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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赵卫华:越南在南海新动向与中越关系走势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南海战略态势感知,图片来源:人民日报本文作者赵卫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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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战略态势感知,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本文作者

赵卫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20年第1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越南南海政策的调整及其在南海新动向

阮富仲当选总书记后,在对中越关系和南海地缘态势深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越南海洋法,完善越南海洋战略,对其南海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性调整。首先,与美日等域外大国和东盟诸国协调,调整岛礁法理定位,将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定位为岩礁,实质上否定中国对上述岛礁拥有专属经济和大陆架的权利。其次,淡化处理扇形线,放弃不切实际的海域管辖主张,改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来主张越南的海洋权利。通过上述政策调整,越南以牺牲中国主权为代价,成功协调了与美日印澳俄等域外大国和东盟诸国的利益关系。表面上越南对主张管辖的海域进行了大规模收缩,实则通过名义上的让步既换取了实质性核心既得利益的维护,同时又争得了域外大国、东盟诸国和国际舆论的支持。

目前,越南希望在独立100周年之际,使越南完全成为海洋强国,实现以海致富和以海强国的目标。特别是,随着中美贸易战的持续发展和美国印太战略的深入推行,越南以为有机可乘,企图借机扩大其既得利益范围。2019年5月,越南租用日本公司的设备,与俄罗斯油气公司合作,企图进一步扩大在万安滩中国传统海域的开采范围,造成既成事实,迫使中国吞下有损中国利益的苦果。由此,南海局势波澜再起。越南在要求中国海洋地质8号科考船撤出万安滩中国海域未果后,遂威胁不排除将中国诉至国际法院。2019年10月3日,越南外交部表示:“中国所谓的万安滩实际上是一个暗滩,是《公约》所规定的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一部分,这片海域与中国完全没有任何争议或权利主张的重叠,因此中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这片海域提出主权声索。”上述言论表明将万安滩与南沙群岛切割已经成为越南官方的正式立场。同时,越南官方也首次在国内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争议领土,而不再延续以前将其定位为无可争议的越南领土的立场。越南官方的上述表态在某种程度上透露了其在南海问题上的底线,也意味着中越两国围绕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博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近十年来,越南在南海总体上形成了北方力争、南方绥靖、东边维稳和西边死守的战略态势。在南海北部,越南难以染指西沙群岛主权已是其内部共识。而对于西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海域,越南企图诱迫中国接受其选定的规则来划分北部湾湾口外的海域,即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为依据来划分两国水域,西沙群岛各岛礁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海域划界中不应具有效力。在南方,则尽力与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达成协议,在争端上采取容忍绥靖的态度,以确保在应对主要对手中国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争取这两国在东盟内部支持越南的立场。在东边则主要与菲律宾在划分海域的规则上达成一致,两国形成默契,共同防范中国,维护其所占岛礁等既得利益。而在西南部南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水域,包括越南的近海水域和相当大一部分中国断续线内的传统水域,被越南视为加以死守的核心利益区,以坚决阻止中国占有为底线。

纵观越南南海政策的调整过程及此次在南海的最新动向,越南在南海的利益诉求大致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属于需要尽力争取的,主要系西沙群岛与越南大陆之间的海域。第二层级是尽力维持,但不排除必要的让步。阮富仲所谓的“在主权和民族利益问题上,越南不做任何不合理的让步”,实际上也暗示越南存在让步空间,从其角度而言做必要的让步是维护核心既得利益的最好选择。第三层级,难以让步的核心利益区。即越南东南海岸至南沙群岛间的水域,该部分被越南理所当然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一旦让步,现有体制可能遭受冲击,因此越南即使诉诸司法也难让步。

二、越南南海新动向的动因和战略目标

越南近期在南海的新举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南海仲裁为其提供了借口,中国在南海战略地位的增强则激发了其危机感,而中美贸易战和美国印太战略的深入推进则成为推动其将意图转化为行动的决定性外因。简言之,越南希望在中国完全崛起、南海地缘格局根本改变之前,利用中国目前的困境,将其自身认为声索理由相对充分的核心既得利益与部分法理依据存在严重缺陷、即使美日等国都无法给予其公开支持的既得利益分开处理,以便未雨绸缪,为最坏的局面做准备,同时也使越南在COC达成之前处于更为有利的位置。

首先,仲裁庭的裁决为越南此次在南海的行动和新主张提供了借口。仲裁闹剧刚落幕,越南外交部发言人黎海平便表示:“仲裁庭对U形线的裁定,显示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中国的海域没有任何重叠,从而表明越南的主张完全是合法的。”同时,越南顾忌中越关系,也需要借助中国对抗仲裁对其不利的部分,因此对仲裁采取了极为暧昧的态度,一方面通过高层向中国示好,另一方面,却不时企图在万安滩等海域借机扩大油气勘测范围。

其次,中国近期在南海战略地位的增强,动摇了越南维持其南海既得成果的信心,使其危机感急剧上升。许多越南学者担心随着实力的增强,中国可能会以武力夺取越控岛礁。基于安全上的考虑,越南实际上在仲裁结束后就已萌生了将万安滩等海域从南沙剥离出来的想法。这既可将核心既得利益从争端中移除,同时又能避免越南在南海的既得利益因外部打击一次性丧失殆尽,但这需要合适的时机,而万安滩事件恰好提供了这样的时机。

第三,中美贸易战和美国印太战略推行为越南提供了可乘之机。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将中国视为对美国霸权地位的挑战。美国不仅推出印太战略,还将在南海实施“三管齐下”的战略,主要包括:继续在南海实施“自由航行”,确保美越等国在南海“合法”油气开采项目的安全;继续为越南提供软性军援,以帮助越南提高海洋执法、增强抵抗侵略和维护本国安全的能力;由美国出面牵头各跨国公司,帮助越南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开发,使其免遭“某个大国”控制和压迫。

三、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选择与中越关系的近期走向

当前,越南对全部西沙、南沙群岛及其与越南大陆之间的大部分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或主权管辖要求。虽然越南加快了将万安滩等海域与南沙群岛进行切割的速度,也不时威胁将争端提交国际法庭,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胁迫中国做出让步的策略。综合考虑其高层的各种言论及其当前的内外环境,越南近期诉诸司法的可能基本为零,但未来如何做则很难确定。首先,司法渠道不仅面临重重障碍,越南也会得不偿失。由于越南1974年以前的教科书、政府及军方地图均表明西沙和南沙群岛主权属于中国。雍文谦黎禄谈话、范文同公函和«人民报»1965年5月9日社论的内容更是难以抹除的事实。对于本国在国家实现统一之前的上述言行,越南在统一后曾想尽各种理由企图否认或抵赖,但其国内政学两界日益认识到范文同公函的法律效力不容否认,越南难逃“禁止反言”原则的限制,司法渠道对越南并非最佳选择。

其次,维护中越关系稳定,是越南高层当前的主流意见。虽然越南将中国视为领土主权方面的最大挑战,但领土主权问题并不是中越关系的全部。越南能够在中美之间左右逢源,拥有历史上最为友好的国际环境,在于同时与两国维持友好;越南一旦与中美任何一国关系恶化,则难以维持目前的国际地位。同理,关系恶化带来的伤害也是加倍的。此次双方领导人在建交70周年之际会晤,再次突显了两国关系的重要性,无疑将有利于中越关系的稳定。

再次,越共十三大召开在即,权力交接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南海问题难掀大的波浪。十三大是一次越共高层代际更替的大会,各派的角逐非常激烈。而陈大光、丁世兄和丁罗升三位重量级的高层成员的意外出局,完全打破了原有的政治安排和默契,使得各方围绕权力分配的斗争重新洗牌。任何制造中越关系紧张,在南海问题上挑衅中国的行为都可能对越南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从而破坏越南远景计划。越南不可能将内部已经有共识的局部争端扩大为中越之间全局性的对抗,无论是为了确保平稳换届,还是为了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健康稳定的中越关系对越南而言都是必要的。因此,综合各种因素,十三大前越南在南海依然会维持中越和局的框架,不会采取实质性对抗举措。

第四,虽然越南暗示要维持与中国的和局,在维持稳定的发展环境与“维护主权”之间维持平衡,但其维持稳定的发展环境是以其所谓的“维护主权”的行为不破坏中越间的和局为限度的,这就决定了越南很难停止在南海的所谓“维权”行为。种种迹象表明,虽然越南在南海希望与中国维持和局,但其实是希望与中国维持一种斗而不破的关系,在中越关系不破局的前提下尽力推进越南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里,南海的和平稳定局面和中越关系向健康良性轨道的发展都不可能是无条件的,中国仍需做出必要的努力,挫败域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打破越南怀有的某些不切实际的幻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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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边杰:新中国陆地边界管理与合作成果和经验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本文作者边杰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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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图,图片来源:自然资源部

本文作者

边杰

中国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6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中国是世界上边界线最长、邻国最多的国家。新中国刚成立时,继承的是一条与所有邻国都未划定的边界。20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中国领导人顺应国际和地区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与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完成了划界、勘界工作,划定边界线长达2万多公里,约占中国陆地边界总长的90%。在解决边界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平等友好协商,和平解决边界问题;坚持遵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争取广泛认同;坚持互谅互让,追求合作共赢而非零和博弈;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坚持合作先行,由易到难积累共识。这形成了解决复杂敏感边界问题的中国经验。

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于周边,更明确提出“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就是希望沿线国家能够本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实现共同发展。当前,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不断深化,普遍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中国是绝大多数周边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与各国人员往来频繁。“一带一路”倡议正转化为多方受益的合作成果,各条通道和走廊穿越边界,将中国和周边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新发展为我同已定界邻国边界工作提供了新的巨大机遇。在中方边界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下,近年来陆界管理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重要成就:

一、边界管理“法制化”进程持续推进

截至目前,中国已同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缅甸、老挝、越南和尼泊尔共10个周边陆地邻国签订了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或条约。2019年10月中旬习近平主席对尼泊尔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尼边界管理制度协定》,这也是中国政府最新签署的一份涉边条约。此外,中国还同各邻国签署了各类专项合作协议200余份,涵盖边境口岸、跨界水、界河航行、生态环境保护、跨界设施建设、跨境运输、边防合作、森林防火等诸多领域,为有效处理涉边事务奠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

二、边界管理“制度化”建设日益完备

边界管理协定的内容越详实、细节越丰富,就越需要成熟高效的机制去落实和执行。根据双边签署的边界管理制度协定或条约,中方已与其中大多数国家成立了边界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制,由两国外交部门牵头,定期举行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性双边边界会议,探讨务实合作,推动解决问题,并统筹协调处理各类边界事务。这一实践非常成功,为边界线清晰稳定、边境地区和平安宁与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此外,中方国防、公安、移民、环保、交通、水利、口岸等主管部门也与邻国建立了专业部门合作机制,边界管理的制度化日益完备。

三、边界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边界管理不仅是法律条文和操作实务,更是一门科学,需要不断用严格的标准予以规范。多年来,基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中方积极探索和研究制订相关流程和规则,在清理边界通视道、通报界河界务工程、建设跨境基础设施等方面发挥创造性思维,建立规范化的工作流程,有效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满足了双方各层面关切。边界管理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越来越少,科学决策成分越来越多。

四、边界管理“信息化”发展方兴未艾

中方近年来在划界、勘界、边界联合检查和管理方面逐步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支撑和保障边管工作。在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的基础上,中方紧密结合业务需求开发了相关信息化工作系统,实现了边界信息获取数字化、实地定位精确化,为边界联合检查、界线日常维护、涉边事件处理、地理信息可视化等提供了重要辅助,各项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今天的边界不再是偏远、落后的代名词,而是国家推进对外开放的前沿、落实发展战略的门户。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9个陆地边境省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联通作用日益显现,成为国家间互联互通的重要节点和“加油站”。随之而来的是一大批边境城镇、合作区的快速崛起,跨境合作已成为边境地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首先,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互联互通成果丰硕。近年来,中国与俄罗斯、越南、尼泊尔等周边邻国签订了十余项跨境建桥协定,协商落实二十余项跨境缆线工程建设,商谈并实地解决边境铁路、公路对接问题,探索建设包括跨境索道、煤炭传送带等各种新型基础设施,切实满足双方合作实际需求,“一带一路”沿线的运转节点建设持续推进。

其次,边境口岸开放升级和通关便利化持续推进。目前中国已与邻国通过签订边境口岸协定,协议开放100多对边境口岸。这些边境口岸覆盖了中方8个沿边省区。从行政区划上看,平均每两个边境县市就有一对口岸;从边界线长度上看,平均每200公里就有一对口岸。同时,中方与俄、蒙、哈、越等国还专门建立了边境口岸事务合作磋商机制,以召开年度例会和实地联合工作等形式,解决边境口岸管理、通道建设等具体问题。

再者,跨境合作项目稳步开展。1992年至今,中国与周边邻国陆续设立近20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逐渐发展出集物流、仓储、投资、加工、旅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边境经济合作新模式,并形成以口岸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周边的边贸合作经济圈。2011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作为首个跨境经济合作区正式运营。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也正在推进之中。各种合作新模式的不断开启,为边境地区的发展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日益成为新时代边界工作新的历史契机。

繁荣稳定的周边是中国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地区国家的共同愿望。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秉持“亲、诚、惠、容”理念,与周边国家这些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一道,共同努力将边界打造成为务实合作的平台、互鉴互助的纽带,并通过边界把“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理念分享和传播到世界各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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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匡增军 马晨晨: 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1949-2019年)(一)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本文作者匡增军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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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匡增军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马晨晨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一、中俄关系与双边国际法实践

      (一)对政府和国家的承认及旧约处理,开启两国关系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毛泽东主席就在致各国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中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次日,苏联即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决定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互派大使,并将前驻华代办从广州调达香港,以外交行动表达了与国民党彻底断绝关系的决心。

随后,中苏国际法实践最重要的领域就是处理旧约,缔结新约。对于如何处理国民党政府已缔结的条约、如何继承国民政府在国际社会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同苏联开展新的外交关系等问题,新中国提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外交政策。一是不承认国民党政府签署的不平等条约;二是要在新的外交关系基础上订立新约。苏联解体之际,中俄之间也存在国家承认和处理旧约的问题。1991年12月25日,承认俄罗斯联邦并将中国驻原苏联大使改任为驻俄罗斯大使,完成了外交关系的更替。同年12月29日,中俄通过《会议纪要》,决定履行中苏原来签订的各项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处理了条约继承问题。


      (二)践行政治条约,指引两国关系发展

中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后,两国关系面临严峻的国际国内局势。新中国做出“一边倒”的政策选择,1950年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规定双方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将两国关系定位为“同盟”。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苏关系开始降温,双方从互相批判到边境对抗,同盟关系出现裂痕。1979年,《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30年期满后并未续约,中国以此为契机提出对两国关系问题进行谈判,从而开启了中苏关系缓和的序幕。1989年5月,戈尔巴乔夫访华并与邓小平进行最高级会晤。两国宣布“结束过去,开辟未来”,中苏关系实现正常化。

苏联解体后,在中苏关系发展史的经验和教训指导下,中俄两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政治上的高度互信、战略上的高度契合的新型大国关系典范。1992年至2001年,在中苏关系缓和的起点上,两国开始探索建立不同于中苏同盟、对抗的新型大国关系。两国先后从“互为友好国家”发展为“新型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再升级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02年至2012年的10年间,中俄的战略互信不断增强,高层交往频繁,并在实践中将两国关系推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9年6月,中俄关系再度提升到“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关系”新的历史高度,刷新了中俄关系新的定位并丰富了中俄关系的内涵。


      (三)定边、稳边、兴边,推动两国关系巩固

两国在中苏时期和中俄时期分别有着7000多公里、43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20世纪60年代初,中苏关系出现裂痕,两国边界冲突时有发生。为解决边界冲突,1964年,两国启动边界谈判,但收效甚微。1969年3月,中苏两国边防部队在珍宝岛爆发激烈的武装冲突,标志着中苏关系彻底决裂。同年10月20日,边界谈判仍未取得任何进展,苏联向中苏边界增兵,中苏关系进入近10年的对抗期。1979年,两国就《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存废问题的谈判为边界谈判提供了政治基础,并促成两国取得了一定成果,即1991年双方达成《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但该协定尚未批准生效,苏联便解体。

苏联解体后,1992年中俄两国批准了1991年《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确定了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苏国界东段边界线走向。此后经过10余年的共同努力,中俄通过《中俄边界西段协定》明确了中俄西段边界线走向,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中俄蒙、中俄朝、中俄哈三国交界点的确认,签订了有关三国边界三接点条约。直到2008年10月14日,中俄国界东段界桩揭幕仪式在黑瞎子岛举行,标志着中俄两国边界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


      (四)经济人文合作,助力两国关系提升

经济合作不仅是中俄双边合作的重要领域,也是中俄关系提升与发展的推动力。合作过程中两国对双边经济条约的实践,也是两国的国际法实践。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同盟关系的指导下,苏联不仅放弃依《雅尔塔协定》在中国获得的一些权益,还在经济技术上援助中国。中俄关系恶化以后,这些项目的停办及技术人员的撤回导致中国许多重要的工矿企业的瘫痪,给中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中苏仍然维持着基本贸易关系。

苏联解体后,随着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和纵深发展,边界安定繁荣,双边经济合作与互信不断增强,贸易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经济发展都面临向“高效率、高产出、高附加”新型模式的转变,两国经贸实践的任务之一就是将政治成果转化成经济等方面的务实合作。这在国际法实践方面主要体现为双边经济条约的签署与落实实践。1992年至2018年,两国签署了约50项双边经济条约,约占中俄双边条约总数的20%。这些条约数量大,涉及面广,搭建起两国贸易、投资、能源和科技等领域合作的法律条约基础框架,其实践与落实也为不断扩展新的合作领域、提升两国经济合作水平、发展两国关系夯实了物质基础,也为中俄关系的提升提供了动力。

二、中俄关系与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

      (一)协同应对国际政治事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环境,受美国等国的唆使,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仍接纳国民党伪政权为成员。为此,新中国据理力争,要求恢复中国在各国际组织内的合法席位,苏联方面也希望通过将中国拉入到多边平台中以充实社会主义力量,在各种场合为中国发声。中俄协调一致处理国际事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推动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和平解决方面,中俄两国协调一致。第二,在反恐方面,中俄均反对美国违背国际法准则绕过联合国,以先发制人的军事手段推行反恐战争的行为,主张联合国在反恐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共同致力于落实联合国的重要反恐文件。第三,在军控和裁军方面,中俄两国不仅各自宣布单方面裁军、签署了一系列裁减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的双边条约和协定。最后,在联合国改革方面,中俄均持支持态度。


      (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制

在国际贸易机制方面,中俄积极融入现有国际贸易机制并推动改革。在国际金融机制方面,中俄以世界银行和IMF作为两国就重大国际金融货币问题表明立场的重要场所和推动国际金融机制改革完善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中俄不仅共同推动了世行和IMF份额和投票权改革,还加入了新兴国际金融合作和监督机构。此外,作为G20的创始成员国,中俄两国积极合作,积极推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共同参与并推动世界银行和IMF的投票权及份额改革,促进机制的发展完善,提升这一新兴机制的包容性、全面性和主导性。


      (三)融入现有区域合作机制

加入APEC后,中俄两国高度重视并出席历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提出了许多积极、合理的政策和倡议。在参与APEC进程中,中俄两国在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做出了多项承诺,同时也享受到削减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相互扩大开放市场,促进商品出口、提高产品竞争力的利益和机会。同时,中国和俄罗斯均为亚信会议的创始成员国,中国于2014-2018年接任主席国,得到了俄罗斯的支持。双方认为,亚欧会议是亚欧国家间开展政治对话、经贸合作、社会文化及其他领域交流的重要平台,主张提高亚欧会议工作效率,制定关于其未来发展的内容丰富的概念文件。此外,博鳌亚洲论坛、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等一些非官方的国际会议组织也成为中俄与其他国家协调国际地区事务的重要途径,为两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积极搭建新兴合作平台

首先,中俄积极倡导并推动上合组织的建立、运行与完善,并在组织内一致协调、倾力合作。同时,两国还和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在强化组织法律基础、完善合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联合行动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其次,中俄共同推动金砖国家机制发展,积极搭建新开发银行框架。一方面,中俄在金砖国家机制内彼此支持,开展合作。另一方面,俄罗斯提议并积极推动新开发银行成立。再次,俄罗斯积极响应中国提出的筹建亚投行倡议,共同推动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金融秩序,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这不仅给中俄双边层面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更广阔的空间,也给双方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创造了新的平台与机遇。此外,“一带一盟”对接是搭建区域合作新平台的“中俄方案”。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后,中俄双方曾多次在声明中表示支持“一带一路”与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推动一体化进程。可以说,“一带一盟”及普京总统倡议的构建“大欧亚伙伴关系”不仅是推动欧亚区域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尝试,可以促进区域组织、双多边一体化进程,造福欧亚大陆人民,更是对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提供的“中俄方案”,将为欧亚地区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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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匡增军 马晨晨: 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1949-2019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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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时刻,习主席和普京总统把中俄关系领进新时代,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匡增军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马晨晨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三、中俄国际法实践的特点和不足

(一)国际法实践与两国关系相互影响又具有独立性

作为中俄关系的载体之一,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了两国关系发展动态,又与两国关系发展相互影响。一方面,中俄关系的亲疏远近对两国国际法实践情况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两国国际法实践反映并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同时,两国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虽然深受双边或多边国际关系影响,但条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边和多边机制的建设、运行本身一旦以法律形式确立就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就能为双方提供联系和沟通的平台。例如,《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中苏同盟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虽名存实亡,但条约条款并不会因此失效,其中时效条款更是为中苏关系的缓和提供了契机。此外,一些组织机构可以自我发展,从而扩展两国关系,作为下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俄罗斯总统普京确定上合组织2019-2020年优先发展方向和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在组织内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地区长官论坛新的合作机制。这不仅完善了上合组织的运行机制,扩展了两国在上合组织平台进行国际法实践的广度,也为提升了中俄关系与合作水平提供机遇。可见,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运行。


(二)两国国际法实践角色有所转变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国际环境的限制,中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席位或被非法占据或被剥夺,参与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较少,中苏之间也主要以双边实践为主。在此情况下,苏联不仅屡屡帮助中国发声,希望恢复中国在各机构的合法席位,同时也邀请中国参加其他重要多边框架活动。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后,中国独立自主地参与多边框架下国际组织事务与实践,放弃了“一边倒”的战略方针,通过联合国舞台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协助解决地区矛盾和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两国关系比较疏远,在双边和多边实践上也缺乏沟通协调。苏联解体以后,中俄两国重新开始协调国际问题立场,但两国国际法实践已与中国跟随苏联的情况截然不同,随着平等互利伙伴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双方在许多事务上增强互信,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以“平等互利”的姿态开展多领域合作。

