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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战略态势感知,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本文作者
赵卫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越南南海政策的调整及其在南海新动向
阮富仲当选总书记后,在对中越关系和南海地缘态势深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越南海洋法,完善越南海洋战略,对其南海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性调整。首先,与美日等域外大国和东盟诸国协调,调整岛礁法理定位,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定位为岩礁,实质上否定中国对上述岛礁拥有专属经济和大陆架的权利。其次,淡化处理扇形线,放弃不切实际的海域管辖主张,改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来主张越南的海洋权利。通过上述政策调整,越南以牺牲中国主权为代价,成功协调了与美日印澳俄等域外大国和东盟诸国的利益关系。表面上越南对主张管辖的海域进行了大规模收缩,实则通过名义上的让步既换取了实质性核心既得利益的维护,同时又争得了域外大国、东盟诸国和国际舆论的支持。
目前,越南希望在独立100周年之际,使越南完全成为海洋强国,实现以海致富和以海强国的目标。特别是,随着中美贸易战的持续发展和美国印太战略的深入推行,越南以为有机可乘,企图借机扩大其既得利益范围。2019年5月,越南租用日本公司的设备,与俄罗斯油气公司合作,企图进一步扩大在万安滩中国传统海域的开采范围,造成既成事实,迫使中国吞下有损中国利益的苦果。由此,南海局势波澜再起。越南在要求中国海洋地质8号科考船撤出万安滩中国海域未果后,遂威胁不排除将中国诉至国际法院。2019年10月3日,越南外交部表示:“中国所谓的万安滩实际上是一个暗滩,是《公约》所规定的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一部分,这片海域与中国完全没有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的重叠,因此中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这片海域提出主权声索。”上述言论表明将万安滩与南沙群岛切割已经成为越南官方的正式立场。同时,越南官方也首次在国内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争议领土,而不再延续以前将其定位为无可争议的越南领土的立场。越南官方的上述表态在某种程度上透露了其在南海问题上的底线,也意味着中越两国围绕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博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近十年来,越南在南海总体上形成了北方力争、南方绥靖、东边维稳和西边死守的战略态势。在南海北部,越南难以染指西沙群岛主权已是其内部共识。而对于西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海域,越南企图诱迫中国接受其选定的规则来划分北部湾湾口外的海域,即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为依据来划分两国水域,西沙群岛各岛礁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海域划界中不应具有效力。在南方,则尽力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达成协议,在争端上采取容忍绥靖的态度,以确保在应对主要对手中国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争取这两国在东盟内部支持越南的立场。在东边则主要与菲律宾在划分海域的规则上达成一致,两国形成默契,共同防范中国,维护其所占岛礁等既得利益。而在西南部南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水域,包括越南的近海水域和相当大一部分中国断续线内的传统水域,被越南视为加以死守的核心利益区,以坚决阻止中国占有为底线。
纵观越南南海政策的调整过程及此次在南海的最新动向,越南在南海的利益诉求大致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属于需要尽力争取的,主要系西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海域。第二层级是尽力维持,但不排除必要的让步。阮富仲所谓的“在主权和民族利益问题上,越南不做任何不合理的让步”,实际上也暗示越南存在让步空间,从其角度而言做必要的让步是维护核心既得利益的最好选择。第三层级,难以让步的核心利益区。即越南东南海岸至南沙群岛间的水域,该部分被越南理所当然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一旦让步,现有体制可能遭受冲击,因此越南即使诉诸司法也难让步。
二、越南南海新动向的动因和战略目标
越南近期在南海的新举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南海仲裁为其提供了借口,中国在南海战略地位的增强则激发了其危机感,而中美贸易战和美国印太战略的深入推进则成为推动其将意图转化为行动的决定性外因。简言之,越南希望在中国完全崛起、南海地缘格局根本改变之前,利用中国目前的困境,将其自身认为声索理由相对充分的核心既得利益与部分法理依据存在严重缺陷、即使美日等国都无法给予其公开支持的既得利益分开处理,以便未雨绸缪,为最坏的局面做准备,同时也使越南在COC达成之前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
首先,仲裁庭的裁决为越南此次在南海的行动和新主张提供了借口。仲裁闹剧刚落幕,越南外交部发言人黎海平便表示:“仲裁庭对U形线的裁定,显示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中国的海域没有任何重叠,从而表明越南的主张完全是合法的。”同时,越南顾忌中越关系,也需要借助中国对抗仲裁对其不利的部分,因此对仲裁采取了极为暧昧的态度,一方面通过高层向中国示好,另一方面,却不时企图在万安滩等海域借机扩大油气勘测范围。
其次,中国近期在南海战略地位的增强,动摇了越南维持其南海既得成果的信心,使其危机感急剧上升。许多越南学者担心随着实力的增强,中国可能会以武力夺取越控岛礁。基于安全上的考虑,越南实际上在仲裁结束后就已萌生了将万安滩等海域从南沙剥离出来的想法。这既可将核心既得利益从争端中移除,同时又能避免越南在南海的既得利益因外部打击一次性丧失殆尽,但这需要合适的时机,而万安滩事件恰好提供了这样的时机。
第三,中美贸易战和美国印太战略推行为越南提供了可乘之机。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将中国视为对美国霸权地位的挑战。美国不仅推出印太战略,还将在南海实施“三管齐下”的战略,主要包括:继续在南海实施“自由航行”,确保美越等国在南海“合法”油气开采项目的安全;继续为越南提供软性军援,以帮助越南提高海洋执法、增强抵抗侵略和维护本国安全的能力;由美国出面牵头各跨国公司,帮助越南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开发,使其免遭“某个大国”控制和压迫。
三、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选择与中越关系的近期走向
当前,越南对全部西沙、南沙群岛及其与越南大陆之间的大部分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或主权管辖要求。虽然越南加快了将万安滩等海域与南沙群岛进行切割的速度,也不时威胁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胁迫中国做出让步的策略。综合考虑其高层的各种言论及其当前的内外环境,越南近期诉诸司法的可能基本为零,但未来如何做则很难确定。首先,司法渠道不仅面临重重障碍,越南也会得不偿失。由于越南1974年以前的教科书、政府及军方地图均表明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雍文谦黎禄谈话、范文同公函和«人民报»1965年5月9日社论的内容更是难以抹除的事实。对于本国在国家实现统一之前的上述言行,越南在统一后曾想尽各种理由企图否认或抵赖,但其国内政学两界日益认识到范文同公函的法律效力不容否认,越南难逃“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司法渠道对越南并非最佳选择。
其次,维护中越关系稳定,是越南高层当前的主流意见。虽然越南将中国视为领土主权方面的最大挑战,但领土主权问题并不是中越关系的全部。越南能够在中美之间左右逢源,拥有历史上最为友好的国际环境,在于同时与两国维持友好;越南一旦与中美任何一国关系恶化,则难以维持目前的国际地位。同理,关系恶化带来的伤害也是加倍的。此次双方领导人在建交70周年之际会晤,再次突显了两国关系的重要性,无疑将有利于中越关系的稳定。
再次,越共十三大召开在即,权力交接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南海问题难掀大的波浪。十三大是一次越共高层代际更替的大会,各派的角逐非常激烈。而陈大光、丁世兄和丁罗升三位重量级的高层成员的意外出局,完全打破了原有的政治安排和默契,使得各方围绕权力分配的斗争重新洗牌。任何制造中越关系紧张,在南海问题上挑衅中国的行为都可能对越南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从而破坏越南远景计划。越南不可能将内部已经有共识的局部争端扩大为中越之间全局性的对抗,无论是为了确保平稳换届,还是为了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健康稳定的中越关系对越南而言都是必要的。因此,综合各种因素,十三大前越南在南海依然会维持中越和局的框架,不会采取实质性对抗举措。
第四,虽然越南暗示要维持与中国的和局,在维持稳定的发展环境与“维护主权”之间维持平衡,但其维持稳定的发展环境是以其所谓的“维护主权”的行为不破坏中越间的和局为限度的,这就决定了越南很难停止在南海的所谓“维权”行为。种种迹象表明,虽然越南在南海希望与中国维持和局,但其实是希望与中国维持一种斗而不破的关系,在中越关系不破局的前提下尽力推进越南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里,南海的和平稳定局面和中越关系向健康良性轨道的发展都不可能是无条件的,中国仍需做出必要的努力,挫败域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打破越南怀有的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
END
编辑 | 韩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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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
本文作者
边杰
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中国是世界上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的国家。新中国刚成立时,继承的是一条与所有邻国都未划定的边界。20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中国领导人顺应国际和地区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完成了划界、勘界工作,划定边界线长达2万多公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总长的90%。在解决边界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平等友好协商,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坚持遵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争取广泛认同;坚持互谅互让,追求合作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坚持合作先行,由易到难积累共识。这形成了解决复杂敏感边界问题的中国经验。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周边,更明确提出“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就是希望沿线国家能够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实现共同发展。当前,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不断深化,普遍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是绝大多数周边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与各国人员往来频繁。“一带一路”倡议正转化为多方受益的合作成果,各条通道和走廊穿越边界,将中国和周边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新发展为我同已定界邻国边界工作提供了新的巨大机遇。在中方边界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近年来陆界管理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重要成就:
一、边界管理“法制化”进程持续推进
截至目前,中国已同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和尼泊尔共10个周边陆地邻国签订了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或条约。2019年10月中旬习近平主席对尼泊尔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尼边界管理制度协定》,这也是中国政府最新签署的一份涉边条约。此外,中国还同各邻国签署了各类专项合作协议200余份,涵盖边境口岸、跨界水、界河航行、生态环境保护、跨界设施建设、跨境运输、边防合作、森林防火等诸多领域,为有效处理涉边事务奠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
二、边界管理“制度化”建设日益完备
边界管理协定的内容越详实、细节越丰富,就越需要成熟高效的机制去落实和执行。根据双边签署的边界管理制度协定或条约,中方已与其中大多数国家成立了边界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制,由两国外交部门牵头,定期举行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性双边边界会议,探讨务实合作,推动解决问题,并统筹协调处理各类边界事务。这一实践非常成功,为边界线清晰稳定、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此外,中方国防、公安、移民、环保、交通、水利、口岸等主管部门也与邻国建立了专业部门合作机制,边界管理的制度化日益完备。
三、边界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边界管理不仅是法律条文和操作实务,更是一门科学,需要不断用严格的标准予以规范。多年来,基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中方积极探索和研究制订相关流程和规则,在清理边界通视道、通报界河界务工程、建设跨境基础设施等方面发挥创造性思维,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有效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满足了双方各层面关切。边界管理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越来越少,科学决策成分越来越多。
四、边界管理“信息化”发展方兴未艾
中方近年来在划界、勘界、边界联合检查和管理方面逐步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支撑和保障边管工作。在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的基础上,中方紧密结合业务需求开发了相关信息化工作系统,实现了边界信息获取数字化、实地定位精确化,为边界联合检查、界线日常维护、涉边事件处理、地理信息可视化等提供了重要辅助,各项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今天的边界不再是偏远、落后的代名词,而是国家推进对外开放的前沿、落实发展战略的门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9个陆地边境省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联通作用日益显现,成为国家间互联互通的重要节点和“加油站”。随之而来的是一大批边境城镇、合作区的快速崛起,跨境合作已成为边境地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首先,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成果丰硕。近年来,中国与俄罗斯、越南、尼泊尔等周边邻国签订了十余项跨境建桥协定,协商落实二十余项跨境缆线工程建设,商谈并实地解决边境铁路、公路对接问题,探索建设包括跨境索道、煤炭传送带等各种新型基础设施,切实满足双方合作实际需求,“一带一路”沿线的运转节点建设持续推进。
其次,边境口岸开放升级和通关便利化持续推进。目前中国已与邻国通过签订边境口岸协定,协议开放100多对边境口岸。这些边境口岸覆盖了中方8个沿边省区。从行政区划上看,平均每两个边境县市就有一对口岸;从边界线长度上看,平均每200公里就有一对口岸。同时,中方与俄、蒙、哈、越等国还专门建立了边境口岸事务合作磋商机制,以召开年度例会和实地联合工作等形式,解决边境口岸管理、通道建设等具体问题。
