关时间,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发展。同时,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按照先口岸执法、向贸易服务和国际化等拓展的通行路径,循序渐进、大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积极推进建设智慧口岸、智慧港口、智慧海关,提升口岸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精简口岸通关流程、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优化口岸通关服务。

三、新中国70年口岸开放发展的历史经验

1. 口岸工作应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大局。推进口岸开放与持续发展必须正确把握大局、时刻顾全大局,坚持识大局、顾大体,进一步主动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外交大局。2. 口岸工作应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在确保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并协调部门利益,充分发挥口岸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比较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协同发展,积极协调推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间的互利协作共赢。3. 口岸工作应坚持改革创新。把改革创新作为持续发展动力,与时俱进、明确目标、找准问题、研究对策,推动口岸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不懈推进口岸治理现代化,深入推进口岸管理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创新口岸查验监管模式,永葆口岸蓬勃发展的生机与活力。4. 口岸工作应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并重。既要“顶天”更要“立地”,既要注意口岸需求侧改革实际,又要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精心编制实施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有序推进口岸开放,合理整合口岸资源,不断优化口岸布局,实现口岸资源的最优配置、优势互补、协同发展。5. 口岸工作应坚持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应当更加重视口岸法治建设,增强口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严格口岸执法,进一步提高口岸执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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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赵卫华:越南在南海新动向与中越关系走势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南海战略态势感知,图片来源:人民日报本文作者赵卫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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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战略态势感知,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本文作者

赵卫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越南南海政策的调整及其在南海新动向

阮富仲当选总书记后,在对中越关系和南海地缘态势深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越南海洋法,完善越南海洋战略,对其南海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性调整。首先,与美日等域外大国和东盟诸国协调,调整岛礁法理定位,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定位为岩礁,实质上否定中国对上述岛礁拥有专属经济和大陆架的权利。其次,淡化处理扇形线,放弃不切实际的海域管辖主张,改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来主张越南的海洋权利。通过上述政策调整,越南以牺牲中国主权为代价,成功协调了与美日印澳俄等域外大国和东盟诸国的利益关系。表面上越南对主张管辖的海域进行了大规模收缩,实则通过名义上的让步既换取了实质性核心既得利益的维护,同时又争得了域外大国、东盟诸国和国际舆论的支持。

目前,越南希望在独立100周年之际,使越南完全成为海洋强国,实现以海致富和以海强国的目标。特别是,随着中美贸易战的持续发展和美国印太战略的深入推行,越南以为有机可乘,企图借机扩大其既得利益范围。2019年5月,越南租用日本公司的设备,与俄罗斯油气公司合作,企图进一步扩大在万安滩中国传统海域的开采范围,造成既成事实,迫使中国吞下有损中国利益的苦果。由此,南海局势波澜再起。越南在要求中国海洋地质8号科考船撤出万安滩中国海域未果后,遂威胁不排除将中国诉至国际法院。2019年10月3日,越南外交部表示:“中国所谓的万安滩实际上是一个暗滩,是《公约》所规定的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一部分,这片海域与中国完全没有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的重叠,因此中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这片海域提出主权声索。”上述言论表明将万安滩与南沙群岛切割已经成为越南官方的正式立场。同时,越南官方也首次在国内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争议领土,而不再延续以前将其定位为无可争议的越南领土的立场。越南官方的上述表态在某种程度上透露了其在南海问题上的底线,也意味着中越两国围绕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博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近十年来,越南在南海总体上形成了北方力争、南方绥靖、东边维稳和西边死守的战略态势。在南海北部,越南难以染指西沙群岛主权已是其内部共识。而对于西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海域,越南企图诱迫中国接受其选定的规则来划分北部湾湾口外的海域,即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为依据来划分两国水域,西沙群岛各岛礁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海域划界中不应具有效力。在南方,则尽力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达成协议,在争端上采取容忍绥靖的态度,以确保在应对主要对手中国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争取这两国在东盟内部支持越南的立场。在东边则主要与菲律宾在划分海域的规则上达成一致,两国形成默契,共同防范中国,维护其所占岛礁等既得利益。而在西南部南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水域,包括越南的近海水域和相当大一部分中国断续线内的传统水域,被越南视为加以死守的核心利益区,以坚决阻止中国占有为底线。

纵观越南南海政策的调整过程及此次在南海的最新动向,越南在南海的利益诉求大致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属于需要尽力争取的,主要系西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海域。第二层级是尽力维持,但不排除必要的让步。阮富仲所谓的“在主权和民族利益问题上,越南不做任何不合理的让步”,实际上也暗示越南存在让步空间,从其角度而言做必要的让步是维护核心既得利益的最好选择。第三层级,难以让步的核心利益区。即越南东南海岸至南沙群岛间的水域,该部分被越南理所当然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一旦让步,现有体制可能遭受冲击,因此越南即使诉诸司法也难让步。

二、越南南海新动向的动因和战略目标

越南近期在南海的新举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南海仲裁为其提供了借口,中国在南海战略地位的增强则激发了其危机感,而中美贸易战和美国印太战略的深入推进则成为推动其将意图转化为行动的决定性外因。简言之,越南希望在中国完全崛起、南海地缘格局根本改变之前,利用中国目前的困境,将其自身认为声索理由相对充分的核心既得利益与部分法理依据存在严重缺陷、即使美日等国都无法给予其公开支持的既得利益分开处理,以便未雨绸缪,为最坏的局面做准备,同时也使越南在COC达成之前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

首先,仲裁庭的裁决为越南此次在南海的行动和新主张提供了借口。仲裁闹剧刚落幕,越南外交部发言人黎海平便表示:“仲裁庭对U形线的裁定,显示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中国的海域没有任何重叠,从而表明越南的主张完全是合法的。”同时,越南顾忌中越关系,也需要借助中国对抗仲裁对其不利的部分,因此对仲裁采取了极为暧昧的态度,一方面通过高层向中国示好,另一方面,却不时企图在万安滩等海域借机扩大油气勘测范围。

其次,中国近期在南海战略地位的增强,动摇了越南维持其南海既得成果的信心,使其危机感急剧上升。许多越南学者担心随着实力的增强,中国可能会以武力夺取越控岛礁。基于安全上的考虑,越南实际上在仲裁结束后就已萌生了将万安滩等海域从南沙剥离出来的想法。这既可将核心既得利益从争端中移除,同时又能避免越南在南海的既得利益因外部打击一次性丧失殆尽,但这需要合适的时机,而万安滩事件恰好提供了这样的时机。

第三,中美贸易战和美国印太战略推行为越南提供了可乘之机。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将中国视为对美国霸权地位的挑战。美国不仅推出印太战略,还将在南海实施“三管齐下”的战略,主要包括:继续在南海实施“自由航行”,确保美越等国在南海“合法”油气开采项目的安全;继续为越南提供软性军援,以帮助越南提高海洋执法、增强抵抗侵略和维护本国安全的能力;由美国出面牵头各跨国公司,帮助越南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开发,使其免遭“某个大国”控制和压迫。

三、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选择与中越关系的近期走向

当前,越南对全部西沙、南沙群岛及其与越南大陆之间的大部分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或主权管辖要求。虽然越南加快了将万安滩等海域与南沙群岛进行切割的速度,也不时威胁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胁迫中国做出让步的策略。综合考虑其高层的各种言论及其当前的内外环境,越南近期诉诸司法的可能基本为零,但未来如何做则很难确定。首先,司法渠道不仅面临重重障碍,越南也会得不偿失。由于越南1974年以前的教科书、政府及军方地图均表明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雍文谦黎禄谈话、范文同公函和«人民报»1965年5月9日社论的内容更是难以抹除的事实。对于本国在国家实现统一之前的上述言行,越南在统一后曾想尽各种理由企图否认或抵赖,但其国内政学两界日益认识到范文同公函的法律效力不容否认,越南难逃“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司法渠道对越南并非最佳选择。

其次,维护中越关系稳定,是越南高层当前的主流意见。虽然越南将中国视为领土主权方面的最大挑战,但领土主权问题并不是中越关系的全部。越南能够在中美之间左右逢源,拥有历史上最为友好的国际环境,在于同时与两国维持友好;越南一旦与中美任何一国关系恶化,则难以维持目前的国际地位。同理,关系恶化带来的伤害也是加倍的。此次双方领导人在建交70周年之际会晤,再次突显了两国关系的重要性,无疑将有利于中越关系的稳定。

再次,越共十三大召开在即,权力交接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南海问题难掀大的波浪。十三大是一次越共高层代际更替的大会,各派的角逐非常激烈。而陈大光、丁世兄和丁罗升三位重量级的高层成员的意外出局,完全打破了原有的政治安排和默契,使得各方围绕权力分配的斗争重新洗牌。任何制造中越关系紧张,在南海问题上挑衅中国的行为都可能对越南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从而破坏越南远景计划。越南不可能将内部已经有共识的局部争端扩大为中越之间全局性的对抗,无论是为了确保平稳换届,还是为了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健康稳定的中越关系对越南而言都是必要的。因此,综合各种因素,十三大前越南在南海依然会维持中越和局的框架,不会采取实质性对抗举措。

第四,虽然越南暗示要维持与中国的和局,在维持稳定的发展环境与“维护主权”之间维持平衡,但其维持稳定的发展环境是以其所谓的“维护主权”的行为不破坏中越间的和局为限度的,这就决定了越南很难停止在南海的所谓“维权”行为。种种迹象表明,虽然越南在南海希望与中国维持和局,但其实是希望与中国维持一种斗而不破的关系,在中越关系不破局的前提下尽力推进越南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里,南海的和平稳定局面和中越关系向健康良性轨道的发展都不可能是无条件的,中国仍需做出必要的努力,挫败域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打破越南怀有的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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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边杰:新中国陆地边界管理与合作成果和经验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本文作者边杰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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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

本文作者

边杰

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中国是世界上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的国家。新中国刚成立时,继承的是一条与所有邻国都未划定的边界。20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中国领导人顺应国际和地区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完成了划界、勘界工作,划定边界线长达2万多公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总长的90%。在解决边界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平等友好协商,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坚持遵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争取广泛认同;坚持互谅互让,追求合作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坚持合作先行,由易到难积累共识。这形成了解决复杂敏感边界问题的中国经验。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周边,更明确提出“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就是希望沿线国家能够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实现共同发展。当前,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不断深化,普遍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是绝大多数周边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与各国人员往来频繁。“一带一路”倡议正转化为多方受益的合作成果,各条通道和走廊穿越边界,将中国和周边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新发展为我同已定界邻国边界工作提供了新的巨大机遇。在中方边界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近年来陆界管理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重要成就:

一、边界管理“法制化”进程持续推进

截至目前,中国已同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和尼泊尔共10个周边陆地邻国签订了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或条约。2019年10月中旬习近平主席对尼泊尔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尼边界管理制度协定》,这也是中国政府最新签署的一份涉边条约。此外,中国还同各邻国签署了各类专项合作协议200余份,涵盖边境口岸、跨界水、界河航行、生态环境保护、跨界设施建设、跨境运输、边防合作、森林防火等诸多领域,为有效处理涉边事务奠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

二、边界管理“制度化”建设日益完备

边界管理协定的内容越详实、细节越丰富,就越需要成熟高效的机制去落实和执行。根据双边签署的边界管理制度协定或条约,中方已与其中大多数国家成立了边界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制,由两国外交部门牵头,定期举行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性双边边界会议,探讨务实合作,推动解决问题,并统筹协调处理各类边界事务。这一实践非常成功,为边界线清晰稳定、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此外,中方国防、公安、移民、环保、交通、水利、口岸等主管部门也与邻国建立了专业部门合作机制,边界管理的制度化日益完备。

三、边界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边界管理不仅是法律条文和操作实务,更是一门科学,需要不断用严格的标准予以规范。多年来,基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中方积极探索和研究制订相关流程和规则,在清理边界通视道、通报界河界务工程、建设跨境基础设施等方面发挥创造性思维,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有效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满足了双方各层面关切。边界管理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越来越少,科学决策成分越来越多。

四、边界管理“信息化”发展方兴未艾

中方近年来在划界、勘界、边界联合检查和管理方面逐步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支撑和保障边管工作。在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的基础上,中方紧密结合业务需求开发了相关信息化工作系统,实现了边界信息获取数字化、实地定位精确化,为边界联合检查、界线日常维护、涉边事件处理、地理信息可视化等提供了重要辅助,各项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今天的边界不再是偏远、落后的代名词,而是国家推进对外开放的前沿、落实发展战略的门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9个陆地边境省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联通作用日益显现,成为国家间互联互通的重要节点和“加油站”。随之而来的是一大批边境城镇、合作区的快速崛起,跨境合作已成为边境地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首先,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成果丰硕。近年来,中国与俄罗斯、越南、尼泊尔等周边邻国签订了十余项跨境建桥协定,协商落实二十余项跨境缆线工程建设,商谈并实地解决边境铁路、公路对接问题,探索建设包括跨境索道、煤炭传送带等各种新型基础设施,切实满足双方合作实际需求,“一带一路”沿线的运转节点建设持续推进。

其次,边境口岸开放升级和通关便利化持续推进。目前中国已与邻国通过签订边境口岸协定,协议开放100多对边境口岸。这些边境口岸覆盖了中方8个沿边省区。从行政区划上看,平均每两个边境县市就有一对口岸;从边界线长度上看,平均每200公里就有一对口岸。同时,中方与俄、蒙、哈、越等国还专门建立了边境口岸事务合作磋商机制,以召开年度例会和实地联合工作等形式,解决边境口岸管理、通道建设等具体问题。

再者,跨境合作项目稳步开展。1992年至今,中国与周边邻国陆续设立近20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逐渐发展出集物流、仓储、投资、加工、旅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边境经济合作新模式,并形成以口岸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周边的边贸合作经济圈。2011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首个跨境经济合作区正式运营。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也正在推进之中。各种合作新模式的不断开启,为边境地区的发展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日益成为新时代边界工作新的历史契机。

繁荣稳定的周边是中国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地区国家的共同愿望。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秉持“亲、诚、惠、容”理念,与周边国家这些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一道,共同努力将边界打造成为务实合作的平台、互鉴互助的纽带,并通过边界把“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分享和传播到世界各地。

END

编辑 | 韩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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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匡增军 马晨晨: 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1949-2019年)(一)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本文作者匡增军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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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匡增军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马晨晨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中俄关系与双边国际法实践

      (一)对政府和国家的承认及旧约处理,开启两国关系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毛泽东主席就在致各国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次日,苏联即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决定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将前驻华代办从广州调达香港,以外交行动表达了与国民党彻底断绝关系的决心。