新世纪以来,中国在联合国、WTO、世界卫生组织、APEC、日内瓦裁军会议等重要国际组织和众多专门性国际组织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建设性作用,而受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影响,俄罗斯在多边组织的参与上本来就侧重于安全方面,随着经济上走弱,更是在国际经济合作上参与感较弱,主动性不强,反应也比较迟缓,在一些重要的经济合作平台中俄罗斯的份额和投票权早已被中国超过,在立场上也追求与中国协调。这与冷战初期苏联邀请、帮助中国参与多边平台的国际法实践的情况发生了显著的角色反转。


(三)两国国际法实践兼具务实性与创新性

务实性是指中俄双边国际法实践着眼于发展两国关系及国家发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还扩展到维护地区稳定,推动区域发展,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方面。一方面,虽然中俄在国家战略上存在些许差异,但两国均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宗教主义的威胁,在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方面两国有着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俄正是从自身对世界和平与发展肩负的特殊责任出发,通过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弘扬了和平、合作与发展的时代精神。此外,两国还在关系到国际安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其他方面展开了有效协作。

创新性一方面体现在两国国际法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推动作用。例如,在苏联的支持下,中俄两国共同参与日内瓦会议,中国在会上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广泛接受并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两国从实践中推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另一方面,中俄两国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所支撑的国际法实践也是创新性的体现。中俄在双边平台及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尤其是两国共同或分别主导建立的新兴多边合作都越来越注重公平、合理、合作、共赢。这大大改善了国际法制定初期,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正当诉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的情况。


(四)两国国际法实践互补但仍不平衡

两国国际法实践显现出很强互补性。中国在资金、市场方面较有优势,俄罗斯则在能源、军事等方面有突出作用,这不仅体现在两国经贸能源等领域的实践中,也体现在二者共同引领、支撑组织或机制的运转中。此外,俄罗斯国土辽阔但人力资源较少,中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两国在劳务合作方面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还签订了一些引领两国劳务合作的双边条约。同时,两国的国际法实践也存在一定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是多方面的。第一,相较于政治条约,双边经济条约实践相对不足。第二,中俄经济合作结构也不平衡。目前,中国对俄出口以机电产品为主,自俄进口主要集中在原油、煤、锯材等能源资源类产品,农产品等方面合作较为薄弱。此外,多边框架下国际法实践对两国的影响也有不平衡性。例如,数据显示,加入APEC对中俄双边的进出口贸易额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中国出口到俄罗斯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大于对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贸易总额以及中国从俄罗斯进口的贸易额的影响程度。

四、中俄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与启示

(一)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展望

一方面,进入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阶段,两国在互信基础上奠定两国关系,在互补基础上提升两国关系。两国将在政治、安全、务实、人文、国际协作等方面开展更为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具体而言:政治方面,不断完善高层定期会晤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元首的战略引领作用;文化方面,搭建民间沟通交流的多架桥梁,加强两国人民对彼此文化的认识与理解;经济方面,将深层次整合双方资源,统筹双方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优势,继续推进经贸、能源等传统领域合作,开展电子商务、跨境基础设施等新领域合作,丰富合作路径,充实合作内涵,形成中俄经济合作新常态与新模式,进一步实现互惠共赢。同时2019年《中俄关于加强当代全球战略稳定的联合声明》也重申两国在维护全球和地区战略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两国维护防扩散和军控、裁军领域战略互信与立场协调。

另一方面,中俄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这种更深层次的、稳固的大国关系将给两国国际法实践创造更好的条件,搭建更高的平台。未来,中俄将站在以前国际法实践成果之上,继续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拓展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法实践。巩固双边国际法实践,首先是通过双边政治条约对目前已呈现出的不断深化和提高的高层对话机制、逐步完善的地方和各领域对话机制。其次是要推动双边经济等务实合作,落实实践中签订的一系列保障和推动经济合作的双边条约与项目。最后,在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双边国际法实践也将主要以各领域双边条约的签署和实践为主要形式,但条约内容与实践质量将在既有基础上不断巩固提升。


(二)两国关系与国际法实践的启示

中俄关系从同盟发展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并在近年来不断提升至新的高度,期间两国国际法实践的历程与特征对中俄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也具有一定启示。第一,发展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协调符合两国利益的战略定位。中俄两国在国际法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既是战略协作伙伴,是地区安全稳定的维护者,同时也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推动者。第二,坚持双多边共同实践,寻求经济合作发展新路径。一方面,中俄应高度重视双边合作与实践,寻求两国共同利益,改善内部合作实践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应推动双、多边经济合作的对接,尤其是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经济合作。第三,协调国际法实践中的立场,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遭遇挑战的背景下,中俄合作的战略价值、两国国际法实践的意义尤为突出。第四,依托两国国际法实践,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俄之间高度互信的政治关系,不断提升的经济关系,多元并存的文化关系,协调相似的国际立场注定了俄罗斯是中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最重要的伙伴,中俄国际法实践历程也很好地体现了两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目前中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方面已有一定进程。



END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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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高健军:“一贯反对者”规则在中美有关军舰领海通过分歧中的作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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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舰擅闯我西沙领海 我军海空兵力警告驱离,图片来源:环球时报

本文作者

高健军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美国是《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而中国不是;相反,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尚不是。因此,第三方援引条约中所载权利基本有两种途径:一是“条约当事国有意”为第三国规定此项权利;二是条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虽然包括第17条在内的许多《公约》条款中都含有“所有国家”或“每个国家”的表述,但就此并不能够确定它们属于条约为第三方规定权利的情况。这些表述在不同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并无给予非缔约国权利的意图。因为《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性质排除了缔约国选择性适用《公约》的可能性,它同样应排除了非缔约国援引《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能性;否则就意味着《公约》为非缔约国设置了比缔约国更为优惠的条件,而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除非习惯法上同样承认了军舰的领海IPR,否则即使《公约》对此做出规定,也属于缔约国彼此间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由此《公约》缔约国并无义务允许非缔约国的军舰通过其领海。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国际习惯,一般认为美国主张军舰IPR依据的是《公约》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习惯规则。首先,无论此种主张是否成立,都没有在它“和条约缔约国之间建立任何条约关系”:它们之间适用的“是习惯,而非条约。”其次,国际习惯涉及证明问题。《公约》的某项规定是否具有习惯法地位,“不能任意而定”,而应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了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考虑到可能存在那种“把公约中对己有利的部分看作国际习惯法,而把对己不利的部分看作完全没有拘束力的规定”的做法,非缔约国表示承认有关条约规则的习惯法地位并不足以履行该责任。ICJ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指出,当事双方“宣称它们承认某些规则的事实,本身不足以使法院认为这些规则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适用于这些国家”,因为“法院不能放弃通例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虽然当两个国家同意将某一规则纳入条约时,它们的协议足以使得该规则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但是在习惯国际法领域,各方就它们所认为的规则的内容看法相同并不足够。法院必须查明各国法律确信中存在的规则是由实践确认的。”由此,那种认为“美国虽然不是《公约》缔约国,但由于它接受《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习惯法,因此美国就可以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张是有问题的。

综上,由于目前习惯法并不能为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提供一个清楚的依据,因此除非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美国军舰无权进入中国领海。在此情况下,“一贯反对者”规则亦无用武之地。然而,为了使结论更加稳固,本文将法律不确定的好处留给船旗国而非沿海国。由此以下的讨论将在假定存在支持外国军舰IPR的基础上展开。

一、中美有关军舰通过领海问题的法律关系

美国是《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而中国不是;相反,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尚不是。因此,第三方援引条约中所载权利基本有两种途径:一是“条约当事国有意”为第三国规定此项权利;二是条约规则成为习惯规则。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虽然包括第17条在内的许多《公约》条款中都含有“所有国家”或“每个国家”的表述,但就此并不能够确定它们属于条约为第三方规定权利的情况。这些表述在不同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一些并无给予非缔约国权利的意图。因为《公约》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性质排除了缔约国选择性适用《公约》的可能性,它同样应排除了非缔约国援引《公约》所载权利的可能性;否则就意味着《公约》为非缔约国设置了比缔约国更为优惠的条件,而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除非习惯法上同样承认了军舰的领海IPR,否则即使《公约》对此做出规定,也属于缔约国彼此间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由此《公约》缔约国并无义务允许非缔约国的军舰通过其领海。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国际习惯,一般认为美国主张军舰IPR依据的是《公约》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习惯规则。首先,无论此种主张是否成立,都没有在它“和条约缔约国之间建立任何条约关系”:它们之间适用的“是习惯,而非条约。”其次,国际习惯涉及证明问题。《公约》的某项规定是否具有习惯法地位,“不能任意而定”,而应取决于它是否具备了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考虑到可能存在那种“把公约中对己有利的部分看作国际习惯法,而把对己不利的部分看作完全没有拘束力的规定”的做法,非缔约国表示承认有关条约规则的习惯法地位并不足以履行该责任。ICJ在1986年的“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指出,当事双方“宣称它们承认某些规则的事实,本身不足以使法院认为这些规则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适用于这些国家”,因为“法院不能放弃通例所发挥的根本性作用。虽然当两个国家同意将某一规则纳入条约时,它们的协议足以使得该规则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但是在习惯国际法领域,各方就它们所认为的规则的内容看法相同并不足够。法院必须查明各国法律确信中存在的规则是由实践确认的。”由此,那种认为“美国虽然不是《公约》缔约国,但由于它接受《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习惯法,因此美国就可以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张是有问题的。
综上,由于目前习惯法并不能为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提供一个清楚的依据,因此除非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美国军舰无权进入中国领海。在此情况下,“一贯反对者”规则亦无用武之地。然而,为了使结论更加稳固,本文将法律不确定的好处留给船旗国而非沿海国。由此以下的讨论将在假定存在支持外国军舰IPR的基础上展开。

二、“一贯反对者”的规则与条件

 “一贯反对者”(“persistent objector”,以下简称“PO”)是指:“一国若对一条开始形成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持续表示反对并且在该规则具体化以后保持反对,则该规则不可施用于该国。”这一原则是对习惯规则所具有的普遍拘束力的例外,从而使PO获得一种类似于条约非缔约国的地位。

1.反对的时间。ILC的“结论”第15(1)中指出:“如果一国在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对其表示反对,只要该国坚持其反对立场,则该规则不可施用于该国。”该条规定的反对时间包括两方面要求:(1)必须在相关习惯规则的“形成过程中”提出反对;以及(2)必须在相关习惯规则形成后“坚持其反对立场。”

2.反对的方式。ILC的“结论”第15(2)中指出:“反对立场必须明确表示,向其他国家公开,并始终坚持。”其中包含了反对的明确性、公开性和一贯性要求。关于反对的明确性,PO需要采取积极行动,将其不接受某一规则的“意图”“毫不含糊”地表示出来。另一方面,与反对的意图相比,表达意图的“方式不是决定性的。”国际法“不要求以特定形式提出反对立场。”反对的公开性要求PO必须将其反对立场“向国际社会传达,不能仅在内部发出声音,”由此反对国应“确保该反对立场确实为其他国家所知。”反对的一贯性要求PO在所涉习惯规则形成之前和之后均需坚持其反对立场,而这一条件有两方面要求:“首先,当情况要求重申反对立场时则应重申。第二,再次重复的反对立场必须总体一致,即无重大矛盾。”

3.反对的效力。PO的地位可以使一国免于适用所涉习惯规则,但是如果最初反对的习惯规则以后获得了强行法的地位,则一般认为PO不能免除强行法的适用。ILC在其“结论”第15(3)中仅仅表示它关于PO问题的结论“不影响任何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问题。”但ILC关于强行法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其2018年拟议的结论草案第15(3)中明确提出:由于强行法“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贯反对者规则不适用”。因此,除非某一普遍义务来自强行法,所涉习惯规则产生普遍义务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能排除PO规则的适用。

三、“一贯反对者”与中国的实践

第一,就反对时间的要求而言,当中国1958年9月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告外国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时,虽然《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已在稍早前通过,但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关于军舰IPR的习惯规则应尚在“形成过程中”。首先是各国实践的分歧。如本文开头所述,一些《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缔约国曾就限制军舰的IPR发表声明。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美国现今主张军舰在领海内享有IPR,但历史上却曾是这一权利的“主要反对者”。其次是ILC的工作。ILC在为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公约草案的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并在考虑各国立场后,在1956年最终草案第24条中规定“沿海国可以要求军舰通过领海以事先批准或通知为条件。”在此背景下,即使两年后通过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4条被解释为赋予了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该规定也“肯定不能代表一般国际实践。”

第二,就反对方式的要求而言,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是对国际社会发布的,此后中国牢固坚持外国军舰非经批准不得进入其领海的立场——无论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在参加《公约》之前、之时和之后,还是在国内立法中。不论《公约》是否为军舰规定了IPR,中国参加《公约》本身都不意味着放弃之前的立场,这一点明确体现在中国签署和批准《公约》时所作的声明中。中国不仅在口头上坚持其立场,而且采取了实际行动。

第三,关于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与强行法的关系,答案是否定的。为取得强行法地位,一项规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它是一项一般国际法规范;(2)它为“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就外国军舰在沿海国领海的IPR而言,由于国家实践的分歧,是否存在这样一项习惯法规则目前都存疑,更别提“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了。克罗地亚曾专门声明,没有强行法禁止沿海国要求外国军舰通知无害通过领海的意图。在理论方面,ILC关于强行法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其2019年第四次报告中指出,ILC对已经取得强行法地位的规范的态度“向来高度一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份“已为各国和学术作者所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强行法“非详尽清单”(结论草案第24),其中并不包括航行交通问题。

四、结论

鉴于中国一直明确坚持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需获得批准的立场,如果诉诸PO规则,那么即使习惯法中存在支持军舰享有IPR的规则,美国军舰目前在中国领海内也不能享有这一权利,因为PO的地位使得该习惯法规则不适用于中国领海。另一方面,诉诸PO规则或许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中美有关IPR的分歧,因为一旦美国有朝一日加入《公约》,则PO规则将不再适用。同时,为了维持PO地位,中国在必要时还需不断重申其立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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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陈霁巍:中国跨界河流合作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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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流水系图,图片来源:国家测绘局

本文作者

陈霁巍

水利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全球跨界河流水资源占世界可用淡水资源的60%,影响全球148个国家和90%以上人口的可持续发展。跨界河流的合作非常复杂,并没有固定的合作模式。中国的跨界河流合作遵循了睦邻友好、以人为本、公平合理的原则。总体来看,中国签署的跨界河流合作协定分为三类:一是为防灾减灾而开展的应急处置合作,二是跨界河流专门领域合作,三是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的全面合作。中国跨界河流合作和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以及边界问题密不可分,是中国周边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跨界河流概况

中国跨界河流众多,主要跨界河流80多条,是世界上跨界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境内跨界河流流域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5,涉及周边17个流域国。中国跨界河流水量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4,在跨界流域内大多位居上游,出境水量远远大于入境水量,水资源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均较低。中国是世界上沿河流湖泊而行的国界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水界长度约7300km,约占中国陆地边界的1/3。以河流为国界的河段,非通航河流国界线沿水流或主流中心线而行,通航河流国界线沿主航道中心线而行。中国是跨界河流大国,跨界河流问题直接关系到边疆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历史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边国家如苏联、朝鲜、蒙古、越南、印度、缅甸、巴基斯坦等国率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中国跨界河流早期合作主要围绕这些周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开展,合作的主要领域是跨界河流水文信息交换以及报汛合作,同时中国与苏联、朝鲜等国家也开展了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水力发电、航运、漂运木材、渔业养殖等专门领域的合作。与苏联、印度、越南的跨界河流合作在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曾因国家关系的变化而中断,后来又随国家关系的恢复而恢复。

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商船通航合作,1995年新的湄公河委员会(柬埔寨、老挝、泰国、越南为成员国)成立后,从 1996年起中国作为对话国每年与湄公河委员会举行对话会,2002年起中国与湄公河委员会开展了报汛合作。2016年中国与湄公河流域5个国家共同正式建立了澜湄合作机制。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于1992年1月建交,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成为邻国,此后陆续签订了国界协定和国界议定书,完成了国界的勘定工作,跨界河流合作也随之展开。

随着双边合作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河流利用和保护整个领域。1994年中国政府与蒙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的协定,这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关于跨界河流的全面合作性质的协定,此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2001年)、俄罗斯(2008年)也签署了这种全面合作性质的协定。同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还签署了跨界河流的水质保护协定,共同开展了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

中国与周边国家划界勘界工作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五十、六十年代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2009年,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了边界条约和边界议定书,与部分国家开展了多次边界联检。中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边(国)界管理制度协定中,专门设置了跨界(边界)水的章节,内容主要涉及维护界河河势稳定、禁止违规捕捞以及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

中国在1997年联合国大会上对《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投了反对票,并声明公约文本未能体现多数国家的一致意见、未能确认“水道国对流经本国领土的国际水道部分享有无可争议的主权”这一原则、未能妥善平衡上游国和下游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无法接受任何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但中国认同该公约中的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基本原则,并将这些原则在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跨界河流合作实践中予以了应用。


三、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形势与展望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形势

中国跨界河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地区,跨界河流合作涉及到东北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区域合作,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将对亚洲乃至世界产生重要影响。

创新的理念对跨界河流合作提出了新要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站在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各国人民共同期待,超越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差异,为人类社会实现共同发展、持续繁荣和长治久安指明了方向,已成为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和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澜湄合作机制六国将共同推动构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并将其打造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先行先试样板,对周边跨界河流合作将产生示范效应。

变化的水情对跨界河流合作提出了新挑战。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对水的需求加大,同时因全球气候变化造成极端天气引起的洪旱灾害加剧,跨界河流领域的冲突和矛盾必将加大和增多,同时,原有的跨界河流管理方式、合作模式也会产生不适应新情势之处,需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以相适应。

国际水法的发展带来了对跨界河流合作的新期待。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已经生效,联合国欧经委《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已向全球开放,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设立了跨界水合作的目标,相关国家、国际社会对跨界河流问题愈发重视和关注,普遍希望加强、扩大跨界河流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以减少冲突,通过签署法律文件、建立联合合作机制的方式来开展跨界河流合作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展望

目前世界上跨界河流合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跨界水资源综合管理成为主要发展趋势。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河流合作中需要进一步考虑以下因素。

更加重视全球气候变化情境下跨界河流的管理。全球气候变化条件下,跨界河流水量变化以及极端事件的频发,要求跨界河流流域国家更加关注跨境水安全特别是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加强洪旱水情信息共享,加大防灾减灾合作力度。

更加关注跨界河流水-能源-粮食-生态纽带关系。为应对水短缺危机,跨界河流流域国家均需最大限度地提高用水效率,限制和减少高耗水的能源项目,减少灌溉用水量,保障最小生态水量。需要统筹考虑流域内区域产业布局与当地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能源生产、粮食生产、生态保护与水资源之间的均衡关系。

更加注重探索跨界河流水利益共享机制。由河流水系连接的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为流域各国开展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渔业和旅游等跨境水资源的互利互惠合作和利益共享提供了天然纽带,也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支撑。因此,可按“水量、水能、水质”综合权衡跨境流域水资源多目标服务价值与多边利益分配的耦合关系、关键阈值与分配模式,探索建立多目标利用与利益共享机制。

加强跨界河流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平合理利用跨界水资源,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地区和平、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将按照亲诚惠容的理念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遵循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等国际水法基本原则,充分利用与周边国家建立的跨界河流合作机制,深化同周边国家的关系;中国将加强跨界河流领域合作与交流,尊重相关国家的合理关切,妥善解决跨界河流有关问题,使跨界河流成为“和平之河、合作之河、友谊之河”,让跨界河流水资源成为滋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不竭源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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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马亚欧:中俄(中苏)边界谈判轶事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界桩树立后的中俄蒙东端交界点,图片来源:作者提供本文作者马亚欧外交部边界事务资深顾问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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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桩树立后的中俄蒙东端交界点,图片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作者

马亚欧

外交部边界事务资深顾问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原文下载链接


1987年2月,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开始后,作为界线走向谈判工作小组和边界协定起草工作小组的一员,我开始参与了中苏边界谈判工作。1991年9月,为了划定中俄(中苏)边界,经外交部与总参测绘局协商,我被调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专门从事边界工作,先后参与我国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及越南和老挝的边界谈判、勘界等有关边界的工作。作为参与者和经历者,我几乎见证了中俄(中苏)边界谈判和勘界的全部过程。

一、中俄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地区边界的确立

中苏边界全长约7600公里,分为东西两段,东段长约4300公里,与我国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接壤;西段长约3300公里(苏联解体后,变成了我国同俄、哈、吉、塔四国的边界,其中中俄边界仅长54公里),与我国新疆接壤。

当时,中苏边界东段的边界线走向,除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两个地区外的其它约4200公里的边界线,双方已达成了一致。双方能就此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苏方接受了中方在谈判中一贯所持的立场,同意按照主航道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原则划分额尔古纳河、黑龙江和乌苏里江等界河的边界线走向。而在中俄旧界约中,只是规定以江(河)为界,并未确定界河中岛屿的归属。沙俄和苏联趁晚清政府和民国初期中国虚弱混乱之际,强占了界河中绝大部分的岛屿,形成了两国间的领土争议。这些争议领土的面积约700平方公里,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位于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交汇处的黑瞎子岛(335平方公里)。不仅如此,沙俄和苏联出版的地图还把边界标绘在界河中方一侧的岸线上。在1964年和1969年的前两次中苏边界谈判中,苏方一直坚持这些有争议的领土归属苏联。对苏方这种违反界约和国际法准则的无理要求,中方当然不会答应。

1986年7月28日,戈尔巴乔夫在符拉迪沃斯托克发表讲话,公开宣布同意按照主航道中心线划分阿穆尔河(黑龙江)的边界走向,解决中苏边界问题出现了转机。中苏双方于1987年2月开始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当年就中苏边界东段绝大部分(占总长度的98.5%)的边界线走向达成了一致,并商定通过勘界确定界江主航道中心线和主流中心线,划分岛屿归属。

2004年,中俄双方又就黑瞎子岛和阿巴亥图洲渚两地的边界走向达成了一致。谈判结果是中俄双方大体平分了黑瞎子岛,中方得到174平方公里,俄方得到161平方公里。2008年10月14日,中俄双方在黑瞎子岛上举行了中俄国界东段界碑揭幕式。这标志着历时21年的中俄(中苏)边界第三次谈判和勘界工作落下了帷幕。从整个东段边界划定和勘界结果来看,在约700平方公里的争议领土中,中方划得约500平方公里,占比71.4%;俄方划得约200平方公里,占比28.6%。争议领土中绝大部分都被俄(苏)实际控制占领,能够重新回归我国实属不易。

二、从边界协定到边界条约

通常情况下,我国与邻国签署划定边界的协议叫边界条约。为什么中俄(中苏)签署的边界协议叫做协定呢?这是因为当时苏联还没有解体,双方还未就中苏边界东段的黑瞎子岛地区和中苏边界西段的界线走向达成一致。当时,双方的设想是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段起草边界协定。在中苏边界东西段协定全部起草签署之后,再将它们统一起来,统称为边界条约。双方认为,从法律效力上来讲,条约与协定并无大的区别。因此双方确定起草的第一个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该协定于1991年5月16日在莫斯科签署。双方还商定根据边界谈判进程陆续起草其它地段的协定。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中苏西段边界一分为四。接下来中国同俄罗斯分别于1994年9月3日和2004年10月14日签署了《中俄国界西段协定》和《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无独有偶,在我国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边界协定谈判中,也照葫芦画瓢,同样采用了分段起草签署边界协定的办法,先签一个协定再续签补充协定。

