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区管理工具是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谈判中的重要内容,而如何处理沿海国的权利是各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在沿海国管辖海域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BNJ)之间存在着生态连通性,部分国家据此在BBNJ谈判中提出了所谓“邻接原则”,要求沿海国在毗邻其管辖海域的ABNJ所采取的措施和活动方面享有特殊权利。由于缺乏国际法依据,目前支持“邻接原则”的声音已经减弱,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公约》)中的“适当顾及”原则作为处理沿海国权利问题的理想方案被提出。
一、BBNJ协定“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的法理依据
1、国际海洋法中的“适当顾及”原则
在ABNJ采取的措施和活动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其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适当顾及”原则是为《海洋法公约》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对沿海国权利的“适当顾及”与“避免跨界损害”的国际义务有关。“避免跨界损害”是一种消极义务,该义务的实现要借助“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这一积极行为。此外,ABNJ划区管理工具属于《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4款规定的“防止、减少或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的措施”,不应干扰其他国家依照《海洋法公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适当顾及”原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适当顾及”原则并非是对不同权利进行比较以明确其位阶,而是在多个权利都应被尊重的前提下相互协调;第二,“适当顾及”是一种双向义务而非单向义务;第三,“适当顾及”是一种行为义务而非结果义务,仅要求各主体合理顾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而该主体不一定要为此放弃行使自身权利。
2、BBNJ国际谈判中对沿海国权利问题的讨论与处理
在BBNJ谈判中,太平洋小岛屿发展中国家(PSIDS)、菲律宾等曾提出所谓“邻接原则”。但由于缺乏国际法依据,目前支持“邻接原则”的声音已经减弱。随着BBNJ谈判的开展,《海洋法公约》中的“适当顾及”原则作为处理沿海国权利问题的理想方案被提出,中国、美国和印度都曾提出在ABNJ采取的措施和活动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的主张在BBNJ协定草案中也有所体现。
“适当顾及”原则要求各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合理兼顾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但实践中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形式和协调方式可能存在差异,这就使得“适当顾及”中“适当”的标准往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因此,尽管“适当顾及”原则本身的含义是明确的,但BBNJ协定具体如何“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仍不明确,需结合沿海国的海洋权利进一步讨论。
二、BBNJ划区管理工具应“适当顾及”的沿海国权利
1、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内的生物资源享有专属管辖权
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内的生物资源享有排他的管辖权,但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有明确的地理范围。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内生物资源的管辖权并非是不受限制的,而是会受到“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其他国家捕捞生物资源的剩余可捕捞部分等限制。
1995年《跨界鱼类种群协定》第7条是PSIDS提出“邻接原则”的主要依据,该条规定沿海国有权参与ABNJ跨界鱼类种群与高度洄游种群养护措施的制定,且养护措施应考虑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为同一种群制定的养护与管理措施,并不得损害该措施的效力。沿海国的上述权利有两个限定条件:一是仅限于跨界鱼类种群与高度洄游种群,二是仅限于同一种群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制定,因此不能将该条解释为沿海国对ABNJ区域享有特殊权利。《跨界鱼类种群协定》第7条还规定在ABNJ采取的措施和活动不损害沿海国管辖海域内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有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国家在ABNJ的权利。
2、毗邻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对ABNJ内的生物资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在历史上,“毗邻”的概念曾支持了沿海国建立并扩大其管辖海域的尝试。然而,《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管辖海域的明确范围。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对ABNJ内的生物资源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能凭借所谓的“邻接原则”无限扩张其管辖海域。
在BBNJ谈判中,斐济和毛里求斯曾提出BBNJ划区管理工具需征得毗邻沿海国的同意,该主张侵犯了其他国家在ABNJ的权利和自由。菲律宾曾提出ABNJ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应特别考虑毗邻沿海国的权利。但《海洋法公约》所建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分配机制是基于地理区域的,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利益分配制度同样如此,遗传资源的跨界属性不能赋予毗邻沿海国对该遗传资源的特殊权利。
三、现有ABNJ划区管理工具对沿海国权利的“适当顾及”
1、东北大西洋公海保护区
在《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OSPAR公约)机制下,毗邻沿海国在公海保护区的决策和管理程序中不享有更高的表决权,但被视为公海保护区的利益攸关方,可以对影响其管辖海域方案和措施的公海保护区提案提出意见,以反映该保护区的“利益攸关者支持度”和“政治接受度”。在确定海洋保护地点优先顺序时,“利益攸关者支持度”和“政治接受度”相对较高的地区优先。此外,OSPAR公海保护区还会考虑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制定的措施,以及某些跨界海洋物种与公海保护区外栖息地之间的依存关系。
2、PSSA、VME、EBSA等其他ABNJ划区管理工具
国际海事组织(IMO)划设的特别敏感海域(PSSA)将沿海国与船旗国、航运界等主体共同列为利益攸关方,将其利益视为PSSA划设与管理过程中的考虑因素之一,但并未赋予沿海国某种特殊权利。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2009年制定了《公海深海渔业管理国际准则》(简称《准则》),通过划设脆弱海洋生态系统(VME)来减轻捕鱼活动对深海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准则》规定沿海国和区域渔业组织应酌情合作,以加强深海渔业管理;涉及大陆架以上公海中深海渔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损害沿海国根据《海洋法公约》所享有的对大陆架的管辖权。总体来说,VME对沿海国权利的考虑限于“不损害”的层面。
关于沿海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机制下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的海洋区域(EBSA)中的权利和作用,CBD缔约方会议的决议规定“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外的工具应一致、匹配和互补,并不得损害沿海国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CBD公约各项目标及CBD公约第3条所载各国对其管辖或控制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均不得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的环境造成损害”,并未赋予沿海国某种对ABNJ的特殊权利。
四、BBNJ划区管理工具“适当顾及”沿海国权利的路径选择
为了不损害以《海洋法公约》为中心的现有国际海洋法,BBNJ协定可以体现尊重沿海国根据《海洋法公约》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沿海国对其管辖海域的专属管辖权,以及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ABNJ的平等权利。BBNJ划区管理工具不应损害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所采取措施的效力。不过,对沿海国权利的尊重并不意味着沿海国的海洋权利优先于其他国家在ABNJ的权利和自由。
此外,受洋流运动与海洋物种迁徙的影响,有时在ABNJ采取的活动对距离较远的沿海国管辖海域也会产生较大影响,这部分国家的权利也应当被BBNJ划区管理工具“适当顾及”。
2、审慎对待沿海国在ABNJ的扩权诉求
尽管沿海国可能对与其管辖海域毗邻的ABNJ拥有更大的兴趣,但在现有机制下,毗邻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对ABNJ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的养护义务。BBNJ划区管理工具应维持现有的沿海国与其他国家权利的微妙平衡,不应赋予沿海国对BBNJ划区管理工具更大的权利,也不应暗示毗邻沿海国在ABNJ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国家,或者造成这种歧义。
3、承认毗邻沿海国通报、磋商等程序性权利
BBNJ协定可以考虑将毗邻沿海国作为利益攸关方引入划区管理工具制度,赋予其事前通报、磋商等程序性权利。利益攸关方机制使毗邻沿海国可以对BBNJ划区管理工具提出意见,尽可能地协调国家管辖范围内外的养护体制,避免将ABNJ的保护负担不成比例地转移到毗邻沿海国的身上,并充分利用土著人民与沿海社区的知识,但并未突破《海洋法公约》所建立的既定规则。
21世纪以来,中国逐步从港口大国迈向港口强国,参与海外港口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2013年之后,中国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投资建设的港口项目数量日益增多。中资企业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参与了数十个国家的港口建设、投资与运营,成为新时期中国建设“蓝色海洋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支撑。如何进一步明确沿线港口建设的主要目标与重点方向,实现区域协同与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中国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建设的内在动力
过于强调港口战略属性的倾向不仅存在加剧地缘政治竞争的风险,而且模糊了“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港口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中国参与海外港口建设的内在动因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海外港口建设受到港航企业追求商业利益和国际化发展的直接驱动。新时期,以中远海运港口、招商局港口等为代表的中国龙头企业成长为世界知名的港口投资者和码头运营商。中国港航企业为寻找和扩大商业化发展机会,通过“走出去”提升国际化水平和参与全球竞争,遵循商业化原则开展海外港口投资建设,重视港口项目的经济性与可持续性。追求商业利益是中国参与海外港口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动力。
第二,中国海外港口建设受到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变动的重大影响。随着中国崛起为全球经济大国,扩大对外开放、经济转型发展和增长“新常态”使国内港航企业“走出去”的动力和能力大为增强,而海外港口建设也成为中国输出国内产能与资本的重要渠道。同时,国际经济格局经历结构性变迁,中国的国际角色和国际环境都出现重大变化,海外利益也快速扩大,在国际舞台上更加有所作为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任务前所未有地紧迫,港口被赋予更为丰富的意义。
第三,中国海外港口建设受到“走出去”、“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与倡议的有力推动。从2001年至2013年是中国港航企业自发“走出去”的时期;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港航企业进入系统“走出去”和布局海外港口建设的新阶段。新时期中国的海外港口建设被纳入“一带一路”框架之下,并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角色,政府与港航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更加密切,海外港口建设的规划性与整体布局更为清晰有序,中国参与的港口建设项目进一步向“海上丝绸之路”沿线聚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快速推进,中国海外港口建设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也日益增多。
二、“海上丝绸之路”港口建设的地缘经济因素与重点开发方向
影响港口竞争力的因素很多,从地缘经济视角来考察,更为基础性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港口开发潜力。中国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参与投资建设的部分港口正在或有望扮演枢纽港或超级枢纽港的角色,但大多数港口并不具备枢纽港的功能,属于支线港。皎漂港、瓜达尔港、吉布提港、蒙巴萨港等少数港口由于具有联通海陆丝绸之路和内陆更广阔区域的地缘优势,可视为节点港。
第二,港口及所在国的地理位置与区域辐射价值。地理位置是影响港口竞争力的基本因素,扼守重要水域和国际主航道必经之地的港口通达性强,辐射范围广,在国际海运网络中往往占据更为中心的地位,港口竞争力也较强,如新加坡港、迪拜港、阿尔赫西拉斯港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国家各有自身优势,沿线港口的区位优势差异甚大,港口角色与潜力也自然不同。
第三,港口腹地经济环境。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的腹地环境来看,区域化特征明显,各地区港口之间差距较大。部分港口可以依托邻国和周边国家有效扩大经济腹地和纵深,从而获得了更大的港口竞争力与发展潜力。临港城市和港口产业园区的建设会影响到港口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港口所在国的发展规划及其与中国拓展“港口+”合作的政策意愿也是影响港口开发成效的重要因素。
第四,中国的海外利益存在和所在国对“一带一路”的态度。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中国海外利益最为集中的地区是东南亚,然后依次是海湾地区、地中海地区、南亚地区和东非地区。沿线国家大多具有重要的地缘战略地位,对“一带一路”倡议普遍反应积极,希望能够参与其中并获得更大的发展机遇,但各国的政策态度也存在一定差异。
基于上述四大影响因素和中国的港口建设实践,中国参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建设的重点地区、国家和港口格局得以清晰呈现。首先,印度洋—红海—地中海一线是中国参与港口建设的重点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中间地带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是港口开发的关键着力点。其次,从中国参与沿线港口建设的关键合作伙伴来看,新加坡、缅甸、斯里兰卡、巴基斯坦、阿联酋、吉布提、肯尼亚、埃及、希腊、摩洛哥等国因其各具特色的地位而应受到更大重视。最后,从沿线重点港口来看,新加坡港、皎漂港、汉班托塔港、瓜达尔港、哈利法港、吉布提港、蒙巴萨港、塞得港、比雷埃夫斯港和丹吉尔港的角色更为关键。
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建设的地缘经济挑战
第一,重视港口区位重叠和无序竞争问题,加强沿线港口开发规划和协调,实现协同错位发展。“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港口众多,同一区域内的港口之间往往存在竞争,做好整体线路布局、选好重点港口是关键。对“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港口进行功能定位和角色细分显得尤为必要,全球和地区枢纽性港口、支线港口以及节点港口的不同定位应进一步明朗化。
第二,面对港口配套基础设施和陆上通道建设滞后问题,积极“以陆促海”,满足“一带一路”海陆连通交汇的需求。受到配套基础设施滞后和政策环境因素的制约,沿线很多港口的配套与延伸基础设施跟不上发展需要,特别需要重视修建公路、铁路等配套设施使港口适合多式联运,进一步发挥港口的海陆交通枢纽优势。中国应注意完善港口的内陆集疏运体系,合理推进多式联运的发展,提升港口发展潜力与竞争力。
第三,针对港口经济深度开发不足的问题,积极拓展“港口+”模式,加强港口发展的腹地支撑。港口经济深度开发是中国的发展经验和重要优势,提前规划和适时开发临港经济园区、港口城市及其他关联产业,实现港口与园区、港口与城市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日益重要。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建设中,“港口+”模式正在得到更大的拓展和实践,这应成为未来中国港口建设选择的重要因素和趋势。
第四,鉴于东道国国内政治与政策环境的重大影响,综合考虑海外经济利益分布与港口所在国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及政策稳定性。中国应依托沿线大多数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愿望与诉求,营造更为有利的港口投资合作环境,加大与沿线国家的发展战略对接,丰富经贸合作形式,将港口建设的点与投资项目、园区的片、线连接起来,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港口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五,面对地缘政治风险的日益上升,突出港口项目的商业属性和多边属性,淡化战略属性。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主要追求地缘经济利益,重点是沿线商业港口网络的建设和发展,拥抱开放、包容、共享型的国际港口合作模式。在港口建设的政治安全风险日益上升背景下,中国应充分展现将“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打造为开放性、分享型国际公共产品的意愿和行动,形成多方利益共同体。
新时期,中国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的港口建设呈现全面铺开、重点突破的特征与格局,正在产生多重积极效应与深远影响。中国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港口建设,应坚持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对沿线港口建设布局进行优化组合、提质增效,明确重点方向,并减少政治或战略驱动型的投资建设模式,努力实现港口建设去政治化目标,致力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近年来,北约愈发重视北极地区的地缘战略价值,逐渐改变在北极事务中的“低调”立场,增强对北极地区的关注力度和资源投入。2021年6月,北约布鲁塞尔峰会通过的《北约2030:为新时代而团结》报告,明确提出北约应该加强其对北极地区的态势感知及战略布置。本文以“北约北极政策的新动向”为主题,剖析其新动向的主要表现,探究北约调整北极政策的背后动因,并简述北约积极介入北极事务的主要影响。
一、北约北极政策新动向
2014年乌克兰危机前,北约介入北极事务的主观意愿被加拿大等北约国家所压制,更多寻求低调地发挥实质性作用。但在乌克兰危机后,随着美俄和欧俄关系的恶化,北约介入北极事务的内部政治禁锢逐渐被解除,其北极政策展现出系列新动向。
(一)重视北极气候变化对北约活动能力的影响。全球变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等气候问题对北约的区域和全球行动能力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受到极冰和永久冻土融化的影响,北约盟国在北极布置的警报站以及其他关键基础设施可能会受到多重威胁。北约各盟国为适应气候变化,将国防规划、能力发展、军事演习等项目正式纳入北约2030议程。北约承诺还将加强与伙伴国以及其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安全问题的国际组织的交流。2021年7月,北约宣布了由北约盟军司令部转型办公室等联合资助的Nordic Recognized Environmental Picture 2021计划,旨在加强对北极地区的探测,帮助北约各国了解气候变化对国防安全的影响,并适应北极地区不断变化的复杂环境。
(二)强化北极区域军事演练与能力建设。北约作为一个军事联盟,对北极地区的军事层面关注度正在逐渐提高,愈发重视在北极的军事演练与能力建设。北约在北极地区的演训频次也进一步加大;在演练规模上,参演北约成员国及其军备数量不断增多。在不断完善自身军事实力的背景下,北约一方面正在增加国防开支,通过多国联合特遣部队和防务能力行动建立“北约快速反应部队”,另一方面改造北约军事指挥系统,加快部队适应极地作战能力,对于北极事务的参与有针对性地培养相应的冰面作战能力、冰雪环境中的基础设施操控能力等。
(三)刻意塑造‘中国北极威胁论’的国际舆论。随着中国崛起,北约对华负面态度升级,不仅诋毁中国价值观及意识形态,而且无视中国经济增长及社会稳定,宣扬“中国北极威胁论”。2021年6月,北约布鲁塞尔峰会上,斯托尔滕贝格表示,在强调对华贸易、与中国接触的同时,还要抑制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各领域军事力量的投资,尤其警惕中国对北极和网络空间的涉足。2021年11月,北约副秘书长米尔恰·吉奥纳(Mircea Giona)在立陶宛维尔纽斯“捍卫威权主义民主的未来”论坛上提到,中国正在利用其力量胁迫其他国家并控制自己的人民,大力投资高超音速滑翔机等新技术,将其全球经济和军事足迹从非洲扩展到北极。
二、北约调整北极政策的动因
北约高调介入北极事务,既符合其传统的追求绝对安全、构建对俄完整遏制包围圈的战略取向,又符合当前其追求的“泛安全化理念”,不断渲染中国在北极、公海、网络等新疆域和在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发展等领域对北约构成“安全威胁”,力图寻求新一轮战略转型和拓张。
(一)北约主要成员国尤其是美国北极安全战略导向的转变。美国作为北约主导成员国,它针对北极的一系列政策会对北约的北极行动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2021年4月美国《2021年战略竞争法案》,以国内立法单方面“圈定”北极地区和北极国家范围,反映了美国意图在北极搞“闭门治理”,严防中国等域外国家在北极治理体系构建和运行上发挥影响力。美国北极安全战略导向的转变影响了其他主要北约国家的北极政策。加拿大对于北约参与北极的态度转变最为鲜明。北欧各国对于北约参与北极治理的态度也逐渐一致。虽然各个国家的北极政策战略目标、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对于北约的参与均趋向积极。
(二)围堵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地缘政治“扩张”。俄罗斯对北极的重视源于北极冰融的双重影响,一方面北极冰融是俄罗斯发展海权的重要历史机遇;另一方面也使俄罗斯的北方边界无法再借助冰雪作为其保护屏障,俄罗斯不得不加快北极军事布置以应对未来可能的危机。为了应对俄罗斯的北极地缘政治“扩张”,北约持续加强威慑和防御态势,包括在联盟内部国家的北极海域驻扎军舰、举行军演等来应对日益恶化的北极安全环境。北约与老牌对手俄罗斯之间针对北极的政治军事竞争势态复萌,北约对俄罗斯的围堵不仅是北极权力的争夺,更是北约全球战略下基于地缘政治和联盟利益所做出的必然决策。