随后,中苏国际法实践最重要的领域就是处理旧约,缔结新约。对于如何处理国民党政府已缔结的条约、如何继承国民政府在国际社会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同苏联开展新的外交关系等问题,新中国提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外交政策。一是不承认国民党政府签署的不平等条约;二是要在新的外交关系基础上订立新约。苏联解体之际,中俄之间也存在国家承认和处理旧约的问题。1991年12月25日,承认俄罗斯联邦并将中国驻原苏联大使改任为驻俄罗斯大使,完成了外交关系的更替。同年12月29日,中俄通过《会议纪要》,决定履行中苏原来签订的各项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了条约继承问题。


      (二)践行政治条约,指引两国关系发展

中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后,两国关系面临严峻的国际国内局势。新中国做出“一边倒”的政策选择,1950年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规定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将两国关系定位为“同盟”。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苏关系开始降温,双方从互相批判到边境对抗,同盟关系出现裂痕。1979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30年期满后并未续约,中国以此为契机提出对两国关系问题进行谈判,从而开启了中苏关系缓和的序幕。1989年5月,戈尔巴乔夫访华并与邓小平进行最高级会晤。两国宣布“结束过去,开辟未来”,中苏关系实现正常化。

苏联解体后,在中苏关系发展史的经验和教训指导下,中俄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治上的高度互信、战略上的高度契合的新型大国关系典范。1992年至2001年,在中苏关系缓和的起点上,两国开始探索建立不同于中苏同盟、对抗的新型大国关系。两国先后从“互为友好国家”发展为“新型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再升级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02年至2012年的10年间,中俄的战略互信不断增强,高层交往频繁,并在实践中将两国关系推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9年6月,中俄关系再度提升到“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关系”新的历史高度,刷新了中俄关系新的定位并丰富了中俄关系的内涵。


      (三)定边、稳边、兴边,推动两国关系巩固

两国在中苏时期和中俄时期分别有着7000多公里、43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关系出现裂痕,两国边界冲突时有发生。为解决边界冲突,1964年,两国启动边界谈判,但收效甚微。1969年3月,中苏两国边防部队在珍宝岛爆发激烈的武装冲突,标志着中苏关系彻底决裂。同年10月20日,边界谈判仍未取得任何进展,苏联向中苏边界增兵,中苏关系进入近10年的对抗期。1979年,两国就《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存废问题的谈判为边界谈判提供了政治基础,并促成两国取得了一定成果,即1991年双方达成《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但该协定尚未批准生效,苏联便解体。

苏联解体后,1992年中俄两国批准了1991年《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确定了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此后经过10余年的共同努力,中俄通过《中俄边界西段协定》明确了中俄西段边界线走向,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中俄蒙、中俄朝、中俄哈三国交界点的确认,签订了有关三国边界三接点条约。直到2008年10月14日,中俄国界东段界桩揭幕仪式在黑瞎子岛举行,标志着中俄两国边界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


      (四)经济人文合作,助力两国关系提升

经济合作不仅是中俄双边合作的重要领域,也是中俄关系提升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过程中两国对双边经济条约的实践,也是两国的国际法实践。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同盟关系的指导下,苏联不仅放弃依《雅尔塔协定》在中国获得的一些权益,还在经济技术上援助中国。中俄关系恶化以后,这些项目的停办及技术人员的撤回导致中国许多重要的工矿企业的瘫痪,给中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中苏仍然维持着基本贸易关系。

苏联解体后,随着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和纵深发展,边界安定繁荣,双边经济合作与互信不断增强,贸易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发展都面临向“高效率、高产出、高附加”新型模式的转变,两国经贸实践的任务之一就是将政治成果转化成经济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这在国际法实践方面主要体现为双边经济条约的签署与落实实践。1992年至2018年,两国签署了约50项双边经济条约,约占中俄双边条约总数的20%。这些条约数量大,涉及面广,搭建起两国贸易、投资、能源和科技等领域合作的法律条约基础框架,其实践与落实也为不断扩展新的合作领域、提升两国经济合作水平、发展两国关系夯实了物质基础,也为中俄关系的提升提供了动力。

二、中俄关系与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

      (一)协同应对国际政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环境,受美国等国的唆使,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仍接纳国民党伪政权为成员。为此,新中国据理力争,要求恢复中国在各国际组织内的合法席位,苏联方面也希望通过将中国拉入到多边平台中以充实社会主义力量,在各种场合为中国发声。中俄协调一致处理国际事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推动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和平解决方面,中俄两国协调一致。第二,在反恐方面,中俄均反对美国违背国际法准则绕过联合国,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手段推行反恐战争的行为,主张联合国在反恐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共同致力于落实联合国的重要反恐文件。第三,在军控和裁军方面,中俄两国不仅各自宣布单方面裁军、签署了一系列裁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的双边条约和协定。最后,在联合国改革方面,中俄均持支持态度。


      (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制

在国际贸易机制方面,中俄积极融入现有国际贸易机制并推动改革。在国际金融机制方面,中俄以世界银行和IMF作为两国就重大国际金融货币问题表明立场的重要场所和推动国际金融机制改革完善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中俄不仅共同推动了世行和IMF份额和投票权改革,还加入了新兴国际金融合作和监督机构。此外,作为G20的创始成员国,中俄两国积极合作,积极推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共同参与并推动世界银行和IMF的投票权及份额改革,促进机制的发展完善,提升这一新兴机制的包容性、全面性和主导性。


      (三)融入现有区域合作机制

加入APEC后,中俄两国高度重视并出席历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提出了许多积极、合理的政策和倡议。在参与APEC进程中,中俄两国在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做出了多项承诺,同时也享受到削减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相互扩大开放市场,促进商品出口、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利益和机会。同时,中国和俄罗斯均为亚信会议的创始成员国,中国于2014-2018年接任主席国,得到了俄罗斯的支持。双方认为,亚欧会议是亚欧国家间开展政治对话、经贸合作、社会文化及其他领域交流的重要平台,主张提高亚欧会议工作效率,制定关于其未来发展的内容丰富的概念文件。此外,博鳌亚洲论坛、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等一些非官方的国际会议组织也成为中俄与其他国家协调国际地区事务的重要途径,为两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积极搭建新兴合作平台

首先,中俄积极倡导并推动上合组织的建立、运行与完善,并在组织内一致协调、倾力合作。同时,两国还和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在强化组织法律基础、完善合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联合行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其次,中俄共同推动金砖国家机制发展,积极搭建新开发银行框架。一方面,中俄在金砖国家机制内彼此支持,开展合作。另一方面,俄罗斯提议并积极推动新开发银行成立。再次,俄罗斯积极响应中国提出的筹建亚投行倡议,共同推动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金融秩序,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这不仅给中俄双边层面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更广阔的空间,也给双方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创造了新的平台与机遇。此外,“一带一盟”对接是搭建区域合作新平台的“中俄方案”。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中俄双方曾多次在声明中表示支持“一带一路”与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推动一体化进程。可以说,“一带一盟”及普京总统倡议的构建“大欧亚伙伴关系”不仅是推动欧亚区域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尝试,可以促进区域组织、双多边一体化进程,造福欧亚大陆人民,更是对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供的“中俄方案”,将为欧亚地区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正能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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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匡增军 马晨晨: 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1949-2019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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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刻,习主席和普京总统把中俄关系领进新时代,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匡增军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马晨晨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三、中俄国际法实践的特点和不足

(一)国际法实践与两国关系相互影响又具有独立性

作为中俄关系的载体之一,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了两国关系发展动态,又与两国关系发展相互影响。一方面,中俄关系的亲疏远近对两国国际法实践情况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并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同时,两国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虽然深受双边或多边国际关系影响,但条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边和多边机制的建设、运行本身一旦以法律形式确立就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就能为双方提供联系和沟通的平台。例如,《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中苏同盟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虽名存实亡,但条约条款并不会因此失效,其中时效条款更是为中苏关系的缓和提供了契机。此外,一些组织机构可以自我发展,从而扩展两国关系,作为下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俄罗斯总统普京确定上合组织2019-2020年优先发展方向和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在组织内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地区长官论坛新的合作机制。这不仅完善了上合组织的运行机制,扩展了两国在上合组织平台进行国际法实践的广度,也为提升了中俄关系与合作水平提供机遇。可见,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运行。


(二)两国国际法实践角色有所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国际环境的限制,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席位或被非法占据或被剥夺,参与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较少,中苏之间也主要以双边实践为主。在此情况下,苏联不仅屡屡帮助中国发声,希望恢复中国在各机构的合法席位,同时也邀请中国参加其他重要多边框架活动。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后,中国独立自主地参与多边框架下国际组织事务与实践,放弃了“一边倒”的战略方针,通过联合国舞台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协助解决地区矛盾和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两国关系比较疏远,在双边和多边实践上也缺乏沟通协调。苏联解体以后,中俄两国重新开始协调国际问题立场,但两国国际法实践已与中国跟随苏联的情况截然不同,随着平等互利伙伴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双方在许多事务上增强互信,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以“平等互利”的姿态开展多领域合作。

新世纪以来,中国在联合国、WTO、世界卫生组织、APEC、日内瓦裁军会议等重要国际组织和众多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建设性作用,而受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影响,俄罗斯在多边组织的参与上本来就侧重于安全方面,随着经济上走弱,更是在国际经济合作上参与感较弱,主动性不强,反应也比较迟缓,在一些重要的经济合作平台中俄罗斯的份额和投票权早已被中国超过,在立场上也追求与中国协调。这与冷战初期苏联邀请、帮助中国参与多边平台的国际法实践的情况发生了显著的角色反转。


(三)两国国际法实践兼具务实性与创新性

务实性是指中俄双边国际法实践着眼于发展两国关系及国家发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还扩展到维护地区稳定,推动区域发展,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方面。一方面,虽然中俄在国家战略上存在些许差异,但两国均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宗教主义的威胁,在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方面两国有着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俄正是从自身对世界和平与发展肩负的特殊责任出发,通过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弘扬了和平、合作与发展的时代精神。此外,两国还在关系到国际安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其他方面展开了有效协作。

创新性一方面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推动作用。例如,在苏联的支持下,中俄两国共同参与日内瓦会议,中国在会上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广泛接受并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两国从实践中推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另一方面,中俄两国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所支撑的国际法实践也是创新性的体现。中俄在双边平台及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尤其是两国共同或分别主导建立的新兴多边合作都越来越注重公平、合理、合作、共赢。这大大改善了国际法制定初期,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正当诉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的情况。


(四)两国国际法实践互补但仍不平衡

两国国际法实践显现出很强互补性。中国在资金、市场方面较有优势,俄罗斯则在能源、军事等方面有突出作用,这不仅体现在两国经贸能源等领域的实践中,也体现在二者共同引领、支撑组织或机制的运转中。此外,俄罗斯国土辽阔但人力资源较少,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两国在劳务合作方面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还签订了一些引领两国劳务合作的双边条约。同时,两国的国际法实践也存在一定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是多方面的。第一,相较于政治条约,双边经济条约实践相对不足。第二,中俄经济合作结构也不平衡。目前,中国对俄出口以机电产品为主,自俄进口主要集中在原油、煤、锯材等能源资源类产品,农产品等方面合作较为薄弱。此外,多边框架下国际法实践对两国的影响也有不平衡性。例如,数据显示,加入APEC对中俄双边的进出口贸易额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中国出口到俄罗斯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大于对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贸易总额以及中国从俄罗斯进口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

四、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与启示

(一)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

一方面,进入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阶段,两国在互信基础上奠定两国关系,在互补基础上提升两国关系。两国将在政治、安全、务实、人文、国际协作等方面开展更为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具体而言:政治方面,不断完善高层定期会晤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元首的战略引领作用;文化方面,搭建民间沟通交流的多架桥梁,加强两国人民对彼此文化的认识与理解;经济方面,将深层次整合双方资源,统筹双方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优势,继续推进经贸、能源等传统领域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跨境基础设施等新领域合作,丰富合作路径,充实合作内涵,形成中俄经济合作新常态与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互惠共赢。同时2019年《中俄关于加强当代全球战略稳定的联合声明》也重申两国在维护全球和地区战略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两国维护防扩散和军控、裁军领域战略互信与立场协调。

另一方面,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种更深层次的、稳固的大国关系将给两国国际法实践创造更好的条件,搭建更高的平台。未来,中俄将站在以前国际法实践成果之上,继续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拓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首先是通过双边政治条约对目前已呈现出的不断深化和提高的高层对话机制、逐步完善的地方和各领域对话机制。其次是要推动双边经济等务实合作,落实实践中签订的一系列保障和推动经济合作的双边条约与项目。最后,在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双边国际法实践也将主要以各领域双边条约的签署和实践为主要形式,但条约内容与实践质量将在既有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


(二)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启示

中俄关系从同盟发展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并在近年来不断提升至新的高度,期间两国国际法实践的历程与特征对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启示。第一,发展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协调符合两国利益的战略定位。中俄两国在国际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战略协作伙伴,是地区安全稳定的维护者,同时也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推动者。第二,坚持双多边共同实践,寻求经济合作发展新路径。一方面,中俄应高度重视双边合作与实践,寻求两国共同利益,改善内部合作实践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应推动双、多边经济合作的对接,尤其是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经济合作。第三,协调国际法实践中的立场,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遭遇挑战的背景下,中俄合作的战略价值、两国国际法实践的意义尤为突出。第四,依托两国国际法实践,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俄之间高度互信的政治关系,不断提升的经济关系,多元并存的文化关系,协调相似的国际立场注定了俄罗斯是中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最重要的伙伴,中俄国际法实践历程也很好地体现了两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目前中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方面已有一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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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高健军:“一贯反对者”规则在中美有关军舰领海通过分歧中的作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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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舰擅闯我西沙领海 我军海空兵力警告驱离,图片来源:环球时报

本文作者

高健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美国是《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而中国不是;相反,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尚不是。因此,第三方援引条约中所载权利基本有两种途径:一是“条约当事国有意”为第三国规定此项权利;二是条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虽然包括第17条在内的许多《公约》条款中都含有“所有国家”或“每个国家”的表述,但就此并不能够确定它们属于条约为第三方规定权利的情况。这些表述在不同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并无给予非缔约国权利的意图。因为《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性质排除了缔约国选择性适用《公约》的可能性,它同样应排除了非缔约国援引《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能性;否则就意味着《公约》为非缔约国设置了比缔约国更为优惠的条件,而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除非习惯法上同样承认了军舰的领海IPR,否则即使《公约》对此做出规定,也属于缔约国彼此间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由此《公约》缔约国并无义务允许非缔约国的军舰通过其领海。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国际习惯,一般认为美国主张军舰IPR依据的是《公约》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习惯规则。首先,无论此种主张是否成立,都没有在它“和条约缔约国之间建立任何条约关系”:它们之间适用的“是习惯,而非条约。”其次,国际习惯涉及证明问题。《公约》的某项规定是否具有习惯法地位,“不能任意而定”,而应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了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考虑到可能存在那种“把公约中对己有利的部分看作国际习惯法,而把对己不利的部分看作完全没有拘束力的规定”的做法,非缔约国表示承认有关条约规则的习惯法地位并不足以履行该责任。ICJ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指出,当事双方“宣称它们承认某些规则的事实,本身不足以使法院认为这些规则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适用于这些国家”,因为“法院不能放弃通例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虽然当两个国家同意将某一规则纳入条约时,它们的协议足以使得该规则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但是在习惯国际法领域,各方就它们所认为的规则的内容看法相同并不足够。法院必须查明各国法律确信中存在的规则是由实践确认的。”由此,那种认为“美国虽然不是《公约》缔约国,但由于它接受《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习惯法,因此美国就可以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张是有问题的。