总之,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全部划定与原苏联的约7600公里的边界线。这对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巩固我国在东北和西北边疆的国防安全,发展同俄、哈、吉、塔四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创造稳定的周边环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三、中俄蒙三国东端交界点的确定

1994年5月底,根据中俄蒙三国达成的协议,我率中方工作小组到实地与俄蒙双方确定三国东端交界点。我们先到满洲里,然后坐勘界组的越野车赶往三国交界点。三国交界点距离满洲里大约70公里的路程,沿途是一片茫茫的大草原。5月的草原,草已发芽,一望无际。草原巡逻路高低不平,蜿蜒曲折。我们来不及欣赏美丽的草原风光,按约定的时间匆匆赶到现场。

中俄蒙三国东端交界点位于塔尔巴干达呼敖包的中心,敖包其实就是当地牧民长年累月用石块堆砌起的表示崇拜的石头堆。

俄方组长雷任科,乌克兰人,原来是苏联军队测绘局的一位处长,为人风趣幽默,手大如熊掌,他指着敖包上一块较大的石块说:“这是三国交界点吧。”蒙方组长不做声,等着我方表态。我说:“我们还是用尺子量一量吧,既然是在敖包的中心,量一下大家都放心。”最终测量的结果是中心并不是那块大石头,雷任科会心一笑,确认了测量结果,蒙方组长对此也无异议。三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并做了红色标记。为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三方商定不移动敖包上的任何一块石头,由俄方负责制作钢铁三脚架,竖立在敖包之上。三脚架顶部由中方制作三角形的界碑,三面刻三国文字。蒙方负责现场监工。三方对顺利达成协议都很满意,此时已过中午,饥肠辘辘的三方专家匆忙握手告别,各自返回了驻地。

一年后我又去实地查看,三脚架和界碑已高高树立,别具一格,很是气派。现在,这地方已经成为了人们去满洲里旅游的一个景点。

四、最后一个有争议的界桩

1997年,中俄双方10个联合勘界小组,通过4年多时间合作,在中俄东段边界树立了1183个界桩,约4200公里的边界线即将全部勘定完成。不过,就在野外勘界工作即将结束之际,俄滨海边疆区行政长官伊沙耶夫,开始对我方珲春防川地区和俄方哈桑地区接壤的一段边界走向说三道四。双方第十勘界组的野外勘界工作被迫停了下来。1997年9月,中俄双方联合勘界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会谈,会后决定派我(中方副首席代表)和俄方副首席代表雷任科带专家组到实地去解决这一难题。

该地区中方又称洋馆坪,位于图们江边。1957年图们江洪水泛滥,把连接我国陆路到防川地区的领土全部冲垮。之后,防川地区成了一块非地,我军民到防川地区巡逻和生产,不得不年年向前苏方借道通行。在中俄(苏)边界谈判中,俄(苏)方同意向中方让出约一公里多宽的狭长地带,以方便中方通行,不再向俄方借地。在中俄勘界进行到最后阶段,俄滨海边疆区行政长官伊沙耶夫突然借题发挥,企图要推翻中俄边界谈判和勘界成果。中俄双方不得不面对此事。

1997年10月15日,我和雷任科率双方专家抵达该地区。双方勘界组长简要介绍了情况和当地地形,指出双方对第418号界标位置存在的分歧。俄方认为界碑应树立在一棵独立树下,中方则主张界桩应树立在一个小沙丘上,两处相距10多米远。开始我和雷任科都坚持认为各自勘界组长的意见正确,双方互不相让,据理力争。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双方已认识到坚持原来的立场是不会有结果,在4200公里的边界线上,1182个界桩都已树立,就等418号这一个界桩了,双方必须相向而行,不能空手而归。最后,双方各让一步,在10多米距离的中间,另选了一处高地,确定了418号界桩的位置。紧接着,双方把一根漆着红漆的木桩深深地打进了大地里,中俄边界东段野外勘界工作至此宣告结束。  

 

今年的7月7日,时隔15年,我终于登上了梦寐以求的黑瞎子岛,看着以前的梦想变成了现实,看着黑瞎子岛在祖国的怀抱中被建设得如此美好,不由感慨万千。我深深地体会到,只有国家强盛,才是边界谈判最坚强的后盾。愿祖国边疆永固!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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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廖心文: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解决陆地边界问题的历史回顾与成功经验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边界,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本文作者廖心文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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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界,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廖心文

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边界的基本情况

我国陆地边界线长约21,535公里。与中国陆地接壤的12个国家按逆时针方向依次是朝鲜、苏联 (现在被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所取代)、蒙古、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

中苏边界线是12个与我国陆地接壤的国家中最长的一条边界线,全长6,470公里(历 史上曾达到 8,500 公里),其中未定界420公里。中蒙边界全长4,350公里,有争议的地方在以下几处:新疆的西岔河、红山嘴地区;清河、北塔山地区;哈密以北地区。中朝边界主要以图们江和鸭绿江两条河流为界,全长1,390公里,其中未定界50公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天池问题。(2)因河流改道等原因,双方对一些小岛屿的归属问题有不同意见。中越边界全长2,280公里,全部为已定界。中国与巴基斯坦的边界长500公里,全部是未定界,但当时两国间事实上是按我国出版的地图所划界限为界,双方没有大的纠纷。与尼泊尔之间也全部为未定界,长1,050公里,关键问题是对珠穆朗玛峰的认识。与阿富汗未定边界只有 75 公里,没有大的争议,但需要进一步明确。与不丹有400 公里边界,全部为未定界,当时实际接壤地区没有大的纠纷。中锡、中老之间的边界全部为已定界,没有大的纠纷。

其中最为复杂的是中缅、中印未定界问题。新中国成立时,中缅边界的大部分已划定,有三段还存在问题。第一段是南段佧佤山区段。第二段是南畹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猛卯三角地。第三段是尖高山以北的一段。中印之间全部是未定界,而我国和印度地图上都画成已定定界,彼此出入很大。尤其是所谓“麦克马洪线”西段地区(指中印边界东段),两国地图上所画边界线面积相差甚大。


二、中央提出解决边界问题的简要经过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对解决边界问题采取了两条方针:一是“暂维现状”, 对我国旧政府同外国签订的有关边界问题的各种条约和协定“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二是积极准备,要求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问题,积极做好解决边界问题的准备。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一)1954 年:中央开始酝酿解决边界问题,但认为还需要一些时间

 1954 年日内瓦会议结束后,为了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封锁禁运,我国在外交上采取了“走出去”的方针。尽管我们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消除了一些国家的疑虑,但有的东南亚国家对我国仍然心存疑虑。缅甸是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由于当时我们尚不了解边界情况,没有立即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我们与缅方约定“在适当时机内,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此项问题”。

(二)1955年:中央认为解决边界问题应该加快步伐

1955年,随着日内瓦会议后国际形势的好转,我国同周边民族主义国家的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为了巩固这种关系,我国开始着手解决国际关系中有切身利害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华侨问题,一个是边界问题。此外,1955年底,在中缅边界由于误会发生武装冲突,边境局势变得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认为解决边界问题应该加快步伐了。

(三)1956 年:中央认为边界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1956年,国际上发生两件大事:第一,英法联合以色列共同发动了侵略埃及的战争;第二,苏联出兵匈牙利。尽管中国政府很快对英国、法国和苏联的侵略行径进行了谴责,但一些周边国家依然担心新中国强大以后会对外侵略。

同时, 1956 年中央提出解决边界问题也符合我国国内形势的需要。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蓬勃开展,需要有一个安定的周边环境。因此,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党中央在外交方面做出了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是支持苏联促成 1954 年日内瓦会议的召开,通过和平协商缓和了亚洲两个热点地区——朝鲜半岛和印度支那半岛的紧张局势,创造了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范例;另一方面是同印度和缅甸等国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央在这两方面的努力,在全世界树立了维护和平、睦邻友好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处理与邻国的边界问题。


三、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重要原则

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总的原则和办法,即按照建国以来我国一直积极倡导和推广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边界问题。

第二,在这个总原则下,中央根据边界问题的特殊性确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首先,关于怎样对待旧条约。中央认为我国和外国的边界,已由旧条约确定了的,应该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处理。其次,关于怎样看待历史资料。中央认为应该遵守三个原则:第一,承认历史事实,还原本来面貌。第二,既不能割断历史,也要看到历史的发展。第三,要根据今天的情况和国家的政策来看待历史。再次,关于谈判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中央提出,根据我国的和平外交政策,边界问题要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而不能用武力改变现状。在和平外交的总方针下,中央确定了三条谈判方针(安定四邻、和平共处、维护民族利益)和三项谈判原则(固守阵地、以史为据、注重策略)。


四、中央解决中缅、中印边界问题的基本思路

中缅边界问题由来已久,问题本身又十分复杂,中央由此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分两步走来寻求解决办法。

第一步,先不讨论具体问题,而是确定一个解决问题的原则,统一彼此的见解,为总的解决开拓道路。根据和平睦邻政策,以及对边界问题调查研究的结果,中方向缅方提出一揽子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共三条:

一是关于南段未定界,按照国际惯例,承认缅甸有权用纯法律的理由来提出这个问题,因为缅甸承继了英国的统治。二是猛卯三角地区应该由中国收回,但究竟如何收回可以商量。三是关于北段未定界,缅甸政府定出时限,把缅军从片马、岗房、古浪三处各寨撤出,中国军队保证不进入该地区,以待划定界限。

第二步,讨论具体方案。双方对此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关于片马等三处各寨,原则上已确定归还中国,但在具体归还的面积上有分歧;关于猛卯三角地,双方都同意取消“永租”关系,但缅方要求无条件给予,中国要求同“1941 年线”做些调整。

对于中印边界问题,这一时期中央虽然没有急于解决,但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是有所考虑的。其基本原则和办法,主要体现在周恩来同印度高层互访的谈话和书信来往中。

1954年,两国领导人互访,周恩来总理提出:“有必要对‘麦克马洪线’采取比较现实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不能不审慎从事,并且需要一定时间来处理这个问题。”

1959年9月8日,周恩来总理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对解决中印边界问题的立场:“根据五项原则,有准备有步骤地通过友好协商,全面解决两国边界问题。对于一部分争执,还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局部性和临时性的协议,以保证边界的安宁,维护两国的友谊。”

此后,由于1959年和1962年两次中印边界武装冲突的发生,在处理1959年的第一次武装冲突时,中央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打政治仗,第二阶段打军事加政治仗,第三阶段打外交加政治仗。针对1962年的第二次武装冲突,中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包括果断决定对印军的进攻予以反击、在对印军进行必要的反击后主动提出解决边界问题的积极建议、主动采取重大的和解步骤等。 


五、中央解决边界问题的成功经验

中央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解决中国同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取得的成功经验,可以概括为五点:一是边界问题涉及对外关系和国家安全,应该放在国际战略的框架下来考量,注意稳定四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二是边界问题涉及与邻国的关系,应该与和平外交方针相联系,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三是边界问题涉及当事双方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要从有利于创造国内建设和平环境的角度决策问题。四是边界问题涉及政治、军事、外交、民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应该努力通过和平谈判、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五是边界问题产生的背景十分复杂,在谈判依据上,既要考虑历史情况,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国家关系的变化和现实情况,坚持从实际出发。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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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刘楠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图为历史上的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图片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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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历史上的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楠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的背景,可以追溯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海洋秩序的调整。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展反对海洋霸权的斗争。1967年,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帕多(Pardo)提出,应当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为此制订一项条约。马耳他提出此项议案,是认识到国际海底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矿物资源,如果不及时提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开发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发达国家会凭借其雄厚资金和先进技术将其开采殆尽,损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这反映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反对海洋霸权、维护沿岸国权利、制定国际海洋问题新公约、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需求。


在马耳他建议的影响下,联合国大会第25届会议于1970年12月通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作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这些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或对它行使主权权利,所有关于勘探和开发该区域资源的活动均将受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的管制。1969年2月,海底委员会成立,负责筹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起初任务为讨论因开发国际海底资源而产生的法律、经济、机构等问题。不过,海底委员会后来在讨论中发现,海底问题和其他海洋法问题休戚相关,必须一篮子解决,否则很难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制度。比如,什么是“国家管辖范围”?这个概念确定了,才能分清“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内”之间的界限。因此,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规定海底委员会的职权扩大到讨论领海、公海、大陆架、海洋渔业、海洋污染、科学调查等与海洋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次年,联大通过决议接纳中国参加“海底委员会”。1972年,中国开始参加“海底委员会”的工作。在“海底委员会”的讨论工作中,中国提交了至少3份工作文件,阐述了在海洋法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一份是关于国家管辖海域的工作文件,一份是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工作文件,还有一份是关于国际海底区域一般原则的工作文件。


1973年12月3日,经过海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之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美国纽约拉开序幕。由于会议的议事内容多,又直接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和一些基本权利问题,所以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先后参加会议的就有167个国家的代表团,此外还有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实体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我国代表团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各期会议。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我国恢复联合国席位以后参加的第一个国际立法会议,因此受到特别重视。整个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字,持续了9年的时间,先后召开了11期16次会议,创造了以往国际关系史上参加国最多、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3个之“最”,也是国际法编纂史上所拟公约条文最多的一次。1982年《公约》包括序言、17个部分,共320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客观地说,这部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


中国代表团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实务工作者,中国政府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目的是弄清国际海洋制度的发展趋向和各国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我国应当提出什么样的主张维护国家权利。可以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推动中国国际海洋法研究步入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黄金发展期。海洋法会议召开后,中国从事海洋法研究的人越来越多。


尽管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的海洋法研究力量非常薄弱,但我国政府的大部分立场主张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还是得到了实现,这说明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对国际海洋问题的总体形势了解得比较深入,考虑得比较成熟。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领海范围的界限。此问题在前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均未能得以解决,发展中国家提出12海里甚至200海里海洋管辖权,但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强烈反对。传统海洋法主要强调海洋自由,把沿岸国的海洋管辖权压缩在3海里范围内,3海里以外就是公海,任何国家均可利用。我国立场是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拓宽海洋管辖海域,尊重大多数国家意愿,主张12海里领海范围,并且早在1958年发表领海声明时就确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当时,台海问题严峻,美国经常派飞机进入我国沿海领空侦察骚扰,为了限制其活动,毛主席、周总理在北戴河召开会议,专门讨论了领海范围确定问题。1958年领海声明发表后,美国飞机进入我国沿海领空的次数明显减少。

第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问题。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到底是国际水域还是沿岸国家管辖内海域?美国等西方国家认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国际水域,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它是国家管辖海域,外国船只和飞机航行飞越须受沿岸国管制。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该问题的争论很大,最后没有得出非常明确的结论。后来出台的《公约》对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有个含糊的解释:它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享有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公海的定义(即“国家管辖外海域”)推断出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管辖内海域”。

第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新中国成立后,一贯坚持国际争端的解决应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所以对强制争端解决程序问题一直持保留态度。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我国清晰地将自己定位为“发展中大国”,一方面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支持它们的海洋主张,如12海里领海宽度、200海里海洋权等;另一方面,也坚守自己是一个独立国家的地位,所以在名义上没有加入发展中国家集团,而作为单独一方参加会议的讨论。为了中国的长远利益,对于美国提出的平行开发制没有出面积极地表示反对。


当然,现在回头看,我国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主张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领海航行制度问题上,我们反对美国的航行自由原则,坚持军舰通过领海须得到沿岸国批准,提出的口径是“保证正常航行”,但这不是一个标准法律用语。再比如,我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一起反对“协商一致”程序,现在看来也是一种不够成熟的表现。


总的来说,《公约》的出台使国际海洋秩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传统上,沿岸国管辖权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98%以上海域都处于“公海”状态。二战后,形势发生巨变,各国出于发展需求,越来越重视对海洋资源的获取。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的主张通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大多在《公约》中得以体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具有时代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并不相符,值得深入研究推动其发展完善。比如,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曾在海洋法会议上提出,但迄今没有解决。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关于人类社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的问题,它超越了国家的利益范围,其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人类社会仍是以主权国家为主要单位,因此国际法必须尊重国家主权。我个人认为,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是:从海洋霸权主义向沿岸国和国际组织加强管理的方向发展,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秩序。

END

整理 | 屠   酥

校对 | 黄   伟

编辑 | 韩   茜

排版 | 李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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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周健: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实践(二)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图片来源:外交部本文作者周健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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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情况介绍,图片来源:外交部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

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四、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中国际法原则的适用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两国政府级谈判代表于1993年10月签署《基本原则协议》,其中规定,“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海洋法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与此呼应,中越两国于2000年12月达成的《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规定:“缔约双方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对于《海洋法公约》第15条、第74条和第83条关于海岸相邻相向国家之间海洋划界的规定,中越双方自启动北部湾海洋划界谈判起即进行了讨论,首先,双方就领海划界问题基本没有争议。其次,关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双方一致认为,《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适用于中越北部湾划界。

越方在1994年批准《公约》后,放弃了多年来关于东经108°03′13″线的立场,重申将致力于通过谈判解决海洋划界问题。双方一起再次确认《海洋法公约》及其确立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构成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问题的基础。


(二)谈判也适用了习惯国际法规则

针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具体划界原则和方法。中越在谈判过程中深入讨论并一致同意,可根据习惯国际法,参考国际实践,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

双方首先就北部湾划界的有关情况交换意见,包括:北部湾两国海岸相邻又相向的基本地理情况,北部湾对两国国防和安全的重要性,北部湾沿岸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及其同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衔接及影响,以及中越在北部湾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历史和现状。

其次,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益主张的法律基础,因此划界考虑的有关情况,应予以区分赋予其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确认“陆地统治海洋”原则,陆地领土构成沿海国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础。

第二,“陆地通过海岸统治海洋”。鉴于中越双方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相差不大,将北部湾海域5.9万和6.6万平方公里海域分别划归中国和越南这一结果体现了海洋划界不是“重塑地理或现实状况”,“不是海洋区域平均分配”等在国际海洋划界案例中为国际法院所确认的法律原则。

第三,根据“一国自然延伸不侵犯他国自然延伸”和“减轻偶然的特殊特征所引起的后果”等原则,并参照国际海洋划界实践,双方以海岸线一般走向为基础,处理不规则的海洋地形可能造成的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问题。其中,又考虑了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还涉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国防安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渔业资源的利用养护,航道利用及沿岸人民经济生活需要等等。

对于上述有关情况,双方同意,两国政府应基于对北部湾沿岸地区人民负责的态度,考虑划界可能对沿岸人民生活的直接影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双方合作,对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排。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取得了公平的结果

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确定了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海洋边界线,划定两国在北部湾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管辖权区域,并以合作共赢的精神,妥善解决了两国之间关于包括石油、天然气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争议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审视和评价这一结果及其公平性:

总体面积比例问题。 中越双方的北部湾海域面积分别是5.9万平方公里和6.6万平方公里。根据越方资料,中越面积比例是46.77:53.23。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虽然与越方数字有所差异。但,判断结果公平性的依据和标准是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从这一视角看,中越北部湾划界的结果法律上是公平的、政治上是友好的,经济上是合理的,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其结果在法律上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这一结果,是双方根据国际关系准则,通过外交谈判,在互谅互让基础上取得的。第二,这一结果,界定并维护了两国各自对北部湾海域享有的领海主权以及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即通常所说的海洋权益。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是以两国面临北部湾的海岸线为基础划定的。第四,中越在划界过程中还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对偏离海岸线一般走向的岛屿可能产生阻断、夸大和扭曲效果进行了妥善处理。

此外,越方专家阮洪涛运用接近比例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对中越海洋划界结果进行检测。他认为,越中在北部湾的海岸线长度比是1.1:1,划归双方各自海域面积比是1.135:1,检测结果,两者大致接近。他的结论是:越中海洋划界结果符合接近比例性原则,是公平的、可以接受的。

渔业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传统捕鱼权同现代海洋法制度的衔接问题作出一个较好的回答。此后,中越双方于2004年4月29日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补充议定书和《北部湾共同渔区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妥善解决了北部湾渔业安排事宜。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法律基础上,《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两国渔业合作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第一,确定协定的目的、法律原则和基础。

第二,划定了共同渔区、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第三,双方设立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并就渔业联合委员会的机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以及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利用等作出规定。第四,对于海上救助和紧急避难,以及海上航行安全等事项作出规定。第五,确立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的精神。

此外,《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对于调整两国渔业关系,逐步实现由传统捕鱼权的法律制度向现代国际法上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油气问题。中越在北部湾油气资源的争议主要涉及北部湾中间海域,即莺歌海盆地的油气构造划分问题。《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以两国各自对大陆架主权和管辖权为基础,划定两国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妥善解决这一争议。同时,进一步对跨界构造开发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在《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基础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越南石油总公司于2005年底在河内签署《关于北部湾油气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将联合对北部湾的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就开采跨界油气资源进行合作,并探讨两国石油公司互相参与对方大陆架油气资源开采的商业合作形式。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启示

第一,政治保障。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问题,均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涉及民族感情,谈判要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决定因素是当事国国内政治稳定,当事国领导人和政府对内具有权威,能以高度的政治智慧,从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出发,兼顾两国关系现状和发展需要,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两国之间争议的大方向,并在关键时候,果断地做出政治决策,有效地推动了北部湾划界谈判进程向前迈进。谈判最终取得成功。

第二,建立谈判机制有助于缓和冲突,逐步缩小分歧,维护当事国双边关系的稳定,为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领土、边界和海洋划界争端,是当事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如迟迟不解决,时隐时显,此起彼伏,将始终困扰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和平稳发展,长此以往,争议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甚至可能成为两国关系难以逾越的障碍。

因此,从防患于未然考虑,只要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应考虑尽早启动致力于解决有关争议的谈判,使有关争议成为两国外交当局正视、对话的正常议题。

第三,坚持在国际法基础上,参照国际实践,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考虑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寻求公正、公平和合理的解决办法,达成双赢的公平结果。首先,公平结果必须、也必然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其次,要达成公平结果,当事国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最后,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是实现公平结果的必要手段。

边界、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涉及国家根本和长远的利益,对于中国如此,将心比心,对于周边邻国同样如此。无论在谈判过程中还是最后结果,都必须结合争议实际情况,兼顾当事国正当、合法的利益,在双方正当、合法利益之间找出一种平衡,而这种平衡只有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才能够实现。

第四,北部湾海洋划界是中国同邻国第一次海洋划界实践,在如何组织和驾驭谈判上,为中国同其他海洋邻国进行海洋划界,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海洋划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谈判工作,需要内外统筹兼顾。对外,既要坚定地维护正当权益,又要保持两国关系稳定,增进互信,循序渐进并且有效地推动谈判取得进展,为最终解决争议创造条件。对内,划界涉及到政治、安全、渔业、交通、油气资源等利益,需要国内各有关部门之间进行统筹协调,兼顾方方面面的利益,对外形成国家根本和长远利益,从总体上予以维护,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北部湾沿岸渔民的利益和国营石油公司利益,地方利益与国家、民族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国内各有关部门,均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相互配合,协同作战,为谈判提供政治、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为今后中国同其他国家进行海洋划界谈判打下了基础。