(三)警惕和遏制中国北极事务影响力的提升。自2013年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后,中国通过开展北极双边外交、科学外交等政策实践提升了北极治理影响力。2019年12月,北约伦敦峰会首次明确了北约将着眼于与中国竞争的基本立场,竞争辐射的范围甚至从非洲发展到北极。2021年10月,北约秘书长接受英媒《金融时报》采访时声称,“中国已经通过网络能力、5G技术和远程导弹对欧洲安全乃至北极地区产生了影响,未来十年的北约新理念将详尽处理如何保护北约盟国免受中国崛起带来的‘安全威胁’问题,应对中国崛起造成的“安全威胁”将是北约未来存在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北约调整北极政策的影响探析
俄乌冲突将给北约进一步推动北极事务介入注入一支“强心剂”,将对北极治理进程和北约自身战略扩张与功能转型带来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北约刻意塑造和煽动“中国威胁论”的国际背景下,北约强化北极事务参与将直接或间接地对中国北极权益维护与拓展带来极大挑战。
第一,推动北约战略扩张与功能转型。2020年5月,北约负责国防投资的助理秘书长卡米尔·格兰德(Camille Grand)指出,“10年前的北极更多地是一个不受战略竞争和风险影响的地区,而今天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一场伟大的权力游戏。”对北极事务的介入作为北约全球战略、海洋战略的一个重要板块,将成为北约积极推进空间探索和战略转型的关键节点。
第二,阻滞北极治理进程。随着北约不断深入北极事务,北俄对抗势态的持续加强,“北极例外主义”将面临终结。俄乌冲突使得区域和全球安全态势呈现螺旋式恶化态势。2022年3月3日,北极七国联合发表《关于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后北极理事会合作的联合声明》,指出俄罗斯的行动对包括北极在内的国际合作造成了严重障碍,决定无限期暂停所有工作。曾经“偏安一隅”的北极国际合作受到俄乌冲突的强烈冲击,北极治理多个国际机制的工作被迫按下暂停键。
第三,影响中国参与北极事务进程。对于中国而言,新兴大国的身份在参与北极事务中带来了很大阻力。中国对北极事务关注度的提高以及在北极地区的各种活动引发了北约在舆论建构和实际行动上的多重反应。在北约看来,中国对横跨安全和经济领域的跨大西洋关系提出了系统性挑战。北约将会继续重视和加强对中国北极活动的舆论扭曲,未来中国与北约中的北极国家合作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总之,北约北极政策的调整及新动向,与国际政治格局与北极地缘政治博弈存在紧密互动,与北约近年来的战略功能转型与扩张相契合,是其参与北极事务的主观意愿与客观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俄乌冲突将加快北约的北极事务参与步伐,北极七国与俄罗斯的北极安全竞争态势将愈发明显,恶化中国北极权益发展与维护的外部环境。中国虽然建构了“北极利益攸关方”等多重国家身份,但并不占据北极国家的地缘优势。在过去十余年,中国在北极事务中影响力的提升,主要得益于较为稳定的北极地缘政治环境,使中国可以开展较为灵活的北极双边和多边外交。伴随北极地缘政治竞争态势的恶化及北约对中国北极行动的“污名化”,中国北极政策的实施空间和推进领域将受到极大限制,中国北极权益维护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022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发布了题为《为可持续蓝色星球设定航向——欧盟国际海洋治理议程》(以下简称《新议程》)的联合通讯(Joint Communication)。《新议程》是欧盟为近日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海洋大会所准备的立场文件,也是对其2016年发布的首个国际海洋治理文件的全面更新。《新议程》为国际海洋治理面临的挑战提供了可持续的欧盟方案,将进一步发挥欧盟作为国际海洋治理推动者和合作者的作用。
一、欧盟更新国际海洋治理议程的动因
2016年,欧盟作为全球第一个出台国际海洋治理统筹性政策的主要经济体,发布了《国际海洋治理:我们海洋的未来议程》(以下简称《议程》)联合通讯,提出致力于建设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治理的海洋。欧盟年度蓝色经济报告数据显示,近年来蓝色经济部门为欧盟创造了6500亿欧元的产值和450万个直接就业机会。海洋及其资源是欧盟过去更是未来最为重要的战略基础之一,但近年来国际海洋治理实践和政治局势的新变化促使欧盟不得不对该议程进行调整。
首先,欧盟内部将应对气候变化提升为首要政治优先事项。欧盟委员会2019年发布的《欧洲绿色协议》以及欧盟“世界上更强大的欧洲”愿景都将海洋治理置于重要位置,并认为海洋治理是一个需要多边回应的全球性问题。长期以来,欧盟一直期待能在可持续发展等国际议题领域引领全球,成为主导国际规则的规范性力量。这种“先行者”的预设立场使得欧盟需要保持较完备的制度设计和富有雄心的治理承诺,以增加其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正当性和话语权。
其次,人类活动导致海洋环境持续恶化。近年来,相关全球承诺的履行情况不容乐观,《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二十项“爱知目标”仅有六项目标部分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第十四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尚无清晰明确的执行路线图。欧盟在《新议程》开篇即指出,随着过度捕捞、海洋垃圾等大范围不可持续的人类活动影响加剧,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甚至将可能达到临界点,海洋正在加速衰落。
最后,海洋治理领域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叠加。一方面,东地中海紧张局势加剧,俄罗斯对乌克兰的特殊军事行动引发欧洲对全球稳定和地区安全的担忧,并进一步扩展到海洋安全范畴。另一方面,新冠疫情持续、海盗危机频仍、海洋污染加剧,这些非传统安全因素深刻影响全球航运和贸易,使得欧盟法规中涉海议题的谈判举步维艰。
二、欧盟国际海洋治理新议程的重点内容
《新议程》具体提出了建设完善的国际海洋治理框架、实现环保可持续的海洋环境、维持安全的海洋秩序、建立健全的海洋知识体系四大目标以及对应的八个关键优先事项,除目标四仍然停留在加强海洋科学研究国际合作的宏观呼吁以外,其他三个目标相较2016年《议程》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更新和拓展。
其一,加强国际海洋治理框架建设。欧盟致力于在全球、区域和双边各个层级都加强国际海洋治理框架建设,其中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养护是其外部行动的关键优先事项。《新议程》表明,欧盟计划在2022年前就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达成一项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协议,同时还将筹划一项关于在南冰洋设立新的海洋保护区(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的协议,以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项下2030年前陆地和海洋至少30%的面积得到保护的目标。
其二,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此目标项下的海洋治理事项极为丰富,囊括了海洋治理与气候变化、海洋污染防治、海事海商制度更新、可持续蓝色经济转型、以及海洋空间规划等多个方面。气候变化方面,欧盟计划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就国际海运达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碳定价扩展到海事部门,将海洋生态系统恢复目标纳入法律,加紧维护海洋的天然“蓝碳”(Blue Carbon)功能。海事制度方面,欧盟将加强管控开放登记制度(Open Registry),将其纳入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对话,确保各国遵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旗国义务、对船舶登记行使充分的主权责任。可持续蓝色经济转型方面,欧盟再次高扬环保大旗,呼吁渔业活动应尊重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原则。除继续强化《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条例》的适用外,欧盟还表示将与域外国家共同推动制定“可持续渔业伙伴关系协定”(Sustainable Fisheries Partnership Agreements, SFPA)。《新议程》同时提出,可持续的蓝色经济需要以可持续的金融为基础。欧盟主导建设的“蓝色投资”(Blue Invest)平台将为欧盟内外的可持续蓝色经济提供融资渠道,《欧盟可持续活动分类条例》的实施也将有助于识别真正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蓝色经济活动。
其三,确保海洋安全。海上安全是可持续蓝色经济的先决条件,《新议程》将其分为Security和Safety两个维度。Security侧重对武力威胁的预防,由于乌克兰问题的强烈刺激,欧盟表示将进一步投资海上安全和全球存在,深化同北约等伙伴的合作,巩固和扩大部署在地中海和索马里沿海的欧盟海军行动,继续实施“协同海上存在”(Coordinated Maritime Presences,CMP)机制,甚至考虑将该机制的作用范围从几内亚湾触达印度洋西北部及其他潜在感兴趣的海域(Maritime Areas of Interest, MAIs)。Safety侧重对海上不法行为的约束,主要包括强迫劳动、非法航运等。欧盟将持续推动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渔业工作公约》的批准和生效,以改善渔业和其他海员的工作环境及待遇,打击侵犯人权的强迫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工作。欧盟还将支持国际海事组织改进海事安全立法,以加强航运人身安全保障,并降低海运环境污染风险。
三、欧盟国际海洋治理新议程的实施前景
全球海洋治理在维护海洋健康、缓解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此次更新,欧盟确认了其在国际海洋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在第二届联合国海洋大会召开之际,该项议程的发布展示了欧盟对海洋治理的有力参与,对提振全球气候治理雄心,推动海洋的清洁、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性作用,但《新议程》的实施前景仍不明朗。
一方面,“文武”角色转变,恐遭内外抵制。曾有学者指出,在海洋安全领域,欧盟委员会等超国家机构并没有权力通过强制性或管制性手段在各成员国实施统一的政策或标准,欧盟海洋治理的效率仍有提升空间。但必须警醒的是,不同于此前欧盟一贯以来呈现的全球问题多边主义政策的推动者和基于规则的国际体系的维护者形象,此次海洋治理新议程更加强调海上安全,在武力合作方面着墨颇多,凸显了欧盟通过政治甚至军事力量维护其权利和价值观的倾向。欧盟与北约的过分亲昵不仅早已让一些域外国家不满,欧盟如继续在统一军事行动的臆想中徘徊,还将可能进一步激起内部民众的反对浪潮。
另一方面,治理标准过严,政策资金支持薄弱。充足的经费保障是欧盟海洋治理的物质基础,正如欧盟委员会环境、海洋和渔业专员Virginijus Sinkevičius所言:“我们需要动员我们的全球伙伴,在全世界实现可持续海洋管理和养育海洋生物。”《欧洲绿色新政》做出的每一项气候和环境承诺都需要巨量资金付诸现实,其配套的“可持续融资战略”能否凝聚共识并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尚待考察。海洋治理仅是欧盟绿色新政中的一个方面,尽管欧盟委员会已承诺为全球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和气候行动提供高达10亿欧元的资金支持,但该项融资的长期性、艰巨性和不确定性依然可能动摇欧盟雄心勃勃的海洋行动。
近日,中国领导人在北京以视频方式主持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并发表重要讲话,本次金砖峰会的主题是“构建高质量伙伴关系,共创全球发展新时代”。会后发表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简称《北京宣言》)聚焦加强和改革全球治理、团结抗击疫情、维护和平与安全、完善金砖机制建设等议题,达成75项共识。金砖五国中,印度既是上月QUAD东京峰会的成员之一,又即将参与由美西方国家主导的G7会议,其外交灵活性与战略摇摆性可见一斑。
一、第十四届金砖峰会的主要内容与成果
6月22日-24日,金砖国家接连举办了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以及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便是金砖领导人峰会,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与俄乌冲突叠加共振以来中印俄领导人首次举行的线上会晤。
百年变局之下,金砖国家的GDP总量已占到世界的25%,贸易总额约占世界的18%,对全球经济的贡献率已经达到50%。金砖国家2022年的合作重点,主要包括:践行多边主义、团结抗击疫情、促进经济复苏、推进高效务实合作、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深化人文交流、完善机制建设。6月23日晚,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在北京以视频方式举行,南非总统拉马福萨、巴西总统博索纳罗、俄罗斯总统普京、印度总理莫迪皆出席了此次由中方主办的金砖峰会。会后发表的《北京宣言》中89次提到“发展”,105次提到“合作”。宣言指出,重申对多边主义的承诺,维护国际法,包括作为其不可或缺基石的《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在此体系中各主权国家合作维护和平与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宣言强调全球经济治理对各国确保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进一步支持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拓展和加大参与国际经济决策和规则制定进程。宣言支持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呼吁世贸组织所有成员避免采取违反世贸组织精神和规则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措施。此次会议还确立了“加快金砖扩员进程”的重大决议,同意继续开展“金砖+”合作,推进金砖扩员进程。随后的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邀请了包括阿根廷、印度尼西亚、埃及、哈萨克斯坦、塞内加尔、泰国、阿尔及利亚等的十多位非金砖国家领导人出席。
此次金砖峰会的召开,恰逢美西方国家三场峰会——欧盟峰会、G7峰会和北约峰会轮番登场之际。在西方的“小圈子”不断制造对抗与分裂的当下,金砖国家代表广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北京发出的多边主义呼声显得更加及时和可贵。
二、印度国内对此次金砖峰会的反应
在新冠疫情蔓延、印中持续对峙与俄乌冲突爆发的三重背景下,印度国内对此次金砖领导人会晤的“略显纠结”。在充分肯定金砖国家平台作用的同时,主张采取灵活、平衡的做法。
其一,印度视金砖国家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发声平台,高度肯定平台的机制性作用。此次莫迪政府在国内外的双重压力下选择与会即是最好的例证。自三月王毅外长访印之时,印度国内就出现了“莫迪总理可能将于六月底参加金砖峰会”的舆论。此后,印度陆续参与了金砖国家疫苗研发中心在线启动、金砖国家协调人第二次会议、金砖国家外长视频会晤以及第十二次金砖国家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等一系列活动。6月21日,印度外交部正式发布了莫迪总理将参与金砖峰会的通知,并表示“金砖国家已成为讨论和审议所有发展中国家共同关心问题的平台”。印度总理莫迪23日发表讲话时称,“对全球经济治理持相近态度”使金砖国家走到了一起。新德里政策中心研究员辛格强调,俄罗斯并没有排除在国际舞台之外,这次峰会是一次正常的接触。出身印度政治世家、现任《印度教徒时报》外交事务编辑的苏哈西尼·海达尔总结了此次峰会达成的多项合作协定,她认为在印中边境持续对峙的当下莫迪政府出席金砖领导人峰会本身就传递了友好的信号。印度经济学家、印中经济文化促进会秘书长穆罕默德·萨基卜则发出了“印中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对于未来金砖国家达成任何努力乃至成功至关重要”的呼声。
其二,相较美西方主导的QUAD东京峰会与即将举行的G7会议,印度国内对于此次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的态度较为冷淡,甚至表现出一种回避的姿态。印度最早关于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的报道出现在三月王毅外长访印之后,其后一直陷于沉寂,直至六月中下旬中印两国外交部先后发布正式的峰会通知。峰会举办前,印媒关于此次领导人会晤的介绍多转引中国发布的官方活动。诸如“印度将阻止金砖峰会上出现‘反美’的声音,确保峰会所发表的联合声明都是中立的”的消息更是甚嚣尘上。金砖五国领导会晤当天,《印度时报》更是发布了题为“印度应尽可能与金砖平台合作,但其核心利益在于西方”的社论,指出“金砖五国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持联系和合作是有意义的。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印度的利益在于更多地与西方结盟,以对抗中国在边境地区的压力,并逐步摆脱对俄罗斯的军事依赖。”总体而言,相较此前的QUAD峰会,此次金砖领导人会晤无论是报道数量还是报道深度都难以望其项背。印度国内甚至出现了“面对面峰会优于线上峰会,因此印度更重视四方而不是金砖”的舆论风向。
其三,印度知识精英普遍认为需要在金砖国家中采取“平衡”和“灵活”的做法,既要在金砖国家中发挥引领性作用、谋求经济利益,又要与中俄保持适当距离、坚持“西方优先”。《印刷报》资深战略评论员乔蒂·马尔霍特拉言简意赅地指出“现实主义原则主导了此次莫迪与中俄领导人的对话”。《印度教徒报》6月26日发表题为《一块砖一块砖地建设:论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的社论,称“分歧并不意味着金砖国家无法在利益相一致的问题上开展合作”。前外交秘书萨仁山强调,“此次金砖峰会难以取得任何实质性的成果,但印度坚持在许多地区和国际平台上保持其存在。这突显出印度今天的外交范围需要各种基于利益的联盟,而不是建立排他性的伙伴关系”。印度观察家研究基金会战略研究项目研究员哈什·潘特认为金砖国家内部共识的局限性正变得非常明显。继乌克兰冲突之后,俄罗斯可能与中国更加接近,印度在该平台内的战略机动空间将进一步受到挤压。因此莫迪政府需要在金砖平台中变得更加灵活。
三、印度“多向结盟”外交底色浓厚
当前印度外交更多地表现为在对立或存在矛盾的国家或国家集团间左右逢源、两面下注。无论是百年变局下的中美竞争还是美西方对俄的顺轮制裁,莫迪政府都主张采取实用主义的“多向结盟”战略,通过“以小博大”的外交手腕,争取印度的利益最大化。此次金砖峰会,印度既希望保有金砖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政治利益合作的重要抓手,又不愿过多亲近俄中两国以免“惹恼”美西方国家。
一方面,莫迪政府的“多向结盟”是要通过构建基于议题、以结果为导向的多向结盟,“制衡中国在亚洲的崛起”,塑造多极化亚洲,获得更多朋友、更少敌人、更多善意和更大影响。印度外长苏杰生在其2020年出版的《印度之路:不确定世界的战略》一书中写道:传统同盟内部的信任在削弱,固守“不结盟”原则或寻求正式同盟关系,均不符合印度的利益。随着新冠疫情肆虐和俄乌冲突爆发,印度的目标就是要推动西方将其亚太地区的战略重心转向印度,由此助力印度的持续崛起。因此,莫迪政府连任以来大大加快了与美西方达成“同盟化”关系的步伐——不仅与美日澳三国构建了一个军事后勤相互支持的防务体系, 还参与到了意在推动区域供应链“去中国化”的“印太经济框架”首发国之列。
另一方面,印度虽然现下选择了与美接近,但其终究难以回避经济需与中国合作、国防需要俄罗斯合作的现实性议题。美国智库兰德(RAND)资深分析师葛莱斯曼(Derek Grossman)指出“随着大国竞争的持续升温,不仅是美中之间,美俄之间的矛盾也日趋尖锐。印度想要维持在大国间的平衡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就“中俄印”关系而言,三边合作可以在国际政治体系变革中扮演平衡器的作用,也是多极化世界秩序的三根主要支柱。印度参与中俄印合作利于纠正国际社会和地区国家有关印度外交加速倒向西方的误解,展示印度坚持东西方平衡外交传统的决心。2022年3月,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印度是QUAD中唯一未公开谴责俄方的成员国,这在美国倡导的“盟国协同”中实属罕见。印度通过在俄乌冲突中的“战略中立”,维持了与俄罗斯的传统友好关系,还提升了自身“待价而沽”的筹码。就“日美印”三边关系而言,印度先后于2018年、2019年与美日两国建立了“2+2”外交部长与国防部长对话机制。日美印三国在印太地区的战略融合趋势在逐渐加强。三国战略合作的目标是遏制中国的和平崛起与发展,从而维持印太地区的所谓“均势”。
简言之,印度要想真正实现其“大国梦”,在金砖国家和上合组织等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多边平台中离不开中俄两国的支持。以西方为首选的“多面结盟”式的外交固然能为印度带来一时的高光色彩,但其代价是永久性的损害了与中国这一最大发展中国家以及俄罗斯这一最大国防军备供应国家的关系。孰轻孰重?莫迪政府应该做出正确的取舍。
摘 要:日本政府2021年4月单方面宣布将在两年内向太平洋排放福岛核污水,并企图借助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背书为其单方决策提供正当性。IAEA在处置福岛的核污水事件中的角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组织若无成员国的授权,其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会受到挑战。IAEA在全球放射性废物治理体制中虽具有独特地位但没有排他权,《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其他国际法文件并未赋予IAEA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策权,日本政府的举措陷IAEA于不义。对于福岛核污水,国际社会只有在既有基础上充分开展国际合作,协调职能,提升治理效率,才能有效应对。
关键词:国际原子能机构;福岛核污水;放射性废物;海洋治理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正式决定在两年内将福岛核电站的上百吨核污水排入太平洋,引发国际社会舆论哗然。同日,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以下简称IAEA)总干事格罗西(Rafael Mariano Grossi)对日本的决定表示“欢迎”,并称IAEA已经准备好为监测和审查该计划的安全和透明执行提供技术支持。日本政府随后多次援引IAEA表述,为自身决策“正名”。尽管IAEA在原子能和平利用方面的专业指导性地位得到公认,但福岛核污水不是传统意义的放射性废水,其排放所涉及领域也不限于原子能的和平利用。IAEA已于2022年2月派遣专家组,对福岛的核污水释放计划进行评估,并发布了首份报告。在全球海洋放射性废物治理中,厘清IAEA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对管理、监督以至阻止核污水排放至关重要。
将海洋视为废物处置场所是人类利用海洋的方式之一,自1946年人类首次将低放射性废物排放入海以来,相关实践已有数十年。随着人类对放射性废物危害性认识的逐步深化,国际社会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开展合作,逐步严格规制放射性废物的排海行为。在当今国际法体系中,原子能法、海洋法虽均有涉及放射性废物治理,但相互协调不够。福岛核污水不是常规的放射性废物,对其妥善处理,不仅涉及与海洋法和原子能法有关的条约规定,而且涉及多个国际机构。IAEA虽然占据重要地位,但也不能忽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ICRP)、经合组织核能署(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Nuclear Energy Agency,OECD-NEA)、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ited Nations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The Effect of Atomic Radiation,UNSCEAR)、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以下简称,FAO)等机构的职能与作用。