综上,由于目前习惯法并不能为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提供一个清楚的依据,因此除非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美国军舰无权进入中国领海。在此情况下,“一贯反对者”规则亦无用武之地。然而,为了使结论更加稳固,本文将法律不确定的好处留给船旗国而非沿海国。由此以下的讨论将在假定存在支持外国军舰IPR的基础上展开。

一、中美有关军舰通过领海问题的法律关系

美国是《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而中国不是;相反,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尚不是。因此,第三方援引条约中所载权利基本有两种途径:一是“条约当事国有意”为第三国规定此项权利;二是条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虽然包括第17条在内的许多《公约》条款中都含有“所有国家”或“每个国家”的表述,但就此并不能够确定它们属于条约为第三方规定权利的情况。这些表述在不同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并无给予非缔约国权利的意图。因为《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性质排除了缔约国选择性适用《公约》的可能性,它同样应排除了非缔约国援引《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能性;否则就意味着《公约》为非缔约国设置了比缔约国更为优惠的条件,而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除非习惯法上同样承认了军舰的领海IPR,否则即使《公约》对此做出规定,也属于缔约国彼此间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由此《公约》缔约国并无义务允许非缔约国的军舰通过其领海。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国际习惯,一般认为美国主张军舰IPR依据的是《公约》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习惯规则。首先,无论此种主张是否成立,都没有在它“和条约缔约国之间建立任何条约关系”:它们之间适用的“是习惯,而非条约。”其次,国际习惯涉及证明问题。《公约》的某项规定是否具有习惯法地位,“不能任意而定”,而应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了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考虑到可能存在那种“把公约中对己有利的部分看作国际习惯法,而把对己不利的部分看作完全没有拘束力的规定”的做法,非缔约国表示承认有关条约规则的习惯法地位并不足以履行该责任。ICJ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指出,当事双方“宣称它们承认某些规则的事实,本身不足以使法院认为这些规则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适用于这些国家”,因为“法院不能放弃通例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虽然当两个国家同意将某一规则纳入条约时,它们的协议足以使得该规则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但是在习惯国际法领域,各方就它们所认为的规则的内容看法相同并不足够。法院必须查明各国法律确信中存在的规则是由实践确认的。”由此,那种认为“美国虽然不是《公约》缔约国,但由于它接受《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习惯法,因此美国就可以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张是有问题的。
综上,由于目前习惯法并不能为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提供一个清楚的依据,因此除非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美国军舰无权进入中国领海。在此情况下,“一贯反对者”规则亦无用武之地。然而,为了使结论更加稳固,本文将法律不确定的好处留给船旗国而非沿海国。由此以下的讨论将在假定存在支持外国军舰IPR的基础上展开。

二、“一贯反对者”的规则与条件

 “一贯反对者”(“persistent objector”,以下简称“PO”)是指:“一国若对一条开始形成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持续表示反对并且在该规则具体化以后保持反对,则该规则不可施用于该国。”这一原则是对习惯规则所具有的普遍拘束力的例外,从而使PO获得一种类似于条约非缔约国的地位。

1.反对的时间。ILC的“结论”第15(1)中指出:“如果一国在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对其表示反对,只要该国坚持其反对立场,则该规则不可施用于该国。”该条规定的反对时间包括两方面要求:(1)必须在相关习惯规则的“形成过程中”提出反对;以及(2)必须在相关习惯规则形成后“坚持其反对立场。”

2.反对的方式。ILC的“结论”第15(2)中指出:“反对立场必须明确表示,向其他国家公开,并始终坚持。”其中包含了反对的明确性、公开性和一贯性要求。关于反对的明确性,PO需要采取积极行动,将其不接受某一规则的“意图”“毫不含糊”地表示出来。另一方面,与反对的意图相比,表达意图的“方式不是决定性的。”国际法“不要求以特定形式提出反对立场。”反对的公开性要求PO必须将其反对立场“向国际社会传达,不能仅在内部发出声音,”由此反对国应“确保该反对立场确实为其他国家所知。”反对的一贯性要求PO在所涉习惯规则形成之前和之后均需坚持其反对立场,而这一条件有两方面要求:“首先,当情况要求重申反对立场时则应重申。第二,再次重复的反对立场必须总体一致,即无重大矛盾。”

3.反对的效力。PO的地位可以使一国免于适用所涉习惯规则,但是如果最初反对的习惯规则以后获得了强行法的地位,则一般认为PO不能免除强行法的适用。ILC在其“结论”第15(3)中仅仅表示它关于PO问题的结论“不影响任何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问题。”但ILC关于强行法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其2018年拟议的结论草案第15(3)中明确提出:由于强行法“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贯反对者规则不适用”。因此,除非某一普遍义务来自强行法,所涉习惯规则产生普遍义务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能排除PO规则的适用。

三、“一贯反对者”与中国的实践

第一,就反对时间的要求而言,当中国1958年9月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告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时,虽然《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已在稍早前通过,但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关于军舰IPR的习惯规则应尚在“形成过程中”。首先是各国实践的分歧。如本文开头所述,一些《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曾就限制军舰的IPR发表声明。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美国现今主张军舰在领海内享有IPR,但历史上却曾是这一权利的“主要反对者”。其次是ILC的工作。ILC在为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公约草案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并在考虑各国立场后,在1956年最终草案第24条中规定“沿海国可以要求军舰通过领海以事先批准或通知为条件。”在此背景下,即使两年后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4条被解释为赋予了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该规定也“肯定不能代表一般国际实践。”

第二,就反对方式的要求而言,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是对国际社会发布的,此后中国牢固坚持外国军舰非经批准不得进入其领海的立场——无论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在参加《公约》之前、之时和之后,还是在国内立法中。不论《公约》是否为军舰规定了IPR,中国参加《公约》本身都不意味着放弃之前的立场,这一点明确体现在中国签署和批准《公约》时所作的声明中。中国不仅在口头上坚持其立场,而且采取了实际行动。

第三,关于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与强行法的关系,答案是否定的。为取得强行法地位,一项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它是一项一般国际法规范;(2)它为“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就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而言,由于国家实践的分歧,是否存在这样一项习惯法规则目前都存疑,更别提“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了。克罗地亚曾专门声明,没有强行法禁止沿海国要求外国军舰通知无害通过领海的意图。在理论方面,ILC关于强行法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其2019年第四次报告中指出,ILC对已经取得强行法地位的规范的态度“向来高度一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份“已为各国和学术作者所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强行法“非详尽清单”(结论草案第24),其中并不包括航行交通问题。

四、结论

鉴于中国一直明确坚持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需获得批准的立场,如果诉诸PO规则,那么即使习惯法中存在支持军舰享有IPR的规则,美国军舰目前在中国领海内也不能享有这一权利,因为PO的地位使得该习惯法规则不适用于中国领海。另一方面,诉诸PO规则或许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美有关IPR的分歧,因为一旦美国有朝一日加入《公约》,则PO规则将不再适用。同时,为了维持PO地位,中国在必要时还需不断重申其立场。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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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陈霁巍:中国跨界河流合作回顾与展望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河流水系图,图片来源:国家测绘局本文作者陈霁巍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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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流水系图,图片来源:国家测绘局

本文作者

陈霁巍

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全球跨界河流水资源占世界可用淡水资源的60%,影响全球148个国家和90%以上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跨界河流的合作非常复杂,并没有固定的合作模式。中国的跨界河流合作遵循了睦邻友好、以人为本、公平合理的原则。总体来看,中国签署的跨界河流合作协定分为三类:一是为防灾减灾而开展的应急处置合作,二是跨界河流专门领域合作,三是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的全面合作。中国跨界河流合作和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以及边界问题密不可分,是中国周边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跨界河流概况

中国跨界河流众多,主要跨界河流80多条,是世界上跨界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境内跨界河流流域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5,涉及周边17个流域国。中国跨界河流水量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4,在跨界流域内大多位居上游,出境水量远远大于入境水量,水资源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均较低。中国是世界上沿河流湖泊而行的国界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水界长度约7300km,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的1/3。以河流为国界的河段,非通航河流国界线沿水流或主流中心线而行,通航河流国界线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中国是跨界河流大国,跨界河流问题直接关系到边疆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历史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边国家如苏联、朝鲜、蒙古、越南、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等国率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中国跨界河流早期合作主要围绕这些周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开展,合作的主要领域是跨界河流水文信息交换以及报汛合作,同时中国与苏联、朝鲜等国家也开展了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漂运木材、渔业养殖等专门领域的合作。与苏联、印度、越南的跨界河流合作在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曾因国家关系的变化而中断,后来又随国家关系的恢复而恢复。

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商船通航合作,1995年新的湄公河委员会(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为成员国)成立后,从 1996年起中国作为对话国每年与湄公河委员会举行对话会,2002年起中国与湄公河委员会开展了报汛合作。2016年中国与湄公河流域5个国家共同正式建立了澜湄合作机制。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于1992年1月建交,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成为邻国,此后陆续签订了国界协定和国界议定书,完成了国界的勘定工作,跨界河流合作也随之展开。

随着双边合作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河流利用和保护整个领域。1994年中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的协定,这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跨界河流的全面合作性质的协定,此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2001年)、俄罗斯(2008年)也签署了这种全面合作性质的协定。同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还签署了跨界河流的水质保护协定,共同开展了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

中国与周边国家划界勘界工作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五十、六十年代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2009年,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了边界条约和边界议定书,与部分国家开展了多次边界联检。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边(国)界管理制度协定中,专门设置了跨界(边界)水的章节,内容主要涉及维护界河河势稳定、禁止违规捕捞以及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

中国在1997年联合国大会上对《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投了反对票,并声明公约文本未能体现多数国家的一致意见、未能确认“水道国对流经本国领土的国际水道部分享有无可争议的主权”这一原则、未能妥善平衡上游国和下游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无法接受任何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但中国认同该公约中的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基本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跨界河流合作实践中予以了应用。


三、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形势与展望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形势

中国跨界河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地区,跨界河流合作涉及到东北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区域合作,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将对亚洲乃至世界产生重要影响。

创新的理念对跨界河流合作提出了新要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站在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各国人民共同期待,超越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差异,为人类社会实现共同发展、持续繁荣和长治久安指明了方向,已成为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和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澜湄合作机制六国将共同推动构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并将其打造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先行先试样板,对周边跨界河流合作将产生示范效应。

变化的水情对跨界河流合作提出了新挑战。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对水的需求加大,同时因全球气候变化造成极端天气引起的洪旱灾害加剧,跨界河流领域的冲突和矛盾必将加大和增多,同时,原有的跨界河流管理方式、合作模式也会产生不适应新情势之处,需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以相适应。

国际水法的发展带来了对跨界河流合作的新期待。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已经生效,联合国欧经委《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已向全球开放,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设立了跨界水合作的目标,相关国家、国际社会对跨界河流问题愈发重视和关注,普遍希望加强、扩大跨界河流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以减少冲突,通过签署法律文件、建立联合合作机制的方式来开展跨界河流合作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展望

目前世界上跨界河流合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跨界水资源综合管理成为主要发展趋势。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中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

更加重视全球气候变化情境下跨界河流的管理。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跨界河流水量变化以及极端事件的频发,要求跨界河流流域国家更加关注跨境水安全特别是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加强洪旱水情信息共享,加大防灾减灾合作力度。

更加关注跨界河流水-能源-粮食-生态纽带关系。为应对水短缺危机,跨界河流流域国家均需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水效率,限制和减少高耗水的能源项目,减少灌溉用水量,保障最小生态水量。需要统筹考虑流域内区域产业布局与当地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能源生产、粮食生产、生态保护与水资源之间的均衡关系。

更加注重探索跨界河流水利益共享机制。由河流水系连接的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为流域各国开展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渔业和旅游等跨境水资源的互利互惠合作和利益共享提供了天然纽带,也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支撑。因此,可按“水量、水能、水质”综合权衡跨境流域水资源多目标服务价值与多边利益分配的耦合关系、关键阈值与分配模式,探索建立多目标利用与利益共享机制。

加强跨界河流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平合理利用跨界水资源,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地区和平、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将按照亲诚惠容的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遵循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国际水法基本原则,充分利用与周边国家建立的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深化同周边国家的关系;中国将加强跨界河流领域合作与交流,尊重相关国家的合理关切,妥善解决跨界河流有关问题,使跨界河流成为“和平之河、合作之河、友谊之河”,让跨界河流水资源成为滋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不竭源泉。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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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马亚欧:中俄(中苏)边界谈判轶事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界桩树立后的中俄蒙东端交界点,图片来源:作者提供本文作者马亚欧外交部边界事务资深顾问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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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桩树立后的中俄蒙东端交界点,图片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作者

马亚欧

外交部边界事务资深顾问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1987年2月,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开始后,作为界线走向谈判工作小组和边界协定起草工作小组的一员,我开始参与了中苏边界谈判工作。1991年9月,为了划定中俄(中苏)边界,经外交部与总参测绘局协商,我被调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专门从事边界工作,先后参与我国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及越南和老挝的边界谈判、勘界等有关边界的工作。作为参与者和经历者,我几乎见证了中俄(中苏)边界谈判和勘界的全部过程。

一、中俄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地区边界的确立

中苏边界全长约7600公里,分为东西两段,东段长约4300公里,与我国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接壤;西段长约3300公里(苏联解体后,变成了我国同俄、哈、吉、塔四国的边界,其中中俄边界仅长54公里),与我国新疆接壤。

当时,中苏边界东段的边界线走向,除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两个地区外的其它约4200公里的边界线,双方已达成了一致。双方能就此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苏方接受了中方在谈判中一贯所持的立场,同意按照主航道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原则划分额尔古纳河、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等界河的边界线走向。而在中俄旧界约中,只是规定以江(河)为界,并未确定界河中岛屿的归属。沙俄和苏联趁晚清政府和民国初期中国虚弱混乱之际,强占了界河中绝大部分的岛屿,形成了两国间的领土争议。这些争议领土的面积约700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位于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交汇处的黑瞎子岛(335平方公里)。不仅如此,沙俄和苏联出版的地图还把边界标绘在界河中方一侧的岸线上。在1964年和1969年的前两次中苏边界谈判中,苏方一直坚持这些有争议的领土归属苏联。对苏方这种违反界约和国际法准则的无理要求,中方当然不会答应。