END


编辑 | 韩茜

排版 |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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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周健: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国际法实践(一)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北部湾海上分界线,图片来源:百度百科本文作者周健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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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海上分界线,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本文作者

周健

原外交部边海司边界与海洋事务代表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5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4年6月30日,双方在河内互换关于《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批准书并就《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互换照会。同日,上述两协定生效。《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是中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成果。中越双方经过共同努力,先后签订《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解决了长期困扰两国关系的两个重大问题。同时,这也是中国同周边邻国解决海洋划界问题的一次国际法实践。这一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中国第一条海洋边界诞生。中越通过谈判成功解决两国之间在北部湾的划界问题,这一实践符合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的历史和现实背景

(一)北部湾的自然地理概况

北部湾位于南海西北部,为一向西凸出的半封闭海湾,大体位置在北纬17°至21°30′、东经105°40′至109°50′之间。北部湾是中国和越南两国领土由东北西三面所怀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最宽处为184海里,最窄处为112海里,海域总面积约128000平方公里。


(二)历史上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管辖实践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越两国在北部湾不存在争议。中越两国政府曾先后于1957年、1961年和1963年三次签订渔业协定,对涉及两国各自领海(3—12海里)的渔业管辖权以及双方渔业合作问题做出规定。对于距离双方领海基线3—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上述三个渔业协定均规定为两国渔民的共同捕鱼区。此外,1959年6月27日,中越在河内还签订了关于两国合作进行北部湾海洋综合调查的议定书。据此,双方于1959年12月—1960年12月、1961年12月—1963年4月两次合作。


(三)中越北部湾海洋管辖权争议的起源

随着现代海洋开发技术的进步和沿海国对海洋资源需求的发展,现代海洋法律制度发展迅速,越南于20世纪70年代初同日本、意大利的石油公司达成协议,委托上述石油公司对北部湾海域进行地震调查作业。对此,中方通过外交途径表示:第一,北部湾为中越两国的共同海域,两国有共同利益,越方把第三国引进北部湾从事勘探活动,不利于两国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利益。第二,中方建议,双方在划界前均暂不进入北部湾的中间海域进行调查和勘探活动。第三,北部湾就大陆架来说,应属于中越两国,两国之间应参照国际法和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公平合理地划分北部湾,包括划分北部湾海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对于中方上述意见,越方做了记录,未作出回应,但是暂停了同日本、意大利等石油公司的油气勘探谈判。至此,由于中越双方主张存在分歧,两国之间关于北部湾海洋划界的争议事实上已经产生。


(四)20世纪70年代中越划分北部湾的两次谈判

1974年谈判。1974年谈判之初,越方以1887年《中法续议界务专条》(以下简称《专条》)法文本关于“巴黎子午线东经105°43′”和“构成边界”字样及附图在北仑河河口标示的一小段红线为依据,提出北部湾业已由两国划分的主张。越方主要依据和观点是:(1)此段红线所在经度,即东经108°03′13″,是中越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2)“近百年以来法国殖民政权和越南一直是按照这一条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北部湾是中、越两国的“历史性海湾”;(3)中越两国应以《专条》及红线为依据,正式确定两国在北部湾属于每一方的天空、水域、海底及底土。(参见图1)。

图1  中法界约附图所示红线位置图

对于越南主张,中方根据历史条约、客观事实和国际法指出:(1)《专条》附图标示的一小段红线,约12公里,是确定沿海岛屿归属的线,不能把它解释为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线”,更不能把它任意延伸至海南岛南端约500公里处;(2)中越之间从未划分过北部湾,两国之间不存在一条所谓的“海上边界线”,历史上中越双方也从未按东经108°03′13″线行使主权和管辖权;(3)中方不接受越方关于北部湾是中越两国历史性海域的说法。鉴于上述,中方主张,中越应根据国际法公平划分北部湾。

1977-1978年谈判。中越1977—1978年划分北部湾谈判是在两国关系开始紧张的形势下举行的,双方主要是重申各自立场,就1974年谈判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和立场进行辩论,未就海洋划界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讨论。两次谈判均未能取得结果,除中越关系原因外,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仍在发展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却仍在形成和确立过程中,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国际法基础尚未完全确立,法律依据尚未明朗化。


(五)中越北部湾海洋划界争议的发展

在1977—1978年的划分北部湾谈判后,中越关系恶化。此后,基于海洋管辖权的争议,双方就北部湾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的纠纷和交涉不断。有关争议从海域划界扩展到海洋渔业和油气资源开发。1982年,越南政府发表“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其中第3条宣布“北部湾(东京湾)是位于越南和中国之间的海湾;海湾中的越南和中国海洋边界是按1887年6月26日法国同中国清王朝签订的边界公约划定的。”对此,中国外交部即发表声明指出,1887年《中法界约》未划分北部湾,北部湾海域不存在两国的海上边界线。

二、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过程与划界协定的签署

第一,中越边界专家小组会谈。根据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中越双方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2月举行第1、2轮边界专家小组会谈,主要就解决两国陆地边界和划分北部湾的原则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此外,双方还就在划界协议达成前维护北部湾地区局势的稳定、妥善处理两国在北部湾的渔业和油气开发纠纷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

第二,中越政府级边界谈判和基本原则协议。1992年1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就解决两边领土问题达成共识如下:“双方同意,在继续举行专家级谈判的同时尽早开始政府级谈判,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就解决边界领土争议问题的基本原则达成一致。在谈判解决前,双方均不采取使边界领土争端复杂化的行动。”1993年10月29日,双方谈判代表团团长在河内签署《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简称《基本原则协议》),并规定:“1.双方同意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2.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北部湾的所有有关情况,以取得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3.在确立北部湾划界原则后,双方应尽快确定两国在北部湾的界线,起草划界协定,呈交两国全权代表签署。”

第三,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自1993年8月中越政府级第1轮边界谈判起,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整个中越边界谈判分为三个层次,即政府级、工作级和技术专家级。自1993年起,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3轮联合专家小组会谈、6轮渔业专家小组会谈和7轮测绘专家小组会谈。

第四,中越两国领导人的政治决策。中越北部湾划界谈判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谈判期间,中方曾就越方举行北部湾油气资源招标和越南海军在北部湾抓扣中国渔民事进行交涉,越方也曾就中方在北部湾的油气资源开发活动进行交涉。1995年11月,越南领导人访华,双方发表《联合公报》,“重申1991年以来两国历次高层会晤所达成的原则、协议和谅解。本着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精神,并根据国际法,参照国际实践,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两国间存在的边界领土问题,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1998年,中越陆地边界和北部湾划界谈判均进入讨论具体解决方案的实质性阶段,又一次举步维艰。1999年2月,两国领导人会晤,确定“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发展两国关系16字方针和进入21世纪两国关系的发展框架,力争共同把两国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稳定的边界。

第五,签订《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代表在河内签署《中越陆地边界条约》。同时,为解决与谈判结果直接相关的北部湾沿海渔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中越于2000年初适时启动渔业专家小组谈判。自此,中越北部湾联合工作组、渔业专家小组和测绘专家小组三个谈判齐头并进,先后分别举行7次、6次和3次会谈,解决了北部湾划界的所有有关问题。2000年12月25日,两国代表在北京签署《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双方同时还签署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的主要内容

协定的政治框架。《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序言部分宣示了中越处理两国关系和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的基础、原则和精神。序言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中越双方北部湾划界谈判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

划界的原则和范围。《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1条第1款引用并重申了《基本原则协议》的有关文字和内容,阐述了双方谈判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所依据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不仅说明,双方谈判是依据上述原则进行的,而且说明,通过实施上述原则,转化成划界成果,并且原则在划界协定中得到充分体现。此外,第1条第2款还确定了中越两国北部湾海洋划界的划界范围。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协定所确定的北部湾封口线是两国经谈判确定的、仅用于划界目的,它基本上涵盖了北部湾的自然地理范围;第二,协定对这一划界范围的界定本身,包含着对中越在北部湾总体政治地理关系的阐述。

两国海洋分界线。《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2—5条确定了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海洋分界线。中越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21个界点及其之间的20段直线连线所组成,全长约500公里,可分为两段:第一段:第1至9界点之间的8段直线连线构成中越“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第二段:第9界点至第21界点之间的12段直线连线构成“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合作开发海洋资源。《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第6条确认了两国对各自国家管辖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海洋管辖权以及相互尊重的义务。在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协定第7条和第8条进一步对两国在海洋资源开发上合作的义务作出规定。两条规定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资源,即海底油气资源和海洋生物资源。此外,协定还做出一项特殊规定,即“两国根据本协定对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的划定对缔约各方有关海洋法方面国际法规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END

编辑 | 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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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刘江永:立足于日本令和时代的历史回眸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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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与安倍简短交谈:中日关系改善要看日方是否守承诺,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江永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2019年是意义非凡的一年,既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日本的令和元年。中日两国政府宣布,今年为中日青少年交流促进年。
日本首次使用年号是公元645年6月的“大化改新”。“大化”取自《易经》的“大化流衍,生生不息”。此后1364年90代日本天皇的247个年号都取自中国古代典籍。
 日本新年号“令和”是第一次选自非中国典籍的年号,出自《万叶集》中的《梅花歌卅二首并序》中的诗句“初春令月,气淑风和”, 但这仍有中国古代文化的深刻印记,可见中日文化渊源是难以割裂的。东汉天文学家张衡(78年—139年)所写《归田赋》云:“仲春令月,时和气清”。东晋书法家王羲之(303—361年,一作321—379年)所写《兰亭序》道:“天朗气清,惠风和畅”。
伴随中日两国世代交替和教育内容的差异化,要顺利推进两国关系,“知的交流”与“知的外交”非常必要。在日本令和元年之际,要构建新时代的中日关系,就有必要了解日本天皇制的历史变迁及其同中日关系之间的相互影响。
2016年8月8日,明仁天皇在发表生前退位愿望的电视讲话中8次提到“象征”一词,两次提及宪法。他强调:“根据宪法,天皇没有参与国政之权能。此次在重新回顾我国漫长的天皇历史的同时,衷心祈愿今后无论何时,皇室都能与国民同在,携手共筑这个国家的未来,以及象征天皇的公务永远不会中断,稳定持续下去。恳切希望能够得到国民的理解。”为理解明仁讲话的真意,确有必要回顾和了解这一漫长的历史。

一、历史上日本天皇制的变迁与中日关系

日本古代史的记载主要源于中国的古籍。例如,汉代《史记》中记载秦朝的徐福东渡日本求仙而未归,被视为中日交往的历史发端。据《后汉书》记载,公元57年,地处日本九州的倭奴国曾遣使至中国洛阳,请求册封。光武帝刘秀曾赐以印绶。1784年在九州北部博多湾附近的志贺岛,刻有“汉委奴国王”篆体字样的蛇钮金印被发现。经鉴定,这便是光武帝所赐印绶。据《三国志》记载,日本的邪马台国(公元239—248年)曾4次遣使到中国。魏明帝赐邪马台国女王卑弥呼“亲魏倭王”印绶。由此可见,迄今中日交往2000多年,可谓历史悠久。
郭沫若曾把中日关系概括为“岁月两千玉帛 ,春秋八十干戈”并无不可,但若笼统地说中日两国有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史则不太恰当。因为即便中日两国处于和平时期,人民之间以友好相处为主,但也有国家之间相互对立及关系疏离的时期,出现过各种复杂的局面,故中日关系很难称之为2000多年友好。
据成书于7世纪的日本最早古籍《古事记》《日本书纪》记载,日本第一代天皇——神武天皇于公元前660年建国即位,而实际上这是神话传说。包括传说在内的日本第33代天皇推古天皇(554—628年)迄今1500年,日本天皇制的变迁与中日关系大体经历了八个时期:发轫期、繁荣期、疏离期、对立期、海禁锁国到勘合贸易期、交恶到恢复期、战乱期和战后和平期。


(一) 中日正式交往与日本古代天皇制形成的发轫期(公元607—710年)
这一时期大约100年,总体友好,但曾一度发生战争。当时日本的飞鸟时代(593—710年)正值中国隋唐时期。日本第一位女皇推古天皇(554—628年)在位,圣德太子摄政,公元607、608年两次派特使小野妹子访华,在第二次给隋炀帝的国书中写道“东天皇敬白西皇帝”,这是日本首次正式对外使用天皇称呼。日本通过 645年“大化改新”,建立起古代天皇制和以天皇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国名从倭国改称日本。
日本与中国谋求对等地位的原因之一是,早在4世纪日本统一后便于公元369年应百济王邀请出兵朝鲜半岛,征讨新罗,确立了百济向日本朝贡的藩属地位。为巩固日本对百济的宗主权,391年日本再度发兵朝鲜。404年,日本为对抗高句丽而又发兵攻朝。公元663年,参与推动日本“大化改新”的天智天皇(当时是中大兄皇子)为支援百济而同中国围绕朝鲜半岛爆发了白村江海战。这是中日首次交战,唐朝和新罗联军获胜,此后900多年日本未敢入侵朝鲜半岛。


(二) 日本古代天皇制的兴盛与中日友好交流繁荣期(公元710—794年)
这一时期大约80多年,是历史上中日最为友好的时期,贯穿日本的奈良时代(710—794年)。日本以中国唐朝集权国家为典范,巩固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这一时期是中国的盛唐时期,也是日本输入唐代文的鼎盛时期。日本皇室特别是圣武天皇(701—756年)、光明皇后酷爱佛教、儒学等中国文化。奈良时代,日本派出遣唐使20次(到达15次)。日本遣唐留学生26人、留学僧90人,共计116人。中日友好交往达到历史最高水平,阿倍仲麻吕、吉备真备、鉴真、空海等历史人物的友好佳话传颂至今。古罗马、波斯文物也通过中国的长安及日本的遣唐使、留学人员等传入日本,形成古代通向日本的丝绸之路。


(三)日本古代天皇制的衰落与中日交往疏离期(公元794—1185年)
这一时期大概390年,双方和平相处,不即不离。日本进入平安时代(794—1185年)后,在前150年桓武天皇至醍醐天皇当政期间,日本开始把佛教与政治分开,实行律令制度,并延续了奈良时代同中国唐朝建立的关系,曾派出两次遣唐使。公元887年天皇实权旁落到身边重臣藤原家族手中。藤原家族通过联姻和设立并独揽“摄政”“关白”两大要职,主掌朝政,迁都平安(京都)。906年中国的唐朝灭亡,唐朝末年和南北宋朝都曾出现兵荒马乱。日本不仅未派遣宋使,还对中日民间往来有所限制,禁止日本商船出海到中国。尽管如此,北宋范仲淹、南宋朱熹的思想仍传入日本。日本皇室及藤原家族对唐朝盛世依然推崇。


(四)日本古代天皇让位于镰仓幕府掌权与中日对立期(1271—1392年)
这一时期大约120年,曾一度发生战争。日本镰仓时代(1183—1333年),源赖朝在镰仓建立起幕府的武家统治,其后16代天皇被架空。中国元朝(1271—1368年)建立后,1274年元朝始祖忽必烈发兵2.5万人攻日失败;1281年忽必烈又派14万元军入侵日本,又惨遭失败。日本史称“蒙古来袭”。其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元军在海上两次均遭遇台风,日本称之为“神风”。
1954年周恩来总理曾在会见日本来宾时说:我们两千多年来是和平共处的。如果说历史上中国有一个民族侵略过日本,那就是元朝的蒙古上层。但是,他们打了败仗回来了。六十年来中日关系是不好的,但这已经过去。我们应该让它过去。历史不要再重演。我想这能够做到,因为中日两国人民中存在着友谊。


(五)日本皇室衰落的“战国时代”与中日从海禁到开启贸易(1333—1547年)
 这一时期大约210年,中日彼此不睦、互不往来约70年,两国勘合贸易交往约140年。镰仓幕府灭亡后,日本分裂为南北朝时代(1333—1392年),与中国交往仍不正常。其后,日本进入室町幕府时代(1392—1573年),皇室衰败,南北朝对立,内战不断,日本史称“战国时代”。这一时期,倭寇不断骚扰中国沿海,王直等中国海盗加入其中,明政府严厉实施海禁政策。足利义满统一日本后,与明朝修好,送还被倭寇劫掠的明朝人。明成祖开始同意中日开展“勘合贸易”,允许日本十年一贡。1404年至1547年,日本派共出17次勘合船队。


(六)天皇让位于德川幕府与中日从交恶到恢复交往期(1592—1868年)
  这一时期大约270年,曾一度发生战争,交恶约50年,恢复交往约220年。世界进入“大航海时代”。日本经历了安土桃山时代(1573—1603年),即后阳成天皇时期,进入江户时代(1603—1868年)。丰臣秀吉(原姓木下)1590年统一全日本,结束“战国时代”的内战后,立即于1592、1597年两度率军侵朝,兵败病故。其后,德川家康1603年迁都江户(东京),建立了德川幕府统治,天皇成为摆设。1609年萨摩藩入侵琉球国,拉开了日本向南武力扩张的帷幕,埋下了中日对立的隐患。
德川幕府统一日本后,为稳定政权统治,排斥基督教而开始重视利用中国的佛教,中日重开交往。1654年中国福清黄檗山万福寺隐元和尚(原名林隆琦)赴日传授的黄檗文化,在思想、文学、语言、绘画、书法、篆刻、建筑、雕塑、印刷、音乐、医学、饮食等方面,都对日本产生了深远影响。


(七)日本近代天皇制与军国主义统治与中日战乱期(1868—1945年)
 这一时期大约70年,战乱不断,是历史上中日关系最坏的时期。世界进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时代。日本明治维新后(1868—1912年),推翻幕府,建立起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立宪制,走上脱亚入欧的帝国道路。此时的中国从1840年起饱受西方列强欺侮,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在日本帝国看来,大清帝国早已不是当年的盛唐中国,而是一只待宰的羔羊,日本则可以实现丰臣秀吉遗愿而成为东亚盟主。
 1871年中日签署《中日修好规条》,翌年日本便侵吞琉球,要求清政府修约。1874年日本首次派兵入侵台湾。1879年彻底吞并琉球,改称冲绳县。始建于1869年的东京招魂社1879年改称靖国神社,成为祭祀皇军的灵堂。
日本1898年颁布的明治《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统帅陆海军。其后,日本又通过《军人敕谕》《教育敕语》等从体制、军队到全体国民建立起一整套天皇集权统治。从1895年甲午战争到1904年日俄战争,日本迅速成为好战的帝国主义国家,平均每10年发动或参与一场战争。在昭和时代,日本迅速走上军国主义道路,1937年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直至1945年战败投降。


(八)二战后日本象征性天皇制与中日和平期(1945年至今)
 这一时期迄今已有74年,两国和平共处,但也时有摩擦。这些摩擦大多与日本明治维新以来,即上述第七个时期中日关系不幸的历史有关。二战后日本天皇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天皇作为虚位元首不掌实权。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战败投降。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战后的《日本国宪法》不仅在客观上挽救了因侵略战争惨败而濒临崩溃的天皇制,而且使日本极右势力企图再度利用天皇制复活军国主义成为幻想和泡影。

二、战后日本的象征性天皇与中日关系

(一)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原点之一是日本战后在《日本国宪法》下走和平发展道路
裕仁天皇在位的昭和时代(1926—1989年),其地位和性质经历了明治宪法和战后和平宪法两次根本不同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日本民族既经历了黑暗的军国主义统治时期,也创造了战后的复兴与繁荣。事实证明,什么是害人害己的历史绝路,什么是利国利民的正确选择。
二战后昭和天皇对战争责任心存忏悔。1978年10月23日,邓小平访日时说:中日条约可能具有超出我们想象的重要意义。过去的事情就让他过去,我们今后要积极向前看,从各方面建立和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裕仁天皇表示,在日中两国悠久的历史中,虽然期间发生过不幸的事情,但正如您所说的,那已成为过去。今后两国要永远友好下去。


 (二)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1978年缔结中日和约,1992年首次实现天皇访华,意义重大
中日两国化干戈为玉帛最初的国际法基础就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可以说,如果没有《波茨坦公告》,就没有《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两国严格遵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必须始终遵循《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日和平友好的可持续性。
1992年10月23日,明仁天皇和美智子皇后实现了有史以来第一次日本天皇首次访问中国。明仁天皇在欢迎晚宴上致辞表示:“在两国关系悠久的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我国给中国国民带来深重灾难的不幸时期。我对此深感痛心。战争结束后,我国国民基于不再重演这种战争的深刻反省,下定决心,一定要走和平国家的道路。希望中日两国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发展为不可动摇的关系。”日本天皇是国家的象征而非国家元首,其涉及战争责任问题的发言还不能代表日本的国家意志,而代表日本国家意志的与其说是首相讲话,不如说是日本国会决议和同中国签署的国际文件。尽管如此,当时明仁天皇的这段讲话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他本人的意向并得到中方认可。
  2018年5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访日期间与明仁天皇会面。这是明仁天皇最后一次接待到访的中国领导人。明仁天皇表示,我时常回想起20多年前访华时受到中国人民热情欢迎的情景,至今仍然印象深刻。那次访问让我深刻感受到日中两国是民心相通的。真诚希望通过两国民众的交往,构筑两国关系更好的未来。


(三)德仁天皇生于战后,坚持宪法规定的象征地位,正视历史,对华友好
德仁天皇坚持宪法关于天皇的象征性质。在这方面,德仁天皇继承了明仁上皇的立场与信念。明仁天皇1989年即位时宣誓,将与日本国民共同维护《日本国宪法》。2019年5月1日即位的德仁天皇也宣誓:“要经常想到国民,贴近国民,根据宪法尽到作为日本国及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之责。”
德仁天皇主张正确认识历史。2015年2月23日,德仁皇太子表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0周年之际,应向没有亲身经历战争的下一代正确传递历史,传承和平信念。虽然自己没有经历过战争,但是,在战争记忆逐渐淡去的今天,谦逊地回顾过去,向对战争没有直接认识的下一代正确传递悲惨经历和日本走过的历史道路,十分重要。” 
德仁天皇喜欢音乐,对中国古代文化艺术很感兴趣,对发展中日两国的友谊和文化交流也颇为关心。2009年11月应日本皇家交响乐团邀请,中国歌剧《木兰诗篇》赴日本演出。中国著名歌唱家彭丽媛女士作为该剧的艺术总监一同赴日。当时的德仁皇太子也应邀观看了演出,并称赞演出很精彩。2019年5月,德仁天皇及雅子皇后会见即将离任的中国驻日本大使程永华夫妇,期待日中关系继续改善。这是德仁天皇即位后首次会见外宾。