再者,跨境合作项目稳步开展。1992年至今,中国与周边邻国陆续设立近20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逐渐发展出集物流、仓储、投资、加工、旅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边境经济合作新模式,并形成以口岸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周边的边贸合作经济圈。2011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首个跨境经济合作区正式运营。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也正在推进之中。各种合作新模式的不断开启,为边境地区的发展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日益成为新时代边界工作新的历史契机。
繁荣稳定的周边是中国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地区国家的共同愿望。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秉持“亲、诚、惠、容”理念,与周边国家这些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一道,共同努力将边界打造成为务实合作的平台、互鉴互助的纽带,并通过边界把“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分享和传播到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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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匡增军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马晨晨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中俄关系与双边国际法实践
(一)对政府和国家的承认及旧约处理,开启两国关系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毛泽东主席就在致各国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次日,苏联即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决定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将前驻华代办从广州调达香港,以外交行动表达了与国民党彻底断绝关系的决心。
随后,中苏国际法实践最重要的领域就是处理旧约,缔结新约。对于如何处理国民党政府已缔结的条约、如何继承国民政府在国际社会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同苏联开展新的外交关系等问题,新中国提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外交政策。一是不承认国民党政府签署的不平等条约;二是要在新的外交关系基础上订立新约。苏联解体之际,中俄之间也存在国家承认和处理旧约的问题。1991年12月25日,承认俄罗斯联邦并将中国驻原苏联大使改任为驻俄罗斯大使,完成了外交关系的更替。同年12月29日,中俄通过《会议纪要》,决定履行中苏原来签订的各项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了条约继承问题。
(二)践行政治条约,指引两国关系发展
中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后,两国关系面临严峻的国际国内局势。新中国做出“一边倒”的政策选择,1950年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规定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将两国关系定位为“同盟”。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苏关系开始降温,双方从互相批判到边境对抗,同盟关系出现裂痕。1979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30年期满后并未续约,中国以此为契机提出对两国关系问题进行谈判,从而开启了中苏关系缓和的序幕。1989年5月,戈尔巴乔夫访华并与邓小平进行最高级会晤。两国宣布“结束过去,开辟未来”,中苏关系实现正常化。
苏联解体后,在中苏关系发展史的经验和教训指导下,中俄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治上的高度互信、战略上的高度契合的新型大国关系典范。1992年至2001年,在中苏关系缓和的起点上,两国开始探索建立不同于中苏同盟、对抗的新型大国关系。两国先后从“互为友好国家”发展为“新型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再升级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02年至2012年的10年间,中俄的战略互信不断增强,高层交往频繁,并在实践中将两国关系推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9年6月,中俄关系再度提升到“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关系”新的历史高度,刷新了中俄关系新的定位并丰富了中俄关系的内涵。
(三)定边、稳边、兴边,推动两国关系巩固
两国在中苏时期和中俄时期分别有着7000多公里、43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关系出现裂痕,两国边界冲突时有发生。为解决边界冲突,1964年,两国启动边界谈判,但收效甚微。1969年3月,中苏两国边防部队在珍宝岛爆发激烈的武装冲突,标志着中苏关系彻底决裂。同年10月20日,边界谈判仍未取得任何进展,苏联向中苏边界增兵,中苏关系进入近10年的对抗期。1979年,两国就《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存废问题的谈判为边界谈判提供了政治基础,并促成两国取得了一定成果,即1991年双方达成《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但该协定尚未批准生效,苏联便解体。
苏联解体后,1992年中俄两国批准了1991年《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确定了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此后经过10余年的共同努力,中俄通过《中俄边界西段协定》明确了中俄西段边界线走向,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中俄蒙、中俄朝、中俄哈三国交界点的确认,签订了有关三国边界三接点条约。直到2008年10月14日,中俄国界东段界桩揭幕仪式在黑瞎子岛举行,标志着中俄两国边界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
(四)经济人文合作,助力两国关系提升
经济合作不仅是中俄双边合作的重要领域,也是中俄关系提升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过程中两国对双边经济条约的实践,也是两国的国际法实践。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同盟关系的指导下,苏联不仅放弃依《雅尔塔协定》在中国获得的一些权益,还在经济技术上援助中国。中俄关系恶化以后,这些项目的停办及技术人员的撤回导致中国许多重要的工矿企业的瘫痪,给中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中苏仍然维持着基本贸易关系。
苏联解体后,随着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和纵深发展,边界安定繁荣,双边经济合作与互信不断增强,贸易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发展都面临向“高效率、高产出、高附加”新型模式的转变,两国经贸实践的任务之一就是将政治成果转化成经济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这在国际法实践方面主要体现为双边经济条约的签署与落实实践。1992年至2018年,两国签署了约50项双边经济条约,约占中俄双边条约总数的20%。这些条约数量大,涉及面广,搭建起两国贸易、投资、能源和科技等领域合作的法律条约基础框架,其实践与落实也为不断扩展新的合作领域、提升两国经济合作水平、发展两国关系夯实了物质基础,也为中俄关系的提升提供了动力。
二、中俄关系与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
(一)协同应对国际政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环境,受美国等国的唆使,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仍接纳国民党伪政权为成员。为此,新中国据理力争,要求恢复中国在各国际组织内的合法席位,苏联方面也希望通过将中国拉入到多边平台中以充实社会主义力量,在各种场合为中国发声。中俄协调一致处理国际事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推动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和平解决方面,中俄两国协调一致。第二,在反恐方面,中俄均反对美国违背国际法准则绕过联合国,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手段推行反恐战争的行为,主张联合国在反恐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共同致力于落实联合国的重要反恐文件。第三,在军控和裁军方面,中俄两国不仅各自宣布单方面裁军、签署了一系列裁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的双边条约和协定。最后,在联合国改革方面,中俄均持支持态度。
(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制
在国际贸易机制方面,中俄积极融入现有国际贸易机制并推动改革。在国际金融机制方面,中俄以世界银行和IMF作为两国就重大国际金融货币问题表明立场的重要场所和推动国际金融机制改革完善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中俄不仅共同推动了世行和IMF份额和投票权改革,还加入了新兴国际金融合作和监督机构。此外,作为G20的创始成员国,中俄两国积极合作,积极推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共同参与并推动世界银行和IMF的投票权及份额改革,促进机制的发展完善,提升这一新兴机制的包容性、全面性和主导性。
(三)融入现有区域合作机制
加入APEC后,中俄两国高度重视并出席历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提出了许多积极、合理的政策和倡议。在参与APEC进程中,中俄两国在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做出了多项承诺,同时也享受到削减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相互扩大开放市场,促进商品出口、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利益和机会。同时,中国和俄罗斯均为亚信会议的创始成员国,中国于2014-2018年接任主席国,得到了俄罗斯的支持。双方认为,亚欧会议是亚欧国家间开展政治对话、经贸合作、社会文化及其他领域交流的重要平台,主张提高亚欧会议工作效率,制定关于其未来发展的内容丰富的概念文件。此外,博鳌亚洲论坛、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等一些非官方的国际会议组织也成为中俄与其他国家协调国际地区事务的重要途径,为两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积极搭建新兴合作平台
首先,中俄积极倡导并推动上合组织的建立、运行与完善,并在组织内一致协调、倾力合作。同时,两国还和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在强化组织法律基础、完善合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联合行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其次,中俄共同推动金砖国家机制发展,积极搭建新开发银行框架。一方面,中俄在金砖国家机制内彼此支持,开展合作。另一方面,俄罗斯提议并积极推动新开发银行成立。再次,俄罗斯积极响应中国提出的筹建亚投行倡议,共同推动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金融秩序,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这不仅给中俄双边层面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更广阔的空间,也给双方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创造了新的平台与机遇。此外,“一带一盟”对接是搭建区域合作新平台的“中俄方案”。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中俄双方曾多次在声明中表示支持“一带一路”与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推动一体化进程。可以说,“一带一盟”及普京总统倡议的构建“大欧亚伙伴关系”不仅是推动欧亚区域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尝试,可以促进区域组织、双多边一体化进程,造福欧亚大陆人民,更是对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供的“中俄方案”,将为欧亚地区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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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刻,习主席和普京总统把中俄关系领进新时代,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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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俄国际法实践的特点和不足
(一)国际法实践与两国关系相互影响又具有独立性
作为中俄关系的载体之一,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了两国关系发展动态,又与两国关系发展相互影响。一方面,中俄关系的亲疏远近对两国国际法实践情况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并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同时,两国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虽然深受双边或多边国际关系影响,但条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边和多边机制的建设、运行本身一旦以法律形式确立就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就能为双方提供联系和沟通的平台。例如,《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中苏同盟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虽名存实亡,但条约条款并不会因此失效,其中时效条款更是为中苏关系的缓和提供了契机。此外,一些组织机构可以自我发展,从而扩展两国关系,作为下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俄罗斯总统普京确定上合组织2019-2020年优先发展方向和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在组织内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地区长官论坛新的合作机制。这不仅完善了上合组织的运行机制,扩展了两国在上合组织平台进行国际法实践的广度,也为提升了中俄关系与合作水平提供机遇。可见,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运行。
(二)两国国际法实践角色有所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国际环境的限制,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席位或被非法占据或被剥夺,参与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较少,中苏之间也主要以双边实践为主。在此情况下,苏联不仅屡屡帮助中国发声,希望恢复中国在各机构的合法席位,同时也邀请中国参加其他重要多边框架活动。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后,中国独立自主地参与多边框架下国际组织事务与实践,放弃了“一边倒”的战略方针,通过联合国舞台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协助解决地区矛盾和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两国关系比较疏远,在双边和多边实践上也缺乏沟通协调。苏联解体以后,中俄两国重新开始协调国际问题立场,但两国国际法实践已与中国跟随苏联的情况截然不同,随着平等互利伙伴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双方在许多事务上增强互信,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以“平等互利”的姿态开展多领域合作。