1986年7月28日,戈尔巴乔夫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发表讲话,公开宣布同意按照主航道中心线划分阿穆尔河(黑龙江)的边界走向,解决中苏边界问题出现了转机。中苏双方于1987年2月开始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当年就中苏边界东段绝大部分(占总长度的98.5%)的边界线走向达成了一致,并商定通过勘界确定界江主航道中心线和主流中心线,划分岛屿归属。

2004年,中俄双方又就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两地的边界走向达成了一致。谈判结果是中俄双方大体平分了黑瞎子岛,中方得到174平方公里,俄方得到161平方公里。2008年10月14日,中俄双方在黑瞎子岛上举行了中俄国界东段界碑揭幕式。这标志着历时21年的中俄(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和勘界工作落下了帷幕。从整个东段边界划定和勘界结果来看,在约700平方公里的争议领土中,中方划得约500平方公里,占比71.4%;俄方划得约200平方公里,占比28.6%。争议领土中绝大部分都被俄(苏)实际控制占领,能够重新回归我国实属不易。

二、从边界协定到边界条约

通常情况下,我国与邻国签署划定边界的协议叫边界条约。为什么中俄(中苏)签署的边界协议叫做协定呢?这是因为当时苏联还没有解体,双方还未就中苏边界东段的黑瞎子岛地区和中苏边界西段的界线走向达成一致。当时,双方的设想是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段起草边界协定。在中苏边界东西段协定全部起草签署之后,再将它们统一起来,统称为边界条约。双方认为,从法律效力上来讲,条约与协定并无大的区别。因此双方确定起草的第一个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该协定于1991年5月16日在莫斯科签署。双方还商定根据边界谈判进程陆续起草其它地段的协定。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中苏西段边界一分为四。接下来中国同俄罗斯分别于1994年9月3日和2004年10月14日签署了《中俄国界西段协定》和《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无独有偶,在我国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边界协定谈判中,也照葫芦画瓢,同样采用了分段起草签署边界协定的办法,先签一个协定再续签补充协定。

总之,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全部划定与原苏联的约7600公里的边界线。这对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巩固我国在东北和西北边疆的国防安全,发展同俄、哈、吉、塔四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创造稳定的周边环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中俄蒙三国东端交界点的确定

1994年5月底,根据中俄蒙三国达成的协议,我率中方工作小组到实地与俄蒙双方确定三国东端交界点。我们先到满洲里,然后坐勘界组的越野车赶往三国交界点。三国交界点距离满洲里大约70公里的路程,沿途是一片茫茫的大草原。5月的草原,草已发芽,一望无际。草原巡逻路高低不平,蜿蜒曲折。我们来不及欣赏美丽的草原风光,按约定的时间匆匆赶到现场。

中俄蒙三国东端交界点位于塔尔巴干达呼敖包的中心,敖包其实就是当地牧民长年累月用石块堆砌起的表示崇拜的石头堆。

俄方组长雷任科,乌克兰人,原来是苏联军队测绘局的一位处长,为人风趣幽默,手大如熊掌,他指着敖包上一块较大的石块说:“这是三国交界点吧。”蒙方组长不做声,等着我方表态。我说:“我们还是用尺子量一量吧,既然是在敖包的中心,量一下大家都放心。”最终测量的结果是中心并不是那块大石头,雷任科会心一笑,确认了测量结果,蒙方组长对此也无异议。三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并做了红色标记。为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三方商定不移动敖包上的任何一块石头,由俄方负责制作钢铁三脚架,竖立在敖包之上。三脚架顶部由中方制作三角形的界碑,三面刻三国文字。蒙方负责现场监工。三方对顺利达成协议都很满意,此时已过中午,饥肠辘辘的三方专家匆忙握手告别,各自返回了驻地。

一年后我又去实地查看,三脚架和界碑已高高树立,别具一格,很是气派。现在,这地方已经成为了人们去满洲里旅游的一个景点。

四、最后一个有争议的界桩

1997年,中俄双方10个联合勘界小组,通过4年多时间合作,在中俄东段边界树立了1183个界桩,约4200公里的边界线即将全部勘定完成。不过,就在野外勘界工作即将结束之际,俄滨海边疆区行政长官伊沙耶夫,开始对我方珲春防川地区和俄方哈桑地区接壤的一段边界走向说三道四。双方第十勘界组的野外勘界工作被迫停了下来。1997年9月,中俄双方联合勘界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会谈,会后决定派我(中方副首席代表)和俄方副首席代表雷任科带专家组到实地去解决这一难题。

该地区中方又称洋馆坪,位于图们江边。1957年图们江洪水泛滥,把连接我国陆路到防川地区的领土全部冲垮。之后,防川地区成了一块非地,我军民到防川地区巡逻和生产,不得不年年向前苏方借道通行。在中俄(苏)边界谈判中,俄(苏)方同意向中方让出约一公里多宽的狭长地带,以方便中方通行,不再向俄方借地。在中俄勘界进行到最后阶段,俄滨海边疆区行政长官伊沙耶夫突然借题发挥,企图要推翻中俄边界谈判和勘界成果。中俄双方不得不面对此事。

1997年10月15日,我和雷任科率双方专家抵达该地区。双方勘界组长简要介绍了情况和当地地形,指出双方对第418号界标位置存在的分歧。俄方认为界碑应树立在一棵独立树下,中方则主张界桩应树立在一个小沙丘上,两处相距10多米远。开始我和雷任科都坚持认为各自勘界组长的意见正确,双方互不相让,据理力争。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双方已认识到坚持原来的立场是不会有结果,在4200公里的边界线上,1182个界桩都已树立,就等418号这一个界桩了,双方必须相向而行,不能空手而归。最后,双方各让一步,在10多米距离的中间,另选了一处高地,确定了418号界桩的位置。紧接着,双方把一根漆着红漆的木桩深深地打进了大地里,中俄边界东段野外勘界工作至此宣告结束。  

 

今年的7月7日,时隔15年,我终于登上了梦寐以求的黑瞎子岛,看着以前的梦想变成了现实,看着黑瞎子岛在祖国的怀抱中被建设得如此美好,不由感慨万千。我深深地体会到,只有国家强盛,才是边界谈判最坚强的后盾。愿祖国边疆永固!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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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廖心文: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解决陆地边界问题的历史回顾与成功经验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边界,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本文作者廖心文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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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界,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廖心文

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边界的基本情况

我国陆地边界线长约21,535公里。与中国陆地接壤的12个国家按逆时针方向依次是朝鲜、苏联 (现在被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所取代)、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

中苏边界线是12个与我国陆地接壤的国家中最长的一条边界线,全长6,470公里(历 史上曾达到 8,500 公里),其中未定界420公里。中蒙边界全长4,350公里,有争议的地方在以下几处:新疆的西岔河、红山嘴地区;清河、北塔山地区;哈密以北地区。中朝边界主要以图们江和鸭绿江两条河流为界,全长1,390公里,其中未定界50公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天池问题。(2)因河流改道等原因,双方对一些小岛屿的归属问题有不同意见。中越边界全长2,280公里,全部为已定界。中国与巴基斯坦的边界长500公里,全部是未定界,但当时两国间事实上是按我国出版的地图所划界限为界,双方没有大的纠纷。与尼泊尔之间也全部为未定界,长1,050公里,关键问题是对珠穆朗玛峰的认识。与阿富汗未定边界只有 75 公里,没有大的争议,但需要进一步明确。与不丹有400 公里边界,全部为未定界,当时实际接壤地区没有大的纠纷。中锡、中老之间的边界全部为已定界,没有大的纠纷。

其中最为复杂的是中缅、中印未定界问题。新中国成立时,中缅边界的大部分已划定,有三段还存在问题。第一段是南段佧佤山区段。第二段是南畹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猛卯三角地。第三段是尖高山以北的一段。中印之间全部是未定界,而我国和印度地图上都画成已定定界,彼此出入很大。尤其是所谓“麦克马洪线”西段地区(指中印边界东段),两国地图上所画边界线面积相差甚大。


二、中央提出解决边界问题的简要经过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对解决边界问题采取了两条方针:一是“暂维现状”, 对我国旧政府同外国签订的有关边界问题的各种条约和协定“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二是积极准备,要求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问题,积极做好解决边界问题的准备。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1954 年:中央开始酝酿解决边界问题,但认为还需要一些时间

 1954 年日内瓦会议结束后,为了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封锁禁运,我国在外交上采取了“走出去”的方针。尽管我们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消除了一些国家的疑虑,但有的东南亚国家对我国仍然心存疑虑。缅甸是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由于当时我们尚不了解边界情况,没有立即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我们与缅方约定“在适当时机内,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此项问题”。

(二)1955年:中央认为解决边界问题应该加快步伐

1955年,随着日内瓦会议后国际形势的好转,我国同周边民族主义国家的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为了巩固这种关系,我国开始着手解决国际关系中有切身利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华侨问题,一个是边界问题。此外,1955年底,在中缅边界由于误会发生武装冲突,边境局势变得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认为解决边界问题应该加快步伐了。

(三)1956 年:中央认为边界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1956年,国际上发生两件大事:第一,英法联合以色列共同发动了侵略埃及的战争;第二,苏联出兵匈牙利。尽管中国政府很快对英国、法国和苏联的侵略行径进行了谴责,但一些周边国家依然担心新中国强大以后会对外侵略。

同时, 1956 年中央提出解决边界问题也符合我国国内形势的需要。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蓬勃开展,需要有一个安定的周边环境。因此,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党中央在外交方面做出了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支持苏联促成 1954 年日内瓦会议的召开,通过和平协商缓和了亚洲两个热点地区——朝鲜半岛和印度支那半岛的紧张局势,创造了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范例;另一方面是同印度和缅甸等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央在这两方面的努力,在全世界树立了维护和平、睦邻友好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处理与邻国的边界问题。


三、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重要原则

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总的原则和办法,即按照建国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倡导和推广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边界问题。

第二,在这个总原则下,中央根据边界问题的特殊性确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首先,关于怎样对待旧条约。中央认为我国和外国的边界,已由旧条约确定了的,应该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处理。其次,关于怎样看待历史资料。中央认为应该遵守三个原则:第一,承认历史事实,还原本来面貌。第二,既不能割断历史,也要看到历史的发展。第三,要根据今天的情况和国家的政策来看待历史。再次,关于谈判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中央提出,根据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边界问题要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而不能用武力改变现状。在和平外交的总方针下,中央确定了三条谈判方针(安定四邻、和平共处、维护民族利益)和三项谈判原则(固守阵地、以史为据、注重策略)。


四、中央解决中缅、中印边界问题的基本思路

中缅边界问题由来已久,问题本身又十分复杂,中央由此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分两步走来寻求解决办法。

第一步,先不讨论具体问题,而是确定一个解决问题的原则,统一彼此的见解,为总的解决开拓道路。根据和平睦邻政策,以及对边界问题调查研究的结果,中方向缅方提出一揽子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共三条:

一是关于南段未定界,按照国际惯例,承认缅甸有权用纯法律的理由来提出这个问题,因为缅甸承继了英国的统治。二是猛卯三角地区应该由中国收回,但究竟如何收回可以商量。三是关于北段未定界,缅甸政府定出时限,把缅军从片马、岗房、古浪三处各寨撤出,中国军队保证不进入该地区,以待划定界限。

第二步,讨论具体方案。双方对此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关于片马等三处各寨,原则上已确定归还中国,但在具体归还的面积上有分歧;关于猛卯三角地,双方都同意取消“永租”关系,但缅方要求无条件给予,中国要求同“1941 年线”做些调整。

对于中印边界问题,这一时期中央虽然没有急于解决,但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是有所考虑的。其基本原则和办法,主要体现在周恩来同印度高层互访的谈话和书信来往中。

1954年,两国领导人互访,周恩来总理提出:“有必要对‘麦克马洪线’采取比较现实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审慎从事,并且需要一定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

1959年9月8日,周恩来总理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对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立场:“根据五项原则,有准备有步骤地通过友好协商,全面解决两国边界问题。对于一部分争执,还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局部性和临时性的协议,以保证边界的安宁,维护两国的友谊。”

此后,由于1959年和1962年两次中印边界武装冲突的发生,在处理1959年的第一次武装冲突时,中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打政治仗,第二阶段打军事加政治仗,第三阶段打外交加政治仗。针对1962年的第二次武装冲突,中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包括果断决定对印军的进攻予以反击、在对印军进行必要的反击后主动提出解决边界问题的积极建议、主动采取重大的和解步骤等。 


五、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成功经验

中央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解决中国同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五点:一是边界问题涉及对外关系和国家安全,应该放在国际战略的框架下来考量,注意稳定四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二是边界问题涉及与邻国的关系,应该与和平外交方针相联系,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三是边界问题涉及当事双方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要从有利于创造国内建设和平环境的角度决策问题。四是边界问题涉及政治、军事、外交、民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应该努力通过和平谈判、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五是边界问题产生的背景十分复杂,在谈判依据上,既要考虑历史情况,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国家关系的变化和现实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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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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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刘楠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图为历史上的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图片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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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历史上的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的背景,可以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海洋秩序的调整。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展反对海洋霸权的斗争。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帕多(Pardo)提出,应当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为此制订一项条约。马耳他提出此项议案,是认识到国际海底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矿物资源,如果不及时提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开发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发达国家会凭借其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将其开采殆尽,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这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对海洋霸权、维护沿岸国权利、制定国际海洋问题新公约、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需求。


在马耳他建议的影响下,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于1970年12月通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作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些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或对它行使主权权利,所有关于勘探和开发该区域资源的活动均将受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管制。1969年2月,海底委员会成立,负责筹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起初任务为讨论因开发国际海底资源而产生的法律、经济、机构等问题。不过,海底委员会后来在讨论中发现,海底问题和其他海洋法问题休戚相关,必须一篮子解决,否则很难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制度。比如,什么是“国家管辖范围”?这个概念确定了,才能分清“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之间的界限。因此,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规定海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讨论领海、公海、大陆架、海洋渔业、海洋污染、科学调查等与海洋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次年,联大通过决议接纳中国参加“海底委员会”。1972年,中国开始参加“海底委员会”的工作。在“海底委员会”的讨论工作中,中国提交了至少3份工作文件,阐述了在海洋法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一份是关于国家管辖海域的工作文件,一份是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工作文件,还有一份是关于国际海底区域一般原则的工作文件。


1973年12月3日,经过海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之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美国纽约拉开序幕。由于会议的议事内容多,又直接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和一些基本权利问题,所以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先后参加会议的就有167个国家的代表团,此外还有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实体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我国代表团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期会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我国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后参加的第一个国际立法会议,因此受到特别重视。整个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字,持续了9年的时间,先后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创造了以往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3个之“最”,也是国际法编纂史上所拟公约条文最多的一次。1982年《公约》包括序言、17个部分,共320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客观地说,这部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