针对日本企图让IAEA为其排放核污水的决定背书,下文首先论证IAEA在全球放射性废物治理体制中没有排他权,接着分析IAEA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在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的作用,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对于福岛核污水,国际社会只有在既有基础上充分开展国际合作,协调职能,提升治理效率,才能有效应对。
一、IAEA既没有全球放射性废物治理的排他权,更无垄断权
1954年,第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810号决议,正式启动建立IAEA的程序。《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以下简称《规约》)1956年在联合国总部通过,1957年7月生效。1957年10月,以“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避免其用于军事目的”为宗旨的IAEA正式建立。作为原子能领域功能较为完善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IAEA自成立以来便在处理放射性废物领域发挥引领作用。放射性废物源自于工农业生产、国防、医疗、教育、科研等多项领域,其处置问题是原子能产业无法回避的难点,也是现有技术难以妥善解决的瓶颈。废物处置方式取决于其放射水平、半衰期以及各国所拥有的处理技术,但一般分为陆地深埋和海洋处置两类,后者又可分为海洋倾倒和近海排放。探讨IAEA在放射性废物规制的具体地位,既应聚焦其《规约》的相应条款,也应注意《规约》并非赋予IAEA职能的唯一渊源。实践表明,国际社会可通过若干形式,赋予IAEA以《规约》外的权责,以便其进一步落实“扩大原子能对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的目标。现有国际文件显示,尽管IAEA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却没有批准并决定放射性废物排放的权力。
1.1对《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赋予IAEA涉及放射性废物治理职能的分析
《规约》自制定以来,先后于1963年、1973年和1989年进行过三次修订,当前适用的是1989年12月28日通过的版本。《规约》第3条第A款明确规定了IAEA的七项职能,放射性废物的规制涉及其中多项,最关键的是制定并适用保护人类健康和财产免受危险的安全标准。相应标准适用于三类活动,即IAEA自身实施的活动、IAEA支持实施的活动,以及经当事国请求,基于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当事国在原子能领域所实施的活动。IAEA据此制定了一套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有害影响的安全标准体系。该体系体现了当前国际社会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共识,包括《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三种文件。
《安全基本法则》阐述了原子能和平利用过程中防护与安全的基本目标及原则,为整套标准体系奠定基础。IAEA分别于1993年6月、1995年3月和6月出版了《关于核装置安全的安全标准》《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安全标准》《关于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安全标准》。2006年,IAEA出台新的《安全基本法则》,将原内容优化为10项新原则,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明确了适用于所有放射性废物规制活动的安全原则。IAEA希望通过统一原则,确保所有缔约国的共同遵循。
为保障人类及环境免受电离辐射损害,《安全要求》以《安全基本法则》为依据,设计制定了一套统筹兼顾、协调一致的安全要求。如果相应的要求无法满足,则必须采取措施达到或恢复所定的安全等级。《安全要求》又进一步分为《一般安全要求》(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和《具体安全要求》(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其中,2009年出台的《一般安全要求》第五部分涉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活动,2011年出台的《具体安全要求》第SSR-5号文件直接规制放射性废物处置活动。2018年修订的第SSR-6号文件则对包含放射性废物在内的一切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活动进行规制。其他《安全要求》文件也在原子能利用方面与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
《安全导则》整合了IAEA关于如何落实上述安全基本法则和要求的建议和指导。该类文件又分为《一般安全导则》(General Safety Guides)与《具体安全导则》(Specific Safety Guides),包含数十份与放射性废物相关联的文件。此外,为了解释上述两类文件的科学基础,IAEA还出版了《系列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 Series)。
上述三类文件尽管在实践中对原子能领域各项活动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但在法律上本身没有国际法意义的约束力。各国只有通过将其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方可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除制定并适用安全标准外,《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赋予IAEA的援助、信息交流、专家培训、建造设施等职能,也没有直接赋予其批准、决定放射性废物排放的权利。
1.2对其他国际法文件赋予IAEA处理放射性废物相应职责的分析
除《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赋予的职能外,原子能法与海洋法中也有相关条约赋予IAEA与放射性废物规制相关的权利,但相应的授权范围仅限于各国际条约本身有权决定的事项,且仅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原子能领域,鉴于IAEA安全标准的“软法”属性,为构建统一的国际法基础,国际社会在1997年9月制定《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该公约是涉及放射性废物规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唯一国际文件,有力地促进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发展。各缔约国承诺,在国内实施严格的安全措施,就已实施的措施编写“国家报告”并提交所有缔约方审议。IAEA作为该公约的秘书处,有权召集和筹备缔约方会议,并向各缔约国收集、转送相应资料。
在海洋法领域,虽有某些条约赋权IAEA,但在权利明确性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放射性废物规制层面,1958年《公海公约》要求缔约国参照主管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与规章,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可污染海水的放射性废料倾倒活动,同时要求缔约国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避免因使用放射性物质导致海水污染。
海洋倾倒是20世纪70年代各国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主要方式。1972年在伦敦制定的《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对海洋污染物建立黑/灰名单制度,对倾倒行为实施管控。列入该公约附件一(黑名单)的物质,被禁止倾倒入海洋。该附件将IAEA指定为放射性废物领域的国际主管机构,并赋予其根据公共卫生、生物或其他理由,明确不宜在海上倾倒的“高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IAEA在1974年首次确定的“高放射性废物”名单于1976年获得了《伦敦倾废公约》缔约方协商会议通过,1978年修订本随后也获得了通过。
对于未被列入附件一的放射性废物,附件二要求《伦敦倾废公约》各缔约国充分考虑IAEA的建议和指导。列入附件二(灰名单)的放射性废物倾倒需获得缔约国的“特许”,并遵循《伦敦倾废公约》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确保倾倒的安全性,IAEA可以对倾倒条件、形式、数量以及程序等环节提出建议,对放射性废物的封装、选址、监测、作业、环境评估等多方面设置具体规范。
随着放射性废物倾倒规则逐年细化,各缔约国要求IAEA发挥更积极的作用。1993年,《伦敦倾废公约》第16届缔约方协商会议通过修正案,将除被IAEA视为满足“最低特许标准”(de minimis)条件外的所有放射性废物纳入附件一,禁止对其实施海上倾倒活动,大幅缩小了合法倾倒的放射性废物范围。第19届缔约方协商会议要求IAEA进一步明确“最低特许标准”的概念与要求,对“可免于辐射管制”或“需要实施具体评估”的材料做出更具体的指引。
根据前述要求,IAEA在1988年颁布《辐射源与实践的管控豁免原则》,建立豁免辐射管制物质的一般原则;1999年颁布《放射性排除和豁免原则在海上处置中的适用》,明确了针对《伦敦倾废公约》放射性废物倾倒行为的管控豁免(exemption)和排除(exposure)指引。2003年,IAEA进一步制定了《依据1972年〈伦敦公约〉确定海上处置材料的适当性:放射性评估程序》,确立判定“最低特许标准”或“无放射性”物质的6步程序。该程序基于“保护人类健康”的目的,采用“预防性方式”(precautionary approach),标准更为严格,选取模型和假设对拟处置物质在近海的辐射剂量显示更高。随后,缔约方协商会议再次要求IAEA就“放射性废物对周边环境及动植物的具体影响”进行评估。2015年IAEA公布《依据1972年〈伦敦公约〉及1996年议定书确定海上处置材料的适当性:放射性评估程序》,采用了与2003年文件类似的方法,阐述了海洋动植物辐照剂量的“最低限度”的概念、原则、标准和程序,填补了辐照对海洋动植物影响方面的空白。
除上述公约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明确了缔约国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与义务。该公约文本涉及一系列国际组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文本以“主管机构”指代各机构。1996年,联合国秘书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认为,包括IAEA在内的至少20个机构,可被视为“主管或相关的国际组织”,公约的相应条款赋予了上述机构权责,以促进全球海洋治理。公约第十二部分,与IAEA相关的条款达17条之多,涉及通报、国际合作、应急计划制定、信息交换、标准订立、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污染监测、定期报告、环境评估、陆源污染、国际海底区域污染、倾倒污染、大气污染的规制与执行等事项。需要注意的是,该公约赋予IAEA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平台、实施监督等辅助作用,而非决策。上述条款多采用“通过主管国际组织”的表述,强调缔约国应将包括IAEA在内的国际机构作为自身履行公约义务的方式之一,作为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具体行动的保障。
此外,国际上还有若干区域性海洋公约,其内容与IAEA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存在关联。例如,1974年《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公约》要求缔约方组成委员会,直接或通过包括IAEA在内的国际组织,促进旨在研究、实施推进评估、补救波罗的海地区污染的方案。1981年《保护东南太平洋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要求缔约各方直接或通过与主管国际组织合作,制定、采用和实施有效的规则和标准,并构建适当的监督体系。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要求缔约各方在制定与放射性废物相关的计划与措施时,应考虑“适当国际组织”的建议与监督程序。但上述区域性公约同样未赋予IAEA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方式的决定权。
1.3在原子能领域与IAEA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经合组织核能署和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
实践中,IAEA反复强调上述三个机构在原子能领域的重要作用,并与这三个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仅在其出版的系列安全标准文件援引后者材料,更分享数据资源,设立机构间沟通协调机制,避免职能重叠,提升协作效率。
(1)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该组织的前身是成立于1928年的“国际X射线和镭保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X-ray and Radium Protection Committee,IXRPC)。1950年,委员会对组织结构进行改革,更名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该组织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作为由各国权威专家共同组成的学术机构,该组织现今拥有来自30多个国家的250多位专家,就电离辐射防护的各类问题提供建议和指导。
在探索放射性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方面,该组织的影响力不逊于IAEA。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公布了150多份出版物,其对辐射给人类造成伤害的分析和应对建议,已构成包括日本在内的多国辐射保护政策、法规、指南和实践的基础,也得到包括IAEA在内国际组织的广泛承认。针对放射性物质的排除和豁免问题,该组织《1990年度建议》提出,在不需要纳入管控的辐射源或辐射暴露中,应尽量避免实施过度的监管程序。该建议实际上构成了放射性物质“豁免”和“排除”概念的渊源。1996年,IAEA根据该组织的建议,重新修订《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纳入约300种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概念、标准、活动浓度和数值。
直至2003年,IAEA制定的“最低特许标准”判定原则、标准及程序均仅基于“保护人类健康”目的,并未考虑放射性废物对周边环境及动植物的具体影响。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为探索后一问题,在2005年设立委员会,致力构建对特定生物区系动植物辐射影响的评估体系。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度建议》指出,在制定新的安全标准时,应考虑新的生物、物理信息及趋势,并在其2008年《环境保护:参考动植物的概念及运用》中制定新的研究方法,基于代表不同环境的若干“参考动植物”概念来研究辐射对各类生物的影响。该研究方法对后续同类研究影响深远。前述IAEA《依据1972年〈伦敦公约〉及1996年议定书确定海上处置材料的适当性:放射性评估程序》就借鉴了该方法。
(2)经合组织核能署
该核能署是经合组织的半自治性政府间机构,成立于1958年,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帮助成员国维护和发展相应的科学、技术和法律等基础,从而安全、环保和经济地实现对核能的和平利用。
经合组织核能署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0世纪60—80年代,在该核能署构建的合作框架下,经合组织部分成员国曾在东北大西洋数次实施放射性废物联合倾倒活动。这是迄今为止在该领域开展的唯一国际联合行动。该核能署为其提供了统一的操作程序,涉及风险评估、制定倾倒地点选择规则、设计放射性废物贮存容器、选择运输船舶等内容,并设立监督制度。
为增强对东北大西洋倾倒评估的科学性,经合组织1977年通过决议,设立了“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多边咨询与监测机制”。根据该决议,核能署应至少每五年对各国提出的倾倒场所做出适宜性评估,并对先前已视为合适的场所进行复审。核能署1979年组建海洋和辐射防护领域的专家组,详细审查东北大西洋的倾倒场所的适宜性与安全性。专家组建议,对特定场所设立科学的方案,增进对海洋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转移过程的了解,为今后的评估提供更可靠、全面的科学基础。该建议直接促成了1981年“协调研究和环境监测项目”(Coordinated Research and Environmental Surveillance Programme,CRESP)的设立。
CRESP项目是经合组织核能署在放射性废物规制方面的另一重要贡献。该项目历时14年,是全球首个针对核废料释放至海洋的放射性核素的科研项目。CRESP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海洋倾倒放射物,而且扩展至成员国沿海排放的放射性废物,因此对福岛的核污水处理更有借鉴意义。
CRESP项目专家构成也为解决同领域的难题提供参考。该项目由成员国和国际组织代表共同组成的执行组指导各项工作,设立地球化学和海洋物理学、生物学、模型开发以及放射学等四大领域的任务组实施评估。15个国家和IAEA与IMO参与项目工作,在沉积物与海水的相互作用、沉积物的放射性物质转移、海水的垂直混合机制、涡流扩散数据、深海食物链的识别及潜在暴露途径等关键领域,获得了宝贵的研究经验。该项目还为各国方案协调、资源和设备共享、国际考察交流等提供国际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区域合作。
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合组织核能署与IAEA持续开展合作。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类似,核能署制定的文件可作为IAEA文件的重要渊源,核能署与IAEA在各环节对接,信息共享,共同制定原子能领域的新文件。在放射性废物治理方面,IAEA与经合组织核能署于1988年对辐射源或实践可免于管制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随后,两机构联合制定的《辐射源与实践的管控豁免原则》,确立了豁免的一般标准,明确了放射防护目标的个人和集体剂量值等细节。在信息共享方面,IAEA与核能署就数据库服务签署协定备忘录,授权部分非经合组织核能署的IAEA成员国访问核能署数据库。在国际合作方面,为避免职能重叠,IAEA与核能署每年定期会谈,为未来的合作制定路线图。
(3)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于1955年,其职能是对地球上的电离辐射来源及电离辐射导致的生物效应科学数据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联合国提交报告。与IAEA等组织不同,该委员会本身无权制定放射性标准,也无权就核试验提出任何建议,其报告仅为制定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建议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该委员会的研究涉及核能产业链的全过程。放射性废物处理作为核循环的重点环节之一,属于该委员会的研究对象。该机构的《电离辐射的来源、影响及风险》系列出版物,被视为评估放射风险的权威科学依据。此外,该委员会还针对包括广岛和长崎的核爆事件、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福岛核事故等重大国际关注事件,做出过专门的辐射评估报告。
1.4对在全球海洋放射性废物治理中与IAEA有密切合作关系的IMO和FAO的分析
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体系涉及多个国际组织,各组织相互间存在职能重叠。在放射性废物治理领域,除IAEA外,IMO和FAO也在不同层面上发挥作用,共同维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
(1)国际海事组织(IMO)
IMO是海事领域的主要国际组织,制定了50多项国际条约和数百项准则与建议。尽管海洋污染防治并非IMO的初心,但自1975年海事组织大会赋予其治污职能以来,该组织对海洋环保领域的影响日益增大,并与放射性废物治理存在交集。总体而言,IMO对放射性废物治理的影响,体现在对船源污染和倾倒污染防治两大方面,其主要影响形式可归纳为三类:一是推动国际海事规章、标准和程序的发展;二是为创设、执行和审查国际规则构建、维持国际机制;三是厘清和完善既有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通过上述方式,IMO不仅可对缔约国进行约束,而且对海事领域的各个从业者产生直接影响。
在倾倒污染方面,IMO不仅是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的拟定机构,也是历届缔约方协商会议的承办方,履行秘书处职能。IMO为维持和改进《伦敦倾废公约》体系贡献甚多。例如,IMO协助第16届缔约方会议在1993年通过修正案,禁止低放射性废物的倾倒。三年后,IMO又协助缔约方协商会议通过《〈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对1972年公约予以实质性修改,将既有的“黑/灰名单”制度改为“黑/白名单”制度,还引入了“污染者付费”和“预防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原则,推进倾倒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
若一国希望进行放射性废物倾倒活动,则不可避免要实施放射性物质的海上运输。在海上运输安全方面,IMO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在1974年制定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在1978年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1978年议定书》,二者共同构成对商船最为重要的海上安全法律体系。《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7章对放射性物质海上运输活动予以规制。1965年,IMCO制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2002年,IMO通过决议,将规则并入《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7章,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合并后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适用于海上各种危险货物运输,并将其分为9大类、20小类,其中第7类涉及放射性物质,并对包装、集装箱运输、积载、不兼容物质之间的分隔等方面设置具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IAEA的防护理念为,只要放射性物质采用了符合标准的包装,其运输即是安全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7类中采用与IAEA相同的标准,体现了该理念。但是IMO认为,除包装外,运载该类物质的船舶及设施也需要符合特殊的标准。为此,IMO与IAE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组建联合工作组,共同起草了《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的辐放射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规则》。该规则在1993年以海事组织大会决议的形式获得通过,并于2001年被纳入《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IMO发挥自身在船舶设计和海上运输方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针对放射性废料运输的船舶设计、遭受损害后的稳定性、防火以及结构阻力等问题提出建议,对IAEA文件进行补充。上述实践体现两大机构的国际协作性,也反映出该问题的解决,需要两大机构共同应对。
(2)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FAO并非应对海洋环境问题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实现所有人的粮食安全,确保人们能够定期获得充足的优质食物,拥有积极健康的生活”。在放射性废物治理方面,FAO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探索放射性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可作为消费品生物资源的影响。