三、令和时代的中日关系展望

2019年4月30日,年逾85岁的明仁天皇退位,日本的平成时代就此落幕。同年5月1日,德仁即位,成为包括神话传说在内的第126代天皇,日本进入令和时代。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致电日本新天皇德仁,对其即位表示祝贺,并表示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友好交往历史源远流长,双方应该携手努力,共促和平发展,共创两国关系美好未来。同年6月27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在日本大阪举行的20国集团峰会前夕,与安倍晋三首相会晤,努力促进两国关系继续改善和稳定发展。这是时隔11年中国国家主席到访日本,对于进入令和元年的日本和中日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时代中日关系的未来与发展机遇
 新时代中日关系的背景是两种社会制度并存与多种国家模式竞争与合作,中日可以和平共处;新时代中日两国的共同利益是通过开放的世界经济体系确保可持续发展,通过和平的多边主义谋求可持续安全,中日可以协调合作;新时代中日关系的特点将是和平、对等、规范、竞争、合作,中日可以平等相待。
未来三年,中日关系改善将迎来新机遇。2020年日本将主办东京奥运会,2022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也是明仁天皇访华30周年。届时,北京市将主办冬季奥运会,杭州市将主办亚洲运动会。中日两国要排除各种干扰,通过多样化的纪念活动和友好交流,促进两国关系健康发展。中国民众对德仁天皇、雅子皇后及爱子内亲王充满好感,欢迎在方便和适当的时候访问中国。当然,这还要看届时的日本首相及政府(外务省、宫内厅)持何种态度。


(二)妥善处理中日之间结构性矛盾至关重要
所谓结构性矛盾,是指中日之间存在着一些彼此相关、相互影响、有时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既包括历史观、战争观、战后国际秩序观、安全观、地缘战略观的对立,也包括涉及台湾等中国内政问题和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认知争议等。这些矛盾如何通过深入的对话、沟通得到缓解和解决,真正建立政治互信,是中日之间的长期课题;防止这些结构性矛盾引发不测事态或激起民族情绪的对立,是中日危机管控的当务之急;跨越结构性矛盾的干扰,就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医疗养老、经贸合作等进行务实合作,是中日两国的明智选择;努力扭转中日两国民间感情改善的不对称性和两国人员往来的不平衡性,是难以回避的新的现实问题。
近9年来,日本民众对华感情恶化及改善幅度较小的最大原因是,对中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不满。如果日本民众面对中国公务船在钓鱼岛领海执法巡航的新现状而又不了解钓鱼岛属于中国的真相,便更容易受到“中国威胁论”影响,甚至会感情用事而投票支持右翼强硬派,从而加深中日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因而,搁置争议不等于搁置研究,放弃说明;消极回避不如主动应对,解疑释惑。就钓鱼岛归属认知争议进行理性、深入的交流对话,正本清源,应成为未来中日人文交流中“知的交流”与公共外交中“知的外交”的一项任务。


(三)日本政治右倾化对中日关系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在中日关系迎来改善发展机遇期的时候,日本右翼势力和各种别有用心的人就越会跳出来制造麻烦,干扰中日关系的稳定发展。战后70多年来的历史反复证明,中日关系倒退的根源是日本政治右倾化。
日本政治右倾化是指日本右翼势力及其主张在日本政界占据上风并影响政府决策的一种政治倾向。它以右翼政客入阁当政、政府政策右摆、国会力量对比向右翼保守势力倾斜等为主要特征。其主要表现是,日本政界和社会上的右翼势力,总是企图恢复靖国神社的历史传统地位,美化日本侵略历史,通过修改教科书和战后宪法等来实现其政治目的。
日本国内政治右倾化与抵制政治右倾化的斗争,实质上是历史上军国主义与反军国主义斗争在21世纪和平环境下的延续。战后70多年来,只要是日本政治右倾化抬头、泛滥的时候,都是中日关系受到损害或倒退的时候。与此相反,只要日本政治右倾化受到抑制,出现“逆右倾化”或“脱右倾化”,中日关系就会很快趋于改善。
2017年以来中日关系趋于改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同年8月安倍内阁改组清除了右翼政客稻田朋美,吸收了自民党内对华友好议员的第二代,如林芳正、河野太郎等人入阁。这便是一种“逆右倾化”的政治安排,预示着中日关系将进入改善的轨道。
就日本政治走向而言,安倍晋三将在2019年7月日本参议院选举后再度改组内阁,继续谋求修改日本宪法。一旦安倍实现其2020年实行新宪法的政治夙愿,届时就要对中日关系重新做出全面评估。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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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王新生:中日交流史的双向特征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习近平会见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图片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王新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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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会见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图片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新生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中日两国一衣带水,相互交流2000年,但直到今天双边关系依然磕磕绊绊,其主要原因是相互认识不足或存在认识误区。例如古代日本大力学习中国,但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历史与文化。正因如此,日本在传统社会遭遇西方挑战时很快转向学习西方并迅速走向富国强兵的道路,而近代中国向日本学习或者通过日本学习西方,却没有获得较好的效果,古代的遣唐使与近代留日学生传播马克思主义典型地体现了这种双向特征。尽管如此,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

从表面上看,在日本古代律令体制的建设过程中,隋唐的影响很大,即日本赴大陆的留学生和留学僧们将唐帝国的文物典章制度带回日本并加以移植。例如在经济制度方面,模仿隋唐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实施“公地公民制”“班田收授制”“租庸调制”;在行政体制方面,按照隋唐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两官八省制,地方设国、郡、里等机构;在法律制度方面,隋唐有五刑、八议、十恶诸刑律,输入日本后变成五等、六议、八虐等;另外在官僚制度方面,日本学习隋唐的科举制度,京都设大学,地方设国学,按照考试成绩录用为政府官吏,等等。

但是,上述制度性文化并没有在日本扎下根来。例如公地公民制和班田收授制实施了不到半个世纪就发生动摇,很快被具有“不输不入权(庄园不向政府纳税,政府官员不能进入庄园)”的庄园制所取代;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行政机构也逐渐演变为藤原家族专权的“摄(政)关(白)政治”、上皇掌权的“院政政治”、武家统治的“幕府政治”,地方行政机构也逐渐演变成世袭的家族领地;公法制度也转化为武家“家训”“家法”“分国法”等私法制度;即使被看作中国政治制度核心的科举制度,一开始日本人就没有加以认真对待。尽管在中央设置了“大学”、地方设置“国学”作为培养各级官僚的学校,但只有三位以上贵族子孙以及五位以上贵族之子才能进入“大学”,即使他们不进入“大学”或者不能从“大学”毕业,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官职,即所谓的“荫位制”。地方“国学”的学生也主要是地方贵族子弟,从而使贵族阶层完整地保留下来。由此可以看出,氏族贵族势力的强大是阻碍包括科举制度在内的各种中国大陆制度性文化在日本落地的主要原因。

剩下的只有技术性文化了。日本在建筑、绘画、音乐、雕刻、诗歌、文学甚至史学方面都受到唐朝的极大影响。例如平城京(今奈良)、平安京(今京都)均仿造唐长安城而建;八世纪奈良时代留下的代表性建筑物有东大寺法华堂、正仓院、唐招提寺等,代表性雕塑有东大寺法华堂执金刚神像等,代表性绘画有鸟毛立女屏风——树下美人图等均具有盛唐文化影响的痕迹;唐朝书法深受贵族喜爱并加以摹仿,嵯峨天皇、空海、橘逸势作为最有名的书法家,被称为“三笔”。唐朝宫廷礼仪也受到朝廷重视,嵯峨天皇时甚至编纂了以唐朝为标准的礼仪书《内里式》。政府官员多为擅长唐文化的文人、学者,宫廷时常举行咏汉诗的宴会,因而出现许多优秀的汉诗集,如《凌云集》《文华秀丽集》《经国集》等。世界最早的长篇小说《源氏物语》明显受到唐朝诗人白居易的影响;《古事记》等史书不仅体裁上模仿中国《史记》,甚至不少段落显然来自后者。尽管如此,这些技术性文化在制度性文化约束下迅速发生变化,即从短暂的“唐风文化”转向“国风文化”。

实际上,在奈良时代的遣唐使带有浓厚的文化使节色彩,简单地说,就是留学生或留学僧到中国寻求日本没有的经典与汉书,回国后首先将自己带回的书籍编写目录报告朝廷。说到底,所谓的“遣唐使”不过是带有国营执照的书贩子,也就是尽可能地将更多国典籍带回日本。书多抄袭起来方便,史学、文学、宗教学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但有充分理由认为,即使在盛唐时期,日本的“拿来主义”仍然是“日学为体,唐学为用”,不能简单地结论为“从日本减除中国,还剩下什么”。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后迅速富国强兵,中国开始向日本学习。特别是甲午战争后,中国年轻一代纷纷去日本留学,寻求强国的途径,甚至出现了美国学者任达所说的中日关系黄金十年。这些留学生带回中国的也有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思想,尽管早期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主要经由俄国、西欧和日本三条渠道,但从时间和内容上看,日本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最初传入中国的社会主义文献“几乎全部来自日语,或是欧洲语言原著的日文翻译,或是日语的社会主义著作”。留日学生们则是传递这些知识的主要群体,蔡元培在为李季所译《社会主义史》作序时写到:“西洋的社会主义,二十年前才输入中国。一方面是留日学生从日本间接输入的,译有《近世社会主义》等书。一方面是留法学生从法国直接输入的,载在新世纪日刊上。”甚至在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过程中,八个早期共产主义小组不仅包含东京的旅日小组,而且上海、北京、武汉三个小组也主要由留日学生组成,即使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十三名代表中有四名是留日学生。

但这些留日学生并没有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大多在建党后不久离开了组织,其原因首先与中日两国传统文化差异具有密切关系,致使留日学生在“民族国家”和“国民国家”之间产生纠结。在应对近代西方工业文明的挑战时,日本传统社会文化比中国传统社会文化显然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简单地讲,日本的传统社会文化和社会组织原理比较容易组成西方式近代“国民国家”,而中国却在“民族”与“国家”之间徘徊。在中国学术界,有关“国民国家”和“民族国家”的概念存在争议,尽管英文Nationg-state 兼有两者的含义,但也有区别,如果说国民国家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政治共同体,那么民族国家则是血缘意义上的文化共同体。欧美等先发型现代化国家更多强调的是前一个侧面,亚洲等后发型现代化国家则重视后一个侧面。

具体地说,日本在开国仅15年后出现明治维新政治变革,建立了有志于通过学习西方进行现代化的中央集权制政权,随即爆发查尔斯·蒂利所言近代国民国家形成时期的抗争政治——自由民权运动,很快建立了明治宪法体制,并通过甲午战争最终形成近代国家。也就是说,日本明治初期确立起一种“国民”与“国家”力量平衡的“国民国家”形态,即地方政治权力集到国家政府,同时激发国民的归属意识与自主权利意识。反观中国,则进入另外一条道路。尽管鸦片战争的失败刺激了满清的统治阶级,但最初只是简单地模仿西方进行国家主导的工业化——洋务运动,甲午战争失败后不仅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近代工业领域,而且也意识到政治变革的重要性,于是出现“戊戌变法”,但很快以失败告终。虽然最终通过暴力性的“辛亥革命”解决了政权过渡问题,但其后软弱的国家政权既无力凝集与团结“国民”力量,也无法满足“国民”对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双重欲求,更没有出现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反而不断陷入对外危机之中,即始终处在“救亡”超过“启蒙”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张之洞所说“西书甚繁,凡西学不切要者,东人已删节而酌改之,中、东情势风俗相近,易仿行,事半功倍,无过于此”,即所谓“透过东洋学西洋”的说法是难以走通的快捷方式。

其次,中日两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遂造成留日学生在“社会革命”和“政治革命”问题上产生困惑。即使最早的留日学生到达日本时,日本已经形成了近代国民国家,尽管“大逆事件”使社会主义学说及其运动陷入低潮,但社会进入军部桂太郎及政党西园寺公望轮流执政的“权力分散”政治发展阶段,即所谓的“大正民主时代”。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经济、社会获得迅速发展,不仅工业经济超过农业经济,而且城市化也得到急剧发展,市民阶层逐渐形成,产生了包括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各样体制内改革运动,由此也奠定了得以实现“普选权”的社会基础。另外在城市化、市民化的过程中,诸如劳资纠纷、失业救济、交通、住宅等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为此,日本政府在内务省设置社会局、城市计划局等部门,并陆续制订了《职业介绍法》《健康保险法》《租借土地住宅法》等法律。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即使因“十月革命”刺激重现高潮的马克思主义思潮也是寻求体制内的变革。换句话说,日本社会主义者选择性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例如“河上肇虽然对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发展动力的理论有所认同,但是他几乎完全忽略了历史发展中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主要聚焦于生产力(他将其等同于技术)的起因性的作用。即使在他明白地讨论生产关系时,也仅仅是抽象地提及‘社会组织’,他仔细地论及生产关系是否包括讯息(Communication)、交换和分配,只字未提阶级。”也就是说,“在日本特定的语境下,日本社会主义者优先选择并传播了马克思学说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经济学的内容,而对历史唯物主义、特别是阶级斗争学说则关注较少,这直接影响到中国留日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进而影响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因此,留日学生从现实日本感受到的是如何建立一个近代国家,其内容不仅包括如何唤起民众对国家的认同乃至效忠,更重要的是在体制内改善社会各个阶层的地位与生活,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革命”,但他们回国以后面临的仍然是不断通过暴力手段更换政权的“政治革命”。于是,这些“学究派”的留日学生多在建党后不久便离开组织回归大学校园,从事理论研究与教学工作,其行为基本源自日本流行的风气,例如当时在日本影响力较大的三位马克思主义者——山川均、福本和夫、河上肇等均重“知”轻“行”。

另外,世界发展趋势也在发生急剧变化。也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中国政治与思想界发生重要变化。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和资本主义的普遍危机使20世纪初年进行“思想战”的知识精英集体意识到,辛亥革命之前以欧美为典范而构建的现代国家模式,难以满足中国新的政治主体的文化运动及其对新政治形态的召唤,俄国革命却为选择新型政治体制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共产国际在指导中国共产党建立及其活动的同时,与国民党的合作十分密切。在共产国际的军事援助下,孙中山的“党国模式”及其“党派利益”在广东获得胜出并为其批判北京政府获得政治资源,但在“北伐”过程中,国民党与主张阶级斗争、土地革命的共产国际逐渐分裂,中国共产党却从“阶级认同”的立场成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追求“国家认同”的留日学生难以适应这种“阶级认同”。正因如此,毛泽东强调指出:“中国人找到马克思主义,是经过俄国人介绍的。在十月革命以前,中国人不但不知道列宁、斯大林,也不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由此可见,在中日两国的交流过程中,认识双方的差异十分重要。尽管经常强调“求同存异”,但只有充分认识对方的不同之处,才能更好地进行对话,以便达到相互理解和信赖的程度,推动两国关系顺利发展,在谈及新时代中日关系时更需要认识到这一点。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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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吴寄南:中日关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行稳致远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深潜科考"树万米里程碑 "中国深度"建海洋强国,图片来源:新华社本文作者吴寄南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日本学会会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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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潜科考"树万米里程碑 "中国深度"建海洋强国,图片来源:新华社

本文作者

吴寄南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日本学会会长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在新世纪即将进入第三个10年之际,中日两国都进入了重要的历史转型时期。新中国迎来成立70周年的华诞,加快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冲刺步伐。日本则给“平成”时代拉下帷幕,开启了“令和”新时代。中日两国在国际形势发生了冷战结束以来堪称最深刻、最复杂的变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和调整相互关系?如何把握中日关系由紧张趋向缓和的这一难得的“窗口期”?如何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夯实双边关系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这既是时代潮流的呼唤,也是人心所向的选择。
本文试图从国际形势研判、思维模式转变和行动路径选择这3个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些粗浅的研判。

一、新的历史起点:国际形势发生几十年来最深刻最复杂的变化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日两国共同面对的是一个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世界。国际形势的变化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人们常用百年未有大变局来形容当今时代。然而,对这一崭新的时代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有三大变化却是有目共睹的:


第一大变化是世界实力对比发生世纪大逆转
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出现了堪称“世纪大逆转”的变化。
一是“南北逆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IMF)的统计,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印尼、墨西哥和土耳其等7个新兴经济体国家在2014年,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总额(38.141万亿美元)就超过了西方七国集团(34.74万亿美元)。国际上通常将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称为“南方”,发达国家称为“北方”。如今出现的“南升北降”局面确实是百年来所罕见的。
二是“东西逆转”。同一个IMF的统计表明,包括中日韩在内的东亚地区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GDP总额为23万亿美元,超过了西欧地区的18万亿美元、美国的17万亿美元。这标志着世界经济的重心已经由欧美转到亚洲。“东升西降”的逆转也是百年来第一次,出现这两大逆转的根本原因是新兴经济体的群体性崛起。尤其是中国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驶入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快车道”。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占世界GDP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2%上升为2017年的15%,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2013年以来一直保持在30%的高水准上。论经济体量和发展速度,中国已经到了让迄今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的美国警惕的“临界点”。


第二大变化是战后国际秩序遭到颠覆性挑战
二战结束后,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代表的国际经贸秩序,如IMF、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曾长期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中日两国都是现行国际经贸秩序的受益者。但是,近二十年来,由于跨国企业特别是金融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发达国家的制造业逐渐向外转移,出现了产业空心化、失业率上升等弊端。恰恰是在最先推进全球化的国家出现了反全球化的逆流。英国脱欧、特朗普当选为美国总统就是这股反全球化逆流的典型代表。
尤其是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两年多来,动辄“废约”“退群”、挑起关税战,肆意践踏现有的国际经贸秩序。这是二战结束70多年来前所未有的转变。特朗普政权力图恢复美国的制造业大国地位,确保美国在科技领域全面领先,军事领域保持强大的威慑力量。为此,越来越频繁地用国内法取代国际法,实行“长臂管辖”,其所作所为对现存的国际秩序形成颠覆性的挑战,更打破了国际社会在“守法”方面的基本心理预期。可以说,国际社会当前已出现严重的公共产品赤字、全球治理缺位。


第三大变化是大国间的战略博弈空前激化
从20世纪90年代美苏冷战宣告结束后,大国间的对话、协调渐趋频繁,冲撞、对立相对弱化,彼此间的战略博弈更多地表现为综合国力的竞争,国际话语权和软实力的角逐。但是,进入新世纪以后,美国先后发动了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再加上由美国发端、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美国一向引以为傲的硬实力和软实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这就导致美国当权者产生强烈的焦灼感、危机感。
2017年初,特朗普上任后,美国为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在外交、军事领域发动了咄咄逼人的攻势,释放出一系列强化大国竞争、加剧战略博弈的信号:其一是通过发布《国防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等报告,明确大国竞争是美国的“首要关切”,将中国和俄罗斯等“修正主义大国”定位为美国的“竞争对手”,加大军事威慑的力度;其二是将战略重点由西向东转移,推出所谓的“印太战略”,构建美、日、印、澳四边安全合作机制,拼凑遏华制华的战略包围圈;其三是在中东、南海等敏感地区煽风点火,升高紧张局势,籍以增强美国在热点冲突中纵横捭阖、从中渔利的战略态势;其四是执意退出《中导条约》等军控机制,斥巨资发展低当量核武器,降低核冲突的门槛,导致大国间的军事角力白热化。这也导致国际社会对爆发核冲突的担忧达到冷战结束近30年来的最高程度。

二、新的思维模式:中日两国亟需在地区和国际范围内深度合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日关系发展需要有新的思维模式。中日邦交正常化开辟了两国关系的新纪元。46年多来,两国在各个领域的交往和合作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而言都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而随着综合国力的提升,中日两国在受到国际环境制约的同时,对国际社会的辐射力、影响力也逐年扩大。国际形势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越来越将中日两国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为应对共同面临的挑战,中日两国需要转变思维模式,超越狭隘的双边框架,更多地考虑如何深化合作,朝构筑“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方向努力。
具体来说,中日关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有以下三大“坚持”:


一是要坚持世界视野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时任日本首相的海部俊树访华期间,两国领导人曾就缔结“亚洲中的中日关系”、“世界中的中日关系”达成过共识。在国际形势激烈动荡的今天,两国更应该从大处高处认识和把握中日关系的大局。如能从地区和世界范围的视角来观察中日关系的话,就能找到许多从狭隘的双边框架的角度得不到的答案。
近二十年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融入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高度契合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深。而诸如恐怖活动、海盗袭击、毒品走私、环境污染、大规模传染病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威胁也绝非任何一个国家单独能应对和解决。可以说,世界进入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时代。进行贸易战的当事国双方固然没有赢家,即便是第三者也未能幸免。中日两国在维护地区稳定、促使世界经济繁荣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责任,双赢、多赢、共赢应该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二是要坚持同舟共济
“同舟共济”是中日两国经常使用、耳熟能详的成语。中日两国都受益于现有的国际秩序,理应共同为维护和发展现有的国际秩序作出努力。
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演讲中提出:“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中国支持多边主义的决心不会改变。”为困惑中的世界提供了中国主张。
安倍晋三首相也强调,日本应该成为自由贸易的“旗手”。他最近一次的表态是2018年9月25日在联合国大会发表的演讲。其中表示:“日本国民热切希望自己的国家领导人能成为自由贸易的旗手屹立于世界。因为日本本身就是战后自由开放经济体制下的受惠国,深受贸易之利、实现了举世瞩目的增长。”
国际秩序在冷战结束后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根本的部分并没有变,就是大国共存,共同从事负责任的行为。中日两国既然坐在同一条“船”上,就理应在这条“船”遭遇惊涛骇浪,有颠覆危险时摒弃“零和”逻辑,同心协力,排除风险。这对中日两国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三是要坚持东亚智慧
战后的国际秩序是美欧为主体设计和维护的,亚洲国家这些年来之所以能取得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这一国际秩序,同时也深感这一国际秩序带来的发展红利有一定的局限性。
东亚是人类最早的发源地之一。东亚文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内涵,它和其他地区的文明一起构成了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中日两国在不同时期和不同侧面,为东亚文明的形成、发展,包括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08年中日第四个政治文件中有这么一段文字:“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不断加深对在长期交流中共同培育、共同拥有的文化的理解。”
众所周知,近代以来欧美文明曾引领世界潮流。但它的核心价值是崇尚个性自由发展、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开拓和物质享受第一,体现的是一种“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和“非此即彼”的零和逻辑。东亚文明则是在承认世界多样性的基础上,崇尚自然的和谐,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崇尚人与社会的和谐。孔子在《论语·学而》中提出:“礼之用,和为贵。”“和为贵”堪称东亚文明的精髓。日本新的年号“令和”中包含一个“和”字。“和”在中日两国有同样的解释,即“和谐”、“和平”、“和睦”、“和为贵”,“和而不同”,等等。随着世界的中心转移到亚洲来,中日两国必须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应考虑弘扬东亚智慧,将“和为贵”所代表的东亚智慧作为化解当代世界各种矛盾、分歧和对立的“钥匙”之一。中日两国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新的路径选择:努力增信释疑,保持中日关系企稳向好势头