中国代表团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实务工作者,中国政府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目的是弄清国际海洋制度的发展趋向和各国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我国应当提出什么样的主张维护国家权利。可以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推动中国国际海洋法研究步入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黄金发展期。海洋法会议召开后,中国从事海洋法研究的人越来越多。


尽管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的海洋法研究力量非常薄弱,但我国政府的大部分立场主张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还是得到了实现,这说明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对国际海洋问题的总体形势了解得比较深入,考虑得比较成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领海范围的界限。此问题在前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均未能得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提出12海里甚至200海里海洋管辖权,但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强烈反对。传统海洋法主要强调海洋自由,把沿岸国的海洋管辖权压缩在3海里范围内,3海里以外就是公海,任何国家均可利用。我国立场是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拓宽海洋管辖海域,尊重大多数国家意愿,主张12海里领海范围,并且早在1958年发表领海声明时就确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当时,台海问题严峻,美国经常派飞机进入我国沿海领空侦察骚扰,为了限制其活动,毛主席、周总理在北戴河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领海范围确定问题。1958年领海声明发表后,美国飞机进入我国沿海领空的次数明显减少。

第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到底是国际水域还是沿岸国家管辖内海域?美国等西方国家认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水域,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它是国家管辖海域,外国船只和飞机航行飞越须受沿岸国管制。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很大,最后没有得出非常明确的结论。后来出台的《公约》对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有个含糊的解释:它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享有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公海的定义(即“国家管辖外海域”)推断出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内海域”。

第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新中国成立后,一贯坚持国际争端的解决应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所以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问题一直持保留态度。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我国清晰地将自己定位为“发展中大国”,一方面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支持它们的海洋主张,如12海里领海宽度、200海里海洋权等;另一方面,也坚守自己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地位,所以在名义上没有加入发展中国家集团,而作为单独一方参加会议的讨论。为了中国的长远利益,对于美国提出的平行开发制没有出面积极地表示反对。


当然,现在回头看,我国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张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领海航行制度问题上,我们反对美国的航行自由原则,坚持军舰通过领海须得到沿岸国批准,提出的口径是“保证正常航行”,但这不是一个标准法律用语。再比如,我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一起反对“协商一致”程序,现在看来也是一种不够成熟的表现。


总的来说,《公约》的出台使国际海洋秩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传统上,沿岸国管辖权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98%以上海域都处于“公海”状态。二战后,形势发生巨变,各国出于发展需求,越来越重视对海洋资源的获取。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的主张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大多在《公约》中得以体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具有时代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不相符,值得深入研究推动其发展完善。比如,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曾在海洋法会议上提出,但迄今没有解决。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关于人类社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的问题,它超越了国家的利益范围,其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类社会仍是以主权国家为主要单位,因此国际法必须尊重国家主权。我个人认为,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是:从海洋霸权主义向沿岸国和国际组织加强管理的方向发展,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

END

整理 | 屠   酥

校对 | 黄   伟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李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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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周健: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实践(二)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图片来源:外交部本文作者周健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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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图片来源:外交部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四、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中国际法原则的适用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两国政府级谈判代表于1993年10月签署《基本原则协议》,其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海洋法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与此呼应,中越两国于2000年12月达成的《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规定:“缔约双方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对于《海洋法公约》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海岸相邻相向国家之间海洋划界的规定,中越双方自启动北部湾海洋划界谈判起即进行了讨论,首先,双方就领海划界问题基本没有争议。其次,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双方一致认为,《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适用于中越北部湾划界。

越方在1994年批准《公约》后,放弃了多年来关于东经108°03′13″线的立场,重申将致力于通过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双方一起再次确认《海洋法公约》及其确立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构成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问题的基础。


(二)谈判也适用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针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体划界原则和方法。中越在谈判过程中深入讨论并一致同意,可根据习惯国际法,参考国际实践,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双方首先就北部湾划界的有关情况交换意见,包括:北部湾两国海岸相邻又相向的基本地理情况,北部湾对两国国防和安全的重要性,北部湾沿岸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及其同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衔接及影响,以及中越在北部湾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历史和现状。

其次,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益主张的法律基础,因此划界考虑的有关情况,应予以区分赋予其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确认“陆地统治海洋”原则,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础。

第二,“陆地通过海岸统治海洋”。鉴于中越双方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相差不大,将北部湾海域5.9万和6.6万平方公里海域分别划归中国和越南这一结果体现了海洋划界不是“重塑地理或现实状况”,“不是海洋区域平均分配”等在国际海洋划界案例中为国际法院所确认的法律原则。

第三,根据“一国自然延伸不侵犯他国自然延伸”和“减轻偶然的特殊特征所引起的后果”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海洋划界实践,双方以海岸线一般走向为基础,处理不规则的海洋地形可能造成的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问题。其中,又考虑了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还涉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国防安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渔业资源的利用养护,航道利用及沿岸人民经济生活需要等等。

对于上述有关情况,双方同意,两国政府应基于对北部湾沿岸地区人民负责的态度,考虑划界可能对沿岸人民生活的直接影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双方合作,对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取得了公平的结果

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确定了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海洋边界线,划定两国在北部湾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区域,并以合作共赢的精神,妥善解决了两国之间关于包括石油、天然气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议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审视和评价这一结果及其公平性:

总体面积比例问题。 中越双方的北部湾海域面积分别是5.9万平方公里和6.6万平方公里。根据越方资料,中越面积比例是46.77:53.23。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虽然与越方数字有所差异。但,判断结果公平性的依据和标准是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从这一视角看,中越北部湾划界的结果法律上是公平的、政治上是友好的,经济上是合理的,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其结果在法律上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这一结果,是双方根据国际关系准则,通过外交谈判,在互谅互让基础上取得的。第二,这一结果,界定并维护了两国各自对北部湾海域享有的领海主权以及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即通常所说的海洋权益。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是以两国面临北部湾的海岸线为基础划定的。第四,中越在划界过程中还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对偏离海岸线一般走向的岛屿可能产生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进行了妥善处理。

此外,越方专家阮洪涛运用接近比例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对中越海洋划界结果进行检测。他认为,越中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比是1.1:1,划归双方各自海域面积比是1.135:1,检测结果,两者大致接近。他的结论是:越中海洋划界结果符合接近比例性原则,是公平的、可以接受的。

渔业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传统捕鱼权同现代海洋法制度的衔接问题作出一个较好的回答。此后,中越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补充议定书和《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妥善解决了北部湾渔业安排事宜。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法律基础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两国渔业合作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第一,确定协定的目的、法律原则和基础。

第二,划定了共同渔区、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第三,双方设立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并就渔业联合委员会的机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以及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利用等作出规定。第四,对于海上救助和紧急避难,以及海上航行安全等事项作出规定。第五,确立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的精神。

此外,《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于调整两国渔业关系,逐步实现由传统捕鱼权的法律制度向现代国际法上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油气问题。中越在北部湾油气资源的争议主要涉及北部湾中间海域,即莺歌海盆地的油气构造划分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以两国各自对大陆架主权和管辖权为基础,划定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妥善解决这一争议。同时,进一步对跨界构造开发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基础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越南石油总公司于2005年底在河内签署《关于北部湾油气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将联合对北部湾的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就开采跨界油气资源进行合作,并探讨两国石油公司互相参与对方大陆架油气资源开采的商业合作形式。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启示

第一,政治保障。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问题,均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涉及民族感情,谈判要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决定因素是当事国国内政治稳定,当事国领导人和政府对内具有权威,能以高度的政治智慧,从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出发,兼顾两国关系现状和发展需要,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两国之间争议的大方向,并在关键时候,果断地做出政治决策,有效地推动了北部湾划界谈判进程向前迈进。谈判最终取得成功。

第二,建立谈判机制有助于缓和冲突,逐步缩小分歧,维护当事国双边关系的稳定,为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争端,是当事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如迟迟不解决,时隐时显,此起彼伏,将始终困扰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和平稳发展,长此以往,争议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甚至可能成为两国关系难以逾越的障碍。

因此,从防患于未然考虑,只要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应考虑尽早启动致力于解决有关争议的谈判,使有关争议成为两国外交当局正视、对话的正常议题。

第三,坚持在国际法基础上,参照国际实践,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考虑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寻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办法,达成双赢的公平结果。首先,公平结果必须、也必然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其次,要达成公平结果,当事国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最后,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是实现公平结果的必要手段。

边界、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对于中国如此,将心比心,对于周边邻国同样如此。无论在谈判过程中还是最后结果,都必须结合争议实际情况,兼顾当事国正当、合法的利益,在双方正当、合法利益之间找出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只有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才能够实现。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是中国同邻国第一次海洋划界实践,在如何组织和驾驭谈判上,为中国同其他海洋邻国进行海洋划界,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海洋划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谈判工作,需要内外统筹兼顾。对外,既要坚定地维护正当权益,又要保持两国关系稳定,增进互信,循序渐进并且有效地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对内,划界涉及到政治、安全、渔业、交通、油气资源等利益,需要国内各有关部门之间进行统筹协调,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对外形成国家根本和长远利益,从总体上予以维护,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北部湾沿岸渔民的利益和国营石油公司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民族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国内各有关部门,均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为谈判提供政治、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为今后中国同其他国家进行海洋划界谈判打下了基础。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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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周健: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实践(一)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北部湾海上分界线,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本文作者周健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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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海上分界线,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6月30日,双方在河内互换关于《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批准书并就《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互换照会。同日,上述两协定生效。《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是中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成果。中越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先后签订《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解决了长期困扰两国关系的两个重大问题。同时,这也是中国同周边邻国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一次国际法实践。这一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诞生。中越通过谈判成功解决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划界问题,这一实践符合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一)北部湾的自然地理概况

北部湾位于南海西北部,为一向西凸出的半封闭海湾,大体位置在北纬17°至21°30′、东经105°40′至109°50′之间。北部湾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土由东北西三面所怀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最宽处为184海里,最窄处为112海里,海域总面积约128000平方公里。


(二)历史上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管辖实践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越两国在北部湾不存在争议。中越两国政府曾先后于1957年、1961年和1963年三次签订渔业协定,对涉及两国各自领海(3—12海里)的渔业管辖权以及双方渔业合作问题做出规定。对于距离双方领海基线3—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上述三个渔业协定均规定为两国渔民的共同捕鱼区。此外,1959年6月27日,中越在河内还签订了关于两国合作进行北部湾海洋综合调查的议定书。据此,双方于1959年12月—1960年12月、1961年12月—1963年4月两次合作。


(三)中越北部湾海洋管辖权争议的起源

随着现代海洋开发技术的进步和沿海国对海洋资源需求的发展,现代海洋法律制度发展迅速,越南于20世纪70年代初同日本、意大利的石油公司达成协议,委托上述石油公司对北部湾海域进行地震调查作业。对此,中方通过外交途径表示:第一,北部湾为中越两国的共同海域,两国有共同利益,越方把第三国引进北部湾从事勘探活动,不利于两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利益。第二,中方建议,双方在划界前均暂不进入北部湾的中间海域进行调查和勘探活动。第三,北部湾就大陆架来说,应属于中越两国,两国之间应参照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公平合理地划分北部湾,包括划分北部湾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对于中方上述意见,越方做了记录,未作出回应,但是暂停了同日本、意大利等石油公司的油气勘探谈判。至此,由于中越双方主张存在分歧,两国之间关于北部湾海洋划界的争议事实上已经产生。


(四)20世纪70年代中越划分北部湾的两次谈判

1974年谈判。1974年谈判之初,越方以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以下简称《专条》)法文本关于“巴黎子午线东经105°43′”和“构成边界”字样及附图在北仑河河口标示的一小段红线为依据,提出北部湾业已由两国划分的主张。越方主要依据和观点是:(1)此段红线所在经度,即东经108°03′13″,是中越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2)“近百年以来法国殖民政权和越南一直是按照这一条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北部湾是中、越两国的“历史性海湾”;(3)中越两国应以《专条》及红线为依据,正式确定两国在北部湾属于每一方的天空、水域、海底及底土。(参见图1)。

图1  中法界约附图所示红线位置图

对于越南主张,中方根据历史条约、客观事实和国际法指出:(1)《专条》附图标示的一小段红线,约12公里,是确定沿海岛屿归属的线,不能把它解释为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更不能把它任意延伸至海南岛南端约500公里处;(2)中越之间从未划分过北部湾,两国之间不存在一条所谓的“海上边界线”,历史上中越双方也从未按东经108°03′13″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3)中方不接受越方关于北部湾是中越两国历史性海域的说法。鉴于上述,中方主张,中越应根据国际法公平划分北部湾。

1977-1978年谈判。中越1977—1978年划分北部湾谈判是在两国关系开始紧张的形势下举行的,双方主要是重申各自立场,就1974年谈判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和立场进行辩论,未就海洋划界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讨论。两次谈判均未能取得结果,除中越关系原因外,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仍在发展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却仍在形成和确立过程中,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国际法基础尚未完全确立,法律依据尚未明朗化。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争议的发展

在1977—1978年的划分北部湾谈判后,中越关系恶化。此后,基于海洋管辖权的争议,双方就北部湾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的纠纷和交涉不断。有关争议从海域划界扩展到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1982年,越南政府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其中第3条宣布“北部湾(东京湾)是位于越南和中国之间的海湾;海湾中的越南和中国海洋边界是按1887年6月26日法国同中国清王朝签订的边界公约划定的。”对此,中国外交部即发表声明指出,1887年《中法界约》未划分北部湾,北部湾海域不存在两国的海上边界线。

二、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过程与划界协定的签署

第一,中越边界专家小组会谈。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中越双方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2月举行第1、2轮边界专家小组会谈,主要就解决两国陆地边界和划分北部湾的原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此外,双方还就在划界协议达成前维护北部湾地区局势的稳定、妥善处理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和油气开发纠纷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

第二,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和基本原则协议。1992年1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就解决两边领土问题达成共识如下:“双方同意,在继续举行专家级谈判的同时尽早开始政府级谈判,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就解决边界领土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达成一致。在谈判解决前,双方均不采取使边界领土争端复杂化的行动。”1993年10月29日,双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在河内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简称《基本原则协议》),并规定:“1.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2.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3.在确立北部湾划界原则后,双方应尽快确定两国在北部湾的界线,起草划界协定,呈交两国全权代表签署。”

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自1993年8月中越政府级第1轮边界谈判起,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整个中越边界谈判分为三个层次,即政府级、工作级和技术专家级。自1993年起,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3轮联合专家小组会谈、6轮渔业专家小组会谈和7轮测绘专家小组会谈。