1988年,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设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联合制定《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为发生核紧急情况后食品所含放射性核素标准提供基本指导。1995年,两机构对标准进行修订,并在2006年增加覆盖的放射性核素数目。FAO也与IAEA有合作关系。早在1964年,两机构就设立合作项目,就粮食、动物疾病防治等领域的核能技术利用开展合作。针对日本福岛核事故,FAO、IAEA和WHO曾共同就日本核应急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联合答疑。
二、IAEA与其他国际组织在日本核污水排海事件中的作用
在褔岛核污水处理上,IAEA的地位十分明确,不仅没有针对倾倒合法性问题的决定权,且无权干涉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的研究。
2.1 IAEA与其他组织在核污水排海合法性方面的作用
日本政府单方面做出的排海决定是权衡的结果。首先,日本长期以来与IAEA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2009年7月,时任日本政府代表天野之弥当选IAEA总干事,使日本对该机构的影响力达到顶峰。然而,天野之弥于2019年病逝,日方会在天野之弥的政治遗产耗尽之前,为解决福岛核污水问题争取有利空间。其次,日本现有的污水贮存方式并非毫无风险,最初使用的储罐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在各种风险(尤其是地震)中出现事故。近年也出现了储罐老化导致核污水泄漏的事例。设施维护的高成本使日本政府及东京电力公司无意维持此开销。最后,从放射性废物规制制度的发展趋势看,国际社会对该类物质的限制标准愈发严格。在核事故阶段,日本政府已有向海洋持续排放核污水的实践,当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随着人类环保理念的普及,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脆弱性认识的深化,日本面临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故此,日本不惜铤而走险,希望将核污水排海变为既成事实。日本政府的决定,一定程度上可满足其政治利益,希望IAEA为其背书。
日本政府的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具备合法性。国际组织的职能与权限,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不得擅自扩大职权。当前,无论是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还是仅有建议属性的国际组织文件,均未赋予IAEA在放射性物质处置的决定或背书的权限。相反,历史表明,对于影响国际社会的倾倒实践,最终还需以国际条约作为合法性依据。福岛核污水并非传统的放射性废水,现有文件不能予以有效规制,国际社会需要制定新的条约,对该类污水进行处置。若日本最终决定通过倾倒方式排污,《伦敦倾废公约》体系可能需做出针对性修订。包括经合组织核能署在内的机构认为,IMO管理相应事项更为合适。若日本坚持通过陆源管道排污,鉴于当前尚未有针对陆源污染的全球性国际条约,IAEA可与IMO协作召开会议,呼吁国际社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在核污水定性及合法性问题妥善解决前,IAEA应发挥自身监督职能,敦促日本中止排海行动的实施。相应做法不仅是国际法中“善意”(good faith)原则的要求,也有先例可循。早在1983年召开的《伦敦倾废公约》第7届缔约方会议上,基里巴斯和瑙鲁等太平洋岛国已提出全面禁止放射性废物海上倾倒活动。芬兰等北欧国家认同上述两国的观点,但建议将全面禁止的时间推迟至1990年,设立过渡期。西班牙认为由于废物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的影响评估不足,要求在必要的研究和评估完成以前,暂停相应倾倒。即便是英国、德国和荷兰等拥有核技术的国家,也对全面禁止的决议持开放态度,呼吁IAEA通过国际合作设立专家组,进行深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当时即对可致全面禁止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提案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并无任何科学证据表明,既有的放射性废物倾倒制度对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造成损害,进而认为,基里巴斯的提案存在大量的错误或存疑观点,因此建议国际主管部门与IAEA开展充分合作进行研究。“强烈支持”基里巴斯和瑙鲁提案的绿色和平组织认为,放射性废物处置对海洋环境带来潜在危害。该类物质的海上处置决定不应只依据科学证据进行判断,因为这也涉及政治、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最终,会议通过决议,呼吁各缔约国在特定专家组出台最终报告前暂停实施放射性废物倾倒活动。
1985年,专家组得出的结论为“在放射性废物处置中适用国际接受的辐射防护原则时,没有科学依据证明海洋倾倒选项与其他的可选方案存在区别”。但考虑到放射性物质倾倒问题涉及多个领域,第10届缔约方会议设立“放射性废物处理政府间专家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f Experts on Radioactive Waste Disposal,IGPRAD),并设立了两个工作组,分别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问题做进一步研究。IAEA仅为其中的自然科学组专家提供技术援助。
2.2 IAEA与其他组织在福岛核污水定性方面的作用
2011年以来,各国际机构持续关注福岛的核事故。除IAEA外,上述各机构均曾发布与福岛核事故相关的文件。也有机构设立专门项目,对福岛问题进行跟踪。例如,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设立第84号任务组,负责汇编福岛事故有关辐射防护系统的经验教训,随后又设立第90号任务组,研究环境源外部辐照(包括核事故引起的辐照)的剂量转换系数,并要求第93号任务组对既有的核紧急情况出版物进行更新。
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针对福岛的核问题设立了独立项目,并多次发布针对性文件。2014年,该委员会发布了题为《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和海啸后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接触水平和影响》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阐述了日本人在事故后遭受辐射的情况,以及辐射诱发人类健康风险与环境风险的影响,对周边海洋与陆地生态系统实施独立评估。报告认为,核事故发生后,无人居住的海洋地物和陆地的生物群体的辐射暴露量普遍较低,尚未出现急迫性的辐照影响。但由于地区差异,局部区域也出现了例外情况。辐射对海洋环境及生物的影响集中在高放射性污水排放区。总体上看,该报告与当时世卫组织和FAO等机构的评估基本一致。
2021年,联合国核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发布题为《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辐射接触水平和影响:自2013年科委会报告以来发布信息的含义》的年度报告。新报告基于2013年后的信息,对放射性物质在大气、海洋、陆地的分布情况做出修正评估,并对该类物质给人类健康与海洋生物的影响做进一步分析。其中,该委员会发现在福岛附近海域已经出现海洋生物种群因遭受辐射而产生细胞遗传学、生理和形态学方面的有害影响。报告也注意到个别文件认为辐射已对特定区域的大量生物种群产生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报告所采用的模型和方法,与IAEA实施评估的方法存在差异,为科学评估、对比放射性造成的生物影响带来更多元的结论。
经合组织核能署分别于2013年、2018年和2021年发布三份技术报告,对福岛核事故的问题持续追踪。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发布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十年后:进展、教训与挑战》报告,具体探讨了核污水的来源、处理原则、既有措施和现行处理技术。令人关注的是,除氚元素外,该报告指出碳-14也无法通过现有技术(ALPS多核素移除系统)有效清除,而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排海都将引发公众对政府决策与食品安全的担忧。
福岛核事故后,FAO与世卫组织联合发布《核事故和食品放射性污染》报告,阐述食品放射性污染的来源、种类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内容。2021年5月,两机构又联合发布了《日本核事故对海产品安全的影响》,指出放射性物质已通过高、低放射性污水,受污染的雨水和大气粉尘等媒介进入海洋,测出福岛周边部分鱼种的放射性水平已经超标。
然而,既有报告主要针对福岛核电站事故阶段所产生的影响,涉及善后阶段和处理方案的报告数量和深度相当有限。核污水排海计划作为日本政府单方决策,其影响具有全球性,是对国际社会的新挑战。既然在事故发生阶段,上述机构各显所长,对福岛的核事故多领域研究做出了贡献,在善后阶段,各机构似乎没有理由回避新的挑战,在核污水问题继续开展合作,共同探讨真正可行的处理方案。
诚然,针对福岛核污水处理问题,各机构存在职能重叠。若IAEA愿意发挥领域核心机构的作用,借鉴与上述机构的既往合作经验,统筹协调福岛核污水的定性研究,无疑将有利于提高效率,形成科学的合作安排,有助于推动核污水问题的真正解决。相反,若IAEA默认日本推行的单方面处理模式,将自身影响力凌驾于其他国际机构,不仅可能出现力有未逮的后果,更可能破坏相关机构多年来的合作实践,辜负国际社会对IAEA的信赖。
历史上,《伦敦倾废公约》缔约会议中的国际合作可为福岛核污水的定性问题提供借鉴。尽管该公约赋予IAEA对高放射性废物的定义权和对低放射性废物排放的建议权,但IAEA并未独揽大权。相反,IAEA与IMO、经合组织核能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密切合作,不断对定义和建议进行审查。
IAEA既有协调国际机构的能力,也有在历史上推动国际合作的先例。联合国于1969年设立海洋污染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Joint Group of Experts on the Scientific Aspects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GESAMP)就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问题向联合国系统提供咨询。该机构专家由联合国特定的专门机构提名,具备多学科背景。IAEA要求GESAMP构建适当的模型,用于评估黑名单中的废物倾倒入海后的放射性核素浓度。GESAMP模型不仅成为IAEA的决策依据,也对经合组织核能署的CRESP项目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如今,GESAMP已有50多年历史,其赞助机构也比20世纪80年代更为多元,在全球海洋污染防治,以及全球海洋生态系统评估方面的经验更胜以往,应在包括福岛核污水等问题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结论及建议
国际放射性废物规制的历史表明,海洋放射性废物治理是艰巨的国际任务,不仅需要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甚至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共同参与,而且需要以协调的方式通力合作。单一国际组织无力推动国际社会实施普遍有效的管控,也无法在制度中发挥决定性影响力。放射性废物治理涉及陆源污染和船源污染,不仅是科学问题,也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系列因素。寄望于单个国际组织解决所有问题,既缺乏国际法理据,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尚未发展至可自我赋权的阶段,更不具备独断专行的能力。在全球治理进程中,国际协调仍旧是国际组织发挥的最主要作用。如没有来自成员国的明确授权,国际组织的行动将面临合法性与正当性挑战。《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未赋予IAEA针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决策权,《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公约的赋权也是辅助性的。日本希望IAEA的背书能为其单方决策提供正当性,使IAEA陷于违法的境地。
日本的决策有其背后的政治动机,但IAEA应该以真为要,以法为据,以史为鉴,以人为本,在福岛核污水问题上,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负责行动,真正为福岛核问题的妥善解决恪尽职守。
第一,应继续发挥IAEA在福岛核污水方面的技术援助和监督作用。确保IAEA的“安全标准”及其他技术文件在福岛核问题上的可适用性,并敦促日本政府与东京电力公司落实国际、国内标准,提升日本行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推动后续核电站退役解体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应借鉴已有国际合作机制与经验,进一步发挥IAEA在国际原子能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对涉及福岛核污水定性的科学问题开展协调,充分利用各机构自身优势,形成高效的合作体系。对于核污水可能涉及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IAEA应积极配合相应的国际主管机构(或国际会议),为核污水的妥善处理谋求国际共识。在专家组或委员会的设立上,应参考GESAMP、IGPRAD和CRESP的经验,确保专业技术的权威性、人员构成的多元性和机构设置的科学性。
第三,在定性与合法性等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时,IAEA应敦促日本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不得擅自实施排海活动。对当前存在的核污水泄漏风险,IAEA应要求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实施科学的措施,避免泄漏风险加剧,并对现有贮存设备的维护实施有力监督。
云南省是中国通往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最近的陆上通道,是古代南方丝绸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地缘相近、血缘相亲、利益相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云南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中国—中南半岛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在国家支持下,正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的辐射中心,重点是经济贸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交流中心。滇中城市群是我国重点培育的19个城市群之一,目标是建设成为辐射中心的核心区。滇中城市群有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展成为我国的边缘增长中心。
一、“一带一路”倡议与面向南亚东南亚大通道
在“一带一路”愿景规划中部署的六条国际经济合作走廊,经过云南省的就有两条,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中更产生了中国与缅甸之间达成的中缅“人字形”走廊建设。中国—中南半岛走廊、孟中印缅走廊、中缅走廊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乃至环印度洋地区开放的重要载体。
中老铁路开通运营,贯通了连接云南与老挝、泰国及周边国家的运输大通道,综合陆路运输成本将会大幅下降,逐步形成大物流、大市场、大开放新格局。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双方管委会创新联动体系,与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在创新跨境商事服务、推进跨境产能合作、促进跨境,电商发展、联通跨境物流通道方面形成联动发展;腾冲至猴桥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使杭瑞高速公路与腾冲至缅甸密支那公路得以连通,对改善边境综合运输服务体系,促进云南省融入南亚东南亚新发展格局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在中缅走廊建设中,皎漂深水港、中缅铁路等基础设施互联,促进了云南省的对外贸易与投资。中缅油气管道建成,促进了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对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进展
“一带一路”倡议使地处中国西南边缘的云南,成为中国对南亚东南亚国家具有较强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的沿边开放新高地。
经济贸易中心建设,是围绕着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功能的定位,建设“枢纽+通道+网络”的多层级物流枢纽运行体系,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跨境经济合作区创新发展,快速增强南亚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的贸易辐射力,已形成以花卉拍卖为核心的国际鲜切花批发和集散中心。
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则是突出创新沿边金融、跨境金融特色,创新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贴近市场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探索面向周边的跨境金融业务,开发了“东盟七国产品体系”“越老缅产品体系”“南亚国家产品体系”等跨境业务体系。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突出了与周边国家的科技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作用,利用先进科技资源,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现代农业、矿冶和新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领域开展合作,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科技创新辐射模式初步形成。
文化交流中心建设,是依托独特的区位条件和丰富多元的民族文化资源优势,以南亚东南亚国家为重点,构建立体化文化交流传播体系,生动展示七彩云南美丽中国良好形象,使面向南亚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的人文交流辐射程度在不断提高。
三、边缘增长中心在云南的形成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沿边开放战略,使内陆边境地区在我国对周边国家开放中,形成了要素跨境流动和内地厂商向边境区聚集的趋势,在以次区域经济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中,边境地带的聚集效应明显,具有形成边缘经济增长中心的潜力。
国家为发挥云南的区位优势,不断增强制度和政策供给,专门出台政策,支持云南省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滇中城市群,使云南省经济增长在加快。2013-2020年,云南省年均经济增长率为7.9%,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位列第五位,边缘增长中心的特点在逐步显现。
边缘增长中心的形成在云南主要体现为滇中城市群。滇中是国家布局的重点开发区域,滇中城市群聚集了46.5%的云南人口和63.8%的地区生产总值。城市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和要素集聚体,滇中城市群发挥了从环印度洋地区进口的重要商贸集散功能,进口增长势头强劲,正在成为云南省建设对外开放门户的核心。
在边缘增长中心的形成中,滇中城市群面临着突出的资源型工业锁定效应,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缓慢,尚未形成区域报酬递增的源泉。一方面是产业支撑亟待转换。《滇中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的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是发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数字经济、文化旅游、电子设备制造、通用航空等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但滇中城市群内的装备工业发展严重滞后,工业经济支撑力不强,滇中城市群集聚产业和人口的能力弱。另一方面,区域报酬递增的源泉尚未形成。人力资本和科技创新是区域报酬递增的源泉,但滇中城市群的科技研发投入和科研人才存量与京津冀、珠三角等城市群相比严重不足,难以支持承载更多经济和人口的新型城镇化目标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规划目标。
四、结论与建议
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云南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积极参与中国—中南半岛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在国家的支持下,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的辐射中心已取得一定成效。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滇中地区是重点开发区域,滇中城市群被列入新型城镇化战略的19个城市群之一,拥有政策叠加的良好条件,有望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边缘增长中心。但是滇中也面临着突出的资源型工业锁定效应,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缓慢,尚未形成区域报酬递增的源泉。需在新发展格局构建中内引国内大市场、外联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激活产业新动能、开放新动能、辐射新动能,真正成为中国的边缘增长中心,成为引领云南乃至中国西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擎。
激活产业新动能方面,重点打造承接国内产业转移与国际产能合作示范高地。主动服务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在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与推进与环印度洋国家产能合作中,实现重塑云南传统产业链,壮大新兴产业规模。
激活开放新动能方面,重点打造服务国内市场的进口商贸高地。以服务于国内的几个人口集聚区的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南亚东南亚和印度洋地区进口与中国互补性强的商品、资源型产品,有效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激活辐射新动能方面,重点打造辐射中心核心区的“发动机”。依托产业基础,打造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教育、贸易、国际金融、文化、医疗服务等辐射中心的中央商务区(CBD),高效集聚经济要素和人口,培育壮大总部经济。激发创新CBD的城市“发动机”动能。
2022年3月30日,中国与所罗门群岛草签了《中所安全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受到美国及其盟友的强烈阻挠。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印太协调员库尔特·坎贝尔称其为太平洋地区最可能出现的“战略意外”,意指中国在西南太平洋建立岛屿基地或某类协议及安排。5月26日至6月4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出访太平洋8个岛国,再次引起美澳猜忌。此时,美国对位于南太平洋的所罗门群岛及其所在南太平洋岛屿地区突然兴起,指责背后中国的军事“野心”,究竟是在担心什么?