新世纪以来,中国在联合国、WTO、世界卫生组织、APEC、日内瓦裁军会议等重要国际组织和众多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建设性作用,而受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影响,俄罗斯在多边组织的参与上本来就侧重于安全方面,随着经济上走弱,更是在国际经济合作上参与感较弱,主动性不强,反应也比较迟缓,在一些重要的经济合作平台中俄罗斯的份额和投票权早已被中国超过,在立场上也追求与中国协调。这与冷战初期苏联邀请、帮助中国参与多边平台的国际法实践的情况发生了显著的角色反转。
(三)两国国际法实践兼具务实性与创新性
务实性是指中俄双边国际法实践着眼于发展两国关系及国家发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还扩展到维护地区稳定,推动区域发展,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方面。一方面,虽然中俄在国家战略上存在些许差异,但两国均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宗教主义的威胁,在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方面两国有着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俄正是从自身对世界和平与发展肩负的特殊责任出发,通过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弘扬了和平、合作与发展的时代精神。此外,两国还在关系到国际安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其他方面展开了有效协作。
创新性一方面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推动作用。例如,在苏联的支持下,中俄两国共同参与日内瓦会议,中国在会上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广泛接受并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两国从实践中推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另一方面,中俄两国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所支撑的国际法实践也是创新性的体现。中俄在双边平台及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尤其是两国共同或分别主导建立的新兴多边合作都越来越注重公平、合理、合作、共赢。这大大改善了国际法制定初期,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正当诉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的情况。
(四)两国国际法实践互补但仍不平衡
两国国际法实践显现出很强互补性。中国在资金、市场方面较有优势,俄罗斯则在能源、军事等方面有突出作用,这不仅体现在两国经贸能源等领域的实践中,也体现在二者共同引领、支撑组织或机制的运转中。此外,俄罗斯国土辽阔但人力资源较少,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两国在劳务合作方面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还签订了一些引领两国劳务合作的双边条约。同时,两国的国际法实践也存在一定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是多方面的。第一,相较于政治条约,双边经济条约实践相对不足。第二,中俄经济合作结构也不平衡。目前,中国对俄出口以机电产品为主,自俄进口主要集中在原油、煤、锯材等能源资源类产品,农产品等方面合作较为薄弱。此外,多边框架下国际法实践对两国的影响也有不平衡性。例如,数据显示,加入APEC对中俄双边的进出口贸易额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中国出口到俄罗斯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大于对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贸易总额以及中国从俄罗斯进口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
四、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与启示
(一)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
一方面,进入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阶段,两国在互信基础上奠定两国关系,在互补基础上提升两国关系。两国将在政治、安全、务实、人文、国际协作等方面开展更为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具体而言:政治方面,不断完善高层定期会晤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元首的战略引领作用;文化方面,搭建民间沟通交流的多架桥梁,加强两国人民对彼此文化的认识与理解;经济方面,将深层次整合双方资源,统筹双方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优势,继续推进经贸、能源等传统领域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跨境基础设施等新领域合作,丰富合作路径,充实合作内涵,形成中俄经济合作新常态与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互惠共赢。同时2019年《中俄关于加强当代全球战略稳定的联合声明》也重申两国在维护全球和地区战略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两国维护防扩散和军控、裁军领域战略互信与立场协调。
另一方面,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种更深层次的、稳固的大国关系将给两国国际法实践创造更好的条件,搭建更高的平台。未来,中俄将站在以前国际法实践成果之上,继续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拓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首先是通过双边政治条约对目前已呈现出的不断深化和提高的高层对话机制、逐步完善的地方和各领域对话机制。其次是要推动双边经济等务实合作,落实实践中签订的一系列保障和推动经济合作的双边条约与项目。最后,在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双边国际法实践也将主要以各领域双边条约的签署和实践为主要形式,但条约内容与实践质量将在既有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
(二)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启示
中俄关系从同盟发展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并在近年来不断提升至新的高度,期间两国国际法实践的历程与特征对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启示。第一,发展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协调符合两国利益的战略定位。中俄两国在国际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战略协作伙伴,是地区安全稳定的维护者,同时也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推动者。第二,坚持双多边共同实践,寻求经济合作发展新路径。一方面,中俄应高度重视双边合作与实践,寻求两国共同利益,改善内部合作实践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应推动双、多边经济合作的对接,尤其是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经济合作。第三,协调国际法实践中的立场,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遭遇挑战的背景下,中俄合作的战略价值、两国国际法实践的意义尤为突出。第四,依托两国国际法实践,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俄之间高度互信的政治关系,不断提升的经济关系,多元并存的文化关系,协调相似的国际立场注定了俄罗斯是中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最重要的伙伴,中俄国际法实践历程也很好地体现了两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目前中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方面已有一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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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舰擅闯我西沙领海 我军海空兵力警告驱离,图片来源:环球时报
本文作者
高健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美国是《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而中国不是;相反,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尚不是。因此,第三方援引条约中所载权利基本有两种途径:一是“条约当事国有意”为第三国规定此项权利;二是条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虽然包括第17条在内的许多《公约》条款中都含有“所有国家”或“每个国家”的表述,但就此并不能够确定它们属于条约为第三方规定权利的情况。这些表述在不同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并无给予非缔约国权利的意图。因为《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性质排除了缔约国选择性适用《公约》的可能性,它同样应排除了非缔约国援引《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能性;否则就意味着《公约》为非缔约国设置了比缔约国更为优惠的条件,而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除非习惯法上同样承认了军舰的领海IPR,否则即使《公约》对此做出规定,也属于缔约国彼此间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由此《公约》缔约国并无义务允许非缔约国的军舰通过其领海。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国际习惯,一般认为美国主张军舰IPR依据的是《公约》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习惯规则。首先,无论此种主张是否成立,都没有在它“和条约缔约国之间建立任何条约关系”:它们之间适用的“是习惯,而非条约。”其次,国际习惯涉及证明问题。《公约》的某项规定是否具有习惯法地位,“不能任意而定”,而应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了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考虑到可能存在那种“把公约中对己有利的部分看作国际习惯法,而把对己不利的部分看作完全没有拘束力的规定”的做法,非缔约国表示承认有关条约规则的习惯法地位并不足以履行该责任。ICJ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指出,当事双方“宣称它们承认某些规则的事实,本身不足以使法院认为这些规则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适用于这些国家”,因为“法院不能放弃通例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虽然当两个国家同意将某一规则纳入条约时,它们的协议足以使得该规则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但是在习惯国际法领域,各方就它们所认为的规则的内容看法相同并不足够。法院必须查明各国法律确信中存在的规则是由实践确认的。”由此,那种认为“美国虽然不是《公约》缔约国,但由于它接受《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习惯法,因此美国就可以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张是有问题的。
综上,由于目前习惯法并不能为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提供一个清楚的依据,因此除非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美国军舰无权进入中国领海。在此情况下,“一贯反对者”规则亦无用武之地。然而,为了使结论更加稳固,本文将法律不确定的好处留给船旗国而非沿海国。由此以下的讨论将在假定存在支持外国军舰IPR的基础上展开。
一、中美有关军舰通过领海问题的法律关系
二、“一贯反对者”的规则与条件
“一贯反对者”(“persistent objector”,以下简称“PO”)是指:“一国若对一条开始形成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持续表示反对并且在该规则具体化以后保持反对,则该规则不可施用于该国。”这一原则是对习惯规则所具有的普遍拘束力的例外,从而使PO获得一种类似于条约非缔约国的地位。
1.反对的时间。ILC的“结论”第15(1)中指出:“如果一国在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对其表示反对,只要该国坚持其反对立场,则该规则不可施用于该国。”该条规定的反对时间包括两方面要求:(1)必须在相关习惯规则的“形成过程中”提出反对;以及(2)必须在相关习惯规则形成后“坚持其反对立场。”
2.反对的方式。ILC的“结论”第15(2)中指出:“反对立场必须明确表示,向其他国家公开,并始终坚持。”其中包含了反对的明确性、公开性和一贯性要求。关于反对的明确性,PO需要采取积极行动,将其不接受某一规则的“意图”“毫不含糊”地表示出来。另一方面,与反对的意图相比,表达意图的“方式不是决定性的。”国际法“不要求以特定形式提出反对立场。”反对的公开性要求PO必须将其反对立场“向国际社会传达,不能仅在内部发出声音,”由此反对国应“确保该反对立场确实为其他国家所知。”反对的一贯性要求PO在所涉习惯规则形成之前和之后均需坚持其反对立场,而这一条件有两方面要求:“首先,当情况要求重申反对立场时则应重申。第二,再次重复的反对立场必须总体一致,即无重大矛盾。”
3.反对的效力。PO的地位可以使一国免于适用所涉习惯规则,但是如果最初反对的习惯规则以后获得了强行法的地位,则一般认为PO不能免除强行法的适用。ILC在其“结论”第15(3)中仅仅表示它关于PO问题的结论“不影响任何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问题。”但ILC关于强行法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其2018年拟议的结论草案第15(3)中明确提出:由于强行法“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贯反对者规则不适用”。因此,除非某一普遍义务来自强行法,所涉习惯规则产生普遍义务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能排除PO规则的适用。
三、“一贯反对者”与中国的实践
第一,就反对时间的要求而言,当中国1958年9月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告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时,虽然《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已在稍早前通过,但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关于军舰IPR的习惯规则应尚在“形成过程中”。首先是各国实践的分歧。如本文开头所述,一些《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曾就限制军舰的IPR发表声明。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美国现今主张军舰在领海内享有IPR,但历史上却曾是这一权利的“主要反对者”。其次是ILC的工作。ILC在为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公约草案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并在考虑各国立场后,在1956年最终草案第24条中规定“沿海国可以要求军舰通过领海以事先批准或通知为条件。”在此背景下,即使两年后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4条被解释为赋予了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该规定也“肯定不能代表一般国际实践。”
第二,就反对方式的要求而言,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是对国际社会发布的,此后中国牢固坚持外国军舰非经批准不得进入其领海的立场——无论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在参加《公约》之前、之时和之后,还是在国内立法中。不论《公约》是否为军舰规定了IPR,中国参加《公约》本身都不意味着放弃之前的立场,这一点明确体现在中国签署和批准《公约》时所作的声明中。中国不仅在口头上坚持其立场,而且采取了实际行动。