第四,中越两国领导人的政治决策。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谈判期间,中方曾就越方举行北部湾油气资源招标和越南海军在北部湾抓扣中国渔民事进行交涉,越方也曾就中方在北部湾的油气资源开发活动进行交涉。1995年11月,越南领导人访华,双方发表《联合公报》,“重申1991年以来两国历次高层会晤所达成的原则、协议和谅解。本着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参照国际实践,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两国间存在的边界领土问题,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1998年,中越陆地边界和北部湾划界谈判均进入讨论具体解决方案的实质性阶段,又一次举步维艰。1999年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确定“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发展两国关系16字方针和进入21世纪两国关系的发展框架,力争共同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稳定的边界。

第五,签订《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代表在河内签署《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同时,为解决与谈判结果直接相关的北部湾沿海渔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中越于2000年初适时启动渔业专家小组谈判。自此,中越北部湾联合工作组、渔业专家小组和测绘专家小组三个谈判齐头并进,先后分别举行7次、6次和3次会谈,解决了北部湾划界的所有有关问题。2000年12月25日,两国代表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双方同时还签署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政治框架。《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序言部分宣示了中越处理两国关系和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基础、原则和精神。序言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中越双方北部湾划界谈判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

划界的原则和范围。《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1条第1款引用并重申了《基本原则协议》的有关文字和内容,阐述了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所依据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不仅说明,双方谈判是依据上述原则进行的,而且说明,通过实施上述原则,转化成划界成果,并且原则在划界协定中得到充分体现。此外,第1条第2款还确定了中越两国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划界范围。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协定所确定的北部湾封口线是两国经谈判确定的、仅用于划界目的,它基本上涵盖了北部湾的自然地理范围;第二,协定对这一划界范围的界定本身,包含着对中越在北部湾总体政治地理关系的阐述。

两国海洋分界线。《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2—5条确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分界线。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21个界点及其之间的20段直线连线所组成,全长约500公里,可分为两段:第一段:第1至9界点之间的8段直线连线构成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第二段:第9界点至第21界点之间的12段直线连线构成“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合作开发海洋资源。《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6条确认了两国对各自国家管辖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海洋管辖权以及相互尊重的义务。在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协定第7条和第8条进一步对两国在海洋资源开发上合作的义务作出规定。两条规定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资源,即海底油气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此外,协定还做出一项特殊规定,即“两国根据本协定对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的划定对缔约各方有关海洋法方面国际法规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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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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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刘江永:立足于日本令和时代的历史回眸与前瞻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李克强与安倍简短交谈:中日关系改善要看日方是否守承诺,图片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刘江永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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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与安倍简短交谈:中日关系改善要看日方是否守承诺,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江永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2019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既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日本的令和元年。中日两国政府宣布,今年为中日青少年交流促进年。
日本首次使用年号是公元645年6月的“大化改新”。“大化”取自《易经》的“大化流衍,生生不息”。此后1364年90代日本天皇的247个年号都取自中国古代典籍。
 日本新年号“令和”是第一次选自非中国典籍的年号,出自《万叶集》中的《梅花歌卅二首并序》中的诗句“初春令月,气淑风和”, 但这仍有中国古代文化的深刻印记,可见中日文化渊源是难以割裂的。东汉天文学家张衡(78年—139年)所写《归田赋》云:“仲春令月,时和气清”。东晋书法家王羲之(303—361年,一作321—379年)所写《兰亭序》道:“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伴随中日两国世代交替和教育内容的差异化,要顺利推进两国关系,“知的交流”与“知的外交”非常必要。在日本令和元年之际,要构建新时代的中日关系,就有必要了解日本天皇制的历史变迁及其同中日关系之间的相互影响。
2016年8月8日,明仁天皇在发表生前退位愿望的电视讲话中8次提到“象征”一词,两次提及宪法。他强调:“根据宪法,天皇没有参与国政之权能。此次在重新回顾我国漫长的天皇历史的同时,衷心祈愿今后无论何时,皇室都能与国民同在,携手共筑这个国家的未来,以及象征天皇的公务永远不会中断,稳定持续下去。恳切希望能够得到国民的理解。”为理解明仁讲话的真意,确有必要回顾和了解这一漫长的历史。

一、历史上日本天皇制的变迁与中日关系

日本古代史的记载主要源于中国的古籍。例如,汉代《史记》中记载秦朝的徐福东渡日本求仙而未归,被视为中日交往的历史发端。据《后汉书》记载,公元57年,地处日本九州的倭奴国曾遣使至中国洛阳,请求册封。光武帝刘秀曾赐以印绶。1784年在九州北部博多湾附近的志贺岛,刻有“汉委奴国王”篆体字样的蛇钮金印被发现。经鉴定,这便是光武帝所赐印绶。据《三国志》记载,日本的邪马台国(公元239—248年)曾4次遣使到中国。魏明帝赐邪马台国女王卑弥呼“亲魏倭王”印绶。由此可见,迄今中日交往2000多年,可谓历史悠久。
郭沫若曾把中日关系概括为“岁月两千玉帛 ,春秋八十干戈”并无不可,但若笼统地说中日两国有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史则不太恰当。因为即便中日两国处于和平时期,人民之间以友好相处为主,但也有国家之间相互对立及关系疏离的时期,出现过各种复杂的局面,故中日关系很难称之为2000多年友好。
据成书于7世纪的日本最早古籍《古事记》《日本书纪》记载,日本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于公元前660年建国即位,而实际上这是神话传说。包括传说在内的日本第33代天皇推古天皇(554—628年)迄今1500年,日本天皇制的变迁与中日关系大体经历了八个时期:发轫期、繁荣期、疏离期、对立期、海禁锁国到勘合贸易期、交恶到恢复期、战乱期和战后和平期。


(一) 中日正式交往与日本古代天皇制形成的发轫期(公元607—710年)
这一时期大约100年,总体友好,但曾一度发生战争。当时日本的飞鸟时代(593—710年)正值中国隋唐时期。日本第一位女皇推古天皇(554—628年)在位,圣德太子摄政,公元607、608年两次派特使小野妹子访华,在第二次给隋炀帝的国书中写道“东天皇敬白西皇帝”,这是日本首次正式对外使用天皇称呼。日本通过 645年“大化改新”,建立起古代天皇制和以天皇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国名从倭国改称日本。
日本与中国谋求对等地位的原因之一是,早在4世纪日本统一后便于公元369年应百济王邀请出兵朝鲜半岛,征讨新罗,确立了百济向日本朝贡的藩属地位。为巩固日本对百济的宗主权,391年日本再度发兵朝鲜。404年,日本为对抗高句丽而又发兵攻朝。公元663年,参与推动日本“大化改新”的天智天皇(当时是中大兄皇子)为支援百济而同中国围绕朝鲜半岛爆发了白村江海战。这是中日首次交战,唐朝和新罗联军获胜,此后900多年日本未敢入侵朝鲜半岛。


(二) 日本古代天皇制的兴盛与中日友好交流繁荣期(公元710—794年)
这一时期大约80多年,是历史上中日最为友好的时期,贯穿日本的奈良时代(710—794年)。日本以中国唐朝集权国家为典范,巩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这一时期是中国的盛唐时期,也是日本输入唐代文的鼎盛时期。日本皇室特别是圣武天皇(701—756年)、光明皇后酷爱佛教、儒学等中国文化。奈良时代,日本派出遣唐使20次(到达15次)。日本遣唐留学生26人、留学僧90人,共计116人。中日友好交往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阿倍仲麻吕、吉备真备、鉴真、空海等历史人物的友好佳话传颂至今。古罗马、波斯文物也通过中国的长安及日本的遣唐使、留学人员等传入日本,形成古代通向日本的丝绸之路。


(三)日本古代天皇制的衰落与中日交往疏离期(公元794—1185年)
这一时期大概390年,双方和平相处,不即不离。日本进入平安时代(794—1185年)后,在前150年桓武天皇至醍醐天皇当政期间,日本开始把佛教与政治分开,实行律令制度,并延续了奈良时代同中国唐朝建立的关系,曾派出两次遣唐使。公元887年天皇实权旁落到身边重臣藤原家族手中。藤原家族通过联姻和设立并独揽“摄政”“关白”两大要职,主掌朝政,迁都平安(京都)。906年中国的唐朝灭亡,唐朝末年和南北宋朝都曾出现兵荒马乱。日本不仅未派遣宋使,还对中日民间往来有所限制,禁止日本商船出海到中国。尽管如此,北宋范仲淹、南宋朱熹的思想仍传入日本。日本皇室及藤原家族对唐朝盛世依然推崇。


(四)日本古代天皇让位于镰仓幕府掌权与中日对立期(1271—1392年)
这一时期大约120年,曾一度发生战争。日本镰仓时代(1183—1333年),源赖朝在镰仓建立起幕府的武家统治,其后16代天皇被架空。中国元朝(1271—1368年)建立后,1274年元朝始祖忽必烈发兵2.5万人攻日失败;1281年忽必烈又派14万元军入侵日本,又惨遭失败。日本史称“蒙古来袭”。其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元军在海上两次均遭遇台风,日本称之为“神风”。
1954年周恩来总理曾在会见日本来宾时说:我们两千多年来是和平共处的。如果说历史上中国有一个民族侵略过日本,那就是元朝的蒙古上层。但是,他们打了败仗回来了。六十年来中日关系是不好的,但这已经过去。我们应该让它过去。历史不要再重演。我想这能够做到,因为中日两国人民中存在着友谊。


(五)日本皇室衰落的“战国时代”与中日从海禁到开启贸易(1333—1547年)
 这一时期大约210年,中日彼此不睦、互不往来约70年,两国勘合贸易交往约140年。镰仓幕府灭亡后,日本分裂为南北朝时代(1333—1392年),与中国交往仍不正常。其后,日本进入室町幕府时代(1392—1573年),皇室衰败,南北朝对立,内战不断,日本史称“战国时代”。这一时期,倭寇不断骚扰中国沿海,王直等中国海盗加入其中,明政府严厉实施海禁政策。足利义满统一日本后,与明朝修好,送还被倭寇劫掠的明朝人。明成祖开始同意中日开展“勘合贸易”,允许日本十年一贡。1404年至1547年,日本派共出17次勘合船队。


(六)天皇让位于德川幕府与中日从交恶到恢复交往期(1592—1868年)
  这一时期大约270年,曾一度发生战争,交恶约50年,恢复交往约220年。世界进入“大航海时代”。日本经历了安土桃山时代(1573—1603年),即后阳成天皇时期,进入江户时代(1603—1868年)。丰臣秀吉(原姓木下)1590年统一全日本,结束“战国时代”的内战后,立即于1592、1597年两度率军侵朝,兵败病故。其后,德川家康1603年迁都江户(东京),建立了德川幕府统治,天皇成为摆设。1609年萨摩藩入侵琉球国,拉开了日本向南武力扩张的帷幕,埋下了中日对立的隐患。
德川幕府统一日本后,为稳定政权统治,排斥基督教而开始重视利用中国的佛教,中日重开交往。1654年中国福清黄檗山万福寺隐元和尚(原名林隆琦)赴日传授的黄檗文化,在思想、文学、语言、绘画、书法、篆刻、建筑、雕塑、印刷、音乐、医学、饮食等方面,都对日本产生了深远影响。


(七)日本近代天皇制与军国主义统治与中日战乱期(1868—1945年)
 这一时期大约70年,战乱不断,是历史上中日关系最坏的时期。世界进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时代。日本明治维新后(1868—1912年),推翻幕府,建立起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立宪制,走上脱亚入欧的帝国道路。此时的中国从1840年起饱受西方列强欺侮,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在日本帝国看来,大清帝国早已不是当年的盛唐中国,而是一只待宰的羔羊,日本则可以实现丰臣秀吉遗愿而成为东亚盟主。
 1871年中日签署《中日修好规条》,翌年日本便侵吞琉球,要求清政府修约。1874年日本首次派兵入侵台湾。1879年彻底吞并琉球,改称冲绳县。始建于1869年的东京招魂社1879年改称靖国神社,成为祭祀皇军的灵堂。
日本1898年颁布的明治《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统帅陆海军。其后,日本又通过《军人敕谕》《教育敕语》等从体制、军队到全体国民建立起一整套天皇集权统治。从1895年甲午战争到1904年日俄战争,日本迅速成为好战的帝国主义国家,平均每10年发动或参与一场战争。在昭和时代,日本迅速走上军国主义道路,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直至1945年战败投降。


(八)二战后日本象征性天皇制与中日和平期(1945年至今)
 这一时期迄今已有74年,两国和平共处,但也时有摩擦。这些摩擦大多与日本明治维新以来,即上述第七个时期中日关系不幸的历史有关。二战后日本天皇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天皇作为虚位元首不掌实权。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战败投降。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战后的《日本国宪法》不仅在客观上挽救了因侵略战争惨败而濒临崩溃的天皇制,而且使日本极右势力企图再度利用天皇制复活军国主义成为幻想和泡影。

二、战后日本的象征性天皇与中日关系

(一)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原点之一是日本战后在《日本国宪法》下走和平发展道路
裕仁天皇在位的昭和时代(1926—1989年),其地位和性质经历了明治宪法和战后和平宪法两次根本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日本民族既经历了黑暗的军国主义统治时期,也创造了战后的复兴与繁荣。事实证明,什么是害人害己的历史绝路,什么是利国利民的正确选择。
二战后昭和天皇对战争责任心存忏悔。1978年10月23日,邓小平访日时说:中日条约可能具有超出我们想象的重要意义。过去的事情就让他过去,我们今后要积极向前看,从各方面建立和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裕仁天皇表示,在日中两国悠久的历史中,虽然期间发生过不幸的事情,但正如您所说的,那已成为过去。今后两国要永远友好下去。


 (二)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1978年缔结中日和约,1992年首次实现天皇访华,意义重大
中日两国化干戈为玉帛最初的国际法基础就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可以说,如果没有《波茨坦公告》,就没有《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两国严格遵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必须始终遵循《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日和平友好的可持续性。
1992年10月23日,明仁天皇和美智子皇后实现了有史以来第一次日本天皇首次访问中国。明仁天皇在欢迎晚宴上致辞表示:“在两国关系悠久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我国给中国国民带来深重灾难的不幸时期。我对此深感痛心。战争结束后,我国国民基于不再重演这种战争的深刻反省,下定决心,一定要走和平国家的道路。希望中日两国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发展为不可动摇的关系。”日本天皇是国家的象征而非国家元首,其涉及战争责任问题的发言还不能代表日本的国家意志,而代表日本国家意志的与其说是首相讲话,不如说是日本国会决议和同中国签署的国际文件。尽管如此,当时明仁天皇的这段讲话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他本人的意向并得到中方认可。
  2018年5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访日期间与明仁天皇会面。这是明仁天皇最后一次接待到访的中国领导人。明仁天皇表示,我时常回想起20多年前访华时受到中国人民热情欢迎的情景,至今仍然印象深刻。那次访问让我深刻感受到日中两国是民心相通的。真诚希望通过两国民众的交往,构筑两国关系更好的未来。