一、美国外交动作频频,对华战略色彩日益浓重
所罗门群岛与中国之间的安全协议引起美国及亚太盟友的强烈关注,该地区两个主要利益攸关国家美澳以单边和多边的形式表达不满。4 月 13 日,澳大利亚国际发展和太平洋部长泽德·萨撒加在所罗门群岛首都霍尼亚拉会见了总理梅纳西·索加瓦雷,澳方要求所罗门政府“考虑不签署”所罗门群岛与中国的双边安全协议。从措辞来看,澳方十分在意协议中可能存在所谓“中国安全人员可以部署到该国,中国军舰可以中途停留”的军事安全内容。4月18日,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四国政府官员在檀香山就太平洋岛屿的事态发展举行会议,重申了四国对太平洋岛屿作出的“持久和共同承诺”,传递出《框架协议》对所谓“自由开放的印太地区”带来严重风险的担忧。
此后,美国的态度愈发强硬。同日,美国白宫紧急发表声明,宣称一周内美国政府官员代表团将访问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所罗门群岛三个太平洋岛国。4月22日,美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对所罗门群岛的访问,白宫使用威胁的口吻声称,如果中国在所罗门“建立事实上的永久军事存在、电力投射能力或军事设施,美国就会产生重大担忧并做出相应的反应。”值得一提的是,当日四国会上公布高级政府官员出访目的意在告知外界,美国还要前往其印太司令部所在地夏威夷,此举蕴含浓厚的军事色彩。
美国通过外交手段联合盟友对所罗门群岛施压,对华战略意图愈发露骨。2021 年 5 月,美国国防部发布《太平洋威慑倡议》,明确“将中国优先为首要挑战”。2022 年 2 月拜登政府发布新版《印太战略》,在延续特朗普印太战略概念的基础上,把中国与新冠肺炎、气候变化并列为美国面临的三项主要挑战,突出强调中国是印太地区面临的核心挑战。而新版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修正了原有的“2+3”安全威胁框架,将中国单列出来,置于美国“1+1+3”新战略威胁框架的首位。
二、所中靠进,美国责怪中国?
此次,美国对中所草签《框架协议》表现出极度不安。2019 年 9 月,太平洋岛屿地区第三大人口大国所罗门群岛和拥有与澳大利亚相当的专属经济区的环礁国家基里巴斯双双与中国台湾地区“断交”,与中国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中国能够满足所罗门群岛共同发展和维护内部稳定之需,让美国“脑补”出所中两国提升军事合作的各种细节。
拜登政府为避免中国后来居上,开始着手实施特朗普执政时期通过的《全球脆弱性法案》,计划用10年的时间关注脆弱国家,在全球关键区域埋下预防大国挑战美国的战略基点。不久前,美国白宫公布该法案列出美国援助国家和地区名单,位于太平洋岛屿北部巴布亚新几内亚成为美国在整个太平洋岛屿区域唯一重点援助国家。在此战略构想下,美国及其太平洋地区盟友会加大对该地区的投入,与中国展开激烈的战略竞争。
然而,美国的援助是按国家与美方亲疏远近的关系投放,而非为了太平岛国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考虑。美国政府承诺向太平洋岛国提供约3.5亿美元的援助,但是80%的款项流向由美国控制的帕劳、马绍尔群岛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并未惠及所罗门群岛等其它南太平洋岛国。与美国相比,中国对这些岛国的经济支持带有明显的普适性。2009至2018年以来,中国政府对太平洋岛国的官方发展援助最初的6300万美元增加到2.46亿美元,成为该地区最大的捐助国之一。还有报道更加夸大中国在太平洋岛屿的建设价值,宣称2017年中国在太平洋岛屿的建设活动价值是其对外援助活动的6倍,高达9.58亿美元。因此,美澳借此攻击中国,认为中国是南太平洋地区的后来者,有意顶替美澳在该地区的作用,在该地区划分“势力范围”。
三、美澳唱主角,防止在南太平洋地区出现偏向中国的安全伙伴
中所靠近既会对美国和澳大利亚带来战略压力,也会给美澳在南太平洋地区的联盟带来影响。太平洋岛屿主要位于澳大利亚东北部,是美国领土关岛和盟友澳大利亚之间的重要连接点。其中所罗门群岛扼守海上商务通道,距离澳大利亚东北海岸约 1,600 公里,具有重要的地缘战略价值。约有40%的世界贸易需经过所罗门群岛抵达南亚和东南亚,且周边有重要的贸易路线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相连。在美澳看来,中国在南海日益自信,已有将其影响力进一步延伸到太平洋水域之势,并有可能孤立此区域的岛链网络,割裂美国一手打造的第二岛链对华包围圈,从而缓解中国地缘政治困境。
澳、新两国是美国在该地区最重要的合作盟友,而中国在南太平洋岛国地区的安全伙伴似已形成。太平洋岛国地区在澳新对外布局中举足轻重。据统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该地区的援助就占外部援助的55%,而2013年以来,除巴布亚新几内亚外,太平洋岛国地区与中国的双向贸易已超过澳大利亚。现在所罗门群岛与中国的双向贸易占所有贸易的46%,对于所罗门群岛来说,伐木业一直是所中经贸关系的重中之重,所罗门近9成木材的出口目的地为中国。所中紧密的经贸关系,辅以2018年两国建立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让美国如鲠在喉。
拜登政府考虑到美国在南太平洋地区影响力不足,十分注重与盟友和伙伴国的合作。现在,美国以恢复在所罗门群岛已撤销29年之久的大使馆为标志,大张旗鼓地整合国内力量,采取全政府方式,与太平洋地区国家在国防、基础设施、海上安全、卫生、教育、气候变化、备灾等领域进行长期合作。有了计划,还需要帮手。美国国会正在酝酿的《荣誉大洋洲法案》和《战略竞争法案》,明确要求美国国务卿考虑与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三国合作,制定未来参与太平洋岛屿的发展计划。这样,美国与澳、新两国联手,防止在南太平洋地区出现拍偏向中国的经济或安全“助手”。
综上所述,美国为留在太平洋岛屿地区找到了深入插足的理由,意欲重拾影响力。从美国在所罗门保持存在的轨迹来看,所中携手并不是突发事件,而是“美国丢弃,中国援手”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个面积为2.84万平方公里、人口60万的太平洋岛国由于长期被美“忽视”而产生的自主选择。面对外界猜疑,所罗门群岛总理梅纳西·索加瓦雷坦言,协议“不会对我们地区的和平与和谐产生不利影响或破坏”。实际上,所罗门与澳大利亚已签署一份安全协议,而《框架协议》则是所罗门政府对本国安全事务的补充,西方不必夸大其战略安全作用。
进入21世纪,世界历史整体发展呈现出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多极化格局更加明显的趋势,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如何顺应历史潮流,把握历史机遇,推动可持续发展,是每一个国家都面临的重大课题。其中,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发展海洋事业,已经成为世界沿海各国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也不例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经历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两个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海洋发展,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海洋发展观,使我国的海洋事业从“富起来”进入到“强起来”的新时期。
习近平曾深刻地指出:“只有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才能透视出历史运动的本质和时代发展的方向”。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视角学习和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海洋发展观。
一、习近平新时代海洋发展观的内涵
习近平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新时代海洋发展观,归纳起来就是:一个总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个原则——国内国际统筹、陆地海洋统筹;两大任务——建设海洋强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一个基本路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
一个总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的系列讲话指出,海洋不仅“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而且“关系国家兴衰安危”。我国海洋事业的近期目标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远期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即是说,发展海洋事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或缺的内容。
两个原则——国内国际统筹、陆地海洋统筹。习近平提出发展海洋事业需要遵守的两个原则:其一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各国人民的命运从未像今天这样紧紧相连”,只有综合考察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才能正确谋划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大局。其二是陆地和海洋统筹。“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只有统筹谋划陆海资源配置、产业布局,才能使陆地、海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两大任务——对内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对外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关于海洋强国战略,主要体现在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重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重视海洋科技的创新、重视海洋维稳维权等方面。上述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个整体,是海洋强国的主要内容。关于倡导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2013年3月习近平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2019年6月习近平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即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将海洋变成为全人类共享的和平之海。可见,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海洋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基本路径——海上丝绸之路倡议。2013年习近平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即加强海上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亚洲海洋合作机制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环保、灾害管理、渔业等各领域合作,使海洋成为连接各国的和平、友好、合作之海。
总之,习近平新时代海洋发展观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新中国海洋发展思想的继承与创新。
二、习近平新时代海洋发展观是世界海洋历史演进的产物
在古代,由于科学技术落后的局限,世界各个陆地被海洋所分割隔绝,汪洋大海成为人类活动和交往的最大障碍。直到15、16世纪后,资本主义萌芽在西欧兴起,西欧沿海国家开始向海洋发展,人类历史进入了具有重大转折意义的大航海时期。西欧沿海国家利用滨海的位置,借助海洋商业或海上军队,通过海路抢占殖民地,开拓世界市场,以满足资本主义的发展需求。自15、16世纪至19世纪,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等国先后崛起成为海洋强国,其中,英国被称为“日不落帝国”,成为公认的世界霸主。到20世纪初,美洲的美国、欧洲的德国与亚洲的日本,也以建立和扩充海上力量为先导,进入了海洋大国的行列。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美国采用马汉的海权论,迅速发展成为海权和陆权兼备的大国,并逐步确立了“一海两洋战略”。一海,即对加勒比海及南美洲海域实施控制战略,将其变成美国的“内海”。两洋,即太平洋战略和大西洋战略。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实现了从海权大国向海权强国的转变。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美国海上力量和综合国力全面提升成为世界超级大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海洋霸主,在战后的冷战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战后世界各沿海国面海发展的热潮有增无减,提出向海洋进军的口号,纷纷将海洋发展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制定海洋开发战略和长远规划,细化相关政策,完善有关法律,全面向海洋进军。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一个明显的轨迹,就是由内陆走向海洋,由海洋走向世界,走向强盛”。这是对世界海洋发展历史经验的高度归纳与概括。习近平的新时代海洋发展观正是基于对世界海洋发展历史的这种深刻的认知,是遵循世界历史发展规律和大趋势的产物。
三、习近平新时代海洋发展观是中国海洋历史演进的产物
中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早在汉唐时期,中国就已成为东亚文明的中心,海洋活动十分频繁,海洋渔业、海洋航运、海洋贸易十分活跃。海洋贸易的发展,催生了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宋元时期,指南针运用于航海,使海上丝绸之路更加繁荣,中外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明代前期永乐帝和宣德帝对远航行动的大力支持更是成就了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在古代中国和世界航海史上留下了最绚烂的一页。
明朝中后期至清代中期,均采取了海禁政策,其实质无异于闭关锁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自近代以来长期处于“有海无防”的状态。海权的缺失使我国在从鸦片战争到抗日战争期间屡遭败仗,举步维艰。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一提到边海防,就不禁想起了中国近代史。那个时候,中国积贫积弱,处于任人宰割的地步,外敌从我国陆地和海上入侵大大小小数百次,给中华民族造成了深重灾难。这一段屈辱历史,我们要永志不忘”。
新中国成立后,海洋事业与国家整体事业同步发展,也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转变。建国前后,毛泽东首先着力加强中国海防能力,同时也着重建构海洋产业、设立海洋事务部门,为发展海洋事业奠定了基础,使中国的海洋事业“站了起来”。改革开放后,在“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指导下,中国对外全面开放,中国的海洋事业在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上安全三方面齐头并进,海洋事业和国家整体事业一起迎来了“富起来”的新时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和任务,及时将我国的海洋发展战略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当前在习近平海洋发展观的指引下,我国正在继续围绕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而奋斗,迎来了迈向海洋强国的新时期,这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需要,也是中国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
四、结论
综上所述,习近平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统筹陆地与海洋两个方面,顺应世界海洋史、中国海洋史的发展趋势,创造性地提出了包含“一个总目标、两个原则、两大任务、一个基本路径”的海洋强国思想,形成了系统完整的新时代海洋发展观。这是习近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高屋建瓴进行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是大时代、大格局、大战略、大智慧的体现,是我国实现海洋强国,进而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指导思想,也是引领世界海洋事业发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指导思想。
2022年6月3日,欧盟理事会正式宣布了针对俄罗斯的第六轮制裁方案,其中包括欧盟成员国内部一直争议不断的对俄石油进口禁令。此次石油禁令的达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各成员国经过数轮谈判拉锯相互妥协的结果。石油禁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在对一些成员国实施临时豁免措施的基础上禁止海运进口俄罗斯石油,并通过保险禁令和金融禁令配合实施,以力求石油禁令效果的最大化。此项禁令不仅将重塑欧盟、俄罗斯的能源进出口格局,还将对全球政治经济局势产生深远影响。
一、欧盟对俄石油禁令的达成经过
2013年以来,欧盟27个成员国均为能源净进口国。各成员国对能源进口依赖程度差异较大,使得成员国内部在此次制裁俄罗斯能源进口措施上存在严重分歧,进而造成此次石油禁令久议不决的局面。由于欧盟理事会的制裁决议通常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因此从全部禁运到部分禁运,欧盟成员国经过近一个月的艰难谈判才最终达成此项“缩水版”的石油禁令。
具体而言,5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计划对俄罗斯石油进口实施全面禁运,禁运范围包括通过海上运输和管道运输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并计划在六个月内逐步停止进口俄罗斯原油以及在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俄罗斯石油产品。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对俄石油进口依赖程度不同,该方案一经提出,立即遭到匈牙利、斯洛伐克、捷克、希腊、马耳他、塞浦路斯六国的反对:匈牙利、捷克和斯洛伐克对执行禁运的时间持不同意见;而希腊、马耳他和塞浦路斯则在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运输俄罗斯石油方面存在顾虑。为了进一步争取这六个反对国家的支持,5月6日欧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计划:为解决希腊、马耳他和塞浦路斯三国对于其航运公司的担忧,欧盟计划在禁止欧盟航运公司运输俄石油前,把执行禁令的过渡期由一个月延长至三个月;同时将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实施对俄石油禁运的时间推迟至2024年。