第三,关于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与强行法的关系,答案是否定的。为取得强行法地位,一项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它是一项一般国际法规范;(2)它为“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就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而言,由于国家实践的分歧,是否存在这样一项习惯法规则目前都存疑,更别提“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了。克罗地亚曾专门声明,没有强行法禁止沿海国要求外国军舰通知无害通过领海的意图。在理论方面,ILC关于强行法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其2019年第四次报告中指出,ILC对已经取得强行法地位的规范的态度“向来高度一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份“已为各国和学术作者所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强行法“非详尽清单”(结论草案第24),其中并不包括航行交通问题。
四、结论
鉴于中国一直明确坚持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需获得批准的立场,如果诉诸PO规则,那么即使习惯法中存在支持军舰享有IPR的规则,美国军舰目前在中国领海内也不能享有这一权利,因为PO的地位使得该习惯法规则不适用于中国领海。另一方面,诉诸PO规则或许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美有关IPR的分歧,因为一旦美国有朝一日加入《公约》,则PO规则将不再适用。同时,为了维持PO地位,中国在必要时还需不断重申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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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流水系图,图片来源:国家测绘局
本文作者
陈霁巍
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全球跨界河流水资源占世界可用淡水资源的60%,影响全球148个国家和90%以上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跨界河流的合作非常复杂,并没有固定的合作模式。中国的跨界河流合作遵循了睦邻友好、以人为本、公平合理的原则。总体来看,中国签署的跨界河流合作协定分为三类:一是为防灾减灾而开展的应急处置合作,二是跨界河流专门领域合作,三是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的全面合作。中国跨界河流合作和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以及边界问题密不可分,是中国周边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跨界河流概况
中国跨界河流众多,主要跨界河流80多条,是世界上跨界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境内跨界河流流域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5,涉及周边17个流域国。中国跨界河流水量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4,在跨界流域内大多位居上游,出境水量远远大于入境水量,水资源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均较低。中国是世界上沿河流湖泊而行的国界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水界长度约7300km,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的1/3。以河流为国界的河段,非通航河流国界线沿水流或主流中心线而行,通航河流国界线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中国是跨界河流大国,跨界河流问题直接关系到边疆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历史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边国家如苏联、朝鲜、蒙古、越南、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等国率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中国跨界河流早期合作主要围绕这些周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开展,合作的主要领域是跨界河流水文信息交换以及报汛合作,同时中国与苏联、朝鲜等国家也开展了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漂运木材、渔业养殖等专门领域的合作。与苏联、印度、越南的跨界河流合作在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曾因国家关系的变化而中断,后来又随国家关系的恢复而恢复。
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商船通航合作,1995年新的湄公河委员会(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为成员国)成立后,从 1996年起中国作为对话国每年与湄公河委员会举行对话会,2002年起中国与湄公河委员会开展了报汛合作。2016年中国与湄公河流域5个国家共同正式建立了澜湄合作机制。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于1992年1月建交,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成为邻国,此后陆续签订了国界协定和国界议定书,完成了国界的勘定工作,跨界河流合作也随之展开。
随着双边合作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河流利用和保护整个领域。1994年中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的协定,这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跨界河流的全面合作性质的协定,此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2001年)、俄罗斯(2008年)也签署了这种全面合作性质的协定。同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还签署了跨界河流的水质保护协定,共同开展了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
中国与周边国家划界勘界工作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五十、六十年代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2009年,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了边界条约和边界议定书,与部分国家开展了多次边界联检。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边(国)界管理制度协定中,专门设置了跨界(边界)水的章节,内容主要涉及维护界河河势稳定、禁止违规捕捞以及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
中国在1997年联合国大会上对《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投了反对票,并声明公约文本未能体现多数国家的一致意见、未能确认“水道国对流经本国领土的国际水道部分享有无可争议的主权”这一原则、未能妥善平衡上游国和下游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无法接受任何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但中国认同该公约中的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基本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跨界河流合作实践中予以了应用。
三、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形势与展望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形势
中国跨界河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地区,跨界河流合作涉及到东北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区域合作,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将对亚洲乃至世界产生重要影响。
创新的理念对跨界河流合作提出了新要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站在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各国人民共同期待,超越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差异,为人类社会实现共同发展、持续繁荣和长治久安指明了方向,已成为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和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澜湄合作机制六国将共同推动构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并将其打造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先行先试样板,对周边跨界河流合作将产生示范效应。
变化的水情对跨界河流合作提出了新挑战。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对水的需求加大,同时因全球气候变化造成极端天气引起的洪旱灾害加剧,跨界河流领域的冲突和矛盾必将加大和增多,同时,原有的跨界河流管理方式、合作模式也会产生不适应新情势之处,需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以相适应。
国际水法的发展带来了对跨界河流合作的新期待。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已经生效,联合国欧经委《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已向全球开放,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设立了跨界水合作的目标,相关国家、国际社会对跨界河流问题愈发重视和关注,普遍希望加强、扩大跨界河流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以减少冲突,通过签署法律文件、建立联合合作机制的方式来开展跨界河流合作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展望
目前世界上跨界河流合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跨界水资源综合管理成为主要发展趋势。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中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
更加重视全球气候变化情境下跨界河流的管理。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跨界河流水量变化以及极端事件的频发,要求跨界河流流域国家更加关注跨境水安全特别是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加强洪旱水情信息共享,加大防灾减灾合作力度。
更加关注跨界河流水-能源-粮食-生态纽带关系。为应对水短缺危机,跨界河流流域国家均需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水效率,限制和减少高耗水的能源项目,减少灌溉用水量,保障最小生态水量。需要统筹考虑流域内区域产业布局与当地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能源生产、粮食生产、生态保护与水资源之间的均衡关系。
更加注重探索跨界河流水利益共享机制。由河流水系连接的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为流域各国开展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渔业和旅游等跨境水资源的互利互惠合作和利益共享提供了天然纽带,也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支撑。因此,可按“水量、水能、水质”综合权衡跨境流域水资源多目标服务价值与多边利益分配的耦合关系、关键阈值与分配模式,探索建立多目标利用与利益共享机制。
加强跨界河流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平合理利用跨界水资源,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地区和平、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将按照亲诚惠容的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遵循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国际水法基本原则,充分利用与周边国家建立的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深化同周边国家的关系;中国将加强跨界河流领域合作与交流,尊重相关国家的合理关切,妥善解决跨界河流有关问题,使跨界河流成为“和平之河、合作之河、友谊之河”,让跨界河流水资源成为滋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不竭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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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桩树立后的中俄蒙东端交界点,图片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作者
马亚欧
外交部边界事务资深顾问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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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2月,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开始后,作为界线走向谈判工作小组和边界协定起草工作小组的一员,我开始参与了中苏边界谈判工作。1991年9月,为了划定中俄(中苏)边界,经外交部与总参测绘局协商,我被调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专门从事边界工作,先后参与我国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及越南和老挝的边界谈判、勘界等有关边界的工作。作为参与者和经历者,我几乎见证了中俄(中苏)边界谈判和勘界的全部过程。
一、中俄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地区边界的确立
中苏边界全长约7600公里,分为东西两段,东段长约4300公里,与我国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接壤;西段长约3300公里(苏联解体后,变成了我国同俄、哈、吉、塔四国的边界,其中中俄边界仅长54公里),与我国新疆接壤。
当时,中苏边界东段的边界线走向,除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两个地区外的其它约4200公里的边界线,双方已达成了一致。双方能就此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苏方接受了中方在谈判中一贯所持的立场,同意按照主航道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原则划分额尔古纳河、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等界河的边界线走向。而在中俄旧界约中,只是规定以江(河)为界,并未确定界河中岛屿的归属。沙俄和苏联趁晚清政府和民国初期中国虚弱混乱之际,强占了界河中绝大部分的岛屿,形成了两国间的领土争议。这些争议领土的面积约700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位于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交汇处的黑瞎子岛(335平方公里)。不仅如此,沙俄和苏联出版的地图还把边界标绘在界河中方一侧的岸线上。在1964年和1969年的前两次中苏边界谈判中,苏方一直坚持这些有争议的领土归属苏联。对苏方这种违反界约和国际法准则的无理要求,中方当然不会答应。
1986年7月28日,戈尔巴乔夫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发表讲话,公开宣布同意按照主航道中心线划分阿穆尔河(黑龙江)的边界走向,解决中苏边界问题出现了转机。中苏双方于1987年2月开始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当年就中苏边界东段绝大部分(占总长度的98.5%)的边界线走向达成了一致,并商定通过勘界确定界江主航道中心线和主流中心线,划分岛屿归属。