2018年,中日两国在时隔10年后再次实现领导人年内互访,双边关系出现了难得的企稳向好的势头。但是,导致两国间对立的结构性矛盾一个也没有解决,双方战略互信尚未恢复,内外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对中日关系企稳向好形成了一定牵制。主要有三项:
一是安倍执政团队内部的牵制力量。安倍复出后推行遏华路线,一度造成中日关系严重倒退。目前,他虽有意改善对华关系,但执政团队内部未必已形成共识,政策调整的滞后及习惯性思维的作用,会导致对华外交的摇摆甚至局部后退。按照日本已故政论家若宫启文提出的“翌年法则”,每当日本当政者与亚洲邻国改善关系迈出一大步时,第二年往往会出现倒退。这一点值得注意。
二是日本国内嫌华思潮的掣肘作用。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像日本这样,对中国持否定态度的占民众的绝大多数比例。美国皮尤研究中心2015年对40个国家进行的调研表明,82%的巴基斯坦的受访者对中国有好感,俄罗斯对中国持肯定态度的比例是79%,韩国是61%,美国38%,德国34%,而日本受访者对中国的好感度仅为9%,低得离谱。这种状况如不彻底扭转,日本国内的嫌华思潮始终会牵制安倍走近中国的步伐,中日关系的企稳向好很难得到保证。
三是特朗普遏华攻势的溢出效应。美国已将中国视为最大的安全威胁和头号战略竞争者,遏华攻势愈演愈烈,且在贸易领域、台湾问题和南海问题上“三箭齐发”。美国势必会对日本施压,迫使其“选边站”。日本虽在应对美国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压力上与中国有共同利益,但毕竟是美国的盟国,日美安保条约是其外交基轴。安倍想改变对美“一边倒”路线,实行“两面下注”,阻力甚大。
毋庸讳言,中日关系目前总体上仍处于爬坡过坎、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促进中日关系改善的积极因素和拉中日关系“后腿”的消极因素同时存在,互相较劲。在可预见的未来,中日间将呈既合作又竞争,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宜从大局出发,努力增信释疑,将保持中日关系企稳向好势头。


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有以下五大建议:
第一、坚持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2018年,中日两国在时隔10后再次实现年内的首脑互访。2019年,习近平主席出席在大阪举行的二十国集团峰会,安倍首相也将出席在北京举行的中日韩领导人会晤。包括日本防卫大臣和中国国防部长互访在内的政府间的各种磋商机制也将陆续举行。两国将按照四个政治文件和一系列原则共识,尽快让中日关系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
中日关系跌宕起伏的历史表明,什么时候两国忠实履行四个政治文件和一系列原则共识,双边关系就能稳定和前进,反之则会出现倒退。正如习近平主席一贯所强调的,在事关中日关系政治基础的重大问题上“不能打任何折扣,更不能有一丝倒退”。
第二、深化经贸领域的互利合作
发展经贸领域的交往一向是中日关系的“压舱石”。两国宜加强在节能环保、金融保险、医疗介护等领域的互动,扩大双方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的高度契合。要过细落实两国在首届第三方市场合作官民论坛上缔结的一系列协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和产能领域的合作中,共绘宏图,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实现“三赢”或“多赢”。目前,以“日本运通”为代表的日本物流企业已深度参与“中欧班列”的运营,通过“海陆联运”、“空陆联运”架起沟通亚欧两大经济圈的“桥梁”。这是一个可喜的开端。
第三、弥补安保领域的合作短板
中日两国在安保领域分歧突出,信任缺失,是两国民众对对方国家亲近感低位徘徊的主要原因。弥补安保领域的合作短板,首先要恰当地管控分歧,防止偶发冲突。两国已启动海空联络机制。下一步可考虑以中美签署“重大军事行动相互通报信任措施机制谅解备忘录”和“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为样板,力争将彼此间的偶发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是加强沟通,避免战略误判。要尽快将防务部门的对话提升到副部长级别,并适时重启舰队互访和防长互访。再有就是推动两国在打击海盗、跨国抗灾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合作,遵循由低到高、有序推进的方针,扩大两国共同战略利益的交汇点。
第四、促进民间层面的双向交流
“国之交,在民相亲。”中日友好的根基在民间,中日关系前途掌握在两国人民手里。鉴于两国民众对对方国家的亲近感都比较低,宜大力推动两国传媒界的交流合作,力求客观、准确地传递对方国家的有关信息。目前,两国国民访问对方国家的数量出现明显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国民众相互理解和对对方国家的好感度。要落实两国政府有关5年内组织3万名青少年访问对方国家的安排。重视地方自治体特别是“友好城市”间各种人文交流,努力促进民间交流队伍的“新陈代谢”“世代更替”,充分发挥社交媒体在舆论导向上的积极作用。
第五、加强知识精英的战略沟通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两国的知识精英曾经进行过十分有效的信息交流、思想碰撞和战略沟通。改革开放初期,中日间有一个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高层交流机制,这就是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和日本前外务大臣大来佐武郎共同发起,于1981年成立的“中日经济知识交流会”。上海在改革开放以来也得到了日本知识界精英从宏观经济规划到微观企业管理的智力支撑。


目前,中日两国经济、社会都进入了重要的转型阶段,同时也面临着维护地区稳定和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的共同挑战。鉴于双方都存在着对对方国家战略走向的疑虑和双边关系重新定位的困惑,两国的知识精英界需要进行直接、坦率的对话和交流,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形势加强沟通,客观、理性地评价对方国家的发展趋势,消除各自对对方国家发展方向的不安感、不信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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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任筱锋:对《国家海洋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几点思考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土耳其护卫舰抵达青岛访问,资料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任筱锋海军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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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护卫舰抵达青岛访问,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任筱锋

海军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求研究(1927-1949)”(16BZS09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民政府对琉政策的演变—兼议钓鱼岛列屿主权”(2014M550404)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制订《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动议已有多年,相关研拟工作亦已进行了多年,但始终未能出台。究其原因,似有如下几点:一是我海洋管理体制改革速度快。中央国家机关新一轮改革使原来立法动议中关注的海洋自然资源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基本法律关系得以调整,许多老大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二是我海上执法力量整合成效大。“九龙闹海”、没有统一海上执法队伍一直是人大代表呼吁制订海洋基本法的重要动因。经过此轮改革,海警作为我国统一的综合性海上执法队伍目前已经“在岗履责”。三是我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理念新。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理念,这些新思想和新理念既是相关立法工作的新遵循和新指导,当然也是制订海洋基本法的新要求。四是我国主权海域和管辖海域的海上安全环境改善大。我国海上综合实力的增强和维权能力的提升,正在悄然改变着我国近海海域乃至更广阔海域的海上安全环境。海洋基本法立法需要对海上安全问题有新认识和新判断。五是我参与多双边国际海洋事务广。在中央统筹下,近年来我与所有海上邻国都相继建立了双边高级别海洋事务对话机制,参与了所有的多边海洋事务磋商,正在以一个全新姿态全面致力于全球和区域海洋治理和海洋发展,这无疑也对海洋基本法立法产生影响。六是我国立法工作整体水平质量提档升级。立法工作同样需要依法进行,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专业性显著增强。凡此等等,都影响着海洋基本法立法进程。在这样新的时代背景条件下研究拟制海洋基本法,需要我们再进一步思考下列基本问题:①海洋基本法的立法意图;②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③海洋基本法中的权责制度设计;④海洋基本法的框架。下面是笔者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海洋基本法的立法意图。我们为什么要制订海洋基本法?这是一个既好回答又难回答的问题。之所以好回答,是因为可以给出简单答案:我们缺这样一部法律,所以要制订。之所以难回答,是因为答案可以很多很复杂,如我们虽然没有这样的法律,但似乎这部法律应该涵盖的基本海洋管理体制制度和法律法规都已经存在,甚至运行良好。还有立法必要吗,有立法空间吗;这部法律可以包罗万象,成为我国海洋法法典;这部法律应该简单,只规范基本海洋法律制度;这部法律可以是宣示性的,只宣示我国海洋权益及其范围即可,等等。这些答案虽都有各自的道理,但仍然没有完全回答“为什么要制定海洋基本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制定海洋基本法,并不是因为别国有而我们没有,我们也要有;也不是因为我现有海洋立法不够、有罅隙或缺陷、无法适应新情况,我们就必须用海洋基本法予以补充完善或调整。制定海洋基本法,是立足我国国情政情,根据国家海洋战略和海洋发展战略,针对现有海洋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不足和漏洞,着眼构建完善我国海洋治理管理体制、有效维护我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安全、推动海洋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全面参与地区和全球海洋治理、促进我国海洋事业进步、提升我国海洋法制建设水平等基本问题,对我国海洋法律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体系重塑和高端构建。
二、关于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学术界以往认为,我国海洋法制建设整体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海洋基本法》,因而在法律层面上,未能对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进行全面界定,对海洋管理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对海洋管控、海上执法和海上安全力量建设进行合理统筹,对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科学规划,对海洋产业和海洋经济进行战略规划,对海上平台(在海上活动的各类船舶和平台)进行综合管控,对涉海国际事务进行统一管辖等。二是现有法律漏项而且不配套。目前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海洋大法,如《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但都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我国现有海洋立法中仍有缺项,如没有海上防空识别区法律、统一海上执法条例等。三是部门规章多。我国以往分散的海洋管理体制,使得涉海部门只能就本部门所辖事务进行部门立法或行业立法。这些规章,仅就特定部门而言,或许体系完整并合理成章,但放在国家层面和海洋综合管理层面,就显得重叠交叉。因此,要通过海洋立法特别是制订海洋基本法解决这些问题。那么,这就涉及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问题,该法到底应包括哪些内容,是详是略,各有其理。
笔者认为,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围,重在“基本”两字,似应把我国的基本海域制度、海洋管理体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上执法、海洋国际事务等最基础的体制制度确定下来,使其真正引领我国海洋事业协调有序进步和发展。海洋基本法要重点实现以下目标:一是“确权”,即对我国海洋权益进行全面的基本的界定。具体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存在于公海的海洋权益,明确这些权益的具体内行和界限;二是“定制”,即对国家海洋管理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具体包括:对国家海洋管理体制进行科学设计,对国家海上执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对国家海上安全力量建设进行合理统筹;三是“授权”或者“定责”,即明确国家对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管理权责,具体包括海洋环境资源开发规划,海洋产业和海洋经济战略规划等“公权力”的授予和管理。同时也要明确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私权利”的管理和保护。简单地说,就是明确海洋管理的主体和职权,明确海洋使用者的准入资格和用海条件,尤其要在基本法中实现“管”“用”分离,不能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四是“聚力”,即明确对海上平台实施(在海上活动的各类船舶和平台)综合管控的力量构成,执法原则和基本要求,整合现有海上执法力量等;五是“国际事务”,明确对涉海国际事务的处置权分配。
三、关于海洋基本法中的权责制度设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如果没有牙齿,就会流于形式。海洋基本法是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是国家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具体落实途径和实现手段,所维护的是国家所拥有的海洋主权和享有的海洋权益。对于海洋上的“私权”,国内法律比较容易给予保护,但海洋上的“公权”,因其更多地表现为“主权行为”,故国内法律比较容易忽视,因此,我们的海洋基本法应为各级海洋主管机关和维权单位明确授权的同时,明确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问责、法律追责等法律责任制度,确保各涉海部门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有职有权,有所担当,有所作为,让固权、维权、护权真正落到实处。
四、关于海洋基本法的框架。海洋基本法似可包括以下章节:①总则,内容可包括基本海域制度(重点是规定我国海洋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范畴而不是地理范围)、基本海洋管理制度(主体、职责、工作原则)、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制度(主体资格、准入条件、基本权利和义务)、海洋国际事务(主体、职责、工作原则)、海上执法力量(力量构成、职责权限、执法原则)、国家海上安全制度(力量构成、职责权限、维权原则);②海洋管理制度。明确由谁来管,管什么;③海洋环境资源开发利用;④海洋环境生态保护;⑤海洋国际事务;⑥海洋执法制度;⑦海上军事安全;⑧法律责任;⑨附则。最后应有几个附录,包括我国标准海图、各沿海省份海域划界和我国与海上邻国的海上分界线。海洋基本法应是高端和顶层的法律,不应过度地探入各涉海部门和各行业的法律法规,应给各涉海部门和行业在完善部门法规给出指导原则并留下充分的空间。
法律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的关键手段。这一手段的有效运用,必须以“完善齐全的海洋法律制度、综合协调的海洋管理体制、统一响应的海上执法力量”三位一体的海洋法制建设为前提。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对海洋、海权、海上力量都有了新认识,海洋立法观念、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等都在全面提升,海洋立法工作可以说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时代研拟海洋基本法,更要切忌套用陆权观念进行海洋立法,把本质上不能分割的海上领土、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事务分割划片。切忌套用陆地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人类海洋活动必须借助海上平台这一根本特征,将海洋事务的现场监督监管和执法交由统一的综合部门管辖。更要考虑国家海洋事务的综合性、国际法特点,使海洋基本法能够引领各涉海部门法规,创制出符合我国海上利益和安全需求的法律规则。切忌沿用传统的陆防和海防理念将海防管理和海洋管理割裂,用一体化的海洋管理理念打造我国近海海域的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切忌只盯家门口一亩三分田,要放眼全球海洋,把我国关于全球海洋治理和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体现在新法中。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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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刘春明:《台海使槎录》所记“钓鱼台”与“薛坡兰”考析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中国海监编队在中国钓鱼岛领海内驱离日方船只,资料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刘春明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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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编队在中国钓鱼岛领海内驱离日方船只,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刘春明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对钓鱼岛主权的诉求研究(1927-1949)”(16BZS09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民政府对琉政策的演变—兼议钓鱼岛列屿主权”(2014M550404)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钓鱼岛争端发生后,为否定该岛为中国所有,国外尤其是日本有些学者极力否定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链,其中之重点就是针对《台海使槎录》中的相关记载。尽管我国学者做出了一些回应,但仍止不住这种局面。为此,本文就《台海使槎录》所记的“钓鱼台”与“薛坡兰”进行考析。

一、“钓鱼台”今何在?

康熙末年,清政府在镇压朱一贵之变后,任命黄叔璥为巡台御史,整顿吏治。在台期间,黄氏亲赴各地调查,撰写了《台海使槎录》,作为清政府在台长治久安的资鉴。在该书中,黄叔璥明确记载到了钓鱼岛:
“近海港口哨船可出入者,只鹿耳门、……八尺门。其余如凤山大港、……蛤仔爛,可通杉板船。台湾州仔尾、……崩山港,只容䑩仔小船。再凤山岐后、……穵象岭,今尽淤塞,惟小鱼船往来耳。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杉板。”
从引文可见,黄叔璥把台湾各港口分为两类四等。第一类是“近海港口”。这一类港口,根据水深和可泊船大小,黄叔璥又将其分为四等。第一等“哨船可出入者”,第二等“可通杉板船”,第三等“只容䑩仔小船”,第四等“惟小鱼船往来耳”。第二类,黄叔璥没有用专门的术语概括之。因此,笔者将其称之为其它类型或非近海港口。这类港口不多,仅有“钓鱼台”和“薛坡兰”。“钓鱼台”港口较大,水位较深,因为它可泊大船十艘。而“薛坡兰”则差一些,只可进杉板。
仅凭“钓鱼台”为非近海港口及其可泊性这两点,就不难得出该岛只可能为台湾较大附属岛屿,而不会为台湾之半岛或其它。
为进一步明确“钓鱼台”的所在,下面将会对“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详细考析。这里需关注“山后”、“大洋”和“北”等几个关键词。

(1)“山后”
引文对“山后”没有特定说明,应为泛指,其地“自泖鼻至琅峤,大略与山前千余里等尔”。吴天颖认为“山后”是特指,为“小基隆的山后”。这很牵强,因为上下文没有出现具体的山名。学者郑海麟则认为黄叔璥记载有误,“山后”实为“山前”,“钓鱼台”为凤山之小琉球。这更有舛误。因为“钓鱼台”和“薛坡兰”有密切之关联性,若“钓鱼台”在山前,“薛坡兰”也应如此。

(2)“大洋”
在中国古代语词中,大洋是一个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有时等同大海,有时指远离海岸的水域。若指后者,大洋是否存在一条与我们今天的各种海洋基线相似的起算点?严格说来,没有。但从文献看,古人区分大洋也有一定的判断依据。张学礼在《使琉球记》曰:“水色有异,深青如蓝。舟子曰:‘入大洋矣!’”瞿昌文在《粤海纪事》记载:“次日午刻开帆出洋,漭沧浩淼,逸骇耳目,又非前两昼夜光景,彼中人所谓大洋也。”可见,古人多依经验,或以水色,或以“漭沧浩淼”断之。
《台海使槎录》对“大洋”也有记载:“泛海不见飞鸟,则渐至大洋矣。近岛屿则先见白鸟飞翔。”这说明,“大洋”在“飞鸟”的飞行距离之外,或者说“大洋”的基线是看不到海鸟的地方。根据台湾海鸟的种类和特性,“大洋”当在距离台湾岛海岸数十公里之外。由此一来,“山后”大洋中符合这一标准的岛屿从南至北仅有:小兰屿、兰屿、火烧岛、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

(3)方位“北”
脱离参考坐标,抽象谈方位或方向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引文中方位“北”的参考坐标当为横贯台湾岛的台湾山脉。因此,可以将“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绘成如下位置草图:
从图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山后大洋”的位置及其北部的岛屿,无它就是我们今天所言的钓鱼岛。因此,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台海使槎录》所记之“钓鱼台”就是钓鱼岛。再结合该岛的地理及水深条件,它“可泊大船十余”,与历史记载同。清代方浚颐的《台湾地势番情纪略》非常明确地指出:“鸡笼(基隆)山阴有钓鱼屿者,舟可泊,是宜设防。”凡此种种,皆进一步表明“钓鱼台”为钓鱼岛无疑。

二、“薛坡兰”为何地

“薛坡兰”为非近岸港口,那它又在何地呢?这需要对限定语“崇爻”进行具体分析。
在《台海使槎录》中,有关“崇爻”的记载众多,如:
“山后崇爻黑沙晃诸山,有松有杉有梅”。
“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成盐”。
“崇爻社饷附阿里山,然地最远,……又崇爻山后九社,崇爻社、……筠椰椰社,或云八社之外又有礁那女吗社”。
“卑南觅七十二社,北通崇爻,南极琅峤,……崇爻辖四社”。
“自卑南觅而北,有老郎社……离北路崇爻社地界百余里,人烟断绝。”
从上引可见,“崇爻”有这样几种意谓:第一指山,作此用法时多与山连用,如“崇爻黑沙晃诸山”。第二指番社,既可特指“崇爻社”,也可概指附近之九社或八社。第三指地区,如“崇爻辖四社”。根据这几种情况我们可以基本推定,“崇爻之薛坡兰”中的“崇爻”指地区,意为崇爻诸社所在之地。
蓝鼎元镇压朱一贵之乱时曾派兵到过“崇爻”,这在其所著《平台纪略》中也有记载:
“至沙马矶头,水道一十二更……此皆凤山县界也。沿海北向,直至崇爻之石门港口,水道九更,港内溪滩水急,须待天清气朗风平浪静,用土番牵缆上滩,入于大溪寓湾,而大舟不得达焉。……至欲往上四社,须从原路复出下滩,往北驾驶,水道二更,方至荺椰椰社,……至薄薄社。……又当从水道沿山历哆啰猴猴始到蛤仔难(蛤仔难三十六社,与三朝山鸡笼山近),水道二十一更。”
将上引与《台海使槎录》中记载对照,可以发现,《平台纪略》中所言的“崇爻”与《台海使槎录》中的“崇爻”为同一地区。这表明“崇爻”有一港口,即引文中所说的“石门港”。该港“溪滩水急”,大船不能达,但“可进杉板”。可见,“薛坡兰”似为“石门港”。
不过,从“沿海北向,直至崇爻之石门港口,水道九更”来看,“石门港”很可能位于河口。若此,“石门港”则为近岸港口,黄叔璥对“薛坡兰”就不会那样分类了。鉴此,“薛坡兰”是否为“石门港”,存疑。
从《平台纪略》的记载还可以发现,“崇爻”有一条河流。该河南距沙马矶头二十二更,北距蛤仔难二十一更。因此,这条河应位于“山后”中部。查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册》(清时期),在台湾此位置有河为“秀姑峦溪”。“崇爻”的那条河应该指它。该河“大船”不能进,而底平的杉板则无此种限制。即是说“秀姑峦溪”也符合“可进杉板”的条件。“薛坡兰”为“秀姑峦溪”耶?
尽管存在两种可能,不过笔者倾向于后者。
首先,“秀姑峦溪”是连接崇爻诸社的脉络,也是清军追剿朱一贵余部的交通孔道。控制“秀姑峦溪”,可对整个“崇爻”形成有效威慑和管辖。
其次,“石门港”距河口不远,介于河口与芝武蘭社之间。这种区位很难将清政府的影响力有效辐射到偏远的其他“崇爻”番社。
最后,《台海使槎录》的撰写目的是提醒清政府加强台湾的控制,稳定其在台的统治。黄叔璥提请清政府注意应是能够深入“崇爻”腹地的“秀姑峦溪”。

三、黄叔璥关注“钓鱼台”和“薛坡兰”的原因

黄叔璥关注“薛坡兰”的原因,在前文论证它为“秀姑峦溪”时略有阐述,因此不再置喙。至于黄叔璥提请清政府对“钓鱼台”控制的原因,概言之,是因为“钓鱼台”地理位置非常重要。
“山前”的一府三县经过东南沿海移民的多年开发,已成为人口繁盛地区,膏腴之地也基本插占完毕。在此情形下,移民把目光转向“山后”的“噶玛兰”,“康熙末年,蛤仔难之名始见官策,宝则自台湾开通以来,已渐与内地人贸易,内地人稠,见此膏腴,无产之民争趋之,垦田结庐,筑围御患,蚕业未开,官吏不至”。
但是,东南沿海移民要想前往“蛤仔难”或“噶玛兰”并不容易。因为清政府在统一台湾后采取了消极、保守的移民政策。所以,东南沿海移民多采取偷渡方式,较为适合的路线是,规避清政府的各种防堵力量,乘船直接登陆“山后”之地。“钓鱼台”正好可以作为移民船的海上指针和中途候风停泊地。
还需指出的是,“钓鱼台”也是清政府防备日本侵台的重要前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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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竞超:日本南太平洋战略初探:历史渊源、实施路径与战略动因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日本欲“蹭”美印军演,印度态度不明,资料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王竞超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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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欲“蹭”美印军演,印度态度不明,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王竞超

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研究员,武汉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


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印太战略视阈下日本海上通道安保政策及中国对策研究”(18BGJ073)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4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冷战结束后,南太平洋岛国因其扼守印度洋至太平洋重要海上通道、沟通亚太与北美的地缘优势,一些全球与地区大国开始对其加以重视,日本则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通过制度建设、人文交流、双多边安全合作等路径,大力强化与南太岛国关系,成为在该区域最为活跃的域外大国之一。尤其是2012年末安倍晋三第二次组阁后,伴随着日本印太战略实施进程加快,作为印太核心组成部分的南太地区在日本对外战略谱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历史视角下的日本与南太平洋