然而在5月16日的欧盟外长会上,匈牙利外长西雅尔多·彼德仍“出于经济考虑”提出了反对意见。由于欧盟委员会的制裁提案需要27个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匈牙利的反对使得第六轮制裁计划停滞不前。此后经过近半个多月的艰难谈判,5月30日在欧盟特别峰会上,欧盟委员会再次做出让步,将“全面禁油”改为“部分禁油”,并对匈牙利、斯洛伐克和捷克实行有限豁免。虽然匈牙利政府仍然认为此方案没有满足其全部诉求,但最终还是同意了该项提案。欧盟理事会随即在6月3日正式宣布对俄实施石油制裁。
二、欧盟对俄石油禁令的主要内容
石油禁令作为欧盟对俄第六轮制裁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欧盟各成员国权衡利弊的“折中方案”,该禁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面,禁令对石油进口作出限制。欧盟决定自6月3日起对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进口实行禁运。为了更有序地逐步停止俄罗斯的石油进口,海运原油的现货市场交易和现有合同的执行将在禁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得到允许,石油产品的交易和执行将在禁令生效后的八个月内得到允许。此外,禁令规定对俄罗斯有特殊管道依赖关系的成员国可以享受临时豁免,继续接收通过管道输送的原油,直到欧盟理事会另有决定。但是,禁令规定了受益于这一豁免的成员国不能将原油和石油产品转售给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
另一方面,禁令对石油运输服务作出限制。禁令规定经过6个月的缓和期后,欧盟运营商将被禁止为俄罗斯石油运输提供保险和融资。此项禁令特别针对通过海上航线运输的原油和石油产品,旨在全面阻止俄罗斯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石油。在保险方面,欧盟和英国达成一致,拟禁止为运输俄罗斯石油的船舶投保,将俄罗斯排除在至关重要的伦敦劳合社市场外,此举将大幅限制俄石油出口能力。贸易商和船主也纷纷表示,由于巨大的成本风险,几乎没有公司愿意用没有保险的油轮运输石油。在融资方面,第六轮制裁方案将俄罗斯最大的贷款机构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列入制裁名单,这将大大削弱俄罗斯石油行业的融资能力。
三、欧盟对俄石油禁令的深远影响
此次欧盟对俄石油禁令将给俄罗斯能源出口格局、欧洲能源进口模式以及全球政治经济局势带来如下影响:
首先,禁令将改变俄罗斯能源出口格局。国际能源机构统计显示,2021年,欧盟从俄罗斯进口了价值480亿欧元的原油和230亿欧元的石油产品。俄罗斯出口欧洲国家的石油在俄罗斯出口石油总量中占比超过40%。欧盟对俄石油禁令推出后,俄罗斯必然寻求其他替代市场,如亚洲市场,以弥补来自欧盟禁令的损失。事实上,俄乌战争爆发后,印度便向俄罗斯采购了大批石油,俄罗斯也增加了对中国的石油出口。未来预计亚洲国家在俄罗斯能源出口体系中的重要性将有所提高。
其次,禁令将影响欧洲能源进口模式。石油禁令出台后欧盟急需寻求新的石油来源地。中东国家以及美国的石油基础设施完善,或将成为欧洲国家进口石油的首选。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凭借页岩油技术成为了世界第一大石油出产国,但较高的石油成本价格限制了其对欧洲市场的开拓,该项禁令出台后欧洲各国势必会加强与美国之间的能源合作,美国石油海外市场开拓将获难得机遇。
最后,禁令将增加全球不稳定因素。一方面,欧盟对俄石油禁令将进一步推高国际石油价格,扰乱全球供应链市场,世界原材料价格随之攀升,进而将导致全球消费品价格升高,各国人民的生活成本将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俄罗斯与西方国家关系将进一步恶化。冷战以来,俄罗斯与西方国家之间的能源合作关系十分紧密。随着欧盟不断颁布对俄能源禁令,俄罗斯与欧盟国家的经济合作关系将被进一步削弱。俄罗斯外交部近日表示,其将对相关制裁予以反制,这也意味着全球政治经济局势将遭到进一步破坏。
据新华社报道:韩国国家情报院5月5日宣布加入北约合作网络防御卓越中心(CCDCOE),代表韩国参与该中心的培训和研究活动。至此,该机构共有正式会员国32个,其中有包括韩国在内的5个非北约成员国。北约合作网络防御卓越中心成立于2008年5月,是北约回应爱沙尼亚国家网络遭攻击事件的产物。据称,该机构在网络攻击、防御训练、战略政策研究等网络安全领域拥有最强力量。
韩媒对加入行为表述为“(韩国)并非加入真正的北约”,而是其下设的网络防御中心,并称“这是对韩国网络能力的认证”,同时也称韩国为该机构的“贡献国”之一。随着正式加入该机构,韩国日后将参与由北约主管的网络安全协同训练和政策研究等活动,韩国在相关网络政策讨论过程中的发言权也有望扩大。
韩国国情院在此时宣布加入北约网络防御中心,这也可以理解为是新的执政意志的体现。韩国当选总统尹锡悦将于5月10日正式就任,这位以微弱优势赢得竞选的保守党总统候选人,在选举时曾提出“亲美”、对朝“先发制人”以及中韩关系要“互相尊重”等口号。韩国这一行为,不免对东北亚局势产生影响。
韩国加入北约网络防御中心,可以看作是尹锡悦“兑现竞选承诺”的表现。尹锡悦在竞选期间多次提及“亲美”是其外交安保承诺的核心内容。他承诺,新政府要恢复韩美同盟的信任及再构建,力争打造韩美同盟为“全方位战略同盟”关系。此后,尹锡悦在当选后随即与美国总统拜登通话,而拜登也将于5月下旬开启先于日本的访韩外交日程。可见,韩美之间的高层互动和合作已经成为未来韩国关系的重要外交安保内容。韩国新政府预计会继续加大与美国在芯片、人工智能、动力电池等产业的合作,力争实现韩国经济跻身全球科技强国之列的目标。因此,尹锡悦在对内兑现竞选承诺的同时,更将“亲美”定位为新政府的外交主基调。这体现了新任总统的对内、对外承诺,为总统个人“言出必行”的形象打造和今后新政府的内政外交做好铺垫与准备。
不过,韩媒宣称的加入北约网络防御中心而非北约的说法,实属欲盖弥彰之举。尹锡悦在竞选期间承诺“追加部署萨德”曾引发中韩两国各界的热议,而韩国选举委员会于5月3日宣布的包括“六大促进方向和110个内部施行课题”在内的新政府施政课题中却去除了相关内容,但两天后韩国国情院却突然宣布加入北约防御中心,这种影响中韩两国关系的行为十分危险。尹锡悦提出的“相互尊重”的中韩关系,需要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前提之下才有可行性,不能在采取威胁对方国家安全、损害别国利益行为之后还一味要求“互相尊重”,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今年是中韩两国建交“三十而立”之年,如何让中韩两国关系持续稳定长久发展,值得思考。
韩国加入北约网络防御中心,还需警惕由此引发东北亚地区的局势动荡。尹锡悦不论是其竞选时提出的“先发制人”,还是现在加入北约网络防御中心,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周边国家的反应。尹锡悦政府在主张朝鲜应“完全无核化”的同时,却不断加深与美国的合作,使得半岛和东北亚地区局势不断在跌宕起伏中回旋。
韩国重视韩美同盟并将其放在外交安保政策的首位,但不能以牺牲周围其他国家的安全利益来实现其“盟友之约”,毕竟中韩两国才是搬不走的近邻。
9月15日至16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撒马尔罕举行。这将是继2019年6月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后的首次面对面峰会。此前两届峰会分别以线上和混合形式在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举行。前印度驻哈萨克斯坦、瑞典和拉脱维亚大使阿肖克·萨詹哈尔(Ashok Sadzhanhar)特别撰文强调了此次峰会的重要性,并对会议形势作出了研判。
萨詹哈尔将领导人是否亲自到场参会看作一个重要的风向标。他指出,目前还不清楚除了同为本组织成员的三个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领导人之外,还有哪些领导人将亲自参加这次元首理事会。最有可能出席的是伊朗领导人,因为这是其成员国资格获批后举行的第一次峰会,伊朗已为此努力多年。此外,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的官方声明,但萨詹哈尔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莫迪总理将亲自到访乌兹别克斯坦参加此次峰会。回顾过去,莫迪总理出席了自2015年以来的所有上合组织峰会。其次,在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的领导下,乌兹别克斯坦已成为印度在中亚地区最重要的经济、安全和战略伙伴。莫迪和米尔济约耶夫互动密切、相互理解,结下了深厚的个人友谊。两国元首互访频繁,米尔济约耶夫曾于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两次访问印度,莫迪也分别于2015年7月和2016年在出席上合组织峰会期间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对印度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原因有三。第一,乌兹别克斯坦是与阿富汗接壤的三个中亚国家之一。阿富汗已成为印度和该地区的巨大安全威胁,塔利班为大量恐怖组织提供了避风港。乌兹别克斯坦作为阿富汗最大的电力供应国,享有经济信誉,并积极与该国保持接触。乌兹别克斯坦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让塔利班相信,如果它希望得到全球外交承认,就应该确保激进组织不在该地区及其他地区从事恐怖活动。阿富汗现任领导班子还须走向代议制政府,并确保妇女、女童等少数群体的安全和权利。第二,乌兹别克斯坦在促进与中亚的连通性以及恰巴哈尔港和国际南北运输走廊的运营方面也发挥着核心作用。第三,印度将在于乌兹别克斯坦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上正式就任下一年的轮值主席国。
萨詹哈尔认为对于俄中两国来说,此次峰会重要的目的之一在于发出两国并未被孤立的信号。他预测此次元首理事会将是“高朋满座”的景象,俄中巴领导人都将亲自到会。对俄罗斯而言,普京希望借此次峰会巩固其在中亚的影响力,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俄罗斯在中亚的影响力一直在下降。对中国而言,中亚对中国及其旗舰项目“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在最近几个月显著增加。在乌克兰危机之后西方对俄罗斯实施了严厉制裁,通过俄罗斯向欧洲运送货物的路线受到了阻碍。乌兹别克斯坦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性大大增加,预计明年将开通延迟已久的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铁路,以及连接中巴经济走廊的铁尔梅兹-喀布尔-白沙瓦铁路。此外,萨詹哈尔指出上合组织一直被认为是由中国驱动的。因此,中方领导人到场出席合情合理。俄中领导人还将重申2月4日在北京冬奥会上宣布的“无限制”伙伴关系。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两国与美国和西方的冲突现在已经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突出。巴基斯坦总理谢里夫也可能到场出席,他需要减轻自己目前面临的国内压力,巴基斯坦希望在上合组织中成为地区舞台上有影响力的参与者。
萨詹哈尔表示,如果普京出席,很可能会与莫迪举行双边会晤。这将是印方尝试了解俄罗斯在乌克兰未来目标,两位领导人携手规划双边合作未来方向,特别是在国防和能源领域的宝贵机会。而印中领导人会晤只有在中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举行,因为印度不太可能提出双边对话的要求。由于没有迹象表明中国愿意放松其在实际控制线上的“扩张主义政策”,因此最高级别的双边会议能否产生任何重大的积极成果仍存疑。然而,莫迪可以借此向中方领导人传达印度在边界问题上的强烈而坚定不移的观点。由于一系列国内因素和双边考虑,莫迪和巴基斯坦领导人谢里夫不太可能举行会晤。目前,谢里夫的领导地位摇摇欲坠,尚不清楚他能在位多久。在这种情况下,印巴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谅解的有效性与寿命都显然有限。
最后,萨詹哈尔对印度在上合峰会的外交成果作出展望。莫迪总理将利用在撒马尔罕的机会,推进印度与伊朗在国际南北运输走廊(INSTC)和恰巴哈尔港的合作以及双边战略和经济方面的伙伴关系,并将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三国领导人展开磋商,抓住加强双边和地区关系的新机遇,从而推进印度与这些国家的多方面关系。借此次峰会之机,印度将深化与多个上合组织成员国的伙伴关系,促进其在该地区的战略、安全、政治、经济和商业利益。
马德里峰会标志着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重新重视北约组织设立目标——集体安全。即使是一直避免与俄罗斯正面对抗的土耳其和匈牙利,也没有反对其他北约成员国加强内部团结的强烈意愿。同时,马德里峰会也宣告1997年签订的《北约-俄罗斯关系文件》(NATO-Russia Founding Act)成为历史。该协议将俄罗斯定位为“战略伙伴”(strategic partner),并致力于在后苏联时代加强北约与俄罗斯的合作。目前,北约将重新将俄罗斯视为“对北约成员国安全,乃至欧洲-大西洋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最大威胁”。因此,北约对俄政策事实上已经从有克制的防御转向“积极防御”(forward defense),即绝不允许在俄罗斯的攻击中失去任何一寸领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北约成员国承诺尽快将国防开支提高到本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其中一些主要成员国已经达到这一财政指标;同时,北约成员国进一步增加军备:在欧洲永久部署包括核武器在内的美国军备。例如,比利时、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空军具备由“F-35”隐形战机运载“B61-12”核弹的能力。显然,支持欧洲战略自主的法国不满于德国积极购买美国隐形战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德国的行为意味着德国将长期采取核遏止战略,增强欧洲的安全力量。又如,美国国防部在持续增加预算,扩大在英国的军火库规模。
北约防御战略的转变,并不意味着重新回到冷战时期的两极对峙格局,北约面临的问题已经与冷战时期截然不同。第一,在地理层面,北约在过去三十年吸收的成员国数量比冷战时期多了一倍,“门户开放”政策不但增加集体防御负担(例如黑山这类小国并不能为北约提供足够的防御力量),还在客观上扩大与俄罗斯邻近甚至接壤的区域。俄罗斯在瑞典和芬兰宣布加入北约后保持相当的克制,而北约也需要接受吸纳这两个国家与俄罗斯有1300千米的边界。第二,在组织职能层面,《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作为北约成立的核心条款,其“武力攻击”概念留有相当大的解释空间。很多成员国要求将网络攻击或者外层空间的攻击也一并解释为武力攻击,以便降低触发该条款的门槛。第三,在战略层面,北约确认俄罗斯为“最大安全威胁”时,附带将中国作为“系统性挑战”。中国并不在《北大西洋公约》涉及的地理范围内,但是在美国的坚持和法国的默许下,北约承认中国在欧洲的基础设施及通讯网络投资影响欧洲网络安全;美国在印太地区的盟友韩国、澳大利亚及日本不属于北约成员国,却仍受邀出席马德里峰会,表现出北约对中国的警惕。
俄乌冲突下,面临上述问题的北约能否长期存续?跨大西洋共同体的存在,不是因为北约组织,而在于北约成员国支持乌克兰。如果俄罗斯军队突破黑海出海口,那么即使没有北约,邻近国家仍会自发组成防御联盟。目前,北约的集体防御作用仍然限制在监测交战区活动上,具有一定脆弱性:一旦俄乌冲突局势恶化,或者北约内部分歧增加,或者美国将战略重心转移到亚洲,那么北约将难以发挥足够的防御能力,进而面临崩溃。
对法国而言,应当加强欧洲防御(尤其是核武器),并重新考察战略自主与北约的关系;但也要拒绝将俄罗斯和中国视为对其造成安全威胁的同盟。随着瑞典和芬兰加入北约的前景逐步明朗、美国对加强欧洲防御的鼎力支持,北大西洋合作的环境日趋完善,法国最好暂缓建立欧洲独立防御机制的长期目标。
日前,美国总统拜登在沙特阿拉伯吉达与九个中东国家领导人会晤,指出中东国家应当在“卷土重来的冷战”(revived Cold War)中选择与美国共同对抗俄罗斯与中国。然而,即使拜登同时强调伊朗核安全问题,也并未引起上述中东国家的兴趣。
在会议上,拜登表示,即使美国已经从中东地区撤军,也不会使该地区留下权力真空,导致俄罗斯、伊朗和中国的任何一方力量趁虚而入。事实上,拜登并未对中东国家作出新的承诺:一方面,他仅是重复中东地区的“安全红线”是决不允许伊朗拥有核武器;另一方面,他并未回应约旦国王阿卜杜拉二世(Abdullah II)在会前提议建立一个美国支持的“中东版北约”的计划,也没有重复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在海湾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向六国领导人作出的安全保障承诺,即美国绝对可以保障海湾国家的安全。相反,拜登有意回避奥巴马在2015年的承诺,只确认美国将保证海湾国家(当时与会国有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卡塔尔、巴林和阿曼)可以自行抵御外国攻击。此外,拜登甚至向沙特阿拉伯没有提及美国政府已经解除向沙特阿拉伯运输进攻性武器的禁令,或是美国白宫反对的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出售F-35战斗机的计划现状。
拜登此次访问中东是否能促使海湾国家(美国盟友)及非海湾国家(伊拉克、约旦和埃及)倾向美国,仍有待观察。
目前而言,上述国家并没有回应美国在俄乌冲突爆发后积极输出的“新冷战”观点,而是选择中立,甚至扩大与中俄的合作力度。
具体而言,中东国家作为世界重要的石油产品出口国,拒绝同美国及欧洲国家对俄罗斯实施制裁,反而与同为主要石油产品出口国的俄罗斯进一步合作以维持石油价格。沙特阿拉伯国王萨勒曼·阿卜杜勒(Salman bin Abdulaziz)6月16日访问俄罗斯时甚至将俄沙关系形容为“与利雅得一样火热”。在伊朗问题上,拜登提出的外交解决方案并未使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及巴林的鹰派领导人满意。该三国最为支持对伊朗采取军事行动,近年来一直持续地秘密参与以色列与美国部署的对伊防空系统。如果美国已经穷尽对伊朗的和平手段,那么美国、以色列及上述三国合作的防空系统将在未来的军事冲突中发挥重大作用。
美国及其盟友担忧,俄罗斯可能在俄乌冲突进行的过程与北约成员国产生正面冲突。这一可能性使美国必须在支持乌克兰和避免大国战争之间实现战略平衡。专家团队预测了四种可能导致俄罗斯与北约局势恶化的情境。下列四种情形可能同时出现:
第一种情形是北约与俄罗斯之间逐步升级的相互遏制(escalation spiral),随着北约国家对俄罗斯的制裁以及对乌克兰的支援,该情形早已出现。尽管如此,在这一情形下双方倾向于发动多轮非热战(non-kinetic)的报复措施,而非直接开始热战。
第二种情形是俄罗斯先发制人与北约开展正面冲突。这一情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北约成员国面临国内外政治压力,加强对俄乌冲突的干预力度;(二)北约东部地区部署远距离攻击性武器;(三)大量北约成员国志愿者介入俄乌冲突;(四)俄罗斯在战场受到重创。在这种情形下,俄罗斯将会从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对北约开展正面冲突。目前,专家并未发现俄罗斯存在这一趋势。
第三种情形是俄罗斯拦截北约对乌克兰的支持。这一情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北约开始向乌克兰提供更具杀伤力的武器;(二)俄罗斯认为切断北约攻击线对取得其军事目标非常重要。由该种情形导致冲突的可能性最高,因为北约已经向乌克兰提供大量的援助,然而,俄罗斯的行动表明,拦截北约武器输送的必要性较低。
第四种情形是俄罗斯国内局势动荡。无论民众游行示威的动机是反战还是抗议经济衰退,俄罗斯都倾向于将其视为北约颠覆其国家政权的结果,进而对北约开始非热战反击,例如网络攻击、煽动北约成员国民众扰乱本国局势等。这一情形的可能性也很低,俄罗斯国内政局稳定,虽有一定骚乱,但是远未达到扰乱国内局势的程度。