(三)德仁天皇生于战后,坚持宪法规定的象征地位,正视历史,对华友好
德仁天皇坚持宪法关于天皇的象征性质。在这方面,德仁天皇继承了明仁上皇的立场与信念。明仁天皇1989年即位时宣誓,将与日本国民共同维护《日本国宪法》。2019年5月1日即位的德仁天皇也宣誓:“要经常想到国民,贴近国民,根据宪法尽到作为日本国及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之责。”
德仁天皇主张正确认识历史。2015年2月23日,德仁皇太子表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0周年之际,应向没有亲身经历战争的下一代正确传递历史,传承和平信念。虽然自己没有经历过战争,但是,在战争记忆逐渐淡去的今天,谦逊地回顾过去,向对战争没有直接认识的下一代正确传递悲惨经历和日本走过的历史道路,十分重要。” 
德仁天皇喜欢音乐,对中国古代文化艺术很感兴趣,对发展中日两国的友谊和文化交流也颇为关心。2009年11月应日本皇家交响乐团邀请,中国歌剧《木兰诗篇》赴日本演出。中国著名歌唱家彭丽媛女士作为该剧的艺术总监一同赴日。当时的德仁皇太子也应邀观看了演出,并称赞演出很精彩。2019年5月,德仁天皇及雅子皇后会见即将离任的中国驻日本大使程永华夫妇,期待日中关系继续改善。这是德仁天皇即位后首次会见外宾。

三、令和时代的中日关系展望

2019年4月30日,年逾85岁的明仁天皇退位,日本的平成时代就此落幕。同年5月1日,德仁即位,成为包括神话传说在内的第126代天皇,日本进入令和时代。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日本新天皇德仁,对其即位表示祝贺,并表示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友好交往历史源远流长,双方应该携手努力,共促和平发展,共创两国关系美好未来。同年6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在日本大阪举行的20国集团峰会前夕,与安倍晋三首相会晤,努力促进两国关系继续改善和稳定发展。这是时隔11年中国国家主席到访日本,对于进入令和元年的日本和中日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时代中日关系的未来与发展机遇
 新时代中日关系的背景是两种社会制度并存与多种国家模式竞争与合作,中日可以和平共处;新时代中日两国的共同利益是通过开放的世界经济体系确保可持续发展,通过和平的多边主义谋求可持续安全,中日可以协调合作;新时代中日关系的特点将是和平、对等、规范、竞争、合作,中日可以平等相待。
未来三年,中日关系改善将迎来新机遇。2020年日本将主办东京奥运会,202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也是明仁天皇访华30周年。届时,北京市将主办冬季奥运会,杭州市将主办亚洲运动会。中日两国要排除各种干扰,通过多样化的纪念活动和友好交流,促进两国关系健康发展。中国民众对德仁天皇、雅子皇后及爱子内亲王充满好感,欢迎在方便和适当的时候访问中国。当然,这还要看届时的日本首相及政府(外务省、宫内厅)持何种态度。


(二)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结构性矛盾至关重要
所谓结构性矛盾,是指中日之间存在着一些彼此相关、相互影响、有时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既包括历史观、战争观、战后国际秩序观、安全观、地缘战略观的对立,也包括涉及台湾等中国内政问题和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认知争议等。这些矛盾如何通过深入的对话、沟通得到缓解和解决,真正建立政治互信,是中日之间的长期课题;防止这些结构性矛盾引发不测事态或激起民族情绪的对立,是中日危机管控的当务之急;跨越结构性矛盾的干扰,就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医疗养老、经贸合作等进行务实合作,是中日两国的明智选择;努力扭转中日两国民间感情改善的不对称性和两国人员往来的不平衡性,是难以回避的新的现实问题。
近9年来,日本民众对华感情恶化及改善幅度较小的最大原因是,对中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不满。如果日本民众面对中国公务船在钓鱼岛领海执法巡航的新现状而又不了解钓鱼岛属于中国的真相,便更容易受到“中国威胁论”影响,甚至会感情用事而投票支持右翼强硬派,从而加深中日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因而,搁置争议不等于搁置研究,放弃说明;消极回避不如主动应对,解疑释惑。就钓鱼岛归属认知争议进行理性、深入的交流对话,正本清源,应成为未来中日人文交流中“知的交流”与公共外交中“知的外交”的一项任务。


(三)日本政治右倾化对中日关系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在中日关系迎来改善发展机遇期的时候,日本右翼势力和各种别有用心的人就越会跳出来制造麻烦,干扰中日关系的稳定发展。战后70多年来的历史反复证明,中日关系倒退的根源是日本政治右倾化。
日本政治右倾化是指日本右翼势力及其主张在日本政界占据上风并影响政府决策的一种政治倾向。它以右翼政客入阁当政、政府政策右摆、国会力量对比向右翼保守势力倾斜等为主要特征。其主要表现是,日本政界和社会上的右翼势力,总是企图恢复靖国神社的历史传统地位,美化日本侵略历史,通过修改教科书和战后宪法等来实现其政治目的。
日本国内政治右倾化与抵制政治右倾化的斗争,实质上是历史上军国主义与反军国主义斗争在21世纪和平环境下的延续。战后70多年来,只要是日本政治右倾化抬头、泛滥的时候,都是中日关系受到损害或倒退的时候。与此相反,只要日本政治右倾化受到抑制,出现“逆右倾化”或“脱右倾化”,中日关系就会很快趋于改善。
2017年以来中日关系趋于改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同年8月安倍内阁改组清除了右翼政客稻田朋美,吸收了自民党内对华友好议员的第二代,如林芳正、河野太郎等人入阁。这便是一种“逆右倾化”的政治安排,预示着中日关系将进入改善的轨道。
就日本政治走向而言,安倍晋三将在2019年7月日本参议院选举后再度改组内阁,继续谋求修改日本宪法。一旦安倍实现其2020年实行新宪法的政治夙愿,届时就要对中日关系重新做出全面评估。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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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新生:中日交流史的双向特征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习近平会见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图片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王新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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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会见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新生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相互交流2000年,但直到今天双边关系依然磕磕绊绊,其主要原因是相互认识不足或存在认识误区。例如古代日本大力学习中国,但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历史与文化。正因如此,日本在传统社会遭遇西方挑战时很快转向学习西方并迅速走向富国强兵的道路,而近代中国向日本学习或者通过日本学习西方,却没有获得较好的效果,古代的遣唐使与近代留日学生传播马克思主义典型地体现了这种双向特征。尽管如此,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

从表面上看,在日本古代律令体制的建设过程中,隋唐的影响很大,即日本赴大陆的留学生和留学僧们将唐帝国的文物典章制度带回日本并加以移植。例如在经济制度方面,模仿隋唐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实施“公地公民制”“班田收授制”“租庸调制”;在行政体制方面,按照隋唐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两官八省制,地方设国、郡、里等机构;在法律制度方面,隋唐有五刑、八议、十恶诸刑律,输入日本后变成五等、六议、八虐等;另外在官僚制度方面,日本学习隋唐的科举制度,京都设大学,地方设国学,按照考试成绩录用为政府官吏,等等。

但是,上述制度性文化并没有在日本扎下根来。例如公地公民制和班田收授制实施了不到半个世纪就发生动摇,很快被具有“不输不入权(庄园不向政府纳税,政府官员不能进入庄园)”的庄园制所取代;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行政机构也逐渐演变为藤原家族专权的“摄(政)关(白)政治”、上皇掌权的“院政政治”、武家统治的“幕府政治”,地方行政机构也逐渐演变成世袭的家族领地;公法制度也转化为武家“家训”“家法”“分国法”等私法制度;即使被看作中国政治制度核心的科举制度,一开始日本人就没有加以认真对待。尽管在中央设置了“大学”、地方设置“国学”作为培养各级官僚的学校,但只有三位以上贵族子孙以及五位以上贵族之子才能进入“大学”,即使他们不进入“大学”或者不能从“大学”毕业,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官职,即所谓的“荫位制”。地方“国学”的学生也主要是地方贵族子弟,从而使贵族阶层完整地保留下来。由此可以看出,氏族贵族势力的强大是阻碍包括科举制度在内的各种中国大陆制度性文化在日本落地的主要原因。

剩下的只有技术性文化了。日本在建筑、绘画、音乐、雕刻、诗歌、文学甚至史学方面都受到唐朝的极大影响。例如平城京(今奈良)、平安京(今京都)均仿造唐长安城而建;八世纪奈良时代留下的代表性建筑物有东大寺法华堂、正仓院、唐招提寺等,代表性雕塑有东大寺法华堂执金刚神像等,代表性绘画有鸟毛立女屏风——树下美人图等均具有盛唐文化影响的痕迹;唐朝书法深受贵族喜爱并加以摹仿,嵯峨天皇、空海、橘逸势作为最有名的书法家,被称为“三笔”。唐朝宫廷礼仪也受到朝廷重视,嵯峨天皇时甚至编纂了以唐朝为标准的礼仪书《内里式》。政府官员多为擅长唐文化的文人、学者,宫廷时常举行咏汉诗的宴会,因而出现许多优秀的汉诗集,如《凌云集》《文华秀丽集》《经国集》等。世界最早的长篇小说《源氏物语》明显受到唐朝诗人白居易的影响;《古事记》等史书不仅体裁上模仿中国《史记》,甚至不少段落显然来自后者。尽管如此,这些技术性文化在制度性文化约束下迅速发生变化,即从短暂的“唐风文化”转向“国风文化”。

实际上,在奈良时代的遣唐使带有浓厚的文化使节色彩,简单地说,就是留学生或留学僧到中国寻求日本没有的经典与汉书,回国后首先将自己带回的书籍编写目录报告朝廷。说到底,所谓的“遣唐使”不过是带有国营执照的书贩子,也就是尽可能地将更多国典籍带回日本。书多抄袭起来方便,史学、文学、宗教学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但有充分理由认为,即使在盛唐时期,日本的“拿来主义”仍然是“日学为体,唐学为用”,不能简单地结论为“从日本减除中国,还剩下什么”。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后迅速富国强兵,中国开始向日本学习。特别是甲午战争后,中国年轻一代纷纷去日本留学,寻求强国的途径,甚至出现了美国学者任达所说的中日关系黄金十年。这些留学生带回中国的也有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想,尽管早期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主要经由俄国、西欧和日本三条渠道,但从时间和内容上看,日本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最初传入中国的社会主义文献“几乎全部来自日语,或是欧洲语言原著的日文翻译,或是日语的社会主义著作”。留日学生们则是传递这些知识的主要群体,蔡元培在为李季所译《社会主义史》作序时写到:“西洋的社会主义,二十年前才输入中国。一方面是留日学生从日本间接输入的,译有《近世社会主义》等书。一方面是留法学生从法国直接输入的,载在新世纪日刊上。”甚至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过程中,八个早期共产主义小组不仅包含东京的旅日小组,而且上海、北京、武汉三个小组也主要由留日学生组成,即使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十三名代表中有四名是留日学生。

但这些留日学生并没有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大多在建党后不久离开了组织,其原因首先与中日两国传统文化差异具有密切关系,致使留日学生在“民族国家”和“国民国家”之间产生纠结。在应对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挑战时,日本传统社会文化比中国传统社会文化显然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简单地讲,日本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组织原理比较容易组成西方式近代“国民国家”,而中国却在“民族”与“国家”之间徘徊。在中国学术界,有关“国民国家”和“民族国家”的概念存在争议,尽管英文Nationg-state 兼有两者的含义,但也有区别,如果说国民国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政治共同体,那么民族国家则是血缘意义上的文化共同体。欧美等先发型现代化国家更多强调的是前一个侧面,亚洲等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则重视后一个侧面。

具体地说,日本在开国仅15年后出现明治维新政治变革,建立了有志于通过学习西方进行现代化的中央集权制政权,随即爆发查尔斯·蒂利所言近代国民国家形成时期的抗争政治——自由民权运动,很快建立了明治宪法体制,并通过甲午战争最终形成近代国家。也就是说,日本明治初期确立起一种“国民”与“国家”力量平衡的“国民国家”形态,即地方政治权力集到国家政府,同时激发国民的归属意识与自主权利意识。反观中国,则进入另外一条道路。尽管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满清的统治阶级,但最初只是简单地模仿西方进行国家主导的工业化——洋务运动,甲午战争失败后不仅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近代工业领域,而且也意识到政治变革的重要性,于是出现“戊戌变法”,但很快以失败告终。虽然最终通过暴力性的“辛亥革命”解决了政权过渡问题,但其后软弱的国家政权既无力凝集与团结“国民”力量,也无法满足“国民”对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双重欲求,更没有出现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反而不断陷入对外危机之中,即始终处在“救亡”超过“启蒙”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张之洞所说“西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半功倍,无过于此”,即所谓“透过东洋学西洋”的说法是难以走通的快捷方式。

其次,中日两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遂造成留日学生在“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问题上产生困惑。即使最早的留日学生到达日本时,日本已经形成了近代国民国家,尽管“大逆事件”使社会主义学说及其运动陷入低潮,但社会进入军部桂太郎及政党西园寺公望轮流执政的“权力分散”政治发展阶段,即所谓的“大正民主时代”。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经济、社会获得迅速发展,不仅工业经济超过农业经济,而且城市化也得到急剧发展,市民阶层逐渐形成,产生了包括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各样体制内改革运动,由此也奠定了得以实现“普选权”的社会基础。另外在城市化、市民化的过程中,诸如劳资纠纷、失业救济、交通、住宅等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为此,日本政府在内务省设置社会局、城市计划局等部门,并陆续制订了《职业介绍法》《健康保险法》《租借土地住宅法》等法律。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即使因“十月革命”刺激重现高潮的马克思主义思潮也是寻求体制内的变革。换句话说,日本社会主义者选择性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例如“河上肇虽然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发展动力的理论有所认同,但是他几乎完全忽略了历史发展中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主要聚焦于生产力(他将其等同于技术)的起因性的作用。即使在他明白地讨论生产关系时,也仅仅是抽象地提及‘社会组织’,他仔细地论及生产关系是否包括讯息(Communication)、交换和分配,只字未提阶级。”也就是说,“在日本特定的语境下,日本社会主义者优先选择并传播了马克思学说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内容,而对历史唯物主义、特别是阶级斗争学说则关注较少,这直接影响到中国留日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进而影响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因此,留日学生从现实日本感受到的是如何建立一个近代国家,其内容不仅包括如何唤起民众对国家的认同乃至效忠,更重要的是在体制内改善社会各个阶层的地位与生活,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革命”,但他们回国以后面临的仍然是不断通过暴力手段更换政权的“政治革命”。于是,这些“学究派”的留日学生多在建党后不久便离开组织回归大学校园,从事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其行为基本源自日本流行的风气,例如当时在日本影响力较大的三位马克思主义者——山川均、福本和夫、河上肇等均重“知”轻“行”。