2004年,中俄双方又就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两地的边界走向达成了一致。谈判结果是中俄双方大体平分了黑瞎子岛,中方得到174平方公里,俄方得到161平方公里。2008年10月14日,中俄双方在黑瞎子岛上举行了中俄国界东段界碑揭幕式。这标志着历时21年的中俄(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和勘界工作落下了帷幕。从整个东段边界划定和勘界结果来看,在约700平方公里的争议领土中,中方划得约500平方公里,占比71.4%;俄方划得约200平方公里,占比28.6%。争议领土中绝大部分都被俄(苏)实际控制占领,能够重新回归我国实属不易。
二、从边界协定到边界条约
通常情况下,我国与邻国签署划定边界的协议叫边界条约。为什么中俄(中苏)签署的边界协议叫做协定呢?这是因为当时苏联还没有解体,双方还未就中苏边界东段的黑瞎子岛地区和中苏边界西段的界线走向达成一致。当时,双方的设想是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段起草边界协定。在中苏边界东西段协定全部起草签署之后,再将它们统一起来,统称为边界条约。双方认为,从法律效力上来讲,条约与协定并无大的区别。因此双方确定起草的第一个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该协定于1991年5月16日在莫斯科签署。双方还商定根据边界谈判进程陆续起草其它地段的协定。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中苏西段边界一分为四。接下来中国同俄罗斯分别于1994年9月3日和2004年10月14日签署了《中俄国界西段协定》和《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无独有偶,在我国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边界协定谈判中,也照葫芦画瓢,同样采用了分段起草签署边界协定的办法,先签一个协定再续签补充协定。
总之,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全部划定与原苏联的约7600公里的边界线。这对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巩固我国在东北和西北边疆的国防安全,发展同俄、哈、吉、塔四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创造稳定的周边环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中俄蒙三国东端交界点的确定
1994年5月底,根据中俄蒙三国达成的协议,我率中方工作小组到实地与俄蒙双方确定三国东端交界点。我们先到满洲里,然后坐勘界组的越野车赶往三国交界点。三国交界点距离满洲里大约70公里的路程,沿途是一片茫茫的大草原。5月的草原,草已发芽,一望无际。草原巡逻路高低不平,蜿蜒曲折。我们来不及欣赏美丽的草原风光,按约定的时间匆匆赶到现场。
中俄蒙三国东端交界点位于塔尔巴干达呼敖包的中心,敖包其实就是当地牧民长年累月用石块堆砌起的表示崇拜的石头堆。
俄方组长雷任科,乌克兰人,原来是苏联军队测绘局的一位处长,为人风趣幽默,手大如熊掌,他指着敖包上一块较大的石块说:“这是三国交界点吧。”蒙方组长不做声,等着我方表态。我说:“我们还是用尺子量一量吧,既然是在敖包的中心,量一下大家都放心。”最终测量的结果是中心并不是那块大石头,雷任科会心一笑,确认了测量结果,蒙方组长对此也无异议。三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并做了红色标记。为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三方商定不移动敖包上的任何一块石头,由俄方负责制作钢铁三脚架,竖立在敖包之上。三脚架顶部由中方制作三角形的界碑,三面刻三国文字。蒙方负责现场监工。三方对顺利达成协议都很满意,此时已过中午,饥肠辘辘的三方专家匆忙握手告别,各自返回了驻地。
一年后我又去实地查看,三脚架和界碑已高高树立,别具一格,很是气派。现在,这地方已经成为了人们去满洲里旅游的一个景点。
四、最后一个有争议的界桩
1997年,中俄双方10个联合勘界小组,通过4年多时间合作,在中俄东段边界树立了1183个界桩,约4200公里的边界线即将全部勘定完成。不过,就在野外勘界工作即将结束之际,俄滨海边疆区行政长官伊沙耶夫,开始对我方珲春防川地区和俄方哈桑地区接壤的一段边界走向说三道四。双方第十勘界组的野外勘界工作被迫停了下来。1997年9月,中俄双方联合勘界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会谈,会后决定派我(中方副首席代表)和俄方副首席代表雷任科带专家组到实地去解决这一难题。
该地区中方又称洋馆坪,位于图们江边。1957年图们江洪水泛滥,把连接我国陆路到防川地区的领土全部冲垮。之后,防川地区成了一块非地,我军民到防川地区巡逻和生产,不得不年年向前苏方借道通行。在中俄(苏)边界谈判中,俄(苏)方同意向中方让出约一公里多宽的狭长地带,以方便中方通行,不再向俄方借地。在中俄勘界进行到最后阶段,俄滨海边疆区行政长官伊沙耶夫突然借题发挥,企图要推翻中俄边界谈判和勘界成果。中俄双方不得不面对此事。
1997年10月15日,我和雷任科率双方专家抵达该地区。双方勘界组长简要介绍了情况和当地地形,指出双方对第418号界标位置存在的分歧。俄方认为界碑应树立在一棵独立树下,中方则主张界桩应树立在一个小沙丘上,两处相距10多米远。开始我和雷任科都坚持认为各自勘界组长的意见正确,双方互不相让,据理力争。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双方已认识到坚持原来的立场是不会有结果,在4200公里的边界线上,1182个界桩都已树立,就等418号这一个界桩了,双方必须相向而行,不能空手而归。最后,双方各让一步,在10多米距离的中间,另选了一处高地,确定了418号界桩的位置。紧接着,双方把一根漆着红漆的木桩深深地打进了大地里,中俄边界东段野外勘界工作至此宣告结束。
今年的7月7日,时隔15年,我终于登上了梦寐以求的黑瞎子岛,看着以前的梦想变成了现实,看着黑瞎子岛在祖国的怀抱中被建设得如此美好,不由感慨万千。我深深地体会到,只有国家强盛,才是边界谈判最坚强的后盾。愿祖国边疆永固!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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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界,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廖心文
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边界的基本情况
我国陆地边界线长约21,535公里。与中国陆地接壤的12个国家按逆时针方向依次是朝鲜、苏联 (现在被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所取代)、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
中苏边界线是12个与我国陆地接壤的国家中最长的一条边界线,全长6,470公里(历 史上曾达到 8,500 公里),其中未定界420公里。中蒙边界全长4,350公里,有争议的地方在以下几处:新疆的西岔河、红山嘴地区;清河、北塔山地区;哈密以北地区。中朝边界主要以图们江和鸭绿江两条河流为界,全长1,390公里,其中未定界50公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天池问题。(2)因河流改道等原因,双方对一些小岛屿的归属问题有不同意见。中越边界全长2,280公里,全部为已定界。中国与巴基斯坦的边界长500公里,全部是未定界,但当时两国间事实上是按我国出版的地图所划界限为界,双方没有大的纠纷。与尼泊尔之间也全部为未定界,长1,050公里,关键问题是对珠穆朗玛峰的认识。与阿富汗未定边界只有 75 公里,没有大的争议,但需要进一步明确。与不丹有400 公里边界,全部为未定界,当时实际接壤地区没有大的纠纷。中锡、中老之间的边界全部为已定界,没有大的纠纷。
其中最为复杂的是中缅、中印未定界问题。新中国成立时,中缅边界的大部分已划定,有三段还存在问题。第一段是南段佧佤山区段。第二段是南畹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猛卯三角地。第三段是尖高山以北的一段。中印之间全部是未定界,而我国和印度地图上都画成已定定界,彼此出入很大。尤其是所谓“麦克马洪线”西段地区(指中印边界东段),两国地图上所画边界线面积相差甚大。
二、中央提出解决边界问题的简要经过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对解决边界问题采取了两条方针:一是“暂维现状”, 对我国旧政府同外国签订的有关边界问题的各种条约和协定“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二是积极准备,要求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问题,积极做好解决边界问题的准备。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1954 年:中央开始酝酿解决边界问题,但认为还需要一些时间
1954 年日内瓦会议结束后,为了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封锁禁运,我国在外交上采取了“走出去”的方针。尽管我们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消除了一些国家的疑虑,但有的东南亚国家对我国仍然心存疑虑。缅甸是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由于当时我们尚不了解边界情况,没有立即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我们与缅方约定“在适当时机内,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此项问题”。
(二)1955年:中央认为解决边界问题应该加快步伐
1955年,随着日内瓦会议后国际形势的好转,我国同周边民族主义国家的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为了巩固这种关系,我国开始着手解决国际关系中有切身利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华侨问题,一个是边界问题。此外,1955年底,在中缅边界由于误会发生武装冲突,边境局势变得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认为解决边界问题应该加快步伐了。
(三)1956 年:中央认为边界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1956年,国际上发生两件大事:第一,英法联合以色列共同发动了侵略埃及的战争;第二,苏联出兵匈牙利。尽管中国政府很快对英国、法国和苏联的侵略行径进行了谴责,但一些周边国家依然担心新中国强大以后会对外侵略。
同时, 1956 年中央提出解决边界问题也符合我国国内形势的需要。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蓬勃开展,需要有一个安定的周边环境。因此,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党中央在外交方面做出了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支持苏联促成 1954 年日内瓦会议的召开,通过和平协商缓和了亚洲两个热点地区——朝鲜半岛和印度支那半岛的紧张局势,创造了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范例;另一方面是同印度和缅甸等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央在这两方面的努力,在全世界树立了维护和平、睦邻友好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处理与邻国的边界问题。
三、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重要原则
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总的原则和办法,即按照建国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倡导和推广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边界问题。
第二,在这个总原则下,中央根据边界问题的特殊性确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首先,关于怎样对待旧条约。中央认为我国和外国的边界,已由旧条约确定了的,应该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处理。其次,关于怎样看待历史资料。中央认为应该遵守三个原则:第一,承认历史事实,还原本来面貌。第二,既不能割断历史,也要看到历史的发展。第三,要根据今天的情况和国家的政策来看待历史。再次,关于谈判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中央提出,根据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边界问题要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而不能用武力改变现状。在和平外交的总方针下,中央确定了三条谈判方针(安定四邻、和平共处、维护民族利益)和三项谈判原则(固守阵地、以史为据、注重策略)。
四、中央解决中缅、中印边界问题的基本思路
中缅边界问题由来已久,问题本身又十分复杂,中央由此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分两步走来寻求解决办法。
第一步,先不讨论具体问题,而是确定一个解决问题的原则,统一彼此的见解,为总的解决开拓道路。根据和平睦邻政策,以及对边界问题调查研究的结果,中方向缅方提出一揽子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共三条:
一是关于南段未定界,按照国际惯例,承认缅甸有权用纯法律的理由来提出这个问题,因为缅甸承继了英国的统治。二是猛卯三角地区应该由中国收回,但究竟如何收回可以商量。三是关于北段未定界,缅甸政府定出时限,把缅军从片马、岗房、古浪三处各寨撤出,中国军队保证不进入该地区,以待划定界限。
第二步,讨论具体方案。双方对此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关于片马等三处各寨,原则上已确定归还中国,但在具体归还的面积上有分歧;关于猛卯三角地,双方都同意取消“永租”关系,但缅方要求无条件给予,中国要求同“1941 年线”做些调整。
对于中印边界问题,这一时期中央虽然没有急于解决,但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是有所考虑的。其基本原则和办法,主要体现在周恩来同印度高层互访的谈话和书信来往中。
1954年,两国领导人互访,周恩来总理提出:“有必要对‘麦克马洪线’采取比较现实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审慎从事,并且需要一定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
1959年9月8日,周恩来总理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对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立场:“根据五项原则,有准备有步骤地通过友好协商,全面解决两国边界问题。对于一部分争执,还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局部性和临时性的协议,以保证边界的安宁,维护两国的友谊。”
此后,由于1959年和1962年两次中印边界武装冲突的发生,在处理1959年的第一次武装冲突时,中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打政治仗,第二阶段打军事加政治仗,第三阶段打外交加政治仗。针对1962年的第二次武装冲突,中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包括果断决定对印军的进攻予以反击、在对印军进行必要的反击后主动提出解决边界问题的积极建议、主动采取重大的和解步骤等。
五、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成功经验
中央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解决中国同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五点:一是边界问题涉及对外关系和国家安全,应该放在国际战略的框架下来考量,注意稳定四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二是边界问题涉及与邻国的关系,应该与和平外交方针相联系,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三是边界问题涉及当事双方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要从有利于创造国内建设和平环境的角度决策问题。四是边界问题涉及政治、军事、外交、民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应该努力通过和平谈判、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五是边界问题产生的背景十分复杂,在谈判依据上,既要考虑历史情况,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国家关系的变化和现实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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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历史上的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的背景,可以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海洋秩序的调整。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展反对海洋霸权的斗争。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帕多(Pardo)提出,应当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为此制订一项条约。马耳他提出此项议案,是认识到国际海底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矿物资源,如果不及时提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开发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发达国家会凭借其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将其开采殆尽,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这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对海洋霸权、维护沿岸国权利、制定国际海洋问题新公约、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需求。