专家认为,考虑到乌克兰长期被俄罗斯视为其国家安全的重心,在俄罗斯难以迅速推进战线的情况下,与北约开展正面冲突的可能性不容忽视。根据上述分析,美国需要在战略规划上注意以下原则:首先,与其他北约成员国持续告知俄罗斯,北约没有直接介入俄乌冲突的计划,更无意推翻俄罗斯政府,以减少俄罗斯对北约的认知错误;其次,在北约东部地区增强防御力量,但同时也必须审慎地部署针对俄罗斯的远程攻击系统;再次,尽可能将北约境内用于军事支援乌克兰(武器输送、士兵训练等)的设施分散化、隐蔽化,提高俄罗斯直接摧毁该类军事目标的成本;最后,美国与北约成员国必须在与俄罗斯的紧张关系中掌握主动权,不要在俄罗斯作出反应后再被动思考对策。
在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中,使用武力往往意味着非理性以及零和博弈思维。俄乌冲突爆发就体现了这两个特征,这场持续近半年的区域冲突不仅是俄罗斯与北约地缘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还是俄罗斯向西方意识形态发起的正面挑战。俄罗斯的外交思想长期以来具有浓厚的“大俄罗斯”倾向,即通过碎片化的史实串联形成公开反西方的多极叙事:一个“伟大的俄罗斯”必须对抗西方的各类侵略,而斗争至今从未停止。
欧盟对俄欧矛盾的态度与俄罗斯形成鲜明对比:俄乌冲突爆发数月以来,欧盟仍然未能形成反对俄罗斯的统一力量,部分国家如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等国制裁俄罗斯的意愿不如其他欧盟国家强烈;即使欧洲民众普遍认为应当支持乌克兰,但随着能源、粮食和经济问题日益严峻,专家认为民众可能也开始逐渐妥协。由此可见,如果欧盟未能重视俄乌冲突蕴含的深刻的意识形态矛盾,则自然无法长期抗衡俄罗斯。欧盟及各成员国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欧洲乃至世界的长期和平,克制短期的物质需求。换言之,为了有效应对俄罗斯带来的安全挑战,欧盟不能简单地修补崩解的旧秩序,而要考虑建立包含欧盟战略自主、欧洲地区和平稳定等内容的新秩序。
这样的新秩序,考虑到业已持续数世纪的“俄罗斯-西方”二元叙事,可能会像雅尔塔体系一样具有强烈的对立色彩。一方面,俄乌冲突动摇了北约在欧洲的安全秩序,使俄罗斯成为西方国家对外战略上的“头号敌人”并受到多领域制裁,在这种国际环境下,俄罗斯难以快速修复外交关系、振兴经济与科技产业。另一方面,西方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缺乏有效手段遏制俄罗斯的安全威胁,只能采取务实手段,建立全面而具有约束力的地缘政治、外交与安全框架。
短期而言,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和平谈判结果将是直观体现欧盟是否能够认识到、是否愿意直面俄欧意识形态冲突的佐证。虽然美国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俄乌冲突削弱俄罗斯的政治与经济实力,但是欧盟直接接壤俄乌两国,更重视维持“均势”,即防止俄罗斯过于强大以破坏俄罗斯与欧盟(及其他欧洲国家)稳定的共存秩序。最后,专家为欧盟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争取为俄乌谈判建立开放、客观、和平的平台,二是对俄罗斯采取“零信任”外交模式,强调欧盟价值观而非意识形态上的力量平衡。
事实上,西方国家内部一直对俄乌冲突走向存在两种相反的预期,自然导向截然不同的对乌政策。今年入夏以来,乌克兰逐渐失去东部地区,使对乌克兰持悲观预期的比例有所增加。这一观点认为,乌克兰因伤亡惨重、物资匮乏,国家濒临崩溃,因此西方国家应当促使俄乌两国进行和平谈判。乐观预期则相信乌克兰能够顶住压力,因为俄罗斯损失的重型武器比乌克兰更多,又缺乏乌克兰那样丰富的武器来源。这一观点认为以乌克兰让步换取的和平谈判意味着为未来欧洲的安全埋下隐患,因而支持西方国家短期内增加对乌克兰的军事援助,以尽快结束武装冲突。
专家认为,第二种预期更贴合俄乌冲突的目前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一方面,尽管俄罗斯在乌克兰东部取得重大进展,从宏观角度看,俄乌控制线却自今年四月以来并未出现几十公里的明显变化,显然双方都业已因为消耗巨大而陷入僵持状态。另一方面,在西方国家的支持下,乌克兰具有更多优势。第一,乌克兰的军备资源更充足。根据军事网站Oryx对双方武器折损的分析,俄罗斯目前约损失多于乌克兰四倍的坦克及五倍的装甲战车,在乌克兰境内的补给线也遭到一定破坏。在面临西方国家制裁的情况下,俄罗斯只能向伊朗等军工生产能力较弱的国家购买军备或自行生产。第二,乌克兰的军民伤亡大于俄罗斯,但是动员后的潜在服役人员更多。尽管俄乌官方均未公布伤亡情况,但外界普遍认为双方平均每天的人员伤亡数量均有数百人,而乌克兰一方更为惨重。从两国体量看,乌克兰人口仅为俄罗斯的三分之一,却具备强大的动员能力。今年二月底,乌克兰立即禁止大部分18-60岁男性公民离境,确保大量预备服役人员;同时,乌克兰国防部长奥列克西·列兹尼科夫(Oleksii Reznikov)称,乌克兰已经通过调动边防、公安等多部门人员,形成100万人规模的机动武装部队。俄罗斯目前只有放宽入伍年龄限制、增加服役补贴等间接扩军措施,故短期内将不会大幅扩大军队规模。第三,乌克兰具有更强大的战斗决心。俄罗斯国内民众普遍支持本国行动,而随着西方国家制裁不断生效,民众立场可能出现变化。
综上所述,乌克兰仍具备一定的优势,西方国家和乌克兰自身都可以乐观看待俄乌冲突的发展趋势。但是这种乐观建立在“谨慎行事”的物质基础上,即西方国家不能为短期利益而动摇持续支持乌克兰的路线。
多数西方国家已经对俄乌冲突的走向达成共识:发展成长期武装冲突,最终,俄罗斯国力衰弱,被迫接受北约与乌克兰提出的和平停战要求。尽管主流意见认为俄罗斯与美国都有意避免将俄乌冲突进一步恶化,但是双方控制局势的能力实属有限。一方面,从作战动机来看,留给外交途径解决冲突的空间甚小:美国需要避免乌克兰失败,那么可能会加大对乌克兰的军事支援或直接参战;而俄罗斯则会在国家安全受到重大威胁如美国直接参战时,使用核武器。另一方面,从战略来看,双方可能都认为只有在军事上压制对方,才能争取实现和平。
俄乌冲突下,美国等北约国家、乌克兰和俄罗斯的三方作战目标不断升级,使得任意一方妥协的可能性下降,进而增加局势恶化的风险,例如北约直接参战、至少一方使用核武器等。美国早在俄乌冲突爆发时就明确表示,北约向乌克兰输送武器、对俄罗斯实施各类制裁的最终目标,是将俄罗斯削弱到无法对邻国产生安全威胁。另外,美国极力渲染俄罗斯“战争罪犯”形象的同时,也将自己的国际声望捆绑在俄乌冲突上,故难以接受乌克兰失败。乌克兰的战略目标与美国相近,并随着冲突持续从要求俄罗斯归还俄占领土,增加到归还克里米亚地区。俄罗斯多次坚决反对北约东扩,但目前对乌克兰东部及南部领土的占领事实,似乎侧面反映俄罗斯除了“中立化乌克兰”以外,还有强化地缘影响力的战略目标。
目前而言,武器输送、情报交换和军事培训,已经使美国等北约国家深度参与俄乌冲突,如果美国决定冒险直接参与战争,也具备现实动机:第一,美国需要集中精力在印太地区与中国进行战略竞争;第二,俄乌冲突陷入僵局,乌克兰方面仍处于劣势,美国需要进一步增加军事帮助(例如直接参战)确保乌克兰不会失败;第三,俄乌冲突以来持续的军事损耗,以及次生的全球性粮食、能源危机,已经造成美国国内及欧洲地区的政治波动,美国自然倾向于尽快结束战争、平息矛盾。当然,俄罗斯也可能以攻击北约国家迫使美国参战,例如:武力切断波兰或罗马尼亚向乌克兰进行武器输送的补给线、直接攻击北约军事设施或军队、对欧盟开展成规模的网络攻击。
俄罗斯在现阶段没有通过使用核武器、扩大增兵等方式恶化局势,尽管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今年七月称其“尚未采取任何过激手段”暗示了这一可能性。显然,如果北约国家直接参战,则将实质性扭转俄乌双方的力量平衡,还反而使俄罗斯面临被侵略的危险,那么俄罗斯极有可能使用核武器,至少也会以核武器相威胁。除此之外,如果已经无核化的乌克兰已经能够独立打败俄罗斯(至少俄罗斯不再确信能击败乌克兰),或者俄乌冲突已经无法通过外交手段解决,那么俄罗斯也可能进行威慑,以避免被未来可能加入北约的乌克兰威胁。
专家认为,俄乌冲突不大可能通过谈判解决,甚至还存在相当的灾难性后果。即使各国政府能够作出较为理性的决策,战争情况下的局势发展却不能完全通过逻辑进行推测,或通过政治力量进行控制。
俄罗斯正在通过“血与铁”(blood and iron)的方式迫使法国重新审视现有的外交政策——不仅包括法国作为欧盟主要成员国的战略方针,还需要考虑到法国在印太地区乃至“南方国家”的定位。
首先来看法国在欧盟层面的政策。法国在俄乌冲突中面临法俄关系与欧盟团结的双重问题,需要将“战略自主”方针让步于欧盟内部团结。实现欧盟“战略自主”是法国长期追求的目标,即具备独立防御能力的欧洲,才能在中美竞争中为自身谋求更大利益。今年春季,法国虽然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起对俄罗斯施加制裁,并为乌克兰提供军事、经济和政治支援,但是法国仍试图与俄罗斯保持稳定的联系。同德国一样,法国此举也面临中东欧的欧盟成员国不满。这些国家倾向于将俄罗斯视为对其国家安全的重要威胁,进而支持维系以美国为主要力量的北约防御体系,而非耐心等待欧盟独立防御体系建立。法国领导层预测,尽管俄乌冲突会削弱俄罗斯的国力,但它仍会坚持通过经济、政治等非军事途径威胁中东欧乃至西欧国家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国在现阶段只能降低“战略自主”的优先级,支持加强北约力量;另一方面,法国也并不需要完全放弃“战略自主”,而可以通过设立工业-金融业项目间接强化欧盟防御设施。
其次是法国在印太地区的政策。法国需要加强同美日印澳“四方会谈”(Quad)的联系以及法国海军进攻力量,弥补其在印太地区防御力量薄弱的缺陷。法国在印太地区拥有广阔的专属经济区,却缺乏足够的军事力量。
最后是法国在“南方国家”的政策。欧盟即使在现阶段面临困境,也需要长期坚持对“南方国家”的援助。俄乌冲突爆发后,全球的“南方国家”并未同“北方国家”一样旗帜鲜明地反对俄罗斯,而是尽力避免在俄乌双方乃至“北方国家”的“中-俄或西方的二元叙事”中作出选择。其中一些“南方国家”,如印度、阿联酋等国已具备相当的国际影响力,而很多中小国家选择“第三条道路”:拒绝明确反对俄罗斯,但仍寻求“北方国家”的物质支持。这一局面加剧了欧盟维系全球外交的成本,但法国与欧盟不能因此减少对“南方国家”的投入,防止这类国家改变亲欧亲法的立场。
8月18日,在泰国访问的印度外交部长苏杰生在主题为“印度对‘印太地区’的愿景”演讲后回答提问时提到了“亚洲世纪”(Asian Century)这一概念,苏杰生承认了中国的崛起,也同样提到了印度的崛起,并认为只有当印中两国走到一起时,“亚洲世纪”才会到来,反之则很难出现。近日,前印度社会科学研究理事会东北中心副主任约书亚·托马斯教授在印度观察家研究基金会发表题为《印度如何在与中国打交道的同时保持竞争力?》的文章。他强调,印中两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印中关系的未来不仅与两国人民息息相关,而且对亚洲和整个世界都至关重要。
托马斯认为,中国有一个“主宰全球”的宏伟战略,并先印度一步意识到印度洋地区的战略重要性。自2005年“珍珠链”一词首次提出以来,中国就开始在印度周边乃至整个南亚地区筹谋规划,建立起一系列对华友好港口:东部是缅甸,南部是斯里兰卡,西部是马尔代夫和坦桑尼亚。这一链条的关键在于中国在巴基斯坦投资建设的瓜达尔港,中巴经济走廊将从那里一直延伸到中国新疆地区的喀什。随着中国对孟加拉国、尼泊尔和其他邻国投资的与日俱增,以及近年来印中边境对峙频发,印度可以日益清晰地感知到“盘踞在家门的中国龙”。托马斯客观地指出,在经济和军事实力上,印度并不优于中国;然而,他对印度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认为当前的全球地缘政治环境为印度提供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主导作用的机会。
托马斯为印度该如何兼顾与中国打交道并同邻国加强联系,保持影响力与竞争力提出四点建议。首先,印度需要了解中国对外特别是在南亚和东南亚邻国的运作体系。印度需要促进多极化趋势和民主化进程,增加自己与周边地区的联系,并扩大在周边的影响力。其次,印度需要发展一种替代中国的经济模式。尽管暂时无法在经济和军事上与中国竞争,但印度可以通过开放贸易和投资市场,为周边地区提供当前急需的发展空间,使各国最终可以在印度的技术和知识力量援助下加强自身发展。再次,印度需要实施“促进发展的外交”,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尝试:第一项为基础设施外交,通过可持续的基础设施投资,以印度在东道国的优质投资为特色。这将有助于获得公众的好感和周边国家的信任,避免失去民众或政府支持,可以考虑通过国际太阳能联盟这一平台和加强物理设施连接。第二项为公共产品外交,当受援国面临自然灾害和经济危机时,向其提供针对救灾和重建的援助将是提供非互惠救济的理想选择。不仅可以减轻当地居民痛苦,提供救援、救济,还可以提供公共物资。在这方面,印度的邻里优先政策需要得到比目前更令人印象深刻的资源支持。第三项为粮食和能源外交,正如印度在斯里兰卡持续的经济危机中的慷慨解囊那样,向邻国提供粮食和燃料的外交对于正在遭受经济危机威胁的国家的生存和维持发展至关重要。第四项是卫生援助外交,作为对外援助的重要一环,可以通过提供疫苗、医疗用品等实现。第五项是教育援助外交,通过公私合营,可以向邻国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奖学金,鼓励他们进入印度的高等教育机构就学。此外,各国互认学位也有助于促进文化外交。最后,印度需要像俄罗斯和伊朗最大限度使用本币结算那样拥有一种“南亚共同货币”来开展贸易。尽管与巴基斯坦存在紧张关系,但印度不应放弃争取大多数南亚国家支持的努力,大部分南亚国家的货币与印度卢比存在相似性。
托马斯表示,尽管困难挫折重重,但印中关系仍在继续向前发展。双方都采取了若干举措来修补和重置两国关系,并表示愿意进行更多对话。正如莫迪总理在香格里拉对话上所说,“当印度和中国以信任和信心合作,同时对彼此的利益保持敏感时,亚洲和世界将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托马斯提出,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采取新的“即时措施”为印中关系开辟一个新时代,同时帮助印度在南亚地区保持影响力。作为即将担任G20主席国且正值独立75周年之际的崛起中大国,印度必将对世界产生重大影响。印度必须利用这一机会谨慎地展开力量投射,尤其是在对华交往中。现在正是印度利用硬实力和软实力充分实现其国家和全球利益的时候,实现“印度梦”时机已到。
印度观察家研究基金会的高级研究员、曾任总理办公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处助理主任萨米尔·帕蒂尔和地缘政治分析师唐·麦克林·吉尔撰文称斯里兰卡经济危机和正在发展的南亚局势“对印度和中国在南亚的权力竞争产生了重大影响”,此时正是印度重获南亚影响力的绝佳机会。
斯里兰卡经济危机已经给该国居民带来了严重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后果。除了威胁国家稳定外,持续恶化的南亚局势可能会对中国加强在该地区战略影响力和力量投射形成阻碍。这种情况可以成为印度的宝贵机遇,在过去的几年里,印度一直密切关注且警惕着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力。印度政府现在有望通过解决中方投资所造成的混乱来展示其对南亚稳定的积极贡献,凸显其领导力。
首先,衡量一个区域外大国战略影响力的最关键指标之一是其维持双边军事演习和与区域国家展开防务合作的能力。帕蒂尔等认为中国过去十年中的崛起伴随着向周边地区投射力量和最大化其影响力的愿望。200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稳步地将其远洋行动扩展到印度洋,以扩大战略足迹。中国积极参与非洲之角的反海盗行动,在印度洋上广泛部署其核潜艇,并于2017年在吉布提建立了第一个海外基地。尽管军事能力令人印象深刻,但中国在印度洋地区,特别是在南亚地区维持强大军事存在的能力仍然受限。虽然中国已经成为该地区(主要是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缅甸)的主要武器出口国,但却未能扩大与南亚国家的军事交流及其他方面防务合作。此外,考虑到与印度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和在地缘上的接近,南亚国家(唯一的例外是巴基斯坦)也认为不公开参与可能直接破坏地区力量平衡的区域外国家的行动是明智的。因此,中国试图将其日益增长的地区军事存在转化为战略影响力、抵消印度在该地区的领导作用的企图遭遇了挫折。
其次,为树立该地区主要经济发展伙伴的形象,中国开始通过其“一带一路”倡议与南亚各国接触。斯里兰卡获得价值数十亿美元的中国投资。中方提供大量贷款,使中国企业得以在斯里兰卡承接多个关键基础设施项目,从道路、港口开发到铁路设备供应。由于缺乏透明度、可持续性和问责制保证,这些项目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但与中方关系密切的且颇具影响力的拉贾帕克萨家族却对此视而不见,为这些投资提供了广泛便利。然而,今年随着经济危机的发展,斯里兰卡的对华债务问题愈发显著。有人估计中国占斯里兰卡总债务的10%,更有甚者认为10%仍是一个保守的估计,有可能高达20%。尽管如此,面对斯里兰卡方面的一再要求,中国仍然不愿意重组斯里兰卡贷款。中国希望将尽可能多的国家纳入一带一路的范围,斯里兰卡危机对中国长期以来培养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努力是一个重大挑战。帕蒂尔等称斯里兰卡危机表明,中国政府不仅不具备提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能力,而且由于反应迟缓,在经济陷入困境时,也并非一个可靠的伙伴。这为其他国家敲响了警钟,因为该地区另外两个接受中国贷款的巴基斯坦和尼泊尔似乎也将走向类似的道路。巴基斯坦面临着沉重的债务,其中许多是中国的巨额贷款和投资,而且这些债务正在恶化。这一情况与巴基斯坦外汇储备不断减少相吻合,而此时能源进口的成本正在上升。同样,尼泊尔也面临着经济上的艰难时刻,其外汇储备在下降,而国际收支的不平衡日益加深了流动性紧缩。
最后,帕蒂尔等丝毫不掩印度和西方炒作中国债务陷阱论背后的野心,即试图将印度塑造成解决斯里兰卡危机的关键角色。斯里兰卡危机让印度得以介入并提升在斯和南亚地区影响,自2022年1月以来,印度向科伦坡提供了价值38亿美元的前所未有的经济援助(相比之下,2001-2021年间印度在阿富汗投资了30亿美元),并计划在局势稳定后提供更多援助。印度主动援助邻国的行动在该地区和世界范围内创造了对印度更积极的看法。随着中国投资接连引发经济危机,人们开始质疑中国作为该地区发展伙伴的有效性。此外,全球对中国投资的日益抵制和对其经济增长的持续怀疑加剧了这一动态,让印度处于有利地位。
帕蒂尔等强调,印度有潜力抵消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增长但仍然有限的影响力(也许不包括巴基斯坦),印度可以通过经济援助体现印度将是一个更稳定优质、以人为本的合作伙伴和替代方案。
7月25日,新当选的印度总统德劳帕迪·穆尔穆在议会大厦宣誓就职,成为印度首位来自部落地区的总统和印度历史上第二位女总统。穆尔穆成为总统的意义何在?印度联邦院印人党议员、德里大学莫提拉尔·尼赫鲁学院教授拉克什·辛哈(Rakesh Sinha)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更多与社会民主主义和共和精神等重要问题有关,而不能仅从意识形态或政治分歧层面来解读。
作者认为,这一变化突显了尼赫鲁和莫迪时代的根本区别。尼赫鲁创立了印度民主共和国,为保留与欧洲价值观的联系,面对强烈的民族主义反对浪潮,仍保留了具有英联邦色彩的一部分政治架构。而“平民出身”的莫迪抛弃了强加于印度政治进程的欧洲价值观,对他而言,政治是人民的政治。
首先,作为一名女性和部落领袖,穆尔穆具有理解和深入体验基层民主机构的特殊优势。她从一个社会等级与经济阶层存在种种不公的体制中破茧成蝶。她来自占印度人口8.6%、遍布全国的部落居民群体。自殖民时代以来,这部分社会成员一直是最被边缘化的。在1911年的人口普查前,殖民政权将部落社群轻蔑地称为“泛灵论者”(Animists)。如今,人均收入、识字率和健康指数表明这种边缘化趋势并未根本好转。除了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外,部落社群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亟待被承认并得到尊重。同莫迪政府宣布最受尊敬的民族主义部落领袖比尔萨·蒙达的诞辰纪念日为部落骄傲日(Janjatiya Gaurav Divas)一样,穆尔穆当选总统有助于部落社群民众社会地位的提升。