另外,世界发展趋势也在发生急剧变化。也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中国政治与思想界发生重要变化。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和资本主义的普遍危机使20世纪初年进行“思想战”的知识精英集体意识到,辛亥革命之前以欧美为典范而构建的现代国家模式,难以满足中国新的政治主体的文化运动及其对新政治形态的召唤,俄国革命却为选择新型政治体制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共产国际在指导中国共产党建立及其活动的同时,与国民党的合作十分密切。在共产国际的军事援助下,孙中山的“党国模式”及其“党派利益”在广东获得胜出并为其批判北京政府获得政治资源,但在“北伐”过程中,国民党与主张阶级斗争、土地革命的共产国际逐渐分裂,中国共产党却从“阶级认同”的立场成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追求“国家认同”的留日学生难以适应这种“阶级认同”。正因如此,毛泽东强调指出:“中国人找到马克思主义,是经过俄国人介绍的。在十月革命以前,中国人不但不知道列宁、斯大林,也不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由此可见,在中日两国的交流过程中,认识双方的差异十分重要。尽管经常强调“求同存异”,但只有充分认识对方的不同之处,才能更好地进行对话,以便达到相互理解和信赖的程度,推动两国关系顺利发展,在谈及新时代中日关系时更需要认识到这一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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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吴寄南:中日关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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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潜科考"树万米里程碑 "中国深度"建海洋强国,图片来源:新华社

本文作者

吴寄南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日本学会会长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在新世纪即将进入第三个10年之际,中日两国都进入了重要的历史转型时期。新中国迎来成立70周年的华诞,加快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冲刺步伐。日本则给“平成”时代拉下帷幕,开启了“令和”新时代。中日两国在国际形势发生了冷战结束以来堪称最深刻、最复杂的变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和调整相互关系?如何把握中日关系由紧张趋向缓和的这一难得的“窗口期”?如何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夯实双边关系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这既是时代潮流的呼唤,也是人心所向的选择。
本文试图从国际形势研判、思维模式转变和行动路径选择这3个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些粗浅的研判。

一、新的历史起点:国际形势发生几十年来最深刻最复杂的变化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日两国共同面对的是一个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世界。国际形势的变化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人们常用百年未有大变局来形容当今时代。然而,对这一崭新的时代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有三大变化却是有目共睹的:


第一大变化是世界实力对比发生世纪大逆转
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出现了堪称“世纪大逆转”的变化。
一是“南北逆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IMF)的统计,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印尼、墨西哥和土耳其等7个新兴经济体国家在2014年,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总额(38.141万亿美元)就超过了西方七国集团(34.74万亿美元)。国际上通常将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称为“南方”,发达国家称为“北方”。如今出现的“南升北降”局面确实是百年来所罕见的。
二是“东西逆转”。同一个IMF的统计表明,包括中日韩在内的东亚地区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总额为23万亿美元,超过了西欧地区的18万亿美元、美国的17万亿美元。这标志着世界经济的重心已经由欧美转到亚洲。“东升西降”的逆转也是百年来第一次,出现这两大逆转的根本原因是新兴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尤其是中国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驶入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快车道”。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占世界GDP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2%上升为2017年的15%,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13年以来一直保持在30%的高水准上。论经济体量和发展速度,中国已经到了让迄今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的美国警惕的“临界点”。


第二大变化是战后国际秩序遭到颠覆性挑战
二战结束后,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代表的国际经贸秩序,如IMF、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曾长期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日两国都是现行国际经贸秩序的受益者。但是,近二十年来,由于跨国企业特别是金融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发达国家的制造业逐渐向外转移,出现了产业空心化、失业率上升等弊端。恰恰是在最先推进全球化的国家出现了反全球化的逆流。英国脱欧、特朗普当选为美国总统就是这股反全球化逆流的典型代表。
尤其是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两年多来,动辄“废约”“退群”、挑起关税战,肆意践踏现有的国际经贸秩序。这是二战结束70多年来前所未有的转变。特朗普政权力图恢复美国的制造业大国地位,确保美国在科技领域全面领先,军事领域保持强大的威慑力量。为此,越来越频繁地用国内法取代国际法,实行“长臂管辖”,其所作所为对现存的国际秩序形成颠覆性的挑战,更打破了国际社会在“守法”方面的基本心理预期。可以说,国际社会当前已出现严重的公共产品赤字、全球治理缺位。


第三大变化是大国间的战略博弈空前激化
从20世纪90年代美苏冷战宣告结束后,大国间的对话、协调渐趋频繁,冲撞、对立相对弱化,彼此间的战略博弈更多地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国际话语权和软实力的角逐。但是,进入新世纪以后,美国先后发动了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再加上由美国发端、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美国一向引以为傲的硬实力和软实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这就导致美国当权者产生强烈的焦灼感、危机感。
2017年初,特朗普上任后,美国为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在外交、军事领域发动了咄咄逼人的攻势,释放出一系列强化大国竞争、加剧战略博弈的信号:其一是通过发布《国防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等报告,明确大国竞争是美国的“首要关切”,将中国和俄罗斯等“修正主义大国”定位为美国的“竞争对手”,加大军事威慑的力度;其二是将战略重点由西向东转移,推出所谓的“印太战略”,构建美、日、印、澳四边安全合作机制,拼凑遏华制华的战略包围圈;其三是在中东、南海等敏感地区煽风点火,升高紧张局势,籍以增强美国在热点冲突中纵横捭阖、从中渔利的战略态势;其四是执意退出《中导条约》等军控机制,斥巨资发展低当量核武器,降低核冲突的门槛,导致大国间的军事角力白热化。这也导致国际社会对爆发核冲突的担忧达到冷战结束近30年来的最高程度。

二、新的思维模式:中日两国亟需在地区和国际范围内深度合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日关系发展需要有新的思维模式。中日邦交正常化开辟了两国关系的新纪元。46年多来,两国在各个领域的交往和合作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而言都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而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中日两国在受到国际环境制约的同时,对国际社会的辐射力、影响力也逐年扩大。国际形势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越来越将中日两国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为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中日两国需要转变思维模式,超越狭隘的双边框架,更多地考虑如何深化合作,朝构筑“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努力。
具体来说,中日关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有以下三大“坚持”:


一是要坚持世界视野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时任日本首相的海部俊树访华期间,两国领导人曾就缔结“亚洲中的中日关系”、“世界中的中日关系”达成过共识。在国际形势激烈动荡的今天,两国更应该从大处高处认识和把握中日关系的大局。如能从地区和世界范围的视角来观察中日关系的话,就能找到许多从狭隘的双边框架的角度得不到的答案。
近二十年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融入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高度契合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深。而诸如恐怖活动、海盗袭击、毒品走私、环境污染、大规模传染病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威胁也绝非任何一个国家单独能应对和解决。可以说,世界进入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时代。进行贸易战的当事国双方固然没有赢家,即便是第三者也未能幸免。中日两国在维护地区稳定、促使世界经济繁荣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责任,双赢、多赢、共赢应该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二是要坚持同舟共济
“同舟共济”是中日两国经常使用、耳熟能详的成语。中日两国都受益于现有的国际秩序,理应共同为维护和发展现有的国际秩序作出努力。
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演讲中提出:“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中国支持多边主义的决心不会改变。”为困惑中的世界提供了中国主张。
安倍晋三首相也强调,日本应该成为自由贸易的“旗手”。他最近一次的表态是2018年9月25日在联合国大会发表的演讲。其中表示:“日本国民热切希望自己的国家领导人能成为自由贸易的旗手屹立于世界。因为日本本身就是战后自由开放经济体制下的受惠国,深受贸易之利、实现了举世瞩目的增长。”
国际秩序在冷战结束后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根本的部分并没有变,就是大国共存,共同从事负责任的行为。中日两国既然坐在同一条“船”上,就理应在这条“船”遭遇惊涛骇浪,有颠覆危险时摒弃“零和”逻辑,同心协力,排除风险。这对中日两国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三是要坚持东亚智慧
战后的国际秩序是美欧为主体设计和维护的,亚洲国家这些年来之所以能取得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这一国际秩序,同时也深感这一国际秩序带来的发展红利有一定的局限性。
东亚是人类最早的发源地之一。东亚文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内涵,它和其他地区的文明一起构成了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中日两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侧面,为东亚文明的形成、发展,包括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08年中日第四个政治文件中有这么一段文字:“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众所周知,近代以来欧美文明曾引领世界潮流。但它的核心价值是崇尚个性自由发展、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开拓和物质享受第一,体现的是一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和“非此即彼”的零和逻辑。东亚文明则是在承认世界多样性的基础上,崇尚自然的和谐,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崇尚人与社会的和谐。孔子在《论语·学而》中提出:“礼之用,和为贵。”“和为贵”堪称东亚文明的精髓。日本新的年号“令和”中包含一个“和”字。“和”在中日两国有同样的解释,即“和谐”、“和平”、“和睦”、“和为贵”,“和而不同”,等等。随着世界的中心转移到亚洲来,中日两国必须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应考虑弘扬东亚智慧,将“和为贵”所代表的东亚智慧作为化解当代世界各种矛盾、分歧和对立的“钥匙”之一。中日两国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新的路径选择:努力增信释疑,保持中日关系企稳向好势头

2018年,中日两国在时隔10年后再次实现领导人年内互访,双边关系出现了难得的企稳向好的势头。但是,导致两国间对立的结构性矛盾一个也没有解决,双方战略互信尚未恢复,内外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对中日关系企稳向好形成了一定牵制。主要有三项:
一是安倍执政团队内部的牵制力量。安倍复出后推行遏华路线,一度造成中日关系严重倒退。目前,他虽有意改善对华关系,但执政团队内部未必已形成共识,政策调整的滞后及习惯性思维的作用,会导致对华外交的摇摆甚至局部后退。按照日本已故政论家若宫启文提出的“翌年法则”,每当日本当政者与亚洲邻国改善关系迈出一大步时,第二年往往会出现倒退。这一点值得注意。
二是日本国内嫌华思潮的掣肘作用。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像日本这样,对中国持否定态度的占民众的绝大多数比例。美国皮尤研究中心2015年对40个国家进行的调研表明,82%的巴基斯坦的受访者对中国有好感,俄罗斯对中国持肯定态度的比例是79%,韩国是61%,美国38%,德国34%,而日本受访者对中国的好感度仅为9%,低得离谱。这种状况如不彻底扭转,日本国内的嫌华思潮始终会牵制安倍走近中国的步伐,中日关系的企稳向好很难得到保证。
三是特朗普遏华攻势的溢出效应。美国已将中国视为最大的安全威胁和头号战略竞争者,遏华攻势愈演愈烈,且在贸易领域、台湾问题和南海问题上“三箭齐发”。美国势必会对日本施压,迫使其“选边站”。日本虽在应对美国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压力上与中国有共同利益,但毕竟是美国的盟国,日美安保条约是其外交基轴。安倍想改变对美“一边倒”路线,实行“两面下注”,阻力甚大。
毋庸讳言,中日关系目前总体上仍处于爬坡过坎、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促进中日关系改善的积极因素和拉中日关系“后腿”的消极因素同时存在,互相较劲。在可预见的未来,中日间将呈既合作又竞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宜从大局出发,努力增信释疑,将保持中日关系企稳向好势头。


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有以下五大建议:
第一、坚持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2018年,中日两国在时隔10后再次实现年内的首脑互访。2019年,习近平主席出席在大阪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安倍首相也将出席在北京举行的中日韩领导人会晤。包括日本防卫大臣和中国国防部长互访在内的政府间的各种磋商机制也将陆续举行。两国将按照四个政治文件和一系列原则共识,尽快让中日关系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
中日关系跌宕起伏的历史表明,什么时候两国忠实履行四个政治文件和一系列原则共识,双边关系就能稳定和前进,反之则会出现倒退。正如习近平主席一贯所强调的,在事关中日关系政治基础的重大问题上“不能打任何折扣,更不能有一丝倒退”。
第二、深化经贸领域的互利合作
发展经贸领域的交往一向是中日关系的“压舱石”。两国宜加强在节能环保、金融保险、医疗介护等领域的互动,扩大双方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的高度契合。要过细落实两国在首届第三方市场合作官民论坛上缔结的一系列协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和产能领域的合作中,共绘宏图,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实现“三赢”或“多赢”。目前,以“日本运通”为代表的日本物流企业已深度参与“中欧班列”的运营,通过“海陆联运”、“空陆联运”架起沟通亚欧两大经济圈的“桥梁”。这是一个可喜的开端。
第三、弥补安保领域的合作短板
中日两国在安保领域分歧突出,信任缺失,是两国民众对对方国家亲近感低位徘徊的主要原因。弥补安保领域的合作短板,首先要恰当地管控分歧,防止偶发冲突。两国已启动海空联络机制。下一步可考虑以中美签署“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信任措施机制谅解备忘录”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为样板,力争将彼此间的偶发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是加强沟通,避免战略误判。要尽快将防务部门的对话提升到副部长级别,并适时重启舰队互访和防长互访。再有就是推动两国在打击海盗、跨国抗灾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合作,遵循由低到高、有序推进的方针,扩大两国共同战略利益的交汇点。
第四、促进民间层面的双向交流
“国之交,在民相亲。”中日友好的根基在民间,中日关系前途掌握在两国人民手里。鉴于两国民众对对方国家的亲近感都比较低,宜大力推动两国传媒界的交流合作,力求客观、准确地传递对方国家的有关信息。目前,两国国民访问对方国家的数量出现明显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国民众相互理解和对对方国家的好感度。要落实两国政府有关5年内组织3万名青少年访问对方国家的安排。重视地方自治体特别是“友好城市”间各种人文交流,努力促进民间交流队伍的“新陈代谢”“世代更替”,充分发挥社交媒体在舆论导向上的积极作用。
第五、加强知识精英的战略沟通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两国的知识精英曾经进行过十分有效的信息交流、思想碰撞和战略沟通。改革开放初期,中日间有一个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高层交流机制,这就是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和日本前外务大臣大来佐武郎共同发起,于1981年成立的“中日经济知识交流会”。上海在改革开放以来也得到了日本知识界精英从宏观经济规划到微观企业管理的智力支撑。


目前,中日两国经济、社会都进入了重要的转型阶段,同时也面临着维护地区稳定和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的共同挑战。鉴于双方都存在着对对方国家战略走向的疑虑和双边关系重新定位的困惑,两国的知识精英界需要进行直接、坦率的对话和交流,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形势加强沟通,客观、理性地评价对方国家的发展趋势,消除各自对对方国家发展方向的不安感、不信感。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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