自德川幕府末期,日本国内开始萌生对外扩张的思潮,南太平洋遂进入日本的视野。彼时吉田松阴作为日本具有代表性的战略家,提出了“航海雄略论”,将南太平洋广大地区纳入日本潜在的扩张对象中。
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正式加入了太平洋地区的争霸,与美国摩擦逐渐加剧,日美开始寻求确保各自权益的折衷方案。1908年11月,日本驻美大使高平小五郎与美国国务卿罗特在华盛顿地区交换了两国关于太平洋地区的换文,规定日美两国在太平洋地区拥有重要的远离本国的岛屿领土,并在该地区有着共同的目标政策和意图。日美妥协方案的达成不仅意味着两国摩擦暂时缓解,也标志着两国在太平洋平等竞争时代的开端,这对此后数十年南太平洋地区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一战”结束后,马绍尔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与加罗林群岛等德属太平洋岛屿正式归日本托管。自此,日本从现实、法理上实现了近代以来染指南太地区的梦想,并以马绍尔群岛等为据点,为“二战”时期全面发动太平洋战争奠定了基础。  
不难看出,自近代以来,日本即将南太地区作为对外侵略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期望以此为跳板挑战美英等在“一战”后确立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因此,南太地区可谓是日本近现代对外扩张、构建政治与军事大国的关键桥头堡与立足点之一,这对探讨当前日本的南太战略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其次,近代以来日本对南太的渗透成为了其实施南太战略的社会基础。自“一战”开始日本对南太地区苦心经营了三十年,不仅造就了日本与当地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使南太一些国家、地区在经济发展模式、文化、语言、风俗、社会制度等方面留下了较深刻的“日本印记”。这些“日本印记”既成为20世纪70年代至今日本再次强化与南太关系的社会基础,也酿就了日本一些政治家的“南太情节”,成为日本近20年来推进南太战略的“重要动力”。

二、战后日本南太战略的实施路径

战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日本与南太除了同处于美国亚太军事体系外,基本没有更多的联系。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与南太诸国由于彼此需要,互动才渐趋频繁。冷战结束以后,南太局势进一步缓解,日本也开始经由多重路径深入实施本国的南太战略。


(一)构建专门性制度强化对南太事务的介入
由于国际社会信息不完善性等问题的存在,南太诸国对与域外国家合作颇为戒惧。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对南太各国进行了长期关注,对各国的担忧也比较了解。为了打消南太岛国对日本的疑惧心理,让本国更有效地介入南太事务,日本于1997年创立了“日本和太平洋岛国首脑峰会”(PALM)这一专门性制度。日本在该制度框架下通过领导人峰会、会间会等与南太各国保持常态化沟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阻碍双方合作的信息不完善性等问题,消弭了对方对日本介入南太事务的疑虑。此外,日本在该制度框架下对南太各国提供各类援助项目,大大密切了日本与南太各国的关系。


(二)促进人文交流,培育日本在南太地区的软实力
除了借助PALM对南太各国提供功能性援助、深入介入地区事务外,日本也重视借人文交流培育自身在南太的软实力。一方面,日本利用近代以来自身与南太地区(特别是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历史渊源”,强化双边的“文化认同”与“身份认同”。另一方面,日本通过实施“对日理解促进交流项目”(JENESYS),促进与南太各国民间交流。日本官方公开宣称,希望通过JENESYS,邀请一大批具备外宣能力、在未来大有作为的南太国家人才来日交流学习,在政治、经济、对外政策等层面加强对日理解的同时,发掘一批“亲日派”、“知日派”人士,充实日本的外交基础。


(三)强化与美、澳等国安全合作,便利自身对南太平洋地区的渗透
日本在单独介入南太事务的同时,也努力强化与美澳等盟国、准盟国安全合作,意图借助美澳的区域影响力便利自身对南太地区的渗透。第一,日本通过与美国修订1997年《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在南太平洋的双边安全合作不断深化,并借此获得在南太地区的军事立足点。第二,除了日美双边合作,日澳、日美澳在南太平洋的双多边安全合作也逐渐机制化。日本在日澳合作中专门设置了南太相关议题,并促使日美澳三边在南太地区的安全合作步入正轨。2013年10月日美“2+2”会晤中,两国就在亚太地区强化日美澳三边安全合作达成一致。2014年以后,美日澳的联合演习、训练密度不断加大,如美日澳三国联合海上演习、“对抗北方”(Cope North)联合军演等多次在南太地区进行。

三、日本推进南太平洋战略的多重动因

(一)日美同盟向全球拓展、遏制中国的支点
小布什时代开始,日美同盟逐渐由东亚地区军事同盟向全球性同盟关系转变。日本通过对南太地区的渗透,不仅能扩大同盟在亚太的活动范围,更有望配合美国,完善对华遏制体系。一方面,日美可利用南太地缘优势,在强化原有两条岛链防御力量的基础上,大力夯实第三岛链的遏制能力。另一方面,日美在岛链遏制的基础上,可望借助南太完善印太战略,升级对华遏制体系。美日可借南太将对华遏制形式由“线”扩展为“面”,将遏制范围由“岛链”扩大为“菱形”,将遏制方向由东、西发展为东、南、西三大方向,力图打造由西北印度洋至阿留申群岛、夏威夷的对华印太包围圈。而在这个包围圈中,南太地区扼守东缘,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


(二)日本对冲“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平台
     2017年以后,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日本官方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由敌视、消极逐渐转变为积极参与,并在2018年10月与中国召开中日第三方合作论坛,显示其希望多层面对接“一带一路”的立场。然而,应当看到,日本当前更多的是期望借参与“一带一路”助力本国企业获得经济收益。从本质上来看,日本仍未完全放弃对冲 “一带一路”影响的方针。南太地区作为“一带一路”重要组成部分、“海丝路”两大重点方向之一,对“海丝路”最终成效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着眼于南太的战略地位,日本利用太平洋基础设施项目集团(PRIF)等机制,与美澳等国意图通过投资南太基础设施等手段对冲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


(三)日本推进海洋安全战略的关键依托
当前,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大体涵盖以下若干目标,南太则是推进各目标的关键依托。第一,维护日本离岛及附近海域安全。孤悬于日本本土东南的小笠原群岛、南鸟岛等离岛及日一直竭力保全的冲之鸟礁距离南太仅咫尺之遥。强化与南太岛国关系有利于日本密切与边远离岛的联系,也便于其维护各离岛及附近海域的安全。第二,维护西印度洋至西太平洋、南太至日本本土这两条海上通道的安全。前者为日本传统对外贸易航线,被认为是其海上生命线,对于维护日本国家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后者则是日本近年来颇为关注的“替代性”海上通道,强化与南太关系则成为维护这一“替代性”海上通道的必要条件。第三,实现日本自卫队“借船出海”、走向全球,南太地区是日本在军事上着力开拓的重要方向。除了向西挺进印度洋、在吉布提构建军事基地,日本也一直努力以“西南群岛”、小笠原群岛等离岛为跳板,积极向东南拓展,意图在南太确认自身军事存在。通过在西印度洋与南太投放军事资源,日本自卫队可望在印太区域的西北、东南两端遥相呼应,将明显拓展日本军事力量的国际活动空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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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夏帆:论民国知识阶层的海权认知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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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169与171舰执行护航任务,资料来源:中国军网

本文作者

夏帆

博士,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讲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中外地图所见中国疆界意识演变及比较研究(1708—1948)”(18BZS167)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民国成立以后,晚清以来持续的海权危机并未得到缓解。本文拟从民国期刊中有关海权问题的报道出发,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海权认知及表达予以考察。总结分析这些文章,除相关新闻报道外,海权理论的译介与探索、主要海洋大国间的海权博弈、中国海权回顾与建言以及海权宣传与爱国教育等都是受到关注的重点议题。

一、海权理论的译介与探索

(一) 海权要素研究

海洋航运是海权要素的核心。马汉的海权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以海洋为核心看待周遭世界。在这种视角下,海洋是连接陆地的道路。海权,“即能控制,最少能利用,世界上最大最广最便利的交通线” 的权利。
为保障海洋航运的畅通,产品贸易的顺利进行,无论平时战时,海上根据地均至关重要。海上根据地,类似于陆地上的交通枢纽,交通枢纽越多代表可以通往的目的地越多,则更能保障海上运输和货物交换越畅通。战争时期,海上根据地则能对于舰艇的救援与补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海权理论背景下的海军研究

根据马汉的海权思想,海权即对海洋的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既指和平时期一国在海洋商贸中的优势地位,又包括国家能在特定海域实施军事上的控制,即制海权。在海权理论背景下的海军研究,也是当时海权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海军的职责阐明,海军的规模及强弱辨析等。
海军职责之根本在于取得制海权,维护本国航道。而有关海军的规模及强弱,则应以能够完成海军取得制海权的职责为判断原则。并且,对于海军发展而言,上述自然条件的比例配合,如海岸线的长短、良港的多少、以及海岸港口与人口的比例等,较条件的绝对数量,如领土面积,要更为重要。


(三)海权与国家盛衰关系探讨

在马汉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一书中,除第一章撰写了海权主要因素外,其余各章节均用史实,讨论自第二次英荷战争起到1778-1783年美国革命海战过程中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美国等主要海洋国家的兴衰之路。海权与国家盛衰间的关联,正如《美国独立战争与海权》一文末尾所总结的那样,“‘为自身而爱海,为祖国而爱海’,吾人应引申其义曰,‘为后世子孙而爱海。’盖由海可增强权力也”。


(四) 海权理论的时代适应性研究

海权理论的时代适应性,是当时人们研究海权理论时关注的另一重要议题。有人通过观察二战战事认为,添加了空中维度后,世界形态发生根本变化,从海权时代进入了空权时代。但当时更普遍的观点则认为,新式武器的加入对世界形势的改变只在战术上,而不在战略上。因此,海权理论在新时代仍然适用。虽然“海上的武器,自从拉法加(Trafalgar)一役以来,已经逐渐在转变了。不过海战的基本原理,大部分仍然是不易的定律”。

二、主要海洋大国的海权博弈

报道关注各国的海军动态。民国时期海权讨论较为集中时为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并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后。各海洋大国一方面为谋求海洋霸权考虑,竞相扩充海军规模;另一方面又担心过度竞争再次引发战争,不得不回到谈判桌前,共同商议控制海军规模。此外,1934年在新加坡召开的英国海军会议,虽然只是单一国家的海军会议,但由于讨论议题涉及太平洋事务,与中国关系密切,且会后未发表公报,也同样引其期刊杂志的高度关注。
报道关注海洋大国的太平洋海权争夺。现代海权争夺起源于地中海,后重心转至大西洋,20世纪后又转至太平洋。我国毗邻太平洋。太平洋的海权问题与我国家命运休戚相关,自然也引起当时知识阶层的高度关注。当时期刊文章的观察普遍认为,太平洋上以美日矛盾为甚。除美日矛盾外,英国的态度是太平洋海权争夺中最值得注意的不确定因素。
报道关注新兴海域的海权博弈。在20世纪30—40年代时,南、北极海域尚属于当时的新兴海域,相对少为人重视。但已经有作者意识到了北极水域的海权战略价值。有刊文指出,属于北极水域的斯毕茨堡,“到伦敦只须用七小时,它到纽约只费十二小时,附近水域终年也不结冰”,属于马汉海权理论中的理想根据地所在。

三、中国海权历史回顾以及现状建言

中国海权的历史回顾。在历史维度,由于我国传统上有“重陆轻海”观念,国人对海权一直未加重视。于事,有人错误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海权思想。民国学者张其昀对此予以旗帜鲜明的反驳,明确指出“外人以中国为一大陆国,鲜至海权之价值者,此系误解”。张其昀先生还曾于民国33年(1944)9月18日在美国哈佛大学地学研究所演讲过,并将演讲稿在杂志中刊发,为中国历史上的海权进行持续宣传。
不同于马汉的海权理论强调对海洋的控制,缪凤林通过梳理历史文献,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海权更注重对海洋的使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形式可总结为三点,即“权力及于海外者”、“权力及于海疆者”以及“能通行海上者”。
中国海权现状建言。在现实维度,当时知识阶层撰文时普遍认可两个大前提。首先,传统上中国并非一个海洋国家。其次,中国如欲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则必须依赖海洋,而欲依赖海洋,则需转换视角,主动参与海洋活动。在此基础上,程璐、邓静中根据马汉海权论海权主要影响因素地理、自然配置、领土、人口、人民性质和政府制度中的前四点,分析了《我国海权建设之地理基础》。
综上分析,虽然我国海权建设地理基础优良,但受限于传统的大陆思维,近百年来海权旁落,受制于人,对此,有识之士纷纷建言献策希望能帮助中国的海权建设。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表述不同、具体包含岛屿不同,数位作者不约而同地提出了颇具民国特色的中国“岛链”建言,即以中国海岸线主要海港,如秦皇岛、连云港、厦门等为核心向外扩散,到刘公岛、舟山群岛、台湾等等近岸岛屿,直至琉球、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远离大陆的岛屿,建立2至3条“岛链”或称海防线,层层拱卫,以为缓冲区守卫国家安全的同时,保障中国通往远洋的航道通畅。 


四、海权宣传与爱国教育

如果说上述几点有关民国期刊载文中对于海权认知的总结,其目标受众更倾向于政府官员或者研究人员的话。民国时期报纸期刊上刊登的另一类文章目的则明显在于对普通民众宣传教育。与前几类文章相比,这一类文章语言或生动活泼,或铿锵有力,以便于为人接受。同时,文章形式更为多样,包括小品文、诗歌、漫画等多种形式。《新诗》、《中国海军》等杂志都曾以“海之歌”为主题开设不定期专栏,专门刊载与海洋有关的诗歌。有关海权的漫画作品多翻译自国外期刊,内容通常为主要海洋国家的海权竞争与海军扩张等。

结语

总结而言,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起,民国期刊开始密集宣传海权,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引起了民国知识阶层在海权认知上的三方面变化:
看待海洋的视角发生变化。历史上,我国有“重陆轻海”的传统。但待到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经过了海权密集宣传后,知识阶层看待海洋的视角发生了完全的变化,不但重视海洋,并且除传统渔业价值外,更着重强调其航道与军事价值。
海权斗争范围和范畴扩大。在海洋疆域方面,20世纪30年代初及40年代末都曾发生日本人侵犯我渔权的案例。而到1948年,由于当时日本战后经济困难,部分日本渔民铤而走险,侵我渔权,中国海军予以缉获。在海洋权利范畴方面,传统国人认为的海洋权利一般局限在渔权、海岛资源等少数几种,而忽视了与利用海洋、控制海洋相关的航运、贸易、防卫及因之需要而派生出的管理、导航、测量等权利。20世纪30年代以后,民国政府逐步收回了航道引水权、海道测量权以及扬子码头等海洋权利。进步的海权思维也反映于海道测量权的收回与维护过程中。
为战后积极收回南海诸岛主权创造了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到二战结束后的20世纪40年代,经过海权宣传高峰后,知识阶层对于海权的重要意义已经有较为统一、深刻的认识。首先,中国欲发展必须面向海洋。其次,体会过战争中由于缺乏制海权而处处受制之苦的国人,断无可能在战胜后又轻而易举地将其放弃,而定会选择更加积极进取的海洋策略。最后,在东沙岛案、九小岛事件以及日常海权的介绍与报道中,都一再向读者普及南海诸岛的历史渊源、地理环境、经济及战略价值。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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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亚宁:浅析硬边界的内涵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边防战士巡逻在伊犁河畔,资料来源:新华网本文作者王亚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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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战士巡逻在伊犁河畔,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作者

亚宁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教授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一、软边界理论简论

全球市场的构建使得学界对“软边界”理论进行了深化,“无边界世界”(Borderless World)理论把“软边界”理论发挥到了极致。全球化进程对传统边界概念产生了非常大的冲击,这种冲击不是对物理边界的冲击,即对边界地理位置的冲击,而是对边界内涵的冲击,即如何解读边界的功能与意义。主权边界的变化折射出一个民族国家核心利益边界的变化,辨识各国不断变化的主权边界的意义就在于,理解各国为保护这些核心利益采取的各种措施,这里的“主权边界”指的是主权国家间的“边界线”,“边界变化”指的是边界功能的变化。国家边界的地理位置基本上是固定的,但是边界的功能却随着社会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硬边界的概念

硬边界(Hard Border)不是指边界线的手感“硬”,而是指边界线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跨越边界的难易程度在人的心理上形成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带有类似于“硬”的属性。硬边界不仅指边界的物理属性,而且指人对边界的心理感受,因此“硬边界”在实质上既指处于恶劣自然环境载体上的物理边界,也指人们“心理认知”的边界。“硬边界”实际上是边界难以跨越的现实在人们心理长久积淀所形成的认知,因此“硬边界”在实质上属于“心理上”的边界,用“硬”来描述边界带有浓郁的感情色彩。虽然“硬边界”具有浓郁的感情色彩,但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硬边界”的内涵却各不相同,因此系统梳理“硬边界”内涵,有助于更加全面的理解“硬边界”。

三、硬边界的内涵

(一)边界线的位置具有难以逾越的自然属性

在武器落后、交通能力有限的历史背景下,硬边界的首要内涵是边界所处的地理位置具有难以逾越的自然属性,这实际上是各国把自然障碍转化为国家防御能力的具体实践。虽然随着武器射程的增加和交通能力的提高,自然障碍的防御能力有所降低,但是自然障碍依然在阻止非法移民、跨境犯罪及恐怖主义活动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因为跨越自然障碍的成本较高,不管是时间成本,还是交通成本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难度。从这个角度看,边界线的位置具有难以逾越的自然属性依然是硬边界的基本内涵。


(二)边界线附近具有浓郁的军事氛围

边界线附近驻有大量军队。邻国间是否存在边界纠纷以及彼此关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边界线的“软硬”度,当邻国间存在边界纠纷时,为了掌握应对边界纠纷的主动权,边界纠纷的当事国都会在边界附近驻扎军队,并修建军事设施,这种情况使得“硬边界”的军事属性凸显;当邻国间关系不友好时,在边界线附近驻扎军队也是邻国间相互防范的自然反应,这种情况也使“硬边界”的军事属性凸显。但是全球化背景下,邻国间相互依赖度的提升使得“军事防边”的属性有所淡化,因此“硬边界”的军事内涵也有所淡化,但是由于边界本身所具有的安全属性,因此“硬边界”的军事内涵不会完全消失,而是会以新的形式体现出来。例如邻国间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合作、联合军事演习、联合执勤执法等的主要目的是联合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边境安全,上述活动依然属于军事活动,因此其以新的形式体现了“硬边界”的军事内涵。
边防管理力量具有军事属性。边界线具有浓郁的军事氛围是“硬边界”内涵的军事属性,主要表现为边界线附近驻有大量军队以及边防管理力量具有军事属性两个大的方面。冷战的结束使得在边界线附近驻扎大量军队成为少数现象,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邻国间关系紧张以及边境地区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时。大多数邻国间都减少了边界线附近的驻军数量,在边界线附近驻军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各种跨境犯罪活动。而边防管理力量具有军事属性则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军事力量是主要边防管理力量,如俄罗斯边防军、蒙古国边防军等,另一种情况为警察为主要边防管理力量,但是军事力量在特殊情况下参与或协助边防警察实施边防管理,或者在边防管理中运用一些军事技术或装备等,这些都属于“硬边界”的军事内涵。需要强调的是,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国家间相互依赖度的提升,因此“硬边界”的军事内涵在大幅度淡化,而“硬边界”的制度内涵却在提升。


(三)边界制度较为严格

现代边界的“硬”主要体现在依据边界制度管理边界上。这里的边界制度指的是广义的边界制度,既包括边界条约、也包括出入境制度、签证制度等。
边界条约是“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由于边界条约确定了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是边界线存在的合法性来源,所以边界条约属于“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边界管理协定以及边境地区合作协定等则是在边界条约的基础上,为了更加细化边界管理或边境地区管理而达成的协定,因此其在性质上属于“硬边界”基本制度内涵的演化内涵,本质上依然可以看作“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需要强调的是,“硬边界”的基本制度内涵指的是边界线本身所具有的制度内涵,由于边界线本身所具有的制度内涵具有很强的恒定性,这种恒定性是边界线“硬质感”的体现,所以将其纳入“硬边界”内涵的范畴下研究。
护照签证制度是“硬边界”的外在制度内涵。护照和签证制度是“硬边界”的外在制度内涵,护照犹如一道严格的边界线,将本国公民与他国公民严格区分开。签证则是一国是否允许他国公民跨进本国边界线以内地方的凭证,因此签证也具有边界的阻拦功能。护照和签证制度共同构成了一道强硬的“制度”边界,只是由于办理护照和签证的地方大多位于边界线以外的地方,因此护照和签证制度就成为“硬边界”的外在制度内涵。
边防管理是“硬边界”的实践内涵。边防管理是“硬边界”的实践内涵,这是因为边界是一条静态的抽象的界线,边防管理把静态的边界线变为动态的“屏障”,这个屏障主要用于阻挡那些可能危害本国安全的因素;对于有利于本国发展的因素,边防管理则呈现出浓郁的服务本色来,所以说,边防管理成为“硬边界”的实践内涵主要是针对不法行为而言的。


(四)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高

智能边界不仅缓解了边防管理任务繁重与警力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而且提高了边防管理的速度和效率,使得边防管理越来越现代化。与此同时,智能边界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边界的“硬度”,即现代技术在边防管理中的广泛运用大大提升了边防管控能力,强大的边防管控能力就像一道无形的“技术墙”,不仅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威慑,而且可以预防犯罪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智能边界就是“硬边界”的技术内涵。

四、硬边界实践的发展趋势

边界管控手段的军事化属性增强。全球化背景下,边界安全更易遭受恐怖主义活动和跨境犯罪等活动的威胁与挑战。面对上述威胁与挑战,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强化对边界的管控,即边界开始硬化。边界的硬化首先体现为边界管控手段的军事化。在各国的边防管理实践中,派驻军事力量,运用军事技术和装备不仅能够较好地应对各种威胁,同时也能使本国民众产生较好的安全感,进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即政府在面对各种威胁和挑战时,确确实实采取了最为严厉的应对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即使边界管控的主体是边防警察,在面对恐怖主义等威胁时,其所采取的措施与使用的武器装备等也越来越具有较为明显的军事属性。综上所述,虽然全球化背景下,边界的软化几乎成为一种无法忽视的现实,但是边界管控手段的军事化属性增强同样也是硬边界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
边界管控的法律制度将更加完善。边界线位于国家领土的最外围,最易遭受外部因素的挑战与威胁,因此边界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有效维护边界安全,各国都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边界管控措施。虽然各国的边界管控措施不尽相同,但是依法进行边界管控基本上是各国的共同做法。不管是护照签证制度,还是边境地区通行管理制度,抑或是国界制度以及移民、难民制度等,都是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推进,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边界安全,各国将不断完善边界管控的法律制度,这样不仅有助于全面有效地依法管边,而且有助于依法打击各种危害边界安全的犯罪分子。边界管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使边界具有强硬的制度外壳,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边界管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硬边界实践的发展趋势。
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将不断提升。由于边界线大多位于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的地方,再加上威胁边界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因此提升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已经成为各国边界管控的主要做法,因为智能边界不仅可以缓解警力有限的现实困难,降低自然条件对边界管控的制约度,而且可以实现边界管控的可视化与同步化。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有新的技术和装备运用到边界管控中,这样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将不断提升。边界管控的智能化实际上为跨越边界树立起了一道技术壁垒,这道技术壁垒从另一个层面强调边界的“硬”属性。边界管控的智能化水平越高,边界所具有的“硬”属性就会越明显,因为其所蕴含的技术壁垒更为坚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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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王莹:“他国的态度”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分析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外交部谈南海问题立场:不接受菲律宾国际仲裁,资料来源:腾讯网。本文作者王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海洋法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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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谈南海问题立场:不接受菲律宾国际仲裁,资料来源:腾讯网。