其次,穆尔穆的当选挑战了印度政治文化的精英统治。莫迪的领导在解构精英民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穆尔穆的当选与这一民主化进程有着内在联系。以帕德玛奖(Padma Shri award)的平民化为例,这一奖项此前是不同领域知名杰出人士的专属。自2014年以来,该奖表彰了许多成就非凡的普通人。如哈拉基(Halakki)部落的Tulsi Gowda、梅加拉亚邦的Trinity Saioo和阿萨姆邦的贾达夫·帕扬,这是对普通人为国家服务的认可。印度共和国是文明遗产和宪法义务的自愿结合。几十年来,印度一直受制于欧洲模式,并试图渐进式发展。但是,每个国家都应根据其自身人口和文化特点行事。纳尔逊·曼德拉改变了南非的政治文化,而美国花了几个世纪才选出第一位黑人总统。这是欧洲亦或说西方模式局限性的体现。自吠陀时代以来,印度丰富的民主遗产一直停留在教科书中被人遗忘的角落里。除了宪法义务之外,如果印度不能保护自己的文明遗产,共和国将是“不完整的”。
最后,作者再次表示,一名部落社群女性当选国家元首并非象征性的姿态,而是印度集体良知的体现,即部落社群应该从印度政府那里获得更多支持。推选总统一事超越了党争权谋,穆尔穆的当选显示了人民的集体意志。作为总统,她现在不可辜负这种信任。选举还表明,民主的发展,克服了偏见,摧毁了特权,这种民主思维和进程的转变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应利用总统选举产生的机会来实现社会民主的目标。
然而印人党议员辛哈的赞歌并非事实的全部,穆尔穆当选的背后蕴含着复杂的政治利益考量。《种姓攸关(Caste Matters)》的作者苏杰拉·延格德就指出,印人党或许正试图通过给“在册种姓”(达利特人的官方名称)和“在册部落”象征性的代表权来扩大自身影响力。推动这些最差境遇族群代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功,是印度执政党凝聚社会共识、打造印度梦的低成本手段。穆尔穆的前任科温德总统被誉为印度的达利特总统,但他在任期内却羞于谈及达利特人的有关事项,印度边缘群体的状况仍在恶化。穆尔穆当选究竟能否有效改变印度女性群体和土著部落居民的处境仍有待观察。
拉贾·莫汉就拟定于7月14日举行的I2U2首次峰会发表署名文章称,较之以往,印度在西亚的新策略更具自信,这是一种可喜的突破。I2U2是2021年10月美国、以色列、阿联酋和印度外交部长在苏杰生访问以色列时共同发起的,本周的线上峰会将从四国首脑层面为该论坛注入更多活力。
文章开篇,拉贾·莫汉指出,出席I2U2峰会并非美国总统中东之行的主要目的。拜登此次对以色列和沙特阿拉伯的访问具有几个富有挑战性的目标。其一,在乌克兰战争后争取沙特方面的支持,以减轻全球油价压力;其二,改善美国与沙特的关系;其三,推动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常化;其四,说服以色列寻求与巴勒斯坦的和解,恢复美国与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接触等。莫汉认为,在此次“任重道远”的访问中加入I2U2峰会这一日程安排,体现出美国对印度能够为该地区的和平与繁荣做出重大贡献的坚定信念,而印度政府想要打破在西亚事务中的一贯做法之意愿在莫迪执政期间也日趋强烈。
彰往考来,拉贾·莫汉回顾印度与各国交往的历史,比较分析了莫迪政府在中东政策的新趋势。传统上,印度与此次峰会涉及的其他三个国家一直保持着安全的政治距离。首先,就以色列而言,印度是1950年第一批承认以色列的国家之一,然而尼赫鲁政府一直没有与其建立全面外交关系。拉奥政府在1992年改变了这一政策,但保守的国大党仍对印以关系发展瞻前顾后、犹豫不决。继任者瓦杰帕伊对以色列认识更为积极,他于2003年接待了以色列总理阿里埃勒·沙龙。随后,在团结进步联盟(UPA)长达十年的统治中,双方总理互访再次停滞。尽管两国关系稳步发展,但政府出于意识形态考量不愿赋予这种伙伴关系以政治特征。与之相对的是,莫迪上台时决心为印以关系注入政治色彩。如果说国大党的谨慎源于担心与以色列的公开接触可能会使印度与阿拉伯伙伴的关系复杂化,而莫迪则认识到该地区正在经历彻底的政治变革,印度对该地区的外交方针也亟需摆脱过去的陈规旧习。他的高瞻远瞩得到了回报。印度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推动与以色列的关系,这一点竟未引起来自阿拉伯国家乃至整个伊斯兰世界的任何负面反应。莫汉分析指出,症结所在不是中东,而是意识形态的偏见扭曲了印度对该地区的看法,印度一度坚信以色列和穆斯林世界之间的矛盾是持久和不可调和的。然而现实往往更为复杂,土耳其现在是政治伊斯兰主义的拥护者,但自1949年以来就与以色列建立了外交关系。埃及也于1980年与以色列实现了关系正常化。根据特朗普政府的亚伯拉罕协议,阿联酋、巴林、苏丹和摩洛哥在2020年都与以色列达成了关系正常化协议。
莫迪在与以色列接触方面的果断与其深化印度与阿拉伯世界关系的努力并驾齐驱。2018年出访以色列后他还访问了巴勒斯坦,由此他成为了第一位访问巴勒斯坦的印度总理。更重要的是,印度与海湾国家,尤其是阿联酋和沙特阿拉伯的关系发生了转变。过去,印度在阿拉伯世界的传统偏好是与共和政体国家接触。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作为印度劳动力出口的主要目的地和石油、硬通货汇款的主要来源,印度与君主政体的阿拉伯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重要。然而,印度仍对与君主制国家的接触保持警惕,视其为亲巴基斯坦势力。没有印度总理在1982年至2010年间访问过沙特阿拉伯或是在1981年至2015年间访问过阿联酋。但莫迪找到了一种与沙特和阿联酋统治者建立个人友好关系的方式,在不提及巴基斯坦的情况下与这些政府建立了牢固的联系。过去,印度在意识形态问题上故作姿态,曼莫汉·辛格在长达十年的任期内,只到访过该地区四次,其中两次是为了参加不结盟峰会。阿联酋的经济意义越来越大,但它并未列于辛格的行程中。相比之下,莫迪总理仅对阿联酋就进行了四次访问,并与之谈判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还制定了推动双边关系的宏伟计划。另外,阿联酋对印度2019年在克什米尔的宪法改革表示支持,并准备增加对印投资。
美国和西方在该地区的政策牵动着印度政府的决策。独立后,尼赫鲁政府积极反对美国以促进“和平地区”的名义在该地区采取行动,但由于许多地区国家寻求与美国和西方开展积极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合作,印度的努力未见成效便早早夭折。而今,I2U2标志着印度在对待该地区问题上突破了过去的反西方传统。莫汉观察到,即使是那些近年来支持印度通过四方安全对话在印太地区与美国接触的人,也仍对双方在中东的合作缺乏信心,但莫迪政府却押注于此,信心满满地准备就各项合作条款展开谈判。莫汉认为,印度过去出于意识形态排斥与该地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是反常的怪象。如今印度对西亚四方的参与,使其与包括欧洲、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其他大国在该地区的节奏达到了一致。I2U2为印度与中东的关系进入一个充满活力的新阶段奠定了基础。
俄乌冲突背景下,中东能源中心的地位再次凸显。美国意欲“重返中东”,并大张旗鼓地引进印度这样的域外大国来平衡地区关系,一改往日审慎之态。但地区国家有各自的利益考量和核心关切,而印度长期以来的意识形态仍桎梏着其外交政策。因此,I2U2的凯歌能否奏响仍有待观察。
印度、美国、以色列以及阿联酋四国外长的首次会议标志着印度与中东国家合作的重要转折点。新的小多边(minilateral)关系表明,印度已经准备将“单独处理”的双边关系转变为整体的地区政策。正如在印太地区一样,中东的地区联盟必将扩大印度的影响力。
最近,印度同时发展了与以色列以及阿拉伯世界的合作,这是印度外交的重要成就。印度的新型外交实用主义证明了在排除意识形态的情况下与中东国家合作的可能性。这种外交实用主义使印度得以重新制定其中东政策,其中,把美国视为印度在中东地区的重要伙伴而不是中东地区的“问题制造者”是这一新构想的重要部分。印度明白,尽管美国不太可能退出中东,但它无疑希望减轻负担,加强地区伙伴关系。
现在把印度、美国、以色列、阿联酋之间的小多边称之为“新四方安全对话”(new Quad)或许还为时过早,这一集团还需要时间站稳脚跟并取得发展。与东方的四方对话一样,新的中东小多边应当重点关注非军事问题,并专注于增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量。中东地区的新“四方”不太可能是印度在该地区的唯一新联盟。事实上,该机制为在中东地区建立更广泛的小多边伙伴关系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模式,印度在次大陆以西的新地区主义同样必须通过改变政治地缘来实现。
例如,最近东地中海正在演变成为连接中东、欧洲、非洲多个国家的地缘实体,曾经将这一地区分割为欧洲、非洲和中东的旧思维地图正在被新区域所取代。印度在东地中海有许多新老伙伴。如今,印度可以将它与伙伴国之间的关系组合起来,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
要使印度深入参与《亚伯拉罕协议》,还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印度-以色列商会国际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o-Israel Chambers of Commerce)表示,将印度的规模与以色列的创新和阿联酋的资本结合起来,可以为这三个国家带来巨大的利益。如果再加上美国的战略支持,该地区将出现一个非常强大的组织。除贸易以外,印度、以色列、阿联酋三国还在许多领域有合作潜力。三边合作的成功将为扩大与其它共同地区伙伴的合作提供机会。
美国对南亚印度洋地区的外交政策正处于历史性转折之中。美国政府从阿富汗撤军、收拾残局的举措,造就了新的地区局势,这对印度的外部环境造成了深远影响。
在华盛顿举行的阿富汗问题国会听证会严重挫败了拜登的政治地位,五角大楼指挥官极力撇清与撤军命令的关系,还和国务院互相推卸责任,丑态百出。为了调查阿富汗遗留问题,副国务卿温迪·舍曼(Wendy Sherman)最近访问了乌兹别克斯坦、印度和巴基斯坦。
对印度而言,舍曼的访印之行更多的是一项缓兵之计,目的是在困境中制定一项维持现状的行动方案。她试图以自然骑术(natural horsemanship)策略驾驭印度。舍曼的发言涉及三个方面:第一,美国的南亚战略并没有恢复其臭名昭著的“印巴挂钩(Indo-Pak hyphenation)”政策;第二,美国和印度在阿富汗问题的发展道路上“立场一致”;第三,美印伙伴关系真正的突出之处并不在阿富汗,而在印太地区。
印度既不认可也不质疑舍曼的说法,但沉默不能掩盖美国叙事中的矛盾之处。舍曼说:“美国认为自己不会与巴基斯坦建立广泛的关系,也没有兴趣回到‘印巴挂钩’的时代。”显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安抚印度。
在访印第二天,舍曼在巴基斯坦与高级官员举行会晤后,就使用了一套截然不同的说辞。美国正在寻找通过巴基斯坦来干涉阿富汗问题的新方式,还着重强调了该地区的“地缘经济和区域连通性”。
总而言之,舍曼对于美印在阿富汗问题上的分歧心知肚明。而她关于中国和印度崛起“不同路径”的论断,以及她对印度采购S-400导弹的指责,源于对印度战略自主的漠不关心。印度将出席(由俄罗斯、阿富汗、中国、伊朗、印度和巴基斯坦组成的)“莫斯科模式”会议并讨论阿富汗问题,不言而喻地展现了己方印度立场。
2021年10月12日,第25届“马拉巴尔”演习第二阶段在孟加拉湾拉开帷幕。第一阶段演习重点关注互操作性,本阶段演习将在第一阶段演习基础上,重点关注水面和反潜战以及武器发射训练。“马拉巴尔”演习始于1992年,并在此后不断扩大,如今已包括四方安全对话的全部成员。2007年,新加坡、日本和澳大利亚参加演习,中国对此提出质疑,印度随后将澳大利亚和日本排除在演习之外。2015年以后,日本开始常态化参与演习。2020年,在中印边境冲突发生以后,澳大利亚再次参与演习。这使该演习实际上成为了四方安全对话成员的专属演习。
“马拉巴尔”演习的变化以及印度越来越频繁的参与四方安全对话表明,印度已放弃其“不结盟”立场,转而更加重视“战略自主”。印度的“战略自主”理念以国家利益为核心,需要灵活的理解和运用。印度著名学者认为,当面临严重威胁时,结盟实际上可以增强战略自主。建立战略伙伴关系是印度实现“战略自主”的最佳途径,印度参加四方安全对话可以使它在面对中国时行动更加“自主”。2020年9月,外交部长苏杰生敦促印度“走出去,更积极地塑造世界,更自信地参与世界,更清晰地认识到印度的利益,并全力实现利益”。他表示,印度的战略视野或许已经超越了“战略自主”。
“马拉巴尔”联合演习已经是四方安全对话成员国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典型合作项目,也是最合适的合作项目,可以将四方安全对话成员国的力量拧成一股绳。随着澳大利亚和印度于2020年6月签署《相互后勤保障协定》(Mutual Logistics Support Agreement),如今四方安全对话成员国之间都签订了“后勤保障协定”。四国可以在演习期间磨练相互之间的后勤支持,这将在印太地区形成有效的威慑。
四方安全对话成员需要超越“互操作性”,逐步发展出“互换性”,比如美国海军陆战队的F-35战斗机可以部署在英国的航空母舰上,这对于发展有效的军事合作至关重要。各国的联合海上力量是该四方安全对话的核心,也是对中国的有效威慑。“马拉巴尔”演习可以使四方安全对话成员国以最高效的方式利用和强化这一力量。
就在中印边境即将进入严冬时,我们却被有关中国军队“入侵”的报道所包围。“入侵”首先发生在乌热地区(印称Barahoti,巴拉霍提),随后又出现在达旺北部。报道称,以上行为都是常规“入侵”,截止8月底,已有约100名中国士兵通过东径拉山口(Tunjun La)进入乌热地区。报道猜测其原因在于印度在该地区的态度有所软化,而且2020年加勒万冲突也使印度更加谨慎。
1962年印中战争时期,乌热地区没有发生军事冲突,因此该地区的知名度较低。实际上,乌热是印中边境历史最悠久的争议地区之一,也是2002年印中为划定实控线而交换地图的唯一一段边界,哪怕这一努力最终失败了,但此地的争议仍不像东段和西段边界那样激烈。
在印中外长于9月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期间举行会谈后,双方一致认为维持现有局势不符合任何一方的利益,并将对两国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以上发言可能意味着中国愿意逐步缓和其在2020年夏季采取的强硬立场。中方可能已经意识到,与印度军方对“双线局势”的长期准备不同,中国希望保持中印局势稳定,以应对来自美国和日本的巨大挑战。
重要的是,印度要把中印边界局势的变化放在中美关系的大框架中来看待。近日,中美关系出现了耐人寻味的变化。10月6日,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沙利文与中国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在瑞士苏黎世举行了会晤。沙利文不顾双方分歧,重申竞争的必要性。杨洁篪直言不讳地驳斥了美国以“竞争”来定义中美关系的观点,并强调希望美方采取理性务实的对华政策,同中方一道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美国则表示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外界原本预计沙利文会提出拜登政府的对华新政策,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杳无音讯。有报道称,白宫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特别是来自商界的压力,要求对华采取更温和的态度。这样的事态发展显然会影响印度的立场。
作为亚洲大国,印度需要正确地寻求并履行其在亚洲大陆的战略领导角色。而印度与两个敌对邻国的边界遗留问题严重阻碍了印度发展。巴基斯坦对印度的敌意影响了其国家政策,中国则希望在亚洲占据主导地位,并按照自己的条件解决争端。这对印度的和平发展而言并不是好兆头,印度必须确保其内部和外部的崛起。
不结盟仍然是印度全球政策的基石,它一直避免加入任何国际联盟,主张通过双边和多边战略伙伴关系开展外交工作。为了在亚洲发挥领导作用,印度需要与该地区的伙伴国家结盟。这些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与印度长期保持友好关系,并有与印度着类似的战略利益和安全担忧。
在亚洲,符合条件的两个主要参与者是越南和印度尼西亚。越南是除印度外唯一曾与中国发生直接武装冲突的国家。印越关系则一直保持着友好稳定的态势,双边合作领域广泛,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印尼是印太地区的重要国家之一,尽管它一直避免展现出一个积极的声索国形象,并淡化了与中国的分歧,但作为东盟的成员国,它始终是南海争端的相关方。在东部周边,我们则需要继续发展印度与缅甸的关系。
虽然在符合我国利益的战略问题上与占主导地位的世界大国保持一致是有意义的,但深化印度与亚洲国家的伙伴关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可能就对中国的看法与这些国家达成一致。
10月2日,一个由经济学家、安全专家和前外交官组成的专家小组发布了《印度的权力之路——漂流在世界波涛中的战略》(India’s Path to Power: Strategy in a World Adrift)一文。这份文件的关键前提是,我们正在经历一个地缘政治、经济、技术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使印度领导人在做出决策时面临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也为印度谋求更好的经济前景和外交选择创造了新的机会。未来十年将是决定印度是否有能力保持和扩大战略自主的关键时期。
印度经济重回高增长轨道是其追求权力的必经之路。印度必须融入地区和全球经济,将南盟作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否则可能会导致其它成员国邀请中国作为正式成员加入南盟,这一后果只会使印度所面临的安全挑战更加严峻。此外,印度目前正处于需要大量资本和技术投入的经济发展阶段,可以利用它与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友好伙伴关系建设更强大的现代经济。
中国未来十年是印度所面临的最大挑战。由于最近美国从阿富汗撤军以及塔利班接管政权,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印度别无选择,只能双管齐下,一方面增强陆地边境地区的军事准备,另一方面,利用其海上实力以及与印太海上大国的伙伴关系平衡中国。
印度所面临的挑战大多数都是全球性的,无法通过本国或地区的力量解决。要应对这些威胁,印度必须以国际主义精神推动全球合作。印度有支持多边机构和多边进程的传统,有能力在振兴这些机构和进程方面发挥领导作用。这意味着印度要调整外交政策方向,动员与印度拥有共同关切和利益的广大新兴发展中国家。
自由主义的、富有远见的宪法是印度所拥有的巨大财富,该宪法是印度实现其大国命运的指南针。正是印度所拥有的这一内在优势使作者们确信,印度是唯一一个有能力与中国匹敌并最终超越它的国家。中印两国将像过去的大部分历史时期一样,作为两个对等的文明国家共存于世。
自莫迪总理访问马尔代夫以来,印马关系得到了显著提升。随着马尔代夫外交部长阿卜杜拉·沙希德(Abdulla Shahid)当选为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主席,有必要研究这一事件对印度的影响。
本次当选是马尔代夫代表首次担任联合国大会主席。在沙希德宣布竞选后不久,印度第一个站出来公开支持他。联大主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为他可以决定联大的议题并对重要事件发表声明。人们希望马尔代夫担任联大主席可以为印度创造有利条件,以解决印度的安全问题和其它关切。马尔代夫外交部长沙希德在当选之后访问了印度,阐述了他担任联大主席期间的优先事项,并寻求与印度在实现这些优先事项上开展合作。他还任命印度常驻联合国副大使高志远(Nagaraj Naidu)担任他的候任办公室主任(Chef-de-Cabinet-designate)。很显然,印度的关切是沙希德担任主席期间的优先事项。
莫迪总理支持索利赫总统在第76届联大上所提出的优先事项,他还强调了安理会改革和民主原则的重要性。沙希德主席则重申了莫迪总理提出的“改革的多边主义”概念。反恐是印度的重要关切,索利赫总统也强调,打击恐怖主义是他的关键目标之一。莫迪总理和索利赫总统还在不同场合强调了应对气候变化和供应疫苗的重要性。此外,马尔代夫支持印度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马尔代夫社交媒体上“印度出局(India Out)”运动的复兴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印度担心马尔代夫人对印度的负面情感导致双边关系受损,但马尔代夫领导人在上述事件中旗帜鲜明地支持印度。印马关系曾在亚明政府时期跌入谷底,然而,索利赫总统和他的外交部长沙希德改变了这一趋势。索利赫政府不仅积极发展对印关系,还重申“印度优先(India First)”,积极地回应了印度的“邻里优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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