在马耳他建议的影响下,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于1970年12月通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作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些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或对它行使主权权利,所有关于勘探和开发该区域资源的活动均将受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管制。1969年2月,海底委员会成立,负责筹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起初任务为讨论因开发国际海底资源而产生的法律、经济、机构等问题。不过,海底委员会后来在讨论中发现,海底问题和其他海洋法问题休戚相关,必须一篮子解决,否则很难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制度。比如,什么是“国家管辖范围”?这个概念确定了,才能分清“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之间的界限。因此,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规定海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讨论领海、公海、大陆架、海洋渔业、海洋污染、科学调查等与海洋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次年,联大通过决议接纳中国参加“海底委员会”。1972年,中国开始参加“海底委员会”的工作。在“海底委员会”的讨论工作中,中国提交了至少3份工作文件,阐述了在海洋法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一份是关于国家管辖海域的工作文件,一份是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工作文件,还有一份是关于国际海底区域一般原则的工作文件。
1973年12月3日,经过海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之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美国纽约拉开序幕。由于会议的议事内容多,又直接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和一些基本权利问题,所以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先后参加会议的就有167个国家的代表团,此外还有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实体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我国代表团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期会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我国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后参加的第一个国际立法会议,因此受到特别重视。整个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字,持续了9年的时间,先后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创造了以往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3个之“最”,也是国际法编纂史上所拟公约条文最多的一次。1982年《公约》包括序言、17个部分,共320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客观地说,这部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
中国代表团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实务工作者,中国政府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目的是弄清国际海洋制度的发展趋向和各国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我国应当提出什么样的主张维护国家权利。可以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推动中国国际海洋法研究步入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黄金发展期。海洋法会议召开后,中国从事海洋法研究的人越来越多。
尽管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的海洋法研究力量非常薄弱,但我国政府的大部分立场主张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还是得到了实现,这说明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对国际海洋问题的总体形势了解得比较深入,考虑得比较成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领海范围的界限。此问题在前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均未能得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提出12海里甚至200海里海洋管辖权,但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强烈反对。传统海洋法主要强调海洋自由,把沿岸国的海洋管辖权压缩在3海里范围内,3海里以外就是公海,任何国家均可利用。我国立场是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拓宽海洋管辖海域,尊重大多数国家意愿,主张12海里领海范围,并且早在1958年发表领海声明时就确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当时,台海问题严峻,美国经常派飞机进入我国沿海领空侦察骚扰,为了限制其活动,毛主席、周总理在北戴河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领海范围确定问题。1958年领海声明发表后,美国飞机进入我国沿海领空的次数明显减少。
第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到底是国际水域还是沿岸国家管辖内海域?美国等西方国家认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水域,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它是国家管辖海域,外国船只和飞机航行飞越须受沿岸国管制。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很大,最后没有得出非常明确的结论。后来出台的《公约》对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有个含糊的解释:它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享有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公海的定义(即“国家管辖外海域”)推断出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内海域”。
第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新中国成立后,一贯坚持国际争端的解决应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所以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问题一直持保留态度。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我国清晰地将自己定位为“发展中大国”,一方面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支持它们的海洋主张,如12海里领海宽度、200海里海洋权等;另一方面,也坚守自己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地位,所以在名义上没有加入发展中国家集团,而作为单独一方参加会议的讨论。为了中国的长远利益,对于美国提出的平行开发制没有出面积极地表示反对。
当然,现在回头看,我国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张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领海航行制度问题上,我们反对美国的航行自由原则,坚持军舰通过领海须得到沿岸国批准,提出的口径是“保证正常航行”,但这不是一个标准法律用语。再比如,我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一起反对“协商一致”程序,现在看来也是一种不够成熟的表现。
总的来说,《公约》的出台使国际海洋秩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传统上,沿岸国管辖权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98%以上海域都处于“公海”状态。二战后,形势发生巨变,各国出于发展需求,越来越重视对海洋资源的获取。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的主张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大多在《公约》中得以体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具有时代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不相符,值得深入研究推动其发展完善。比如,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曾在海洋法会议上提出,但迄今没有解决。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关于人类社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的问题,它超越了国家的利益范围,其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类社会仍是以主权国家为主要单位,因此国际法必须尊重国家主权。我个人认为,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是:从海洋霸权主义向沿岸国和国际组织加强管理的方向发展,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
END
整理 | 屠 酥
校对 | 黄 伟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李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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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图片来源:外交部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四、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中国际法原则的适用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两国政府级谈判代表于1993年10月签署《基本原则协议》,其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海洋法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与此呼应,中越两国于2000年12月达成的《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规定:“缔约双方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对于《海洋法公约》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海岸相邻相向国家之间海洋划界的规定,中越双方自启动北部湾海洋划界谈判起即进行了讨论,首先,双方就领海划界问题基本没有争议。其次,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双方一致认为,《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适用于中越北部湾划界。
越方在1994年批准《公约》后,放弃了多年来关于东经108°03′13″线的立场,重申将致力于通过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双方一起再次确认《海洋法公约》及其确立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构成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问题的基础。
(二)谈判也适用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针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体划界原则和方法。中越在谈判过程中深入讨论并一致同意,可根据习惯国际法,参考国际实践,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双方首先就北部湾划界的有关情况交换意见,包括:北部湾两国海岸相邻又相向的基本地理情况,北部湾对两国国防和安全的重要性,北部湾沿岸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及其同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衔接及影响,以及中越在北部湾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历史和现状。
其次,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益主张的法律基础,因此划界考虑的有关情况,应予以区分赋予其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确认“陆地统治海洋”原则,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础。
第二,“陆地通过海岸统治海洋”。鉴于中越双方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相差不大,将北部湾海域5.9万和6.6万平方公里海域分别划归中国和越南这一结果体现了海洋划界不是“重塑地理或现实状况”,“不是海洋区域平均分配”等在国际海洋划界案例中为国际法院所确认的法律原则。
第三,根据“一国自然延伸不侵犯他国自然延伸”和“减轻偶然的特殊特征所引起的后果”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海洋划界实践,双方以海岸线一般走向为基础,处理不规则的海洋地形可能造成的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问题。其中,又考虑了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还涉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国防安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渔业资源的利用养护,航道利用及沿岸人民经济生活需要等等。
对于上述有关情况,双方同意,两国政府应基于对北部湾沿岸地区人民负责的态度,考虑划界可能对沿岸人民生活的直接影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双方合作,对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取得了公平的结果
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确定了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海洋边界线,划定两国在北部湾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区域,并以合作共赢的精神,妥善解决了两国之间关于包括石油、天然气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议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审视和评价这一结果及其公平性:
总体面积比例问题。 中越双方的北部湾海域面积分别是5.9万平方公里和6.6万平方公里。根据越方资料,中越面积比例是46.77:53.23。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虽然与越方数字有所差异。但,判断结果公平性的依据和标准是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从这一视角看,中越北部湾划界的结果法律上是公平的、政治上是友好的,经济上是合理的,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其结果在法律上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这一结果,是双方根据国际关系准则,通过外交谈判,在互谅互让基础上取得的。第二,这一结果,界定并维护了两国各自对北部湾海域享有的领海主权以及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即通常所说的海洋权益。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是以两国面临北部湾的海岸线为基础划定的。第四,中越在划界过程中还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对偏离海岸线一般走向的岛屿可能产生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进行了妥善处理。
此外,越方专家阮洪涛运用接近比例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对中越海洋划界结果进行检测。他认为,越中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比是1.1:1,划归双方各自海域面积比是1.135:1,检测结果,两者大致接近。他的结论是:越中海洋划界结果符合接近比例性原则,是公平的、可以接受的。
渔业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传统捕鱼权同现代海洋法制度的衔接问题作出一个较好的回答。此后,中越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补充议定书和《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妥善解决了北部湾渔业安排事宜。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法律基础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两国渔业合作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第一,确定协定的目的、法律原则和基础。
第二,划定了共同渔区、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第三,双方设立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并就渔业联合委员会的机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以及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利用等作出规定。第四,对于海上救助和紧急避难,以及海上航行安全等事项作出规定。第五,确立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的精神。
此外,《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于调整两国渔业关系,逐步实现由传统捕鱼权的法律制度向现代国际法上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油气问题。中越在北部湾油气资源的争议主要涉及北部湾中间海域,即莺歌海盆地的油气构造划分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以两国各自对大陆架主权和管辖权为基础,划定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妥善解决这一争议。同时,进一步对跨界构造开发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基础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越南石油总公司于2005年底在河内签署《关于北部湾油气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将联合对北部湾的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就开采跨界油气资源进行合作,并探讨两国石油公司互相参与对方大陆架油气资源开采的商业合作形式。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启示
第一,政治保障。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问题,均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涉及民族感情,谈判要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决定因素是当事国国内政治稳定,当事国领导人和政府对内具有权威,能以高度的政治智慧,从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出发,兼顾两国关系现状和发展需要,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两国之间争议的大方向,并在关键时候,果断地做出政治决策,有效地推动了北部湾划界谈判进程向前迈进。谈判最终取得成功。
第二,建立谈判机制有助于缓和冲突,逐步缩小分歧,维护当事国双边关系的稳定,为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争端,是当事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如迟迟不解决,时隐时显,此起彼伏,将始终困扰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和平稳发展,长此以往,争议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甚至可能成为两国关系难以逾越的障碍。
因此,从防患于未然考虑,只要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应考虑尽早启动致力于解决有关争议的谈判,使有关争议成为两国外交当局正视、对话的正常议题。
第三,坚持在国际法基础上,参照国际实践,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考虑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寻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办法,达成双赢的公平结果。首先,公平结果必须、也必然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其次,要达成公平结果,当事国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最后,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是实现公平结果的必要手段。
边界、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对于中国如此,将心比心,对于周边邻国同样如此。无论在谈判过程中还是最后结果,都必须结合争议实际情况,兼顾当事国正当、合法的利益,在双方正当、合法利益之间找出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只有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才能够实现。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是中国同邻国第一次海洋划界实践,在如何组织和驾驭谈判上,为中国同其他海洋邻国进行海洋划界,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海洋划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谈判工作,需要内外统筹兼顾。对外,既要坚定地维护正当权益,又要保持两国关系稳定,增进互信,循序渐进并且有效地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对内,划界涉及到政治、安全、渔业、交通、油气资源等利益,需要国内各有关部门之间进行统筹协调,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对外形成国家根本和长远利益,从总体上予以维护,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北部湾沿岸渔民的利益和国营石油公司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民族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国内各有关部门,均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为谈判提供政治、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为今后中国同其他国家进行海洋划界谈判打下了基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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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海上分界线,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6月30日,双方在河内互换关于《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批准书并就《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互换照会。同日,上述两协定生效。《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是中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成果。中越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先后签订《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解决了长期困扰两国关系的两个重大问题。同时,这也是中国同周边邻国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一次国际法实践。这一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诞生。中越通过谈判成功解决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划界问题,这一实践符合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一)北部湾的自然地理概况
北部湾位于南海西北部,为一向西凸出的半封闭海湾,大体位置在北纬17°至21°30′、东经105°40′至109°50′之间。北部湾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土由东北西三面所怀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最宽处为184海里,最窄处为112海里,海域总面积约128000平方公里。
(二)历史上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管辖实践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越两国在北部湾不存在争议。中越两国政府曾先后于1957年、1961年和1963年三次签订渔业协定,对涉及两国各自领海(3—12海里)的渔业管辖权以及双方渔业合作问题做出规定。对于距离双方领海基线3—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上述三个渔业协定均规定为两国渔民的共同捕鱼区。此外,1959年6月27日,中越在河内还签订了关于两国合作进行北部湾海洋综合调查的议定书。据此,双方于1959年12月—1960年12月、1961年12月—1963年4月两次合作。
(三)中越北部湾海洋管辖权争议的起源
随着现代海洋开发技术的进步和沿海国对海洋资源需求的发展,现代海洋法律制度发展迅速,越南于20世纪70年代初同日本、意大利的石油公司达成协议,委托上述石油公司对北部湾海域进行地震调查作业。对此,中方通过外交途径表示:第一,北部湾为中越两国的共同海域,两国有共同利益,越方把第三国引进北部湾从事勘探活动,不利于两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利益。第二,中方建议,双方在划界前均暂不进入北部湾的中间海域进行调查和勘探活动。第三,北部湾就大陆架来说,应属于中越两国,两国之间应参照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公平合理地划分北部湾,包括划分北部湾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对于中方上述意见,越方做了记录,未作出回应,但是暂停了同日本、意大利等石油公司的油气勘探谈判。至此,由于中越双方主张存在分歧,两国之间关于北部湾海洋划界的争议事实上已经产生。
(四)20世纪70年代中越划分北部湾的两次谈判
1974年谈判。1974年谈判之初,越方以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以下简称《专条》)法文本关于“巴黎子午线东经105°43′”和“构成边界”字样及附图在北仑河河口标示的一小段红线为依据,提出北部湾业已由两国划分的主张。越方主要依据和观点是:(1)此段红线所在经度,即东经108°03′13″,是中越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2)“近百年以来法国殖民政权和越南一直是按照这一条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北部湾是中、越两国的“历史性海湾”;(3)中越两国应以《专条》及红线为依据,正式确定两国在北部湾属于每一方的天空、水域、海底及底土。(参见图1)。
图1 中法界约附图所示红线位置图
对于越南主张,中方根据历史条约、客观事实和国际法指出:(1)《专条》附图标示的一小段红线,约12公里,是确定沿海岛屿归属的线,不能把它解释为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更不能把它任意延伸至海南岛南端约500公里处;(2)中越之间从未划分过北部湾,两国之间不存在一条所谓的“海上边界线”,历史上中越双方也从未按东经108°03′13″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3)中方不接受越方关于北部湾是中越两国历史性海域的说法。鉴于上述,中方主张,中越应根据国际法公平划分北部湾。
1977-1978年谈判。中越1977—1978年划分北部湾谈判是在两国关系开始紧张的形势下举行的,双方主要是重申各自立场,就1974年谈判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和立场进行辩论,未就海洋划界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讨论。两次谈判均未能取得结果,除中越关系原因外,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仍在发展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却仍在形成和确立过程中,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国际法基础尚未完全确立,法律依据尚未明朗化。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争议的发展
在1977—1978年的划分北部湾谈判后,中越关系恶化。此后,基于海洋管辖权的争议,双方就北部湾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的纠纷和交涉不断。有关争议从海域划界扩展到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1982年,越南政府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其中第3条宣布“北部湾(东京湾)是位于越南和中国之间的海湾;海湾中的越南和中国海洋边界是按1887年6月26日法国同中国清王朝签订的边界公约划定的。”对此,中国外交部即发表声明指出,1887年《中法界约》未划分北部湾,北部湾海域不存在两国的海上边界线。
二、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过程与划界协定的签署
第一,中越边界专家小组会谈。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中越双方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2月举行第1、2轮边界专家小组会谈,主要就解决两国陆地边界和划分北部湾的原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此外,双方还就在划界协议达成前维护北部湾地区局势的稳定、妥善处理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和油气开发纠纷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
第二,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和基本原则协议。1992年1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就解决两边领土问题达成共识如下:“双方同意,在继续举行专家级谈判的同时尽早开始政府级谈判,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就解决边界领土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达成一致。在谈判解决前,双方均不采取使边界领土争端复杂化的行动。”1993年10月29日,双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在河内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简称《基本原则协议》),并规定:“1.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2.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3.在确立北部湾划界原则后,双方应尽快确定两国在北部湾的界线,起草划界协定,呈交两国全权代表签署。”