本文作者

王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海洋法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及对我国南海权益的法律意涵”

(14AZD12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目前,距离南海仲裁案已经有一段时间,但国际学界对南海仲裁案以及南海局势的后续发展,仍然保持着高度关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做出了对我国极为不公的仲裁结果,使得我国在南海关于九段线和历史性权利等主张受到挫折。这份不公正的裁决不会影响我国在南海的一贯立场,我国也将继续维护中方在南海应有的海洋权益。历史性权利在现代海洋法制度中,属于一项既被写入到国际公约却又缺乏明确界定的权利。在当前南海争端未获得妥善解决的背景下,持续保持对历史性权利制度的研究,深掘此项法律制度中的外延与内涵,这在理论和实务层面均具有研究价值。

一、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

(一) 国际法律文件中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规定
1957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的《历史性海湾》文件,明确提出一个国家拥有的“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应包括“历史性水域”。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首次将“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所有权”写入国际法律文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上继承了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历史性权利”问题上的精神,也以一般规则的例外方式,对历史性权利予以了承认。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文件,虽不是一项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文件,却是一份重要的研究文件,极具指导意义。


(二) 历史性权利的意涵
在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通常是一个与领土取得有关的概念,并且,是从历史性海湾概念当中衍生出来的。可见,历史性权利概念,隶属于国际习惯法,是国际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性权利理论,有其重要的国际法价值。因为,国际法上关于海洋(领土)划界的一般性规定,存在许多矛盾和争议之处。为了减少和替代这类备受争议的关于海洋划界的一般性规定,这才引入了历史性权利规则,将其作为海洋划界规则中的一项例外性规定。

二、“他国的态度”对历史性权利形成的影响性分析

“他国的态度”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学界的普遍观点是:他国对沿岸国在特定海域行使国家权利的行为予以默认,是该沿岸国在这一海域形成历史性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存在一个权利取得、强化和稳固的历史过程。在权利巩固的期间内,其他国家的积极态度,比如:承认,会构成对该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予以正当化的助力因素。同样地,其他国家的某些消极行为,如:抗议和反对,则会构成对权利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干扰与威胁。由此可见,历史性权利的产生并非依据一个业已确立的规则创设一项权利,而是法律依据一项已经长久存在的事实,为了保持一种稳定的秩序,将其确认为一项法律权利。这是历史性权利制度的基本价值。

三、“他国承认”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问题


(一) 源于“承认”自身的问题
直至今日,各国对“他国的承认”是否可以确定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依然没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历史性权利起源于海湾水域,是沿海国原本为了国家的安全、防卫以及沿岸居民的生存需要,而对海湾水域进行长期的和平使用,所衍生而来的权利。正是出于这种重大的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该权利一直被沿岸国所享有,并最终经过权利的累积效力所固化而形成一项惯例。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也是“他国的承认”没有必然成为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之一)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关于他国“承认”态度的解读
或许,我们没必要纠结于“他国的承认”这一要素本身所自有的矛盾之处。因为,在实践中,当涉及到历史性权利的形成问题时,一方面当事国会极力避免将“他国的态度”中的“默许(acquiescence)”与“承认(recognition)”(或“同意(consent)”)相混淆;另一方面,当事国也可以通过对“他国的承认”解读成一个纯然消极的概念,在他国长期缺少反应或是态度含糊的情况下,将沿岸国在特定区域内长期且持续地行使国家权利的现实,作为对该区域主张历史性权利的事实基础。

四、‘他国的反对’在历史性权利构成中的法理问题

(一) 有效反对的表现形式
反对必须以某种行动表达出来,有效地反对可以构成对历史性权利的阻却。而进一步的行为是指,那些在国际法上所认可了的适当而有效的救济手段,并且其旨在阻止(沿岸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生效。这些手段,可以指代所有通常所进行的积极反对,例如:武力反对;此外,抗议也可以阻止历史性权利的形成,具体形态包括且不限于:通过外交协商或是调查、仲裁、调解等方式所谋求的解决方法。简而言之,他国的反对形式多样,但无论什么行为,它们都必须有效地表达他国对沿岸国在争议领域上行使主权的持续的反对。


(二) 有效反对的适用范围
反对需得达到多大程度,才能产生阻却历史性权利(形成)的效果。这一问题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须得取决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但一般而言,仅一国表达的有效反对不足以阻止历史性权利的产生。其次,另一项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各国情况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反对会具有不同的反对效力。亦即,不能把不同国家的反对都置于同等的地位上来。


(三) 有效反对的提出时间
关于反对提出的时间问题,如无任何意外的情况,其他国家须得在历史性权利形成之前有效地提出反对。此外,关于历史性权利形成的计时问题,只有当主权开始被公开和有效地行使之时,才可以正式开始计算时间。现实中,国际法上并不要求,其他国家把实际知悉沿海国行使权利的行为,作为计时开始的生效要件。因为,这会提高历史性权利制度的可适用性。


(四) 构成“反对缺失”的情况
缺乏正当理由的长期沉默,等同于同意;同时,这也构成前文提到的“容忍(tolerance)”的情形。而这,其实是出于对“不要打扰静止的事物(quieta non movere)”这一法律原则的考量与适用。司法实践中,不乏这类在确立领土(领海)问题时涉及沉默的功能和作用的案例。


五、适用历史性权利规则来解决南海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他国的态度’对历史性权利构成的影响,主张他国的‘容忍’就已然足够
 “容忍(tolerance)”一词,应是用于表示‘他国的态度’关于同意之意的最合适的一个词汇。这也是《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文件所表达出的立场。“为了保证文意的清晰,在行文中最好不要使用“默认(acquiescence)”一词。因为,这个词汇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在表达一种同意的观点,而使用这个词汇可能导致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只有证明了其他国家是持积极同意态度的前提下,才能产生历史性权利。而实际上,若只需考虑到他国态度的消极方面,那么最好用“容忍(tolerance)”一词,这样才能更好地表达他国的想法。”


(二) 强调“重大利益”要素对于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作用
对于“重大利益”要素的内涵与外延,还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并且,也还没形成系统性的定义。但不能否认,正是出于对重大的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考量,才促使相关的历史性权利一直被沿岸国(及居民)所享有,并通过权利的累积效力,最终固化成为一项由沿岸国所专享的惯例。我国基于经济、安全方面的利益考虑,主张对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这既是我国对自身海洋权益的合理维护,同时也符合国际法上的规定。因为,对历史性权利和利益的承认与尊重,正是习惯法的核心内容。


(三) 在我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水域内,继续行使有效地管辖
目前,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都是以占有原则作为法律依据,主张各自对于东海、南海海域争议岛屿的主权权利。故而,我国也绝不能放松对国际法上占有原则的适用。而保持占有的前提是主张国对权利主张区域的有效管辖。为此,对于我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水域,我国政府必须持续地行使有效管辖(权)。
中国在南海享有重大的历史利益,并且几乎是唯一符合“自古以来就对南海享有权利”的国家,这是中国政府主张我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所拥有的一种天然优势。要保持住这种优势,离不开对历史性权利制度的持续跟进与研究。他国的态度虽是影响历史性权利形成的因素之一。鉴于沿岸国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能力不断提升和各国间海洋利益冲突加剧的现实,适度弱化他国态度中的承认因素,从他国的默认转而强调他国的容忍;同时,重视重大利益因素对于历史性权利构成的作用和意义,这可能更加有利于推动历史性权利制度在国际法上的适用和发展。另外,历史性权利的获得,离不开权利行使的累积效力;因此,需要主张国不断行使所主张的权利,使得这项权利最终能固化下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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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付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研究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舟山建首个公海流动基地和南美办事处,资料来源:中国网。本文作者付玉博士,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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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建首个公海流动基地和南美办事处,资料来源:中国网。

本文作者

付玉

博士,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公海上的渔船由船旗国管辖是一项传统国际海洋法原则。为加强公海渔业养护措施,一些区域渔业组织建立并实行针对公海渔船的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授权给其成员国的海军或海警对在该组织管辖的公海区域作业的渔船实施登检。实行此制度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辖区是我国重要远洋渔业作业区域,其登检制度对我国公海渔业具有直接影响,对我国船旗国管辖权等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旨在分析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实施情况和发展态势,提出我国的应对思考。

一、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一)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渊源
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与登临权密切相关。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并充实了公海登临权。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登临权指的是军舰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船舶或飞机,有合理根据认为公海上的外国船舶有海盗、贩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船旗可疑等这五种嫌疑之一,即享有登临并检查该船所悬挂旗帜及船舶文件,甚至进行搜查的权利。《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登临权并未涵盖公海渔业,渔船非法捕捞行为不在上述五种嫌疑行为之列。同时,公海登临权的确立为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提供了基本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国际法基础。


(二)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形成
为确保渔业条约的有效实施,早在《海洋法公约》制定和生效之前,一些双多边条约就已包含有关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的规定。1882年《管理北海渔业警察公约》(Convention for Regulating the Police of the North Sea Fisheries)是已知最早的载有关于非船旗国执法条款的多边条约。《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1993年11月)和《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1995年10月)等国际文书,均强调各国应对在各国管辖范围外水域的捕鱼作业和有关活动进行监测、控制、调查和执法,但未直接确立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依据《海洋法公约》制定的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是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最主要国际法依据,区域渔业管理公约又进一步细化和拓展了此项制度。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得到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支持。联合国大会在其年度“海洋和海洋法:通过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和相关文书等途径实现可持续渔业”决议中,敦促尚未根据《鱼类种群协定》第21和22条建立公海登检程序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尽快行动,并敦促该协定的缔约国参与公海渔业登检行动。

二、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实施

(一)区域渔业组织制定及实施公海渔业登检制度概况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关于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体现出几个重要特征。第一,被登检对象包括《鱼类种群协定》缔约国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员国。《鱼类种群协定》规定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辖的任何公海区域,该组织的成员可登检悬挂该协定另一缔约国国旗的渔船,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第二,无国籍渔船可被无授权登检。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委员会和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国际委员会都呼吁其成员国登检无国籍渔船。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委员会对无国籍船只实施过登检。第三,双旗船只被视为无国籍船只。东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委员会的成员国均同意,在原则上双船籍船只可被视为无国籍船只,可对其采取登临措施。第四,对于船旗国既不是《鱼类种群协定》缔约国也不是区域渔业组织成员国的渔船,区域渔业组织在实施登检时比较慎重,在登检前会取得船旗国的授权。


(二)中西太渔委会公海渔业登检制度
《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WCPFC公约”)依据《鱼类种群协定》第21条和第22条相关内容规定了公海渔业登检制度。中西太渔委会(The 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WCPFC)是根据“WCPFC公约”设立的、世界上最大的金枪鱼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为进一步落实和推进“WCPFC公约”中涉及公海登检的条款,“WCPFC公约”缔约方于2006年12月经协商一致通过了关于公海登检程序的实施细则——《中西太平洋公海登临和检查程序》(以下称《程序》)。中西太渔委会通过“WCPFC公约”引入公海登检机制并制定实施《程序》,建立了完整的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体系,使登检行动具备了详细具体的依据。


(三)中西太渔委会公海渔业登检实践
WCPFC公约缔约方自2008年开始陆续对在中西太平洋海域作业的渔船实施多次公海登检,检查范围遍布整个中西太平洋作业海域(见表1)。缔约国参与力度加大,登检对象日益多元化,检查的内容和范围针对性增强。中西太渔委会正式实施公海登检制度之后,美国率先实施,然后是在中西太平洋拥有波利尼西亚等岛屿主权的法国,基里巴斯、新西兰、库克群岛等太平洋岛国以及日本、韩国等金枪鱼捕捞国家陆续参与实施,我国台湾省作为捕鱼实体也参与实施公海登检。

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发展态势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
随着管理实践的推进,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作用不断强化,对公海渔业实行严格的精细化管理。与传统的公海捕鱼自由原则不一致的是,《鱼类种群协定》规定,只有参与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国家,或同意适用这种组织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国家,才可以捕捞这些措施所涉渔业资源。按照这一规定,公海捕鱼不再是任何国家都可行使的权利,只有在遵守相关渔业管理组织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制度的条件下,各国才有权进入相关海域利用公海渔业资源,各国的公海捕鱼自由权利受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措施的强制性限制,不仅使“公海捕鱼自由”成为历史,而且突破了“条约效力不及于第三方”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加强公海渔业登检制度实施
在强调船旗国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中的责任义务的同时,扩大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权,以加强监督和执法,已成为国际渔业法发展的一个趋势。除了中西太渔委会,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也建立并实施公海渔业登检制度,由成员国指定的检查员登临悬挂成员国国旗的渔船。2015-2016年期间,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管辖海域对悬挂该委员会成员国旗帜的作业渔船进行了登检。2015年新成立的北太平洋渔业管理委员会也建立了此项制度,目前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从以上区域渔业组织的实践来看,公海登检的力度和范围都在逐步加大。


(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仍是一项条约权利
尽管具备了《鱼类种群协定》等条约规定的法律基础和联大决议的支持,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仍是一项条约权利,而非国际习惯法规则。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是在公海渔业资源衰退、过度捕捞和IUU活动屡禁不止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区域渔业组织加强养护措施监督和执行的一种方式。此项制度的最主要国际法依据是《鱼类种群协定》。目前,在20多个具有管理权限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中,只有东北大西洋渔业组织、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中西太渔委会和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等建立并在实践中实施此种公海渔业登检制度。因此,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仍缺少作为习惯法规则的普遍性,它成为习惯法规则为时尚早。

四、结语及对策思考

在公海渔业治理体系中,公海捕鱼国参与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一方面,义务体现在船旗国需采取监管措施确保悬挂本国旗帜的公海作业渔船遵守区域管理组织的有关养护措施,并且要求本国渔船在被他国执法船只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登检时予以配合;一旦检查发现渔船存在违规行为,船旗国应立即跟进开展调查,并根据违规事实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船旗国根据登检制度有权派出海军舰艇或政府公务执法船只到公海开展非船旗国登检行动。


目前是我国开展中西太平洋公海渔业执法的较好时机。为应对公海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给我国公海渔业履约带来的挑战,同时推动我国海上执法力量更多地“走出去”,我国应积极参与公海渔业执法合作,履行国际义务。第一,我国可与中西太渔委会等公海渔业管理组织加强联系,积极承办和参与这些组织的国际合作项目,增强与这些组织的相互了解与信任。第二,我国可尽快参与中西太渔委会的公海登检活动,向其申报注册我国的检查船只和检查员,与具备登检经验的缔约方开展培训合作,建立我国的公海登检执法力量,和其他缔约方在中西太平洋地区联合执法,积极履约并展现我国负责任渔业大国的形象。第三,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精神,完善我国渔业法律制度建设,使国内各项渔业法规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和区域性条约接轨,加强履约工作。第四,继续加强对我国公海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渔民渔船履约意识和能力。

END

编辑 | 杨松霖

排版 | 张启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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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研究

【边海研究】史春林:1900年以来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述评

点击上方“武大边海”直接订阅美称中国推崇马汉海权论,觊觎美军海洋霸权资料来源:新浪网本文作者史春林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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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称中国推崇马汉海权论,觊觎美军海洋霸权

资料来源:新浪网

本文作者

史春林

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航道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机制研究”(16BGJ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参与海上搜救国际合作研究”(15YJAGJW003)的阶段性成果。


原文首发于《边界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本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有所删减。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官网链接。


艾尔弗雷德·塞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在1890年出版了第一部关于海权的著作——《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首次正式提出“海权”(sea power)这一概念。马汉的海权论在世界历史上产生了巨大、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以“海军《圣经》”之誉跻身影响人类进程的16部经典之列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出版后就立即在有关国家引起强烈反响,到1895年该书就在美国连续出版了10版。从翻译来看,该书的俄语译本在1895年出版,德语和日语译本都在1896年出版,法语和西班牙语译本分别在1899年和1900年出版。中国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则始于1900年。

一、晚清时期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一)晚清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背景
晚清时期,面对西方列强不断从海上入侵,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兴船政以扩海军”,特别是在洋务运动中建立了庞大的北洋舰队,但北洋舰队在甲午海战中却灰飞烟灭。甲午战争后,西方列强乘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采取各种手段纷纷强租优良的港湾。面对严重危机,清政府开始重建海军。清政府先后从国外购进各类舰艇20余艘,特别是1909-1910年又两次派载洵与萨镇冰等率团前往欧美及日本等国家考察海军建设情况。另外,戊戌变法时期及之后,西方科学文化等方面的论著在中国被大量翻译和传播,中国赴欧美和日本的留学生也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当时正在这些国家盛行的马汉海权论便引起了中国一些有识之士的注意,随之开启了译介海权论的工作。


(二)晚清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表现
1900年3-4月,由日本乙未会主办并在上海出版发行的《亚东时报》中文月刊开始连载由日本人剑潭钓徒节译的《海上权力要素论》,译文原作者署名为“北美海军参将马鸿”,即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第一章,它集中体现了海权论的核心观点。1910年,中国留日海军学生在东京创办的《海军》杂志刊载了中国人齐熙从日文版转译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第一章,改题名为《海上权力之要素》。1909年,清政府海军处三等参谋兼军制司驾驶科科长吴振南完整翻译了马汉在1908年出版的《海军行政管理与战争:一些总原则及其它短文》,当时译称为《海军政艺通论》。


(三)对晚清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评价
第一,马汉特别强调海权与国家兴衰休戚与共,这正是晚清有识之士最感兴趣的地方,他们对此高度认同并予以发挥。第二,马汉认为海权既包括对海洋的军事控制,又包括对商业和航运业的控制。第三,马汉认为地理位置、自然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数量、民族特点、政府性质是影响海权盛衰的主要因素,当时的有识之士对这六点都非常赞同。总之,晚清时期,通过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与引进,中国思想界在一定程度上树立起了经略海洋的观念,并“提出了通过重振中国海军确立和维护中国海权的思想主张,深刻影响了中国海洋观念和海洋意识的转型,而且对清末的海防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久,随着清政府的垮台,海军重建工程夭折,马汉的海权论并未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检验。

二、民国时期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一)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背景
两次世界大战均发生在民国时期。从国际上看,当时围绕海权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且争夺中心正逐渐转向太平洋。从国内来看,1912年民国政府成立后不久,海军便卷入到当时的政治斗争和军阀混战之中,海军建设长期滞后。民国时期,涌现出海军协会等一批学术团体和专门期刊杂志。1912年8月,《海军杂志》在北京创刊,这是中国海军学术界在国内创办的第一本海军杂志。这一时期,海军学术队伍也不断壮大且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此外,民国时期,一批有着强烈济世情怀的知识分子在《东方杂志》《申报》《字林西报》《清华学报》《三民导报》《京报》《大公报》《中山日报》等报刊上也发表了大量探讨中国海权建设问题的文章。


(二)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表现
《海权对历史的影响》是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重点。《海军期刊》从1928年第1卷第6期开始,连续8次刊登了唐宝镐翻译的《海上权力之要素》,第一次完整地把《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核心部分即第一章翻译过来。另外,《海军整建》在1940年第1卷第6-8期又刊登了淳于质彬翻译的《海上权力之要素》。在此基础上,《海军整建》还从第1卷第11期开始连续刊登了由蔡临冰翻译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的其他部分。在对《海军战略》的翻译方面,蔡鸿幹主编的《海军建设月刊》在1941年第2卷刊登了由海军部编译处工作人员、《海军建设月刊》编委王师复翻译的《海军战略》一书的第一章“绪论”,题为《海军战略论》。


(三)对民国时期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评价
第一,对马汉关于海权与国家盛衰关系的解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第二,对马汉关于海权构成要素的分析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第三,对马汉关于海上贸易与海军发展关系的阐述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第四,对马汉关于影响海权主客观因素的看法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其五,对马汉关于争夺制海权的观点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总之,上述对马汉海权论的解读及运用海权论对国内外海权发展态势的分析,“对提高民众的海权意识,引起民众对海军建设的关注、唤起民众同帝国主义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肆意践踏中国海权的罪行进行坚决斗争,起了积极的作用。”不过,由于民国时期国内政局动荡,对马汉海权论的译介也受到较大干扰,中国学者有关中国海权建设的意见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三、改革开放以来马汉海权论在中国的译介

(一)改革开放以来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背景
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对海洋的争夺日趋激烈。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中国的海外贸易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中国面临的海洋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日益突出,来自海上的战略压力和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带来的挑战不断加大,这就使得我们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来保卫海上通道和海外利益,必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步伐。为此,我们更需要从马汉海权论中汲取理论养分,为中国的海洋战略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掀起了一个译介马汉海权论的高潮。


(二)改革开放以来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表现
首先,对马汉海权论主要代表作进行完整翻译。第一,对马汉海权论“三部曲”的完整翻译。第二,对马汉《海军战略》的完整翻译。第三,对马汉《亚洲问题及其对国际政治的影响》的完整翻译。第四,对马汉《纳尔逊的生命:大不列颠海权的体现》的完整翻译。其次,对马汉海权论主要代表作进行节选摘译后以合编本形式出版。早在1997年,箫伟中等人就选译了马汉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等4部重要著作,以《海权论》为名由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此后,一兵等人也都节选摘译了马汉海权论“三部曲”等论著,以合编本的形式出版。


(三)对改革开放以来译介马汉海权论的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有关马汉海权论述的译著不仅数量较多,而且翻译质量较高。例如,范祥涛在翻译《亚洲问题及其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一书时,对于那些军事、地理等方面的专业术语更是谨慎查考,以使译名做到准确统一。另外,范祥涛还针对原书中几处较为明显的印刷错误经推敲确认后进行了更正,并对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历史事件、专业术语等在进行考查后做出必要的页下注释,还在书后附上索引,以方便读者查找和阅读。

四、今后译介马汉海权论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扩大马汉有关海权论著的翻译范围。目前国内对马汉其他有关海权的论著还缺少译介,因此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译介。其一,是对马汉自传的翻译。其二,是对马汉论文及论文集的翻译。其三,是对马汉书信的翻译。


第二,提高对马汉有关海权论著的翻译的质量。现在从事翻译的英语专家大都不懂专业知识,因而造成过分拘泥于原文的翻译腔问题。相关领域的专家可携手合作,建立翻译共同体。


第三,正确处理对马汉有关海权论著的译介与研究和运用的关系。首先,正确处理译介与普及的关系。其次,正确处理译介与研究的关系。最后,正确处理译介与运用的关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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