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自1993年8月中越政府级第1轮边界谈判起,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整个中越边界谈判分为三个层次,即政府级、工作级和技术专家级。自1993年起,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3轮联合专家小组会谈、6轮渔业专家小组会谈和7轮测绘专家小组会谈。
第四,中越两国领导人的政治决策。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谈判期间,中方曾就越方举行北部湾油气资源招标和越南海军在北部湾抓扣中国渔民事进行交涉,越方也曾就中方在北部湾的油气资源开发活动进行交涉。1995年11月,越南领导人访华,双方发表《联合公报》,“重申1991年以来两国历次高层会晤所达成的原则、协议和谅解。本着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参照国际实践,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两国间存在的边界领土问题,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1998年,中越陆地边界和北部湾划界谈判均进入讨论具体解决方案的实质性阶段,又一次举步维艰。1999年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确定“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发展两国关系16字方针和进入21世纪两国关系的发展框架,力争共同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稳定的边界。
第五,签订《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代表在河内签署《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同时,为解决与谈判结果直接相关的北部湾沿海渔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中越于2000年初适时启动渔业专家小组谈判。自此,中越北部湾联合工作组、渔业专家小组和测绘专家小组三个谈判齐头并进,先后分别举行7次、6次和3次会谈,解决了北部湾划界的所有有关问题。2000年12月25日,两国代表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双方同时还签署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政治框架。《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序言部分宣示了中越处理两国关系和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基础、原则和精神。序言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中越双方北部湾划界谈判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
划界的原则和范围。《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1条第1款引用并重申了《基本原则协议》的有关文字和内容,阐述了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所依据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不仅说明,双方谈判是依据上述原则进行的,而且说明,通过实施上述原则,转化成划界成果,并且原则在划界协定中得到充分体现。此外,第1条第2款还确定了中越两国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划界范围。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协定所确定的北部湾封口线是两国经谈判确定的、仅用于划界目的,它基本上涵盖了北部湾的自然地理范围;第二,协定对这一划界范围的界定本身,包含着对中越在北部湾总体政治地理关系的阐述。
两国海洋分界线。《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2—5条确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分界线。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21个界点及其之间的20段直线连线所组成,全长约500公里,可分为两段:第一段:第1至9界点之间的8段直线连线构成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第二段:第9界点至第21界点之间的12段直线连线构成“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合作开发海洋资源。《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6条确认了两国对各自国家管辖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海洋管辖权以及相互尊重的义务。在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协定第7条和第8条进一步对两国在海洋资源开发上合作的义务作出规定。两条规定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资源,即海底油气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此外,协定还做出一项特殊规定,即“两国根据本协定对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的划定对缔约各方有关海洋法方面国际法规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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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与安倍简短交谈:中日关系改善要看日方是否守承诺,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江永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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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上日本天皇制的变迁与中日关系
二、战后日本的象征性天皇与中日关系
三、令和时代的中日关系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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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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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会见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新生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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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潜科考"树万米里程碑 "中国深度"建海洋强国,图片来源:新华社
本文作者
吴寄南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日本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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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历史起点:国际形势发生几十年来最深刻最复杂的变化
二、新的思维模式:中日两国亟需在地区和国际范围内深度合作
三、新的路径选择:努力增信释疑,保持中日关系企稳向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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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护卫舰抵达青岛访问,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任筱锋
海军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求研究(1927-1949)”(16BZS09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民政府对琉政策的演变—兼议钓鱼岛列屿主权”(2014M5504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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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编队在中国钓鱼岛领海内驱离日方船只,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春明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求研究(1927-1949)”(16BZS09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民政府对琉政策的演变—兼议钓鱼岛列屿主权”(2014M55040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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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钓鱼台”今何在?
二、“薛坡兰”为何地
三、黄叔璥关注“钓鱼台”和“薛坡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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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刘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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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欲“蹭”美印军演,印度态度不明,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竞超
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
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印太战略视阈下日本海上通道安保政策及中国对策研究”(18BGJ07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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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视角下的日本与南太平洋
二、战后日本南太战略的实施路径
三、日本推进南太平洋战略的多重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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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169与171舰执行护航任务,资料来源:中国军网
本文作者
夏帆
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中外地图所见中国疆界意识演变及比较研究(1708—1948)”(18BZS167)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一、海权理论的译介与探索
(一) 海权要素研究
(二)海权理论背景下的海军研究
(三)海权与国家盛衰关系探讨
(四) 海权理论的时代适应性研究
二、主要海洋大国的海权博弈
三、中国海权历史回顾以及现状建言
四、海权宣传与爱国教育
结语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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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战士巡逻在伊犁河畔,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亚宁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一、软边界理论简论
二、硬边界的概念
三、硬边界的内涵
(一)边界线的位置具有难以逾越的自然属性
(二)边界线附近具有浓郁的军事氛围
(三)边界制度较为严格
(四)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高
四、硬边界实践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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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谈南海问题立场:不接受菲律宾国际仲裁,资料来源:腾讯网。
本文作者
王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海洋法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对我国南海权益的法律意涵”
(14AZD12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一、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
二、“他国的态度”对历史性权利形成的影响性分析
三、“他国承认”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问题
四、‘他国的反对’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问题
五、适用历史性权利规则来解决南海问题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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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建首个公海流动基地和南美办事处,资料来源:中国网。
本文作者
付玉
博士,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一、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二、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实施
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发展态势
四、结语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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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称中国推崇马汉海权论,觊觎美军海洋霸权
资料来源:新浪网
本文作者
史春林
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航道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机制研究”(16BGJ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参与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研究”(15YJAGJW003)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一、晚清时期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二、民国时期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三、改革开放以来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四、今后译介马汉海权论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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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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